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维国 刘吉桓 郑 燕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的重大政治判断,标志着“带领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成为了党和政府未来较长时期的工作重心。美好生活具有人民性、全面性、普遍性等鲜明特征,旨在促进广大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美好生活建设无疑覆盖着所有社会群体。在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产生了数量庞大的被征地农民。当前我国大约有1 亿被征地农民,且每年的增量大约为250 万。因文化程度低、非农就业技能欠缺以及社会资源贫乏等多重因素制约,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体系中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是民生建设的重要工具,“以人民为中心”内嵌于我国社会保障的价值取向,因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肩负着促进全体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天然使命①。然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对被征地农民这个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项目供给尚存在诸多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藩篱。可见,在全民创造美好生活的新时代,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项目供给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
纵观人类发展史,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从来都是驱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内在动力。无论是东方春秋战国时代的诸子百家,抑或是西方古希腊时期的苏格拉底等哲学家,不胜枚举的中外前贤都对人类美好生活做过大量的思想探索,凝练了诸多影响后世的精华思想。尽管直接以“美好生活建设”为主题的研究成果并不多,但在国外有关幸福感、生活质量等的研究中,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度被视为是社会民生事业进步的重要标志,Galbraith(1967)对“生活质量”②、Felce&Perry(1995)对“一般幸福”的探讨③,莫不如此。近些年来,国内有关“美好生活建设”的研究显现出了百花齐放的可喜局面。新时代美好生活需要的内涵、理论意蕴、价值目标、生成机制、实现路径等均是学界正在争鸣的重要内容。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如何加大对贫困群众、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与扶持力度,真正实现全体人民在共享美好生活成果的道路上“一个都不能少”开始成为学界探索民生建设的新动向④。
伴随着被征地农民的产生及其规模的不断壮大,有关该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早已引起学界的关注。自从党中央提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从供给视角探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成果与日俱增。从重要性来看,被征地农民具有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双重弱势,社会保障供给对其生存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⑤。从社会保障资金供给来看,因征地补偿费偏低、村集体经营能力有限以及城镇生活费用不断攀升,导致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供给严重不足⑥;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公告相关数据表明,在全国14 个城市中,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供给缺口多达2.41 亿元,涉及近2 万人⑦。从社会保障供给机制来看,因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地方政府有权制定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供给的方式与程序,如果监督与司法救济缺位,很容易造成被征地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梗塞⑧,进而形成从上向下单向闭环的社会保障供给机制⑨;因而,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支持体系,从法律高度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以保证供给机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⑩。
综上可述,被征地农民美好生活建设已经成为民生领域研究的热点,相关细化研究也正在有序开展。从研究现状看未来趋势,将美好生活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供给相结合进行综合性探讨将是该议题的可能进路。基于此,本文尝试对美好生活建设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项目供给的内在契合、实践偏离与协同共进做全面分析,力图为该议题开启新的研究进路。
作为新时代中国社会建设中非常重要的制度篇章,社会保障不仅关乎基本民生的保障,更是满足城乡居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大制度安排。从该角度看,社会保障项目的有效供给,理应对被征地农民美好生活建设的促进具有高度的内在契合性。
美好生活需要既是人们从事生产劳动、创造财富的内在动力,也是其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提升的主要源泉。马克思认为,人们首先必须满足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社会活动。马克思关于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观点启示人们:人的需要具有层次性、多样性。就目前社会发展阶段来看,人们的美好生活需要可从三大维度界定:即物质性、社会性、心理性的需要。物质性美好生活需要是指基本类型的需要,如基本生活、基本住房等。社会性美好生活需要则是建立在物质性需要基础之上的较高层次的需要,如稳定工作、良好教育、身体健康、老年生活安逸、社会分配公正等。心理性美好生活需要是建立在物质性、社会性需要基础上的更高精神层面的需要,如社会融入、自我实现等。尽管一直被公认为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特殊弱势群体,但被征地农民在新时代的美好生活需要同样具有层次性、多样性。
第一,从物质性需要来看。因公共利益需要下的土地征收,“离农”且“离家”的被征地农民也就失去了生产生活资料和住房保障,因而其美好生活需要必然表现为“弱有所扶”的基本生活需要和“住有所居”的基本住房需要。
第二,从社会性需要来看。“有劳有得”理应是从农业生产领域被动进入非农领域、技能贫乏的被征地农民最真切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阻断文化贫困代际传递和促进个体充分发展最有效的路径,教育同时承载着被征地农民家庭的未来与希望,可见子女“学有所教”自然是其社会性美好生活的题中之义。养老、医疗健康等领域的刚性需求在近些年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被征地农民“老有所依”和“病有所医”的美好生活需要也必将愈发强烈。在城镇化建设的土地征收、使用过程中,被征地农民面临着与地方政府、开发商、村集体等主体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增值收益等问题,因而基于城镇化建设的“征有所值”也就成为了被征地农民社会性生活需要的“例外”内容。
图1 社会保障项目供给对被征地农民美好生活需要建设的影响机制
第三,从心理性需要来看。按照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工具理性的逻辑,面对被动赋予的身份和城镇全新的环境,被征地农民会自发地采取特定的行动(如改变传统生活习俗、扩大人际交往半径)尽快完成角色的转变,以达到完全融入城镇体系的目的,这实际上就是被征地农民“市民化”的心理性需要。同时,每个人都有充分发挥潜能和创造力的欲望与本能,作为社会群体的一份子,被征地农民不仅具有利用“再社会化”契机摆脱底层身份标签的强烈愿景,也具有通过全面发展、受到他人信赖与高度评价的“自我实现”的美好心理需要。
可见,“弱有所扶”的基本生活和“住有所居”的基本住房需要,“有劳有得”的就业、“学有所教”的子女教育、“老有所依”的养老、“病有所医”的医疗和“征有所值”的分配公正需要以及“市民化”的社会融入和“自我实现”的全面发展需要,有机构成了具有层次性、多样化的被征地农民新时代物质性、社会性、心理性“三维一体”的美好生活需要。
作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社会保障是国家以法律为依据,借助国民收入再分配工具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为全体成员提供特定保障的社会经济制度。社会保障项目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表现形态,是其功能释放的具体路径。从层次性角度看,社会保障项目同样可以分为物质性、社会性、心理性三个层次。物质性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是指与生活、住房等密切相关的保障;社会性的社会保障项目则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基本保险以及教育、就业培训等保障;心理性的社会保障项目则主要有社会融入、自我实现等方面的保障。从理论层面讲,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场域,社会保障项目的供给,理应从多维路径促进被征地农民美好生活的建设(图1)。
第一,物质性保障项目的供给与物质性生活需要的满足。在被征地农民物质性美好生活需要中,基本生活需要与最低生活保障项目紧密相关。统筹考虑经济发展、物价以及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等一揽子因素并以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为出发点与归宿点的最低生活保障旨在通过现金、物质资助等方式,以保证收入低于特定标准人口的基本生活所需。因而,当被征地农民因为结构性失业等原因缺乏持续收入而陷入生活窘境时,最低生活保障项目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其“弱有所扶”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土地被征收后,建立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村基本住房保障随之灰飞烟灭,此时,无论是由地方政府集中统一修建的“安置房”保障项目,还是由被征地农民自行建房或者优惠购买城镇商品房的一次性货币化住房保障项目,均能满足被征地农民“住有所居”的美好生活需要。可见,以最低生活、基本住房这两个保障项目为核心的物质性保障,是被征地农民物质性美好生活建设的重要基础。
第二,社会性保障项目的供给与社会性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在被征地农民社会性美好生活需要中,因职业转换,被征地农民难免会遭遇技能、技术壁垒而可能被排斥在市场化的城镇劳动力市场体系之外,此时以岗位安置、再就业培训为核心内容的就业保障项目能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有劳有得”的美好需要。被集中安置后,被征地农民子女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重新入学,而以就近入学、确保教学质量等为主题的子女教育保障项目正好实现其“学有所教”的美好需要。同其他群体一样,被征地农民会面临年老体衰、缺乏劳动收入来源以及因疾病造成经济损失而难以承担的困境,希望“老有所依”和“病有所医”,此时以退休收入提供为核心的养老保障项目以及抵御疾病风险、化解经济压力的医疗保障项目能满足这两方面的美好需要。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而分配正义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体现,法律层面赋予的分配公正保障理应为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款、增值收益分享中实现“征有所值”的美好期待提供刚性保护。可见,以就业、子女教育、养老、医疗以及分配公正等保障项目为主要内容构筑的被征地农民社会性社会保障体系,为其社会性美好生活的建设提供了“安全网”。
第三,心理性保障项目的供给与心理性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从社会融入保障项目来看,消除城乡户籍壁垒的户籍制度改革、日益包容开放的城镇生态体系、社会公益组织的志愿行动以及社区开展的教育、互助等活动,均能为被征地农民消除迷茫、内化认同,提供保障,助推其“市民化”美好生活的建设。从全面发展保障项目来看,有关征地过程、社区管理的深度参与,有关创业支持具体政策的落地实施,有关知识文化、综合素养提升的就业培训等都有助于被征地农民打破阶层藩篱、实现向上流动,进而获得较高的自我效能感,而这些实际上都是为被征地农民“生有所为”的美好生活建设提供的全面发展保障。可见,社会融入和全面发展保障项目,正是被征地农民心理性美好生活建设的“防护墙”。
图2 社会保障项目供给障碍影响被征地农民美好生活建设的机理
尽管社会保障项目的有效供给能显著促进美好生活建设,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项目供给端相对需求端而言,还存在不少结构性障碍,严重影响了其美好生活的建设(图2)。
第一,最低生活保障项目供给与“弱有所扶”美好生活建设的偏离。总体上看,目前最低生活保障项目供给存在的障碍主要是需求强烈但覆盖面窄且保障水平低。国家统计局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有70%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因征地而受到影响,有60%的比例在征地后出现了生活困难;2008—2015年,城镇居民和未被征地农民的月收入增长率均在14%—15%,但被征地农民的增长率却只有8.5%。可见,“弱有所扶”的最低生活保障需要在被征地农民群体中是客观存在的。然而,被征地农民既非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也非名副其实的市民,农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均是可望不可及,加上严格的申请程序与较长的调查、认定周期,最终导致该项目在被征地农民群体中的受惠面比较窄。同时,即使少数被征地农民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但享受的基本上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其保障标准甚至还大幅度低于贫困线,保障水平明显偏低。
第二,基本住房保障项目供给与“住有所居”美好生活建设的偏离。不同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住房保障项目供给方式可能有所差异,但总体上具有以安置房为主的供给特征。然而,作为基本生活空间和人际互动重要场域的安置区大都位置偏远、设施配套不齐全,进而导致了交通不便利、通勤成本过高等问题。有调查显示,如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江苏有超过40%的被征地农民从安置区到达工作地点的时间需要40—60 分钟。而且,安置区大都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有关杭州安置区285 名被征地农民的深度访谈结果表明,有50.53%的被调查者认为安置区管理不完善,治安和卫生“很差”,影响了身心健康。可见,因基本住房保障项目供给障碍的客观存在,导致了被征地农民“住有所居”美好生活建设的不足。
第一,就业保障项目供给与“有劳有得”美好生活建设的偏离。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就业是最重要的社会保障项目。在经济转型导致新增就业岗位减少,特别是低技术含量岗位因人工智能和自动化替代而大幅减少的环境下,适宜的就业岗位和再就业培训供给对技能匮乏的被征地农民而言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中国统计年鉴2014》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新增被征地农民为216 万,但通过地方政府或开发商提供的就业保障实现再就业的只有27.8 万人,占比仅为12.87%。从再就业培训来看,有需求者占被征地农民总数的80%左右,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却很少提供就业培训保障,即使个别地区组织了培训,也是重形式、轻实效。可见,因岗位供给少、再就业培训供给不到位等造成的就业保障项目供给障碍,影响了被征地农民“有劳有得”美好生活的建设。
第二,子女教育保障项目供给与“学有所教”美好生活建设的偏离。众所周知,子女是家庭的希望,教育则是子女成才的基石。但在被征地农民子女教育保障项目的供给中,教育投入、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教育资源供给不充分以及入学制度不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等障碍依然存在,甚至有部分学校还在“隐性”地收取赞助费、择校费,这无疑制约了被征地农民“学有所教”美好需要的实现。课题组在湖南益阳沧水铺镇某安置区调查时发现,在21 个义务教育阶段的被征地农民子女中,只有8个在当地教育资源较好的镇中心学校就读,且这8个学生均缴纳了2000—4000 元不等的择校费。有关江苏省13 个城市被征地农民的主观生活质量的调查结果表明,在由工作、收入、消费等18 个指标构成的量表中,子女教育项落在四维坐标的“重要性高但满意度低”象限内,且得分最低。
第三,养老保障项目供给与“老有所依”美好生活建设的偏离。养老保障项目可减轻被征地农民及其家庭的养老负担,促进家庭和谐,提升老年被征地农民的幸福感、安全感。但目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项目供给依然存在保障水平过低、多元保障不足等局限,阻滞了其“老有所依”美好生活的建设。有研究指出,2011年杭州市低保标准为440元/月,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为999.3 元/月,但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仅为410 元/月,其养老保障水平显然偏低。同时,地方政府在制定养老保障制度时,通常采用“一刀切”模式,很少考虑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异质性和不同需求,导致多元化的需求被漠视。
第四,医疗保障项目供给与“病有所医”美好生活建设的偏离。从微观角度看,医疗保障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被征地农民的身体健康,进而保证了个人与家庭的正常发展。从宏观角度看,医疗保障项目是调节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有助于消除因疾病而可能导致的社会隐患。然而,尽管有超过80%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了新农合,但因定点医院、大病报销比例等约束,导致实际报销比例远低于职工医保。特别是,在城乡医保待遇差别中,报销比例容易被识别,但医保目录形成的待遇差距暗礁却较难被辨识。目前,职工医保药品数量已经涵盖了整个基本药物目录,有2000 多种,但县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在800—1200 种之间,乡镇级则只有300—500 种。显然,医疗保障项目供给中存在的报销比例低、报销药品种类少的不足,成为了被征地农民“病有所医”美好需要实现的重要阻滞因素。
第五,分配公正保障项目供给与“征有所值”美好生活建设的偏离。分配公平正义是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理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但在实践中,土地补偿标准偏低和增值收益分享比例失衡导致了分配正义保障的缺位和被征地农民“征有所值”美好需要的虚幻化。
第一,社会融入保障项目供给与“市民化”美好生活建设的偏离。尽管我国正努力消除城乡隔离户籍制度的负面影响,但因正面引导社会大众的舆论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导致长期以来形塑的群际偏见、等级观念等社会歧视并未远离大众视野,这难免会引发被征地农民的身份缺失感、城镇畏惧感等心理不适,导致其游离在城镇体系之外。目前大多数安置区并未形成被征地农民“市民化”的甄别、疏导保障机制,加上公益组织的“补缺功能”也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并存的该领域严重缺位,使得其“市民化”过程中出现的异化倾向缺乏有效的矫正保障。有调查显示,48.7%的被征地农民不认同城镇居民身份,也就是说近一半的被征地农民未完成“市民化”。不难发现,因社会融入保障项目供给乏力,导致了被征地农民“市民化”美好生活建设的不足。
第二,全面发展保障项目供给与“自我实现”美好生活建设的偏离。获得深度介入相关事务决策、执行的参与权是衡量个体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志,但有关被征地农民参与权的保障并未得以落实。实地调查中,88%的被征地农民获得“土地要被征收”的消息来源是“邻里互相通知”,10%是“看到村里贴的通知”。这可推断出,至少有98%的被征地农民并未参与征地的前期工作。创业同样是个体全面发展的重要符号,但各地专门针对被征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创业的保障措施并不多,特别是有关促进该群体文化水平、管理能力、综合素养提升的发展保障机制尚不健全。显然,有关被征地农民全面发展的保障项目供给并不到位,这注定了其“自我实现”的美好生活建设与差距甚大。
图3 社会保障项目供给优化促进被征地农民美好生活建设框架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历史总是伴随着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脚步向前发展的。在这个向前发展的过程中,作为国家代理者的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有责任为每一个群体获得充分的、平衡的发展机会以实现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制度支持。因此,面对被征地农民美好生活建设的困境,有必要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破除供给障碍,促进社会保障项目供给端契合需求端,强化其“三维一体”的美好生活的全面建设(图3)。
第一,最低生活保障项目供给优化促进“弱有所扶”美好生活建设。首先,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已经“洗脚上田”被重新安置于城镇,不再是纯粹的农民,其最低生活保障无疑应纳入城镇体系。而且,享受该保障项目的对象应该包括低收入、受灾、因病致贫的被征地农民以及长期无收入来源的被征地残疾人,不能因为曾经获得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将其排除在最低生活保障受益群体之外。其次,要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基本住房保障项目供给优化促进“住有所居”美好生活建设。要在严格遵循“先补偿安置,后拆迁建设”原则的前提下,规范拆迁安置工作。要将安置区纳入本地城镇发展规划体系,并注意选址的科学性和基础设施的完善,既方便被征地农民日常生活、工作,又要有利于促进其社会交往。社区管理机构要借鉴城市社区管理经验,加强安置区的现代化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并注重开发和培养被征地农民的文明生活方式,营造和谐小区环境。
第一,就业保障项目供给优化促进“有劳有得”美好生活建设。地方政府要在城镇化建设中,将就业岗位开拓与社区建设、服务进行有效结合,适度开发适合被征地农民文化程度、技术水平的社区就业岗位,增加其就近就业岗位的供给。要从征地补偿费中划拨一定资金建立再就业培训专项基金,并联合本地高等院校、开发商和用人单位,基于被征地农民的禀赋和兴趣特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分期、分批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岗位技术等培训。要创建面向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管理服务平台,定时发布、及时更新用工信息,为本地企业用工和被征地农民就业搭建“桥梁”。村集体要强化领导,以集体经济的形式把闲置的被征地农民组织起来,从事社区服务、餐饮以及物流配送等工作。
第二,子女教育保障项目供给优化促进“学有所教”美好生活建设。作为现代社会的“筛选装置”,学校教育为被征地农民子女打破阶层界限、向上流动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平台,因而地方政府应通过强化教育投入、加大师资建设、加快完善教学设施等具体行动,最大限度地给予被征地农民子女应有的教育关怀。学校应在保障公平入学、营造友爱和谐气氛的前提下,建立以学校为主导、家庭为基础,把学校与家庭有效贯通的教育管理机制,使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融为一体,进而达成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的共同目标。同时,针对个别被征地农民子女存在的心理障碍,学校要聘请专业教师,强化心理辅导,矫正某些不适应行为和异化倾向,引导其养成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养老保障项目供给优化促进“老有所依”美好生活建设。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上升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能满足老年生活的必要支出,逐步缩小与其他群体的差距。要在重塑新时代家庭养老功能、加大养老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健全多元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具体来说,一是要对国家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征地必保、刚性进保,防止被征地农民老年返贫;二是可探索建立由开发商承担的被征地农民专业年金,也就是在土地拍卖时,政府将“一次性缴清被征地农民年金”作为用地的前置条件;三是要通过积极引导和自愿参与相结合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个人商业保险等自愿性储蓄养老保险。
第四,医疗保障项目供给优化促进“病有所医”美好生活建设。可根据被征地农民的经济实力和收入水平,鼓励其参加报销比例较大的职工医疗保险,切实提高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防止因病致贫情况的出现。各地要按照“纳入与统一同步”的原则,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项目,改变以往由卫计委和人社部分头管理导致执行难的局面,然后按照“就宽不就窄”的原则,整合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用药目录,使新农合实际报销药品种类逐步向城镇居民医保靠拢,切实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在城乡居民一体化医保制度尚未建成之前,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探索改革新农合制度下定点医院、大病报销比例等约束给被征地农民看病就医带来不便的机制,夯实一体化改革的基础。
第五,分配公正保障项目供给优化促进“征有所值”美好生活建设。从市场机制较完善的发达国家实践来看,英、德、美等国对被征地者均采用完全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征地补偿也应逐步与市场接轨,因而各地应以第三方机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适度提高补偿标准。要通过项目审批的科学论证、社会化监督机制的健全等途径,强化对政府土地征用权的约束。要理顺土地征收中相关主体的利益耦合链路,调整增值收益的分配格局,适度增加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的分配份额。
第一,社会融入保障项目供给优化促进“市民化”美好生活建设。有研究表明,被征地农民与原城镇居民居住空间的疏离是阻碍两者社会交往、造成前者社会融入梗塞的重要因素,因而要尽量避免统一、集中的安置方式,以“统一安置标准+自补差价”的模式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居住空间,从空间维度消除其市民化的障碍。社区管理机构和公益组织要积极开展面向被征地农民市民化的专项帮扶,引导其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和社区公益活动,通过“干中学”形成现代文明生活方式,增强市民化的“内涵”。
第二,全面发展保障项目供给优化促进“自我实现”美好生活建设。地方政府要在征地筹备、征地执行和安置补偿过程中,依法吸纳足够的被征地农民代表参与决策,并广泛听取其利益诉求,保证其征地参与权能得以有效落实。在新的社区生活中,管理机构应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参与权,努力创造其参与社区管理的条件,将公共事务的参与嵌入其美好生活的建设中。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时代,创业无疑是彰显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因此要为有创业意愿的被征地农民提供适度的租金、税费减免等政策支持以及低息、低门槛贷款等金融支持,增加其创业信心和成功率。唯物主义认为,内因是事物发展的决定力量,因而要加强被征地农民“自我实现”美好生活的建设,除强化就业培训外,还要通过科学知识、现代文明以及思想意志、品质修养等的培训,全面提升其内在素质。
注释:
① 郑功成:《全面理解党的十九大报告与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
② J.K.Galbraith, The New Industrial State, The New American Library, 1968, p.19.
③ D.Felce, J.Perry, Quality of Life: Its Definition and Measurement, Research in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1995, 16(1), pp.51-74.
④ 王嵩、范斐、王雪利:《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与平衡充分发展——基于区域、城乡和产业维度的分析》,《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20年第7期。
⑤ 江维国、李立清、周贤君:《社会主要矛盾转变背景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供给优化研究》,《当代经济管理》2019年第7期。
⑥ 赵晶晶、李放、李力:《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获得感提升了吗?》,《中国农村观察》2020年第5期。
⑦ 熊英:《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农业经济》2016年第9期。
⑧ 李琼英:《合作型参与:失地农民乡城转型的理想路径》,《学术界》2020年第5期。
⑨ 高子捷:《城乡融合视野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实现与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农业经济》 2018年第6期。
⑩ 石伟:《地利共享:土地财政的制度合法性》,《经济体制改革》202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