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是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规范、调整职业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越南作为中国的邻国,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与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越南作为东南亚国家联盟的成员之一,是中国与东盟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国家。越南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这与越南重视职业教育密不可分。作为越南职业教育发展的顶层设计和行动准则,越南《职业教育法》于2014年11月27日由国会通过,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越南《职业教育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教育机构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对越南《职业教育法》的修订背景、法律文本及经验启示的研究,不仅对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及实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而且也为当前我国职业院校加强与越南职业院校的合作交流提供政策参考。
越南《职业教育法》是在2006年11月10日越南第11 届国会通过的《职业培训法》基础上修订完善,2007年6月1日越南《职业培训法》正式实施。自《职业培训法》实施以来,满足了越南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对规范和调整职业培训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建立相对统一的职业培训法律体系及促进职业培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相较于近年来越南经济社会总体发展状况及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变化,《职业培训法》已不能满足于越南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的需求,亟需做出相应地修订和完善。
进入新世纪以来,越南国民经济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据统计,2000年越南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6.8%,国内生产总值311.7 亿元;2019年,越南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7.02%,国内生产总值2619.2 亿美元。越南经济的快速增长,特别是经济结构的发展变化,要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重视。一方面,在农业、工业和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亟需大量的专门性人才,这就需要职业教育机构培养能够胜任这些产业领域需求的人力资源,正如越南在新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中对职业教育的界定,“职业教育是指为国民提供初级、中级、大学水平的职业培训和其它职业培训计划的国民教育体系,以满足生产、企业和服务等方面的人力资源需求”,这也是“越南认为职业培训发展投资是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过程的技术人力资源培训战略中的重要任务[2]”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由于知识更新、技术变革、工作环境等变化,需要对在职的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培训,以确保在职人员能够胜任经济发展的要求。越南《职业教育法》对职业培训总体目标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服务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力达到与职业标准相当的水平,具有健康的身体、职业道德和创造能力,并且能够适应环境的变化。”总之,越南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培训要求的变化,要求《职业培训法》进行调整,以适应和服务于越南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需求。
越南的职业教育体系包括职业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其中,职业教育机构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包括职业培训中心、职业培训学校及职业高等学院。但是,在越南《职业培训法》中,只对职业培训机构做出了规定,而对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职业教育机构尚未进行系统完善的规定。同时,在越南《职业培训法》中,还存在关于职业培训的某些规定无法实施;关于职业培训的某些规定尚未建立一个适应职业培训多样性、丰富性、灵活性的实施机制;关于职业培训活动中新出现的一些社会关系尚未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和补充,或者已进行调整但尚未具体实施;关于《职业培训法》中的某些规定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欠缺一致性和统一性等方面的问题。此外,职业培训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水平。其中,中级水平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职业中级培训,高级水平包括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高级培训;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由教育与培训部管理,职业中级培训和职业高级培训由社会与伤兵劳动部管理;这就导致了职业教育不同类型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与国际职业教育水平框架的脱轨。由此,随着越南职业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及发展,要求原有的《职业培训法》进行修订,以适应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发展的要求。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东盟共同体的建设及成立,东盟国家一体化的进程深入推进,越南的职业教育发生了积极变化,职业培训的质量和效率得到了较大提高,受过训练的工人几乎参与了国民经济的所有部门,主要原因在于越南“职业教育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有效的合作模式是成功的关键。[3]”越南作为东盟共同体的成员,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等与东盟国家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一方面,越南职业教育培养培训的人才要适应这种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要求,满足区域一体化发展对职业教育变革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职业培训法》自身也存在局限性和不足之处,特别是与东盟共同体内部国家相比,亟需通过修订《职业培训法》,为职业教育蓬勃发展创造基础和动力,在满足国内人才需求的基础上培养更多的国际性人才。此外,随着越南与中国、日本、韩国等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深入推进,通过借鉴和学习国外职业教育发展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也需要越南修订《职业培训法》,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形势。
越南《职业教育法》共八章七十九条,包括一般规定、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活动与国际合作、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力和义务、教师和学生、职业培训质量认证、职业培训的过程管理、实施方式等内容,具体文本框架结构如表1所示。为更好地对越南《职业教育法》进行深度剖析,根据越南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及特点,结合越南《职业教育法》文本的结构及内容,按照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组织管理、教育主体、政策支持和质量认证五个维度进行文本分析。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些文本内容中,越南《职业教育法》中很多章节将“职业教育”仍称之为“职业培训”,这里的“职业培训”即为“职业教育”,本研究将尊重越南《职业教育法》文本中的本义。
表1 越南《职业教育法》文本框架结构
在越南,职业教育已被认为是国家可持续劳动力发展和变革的关键[4],由此,越南重视职业教育办学。办学主体多元性是越南职业教育的主要特征。越南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企业、机构、组织和个人,越南《职业教育法》中对这些办学主体的类型、形式、结构等进行了相关规定,比如企业的类型包括根据《企业法》设立和经营的企业、根据越南《民法》规定的具有法律地位的合作社或其它经济组织建立和经营的合作社,由这些办学主体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分为三类:职业培训中心、职业培训学校和职业高等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相当于职业高等专科学校或大学)。根据办学主体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公共职业培训机构、私立职业培训机构和外商投资的职业培训机构。公共职业培训机构是国有的职业培训机构,其设施由国家投资建设;私立职业培训机构是由社会组织、私营经济组织或个人所有的职业培训机构,抑或是由社会组织、私营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和建设的职业培训机构;外商投资的职业培训机构包括外商独立投资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国内投资者与国外投资者共同投资的职业培训机构。
同时,越南《职业教育法》中也对这些办学主体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对于政府、机构、组织等公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而言,应重点完成八项任务:建立开放、灵活、多样化的职业教育体系;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建立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机构;做好初中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进入职业培训机构的分类;注重各地区职业教育均衡发展;重视重点行业学科的职业教育;关心职业教育的公平和平等;重视产学研相结合。而对于企业、个人等私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而言,包括企业、社会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专业组织、其它组织、越南公民、外国实体、海外越南人都可以申请建立职业培训机构或参加职业培训活动,这些私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获得土地、税收、信贷、教育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培训、出租设施等方面的激励支持。
组织管理是职业教育办学的重要保障,包括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管理。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分为职业培训学校(学院)的组织机构和职业培训中心的组织机构(如图1),职业培训中心包括董事(副董事)、行政部门、学科、咨询委员会和培训服务机构,职业培训学校(学院)包括校务委员会(公立)、董事会(公立)、校长(副校长)、行政部门、学院或学科和咨询委员会。其中,行政部门、学科和咨询委员会在不同职业培训机构类型中都设置,在公立职业培训学校(学院)设立校务委员会、在私立职业培训学校(学院)中设立董事会。
在越南《职业教育法》中,关于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对这些机构的设立、责任和权利、成员、分支机构、终止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比如,越南《职业教育法》第11 条规定:应在公立职业培训学校(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主要负责制定有关学校组织和运营的指导方针、目标、战略、规划、发展计划和法规,制定培训和国际合作准则,按规定使用经费,决定学校的组织机构并有权要求免除校长职务,评估学校理事会决议、法规的执行情况,同时也对学校理事会的成员构成、任免程序、任期等作出了相关规定。第二,对这些机构负责人的素质和能力、责任和权利、任命和表彰、免职和离职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比如,越南《职业教育法》第13 条规定:职业教育中心主任需要具有一定的道德品质、至少具有大学学历、完成职业教育管理进修课程及身体健康,主要负责发布职业教育中心的规定,任免职业教育中心的各级领导、教学人员及行政人员,提供培训活动、国际合作及评估职业教育质量,按规定管理设备、资产和经费,遵守相关的信息和报告制度,制定并执行机构的法规,每年向上级部门报送职业教育工作报告等等。第三,对职业教育内部的附属机构进行规定和说明。比如,越南《职业教育法》第16 条对职业培训学校(学院)的分支机构进行了规定,指出:“职业培训学校(学院)的分支机构隶属于职业培训学校(学院),并接受校长(院长)的管理,这些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设立、登记的权限和程序要符合相关规定。”
越南《职业教育法》第七章对职业培训的过程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包括国家职业培训管理、职业培训检查、违规行为及异议处理。在职业培训管理的政府职责中,规定政府负责国家职业培训管理,中央政府的职业培训机构由政府负责国家职业培训管理,主要权利和职责包括制定或要求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发布并实施有关职业培训发展的战略、规划、计划、政策及有关职业培训的立法文件;规定职业培训的目标、内容和方法,教育工作者的资格,各级职业培训职业清单,有关职业培训设施和设备的要求,颁布有关职业教育的入学、考试、毕业等;规定职业培训注册证书的申请和发放;发布有关职业培训的组织和运作的统计数据和信息;职业培训组织结构的组织;为职业培训行政管理者、教育者提供培训和进修课程;调动、管理和利用各种资源开展职业培训等。与此同时,各部委应与中央政府的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职业培训进行管理,并直接管理各部委或机构的职业培训机构;各省人民委员会根据政府分类负责国家职业培训管理,制定和实施职业培训计划,审查职业培训机构等。
教师和学生是职业教育的主体,越南《职业教育法》第五章专门就教师和学生的范畴、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规定。越南职业培训机构中的教师包括理论课教育者、实践课教育者和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教育者,在不同的职业教育类型中,称呼也各不相同,比如,职业教育中心或职业培训学校的教育工作者称为“教师”,职业高等学院的教育工作者称为“讲师”,各不同类型职业教育工作者的职称系列也各不相同,如图2所示。
此外,越南《职业教育法》也对职业教育工作者的资格、权利和义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越南,成为一名正式的职业教育工作者,初级教育者要获得中等职业学校学位和初级职业技能证书;中级教育理论课教育者要具有学士学位,中级教育实践课教育者要具有中级职业技能证书,中级教育理实一体化教育者要同时具有学士学位和中级职业技能证书;职业高等学院的理论课教育者要具有学士学位,职业高等学院的实践课教育者要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证书,职业高等学院的理实一体化教育者要同时具有学士学位和高级职业技能证书。同时,作为一名职业教育工作者,还要根据职业教育目标和计划进行教学、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学会使用各种资源和设备、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企业实践、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等。
越南《职业教育法》规定,学生是指在职业培训机构学习相关课程的受训人员,包括学习初级水平职业培训课程、中级水平职业培训课程和高级水平职业培训课程的学生,也包括学习继续培训课程的学生。作为职业培训机构的受训人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按照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学习和实践,尊重职业教育工作者、行政官员、公务员和工人,在学习和实践中学会团结互助,参与社会工作和劳动、开展环境保护行动等,得到尊重和平等的对待,获得有关的学习和实践信息,享受社会激励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等。
越南《职业教育法》中涉及的政策支持,包括国家职业培训发展政策、职业培训机构政策、关于残障人士的职业培训机构政策等,这些政策分布于越南《职业教育法》相关章节内容之中(如表2)。
越南《职业教育法》中对一些规定给予了相应的政策配套、政策支持、政策补充和政策完善,这也为越南《职业教育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在政策配套中,越南《职业教育法》第26 条,规定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国家土地分配和租赁、信贷和奖励、税收、教材出版、设备生产等方面获得一定的收益;在政策支持中,越南《职业教育法》第6 条、第9 条和第50 条,都对相应的职业教育政策实施给予了专门的政策支持,比如第9 条对越南各级职业教育之间的衔接专门制定和实施“桥梁计划”进行支持;在政策补充中,越南《职业教育法》第58 条、第62条、第63 条和第64 条,都对相应的职业教育政策规定给予了补充和说明,比如第64 条对受训人员参加全国技能大赛、东盟技能大赛的优胜者的表彰和奖励给予了相关规定;在政策完善中,越南《职业教育法》第27 条,在职业教育对象上对职业培训机构举办残障人士职业培训活动方面进行了完善。
为有效对职业教育发展质量进行监控和认证,越南《职业教育法》第六章专门对职业教育质量认证的目标和原则、组织与管理、职业培训机构从事职业教育认证的权利和责任、职业教育质量标准认证、职业教育质量认证结果应用等进行了专门规定。在越南职业教育质量认证中,必须坚持保证和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保证职业教育目标符合成员需要的前提下,遵循独立客观和合法、诚实公正和透明、平等和服务于国家管理学科的原则,由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和实施。越南职业教育认证的组织包括国家设立的职业教育质量认证组织和由组织或个人设立的职业教育质量认证组织,这些职业教育质量认证组织需要具备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人员和财务状况,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职业培训机构在接受职业教育质量评估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制定并实施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发展的年度计划或长期计划、根据要求制定职业教育质量认证标准和程序、提供有关的职业教育质量认证信息和材料、按照主管机构的要求进行职业教育质量认证、支付职业教育质量认证费用等。一般而言,职业培训机构获得职业教育质量认证的有效期为5年,如果有职业培训机构在此期限内未能满足有关的质量认证要求和标准,则应撤销职业教育质量认证证书。
表2 越南《职业教育法》中的相关政策
越南《职业教育法》相关条款规定比较详细具体,尽管在相关内容中重视与其它东盟国家的统一性和衔接性,以提高越南在东盟国家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但是,在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机构、职业教育管理等方面,体现了科学的独具“越南特色[5]”的职业教育国家框架体系。比如,在职业教育体系中,越南《职业教育法》对正式的职业教育和在职的继续职业教育、公立的职业教育和私立的职业教育及初级职业教育、中级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在职业教育机构设置中,对各级各类职业教育机构设置的组织结构及各机构负责人、成员、权利、责任、任免等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切实保障了职业教育机构能够根据《职业教育法》明晰相关权利和责任;在职业教育管理中,越南《职业教育法》不仅对直属中央政府的职业教育主管部门、中央直辖市和省人民委员会及各省的职业教育管理部门等在职业教育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进行了明确,也对职业教育机构中,校务委员会(公立职业教育机构)、董事会(私立职业教育机构)、理事会(公立职业教育机构)、行政部门、咨询委员会及职业教育中心主任、职业院校校长(院长)、董事长等资格、权利和责任、任免等进行了详细地规定和说明。此外,越南《职业教育法》还对越南共产党组织、工作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业教育机构中的建立、运行等进行了规定。总之,越南《职业教育法》 作为指导越南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法规,在涉及职业教育发展的各主体、要素等方面的规定比较详实,这为《职业教育法》在越南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发挥最大效用提供了依据。
越南《职业教育法》自颁布实施以来,为保障该法的顺利实施,越南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并及时撤销了一些过时的政策、制度和文件。比如,出台了关于职业培训组织机构的政策、关于招生的政策、关于教育者的政策、关于财务的政策等,撤销了职业培训活动注册的政策等(代表性政策,见表3)。
越南《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及实施,完善的政策支持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越南《职业教育法》中,对涉及到的职业教育组织、实施、管理、评价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使政府、各职业教育机构、企业、个体等可以快速有效地根据《职业教育法》及时地开展职业教育活动,比如,受训人员可以根据越南《职业教育法》第62 条“适用于受训人员的政策”判断是否符合申请免收学费、是否申请奖学金等;另一方面,为保障越南《职业教育法》的顺利实施,及时的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规定、决定、通告、通知等配套政策,这些配套政策不仅补充和完善了越南《职业教育法》中一些未详细说明的规定,而且也为越南《职业教育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实践指导。
越南《职业教育法》由国民议会讨论通过,由时任国会主席阮生雄签字后,正式颁布实施。在越南《职业教育法》中,基本上每个章节都有关于组织机构设置、权利、责任等的规定和说明,比如越南《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1 条“范畴”重点指出涵盖了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和运作及参加职业培训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第3 条又对私立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等。越南《职业教育法》中合理的组织机构设置保障了越南职业教育活动的有序推进,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了职业教育办学的主体,比如,越南《职业教育法》第5 条“职业培训机构”和第7 条“私营部门参与职业教育”明确了职业教育办学的主体包括国家、企业、社会政治组织、社会经济组织、其它组织、越南公民、海外越南人、外国实体等都有权限建立职业培训机构,这对形成多元化的职业教育办学格局和构建具有越南职业教育发展需求和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导;二是明晰了职业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比如,越南《职业教育法》第23 条“公立和私立职业培训机构的权利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制定职业培训机构的战略和计划、提供各级职业培训、开展教与学的活动等,这种规定和说明为各职业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目标、内容等提供了方向性指导;三是明确了职业教育机构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比如,越南《职业教育法》第14 条“职业培训学校(学院)的校长”规定了校长必须能够根据董事会的决议颁布职业培训学校 (学院)的规章制度、实施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任免相关副领导职务等,这对职业教育机构内部各类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有力地推进了职业教育机构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完成。
表3 越南《职业教育法》相关配套政策
为了确保和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越南《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实行严格的质量认证制度,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具有明确的质量认证目标和规则,越南《职业教育法》第65 条“职业教育质量认证的目标、实体和规则”明确了实行职业教育质量认证应该遵循的两大具体目标和应遵循的四项原则,为职业教育质量认证组织和机构开展职业教育质量认证提供了行动指南;第二,明晰了职业教育质量认证和组织的构成,越南职业教育质量认证组织形式多样,既有国家层面设立的职业教育质量认证组织,也有社会组织或个人层面建立的职业教育质量认证组织,还有根据项目建立的职业教育质量认证组织,多元化的职业教育质量认证组织确保了职业教育质量认证的客观、公正和有效;第三,明确了职业教育质量认证的权利和责任,越南《职业教育法》第67 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职业教育质量认证的权利和责任”从制定并执行长期或年度计划、自评职业教育认证要求和程序等方面明确了职业教育认证机构的权利和责任,第68 条“职业教育质量标准认证”对职业教育质量标准认证的有效期及证书颁发进行了相关规定,第69 条“职业培训机构获得职业教育质量标准认证的权利和责任”规定了获得职业教育质量认证证书的职业培训机构必须保持并不断地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每年向职业教育机构发送一份报告及按照国家命令完成职业教育招生配额;第四,重视职业教育认证结果的应用,明确在招生、就业、经费投入等方面把职业教育认证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