共享经济视域下竞争政策的完善路径

2021-03-24 13:17丁国峰
中国流通经济 2021年3期
关键词:共享经济

摘要:共享经济作为基于互联网以及智能设备产生的新型经济模式,是以信息技术、定位导航系统、移动支付等创新技术的高度整合为基础,结合共享理念,并付诸商业实践的市场新形态。共享经济的优势在于最大限度发挥闲置资源的价值,加快行业改革的步伐与进程,并通过竞争政策及其机制彰显市场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共享经济的价值特征。共享经济相较于传统经济模式具有高技术性、信用依赖性、非占有性的特点,对竞争政策在共享经济领域的適用带来新挑战。在此背景之下传统行业的转型与新型行业或领域的兴起,使整个市场中竞争状况发生巨大变化。从实践角度多方面剖析共享经济企业的实际竞争状况,以共享经济交通行业和共享旅游住宿行业为例归纳共享经济的行业分布情况与企业数量,分别解析共享交通出行行业的平台模式和分时租赁模式的企业数量与产品差异程度,并根据波特竞争模型阐释共享经济行业的整体市场竞争环境。从共享经济的目标功能出发,分析共享经济的定价机制,阐述共享经济中的掠夺性定价行为、横向合并行为、独家交易行为等限制竞争行为的现状和表现形式,挖掘在共享经济视域下三种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难题,提出共享经济视野下竞争政策的具体完善措施:转变竞争政策实施思维,明确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综合运用竞争政策工具,尤其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适用;从执法“零容忍”和构建竞争软文化两方面出发,推动竞争执法的常态化;构建合理有效的定价机制,以调动共享经济各方的积极性。

关键词:共享经济;竞争政策;竞争执法;定价分析

中图分类号:F1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66(2021)03-0044-10

基金项目: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市场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20BFX149)

一、问题的缘起

共享经济也被称为协同经济或共同经济,通常用于描述涉及在线交易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共享经济作为最近几年迅速发展的新兴事物,带来了新型的商业模式、交易渠道和产业链等。

共享经济企业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之上,但与传统互联网企业有着根本的区别。首先,互联网体现的是一种信息共享,是一种虚拟经济;而共享经济不仅存在于虚拟经济上,并且向实体经济延伸,使线上线下的资源得以融合。其次,共享经济的优势在于最大限度发挥闲置资源的价值,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分割和分享使用权的行使,使所有权人和使用权行使人共同获得收益;而传统互联网企业依旧是以所有权为中心的商业模式。经济模式的发展将直接影响市场的竞争状况,而具体的竞争状况则是竞争政策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法学界对传统互联网企业、互联网教育平台等垄断行为的研究较早,从形式和实质方面对互联网企业的掠夺性定价、独家交易行为、搭售行为等诸多形式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述和研究。

随着共享经济的不断发展,相关学者意识到共享经济形成了新的法律结构并改变了传统的法律关系:交易目标从所有权变为使用权,交易的基础从契约变为信用。共享出行作为我国最先发展的共享经济行业模式,其发展速度之快、影响之深逐渐成为法学界热议的话题。有学者着眼于共享出行对传统出租车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认为共享经济有助于推动竞争政策向自由化方向发展。有学者从专利制度的研究视角出发,将科技创新作为共享经济发展核心要素的价值依据和实践基础,认为专利制度为共享经济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技术和制度方面的保障,成为驱动共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有学者认为共享经济下平台出现了数据垄断和资源垄断,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多方面机制预防和阻止垄断行为发生,但相应的论述较为宽泛,针对性明显不足。

对于共享经济视野下我国的竞争政策如何体现,以及竞争政策在共享经济视野下实施的可能性及完善路径如何,既有研究仅仅探究了互联网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具体规制路径;而共享出行行业仅仅作为共享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尚不能反映共享经济的全貌,更不能据此对竞争政策在共享经济中的适用和完善做出全面评估。共享出行本应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不应适用竞争政策来阐释和解读,所以有必要在共享经济视野下探究共享经济的实际竞争状况和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促进共享经济的公平与自由竞争,充分实现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配置。

因此,本文在相关学者研究基础上,首先对共享经济和竞争政策进行明确的界定,阐明与其相关的基础理论。其次,从行业分布、企业数量、产品差异程度、对价格控制能力、进出行业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共享经济实际竞争状况的分析,并根据波特竞争模型的五种竞争作用力具体分析共享经济的竞争状况。在共享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行业的转型与新型行业的兴起并存,整个市场中的竞争状况发生巨大变化,共享经济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越发隐蔽、难以判断和识别。再次,在明确共享经济市场竞争状况的基础上,重点论述共享经济中存在掠夺性定价行为、横向合并行为、独家交易行为等具体的限制竞争行为。最后,从转变竞争政策实施思维、综合运用竞争政策工具、推动竞争执法常态化等方面,提出竞争政策的具体完善路径,促进竞争政策与共享经济的适配。

二、理论基础:共享经济与竞争政策

(一)共享经济的基本范畴

1.共享经济的基本界定

“共享经济”的理念首次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马丁·劳伦斯·威茨曼(Martin Lawrence Weitzman)1984年在《分享经济》一书中首创性地提出“共享经济”的概念。共享经济自2011年被美国《时代周刊》评为最能改变世界的十大创新商业概念之一后,相关的学术探索和研究不断被推向高潮。[ 1 ]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 sig)在2008年使用“分享经济”术语,用以描述贷款和借款交易。[ 2 ]而共享经济的具体定义为:围绕人力资产和实物资产共享而建立起来的可持续性的经济体系,包括不同人及不同组织之间就创造、生产、分配、交易、商品及服务消费等方面的共享或分配使用。[ 3 ]简而言之,共享经济是通过互联网充分利用未使用的资本或资源,为社会团体或市场主体重新分配过剩产能的交易模式。供给方整合线下物品或服务,在特定时间内将其使用权让渡给消费者,消费者无须花费高昂成本购买物品或服务,能以较低的价格使用产品或享受服务,供给方由此取得收益。此种模式可高效利用社会资源,平衡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应当明确的是,共享经济的发展有赖于供给方和需求方的相互信赖,供给方在特定时段将某种资源的使用权让渡给需求方使用,需求方在行使其使用权时,必须基于自身道德约束保护相关资源,供需双方共同维护和保障共享经济的长远发展。[ 4 ]

共享经济中“共享”是指对物资资源、人力资源或某种资产的共同使用和访问。共享经济作为一个可持续的经济生态系统,主要由人力、生产、价值与交换系统、分配、地球、权力、共享规则、沟通、文化、未来十个要素组成。[ 5 ]提及共享经济,往往涉及以下词汇:集体采购、协同消费、共享所有权、共同创造、按需付费经济、社交媒体、社会企业等。在终端用户对产品只有使用权情况下,共享经济企业表现为两种主要的类型,即厂家到消费者(B2C)和个人到个人(P2P)企业。

2.共享经济的基本特征

中国庞大的消费市场和激励发展新业态的政策导向共同推进了共享经济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共享经济以交易双方信任与信用机制为依托,通过技术、资本、劳动力等资源的高效整合、互动与融合,破除时间、地域及规模限制,有效降低参与各方的交易成本。在交易活动中,共享企业(平台)提供资源需求和供给信息获得业务提成收益,资源所有者获得让渡使用权的收益,消费者全程参与生产和价值创造,[ 6 ]这种共享经济模式提高了资源利用率,促进了产业结构的改革与发展,在满足产业充分吸纳劳动力就业而改进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提升了服务或资源产品的使用效率。总而言之,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与应用、国家强大的创新动员能力以及庞大的消费市场,共同助力中国共享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该经济模式注重围绕用户的体验开展市场创新活动。用户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仅考量价格因素和商品品质,更重视服务体验、降低能耗、保护资源等基本理念。因此,共享经济企业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必须充分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并以此为中心进行技术和模式创新,满足消费者多元化与个性化的需求,提升用户体验。例如,虚拟现实技术在共享经济中的广泛应用促使共享经济获得进一步发展,[ 7 ]在体验共享产品之前,顾客通过虚拟现实技术就可以感知真实的服务产品。国家竞争力的提升不仅需要5G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市场的广泛应用,还需要移动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协同发展和共同促进,更需要将相应的科学技术整合应用于多领域、广范围的市场实践中。在共享经济领域,需不断提升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各类共享经济资源的创新、整合、转化和高效应用。例如,共享单车就是由无线通信、移动支付、定位导航、结构设计和射频识别等要素与技术整合在一起不断加以改进与完善,最后付诸于广领域、宽范围的市场经济活动。随着区块链、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一批颠覆性技术的研发及应用,支撑共享经济底层创新的逻辑从产品、服务、流程的创新,向商业模式创新、生态系统创新的方向发展,实现更高层次的移轨式创新。[ 6 ]

共享经济作为基于互联网以及智能设备产生的新型经济模式,是传统经济模式的有益补充,也呈现出与传统经济模式不同的特点。首先,共享经济更重视物品的使用权而非占有权,这种观念有益于闲置资源的利用与社会资源的优化组合。其次,共享经济建立于中介平台的基础之上。在陌生个体之间实现信息、服务、商品的共享,必须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集中的信息交换。由于存在网络的外部性,平台内部的竞争具有马太效应,突破临界规模的领先者将成功获得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实现赢者通吃。[ 8 ]若要在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平台必须聚集大量用户、海量信息以及多种社会资源,网络平台在运行过程中涉及多元化的主体,参与主体数量庞大,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9 ]中介平台在其中发挥着协调调配的功能,降低参与主体的交易成本。再次,共享经济充分激活市场存量。共享经济扩大了交易主体的可选择范围,提升了其福利空间,增加了可选择的交易对象,提供了更加丰富的交易信息,在提高交易质量的基础上激活了存量。[ 10 ]最后,共享经济的发展可以为政府提供新型的管理手段与工具,为政府提升行政效能提供了改进方向和创新思路。共享一方面可以作为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新手段,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新方法。[ 11 ]

(二)竞争政策的基础理论

1.竞争政策的基本界定

竞争政策最早是在美欧国家市场交易活动实践中提出并运用于调整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规则措施。竞争政策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保护竞争和防止垄断,主要针对的是阻碍市场准入或破坏市场有效运行的企业反竞争行为。[ 12 ]

竞争政策是国家政策之一,是国家为达到一定目的而实行经济调控和市场监管的行为准则。政策具有灵活性和原则性等特征,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发挥着指引立法的作用,也有可能经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

竞争政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争政策是国家或某个政府为抑制或阻止反竞争行为、促进市场有效竞争而制定的规则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法本身,目的是维护市场机制,推动自由、公平竞争,具体涉及财政、贸易、投资、金融等政策。狭义的竞争政策指与竞争法律有关的政策,具体是与反垄断法律有关的政策,并不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政策。[ 13 ]无论哪种层面的竞争政策,都是为修补市场内在矛盾、防止市场失灵,最终达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

2.竞争政策的基本特征

竞争政策与法律相互交融,相互渗透。在很大程度上,竞争政策作为一种法律化的经济政策而存在,主要表现为竞争法治化的经济政策特征。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竞争政策的目的是维护竞争秩序,打击不正当竞争,构建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为充分发挥竞争政策的作用,必须以竞争政策为依据,约束和规制各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同时保护促进公平竞争的各类行为和市场主体。对反竞争行为提供规制的方式和救济,是世界各国竞争政策的核心内容。其次,竞争政策多属于事后型被动的禁止性规范,体现了直接性和強制性。[ 14 ]这是竞争政策和以产业政策为代表的其他经济政策的显著区别,其他经济政策更多是事前型的主动性鼓励规范,而竞争政策除经营者集中事前审查外很少涉及事前的预防调整。再次,竞争政策作用的领域往往只涉及各国的国内市场。竞争政策很大程度上是为优化国内资源的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创造和保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而其他经济政策可能涉及跨国问题,如贸易政策就涉及跨国市场准入问题,注重国与国之间的资源配置。最后,竞争政策在调整范围和规制内容方面具有相对稳定性。[ 15 ]竞争政策的价值追求是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虽然在具体规则和执法宽严方面存在差异,但规制范围基本稳定。而其他经济政策往往随着国家发展阶段和发展理念的不同,改变其调整范围和规制内容。

(三)共享经济与竞争政策的融贯性

共享经济突破了传统的竞争模式,逐渐形成跨领域横向发展态势,建立了多领域的竞争模式,更能推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虽然共享经济为我国带来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但共享经济平台限制竞争的相关问题不断凸显,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切。竞争政策在共享经济领域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与共享经济的融贯性必然形成。更好发挥竞争政策与共享经济之间融贯性的关键在于:在科学设置共享经济领域的竞争政策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同时,处理好竞争政策与共享经济之间的关系。竞争政策一旦无法适应共享经济这一新模式的发展,必然会衍生一系列新的问题。虽然传统反垄断分析框架仍能适用于共享经济的竞争问题,但传统静态的竞争政策需要更新和改变。共享经济拓宽了市场竞争机制调整的领域和范围,改变了竞争政策的实施方式。传统静态的竞争政策关注更多的是相关市场份额,而共享经济时代的竞争政策需要考虑动态竞争、横向合并和提高消费者体验等因素,必须进行动态调整。

三、实践分析:共享经济中的实际竞争状况

竞争政策的变迁是由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这些因素包括政治因素、法律因素、经济因素,涉及市场主体与监管者的利益博弈、法律制度环境的约束以及反垄断经济学的发展。[ 16 ]共享经济作为新型的经济模式,势必对反垄断经济学产生全新的挑战,促使其不断更新。为探究共享经济视野下竞争政策的发展,必须分析共享经济中的实际竞争状况,这需要从行业分布、厂商数量、产品差异程度、对价格控制能力、进出行业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共享经济的行业分布情况

目前,我国主要的共享经济行业包括交通、旅行住宿、食物饮料、物流配送、教育、家庭服务、医药、金融、租赁、社交、书籍写作等行业。

共享交通行业涉及的业务主要是租车拼车、公交班车、轮船共享、自行车共享、飞机共享、按需泊车等。租车拼车业务通过移动平台将乘客和司机有效连接起来提供租车、拼车服务,知名的租车拼车企业有优步(Uber)、car2go、滴滴出行、一嗨租车等,其运行模式可分为重资产型和轻资产型。重资产型模式整体上采取B2C模式,由租车公司享有车辆所有权(买下车辆),承担对司机统一管理的职责,通过网络等相关技术的应用,满足乘客在线租车或交易二手车的需求。此种模式是对传统租车行业的升级和市场创新,优势是便于管理和专业化服务,有利于形成资源有效配置的出租车共享经济模式。轻资产型模式企业仅需搭建一个信息收集与交流平台,无须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共享公交班车业务是为个人或公司提供快捷、实惠的班车接送服务,经营该业务的企业主要有嗒嗒巴士、小猪巴士、小龙巴士等。轮船共享业务提供平台帮助船主和租船用户进行对接,经营该业务的企业主要有Board a Boat、天天船舶、On? Boat等。自行车共享业务是通过移动应用程序完成自行车租赁业务,相关的企业主要有ofo共享单车、摩拜单车、小鸣单车、青桔共享单车、哈罗单车等。

在共享旅行住宿行业,用户可以通过线上平台找到可以住宿的房源,平台为房东发布房源信息,交易完成后向房东收取一定费用,相关的企业主要有Airbnb、VRBO、小猪短租、蚂蚁短租、游天下等。Airbnb的房间定价考虑因素包括房屋状况、居住环境与用户评价等,承租方与出租方在性价比方面均获得较高的满意度和信誉度。共享食物饮料行业采取网上和客户端订单的方式,将顾客与餐饮行业经营者连接起来,相关的企业主要有美团外卖、饿了么、好厨师、吃好点、Opentable等。共享物流配送行业通过手机等移动客户端完成上门取件和查取快递业务,相关的企业主要有快递兔、达达、Doorman、Manyship等。共享家庭服务行业通过线上平台帮助用户找到专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相关的企业主要有懒人家政、阿姨帮、阿姨来了、24Tidy、Homejoy等。共享保健行业通过在线平台帮助用户选择健身项目或美容项目,相关的企业主要包括点妙手、小熊快跑、功夫熊、海狸家、Wello、Beautified等。

(二)共享经济的企业数量、产品差异程度

经过近几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共享经济行业种类繁多、模式多样,本文主要以共享交通出行行业为例分析共享经济的企业数量、产品差异程度。共享交通出行行业分为两种模式,即平台模式和分时租赁模式。平台模式通过搭建信息平台,匹配供需双方信息,由个人车主或传统出租车公司提供车辆,消费者使用车辆,通过信息平台链接供需双方的服务诉求,最终完成共享出行。分时租赁模式是由企业提供待租赁车辆,企业自行研发、租用或购入车辆,消费根据用车需求租赁车辆,按小时或天数计费,车辆类型包括汽车和自行车。共享出行平台模式的市场竞争状况呈现出三个阶段的特征。首先是起步阶段,易到、快的、滴滴等各类大中型平台相继成立,总体企业数量达10家以上。其次是竞争加剧阶段,由于企业数量众多,各平台竞争激烈,大企业通过持续性补贴方式占领市场,中小平台无法承受持续性补贴带来的压力,陆续消亡,滴滴与Uber合并后占据了市场的主流。最后是分化阶段,汽车共享出行业务由滴滴占据主导地位,另外向自行车、电动车等领域横向扩张。分时租赁市场的经营范围包括单车和汽车,汽车领域参与主体包括傳统车企和互联网企业;单车领域的参与主体包括老牌车厂永久自行车、公共自行车运营商永安,以及ofo与摩拜等创业企业和阿里等互联网巨头。[17]不同类型的企业各有优势,竞争异常激烈。

就共享交通出行行业来看,目前企业数量较少,集中趋势明显,滴滴出行无论是在覆盖率、活跃率还是使用率指标上都明显领先其他企业。市场集中度高、行业进入壁垒高是共享交通出行行业的特征。TalkingData的调查显示,滴滴出行市场活跃率、覆盖率均高于其他企业。[ 18 ]共享交通行业进入壁垒高主要表现在资金需求量较大、需要取得政府许可①、技术水平要求相对较高。

(三)共享经济的波特竞争模型分析

波特竞争模型是用于分析一个行业基本竞争状况的重要模型,主要考虑了五种市场力量,将其综合起来评估某行业的整体竞争状况及其发展趋势。波特认为,决定竞争强度的结构因素主要是五种竞争作用力:新进入者的威胁、替代品的威胁、购买者议价能力、供应商议价能力、同业竞争者竞争程度。这五种竞争作用力共同决定着行业的竞争强度以及利润率,其中某个最强的作用力对竞争状况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19 ]

根据波特竞争模型的五种竞争作用力具体分析共享经济的竞争状况。第一,同业竞争者的竞争程度。无论是共享出行、共享餐饮,还是共享旅行行业,都已经度过行业萌芽阶段。各行业内大中小型共享企业的数量已经从上升趋势转变为比较稳定的数量,同时各企业的业务范围及运行模式逐渐趋同,存在明显的同质化现象,加剧和提高了市场的竞争程度。第二,替代品的威胁。共享经济各行业的替代品效应不强,主要源于企业发展的同质化,相同业务模式使得替代品的价格相差不大,用户转换的成本相对较大,整体竞争压力强度较弱,价格差距不明显,各企业主要通过提升质量和顾客体验来争抢市场。第三,新进入者的威胁。共享经济各行业的潜在竞争者主要是传统企业,传统企业缺乏技术支撑和服务经验,进入共享经济行业的成本较高,并且需要面对规模经济形成的行业进入壁垒。第四,购买者议价能力。共享经济企业掌握着大量信息,购买者掌握信息的数量和渠道十分有限,信息不对称情况在共享经济领域中比较突出,购买者的议价能力较弱,处于不利地位。第五,供应商议价能力。供应商的处境与购买者处境基本一致,依赖于共享经济企业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其议价能力较弱。

(四)共享经济的定价分析

共享经济定价的目标功能有助于化解资源约束,增大资源供给量。化解资源约束有两种途径:一是“新增生产”,扩大资源数量;二是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闲置资源的互利共享。共享经济模式化解资源约束的方式是后者,即将众多的闲置资源共享,提高资源或产品的使用效率。因此,共享经济的定价不仅要促使潜在的供给者提供更多资源,而且需要激励消费者持续地共享这些新增的资源或产品。合理的定价机制可以增加供给方的数量,有助于社会生产方式的“去中心化”。传统经济以生产系统为中心,“去中心化”的过程则是要打破原有系统的中心控制,促使原有中心系统构成要素的多样化,降低中心系统对其他非中心系统的影响。在共享经济的定价机制中,应更多地给予生产系统替代者相应的激励,促使更多市场主体成为产品资源的供给者。

共享经济定价的财务因素主要是共享过程的交易费用,其价值因素则是共享行为所产生的社会价值或者公益价值。[ 1 ]虽然共享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活动,但其定价应将社会公益作为考量因素,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因此,共享经济的定价机制需要从自利商业模式向利他商业模式转变,如实施社会救助、环保或慈善等公益活动。共享经济需要通过共享闲置资源和使用利他商业模式进行合理定价,在保持良性竞争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或服务。

四、困境探讨:共享经济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共享经济中的掠夺性定价行为

传统掠夺性定价行为是指具有市场垄断地位的主体实施的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且价格低于成本的销售行为,共享经济中的掠夺性定价行为主要存在于共享经济企业之间。共享经济的发展历程从百花齐放到幾家独大,分散的市场结构逐步趋于集中。首先,获取大量用户的几家企业占据市场优势,新进企业难以在共享经济中立足。在竞争政策尚未完善且竞争执法较为僵化的背景下,恶性竞争现象越来越多,通过恶意让利进行价格战的现象十分普遍,大量“烧钱”、以低于成本价进行服务的行为势必会对市场竞争和交易秩序造成严重损害,并且由于竞争执法的不主动,此种恶意让利的不当竞争行为并未得到有效规制。在共享经济中,价格只是消费选择的诸多因素之一,最核心的竞争力是对现代生活便捷性的助力。所以,共享经济企业在经历初始阶段的盲目竞争后,必须回归到推动创新、改善用户体验的正轨。[ 20 ]

以共享出行行业为例,滴滴和Uber作为中国共享出行市场占有率最高的两家公司,采取价格战的模式进行相互竞争。滴滴和Uber都是具有网络效应的服务企业,其信息产品的成本难以估算。因此,与传统的价格低于成本的掠夺性定价行为不同,滴滴和Uber之间的掠夺性定价行为以补贴的方式进行,以折扣或红包返现的形式影响具体的行程账单价格,最终形成相对较低的实际支付价格。从短期来看,消费者可以从掠夺性定价中获取利益。2016年8月滴滴与Uber公司合并,相关数据显示两家公司合并后的市场占有率达到90%左右。[ 21 ]这使共享出行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变高,合并之后的公司有能力在维持高市场占有率的同时进行大幅度涨价,排挤新进入者,[ 22 ]最终限制共享出行行业的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除共享出行企业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在共享出行行业限制竞争过程中还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掠夺性定价行为。支付宝和微信支付是共享出行企业的第三方服务商,共享出行的费用收取、红包补贴等都是由它们完成,它们之间也存在对移动支付市场的争夺。免费或低额的服务费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掠夺性定价的表现,在用户规模增加至足够获取市场地位后再提高价格获取垄断利润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最终目的。而以支付宝、淘宝、天猫为代表的纵向一体化经营,使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掠夺性定价异化表现为交叉补贴的形式。[ 23 ]

(二)共享经济中的横向合并行为

横向合并是经营者集中的一种方式,完成后会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应:单边效应、协同效应和效率效应,并对福利产生最终影响。[ 24 ]

共享经济近些年著名的横向合并行为包括共享出行行业的滴滴与Uber合并、共享餐饮行业的美团与大众点评合并、共享旅行行业的携程与去哪儿网合并、共享短租行业的途家与蚂蚁短租合并等。与传统企业的横向合并不同,共享经济中的横向合并行为具有新特征。共享经济企业具有明显的双边市场的特征,用户和商品服务供应商多次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后会产生网络外部性,现代信息技术对共享经济企业的发展即垄断的影响进一步增强,而高转换成本的存在使具有垄断能力的共享经济企业更有可能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25 ]共享经济企业通过收集与分析合并双方主体的相关消费者数据,获得消费者的个性特征,可以更好地了解消费者的具体诉求,但同时也可能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利,产生在线欺诈的隐患问题,或限制消费者的选择范围。

共享经济横向合并行为的新特征,增加了对其反垄断规制操作的难度。首先,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的条件一般是达到一定规模的营业额,但共享经济企业的营业额是以企业服务平台收取的服务费还是服务提供商的订单总额计算,这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其次,基于用户因小幅度涨价转向替代品的SSNIP测试方法,可能不适用于存在高转换成本的共享经济企业。最后,因为共享经济企业的网络外部性,判断市场势力的勒纳指数中价格与边际成本的衡量方式有可能失效。[ 26 ]

(三)共享经济中的独家交易行为

独家交易行为一般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与其他有类似业务的企业进行交易的行为。[ 27 ]传统独家交易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独家交易协议,存在限制交易相对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权利的行为,造成限制竞争、竞争对手受到排挤的实质性后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共享經济中的独家交易行为呈现出不同的特点。首先,独家交易的主体不同。共享经济中的独家交易主体主要包括信息服务企业、双边市场中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其次,独家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传统独家交易行为以显性行为为主,而共享经济中的信息服务企业往往利用技术优势和高转换成本特征以隐性行为达成独家交易。最后,独家交易行为的目的不同。传统独家交易行为的目的是强化商品优势地位,而共享经济中独家交易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和锁定客户资源。[ 28 ]

共享经济中独家交易行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信息服务企业与服务或商品提供商之间的独家交易行为,二是信息服务企业与双边市场中消费者之间的独家交易行为。第一种类型的独家交易行为不会产生市场进入壁垒和损害消费者福利,本质上仍是法律允许的市场竞争行为。第二种类型的独家交易行为明显体现出一定的强迫性,如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作为两大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共享经济企业只支持其中一种支付方式,消费者就面临着二选一的困境。

共享经济中的独家交易行为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双边市场的出现使相关市场的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难度加大。同时,独家交易行为以隐性方式出现使探究实施方的真实意图和法律监管的难度加大。另外,共享经济呈现出的新型市场结构对以有效期限来判断独家交易限制竞争可能性的方式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五、优化路径:共享经济下竞争政策的完善

(一)转变竞争政策实施思维

竞争政策中的反垄断执法等主要内容形成于实体经济时代,而共享经济作为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呈现出与传统经济模式巨大的区别。共享经济呈现出双边市场和网络外部性等特征,通过构建平台高效激活闲置存量的运行方式。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之上的反垄断执法机制,其分析思路和评估方法必须与共享经济行业新的交易模式相适配。竞争政策的目的在于维护竞争秩序,塑造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必须处理好行业监管和保护创新、竞争的关系。

转变竞争政策实施的思维应从以下几点着手。首先,从竞争状况评估转化为竞争政策评估。竞争状况实际上是竞争政策执行的结果,相比之下竞争政策评估显得更为重要。在共享经济大环境下,评估竞争政策比评估竞争状况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次,从结构分析转化为行为分析。竞争政策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平、自由竞争的环境,而不是保护竞争者,因此市场结构并非当然地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依据,尤其共享经济行业的市场结构和行业集中程度比传统经济行业更难判断。行为分析意味着淡化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指标,因为共享经济存在的较强创新能力会导致快速的市场替代,使传统市场集中度分析只能短暂有效。[ 29 ]再次,从产业政策评估转化为公平竞争评估。公平竞争评估制度是建立健全竞争政策的有效途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共同目标,但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在协调过程中应明确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 30 ]竞争政策的实施与执行则需要公平竞争评估来进行判断。最后,竞争政策实施中增加对创新因素的考量。共享经济模式的创新性更强,往往涉及知识产权问题,需要在竞争政策中建立创新评估,通过创新评估来弱化对集中度指标的依赖,且对动态创新能力的考察更能鼓励企业创新,最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综合运用竞争政策工具

对共享经济,政府监管方式有多种选择。当共享经济市场行为没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损害消费者权益时,政府应保持不作为的状态由市场自律运转。当共享经济市场出现发展失衡或限制竞争的情况时,政府应通过立法、执法进行积极干预。除构建政府与市场资源共治共享机制外,政府监管更应综合运用相关的竞争政策工具。[ 31 ]

1.基于从竞争状况评估转变为竞争政策评估的思路,应充分利用公平竞争审查这一政策工具。公平竞争审查是针对公平竞争问题做出的重大制度安排,并且随着这种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的出台更具操作性和实际性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建立在我国经济发展新时期基础之上的竞争政策工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进一步明确审查机制和程序,细化审查标准,加强政策指导,强化监督问责,提高了竞争政策工具与共享经济市场的适配性,同时满足竞争政策工具在共享经济中存在和适用的前提条件,以促进竞争政策在共享经济下的有序有效运行。

2.充分利用竞争倡导这一竞争政策工具。竞争倡导主要指竞争主管机构实施的执法之外的改善竞争环境的行为。竞争倡导在促进和补充反垄断执法、推进竞争政策有效实施和推动竞争文化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充分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才能真正实现竞争倡导政策的目的,积极鼓励、支撑、引导共享经济企业创新自己的运行模式,同时促使传统行业焕发创新生机,鼓励传统行业尝试前沿科技,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32 ]

竞争政策存在与其他公共政策发生冲突的可能性,特别是共享经济中出现的各种新型公共政策更容易与竞争政策产生冲突。我国应积极推行竞争倡导政策,培养全社会的竞争意识,提高维护竞争的主动性与自觉性,[ 33 ]推动竞争政策在共享经济环境之中的良性发展。

(三)推动竞争执法的常态化

针对共享经济中存在的掠夺性定价、横向合并和独家交易行为进行竞争执法应是共享经济下竞争政策的基本要求和主体内容。通过实施竞争政策塑造竞争文化,维护自由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竞争执法的最终目标。竞争执法机构是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公正、透明和有序的执法规则,保障执法的专业化和常态化。

首先,竞争执法机构应在规制传统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基础之上,将竞争执法的经验、方式运用于共享经济中,为共享经济创造良性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竞争执法机构应明确滥用市场优势行为,使企业明晰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公平、公正、自主原则保障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细化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规制内容,明确规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制裁的抗辩方法,依据违法行为的特征,并结合共享经济主体的违法危害的程度,确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损害赔偿、市场结构优化等制裁方式,严惩共享经济领域的各类滥用行为。竞争执法机构还需确保共享经济企业监管范围的全覆盖,在执法过程中积累经验,逐步优化、强化竞争执法体制,确保竞争政策的基础优先性、权威统一性。另外,要积极在共享经济领域践行竞争政策,提高竞争政策的适用性,提升竞争政策的影响力和优先执行力。我国需加大竞争政策的宣传力度,彰显反垄断的法律权威,培养公众的竞争意识,引导市场主体特别是共享经济平台的良性竞争,削减竞争政策推行的阻力,通过信息公开提升竞争政策的透明度,明确各方主体执法权责范围,提高执法效率,避免执法矛盾,全面贯彻落实竞争政策。一方面,应针对共享经济领域组建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大执法力度,明确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对违反竞争政策的行为“零容忍”,确保维护竞争政策的优先执行性;另一方面,营造自由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和营商环境,打造软约束体系,为共享经济发展打造美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另外,在明确竞争政策优先地位的同時,应结合经济发展实况不断优化配套机制,为提升共享经济领域的法律保障水平奠定良法善治的深厚基础。[ 34 ]

其次,针对共享经济双边市场和网络外部性等新特征,在深入行业调查、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基础上,竞争执法部门应尽快制定竞争执法指南和行业专项的竞争政策指南,明确竞争规制和推动竞争政策的实施程度。

最后,推动竞争执法常态化的同时要保持谨慎谦抑的态度,在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同时,尽可能发挥共享经济创新的精神和能力。过于严苛的竞争执法会制约共享经济行业的发展空间和国际竞争力,谨慎谦抑的竞争执法态度更能够推动共享经济的发展。

(四)构建合理有效的共享定价机制

合理的定价可以为共享主体提供有效的经济激励,调动各方的共享积极性。监管部门可以对共享经济运行的各环节进行监测,对掠夺性定价及垄断高价行为予以规制和管理。在对消费者的历史消费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制定不同的定价规则。芝麻信用、支付分等免押金的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有利于限制垄断高价,月卡、次卡或者会员制的共享经济定价模式也能促使消费者更好地融入共享经济的大潮中,商家对新老客户根据其使用频率给予不同的优惠措施,这些都要求竞争政策必须细化具体政策内容,营造公平、公正的自由竞争环境。

六、结语

共享经济作为新兴的经济模式,顺应了时代发展趋势,符合我国“互联网+”战略的精神,有着极好的发展前景和发展空间。本文从行业分布、厂商数量、产品差异程度、对价格控制能力、进出行业难易程度等角度,结合波特竞争模型,分析了共享经济的实际竞争状况,表明共享经济下依旧存在限制竞争行为,存在着竞争政策的适用性和可能性问题。结合共享经济限制竞争行为呈现的新特点,竞争政策必须转变竞争政策实施思维、综合运用竞争政策工具、推动竞争执法的常态化,才能更好地在共享经济下发挥作用。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模式,对竞争政策的实施和反垄断执法提出了新挑战。当前我国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在共享经济领域初步形成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但竞争政策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竞争执法力度需要继续加强。如何进一步立足于数字经济时代和共享经济视野,深入探究竞争政策实施效果和实施情况的改进,明确共享经济领域如何细化竞争政策与完善其相关的操作规程,是未来共享经济竞争规则需要深化研究和重点探讨的内容。

注释:

①具体指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要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②指国务院2016年6月1日出台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于2017年10月23日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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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程

On the Perfection Path of Competition Policy in the Field of Sharing Economy

DING Guo-feng

(Law School,Anhui University,Hefei 230601,Anhui,China)

Abstract:Sharing economy is a new economic model based on the Internet and smart devices;and it is a new market form that highly integrate innovative technologies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positioning and navigation systems,mobile payments,and sharing concepts in commercial practice. It demonstrates the optimization of market resources allocation and the value characteristics of sharing economy through competition policies and mechanisms,which maximizes the value of idle resources and accelerates the pace and process of industry reform. However,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economic model,the sharing economy characterized by high technology,credit dependence,and non-ownership,brings new challenges to the application of competition policy in this field. Under this background,the transformation of traditional industries and the emergence of new industries have caused tremendous changes in the competition in the entire market.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actual competition situation of sharing economy enterpris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actice,taking the sharing economy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and sharing tourism accommodation industry as examples,summarizes the industry distribution and the number of manufacturers of sharing economy,respectively analyzes the number of manufacturers and degree of product differentiation of the platform mode and time-sharing leasing mode of sharing transportation industry,and explains the overall competition order environment of sharing economy industry according to Porters competition model. Starting from the objective function of sharing economy,the author analyzes the pricing mechanism of sharing economy,and expound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manifestations of restrictive competition behaviors in sharing economy such as the predatory pricing behavior,horizontal merger behavior,exclusive transaction behavior,etc.,finds out the difficulties in the regulation of these three restrictive competition behaviors in the field of sharing economy. In view of the above problems,the author proposes the following specific measures to improve competition policies in the sharing economy:first,changing the thinking of competition policy implementation,and clarifying the priority of competition policy;second,comprehensively using the competition policy tools,especially the application of the fair competition review system;third,promoting the normalization of competition law enforcement from“zero tolerance”in law enforce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soft competition culture;and fourth,buildingareasonableandeffectivepricingmechanismtomobilizetheenthusiasmofallpartiesinthesharingeconomy.

Key words:sharing economy;competition policy;competition law enforcement;pric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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