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鑫,郑长旭,吴停停
(1.皖西学院 法学院,安徽 六安 237012;2.华东政法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1620)
从字面表述上看,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市域”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两个词组的组合,体现的是国家层面实现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在市域范围内加以落实。2018年6月,在延安干部学院新任地市级党委政法委书记培训示范班开班式上,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首次正式提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概念,并从治理理念现代化、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三个方面,系统阐述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体框架[1]。2019年10月,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概念更是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得到强调,对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内涵维度的深入阐述无疑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发展理念决定着后续发展的方式、路径和成效成败。当前推进新时代的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最根本的是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着力解决好市域范围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市域社会治理理念提升到一个全新水平,为实现国家层面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奠定思想基础。市域社会治理理念现代化的具体内涵维度则相对比较丰富,是基于政治导向、以人为本、注重协同和问题导向等多个维度所形成的理念体系。首先,市域社会治理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一方面,市域社会治理的主体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该更多从政治上考虑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切实让党组织在市域社会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其次,市域社会治理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来,并且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其中发挥实质性的作用,最大限度调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再次,市域社会治理要注重治理的协同性。市域社会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治理的主体上无疑应该整合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等各种力量[2],在治理体系内部各要素之间形成聚合力。在治理的领域上要统筹把握社会治理各项任务的整体关联性,打破各个部分之间的隔阂,不断探求各项治理内容之间的内在逻辑规律,从整体性、系统性高度思考城市治理的新路径、新方法。最后,市域社会治理要有明确的问题导向。要立足于解决市域范围内的现实问题,创造条件把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各种难点、痛点、堵点等历史遗留问题加以解决。此外,市域社会治理也要及时处理好新时代出现的各种增量问题,把传统人力手段和现代科技手段结合起来,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各类公共安全事件发生,逐渐建构起从事后应对向源头防范转型的社会治理机制[3]。
市域社会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关于市域社会治理的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安排。一是要做好顶层制度设计。构建实施市域社会治理的主体性架构,逐步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格局[4],统筹市域各方力量资源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二是要优化市域社会治理的自治体系。市域社会治理要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调动城乡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主自治的积极性[5]。三是要优化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体系。市域社会治理要强化依法治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市域社会治理中的难题,抓紧建立科学规范的市域社会治理法治体系,打造系统完备的法治化新格局[6]。四是要优化市域社会治理的德治体系。市域社会治理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域社会治理德治体系[7]。
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建设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市域社会治理理念现代化、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落脚点是要提高市域社会治理的能力。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在市域社会治理过程中,各地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能力不足的问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短板逐渐凸显。一是提高舆论导控能力。市域社会治理必须要积极应对传播格局深刻变革带来的挑战,加强对各类社会舆论的引导,尤其是要加强对新媒体的监管,有效化解重大舆情风险,建立起重大舆情的应对处置机制。二是提高改革创新能力。市域社会治理必须要把贯彻中央意图与积极发挥地方积极性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准确把握中央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原则,另一方面结合市域社会治理的工作实际,积极把做好当下工作与谋划长远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运用信息技术服务群众能力。三是提升风险防控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直接反映了市域社会治理应对新型社会风险的防范水平,体现了社会风险治理端口的前移[8]。四是提升群众工作能力。群众路线一直都是我们党的生命线,也是在市域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工作路线。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治理理念现代化、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三位一体的综合体现。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面临着法治理念需要加强、法治体系亟待健全、法治能力有待提高等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法治理念体现的是法治实施的价值和精神实质,从根本上决定法治如何实现以及为什么实行的问题。市域社会治理法治理念是体现市域社会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市域社会治理的方针和原则。正确把握市域社会治理法治理念,必须从市域社会治理实际出发,深刻地认识市域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
1.科学立法理念
科学立法是判断法律体系是否完善的标准之一①,是指立法过程中要以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作为价值判断,并使法律与其规定的事项最大限度地保持和谐,法律的制定过程要尽可能做到客观、公正等。在目前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科学立法理念还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第一,地方性法规的编制过程往往并没有完全贯彻科学立法理念。立法规划的编制权是一项准立法权,应当按照《立法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但是在某些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立法规划的确定往往是由主任会议通过,而根据法律规定主任会议其实并没有这项职权。第二,地方立法部门利益倾向仍然存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目的并不仅仅是规范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机关运用公权力的行为,但有些城市地方性法规给予政府部门相当大的行政权以及处罚权,而对这些权力的规范行使却疏于规定。第三,地方立法往往会忽视对地方立法的评估,而立法评估显然能够为高质量立法助力添彩,但在大多数的地方性法规中并没有体现定期评估这一规定,这其实也是没有贯彻科学立法理念的表现。
2.文明执法理念
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文明执法事关党和政府的整体形象。文明执法是指在行政执法中要充分尊重执法相对人的权益,端正执法理念,树立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坚持教育与处罚、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决纠正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完成指标”等错误认识[9]。
3.公正司法理念
司法公正被认为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在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公正司法理念要求参与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执法等司法活动各个环节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要求认定事实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以及罪刑相适应。程序公正要求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这也是司法规律的重要内容。但是在市域社会治理进程中,司法公正的理念还有待加强,某些城市政法机关和司法干警随意性大,变通执法、越权执法、粗放执法的情况比较严重[10]。除此之外,不坚持司法公正理念,也会出现滥用强制措施,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以上突破制度规定、违背法定程序的问题,其实最主要还是司法工作人员没有深入贯彻公正司法理念。
4.全民守法理念
相较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已经将全民守法提到一个十分重要地位,并将法律在社会中是否能得到遵守作为评价法治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11]。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并不必然会带来全民守法的结果,因为单纯依靠法律的奖赏很难形成公民的守法自觉。但是在目前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全民守法理念还有待加强,对于市域社会治理中遇到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整治,不仅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也需要全民的积极守法,这样才会发挥出整体性的法律效果。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域社会治理中法治体系的建立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等多个维度的统一,应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加以健全完善。
1.市域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备
市域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备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立法的领域存在一定的缺失。例如,目前社会信用立法以及网格化管理立法还亟待制定完善。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由于我国在社会信用建设方面并没有在国家层面进行统一的立法,有的只是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例如《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而有些地区压根没有颁布这样的地方性法规,以至于在治理这方面问题时遭遇诸多困境。除此之外,网格化管理缺乏法律支撑,主要表现为网格员的聘任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以及对网格员的福利待遇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网格管理员的工作热情并不高涨。二是地方立法可操作性不强。多年来,地方性立法的可操作性难题并未突破,它也成为地方立法的普遍缺陷。
2.市域法治实施体系不规范
市域是平安建设的主要落脚点。目前市域法治实施体系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法治实施存在“一刀切”问题。市域法治实施体系在特定方面会紧盯深挖整治目标不放松,坚持以重点地区、行业、领域为突破口,但是在这样的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一刀切”问题。第二,市域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尚未完善。大部分城市都在积极运用大数据融入整个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实施体系,比如推进“雪亮工程”、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但是这些系统与实际市域法治实施并未完全融合。第三,市域公共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目前市域公共安全管理存在诸如道路交通、消防等领域安全防范管理机制不健全,寄递快递物流、危险爆炸物等行业监管力度不强等问题。
3.市域法治监督体系不严密
建设法治监督体系旨在对权利进行保障,以及对权力进行约束。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定会导致腐败,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才能确保人民当家做主的意志得到真正的体现,所以要想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应当建构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目前市域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目前对领导干部这些“关键少数”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领导干部的法治建设考核以及监督制度并未完全落实;第二,市域法律实施的监督仍需加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笼子加以约束,各项权力的行使需要严格依照法律,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到公权力的侵害。第三,目前仍需不断推进监督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以及规范化,形成全过程全方位的法治监督体系。
4.市域法治保障体系不务实
法治保障体系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服务支撑系统。目前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运用方面还存在较大问题,首先是平台管理和运行机制不健全,大多数城市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在这一阶段政府起着主导作用,对这项工作的管理以及运营机制尚不完善。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联动机制不够通畅,与市民实际需求存在差距。司法行政部门更多的是从法律层面进行解读,但对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则需要更多部门的参与配合。其次是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不足,目前城市公共法律服务主要以司法行政人员作为提供主体,仅仅依靠政府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不能及时掌握市民的法律需求。最后是公众对于公共法律服务参与度低,这与上个问题紧密相连,公众始终认为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的职责,与自身关系并不大,究其原因还是公众对公共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概念以及运行并不了解,缺乏主人翁意识。
法治能力主要是指以法治思维为基础,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处理相关事务的能力。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在想问题、办事情、谋发展中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化解各种社会顽疾,善于运用大数据、物联网、新兴媒体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规范社会行为、防范社会风险。
1.市域社会治理矛盾化解能力有待提高
市域社会治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服务管理,应切实解决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疑难杂症,而在目前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市域社会治理矛盾化解能力还有待提高,主要表现为:第一,多元主体参与积极性不够。目前大部分的社会治理主体还处在一个“旁观者”的地位,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主人翁”意识不强。第二,流动人口参与度较低。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人口区域流动、城乡流动加速,在城市中逐渐形成流动人口聚集的社区。但在这些社区,普遍存在基层管理组织疏松、自治组织不健全等问题,进而导致这些流动人口的社会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第三,部分治理主体职业发展前景不明。随着市域社会治理的任务加重,逐渐形成“事多、人少、酬低”的局面,特别是社会矛盾化解的主体,诸如社工、网格员等,其职业发展通道不明朗、薪酬待遇偏低、获得感不强。
2.舆论法律风险的导控能力需要提升
当前信息的传播速度极为迅速。一方面公众参与的便利性提高,但另一方面在评议公众事件发生时,非理性的声音也层出不穷,大多数网友都是在对事件不了解的情况下进行评论,例如,在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中,随着相关事件视频的不断爆出,社会公众出现多种不同的声音,甚至引起“社会戾气”在公众中传播蔓延。此种情况下,市域政府部门无疑需要进一步提高应对网络法律风险的治理能力。
3.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同能力有待提高
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行政机关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始终存在,一方面,行政机关之间协同合作能力有待加强,例如,随着文明城市的推进,自2012年深圳首次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来,全国已有 40 多个城市或地区颁行了类似法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需要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同与合作,否则立法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根据条例实施情况来看,行政机关之间对于条例所规定的责任持一种观望的态度,对于部门有利的事项会积极争取,对于部门无利的往往会采取消极被动的态度。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协同能力也有待加强,例如,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往往会遇到行政机关的抵制。检察机关办理的环境公益诉讼,大多都是矛盾突出、复杂敏感的领域,而行政机关面临来自诉讼和舆论的双重压力,会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在与其对着干,所以最终一旦涉案,往往会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而不是主动提供帮助。
4.现代科技的深度运用能力有待提高
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与市域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但在当前,现代科技与市域社会治理融合还不够,例如,在信息安全风险应对以及侦破网络犯罪上还存在较大的挑战。尽管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给人民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另一方面也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将网络视为其犯罪对象、犯罪工具或者犯罪空间。近年来,市域检察机关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这些犯罪形式是以往没有出现的,司法人员在这方面缺乏信心和经验,破案难成为市域社会治理面临的难题[12]。
针对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法治理念有待加强、法治体系不够健全、法治能力亟待提高等三个方面法律问题,在参考借鉴各地有益的经验基础之上,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法律问题的探索路径。
1.加强科学立法理念
市域社会治理加强科学立法理念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第一,不断完善地方立法规划的编制程序,规范立法规划的审批主体,使立法规划更符合客观实际。这其中,要重视发挥专家、学者在起草工作中的作用,采取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地方立法工作体制。第二,不断纠正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部门利益倾向会使市域社会治理不能正确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有悖于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所以,市域立法需要转变立法观念,树立服务观念,强化以人为本的意识,将人民利益而不是部门利益放在首位。在立法过程中,一旦发现有部门利益倾向要及时修改或者开听证会及时讨论。
2.坚持文明执法理念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需要严格坚持文明执法理念,需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城市执法机关应当创新执法方式,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这在2020年新冠疫情防控中,少数地方执法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对比明显,如江苏常州某派出所民警发现该地疫情防控期间有一棋牌室仍在营业,民警首先对这些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相关人员均表示悔过,并承诺报名参加志愿者活动。在这期事件中,该派出所的做法坚持了文明执法理念,贯彻落实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与此对应的张家界某派出所的做法就是一个对比,即出现同样的情形,张家界某派出所采取的方式就是打砸麻将机。第二,坚持文明执法理念,同样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进行裁量,防止同案不同罚、过度执法等情形出现。
3.秉持公正司法理念
司法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秉持公正司法理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公正司法必须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上,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积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真正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工作的温度。第二,把客观公正作为公正司法的履职立场。司法工作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不同的当事人都要做到一视同仁,特别是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客观公正写入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意味今后在检察工作中必将更加注重客观公正。第三,把全面强化法律监督作为公正司法的基本手段。新时代全面强化法律监督需要在司法过程中增加人民的参与度,创新人民的参与司法工作的渠道和载体,努力让人民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4.普及全民守法理念
普及全民守法理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强对法律理念的普及。市域普法应当转变观念,从“外在服从”到“内在认同”的转变。普法不仅要让公民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刚性,也要让其感受法律的温暖与柔性。要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促进培养全民学习宪法和法律的氛围,让其真正认识到法律是每位公民必须坚守的底线。第二,加强对不同形式法律的普及。法治社会既倡导“软硬兼施”,也提倡“软法之治”②,软法之治也说明公共权力向社会转移,比以往更强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等。
1.建设科学完备的市域法律规范体系
建设科学完备的市域法律规范体系,需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与完善。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人大和政府立法权,但对于可以立法的事项并不明确,设区的市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需要针对某些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可以通过肯定式列举以及否定式排除两种方式兼顾以理清范围。同时,对于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需要针对当地特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有益于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地方性法规。第二,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市域在制定立法过程中,地方立法应当普遍奉行“能细则细”的立法原则,尽量减少二次立法[13]。法规内容本身的合理性以及实施的效果,需要通过后评估加以检视,以不断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并使立法活动能够在相关单位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14]。
2.打造公正权威的市域法治实施体系
打造公正权威的市域法治实施体系应该做到:一是要健全落实依法决策机制,针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要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环节工作,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二是要健全经常性专项打击整治机制,密切根据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强化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合力作战平台,提高对大要案件、多发性案件的防范打击能力。三是要健全网络社会综合防控体系,有效抵御意识形态网络渗透,坚决打击遏制各类网络犯罪[15]。加强对新经济、新技术、新业态的分析研究,提高对新型风险的识别、预警、防控能力。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问题,要推动程序公开化、裁量标准化、行为规范化[16]。
3.健全规范严密的市域法治监督体系
一是要着力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构建响应需求、适应实战、全面发展的素能培养体系。二是要大力推进大数据在法治监督体系中的运用,打造一体化的市域服务管理大数据平台,提高法治监督的智能化、精准化和科学化水平。三是研究出台户籍制度的改革措施和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四是要打造上下贯通的法治监督体系,市级监督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处理基层的问题线索。五是要建立健全立体化的市域法治监督网络,充分调动多元监督主体的积极性,切实发挥监督作用,使老百姓身边的腐败无处藏身。
4.完善务实管用的市域法治保障体系
当前法治保障较为关键的是要建设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当前,针对市域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一是积极借鉴外省市的成功经验。国内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目前发展比较全面的是浙江、江苏等地,这些城市在长期实践摸索中积累了丰硕成果,故在完善市域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方面可以借鉴其有益经验。针对市域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设,可以在原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服务大厅进行扩充,整合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等司法局职能,统一挂“某某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牌子。在热线方面,充分运用“12348”法律援助热线,通过功能集聚整合,实现法律服务“一键通”。在网络方面,需要实现网络互通,拓展服务渠道和范围,探索城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远程服务平台,加强微信平台建设。
1.增强社会治理的矛盾化解能力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要使矛盾纠纷止于未发、止于萌芽。所以,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增强社会治理矛盾化解能力关键在于探索新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17]。第一,建议制定网格化管理相应的法规,明确网格管理员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关职责,给予网格化管理进一步的法律支撑,制定关于网格管理员队伍的相关法律规范,包括聘任以及福利待遇等等。第二,加强市域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解决市域社会矛盾需要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另一方面,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对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也是不言而喻。
2.提高对舆论法律风险导控能力
当今世界,互联网就是新的战场,新媒体就是新的战斗力。市域社会治理首先需要用正确的眼光看待公共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复杂性,要准确判断该事件的特征以及应对措施。在公共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对于网络空间的负面信息背后产生的原因需要及时查清,并通过公共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应对来发现并改正社会治理的不足。此外,在网络信息化发达的今天,市域社会治理需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媒体的投入建设,善于运用新媒体开展市域社会治理宣传,不断完善重大敏感舆情应对处置机制,坚决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3.加强对现代科技融入应用能力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市域社会治理进行深度的融合,加强对现代科技的融入应用能力。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第一,打造市域综合交互平台。现代科技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融合不够,致使新型网络犯罪频发,以及各部门之间信息不畅通,难以形成合力。市域社会治理需要将各部门现有系统有机整合,形成市域社会治理信息化建设“一盘棋”体系。目前各大城市都在推进“智慧城市”“城市大脑”建设,以智能化促进精细化,目标是打造市域社会治理智能化精细化新亮点[18],从而不断深化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实时把握群众公共服务诉求,精准提供个性化服务。第二,推动物联网与预测预警系统融合。随着物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③,充分代表了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高度集成和综合运用,将持续带来生产、生活方式向智能化、精细化方向转变。物联网对于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疫情防控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行动目标。2020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抓好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环。本研究基于对已有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概念的认知,重点从市域治理理念现代化、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三个方面,专门分析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提供经验借鉴。
注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规定非常明确地将科学立法作为完善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价值判断标准。
② 软法,是指那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软法是相对于硬法(hardlaw)而言的,软法规范主要有4类形态:一是国家立法中的指导性、号召性、激励性、宣示性等非强制性规范,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此类规范约占1/5;二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规范,它们通常属于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非强制性规范;三是政治组织创制的各种自律规范;四是社会共同体创制的各类自治规范。
③ 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缩写:IoT)是基于互联网、传统电信网等信息承载体,让所有能行使独立功能的普通物体实现互联互通的网络。其应用领域主要包括运输和物流、工业制造、健康医疗、智能环境(家庭、办公、工厂)等,具有十分广阔的市场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