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元庆 余为青
(阜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7)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较为枯燥难懂,加上受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概念与理论自洽性稍显不足、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程度不高等诸多因素影响,学生要想学好民事诉讼法学较为困难。在教学上,部分教师仍然偏重于对民事诉讼理论知识的单纯灌输,忽视智慧教学媒介和手段,更轻视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实践培训,导致教学效果非常低下。与传统教学模式将法学基础理论奉为圭臬不同,法教义学坚定信奉现行实在法律秩序,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解释,并以法律条文语句的整体为基础,通过将这些法律语句应用到具体案件中而被检视与证立,法教义学已成为一种具有方法论内涵的范式。罗伯特·阿列克西教授从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的良性互动视角对法教义学进行了以上阐释。因此,将法教义学理念和方法应用于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将有效消解前述教学缺陷,切实提升教学效果,培养符合新时代法治发展要求的应用型法学人才。
王泽鉴先生认为,大学主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对法律思维的养成以及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诉讼实践中的问题等三个方面的能力。长期以来,包括民事诉讼法学在内的我国法学课程教学采用的是传统授课模式,上述三方面能力培养效果欠佳。传统教学方式已不适合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实践要求。
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知识包括基本概念、基本法条以及基础理论等内容,当下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效果表明,学生对这些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知识掌握的并不熟练,其在运用基础理论时暴露了诸多问题,比如学生对法条的掌握,生疏而零碎;而学生在援引法条分析民事诉讼案例时,除非该法条是老师在课堂教学或教材中被明确提到的,否则很少有学生根据其他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做出全面分析。又如,学生虽然能够了解基本原理但不清楚基础理论相互间的内在联系,运用起来不够全面系统。以一事不再理为例,多数学生可能知道运用既判力理论作为阐释的法理依据,而实际上,不仅仅是既判力理论,其还可能涉及诉讼标的识别标准、诉的合并与变更等诸多理论的综合运用。
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不需要大量的背诵机器,需要的是具有独立思考能力、掌握法理精髓的真正法学人才。法律思维是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并按照法律逻辑来思考、分析和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法律人的职业素养要求必须具备法律思维,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育过程中,往往忽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现阶段,许多高校仍然采用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老师经常唱“独角戏”,多数学生仅仅是对法学教科书进行阅读和对法条进行一定学习,当然,也就无法做到娴熟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知识去分析具体案例。长此以往,也就很难养成具体的法律思维分析能力,对老师讲解的内容缺乏深入理解与感知,更不要说可以养成职业法律思维。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法学教育必须处理好法律理论知识传授和法律实践能力培养之间的关系。但在当前的教学中,法学的实践性并没有如我们的期望被真正体现。相反,在现实中呈现给我们的却是一个法学理论知识与法治实践彼此背离的尴尬局面。一直以来,不少教师喜欢采用对民事诉讼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的“灌输式”教学模式,教师主导课堂教学,在课堂上,学生记笔记,考前再背笔记是其最主要的学习方式,学生被动接受理论知识。传统教学方式过于强调理论知识灌输,轻视民事诉讼法学实践性,更忽视了对学生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去解释、处理现实案件能力的培养。长此以往,教与学严重脱节,老师不知道学生是否真正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技能,而学生也常常对教师的教学内容浅尝辄止、消极应付,很难真正系统掌握。
法教义学的发展演变经历了诞生期、成熟期、批判期以及重构期四个阶段。法教义学一直成为德国法学教学和研究的重要方法论,并为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和地区所借鉴和推崇。
法教义学是一个不断演变发展的方法论体系,其在德国历史法学时期成为独立学科,并最终由概念法学和制定法实证主义孕育成熟,最后又以评价法学为代表的法学流派对其持续“现代转型”。从域外看,学界对法教义学方法论的应用研究已经非常成熟,对当下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具有重要理论指导和实践意义。
因法教义学的研究和实践肇始于德国,其法学教育常常被当作成文法国家典范。德国法学教育实行的是一种“双轨制教育”,分为基础教育和实践教育两阶段。基础教育阶段主要开设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和诉讼法学等主干法学课程,以期引导学生认识法学,并培养法科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在该阶段结束时可以参加第一次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便获得相应从事法律的职业资格。在实践阶段,需到法律实务部门接受为期两年的实践训练,实践期满须参加第二次法律职业考试,通过后才能正式从事法律职业。德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大学法学教育面向实践,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是培养重点。所以,从学科分布、法律职业考试制度设置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德国的法学教育是由强大的法教义学所构成的。因此,在德国,法教义学已经融会贯通于法学教育中,法科学生在大学期间的主要学习方式就是撰写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这种教育方法为德国培养统一法律人而量身定做。
而事实上,以请求权基础理论和鉴定式案例教学为核心的法教义学在法学教学中得到广泛应用,不仅在德国,在东欧、希腊、日本、韩国和南美洲都有广泛影响,同样,其也为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在内的中国法学界所高度关注并被诸多学者所推崇。尽管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在德国无须做过多解释而被法律人所普遍接受,而法教义学进入中国大陆地区仅十余年时间,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也才刚起步,只有部分法学院和法学教师开始采用德国式法教义学指导学生进行鉴定式案例分析。
我国法学教育目前还是主要采用灌输基础理论和阐释法条内容的讲授法教学。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之间存在明显脱节,不仅表现在课堂教学的内容与司法实践的背离,也体现在法律条文规定的抽象性和法律实践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上。
与其他部门法学相似,当下法学教学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学课上也同样存在。不过,近年来,以清华大学王亚新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已经开始运用法教义学理论探究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王亚新、陈杭平和刘君博三位老师合著的《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是我国第一部具有明显法教义学方法论意识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例如,该教材明确提出,学生应通过反复练习以逐渐掌握对程序规范进行解释适用的技能;结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现行规范的解释和适用,对司法实务问题的讨论从篇幅上看多数地方超出了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华东师范大学吴泽勇教授认为该书的出版堪称是将法教义学引入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和研究的重要标志。另外,清华大学任重博士、北京大学曹志勋博士等人对该问题都有重要研究。
法教义学从本国制定法以及相关判例中得出关于现行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规则,并从真实案例出发,使海量且不断增长的法律资料得以规整,进而逐渐发展出一套以实在法为教义的、相对系统的法学体系。这不仅能够有效保障“同案同判”的稳定化,并通过提供解决问题的模板而减轻诉讼实践中的审判负担。这些为现行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改革提供了科学理念指导和实践范式。
如北京大学苏力教授所言,法教义学已成为当下我国刑法、民法、法理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的重要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也已为民事诉讼法学者所关注。法教义学鲜明的实践品格,通过关注诉讼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以影响未来司法实践作为其成功的重要标志。同样地,为适用民事诉讼法学法教义学研究模式的革新,特别是在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上应及时做出回应,共同推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育事业新发展。
当前高校民事诉讼法教学目标不够明确,大都偏重于抽象法学理论的讲解,而民事诉讼程序的操作性和应用性被无端轻视,显然难以有效实现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目标。另外,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内容较为滞后,部分教材观点缺乏创新,教材和民事诉讼实践脱节严重,并且教学方法仍显单一、教学效果有限,长期以教师为中心的“输入式”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现实要求。而法教义学是一种司法导向的法学教学方法,是消解当下法学教育中应用型人才培养不足的有效路径。
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教育阶段应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兼顾理论性与创造性等特质,不能舍本逐末。完整而健康的法学教育不应忽视技能训练和人文修养的任何一个方面。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所指向的是诉讼实践中争议问题的解决,“应用型”强调法律人应用法律规范的能力,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意在培养法律人的规范性思维能力。这种规范性思维是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前提基础,并以此为基点展开的体系化与解释工作。因而,法教义学理念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规范性思维深度契合,更是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的新模式。
法教义学教育教学方法强调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能够有效解决当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学过程中所面临的学生法律应用实践能力薄弱等不足,更能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实现本土化创新应用。
法教义学注重司法实践,将现行民事诉讼法规范具体应用到法律实践中,从解决具体民事诉讼案例法律问题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这种教育教学模式将大力培养学生查阅并解释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分析民事诉讼案件事实以及传播民事诉讼法学知识等的各项能力。因此,在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规划与设计中应切实贯彻法教义学理念,并在教学过程中真正落实课程规划设计,形成一种更加系统化、互动性更强的民事诉讼法学授课方式和教学方案,从而解决民事诉讼法学教育教学与诉讼实践相脱节的问题。
法教义学的理念、方法和功能同我国应用型法治人才的培养要求不谋而合。教育部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及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都旨在培养高水平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而作为法科毕业生迈向法律职业的第一道门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形式、科目、内容以及通过率等方面都会对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学产生影响并提出挑战。作为一个动态发展体系,法教义学方法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以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高度契合,因而应将法教义学理念和方法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以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目标进行深度融会贯通,将极大地满足新时代法律人才培养实际需求,共同为培养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人才提供有效路径。
一般来说,如果民事诉讼法自身法典化程度较高,则立法与实务的融合度也相对较高,而法教义学理论体系化程度也相应变高。但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程度相对不高,诉讼实务也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城乡差异、地域差异和审级差异在民事诉讼司法实务中长期客观存在。这些问题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教义学在民事诉讼法学教育教学中的应用。为切实消解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运用法教义学方法思维处理具体案件,必须做到以一个国家现有的法律规范为前提,然后借助其去找到此具体案件事实与某一抽象的法律规范的联结点,并经过一系列说明、解析和分析等工作,最终得出裁判结论。总之,法教义学方法切实立足于当前民事诉讼法现行规范,并与民事诉讼法司法实务教学进行有效互动和衔接,显然其教学效果将得到明显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