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儒“义利”观与公安队伍反腐倡廉建设
——以平安文化原型理念为视点

2021-03-13 05:42施发笔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公安干警义利公安队伍

施发笔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作为四个自信之一的“文化自信”,现已传播得越来越广,越来越深入人心。习总书记说:“中国有坚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其本质是建立在5000多年文明传承基础上的文化自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让我们“自信”的三个层面文化之一。对公安机关来说,如何充分、深入挖掘优秀传统文化并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发展、创新性发展”,进一步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研究发现,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一的原儒“义利”观,对公安队伍反腐倡廉建设具有不可忽略的意义。

原儒指的是春秋战国时代出现的儒家,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区别于此后的汉代儒学家,宋明理学家、心学家及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初期出现的当代“新儒家”等。原儒在“义”与“利”的关系问题上有其独特的见解,对当代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和改革具有启发意义。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属于政治文化建设,应该像习总书记指出的那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基础、以革命文化为源头、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主体、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党性的文化。”应该充分利用原儒“义利”观的合理性成分,对公安干警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古为今用,久久为功。

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和改革不仅是形式上的,更重要的应是内容上的,其中反腐倡廉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题中之义。“义利”观不正确,必然引起腐败,反腐倡廉就难以取得成效,势必影响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质量。因此,对公安民警进行正确的“义利”观教育,是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一环。其实,“义利”观与平安文化建设也密切相连,不仅关乎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平安,也关乎公安干警个人前途的平安(“伸手必被捉”的预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决定)。从这个角度看,原儒的“义利”观也是平安文化的原型理念之一。关涉到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平安,干警个人前途的平安。将原儒义利观的合理元素注入当代“平安中国”理念之中,促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和改革,教育干警反腐倡廉,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一、“义”“利”之所指

何为“义”?《中庸》有解曰:“义者,宜也。”(《礼记·中庸》),朱熹注:“义者,心之制也,事之宜也。”(四书章句集注·孟子集注卷一)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云:“义之本训谓礼,容各得其宜。”“义”即“适宜”,何谓适宜?《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曰:“合适、相宜”。“义”自古以来就是维系人际相互关系的一个重要范畴,重视“义”则人服,忽视“义”则心乱。那么,什么才是适宜去做之事呢?原儒所指当然是那此符合儒家所提倡的仁义道德之事。何谓“利”?利者,利益也。《说文解字》释“义”曰:“銛也。从刀。和然後利,从和省。”其本义为“锋利”,但如何才能“锋利”?必须先“和”,即“和顺”之后才能获得。徐中舒考证“刺地艺禾故得利义。”[1]这样就将“利”字和“禾”字挂起钩来,即与利益挂起钩来了,因为古代中国是个农业社会,“禾”是最重要、最普遍的利益,故“禾”往往代表物质利益,如“私”表面上指的是把“禾”据为私有,实际上代表的把物质利益据为私有。后世的“利”已不限于物质利益,而是泛指一切对己有利的有形的、无形的好处,如“实以为杀身之利小,存国之利大。”(陈子昂《谏灵驾入京书》)等。《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曰“利益”为“好处”。今天的“利”当为包括荣誉、物质、金钱等在内的“好处”之总称。

“义”是一个价值判断的概念,“义”的繁体字“義”,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曰:“从我从羊者,与善美同意。”干脆把“義”与“美善”相提并论了。至于后世将“义”引申为江湖“义气”等,则与原儒所之“义”大相径庭,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今天,对于公安干警来说,应把原儒所言之“义”转化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习总书记“十六字”总要求,否则就是“不义”。“利”并非不可取,关键看行为、事情合不合“义”。朱熹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朱文公集》卷24)明了“义利”之辩,是明确行为是否妥当的重要前提。

二、原儒之“义利”观

孔、孟、荀的“义利”观并非完全相同,而是各有其论、相得益彰。

子曰:“不义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孔子反对获取不义之利,如果不义,则“富且贵”都如“浮云”一般。他对子夏说:“女为君子儒,无为小人儒。”(《论语·雍也》)朱熹引谢氏语“谢氏曰:“君子小人之分,义与利之间而已。然所谓利者,岂必殖货财之谓?以私灭公,适己自便,凡可以害天理者皆利也。”可见孔子对于公私分明非常重视。孔子又明确地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把“义”与“利”看作是君子与小人的区别之一。子张曾问孔子:“何谓惠而不费?”这个问题,孔子回答说:“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论语·尧曰》)孔子把老百姓的“利”放在第一位,并把这种行为看作是“惠”,看作是从政的重要条件。孔子对“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论语·述而》)的状况表现出深深的担忧。总之,孔子重“义”不重“利”,忧“义”之不能行。

孟子有段著名的话:“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取义。”(《孟子·告子上》)他把“义”看得比生命还要重要。孟子又曰:“非其道,则一箪食不可受于人;如其道,则舜受尧之天下不以为泰。”此处的“道”即所谓的“义”,可见他把“义”作为“利”是否应该获取的标准。他还将“利”与“善”作比较:“鸡鸣而起,孜孜为善者,舜之徒也;鸡鸣而起,孜孜为利者,跖之徒也。欲知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利”与“善”形成对立的双方,孟子曾将善与恶对立,可知,“为利”其实就是“为恶”,“为善”其实就是不“为利”。孟子甚至于认为“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告子上》)他把“义”摆在“信”“果”之前,认为如果失去了“义”,则“信”“果”也是无意义的甚至是有害的。

荀子认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人无礼义则乱,不知礼义则悖。”(《荀子·性恶篇》)把“礼义”看人是治“好利”的一剂良方。荀子又云:“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把“有义”作为“最为天下贵”的四种因素之一。他把“礼义”看作是限制人过度的私欲的工具,他说:“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荀子·礼论》)他认为如果人们眼中只有利,则结果会害处横生,相反,如果重视“礼义”,则礼义利益都能得到保全,即“苟利之为见,若者必害。……人一之于礼义,则两得之矣。”(《荀子·礼论》)他强调“义”与“利”的先后关系,他说:“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荣者常通,辱者常穷。”(《荀子·荣辱》)可见他并未把“利”本身看作恶,而是把先“利”后“义”的行为看作恶,而把先“义”后“利”的行为看作善。与孔孟不同的是,荀子提出“隆礼重法”的思想,其实是弥补了孔孟在道德教化方面的不足,即如果礼义不成则以法惩之。

孔、孟、荀论义各有侧重,但相互补充,其共同之处显而易见,都是强调“义”的重要性,非“义”之“利”不可取。“义”是一种行为准则,合“义”者为适宜,否则为不宜。不赞成以个人的利害得失为追求目标,而是要见“利”思“义”,反对见“利”忘“义”。

三、原儒“义利”观对公安队伍反腐倡廉建设的价值

公安队伍反腐倡廉建设是公安政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指出:“我们的党内政治文化,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基础、以革命文化为源头、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主体、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党性的文化。”充分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性作用,对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意义重大。原儒“义利”观闪烁着智慧的光芒,应当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之焕发出经久不衰的生命力。对于公安队伍反腐倡廉建设来说,就是要使原儒“义利”观与之相契合,充分发挥其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中的当代价值,否则便会造成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宝贵资源的浪费。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不懂得马克思主义传入的重要意义,不懂得中国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不懂得红色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创立是中国文化在当代的发展,就不懂得文化中的传统与当代的辩证关系。”[1]颇有见地,指出了红色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相互联系,同时也指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必要性,坚持古为今用,学以致用,做到“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论语?卫灵公》)。

(一)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和平安文化建设的历史进程

“四个全面”中的“全面依法治国”之“全面”,既要求“依法治国”的内容无死角,也要求“依法治国”主体全覆盖,因此,对公安干警进行反腐倡廉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也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环节。

反腐倡廉教育公安机关政治文化建设的一部分,也是公安机关平安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利用原儒“义利”观的合理元素对干警进行启发式教育,有助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做到廉洁奉公,有助于实现先公后私、公而忘私,有助于引导党员干警端正政治认知、坚定政治信念和政治态度、强化政治认同,从而促进全面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和平安文化建设的历史进程。

当前公安队伍存在一些不同程度的重“利”问题。虽然“利”本身并非不可取,但如果利用职权非法获取,则不仅是个道德问题,也是个法律问题。一些警示片中展现的干警腐败者,往往反省的第一条是放松了学习,除了理想信念缺失外,要害便在于思想上把“利”字放在第一位,而忽视了“义”的存在。对于现代反腐倡廉教育,往往失去原儒“义利”观的源头了解,或者对于原儒“义利”观不屑一顾,认为几千年前的文化,已经过时了等等。往往到了陷身囹圄之后才知后悔,而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受损,自己的前途也从此被毁之一旦。因此,利用原儒“义利”观的合理元素对干警进行启发式教育,也是公安机关平安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实际上,如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真正了解、理解原儒“义利”观,结合革命文化的教育,可望把腐败降低到较低限度。因此,在公安队伍反腐倡廉建设中,强化“义利”观教育,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二)促进公安干警严格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十六字”总要求

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关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习总书记“十六字”总要求的贯彻落实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爱国”“诚信”等,均涉及到“义”“利”关系问题。以权谋私是不讲法治、不爱国行为,欺上瞒下为不诚信,不守承诺难以赢得老百姓的信任。而这些行为,往往与一己之利相关联。“核心价值观是近代以来,在中西方文化的交流和碰撞中不断选择和融合的结果,既传承了传统优秀文化的精粹,又吸收了西方先进文化的内容,还继承和发扬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创造的红色文化。核心价值观塑造了中国道路的道德规范和道义高点,其高尚的品质是任何有是非观念和向善向上之心的人都没有理由拒绝和反对的。”[2]对于公安干警来说,要具备“有是非观念和向善向上之心”,重要内容之一便是要进行“义”“利”之辩,合“义”者为正确的观念和向善向上之心,否则便为错误和为恶消极之心。

“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中的每一个方面都要求在摆正“义”“利”关系。通过对原儒“义利”观的合理元素的理解与教育,可以使干警的核心价值观更加牢固地树立起来,进一步增强文化自信,可以使干警遵循“十六字”总要求更加自觉。坚持核心价值观,坚定信念不动摇,贯彻落实“十六字”总要求,不仅依赖于现代教育手段,也需要对原儒“义利”观合理元素的汲取。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工作作风不仅是官僚作风的表现,也是私心在作怪的表现。如果有利可图还会这样吗?因此,深入探究起来,其实也有“义利”之辩问题存在。

总之,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习总书记“十六字”总要求为“义”,判别言谈举止是否与之相合,相合的毫无犹豫去做,不合的坚决弃之如草芥。

(三)提高公安干警的精神追求和文化自觉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公安干警同样需要有崇高的精神追求和文化依托,而要达成这些追求和依托,最关键的是要进行政治文化建设。作为政治文化建设一部分的反腐倡廉教育,融入原儒“义利”观的合理元素,可以实现从“文化自觉”到“文化自信”的转化。所谓“文化自觉”,指的是“生活在一定文化历史圈子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发展的趋向。”[3]只有在充分认识和理解自己的文化基础上,才能确立自己所处的位置,才能和其它文化共处于一个大秩序中,才能增强民族自信心,才能增强干警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反腐倡廉建设,在充分汲取原儒“义利”观养料的基础上,通过学习、教育、宣传,达到以文化人,凝聚人心,塑造干警为国为民品格,增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影响力、吸引力、渗透力和控制力。

了解、理解原儒“义利”观,可以增加对公安队伍反腐倡廉底蕴的认识,增强文化自觉。一些干警不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学习,更不明白其价值所在,对于反腐倡廉的理解流于表面,不知这是自古以来的倡导。因此接受反腐倡廉教育只是走过场,做起来另搞一套,造成“两张皮”现象。其结果,有的从一千元、几千元的小贪到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大贪,损害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也葬送了自己的前途。有的干警被查处后,想到家人、孩子曾经为他的警帽、警服而骄傲、自豪时,声泪俱下,因为从此以后,这份荣耀不再回来,自己也无颜面对家人和孩子了。从这个角度看,原儒“义利”观的宣传教育,无疑也是公安机关平安文化建设的重要方法之一。

(四)强化公安干警职业道德建设

职业道德建设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中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中的“清正廉洁:艰苦朴素,情趣健康,克己奉公。”直接体现出反腐倡廉的要求。这和“忠诚可靠、秉公执法、英勇善战、热诚服务”等要求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摆正“义”“利”关系,才能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真正树立起来,并在实践中做到“忠诚可靠、秉公执法、英勇善战、热诚服务”。原儒“义利”观可在加强公安干警职业道德建设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

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员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相利,而国危矣。”孟子继承了孔子的仁学思想,发扬了义,降低子利。(孟子·梁惠王上)孟子曰:“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人人皆有羞恶之心,迪是义的萌芽,但如果后天不“修身”,则会逐渐丧失,便会有“无羞恶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上》)的后果。只有深深知道腐败是可耻的,才能做到廉洁自律。古语云:“知耻而后勇” (《礼记·中庸》)。

应尽力使公安民警将“义”当作达摩克里斯之剑,心生危机意识,“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诗经·小雅·小旻》)。近年来,“全国共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8.97万起、立案处理11.59万人,占全国查处总人数的40%。”[4]数据触目惊心,教训惨痛深刻。其中的腐败多与“利”有关,而“保护伞”亦多是在获得某些不法好处之后才充当的。为“利”而忘“义”,违法违纪,直到犯下大罪。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通过原儒义利观这一平安文化原型理念的教育,使干警的职业道德得以落实。刘向提出:“圣人之治天下,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说苑·指武篇》)否则,“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既不利于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平安,也不利于干警的前途平安。

(五)增进公安民警法治精神,强化“从严治警”

法治公安、从严治警是按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提出的建设目标和建设方针。法治公安、从严治警,要求对干警违法乱纪、贪污腐败问题严肃处理,不姑息、不迁就,做到零容忍。

毛泽东曾经说过:“历代有作为、有成就的政治家都是法家”。中国古代不乏以法治国的政治家,虽然那时的法治并未达到今天的法治程度,那时的法也并非今天所言的纯粹的法,但法治精神却深入人心,也取得了富国强兵的效果。荀子不仅“隆礼”,而且“重法”,他指出:“治之经,礼与刑。”(《荀子·成相》)这些重视法的惩治作用与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今天应当取其精华,为我所用,作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借鉴。习总书记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可见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重在“依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禁滥用权力、徇私枉法。公安民警人人有权,大小不同而已。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应当包括“严以用权”,近来来查处的“政法五虎”,宗旨意识谈化,职业道德退化,以权谋私,严重违纪违法,蜕变为腐败分子,其结果是对不起党,对不起国家,对不起人民,也葬送了自己。公安干警应当用权之前,有法律意识,纪律意识,如果敢以身试法,则应严惩不贷,以儆效尤。某些刑讯逼供现象,看起来和“义”“利”没有关系,但细加分析,其中的有的一些干警为了自身立功、获得荣誉或奖金等而急于破案,而采用非法的刑讯逼供手段,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导致公民不平安,与“义”字不合,教训沉重,需要最大限度避免。

对于公安干警来说,不过分追求利,尤其是不法之利,而是极力为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这是一种道德境界的表现。如果为一己之利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则在党纪国法不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荀子的“隆礼重法”在今天德治与法治互补并进的大背景下,对于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中的反腐倡廉建设,仍有值得借鉴之处。

有学者说:“如果所有有机会、有权力腐败的人都能够在平安文化理论的指导下,树立以平安至上为核心的平安价值理念,慑于法律惩罚而不敢腐败,那么,社会上的腐败现象虽然不可能销声匿迹,起码大大减轻。”[5]又有学者说:“中华文化是浩瀚的思想宝库,有的内容可以超越时空,有的内容则已尘封;有的可以古为今用,有的则应束之高阁。如何取舍?从根本上说都要由实践来检验,主要看能不能解决今天中国的问题,能不能回应时代的需求和调整,能不能转化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有益精神财富。”[6]如此看来,原儒的“义利”观作为平安文化的原型理念之一,由于其具有启发干警树立正确的“义利”观,有利于清除国家政治安全的风险隐患,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不受损害,在当今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中反腐倡廉建设中,仍然具有较强的现实价值,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转化、是否能够发展,是否能够与时俱进,恰如其分地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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