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政策执行偏差的多维研究

2021-03-08 08:55
职教论坛 2021年2期
关键词:产教校企政策

从1991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提出“发展行业、企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提倡产教融合、工学结合”[1]到2020年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再次强调“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健全以企业为重要主导、职业学校为重要支撑、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中心任务的产教融合创新机制”[2],历时三十年,校企双主体的合作并未达到理想预期。美国政策学家艾利森提出:“政策目标的实现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的90%取决于有效地执行。”[3]因此,从政策执行过程的角度探究影响产教融合政策执行偏差的因素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视角。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回顾

在已有的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困境或障碍的研究中,有基于宏观政策来透视政策执行困境的,如潘海生等认为政策的冲突性和模糊性、政策的时效性、政策的变迁与调整周期长、政策反馈滞后、政策体系不完善等都会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4]。有从利益相关者视角出发分析政策执行困境的,如张斌提出国家、地方教育部门、学校和企业四大行为主体受到各自所处位置的制度约束和利益驱使形成了各自的行为逻辑或制度逻辑,导致政策执行的扭曲和消解[5]。也有分别从不同执行主体出发分析政策执行偏差的,如丁煌等基于协同理论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力的内在机理,提出了构建利益激励机制、积累社会资本、构建政策执行信息沟通机制、促进政策执行民主化等措施[6];曹珍和罗汝珍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质量报告进行分析,得出企业执行政策的整体积极性不足、大企业对职业院校的辐射面不够广、校企双赢效度未充分体现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受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因素的影响[7];李玉倩和陈万明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了伙伴选择成本、运行交易成本、资产专用性成本和准租金攫取成本这四种制度性成本诱发产教融合参与主体虚幻化、形式化和功利化的集体主义困境[8];罗汝珍从体制机制建设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产教融合政策执行的监测主体、监测内容、监测方法和模式以及体系,提出目前第三方监测机构缺乏,监测体系不完善,检测活动科学性不足导致政策执行成效滞后[9]。

整体而言,已有的研究成果大多选取了单一的分析维度,忽视了其他可能的维度及其相互作用;从研究的方法来看,鲜少有采用质性研究的方法来分析政策执行偏差的影响因素;从研究视角的选择上看,基于政策执行过程理论的研究目前处于空白,所以,本研究依据政策执行过程理论,辅之以扎根理论的质性研究方法,构建出包含技术、体制、利益、环境四个维度的分析框架,尝试回答以下问题:访谈涉及的企业和学校是如何实施产教融合政策的;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哪些棘手的问题;如何有效地破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策实施难题。

二、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一)理论框架

政策执行过程理论源于西方,主要有史密斯的过程模式、麦克拉夫的互适模型以及高金的府际政策执行沟通模型,三者各具侧重点。史密斯的政策执行过程模式主要从宏观方面分析了影响政策执行的因素,有理想化的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以及环境因素,并未深入分析执行机构与决策机构(理想化政策的制定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执行机构之间的博弈、执行机构与目标群体的互适等问题,后两者所构建的模型对上述问题均有一定程度的弥补。因此,本文借助此模型分析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执行者之间的博弈、执行机构内部的博弈、执行者的自身特质及其行动选择等。

产教融合政策执行是政策文本或政府话语体系下的政策目标转化为现实形态的政策结果的过程。从政策执行过程模型的分析内容获得启发,将其纳入到公共政策执行建构的技术、体制、利益、环境四个维度中。从技术的视角出发,主要分析政策内容与复杂现实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匹配度。体制视角下,讨论我国纵向层级政府之间、横向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博弈。利益视角下,讨论作为政策执行的两大主体的特质对其行动方向的作用。最后,基于文化视角,说明社会组织、区域差异以及层次差序现象对政策执行偏差的影响。文章构建了分析产教融合政策执行偏差的模型,如图1所示。

(二)研究方法

1.研究对象的选取。文章主要将政策执行作为研究主题,以K 市的职业学校及其合作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旨在从政策执行过程的角度分析影响政策执行偏差的因素。采取个案研究的方法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有助于捕捉和追踪政策实践中涌现出来的新现象和新问题,同时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也能够很好地结合实践并且验证下文所提出的框架。

2.资料的收集与分析。资料的收集采用了半结构化访谈的方法。在取得访谈对象同意的前提下,对11 名受访者进行了半结构化访谈,同时也参观了相关学校的实训基地等,在此过程中了解到产教融合政策执行的现状以及不同的政策客体对政策及其执行状况的看法。访谈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被访谈学校和企业是如何执行产教融合政策的;换言之,二者是如何开展合作的,开展了哪些方面的合作;(2)被访谈企业和学校在合作的过程中有哪些收(受)益;(3)在执行产教融合政策的过程中遇到了哪些方面的困难或挑战;(4)被访谈企业和学校对政策(政府)有哪些建议或意见等。通过现场笔录和手机录音的记录方式,将资料转录之后匿名处理用于进一步的分析。经过一段时间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最终得到访谈逐字稿约五万余字。

表1 研究对象基本信息

资料分析借助扎根理论的三级编码方法,即开放编码、主轴编码和选择编码来分析产教融合政策执行偏差的原因。开放编码主要界定资料中发现的一般概念,抽象出包含政策目标与复杂现实相互矛盾、实体法的繁荣与程序法的缺失等多个类属;在此基础上继续挖掘各关联类属,通过异同比较在主轴编码时确立了影响政策执行的深层次原因。基于建构的分析框架,最终选择在编码时,从技术、体制、利益、环境四个维度抽象得出产教融合政策执行偏差的原因。在此,以部分资料为例展示编码过程(如表2所示)。

表2 部分资料编码分析的过程

三、产教融合政策执行的偏差

(一)执行过程:政策的“伪动”执行

政策的“伪动”执行即象征性执行,是地方对中央政策选择性执行的一种方式,这种选择性执行表现为地方政府对中央的弱反抗[10]。近几年来中央层面促进产教融合、校企深度合作的政策频发,要求企业增强责任意识,学校与企业在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等方面密切结合,基于这样的压力,中央对地方施压,地方对学校施压,进而出现了政策的“选择性执行”现象。企业为了响应国家号召体现承担教育的责任意识,只是有效利用学校的土地资源来实现自己生产的目的。“这个专业在市场上存在很大的缺口,预计K 省未来这个行业的人才缺口将达到2—10 万人左右。我们选择和XX 职业高级中学合作,他们为我们提供两层楼的场地,我们投资建设人才培养基地。”(访谈资料:GDGM20200928)“目前我们与学校的合作就是,学校有ZP(专业缩写)这个专业,他们给我们提供场地,学生定期到这边学习,了解整个工作流程,设备设施等都是我们自己的,技术这块儿也是我们自己做。”(访谈资料:GDZP20200928)同时,学校为了完成来自上级部门下达的目标,制定了属于自己的“执行计划”。“之前学校只是为我们企业提供一个场地,我们来培养相关专业的学生,设备等都是我们自己的。但是现在学校好像有指标要完成,就会有一些茶艺师和糕点师的培训等,我们派企业的人员过去学习,虽然这些对我们行业一点用处都没有,但是这也是校企合作的一个方面。”(访谈资料:GDZP20200928)

(二)执行结果:校企双主体无法双赢

政策执行过程的表面化,一方面与中央层面政策制定的初衷相悖,另一方面学校和企业由于无法实现双赢而达不到长效合作的效果。在访谈中我们了解到,从学校的角度来看:“一句话,我们学校是巴不得和企业实现无缝对接的,因为企业的生产线也好设备也好都是最新潮的,我们很想把学生送过去培养,但是企业更多的是把学生当成劳动力。他们达不到比如说培养熟练的技术工这些教学目标的,他们也不愿意这样来培养我们的学生。”(访谈资料:JGTS20200930)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如何实现产教融合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这其中有很多真空,比如这个过程中企业的收益从何而来?另一方面,公立学校收益本来就少,又如何实现校企共赢呢?”(访谈资料:GDGM20200927)此次访谈对象我们选取的是公立的职业学校及其合作企业,其中突出问题表现为公立学校的公益性与企业的经营性矛盾凸显,导致公立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停留在“借地育人”的层面。

四、案例分析

(一)技术维度

从技术视角出发,我们关注的是政策目标及其实现路径。政策内容反映的是决策者对政策实施效果的理想刻画,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征;同时,政策制定一般情况下都是滞后于社会发展需求的。政策的理想化程度高、可操作性弱等都会影响政策执行效果,具体表现为政策文本与复杂现实之间的矛盾、宏观规划多于实施细则。

1.政策文本的“柔性”与复杂现实的“刚性”。《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支持公办职业学校利用自身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与企业进行多种合作形式的办学;鼓励支持企业到职业学校共建生产线、生产性实习工厂,探索校企股份制合作、独资经营、租赁承包、前校后厂等多种校企合作模式”[11]。一方面,中央的政策文本大多以“支持”“鼓励”“带动”等导向性词汇行文,缺乏强制性;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并没有考虑到企业、公立学校均作为具有利益偏好的理性经济人,需要掌握一定的行动资源[12]才能有效实现自己的目的,同时政企校三方信息不对称以及无法实现共赢会导致政策执行的形式化,集中体现了政策文本之“柔”与复杂现实之“刚”之间的矛盾。政策文本中采取鼓励性的话语“支持职业学校与民营(中小)企业合作培养技能人才”[13],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对于平均寿命不足三年的中小型企业而言,由于自身发展的局限性无法与学校建立长效合作机制而难以实现深度的校企合作。“像我们学校的专业都是服务型的,涉及的大都是微小企业,由于小微企业自身的生存发展局性,今天在明天还在不在,我们就不得而知了,这是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蛮困难的问题。”(访谈资料:PLSP20200926)公办学校基于自身的公益性,同时也要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因而在校企合作中处于进退两难的处境。“因为我们是公办学校,是不能有任何收益的,即使企业来了,我们也无法推进,因为任何事情都是需要成本的。”(访谈资料:JGTP20200930)因此,若不跨域这一现实藩篱,产教则难以实现突破性的融合。

2.实体法的繁荣与程序法的缺失。国家层面的及现有的省级层面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政策在大方向上均为利好政策,但绝大多数都是缺乏实施细则的。“这样说吧,关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政策文件,多是‘实施意见’‘实施办法’‘通知’等,缺少实施细则,导致其操作性不强。”(访谈资料:JYSP20200925)“职教20 条” 为促进校企深度合作提出“校企合作中,学校可以从中获得智力、专利、教育、劳务等报酬”“给予企业金融、财政、土地、信用支持”“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兼薪制度等。”首先,这需要承担政策实施任务的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教育部、人社厅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比如在经济激励方面,地方政府要带动相关的职能部门将财政、土地、信用激励的具体办法以政策形式出台,让企业切身感受到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可以获得具体的红利,否则“钻空子”现象便会出现,“政府确实出台了很多政策,比如说减免税收的政策,其实(地方)政府根本没有执行,企业尝不到这个甜头。政府只是画了个‘饼’给你,没有告诉你具体怎么去吃。”(访谈资料:JGTS20200930)其次,地方政府要明确公办学校与企业对接的具体实施办法;同时,地方政府也要对校企之间人员的互兼互薪制度做详细的说明;再者,校企对接过程中涉及到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也要相应地做出详细说明。否则“政策出来会有一些漏洞,企业直接找一个学校签订校企合作合同,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不落到实处。”(访谈资料:PLQT20200929)最后,在保障学生基本权益方面,应对不同专业学生的实习补贴做最小阈值的规定。在访谈中我们了解到:“关于学生到工厂实习的补助问题,主要还是看专业,比如说我们K 市的公办幼儿园,他们不可能给我们学生福利待遇的,因为他们是公办的,它的每一项资金都是专项拨款的,他其实没有这部分款项来给我们学生发放补助的。反过来还需要我们的学生交一些代教费和伙食费的。”(访谈资料:JGTS20200930)由此可见,完善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目标的关键。

(二)体制维度

1.纵向——层级制组织结构下政治权威的碎片化。“尽管我国的政治体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但是条块所造成的矩阵组织彼此割裂,这使得真正的权威是支离破碎的。”[14]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最大化”“自利型政府”现象普遍存在[15]。在产教融合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各政府部门秉承“部门本位”的理念,地方财政部门不仅要服从地方政府的管理也要听从中央财政部门的意见,“GDP 至上原则”下,作为基层政府的财政部门会面临来自多个委托方的不同要求,因而会产生多重目标之间的冲突。地方财政尤其是相对落后的地区,由于公共支出的压力,当面对来自于不同上级部门的要求时表现得无能为力。这种压力型体制也会导致政策的“选择性执行”。这里的压力主要来源于目标任务压力和监督考核评估压力。我国各级政府间的关系和政府治理的特征表现出很强的“行政发包制”特点[16],这一原则决定了下级政府必须对上级政府的发包任务负责。近几年来中央层面促进产教融合、校企深度合作的政策频发,要求企业增强责任意识,学校与企业在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等方面密切结合,基于这样的压力,中央对地方试压,地方对学校施压,进而出现了政策的“选择性执行”现象。企业为了响应国家号召体现自己承担教育的责任意识,只是有效利用学校的土地资源来实现自己生产的目的。同时,学校为了完成来自上级的目标任务,制定了属于自己的“执行计划”。换言之,学校和企业的合作一定程度上是响应上级的政治权威而已。

2.横向——同级政府不同职能部门间的协同性差。地方政府在面临理性人和代理人的双重角色冲突时,会通过虚泛响应中央指令来掩护自利诉求的本心,最终政府间关系表现为“凝聚为表、疏离为实”的分立型联合体[17]。地方政府一方面要为自身发展尽心竭力,同时又肩负着上级委托的任务,地方政府的角色就变为理性人兼代理人,此时,同级政府不同职能部门间会出现各自为政的“隐蔽行为”。以教育部和人社部为例,二者在资源汲取上径自运作。虽然双方联发《关于做好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一方面要推进将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的进程,扩大技工学校的招生;另一方面要严惩生源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学生在招生平台上鲜少见到技工学校的名单,地方保护主义丛生。在访谈中我们了解到“他们是地方保护主义,打压技工学校。他们(教育部)管的中职学校也就是职高,我们(技工学校)根本进不到学校去。比如说XX 的职高就给下面的中学下指标,要求中学的校长必须要为其送多少学生,我们(技工学校)都不在招生报上,学生根本都看不到我们的招生信息,怎么来填报(我们学校)?”(访谈资料:JGTS20200930)“教育部和人社部双方没有利益的交叉点,技工学校属人社部管,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他们(教育部)的支持。我有个同学在人社部当副局长,某技师学院的某院长带人到中职学校去宣传(招生),但无法进入学校去。”(访谈资料:YNUT20200922) 在我国这样一个非完全中央行政控制的体制当中,表面上二者响应了国家的号召,为职业教育和社会的发展共同努力,当面临利益和角色冲突时,将自身的诉求藏于服从政治权威的外壳之下,集中体现了我国政府职能部门间协同性不足。

(三)利益维度

1.“行为人”与“理性人”的对决。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行为是理性人的典型决策模式。然而随着经济学界对“理性人”的质疑呼声越来越高,“行为人”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也就是研究者普遍关注能力和动机的综合作用,既探讨个体是否拥有实现某类最优决策的能力,又侧重亲社会性、公正、声誉等社会动机对个体决策的影响[18]。此前的研究中,企业作为“理性人”的角色代入感较为浓厚。基于学者们纷纷提出要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国家也以政策文本的形式将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纳入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当中。作为理性人,职业院校希望通过与企业的合作促使学生跨过理论与实践的鸿沟,即获得实习实训资源;企业则想要通过与学校合作获得人力资源和场地资源等。企业最想解决的是劳动力问题,学校则以人才培养为本,二者都会通过合作最大化实现自己的目标。“企业解决劳动力问题才是他最大的目的,培养学生只是顺带的,他们会认为学生毕业之后就会离开企业,那么自己就白费力气了。不可能上升到为国家培养人才这样的高度,他可能更多的就是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企业现在更愿意合作的是,比如说针对一条生产线,企业如果需要我们的学生,就会看看我们学校有没有场地,紧接着就会把这条生产线建到学校,当然肯定是淘汰了的设备,然后就针对这条生产线来培训学生,就是很简单的这种合作。”(访谈资料:JGTS20200930)作为“行为人”,企业也会关注自己的社会声誉、亲社会性等,切身地为学生的生存发展考虑以树立企业形象。当“理性人”和“行为人”目标有吻合的部分,企业也会深入地参与到校企合作当中,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理性人”依旧是战胜了“行为人”的。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时了解到“一方面,我们企业要考虑到未来的市场,另一个也要对这些学生负责任,我们引导学生选择了这个行业,那么这个行业的前景我们一定要考虑。我们提出来的口号就是,让学生通过努力地学习,拥有一技之长,将来走上社会之后能够自食其力,说高一点就是可以有尊严地活着。”(访谈资料:GDGM20200927)企业既有“理性人”的一面,也有“行为人”的一面,当“行为人”战胜“理性人”时,校企深度合作便会推进。

2.执行者的特质与行动选择。执行者的特质决定了其行动选择方向。根据执行者的特质,低端企业、中端企业、高端企业分别会选择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职业类本科院校及普通本科院校合作。然而,在现实中,各层次的职业院校都会出现“高不成、低不就、中不通”的情形。校企双方建立长久且深入的合作以需求的对等匹配为基础,即这种需求对双方而言都是重要的稀缺性资源[19]。校企双方的互补性不足主要体现为双方无法完全实现对彼此稀缺性资源的满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职学生的素质无法满足企业一线对产业工人的技术和能力需求,企业的外部性难以内部化;其次,对于中职学校而言,其合作企业大多为中小微企业,在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下,他们的存活才是根本问题;企业对教学的贡献率不足,企业往往重生产轻人才培养,很大程度上无法满足学校的教学目标。在对幼儿专业的教师访谈中了解到“一句话,我们学校是巴不得和企业实现无缝对接的,因为企业他们的生产线也好设备也好都是最新潮的,我们很想把学生送过去培养,但是企业更多的是把学生当成劳动力。他们达不到比如说培养熟练的技术工这些教学目标的,他们也不愿意这样来培养我们的学生。”(访谈资料:JGTS20200930)

(四)环境维度

影响政策执行的环境因素是指与政策执行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部要素的总和,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环境,也包括政策所处的自然环境。这里的社会环境主要是指层次差序现象,自然环境是指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导致政策执行异化。

1.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处于政府、企业、学校之间,发挥沟通、协调、咨询、监督、管理等作用和职能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主体[20]。问题反馈平台、稀缺资源、有效信息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产教融合的技术性障碍,搭建产教融合信息交流平台,是推进产教融合的基本要求,也是当前的薄弱环节,表现为学校、企业有问题无处反馈、反馈无效而停止反馈等。“目前我们遇到问题都是自行解决,没有以文本的形式主动向政府反映,我们一般都是主动寻求解决方案来达成我们的教学目标。因为反馈也没用。”(访谈资料:JGTS20200930)缺乏横向沟通的多向度反馈机制,导致校企合作问题搁置,政策执行停滞不前。

2.地区差异。不同地区因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状况、教育发展水平的不同,政策执行也有一定的地区差异。整体而言,东部沿海地区教育发展水平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对于校企合作而言,沿海地区的政策灵活性、财政供给、企业的参与度、公众对政策的感受度都优于中西部地区。访谈中了解到“在发达地区,比如说广东,以电工专业为例,工厂直接把他的厂房开到学校里头,它的汽车专业和工厂联合办学,开门营业,汽车打蜡,什么都做得,这个是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但是我们做不到这一步,毕竟云南是相对而言比较落后的。”(访谈资料:JGTS20200928)

3.层次差序。层次差序上,一方面表现为重点学校、支柱型企业先于非重点学校、中小微企业获得产教融合政策的支持;另一方面政府、企业、学校先于家长、学生了解到产教融合的政策措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策的落实不仅需要来自政府层面、学校层面的支持以及企业方的配合,也需要学生、家长深入了解政策的内容、政策实施的效果等。在访谈中我们也了解到,“政策执行的好坏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也需要教科部门的评估和宣传,同时也需要家长的认可等。”(访谈资料:PLSP20200927)因此,教育部门等对政策的宣传力度影响着人们对政策的理解程度,直接关系到政策的实施。

五、结论与建议

(一)地方性产教融合法律制度亟待“落地”

行为公共政策的研究告诉我们,通过降低政策的认知成本可以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即政策文本中的各类项目要容易接触、理解和使用[18]。在立法层面,要将各执行主体在产教融合中的法律责任明晰化,尤其是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学校、企业与学生、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政策刚性、保障各主体权益的同时防止产教融合中各主体对接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出现。此外,产教融合制度“落地”亟待地方完善程序法,将原则性的规定转化为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让校企“心动”。在优惠激励机制上,尽快出台对企业在财政、信用、土地、税收等方面经济激励的相关实施细则,让企业能够切实感受到政策红利。比如地方政府要适当降低享受税收政策的准入条件,对参与产教融合的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根据其参与程度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对非国有企业中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有侧重地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等;银行对参与产教融合的中小微企业适当提高放贷的额度等。在成本补偿机制上,政府可设产教融合专项基金对企业为学生提供的师傅、技术、设备、操作场地等资源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奖励或补偿。在收益分享机制上,明确公办学校与企业合作中的权责关系,资源共享关系,利益分配细则等。

(二)监督型政府治理能力亟待提升

在“政治锦标赛”和“分税制”等制度设计下形塑了“发展型政府”模式[21],政策执行偏差是以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的发展型政府治理模式下的必然结果。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催生了逐级传导的压力型体制,导致各级地方政府为了实现目标而实现目标。因此,政府要落实“放管服”,要从具体的事务中抽身出来,运用法律、制度、行政等手段发挥统筹全局的协调能力,比如政府牵头制定校企合作章程,规范校企合作行为,建立校企合作利益保障机制等;同时也要对政策执行的实效进行有效地监督,及时跟踪和评估,并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加以科学诊断适时调整。公办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受制于自身性质等因素在推进产教融合过程中受阻,企业无法在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满足自身的利益诉求,导致校企难以双赢,因此,在保证国有资产不会流失的前提下,解决校企合作难的问题,需要地方政府联合各部门成立产教融合办公室,引导(遴选)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在此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实现协同治理,牵头并联合行业、企业以及学校共同制定校企合作的投资制度、合作制度、责任制度以及评价制度,发挥政府对资源的整合和配置作用。

(三)校企互适互信互配互利实现共建共管共教共赢

校企互适实现共建。这里主要解决校企双方互补性资源的匹配度问题,一是校企双方基于自身的发展需求自愿选择合作,二是双方需求的资源通过市场购买等方式不能瞬间满足,三是双方可以实现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经过相互“打量”之后二者基于共同的目标和愿景,在合作条件、合作方式、资源共享等细节上达成共识,共建一个“产教融合项目”。如杭州西湖职业高级中学与合作企业共建了产教融合大楼,共同运营酒店,同时大楼中还设有技术培训中心和产品培育中心等。校企互信实现共管。相互信任是校企合作的前提条件,双方通过签署共同遵守的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关系的长效发展。二者相互信任,相互依存,共同参与,共同管理,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合作开发培训项目、合作生产项目、合作研发项目、合作经营项目等,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学生的培养计划、实习计划、必修课程、选修课程等;在企业内部为学生打通晋升通道,在学校内部为学生提供升学通道,既保障企业利益又兼顾学校的育人目标,同时也促进学生的成长。校企互配实现共教。这里主要是指校企相互配合,共同打造以校企分别为主导的教学、生产、实习、科研平台。比如对于中职学校的学生而言,分别针对高一、高二、高三的学生开设以学校为主导的“教学+实习”平台、以校企主导的“实习+生产”平台、以企业为主导的“生产+科研”平台等,最终实现校企互利共赢。

(四)搭建信息反馈平台整合多向度沟通网络

搭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信息平台。各省应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委员会,畅通信息反馈渠道,解决校企合作中遇到的难题。在访谈中了解到,政策执行过程中即使遇到了问题由于缺乏畅通的反馈渠道、信息反馈程序繁琐等导致问题搁置。因此,在纵向层面,为畅通科层组织内部信息流动渠道,可以考虑必要时的跨层级的直接信息反馈和交流;横向维度上,可以依托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形成向上收敛、向下发散、横向联通的信息沟通网络和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统筹协调机制[22]。以便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地反馈,中央和地方也能够在有效时间内做出相应调整,推进政策执行。各地的文化宣传委员会要加大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的宣传力度,力求做到家喻户晓,提升产教融合的文化影响力,比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举办“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宣传周”,将产教融合成功的典型事例予全民共享等,提升职业教育在国民心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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