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聿,王晓焰
(四川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四川 成都 610011)
19世纪50年代末至19世纪80年代中期是澳大利亚教育史上的重要时期,王斌华教授在《澳大利亚教育》[1]中将其定义为“第一次教育改革浪潮”:“一方面,澳大利亚的教育家们为实现世俗、义务和免费教育,与长期控制教育的教会势力展开了斗争;另一方面,此次改革为澳大利亚各州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小学、中学教育体系,并为其后的教育改革奠定了基础。”[1]6其中,新南威尔士州的改革分为两个阶段:以《1866年公立学校法案》为核心的第一阶段和以《1880年公共教育法案》为核心的第二阶段。1848年,新南威尔士开始实行两个委员会制度,即教派学校委员会和国民教育委员会,由此开启了政府对国民教育事务的干涉。但两个委员会存在明显的弊端,它们不仅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行政管理,且委员会内部的部分宗教人士缺少专业的管理能力,由此导致了该州教育水平和效率的低下。1866年,时任新南威尔士州殖民部长的亨利·帕克斯(Henry Parkes 1815—1896)以“世俗教育”为目标,开始着手改革计划。作为一名坚定的世俗教育支持者,他旗帜鲜明地反对教会对教育的控制,主张国家教育、义务教育和免费教育,并长期致力于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国家教育体系。通过立法的方式,帕克斯废除了两个委员会,建立了统一的教育委员会以负责资金的分配和教学计划的制定;法案还建立了新的公立学校和认证教派学校,并对学校教学和管理进行统一监督,从而将教育控制权从教会手中收回;法案限制了认证教派学校的选址和招生,以扼制教会学校的持续扩张;法案规定了宗教课程的内容和和宗教教科书的使用,不再允许神职人员私下进行传教;法案完善了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教师培养体系,为新南威尔士教师整体素质的提升提供了保障。在以上措施的影响下,新南威尔士现代公共教育系统开始逐渐成型,并为20世纪澳大利亚的第二、三次“教育改革浪潮”奠定了基础。
国内目前并没有针对帕克斯教育贡献及1866年法案的相关文章,也没有相关外文资料的译作,对此问题的研究仍待深入。大卫·莫里斯(David Morris)《亨利·帕克斯与新南威尔士公共教育的发展(1850-1890)》一文是研究有关帕克斯教育思想及其实践的最系统的研究成果。其内容较为完整地介绍了帕克斯的1866年教育改革的背景、措施和影响,并且肯定了帕克斯对澳大利亚教育发展的积极影响。本文通过分析已公开的《1866年公立学校法案》原始材料,如调查报告、官方统计、民间刊物等,在充分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法案的核心内容和影响进行分析,以对该法案的研究抛砖引玉。
公立学校法案能够在1866年成功通过议会投票,得益于两点:其一,新南威尔士社会立法改革的火热进行让教育法案的顺势出台有了合理理由;其二,现行的以教会学校为首的教育体制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民间改革呼声的高涨,法案的出台已是箭在弦上。
首先,新南威尔士动荡的政治局面让政治家们迫切需要立法改革以稳定政局,这也为教育改革法案的顺势出台提供了可能。19世纪50年代中期,新南威尔士政坛长期处于混乱状态,内阁更换极为频繁,难以形成稳定的政治局面。自1858年起,殖民地的政治权力斗争基本上是议会各派系或政治团体的领导人之间的斗争,这些派系缺乏统一的原则和纲领,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只是在派系领导人的个人魅力影响下聚集到一起。可以说,那时的殖民地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党,议会斗争基本靠派系领袖的雄辩才能,派系的目的也只是团体私利而非国家利益。[2]9760年代初,殖民地的政治家们开始意识到,要解决当前的困局,必须实行大刀阔斧的立法改革:包括选举改革、议会改革、土地改革等。《新南威尔士1880年以前的圣公会教育》[3]的作者K.J.凯布尔认为,在这一系列的改革内容中,教育显然被视为一个争议极小的问题,且该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提升行政活力和选民素质,因此,它所遇到的议会阻力也是最小的。
其次,由宗教团体主导的教育制度存在专业水平低下、教育资金分配不均、各自为政等问题,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1848—1866年间,新南威尔士州组建了两个负责向学校提供财政支持的委员会:即教派学校委员会(The Denominational School Board.以下简称D.S.B)和国民教育委员会(National Board of Education.以下简称N.B.E),其中教派学校委员会(D.S.B)处于主导地位。虽然两者都负责“财政和临时教育内容”,且成员都有着相似的社会阶层和教育水平,但它们在教育管理方面却存在着巨大差距。例如,教派学校委员会的管理者C.E.鲁滨逊(C.E.Robinson)在任职的大部分时间里,并未提出过任何与教育以及教育管理有关的综合性议案,他的专业水准极低,且不知如何去鼓励或指导教师,这与负责过国民教育普查工作的N.B.E管理者威廉·威尔金斯形成了鲜明对比。[4]122同时,各教派学校(包括圣公会、天主教会、长老会、卫斯理会等不同宗派建立的本教派学校,以接收本教派信仰的学生为主)长期维持着各自为政又相互竞争的状态,这导致了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和教学效率的长期低下。
两个委员会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于,各教派对“学校”概念的不同看法,以及各教派领袖对委员会决策的粗暴干涉。许多长老会和卫斯理会对“学校”的概念仍停留在“宗教自卫”上,他们开办学校只是因为圣公会和天主教会这样做了,所以他们也不甘落后。[5]101-2由于各教派学校信奉的原则不同,且没有建立适当的行政机构,因此委员会无法制定和执行适用于全社会的统一政策。再加上相互竞争导致的资金短缺,这类学校的情况在五十年代后变得更糟了。有个例子可以说明,1861年时,教派学校委员会在获得圣公会领袖的同意后,决定委任一名督察来负责巡视悉尼圣公会教区的学校。1861年初至1865年6月期间,W.P.凯西(W.P.Casey)担任了这份工作[5]307,从他的报告中可以得到一个令人沮丧的现实:教派学校的校舍往往很差;缺乏诸如课桌、黑板和书本等基本设备;很多教师的教育水平不高,也缺乏专业的培训,他们对如何指导学生的分类、就业几乎一无所知。1866年,据另一位督查J.雷利(J.Reilly)所提交的报告可知,天主教学校学生的平均年龄略高于8岁,他们的平均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两年。[6]42实际上,直到1866年,教派学校委员会都还无法向教派学校提供充分的支持,例如:教师的适当培训、教师考试制度、学生分类和教学大纲等。
随着民间改革呼声的日益高涨,现行的教育制度开始逐步瓦解,[7]123-125尽管圣公会对这一趋势有过强烈的抵制,但最终也难成气候。这表明,在帕克斯等教育工作者们的努力下,一个可被大众所接受的公共教育体系正孕育而生,只待立法的最终通过。1866年,在帕克斯与保守派领导人马丁组成的联合政府领导下,教育改革的时机出现了,帕克斯随后出任殖民部长,并开始着手改革事宜。[8]162
要实现“世俗教育”的目标,首先要解决教育机构问题。通过立法,帕克斯成立了统一的教育委员会(Council of Education),该机构由总督任命,对议会负责。随后,教育委员会接管了旧机构的财产,由此解决了过去由两个委员会相互竞争而造成的混乱局面。在此基础上,帕克斯进一步组建了以自己为首的领导班底,开始大刀阔斧地整顿教育问题。至此,帕克斯从教育机构的层面正式结束了新南威尔士教会对教育长达数十年的控制。
首先,帕克斯对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作了规范,明确规定了人员构成,其组织成员尽量以高水平、高质量的教育家、政治家为主。根据《1866年公立学校法案》第1条:以下规定须委任五人,组成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政治团体及法人团体,以“教育委员会”的式样及名称永久延续,并承担所有法律后果。[9]76根据法案第五条:教育委员会成员须由总督根据立法机关的意见委任,任期四年,但每名成员可随时由总督根据同样的意见免任;任何成员均可亲自以书面形式向总督辞职,在任何成员死亡或被免职的情况下,可将由此产生的空缺位置提供他人。在此框架下,帕克斯亲自担任了第一届教育委员会的主席,并提名威尔金斯等殖民地著名教育家作为成员和助理,形成了强有力的班底,为接下来的教育改革铺平了道路。
其次,法案对委员会的财产问题进行了规定。帕克斯废除了旧的两个委员会,并没收其财产用以统一调配,根据法案第2、3、4条:废除了过去两个委员会时期的国民学校和教派学校,重新设立公立学校与认证教派学校。1848年设立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与教派学校委员会应被解散,国家教育委员的所有土地、货币、证券和个人财产,无论是托管或所属的,均应归属于教育委员会,但须遵守国家教育委员会已经存在的合同和债务;教派学校委员会所有教育用途的土地及校舍在符合当时存续的信托的规定下,须获得与该校有关的宗教派别的书面同意,并经校长或获授权代表签字,以及在总督的批准下转让给教育委员会。也可以出售其学校和土地,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与该宗教派别有关的类似性质的教育目的,所有属於教派学校委员会的个人财产,现归属教育委员会。[9]77帕克斯以此充实了委员会的财政库存,为之后庞大的教育开支(拨款建校)奠定了经济基础。
最后,教育委员对议会负责,其政策执行受议会保障,并有权监督学校教学和制定教学规范,以此限制宗教力量对学校的控制。根据法案第6、7条:教育委员会须负责处理议会拨作小学教育的所有款项,并有权设立和维持公立学校,或资助经核证的认证教派学校。委员会可以委任督察员来监督学校的教学情况,并及时汇报。学校可以在委员会的监督下制定校规、任免教师、任命自己的校长、召开自己的会议、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确定世俗教育课程、指导教师的培训考试和学生分类等,以及其他为执行本法之规定而必须办理之事项。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所有条例须在一个月内提交议会两院审议,一旦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并须在政府宪报刊登以供参考。[9]78法案第27条规定,教育委员会须在每年3月31日当日或之前,向总督和议会呈交关于公立学校及认证教派学校的调查报告,并须在一个月内将一般帐目报表及副本呈交议会。[9]80至此,委员会从立法层面初步实现了对教育控制权的回收。
法案对教会学校发展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招生规模上的限制;其二,对招收的学生不设宗派的限制。
首先,教育委员会根据法案第九条:在任何可设立公立学校的地方,如有不少于70名儿童在该地方就读,则教育委员会可在适当讨论后,在该公立学校五英里的范围内设立认证教派学校,并收纳至少30名经常就读于该公立学校的儿童。另外,任何一个认证教派学校都必须处于附近公立学校的两英里外,除非该学校及最近的公立学校的经常就读儿童合计不少于120名。且所有经认证的教派学校均须接受与公立学校相同的世俗教育课程、相同的规章制度及相同的人员检查,学校可以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法的明文规定相抵触。[9]78实际执行情况见表1和表2:
表1 教育委员会关于1871年公立学校状况的报告:新建学校数量[10]3 单位:所
表2 教育委员会关于1871年公立学校状况的报告:入学人数[10]3 单位:人
表1-表2为1867—1871年的各类学校建校数量、招生人数的对比图,从表1可以看出,认证教派学校的数量在不断减少,5年间减少了94所;从表2可以看出,认证教派学校的学生增速趋于停滞,总量长期保持在35 000人左右,与公立学校的迅猛增速形成鲜明对比。如此一来,认证教派学校既无法阻碍公共教育体制的发展,也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加以壮大。帕克斯认为,保留教派学校有利于推广公立学校的制度,因为所有的认证教派学校都必须符合公立学校在世俗教育方面的标准。
其次,所有认证教派学校的学生均实行混合入学,由此打破不同宗派间的隔阂,阻止学校私下对学生进行统一的宗教教育。根据法案第17、18条规定:任何儿童,都不能因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信仰、经济条件而被拒绝入读公立学校或认证教派学校。如此一来,便形成了大量不同宗派的学生混合入学的局面。[9]80例如,委员会于1873年对圣公会认证教派学校进行了调查,截至1873年12月31日的一个季度内,经当地委员会认证的新南威尔士认证教派学校儿童的入学率见表3:
表3 新南威尔士认证教派学校儿童的入学率 [11]4
以阿什菲尔德地区为例,在全校99名学生中,圣公会信仰者为72人,天主教徒6人,长老会12人,卫斯理宗6人,其他信仰者3人。可见,即便是在圣公会这类极具权威的教派学校中,依然有许多其他宗派的学生。类似的例子还有东梅特兰的长老会学校,该学校在1867年有120个天主教学生和7个圣公会学生,但却没有一个学生是长老会的。K.J.凯布尔认为:“虽然认证教派学校在人口最稠密的地方仍然保留了影响力。但是,他们往往以这种方式作为公立学校的补充:被录取的学生往往来自不同的教派,因此他们无法接受具体的宗教教育。”[3]作为例证,他进一步补充道:“到1878年,教会学校几乎完全附属于公立学校,它补充了公立学校,减轻了公立学校的负担,但它很难享有真正的独立。”[3]帕克斯也谈道:“我发现,那些天主教、英国教会、长老会和卫斯理宗信徒的子女们,在目前建立的公立学校就读的比例,与这些教派中的人占全体人口的比例一样大。这是一个不可辩驳的事实,证明那些父母本身并不反对他们的孩子与其他信仰的孩子并肩接受教育。”[12]182通过“混合入学”措施,过去教派学校间的隔阂被逐步打破,此举不仅阻止了神职人员在学校发展宗派力量,还有力推动了教育公平的发展。
课堂教学改革的核心在于:限制宗教课程时间和宗教教科书的使用。所有的认证教派学校都必须和公立学校一样,接受每天4小时的世俗课程,而宗教课程的时间则仅为1个小时;宗教课程使用的教科书由委员会规定,教师不得私下篡改,以此限制宗教势力在学校的扩张。
根据法案第19条规定:在每所公立学校和认证教派学校内,每天专门作世俗教导的时间应为4小时,且上午须有2小时,下午须有2小时;每天须留出1小时的时间,交由神职人员或宗教教师用以执行本条款所规定的宗教教导。[9]791867年,委员会对《1866年公立学校法案》进行了补充,其中关于世俗课程的部分为:根据法案第62条规定,参照爱尔兰国民教育体系,将学生划分为五个年级。此处以一年级和五年级为例,一年级的课程为:阅读(使用爱尔兰国民教育委员会一年级课本,或与之相当的一些世俗阅读书籍);写作(抄写板书,听写单音节);算术(数字表,简单的加减法、心算);实践课(家畜喂养和手工制作);音乐课(演奏简单的旋律)。五年级的课程为:阅读(爱尔兰国民教育委员会的四年级补充课本,或同等书籍);写作(练习更加复杂的辞藻);算术课(学习小数、复数、求积法);语法(句法、韵律学、句子结构分析);地理课(世界地图的分析);专业课程(艺术和手工);法律与健康课;社会经济学;公民的权利与义务;音乐(主音唱法、固定记谱法);绘画(透视图、临摹);几何学(欧几里得几何学第一册);代数课(两个未知量的简单方程);拉丁语(史密斯的拉丁语归纳课程);经文课。[13]30关于宗教课程的部分,法案补充条款第63-67条规定:那些经父母同意,且从受批准的宗教教师那里接受圣餐礼仪等特殊宗教教育的儿童,都将被允许在每天接受1个小时的宗教教育。每所公立学校须至少开设一个由教派学生组成的班级,若难以同时开设多个教派班级,则有必要在一周中分批次组成多个教派班级,当然,这种安排必须在不侵犯其他学生的利益和便利的前提下进行。每一位教师都必须熟悉和改进自己的教学方法,并在课堂上加以实践,以便他的教学能产生最大的效果。教师的工作效率是以学生的素养和思想道德的进步程度来衡量的,因此,教师的教学效果和教学方法应该被持续关注。教师应规定在所有班级中公平分配时间,以免忽视学生。在平时的教学期间,任何人不得做出冒犯学生宗教观点的事。[13]31具体课程内容如表4所示:
可以看出,1867年的学校课程分为基础课和进阶课,其中阅读、写作、算术、语法、地理、音乐、绘画、几何学、经济学等现代化的世俗课程占绝大多数,仅经文课一项为宗教课程,且上课时间还被压缩为每天1个小时。除此之外,学校每年会举行期末考试,根据学生的成绩将其划分为优秀、良、尚可、不及格等四个等级,以此作为学校教学水平的评估依据,并决定学校未来的政府补贴数额。考试科目以世俗课程为主,包括:阅读(字母、音节、简述、基础散文)、写作(基础、临摹)、算术(基础、高阶)、语法(基础、进阶)、地理(基础、进阶)、其他(经文课、绘画、音乐、欧几里得、几何学、测量学、拉丁语、三角函数、刺绣)[11]8
第三,在课本方面,世俗课程和宗教课程均采用爱尔兰国民教育制度所规定的学校教科书,这套课本也同时适用于认证教派学校,且不再允许神职人员私下使用自己的书籍。根据法案第30条规定:在本法的体系中,“世俗教学”一词应被视为包括区别于教条主义或辩论神学的一般宗教教学,在普通教学过程中,应借用爱尔兰国立学校体系中的教科书来讲授基督教通用教义。[9]801867年补充内容的第64条谈到:教师应注意,在宗教课程中使用的宗教书籍应严格限制在委员会规定的范围内,此原则即使受学校儿童父母的反对也不应该改变。[13]31。通过以上诸多措施,帕克斯不仅加强了世俗教育在学校的地位,同时也进一步打击了学校中的教会力量,
法案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师范培训制度,从入学选拔、在校培训、水平考核等三个方面详细规定了教师培训的流程。在该制度下,所有学校的教师都必须在委员会专门设立的教师培训学校接受训练并参加考试,只有经过考核者才可上任。此举不仅对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产生了积极影响,对公共教育体系的建立有着重要作用。
首先,是培训学校的建立,根据法案第15条可知:教育委员会须设立一所或多所男女教师训练学校,并订明该学校的课程及考试,而受教育的教师须按其教育造诣及教学技能分类,合格者将领取证书并获得学校中的相应职位,且每一所该类学校的训练课程须为世俗课程。[9]80
其次,在教师的入学方面,1867年的《1866年公立学校法案》补充条例规定了申请教师的等级划分和对应的入学科目。根据条例第20、21条可知:委员会将接收三个标准的候选人进入培训学校,(1)任期已满一年的教师和已在其他地方接受培训的教师;(2)未经培训的教师或学校负责人;(3)首次进入教师行业的人员。教师须按所附表格申请入读培训学校,年龄必须满18岁,但不得超过40岁;身体健康且没有传染性疾病;乐观积极、充满活力,以及完美的声誉;委员会将审查教师们的历史,并给出评价;所有教师必须接受以下科目的考试:阅读(爱尔兰国民教育委员会四年级课本,或其他类似书籍);口语(有流利的表达能力,对问题能应答自如);写作(能够用整洁易读的文字书写课本的第一段内容);算术(基础的数学内容);语法(分析课本的第一段句子);地理学(地理学的基本部分)。入学考试将每季度举行一次,分别为3月、6月、9月和12月的最后几周;培训期为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视需要而定。[13]19
再次,关于教师在校期间的培训问题,1867年的法案补充条例规定了教师在校期间的津贴和学习内容。根据条例第24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将给予以下津贴:已婚夫妇每月7英镑;未婚人士每月5英镑,当培训学校准备接收教师入住时,这些津贴可以撤回,并提供食宿。根据条例第25条:按照通常的教学方法,其培训科目包括下列几种:阅读—包括听写和指导;学校用书—按照教育委员会规定的爱尔兰国家委员会四年级课本;语法—解析和组成分析;地理—自然科学和描述法;学校管理—组织、纪律和规则;算术—简单算术和复合算术、分数、小数;绘画—基础绘画技能的讲解;音乐—要求初级乐理证书。候选人在每个星期有一天需要在培训学校工作,他们还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体育训练,男性候选人要接受基础军事训练,女性候选人要接受健美操的训练。[13]19
最后,关于教师水平的考核问题,1867年的法案补充条例对教师水平进行了分级,不同等级的教师接受的考试内容和任教时的薪资也不同,以此达到选拔优质教师的目的。根据条例第28条:培训学校的教师平时要进行口试和笔试,口试将每月举行一次,以测试他们的专注力;笔试将每季度举行一次,在1月、4月、7月和10月的第一周举行,并且根据教师的水平从高到低分为三个等级(等级 I:A、B;等级 II:A、B;等级 III:A、B、C)[13]20。
条例第36-37条规定了不同等级教师的考试内容大纲,以保证教师的教学质量。此处以第三和第二级教师为例:第三级教师(等级 III)的考试内容为:语法(包括标点,释义,句法分析,简单句和组合句的分析);地理(一般和描述性);算术(小数运算);学校管理(包括学校的组织、纪律和教学);教材(从一年级到三年级);阅读(选自教科书的散文和诗歌);写作(临摹和复写);音乐;针线活(女教师);经济学。可以看出,学校对第三等级教师的要求较为简单,只需其足以应付基础的教学内容即可。第二级教师(等级 II)的考试内容为:语法(包括标点、释义、结构、句法分析、派生句);地理(描述性解释);算术(小数、统计学、方程、测量学);学校管理(更详细的学校组织、纪律和教学内容);阅读(选自文学类书籍的散文和诗歌);写作(抄写、写信);音乐;线性绘针线活(女教师);经济学;代数(二次方程);几何学(欧几里得几何学第一册);拉丁语语法。所有等级低于(等级 III 水平 A)的教师必须每年接受一次考试,考试成功并不一定意味着教师有资格获得更高的等级,但如果考试失败,则将导致降级。[13]22
此外,法案划分了不同等级教师的薪资水平,以此鼓励教师完善自身水平,从而提高整体的教学质量。根据条例第43条:学校教师的报酬包括:工资、学生学费和住宿费,且等级越高则报酬越优厚,见表5:
表5 法案规定的教师薪资[13]24
由此,帕克斯为新南威尔士建立一套简陋但完整的师范培训模式,它涵盖了教师的培训、考核和录用,成为了新南威尔士州建立现代化教师培训制度的开端,推动了澳大利亚公共教育体系的整体发展。
总的来说,以“世俗教育”为目标的《1866年公立学校法案》未能完全实现其初衷,它更多是帕克斯与教会相互妥协的产物:学校里的宗教课程得到了保留,且神职人员依然可以前往学校讲学,甚至担任学校公职,这距离“第一次教育改革浪潮”的最终目标(世俗教育、义务教育、免费教育)还相去甚远,直到1880年《公共教育法案》的出台,这三大目标才得到了初步实现。但另一方面,1866年法案的积极影响仍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它将新南威尔士的教育改革提升到了历史新高度,成为了全澳大利亚教育改革浪潮的重要一环。同时,它也首次为该州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公共教育体系,让教会控制学校的现象彻底沦为了历史。正如1872年《悉尼晨报》的一篇评论文章所说:“帕克斯先生的《公立学校法案》让学校的地位空前提高;它提高了人民的教育水平并淘汰了许多不称职的教师;它关闭了没有实际教学条件的学校;它把许多小而低效的学校合并成了高效的大型学校;而且,它正在稳步地为下一代提供高质量的教师。所有这一切都是符合国家利益的伟大举措,其结果本身不仅证明了该法案的卓越,更是证明了政府控制教育的优势。”[14]4据新南威尔士官方统计表明,在1867年至1873年间,公立学校的入学率几乎翻了一番;在同一时期,所有学校的入学率加起来增加了42%。[15]7可见,法案的颁布与执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解读亨利帕克斯的《1866年公立学校法案》的极其必要且有价值的,它将有助深化我们对澳大利亚教育史的研究,同时,也对我国的现代化教育改革具有借鉴意义,让我们进一步了解国家现代化道路上教育改革的作用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