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娜 仇淋
摘要: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完善企业的运行体系以及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对于企业增加经济效益,实现企业发展战略,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本文讨论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意义以及具体应用,以增进对税收筹划的认知。
关键词:税收筹划;优惠政策;差额征税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在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相关范围内,采用合理有限的方法,节省企业税收,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合法手段。在高速发展的数字化经济浪潮中,财务管理者在进行财务管理时不再只关注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是对企业价值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过程中,税收筹划成为了企业必不可少的环节。合理化进行税收筹划,不仅体现了企业财务运作的效率,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征缴。
1税收筹划的特点和意义
1.1税收筹划的特点
税收筹划是为了避免或减少企业的税负和支付费用,防范、降低甚至消除税收风险,通过开展一系列的筹划活动,充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三个主要特点。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是指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缴纳应纳税款。税收筹划性是指财务管理人员预先的做出的计划和方案。国家通过税收进行宏观调控,纳税人在了解国家各项政策、方针后,设计多种纳税方案和计划,并择优选择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筹划方案。税收筹划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税收费用,可以通过选择低税负或者延迟纳税时间两种方法节约税收成本,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实现长期赢利的目标。
1.2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内容进行提前、科学的安排,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助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有助于提高企业偿债能力。税收筹划税收虽然是一笔支出,但也可以作为一种费用,当结算减免时,既可以节省税款,企业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同时也达到了少缴税款的目的。企业因经济活动必须纳税,现金的流出也会相应增加。如果企业想减少纳税额,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尽量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避免现金短缺,从而达到提高企业偿债能力的目的。
2税收筹划的具体应用 (以建筑业为例)
2.1建筑业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合理应用
建筑业纳税人签署合同属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等。在一项业务中,可能涉及到建筑服务,也可能涉及到其他现代服务;可能有一般项目,也可能有适用简易征收的項目;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也涉及到兼营,因此纳税人要注意区分各种情况下税率的选择。
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2.1.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通常适用9%的税率;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选择3%简易征收率征税,如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时;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时;以及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时,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当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当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则可以选择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假设:某建设单位(甲方)与某建筑安装公司(乙方,一般纳税人)于2020年10月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含税金额为1000万。如果是包工包料,建筑安装公司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建筑工程服务9%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清包工”,则建筑公司必然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那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哪种计税方式更适合呢?
设该项目乙方采购的含税材料价款为X,增值税率为13%,由此计算乙方应纳增值税盈亏临界点。
(1)一般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额=1000/(1+9%)×9%-X/(1+13%)×13%;
(2)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额=1000/(1+3%)×3%=29.13万元;
(3)假设两种方法下应纳增值税额相等:1000/(1+9%)×9%-X/(1+13%)×13%=1000/(1+3%)×3%X=464.54万元
结论:施工方采购材料的金额越大,则取得进项税越多,在这个项目中,当施工企业采购材料金额达464.54万元,也就是达到工程总价46.45%时,即达到平衡点。当采购的材料大于这个比例,进项税能获得更多,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对乙方更有利,而低于这个比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更有利。
2.1.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在国际经济环境不容乐观的前提下,近年来国家确实出台了好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其中能够使用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是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1号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所得税:根据李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的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下的,在现行税率再减半,即实际税率为2.5%。
(3)“六税两费”顶格减征:根据公开媒体的文章《新华社:31个省区市全部顶格减征“六税两费”》报道,全国范围内减征幅度为50%,具体税费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2分包差额征税的应用
自营改增以后,虽然全行业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仍有无法通过抵扣机制,从而造成重复征税的情况,差额征税办法的引入解决了这个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允许扣除的货物价款,必须是建立在总分包合同基础之上的货物价款。也就是说单纯的货物购销,其货物价款不适用差额扣除;形式上的总分包,实质上的货物购销,其货物价款也不适用差额扣除。那究竟是不是呢?
案例:乙公司承包一项房建工程,总价款为1亿元,假设符合选择简易计税的政策规定,乙公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方案一:乙公司将其中门窗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分包价款为2千万元。
方案二:乙公司将其中门窗工程分包给丁门窗厂,分包价款为2千万元,其中门窗安装费用为1千万元,门窗销售款为1千万元。
分析: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方案一中总包方拿到分包方的2千万元建筑服务发票,可以按照8千万元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方案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总包方拿到的是1千万元货物销售发票和1千万元的建筑服务发票,这种情况下总包方能否按照8千万元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直存在争议。因此,部分省市对此问题,专门做出过规定或答复。比如青岛市税务局在《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2017.5)文件中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除了要求票据合法性外,还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作为分包款扣除:①开具货物(工程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中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②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分包方提供货物(工程材料)的条款约定(包括材料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按照11号公告的规定,如果甲乙双方签订的是工程承包合同,分包方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必须要分别开具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发票。税务上这一規定,仅是对纳税方式和发票形式的要求,并未改变工程分包的事实。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方案二中总包方按照2千万元作为分包款扣除,符合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
结论:
(1)总包方和分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的全部分包款,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分包方提供销售货物发票还是建筑服务发票,均可以作为差额纳税的分包扣除数。
(2)分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外购并使用的材料物资是建筑服务价值的一部分,不应该将分包款拆分为材料销售和建筑服务分别开具发票,分包方应该按照全部分包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总包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3)上述总分包差额纳税的规定,既适用一般计税项目在预缴环节差额纳税的计算,也适用简易计税项目在预缴和申报阶段的差额纳税。
3结语
以上针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政策从几个方面的阐述得出结论为:(1)建筑施工企业在采购材料时超过合同总价的46.45%能够取得较多的材料进项税额,按一般计税方法比较合算,反之则采用简易计税更加合理。因此,在合同洽谈阶段,把握好大家都认可的选择区间,将有助于缓解甲乙双方在税收利益上的博弈,实现双赢。(2)建筑业差额征税既可以扣除建筑服务分包价款全部分包款,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可以扣除与之关联的材料或者设备价款,但二者必须在同一主体提供。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之下,税收作为企业理财通常采取的手段之一,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之下尽可能降低企业的税负是企业获得利益最大化必须考虑的问题。而企业税收筹划作为企业从幼小走向成熟的一项重要标志,能够从侧面反映出企业真正的发展潜力和企业的战略眼光,着眼于总体管理决策进行税收的筹划才能真正实现企业节税增收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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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丽娜,(1983.10-),女,江苏省镇江市,研究生,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