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生 薛耀文
(山西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4)
当前,社会媒体和网络舆论的生态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影视明星的危机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的挑战。社会化媒体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广,加之影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身份的特殊性,一起小小的负面事件曝光,对明星个人及其背后的利益集团而言都是“灾难性”的,同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通过有效的危机管控工作,能够降低影视明星发生危机的可能性,从而节约应对危机事件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更好地延续影视明星的演艺生涯。此外,通过引入社会燃烧理论,解析影视明星危机事件,有利于树立行业的行为自律和道德养成,纠正行业的不良之风,促进影视行业的良性发展。
社会燃烧理论由牛文元教授首次提出,是将物理学中的物体燃烧理论引入社会学领域中来。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将社会发展过程中无序、失调、动乱等社会不稳定因素及社会风险的形成和突发等现象类比成自然科学领域中的燃烧过程。他认为社会中“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协调和“人与人”关系的不和谐是社会不稳定的“燃烧物质”;具有一定规模的突发性事件是社会动乱中的“引爆点”;一些媒体的误导和谣言的传播等是导致社会动乱的“助燃剂”;这三个条件之间并非完全独立,而是相互递进和影响的。
将影视明星危机的生成视作自然界中一种燃烧现象,分别从燃烧物质、引爆点和助燃剂三个方面来分析其生成机理(如图1)。
图1 影视明星危机生成机理模型
从社会认知的角度,因社会地位、环境、以及认知水平等因素不同,社会存在多元化的认知,每个人对社会关系的认知都有不同的表现,这些不同的表现是非常有特色的,而且针对这些认知产生不同的理论,例如首因效应、近因效应、光环效应等。对于影视明星危机事件而言,也存在不同的认知,由于受众群体之间不同的阅历和思想认识水平的局限导致的个人认知水平、辨别能力、容忍程度以及道德层面的差异,多数受众对影视明星有着更高的要求,认为影视明星应该在注重业务能力的同时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但也存在着非理性的观点,认为影视明星拥有高收入、高回报率理所应当,对失范艺人态度过于宽容,甚至进行维护。
首先,从受众的角度,明星的银幕形象与自身形象之间产生巨大反差,引发受众内心的极度失衡。影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一方面代表了公众认知的前列,起到示范作用;另一方面有关公众人物的话题,也最容易引起受众的情感共鸣。聚焦到影视明星的危机,与当前影视行业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息息相关,影视明星仰仗自己的知名度和人气,占用公共资源、随意曝光他人信息;在一些社会公共事物上屡屡行使“特权”,发展利益分配不均匀,部分影视明星存在片酬虚高、漫天要价等不良现象,水涨船高式的搅乱着整个行业秩序。其次,由于相应的管理制度上的缺失,对于行为失范的影视明星缺乏统一的惩治标准,再加上出现危机后,监督的弱化、现实生活中“人情”的存在、非理性受众群体等原因导致部分影视明星出现不规范的复出行为。
受众对影视明星的资源稀缺性的不够认可,当前影视行业的门槛降低、影视人才的大量涌入使得受众与影视明星之间的距离逐步缩短,但每个明星都是独一无二、难以复制的,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比如表演、唱歌或者参加社会活动,都具有独特的符号性,影视明星形象是由媒体文本制造的产品,其生产过程决定了影视明星天然具有资源稀缺性。由于影视明星的附加价值,例如高收入、高知名度的诱惑,让年轻受众相信轻松挣大钱是真实存在的,不脚踏实地努力进取,而是梦想着借助某个渠道爆红,一步登天,选秀节目接连不断、影视城聚集着成千上万的群演,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分布不均衡,真正能够成为行业顶尖的却少之又少。
对影视明星而言,出现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背社会良俗事件,例如:偷税漏税、吸毒、情感纠纷等问题,极易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社会矛盾出现累积,受众的广泛关注和社会舆论的谴责加速了矛盾的激化,使之转化成为“燃烧物质”。从一系列明星危机事件来看,无论是涉及违法乱纪,还是触及社会道德伦理的事件,背后都有社会普遍存在的痛点。在影视明星危机事件中,明星拥有庞大的粉丝群,其行为或言论往往能引发社会舆论的火花,从而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意义。如果影视明星的乱象长期得不到遏制,社会不满情绪就会继续增长,影视明星的社会公信力就会不断削减。
影视明星的行为失范是导致危机的直接原因,是引发燃烧的“引爆点”。在社会化媒体时代下,影视明星的各个事件都是通过多元化的媒介方式发酵才能引起受众的广泛关注,并且明星话题具有独特优势,一旦影视明星出现失范行为,能够迅速被媒体捕捉并传播并引发受众的广泛热议,引发社会的普遍关注。但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事件都可以作为引发明星危机的引爆点,有些事件在发生初期,还未达到“燃点”,就不能引发后续的燃烧。在社会燃烧物质和助燃剂的共同作用下,只有达到“燃点”,才能引发明星危机。
影视明星出现危机后,管理部门和市场的反应能够起到“助燃剂”的作用。当前对于影视明星的管理,一方面管理部门通过法律政策直接对明星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也正视市场的力量,部分地遵循或借鉴商业模式操作。对于明星的惩治力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部门和市场的容忍度。
影视明星强大的社会关注度以及过往的表现,本身就能够成为危机生成的“助燃剂”。明星的关注度是推动舆情发酵的重要因素。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并且身处舆论话题中心,自带粉丝流量与影响力,根据Coombs危机情境理论,从“危机史”与“关系史”两个方面分析影视明星过往的表现。危机史指影视明星曾经发生过的危机。关系史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正负关系,二是关系的亲密程度。当影视明星发生过的危机次数越多,影视明星与利益关系人之间包括媒体、影视团队等存在着不友善的关系,一旦出现严重危机事件,外界对危机的责任归因会倾向于影视明星本身,从而对明星形象产生负面评价。
“a slender hand”对应着“一只玉手”,“玉手”一词指的是女性的手洁白如玉,是对他人之手的敬称。“玉”是“美,尊贵的,敬辞”的含义。在中国,有玉手、玉足之说,故此处笔者认为译文不妥。
从媒体信息发布来看,受众在面对影视明星危机事件时,很难在短时间内认清事情发生的原委,更容易相信媒体所提供的全面信息。随着信息发布渠道的多元化,对于影视明星危机事件的报道形式更加多样化,受众能够表达意见、参与讨论的平台更加多样化,同时受众也成为信息发布和舆论导向的主体,当某一影视明星危机事件曝光后,受众就可以利用这些平台进行讨论、发表意见甚至宣泄情绪,甚至部分受众能够率先揭露一些影视明星失范行为,比如少部分明星的吸毒事件,都是首先通过受众的揭发,才引起社会的关注。但值得注意的是,信息发布渠道的多元化在舆情信息的异化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恶意报道、炒作、扭曲事实的现象,与受众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虚假新闻、恶性炒作滋生出众多关于影视明星过往的网络谣言,加之媒体平台错误的舆论导向都会加深广大受众的负面感知,引发负面的社会情绪。
对受众而言,由于群体之间不同的阅历和思想认识水平的局限等问题,受众对于影视明星危机的认知水平和辨别能力、对影视明星危机的容忍程度以及道德层面评判的标准也不同。与理性受众的讨论相比,受众群体中存在少部分的不理智的态度,例如表现出的“审丑”心理和过于宽容的态度,对明星的失范行为视而不见,对明星的失范行为进行辩解,对社会公众的理性评价进行恶意抨击,都会对影视明星危机事件的发酵起到助燃剂的作用。
影视明星出现行为失范事件后,媒体和受众关注度先是会显著上升,随着事件的进一步发酵,媒体和受众关注度达到了最高点,之后随着事件热度的逐渐平息,媒体和受众关注度也会逐渐减退。本文借鉴斯蒂文芬克对危机生命周期的划分方式,将影视明星危机的燃烧演化过程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即酝酿阶段、爆发阶段、扩散阶段、分化阶段,并根据事件每个燃烧阶段的特点设置了三个关键点,即引爆点、爆发点和平息点。如图2所示,横轴T表示时间,纵轴P 表示影视明星危机事件的热度或受众关注度,引爆点D表示危机事件已发生并到被社会广泛关注,随着事态发展、媒体和受众的关注度爆发式上涨、管理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置措施出现爆发点G,表示危机事件正处于大规模扩散形态,随着媒体和受众对事件印象消退,并且没有出现新的危机事件,出现事件平息点 I。不同阶段的助燃剂和燃烧物质肯定不同,也正是各阶段的不一样,让利益相关者利用危机有了可乘之机。
图2 影视明星危机的燃烧演化
影视明星危机事件爆发之前,引发危机事件的各种“燃烧物质”正在累积,影视明星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在不断增强,表面上风平浪静,但很可能已经暗流涌动。受众会因为现实中的一些不满现象,通过多元化的平台表达自己的意见、态度和情绪。社会舆论开始出现对某个事件的意见、评论等。酝酿阶段的时间跨度较长,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没有明确的起点,以危机事件的引爆点D作为终点。
这一阶段的起点是影视明星出现行为失范事件即燃烧的引爆点D。“燃烧物质”被点燃,危机信息在社会中进行海量传播和大范围扩散,媒体和受众关注度呈现出指数增长。在社会化新媒体时代下,议程设置经历了一个从个人议程到社群议程再到媒体议程的过程,受众能够发布或接收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样化,积极性和主动性都得到提高。如今的受众在对待明星行为失范导致的危机时逐渐呈现“零容忍”趋势。特别是出现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背社会良俗事件后,大多数的受众对此类事件绝对是谴责的态度。影视明星及其团队如果没有在第一时间进行回应,把握事件发展走势,特别是当管理部门对行为失范的影视明星做出相应的处置措施后,爆发点G 就会出现。与影视明星相关的影视作品、广告代言、商业活动都会遭到不同程度的抵制,明星在短时间内很难重新开展演艺事业。
当危机出现爆发点G,引入“助燃剂”后,事件开始持续燃烧,一起危机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相同主题的事件或问题的爆发。影视明星的行为失范就像多米诺骨牌中倒下的第一张骨牌,牵扯其身后的资本或企业的同时,也可能引发受众、商业活动方和广告赞助方之间的多重风险。本文以新浪新闻和今日头条两种平台对明星危机信息的发布为文本数据来源(如表1),选取了13件明星危机爆发后事件的演化过程。发现在当前影视行业正转型阶段下,一旦影视明星出现严重危机,演艺事业便会遭到严重打击。如图3 ABCDE分别代表影视明星的危机事件、影视作品、利益关系人、商业价值、社会价值,当影视明星出现危机后随即引发其主演或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电视节目、广告,不论未播的,还是正在播的都要被停播,紧跟着明星商业形象的坍塌。除了自身经济利益受损,其引发的连锁效应还将波及与其相关的所有商业活动。例如,与明星相关的影视制片方、投资方、明星代言的商业品牌公司、广告公司、明星经纪公司都会遭受严重损失,相应的明星的名誉、地位和社会价值也随之下降,最终,被大众谴责、抛弃甚至遗忘。
图3 影视明星危机的负面演化过程
表1 影视明星危机爆发后事件演化
(续表)
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者其他事件的涌现,媒体和受众对影视明星危机事件印象消退,事件的热度开始降温,受众对事件的关注度减少,尤其是当管理部门做出管控举措,影视明星及其团队采取了有效的应对措施,事件负面影响逐渐缩小,社会危害程度逐步降低,在燃烧演化过程中会出现平息点,但在这个阶段有可能一些因素经过重新发酵后又会引起新一轮的燃烧,有一些影视明星危机事件是永久性的衰减,但也有一些事件的衰减是阶段性的、暂时性的,有可能会演变成另外一个危机事件的酝酿阶段。
在社会化媒体时代下,影视明星危机的负面影响不断被放大。规范的管控措施是引导影视明星危机事件正向演变的必要条件,本文从提升社会管控和影视明星本身的危机处理能力两个方面出发,根据影视明星危机事件燃烧演化不同阶段的特点提出相应管控措施。
“燃烧物质”不断累积,社会应从多方面消除燃烧物质。首先,要立足依法管理,健全影视行业相关的法律体系,建立规范的社会监督组织,定期对影视明星提出财产和道德的监督,对影视明星的薪酬、片酬加以核实。其次,积极开展对受众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引导,需要在深入了解受众需求基础上,树立正确价值观,放大其积极的一面,提升受众的媒介素养,提高受众的审美情趣和鉴赏能力,倡导受众理性追星,选择性追星。
影视明星及其团队首先要树立危机意识,做好预警方案,有效地预防危机事件的发生或者减少危机事件一旦爆发所带来的损失。其次,应该注重塑造自身的正面形象,定期参加公益活动,充当社会义工,当遭遇重大的社会危机、国家应急等事件还应该积极组织发起募捐。并且要处理好与新闻媒体和受众之间的关系,在提升业务能力的同时注重职业道德,尽量避免出现行为失范。
规范影视明星及其团队的行为,避免“引爆点”的出现,是危机管控的重点。要求影视明星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由管理部门和行业建立影视明星的追责机制,由专业的机构对影视明星的危机事件进行评判,规定哪些行为不再适合从事影视工作。建立惩治制度,对出现行为失范危机的影视明星依法严处,在影视明星群体中间形成一种震慑,使明星及其利益团队认清危机的严重后果。
第一,明星及其团队需要采用正确的应对方式,扭转自身负面形象,避免危机燃烧的持续扩散。本文基于游昌乔提出危机应对的5S原则,当影视明星危机爆发之后,明星及其团队要在第一时间表态主动承担责任,把握黄金24小时,讲清楚情况,抢夺受众注意力,尽量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第二,在危机事件发生后,影视明星及其团队要主动采取行动,无论是应对媒体还是受众,都应该主动公开真实信息,承担第一消息来源的职责,最大限度地减小谣言流行的可能性,掌握对外发布信息的主动权。第三,危机发生后,明星应当保持坦诚,坚定地向公众表明态度,予以真诚的道歉,面对危机不逃避,勇于承担责任,诚恳地解决问题,以实际行动表明态度,平复公众的情绪,转移社会话题和受众视线。第四,选择正确的危机应对方式。要针对不同的受众,在危机发展的不同阶段,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正确的解决危机方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外界沟通,尤其是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有选择性地对外发布信息,形成有效的对外沟通渠道,把舆论伤害降到最低。第五,转移社会舆论。影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处理危机事件最重要的步骤就是控制舆论。在社会化媒体时代下,受众对于信息的持续关注度并不高,影视明星应当提升团队应对舆论的把控能力,维护好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增进与受众之间的距离,通过多种渠道转移受众视线,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要控制“助燃剂”生成,缩短持续燃烧的事件。社会应引导新闻媒介在影视明星危机事件中发挥正确的與论导向作用。媒介从业者群体应恪守社会公德,积极担负起社会责任感,应充分认识到自己在文化传播中的重要性,自觉接受受众和社会团体的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影视文化氛围。坚持信息传播的有效性,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不应盲目跟风,不要为了追求流量、获取点击量,就过度解读明星危机事件,杜绝一味地消费明星符号,要重视正确教育理念的传导。
明星市场属于买方市场,一旦某明星出现问题,即可能遭市场抛弃,进而被取代。影视明星虽由商业公司制造,但其“合法性身份”掌握在受众手上,受众的认同决定了明星的价值。明星及其团队要增强压力下危机的处理能力、应变能力,提高自身的“燃点”和危机抗压能力。通过有效的危机公关活动,尽力控制危机扩散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危机造成的损失,避免自身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快速下降。
不仅需要处理已经发生的影视明星危机事件带来的社会舆论,还要考虑到日后可能引发的新的危机,管理部门和行业要做好预防工作,并且应积极完善影视明星复出配套机制,由专业的评判机构对影视明星的哪些行为不再适合从事影视工作、多长时间内不能进行演艺活动进行判别。建立影视明星的诚信记录,对明星及其利益团队的行为进行监督,以诚信记录为标准,规避明星用人选择上的风险,在影视明星群体中间形成一种震慑。
影视明星及其团队要以增强影视明星的媒体曝光率为目的,利用自己对粉丝的影响力,积极参与到形象修复的过程中来,加强自身的行为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但也有一部分危机程度严重但又渴望延续演艺生涯的明星,对他们而言已经不可能重新开展银幕活动,但可以选择转变工作职能,通过提升自身的业务知识能力转向影视幕后工作或在其他行业谋求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