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区域开展校企合作差异性分析
——基于我国31省区中等职业学校的比较

2021-03-08 08:55
职教论坛 2021年2期
关键词:省区平均水平象限

一、背景

(一)政策要求

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1]。近年来,国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障校企合作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 号)中提出,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构建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全面提升人力资源质量;2019年颁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 号)中明确,要求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一批优秀培训评价组织,推动建设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评价职业学校的重点之一。上述政策文件的颁布,将职业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确立了其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二)客观现实

我国幅员辽阔,区域之间发展极不平衡。东部地区人口密集,在自然、人文环境等方面占据优势;中西部属于内陆地区,自然条件相对艰苦,尤其是西部地区,地广人稀,气候干旱,环境较为恶劣。同时,东中西部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区产业结构、教育发展程度以及国际交流交往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这种不均衡性客观上导致了职业学校在开展校企合作方面存在较大区域性差别,因此迫切需要对不同地区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进行差异性比较分析,以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更好地促进各区域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健康、均衡发展。

本文根据政策要求和客观现实,围绕我国中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实施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同时考虑到我国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由此带来的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的差异性,参考相关研究文献中的方法[2],设计开展校企合作的可能性和难易程度两个维度(指标)(以下简称“合作可能性”和“合作易度”),对我国31 省区(包括东部、中部、西部)进行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指标设计

(一)设计原则

科学客观性。即指标的设计既符合政策要求,又客观反映评价对象的真实情况。同时以定量研究为主,采用客观、真实的官方公开发表数据为基础。中等职业学校数(不含技工学校)和企业数均从《中国统计年鉴》(2020 版)中采集,31 省区面积来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统计表》(截至2017年12月31日)。

目标导向性。通过指标设计进行分区域评价的目的不是为了排名,而是要客观反映各地开展校企合作差异性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对策,提高校企合作的有效性,促进区域间校企合作均衡发展。

可操作性。反映区域间校企合作实施可能性的指标有很多,本文对指标的设计尽可能简化,且计算方法及过程较为简单易行,可操作性强。

根据上述原则,选取“合作可能性”和“合作易度”两个指标,这两个指标既具有相对独立性,又具有关联性,二者都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

(二)指标内涵

1.合作可能性(P):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的可能性大小。采用各省区企业数与中等职业学校数的比值来表示,具体如下:Pi=Qi/Si(i 为省区编号,i=1,2…31,下同),Qi为i 省内企业数,Si为i 省内中等职业学校数。这一指标反映了各省区企业数与中等职业学校数的对应程度,它将校、企合作的两大实施主体结合起来,从二者数量对比上进行客观分析和比较,尽量先剔除企业和学校两个主体在主观方面带来的制约条件。一般来说,P 值越大,说明中等职业学校选择企业的余地越大,校企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比值越小,校企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小。

2.合作易度(E):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的难易程度。采用各省每百平方公里内的企业数来表示,具体如下:Ei=Qi/Ki,Ki代表i 省的面积(单位:百平方公里)。这一指标直接反映了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的难易程度。也间接反映了人口密度、地区经济发展、市场结构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对于校企合作的制约。一般来说,人口密度越大,经济社会发展越好、自然条件更优越的区域,其每百平方公里内的企业数会越多。区域内可与学校合作的企业资源越多,即说明开展校企合作会更容易和便捷。

三、指标分析

(一)单指标分析

(校企)合作可能性(P)。2019年全国P 的平均值为3287(即3287:1,意思是1 所中等职业学校平均对应3287 家企业,下同)。31 省区中有11 个省区的P 值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东部占7 个省区,从高到低分别为:江苏、北京、广东、山东、上海、福建、天津;中部仅有湖北一地的P 值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西部有3 个省区的P 值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分别为重庆、西藏、宁夏;31 个省区中有20 个省区的P 值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东部占3 个,分别为河北、辽宁、海南;中部占7 个,分别为安徽、河南、山西、江西、湖南、黑龙江、吉林;西部占9 个,分别为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广西、内蒙古。整体上看,校企合作可能性东部优于中西部。东部地区有72%省区的P 值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而中部和西部地区的P 值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省区仅占12.5%和25%。值得注意的是,中部地区的校企合作可能性总体不如西部地区,其主要原因是中部地区一些省份有较多的中等职业学校。如:吉林省,企业仅有212073 家(在31 省区中排名第27位),而中等职业学校有255 所(在31 省区中排名第13 位),因此P 值位居全国末位(见表1)。

(校企)合作易度(E)。2019年全国E 的平均值为262(即全国每100 平方公里内平均有262 家企业。31 省区中有21 个省区的E 值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东部占11 个,中部占6 个,西部占4 个。综合各区域的具体情况分析看,东部11 省区的E 值均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其中上海、北京、天津、江苏的E 值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中部有四分之三省区的E 值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只有黑龙江和吉林两个省区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西部地区除了重庆、贵州、陕西、广西4 省区的E 值集中在262-1000 区域之间外,其他地区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西藏、青海、新疆、甘肃、内蒙古五省区的E 值不到65。整体上看,东、中、西部(校企)合作易度呈现逐级递减的态势。东部大部分地区的E 值在1000 以上,中部大部分地区的E 值在262—1000之间,西部大部分地区的E 值小于262(见表2)。

表2 31 省区校企合作易度(E)分布

(二)综合分析

以31 省区(校企)合作易度(E)为横坐标、(校企)合作可能性(P)为纵坐标建立二维坐标系。为方便进一步分析,在坐标系中以全国平均为原点,构建象限图(见图1)。

第一象限表示P 和E 值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说明在该象限的省份校企合作的可能性较大且相对容易合作。落在该象限主要有10 省区,其中东部占8 个,分别为江苏、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浙江、山东、福建,中部和西部地区各占1 个,分别为湖北和重庆。

第二象限表示P 值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E 值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说明在该象限内的省区有(校企)合作的可能性,但可能合作难度相对较大(如:学校与相关企业相距遥远)。落在这一象限的省区较少,仅有西部2 个省区,西藏和宁夏。主要原因是这两个省区企业数和学校数都相对较少。

第三象限表示E 和P 值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说明在该象限内的省区校企合作可能性较小且合作难度也较大。落在该象限内有8 省区,中部占2 个,分别为黑龙江和吉林;西部占6 个,分别为青海、新疆、四川、云南、甘肃、内蒙古。

第四象限表示E 值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P值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说明在该象限内的省区(校企)合作可能性不大但相对容易合作。落在该象限中有11 个省区,其中东部3 个,分别为河北、海南、辽宁;中部4 个,分别为河南、安徽、江西、湖南;西部3 个,分别为贵州、陕西和广西。

综合上述,东部地区校企合作实施可能性高于中西部地区。从P 和E 两个指标来分析东中西部校企合作的差异,浅层次上看是由于区域间学校数和企业数的差异,深层次表现为区域间各方面发展的不平衡:一是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由于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等条件的制约,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程度高于中西部地区;二是区域间校企合作机制特色不同。如,东部地区的校企合作机制主要是立足于市场,中西部地区的校企合作机制主要依赖于政府和企业支持;三是区域间职业教育发展不平衡。从教学设备、师资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等方面来看,东部地区总体上都要优于中西部地区。

四、几点建议

(一)完善不同特色的校企合作机制

由于受到劳动力市场结构、产业结构和职业教育管理制度的影响,我国各地形成了不同特色的校企合作机制[3]。面对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校企合作机制上的差异,应顺应各区域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完善不同特色校企合作机制,避免盲目追求模式统一。如,对于中西部地区,应加强地方政府主导作用,激发政府参与校企合作机制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动用各种社会力量加强校企合作深入开展。同时运用各种激励政策提高企业在校企合作方面的参与度,校企协同,达到共同培育人才的目标。

(二)加强东中西部地区合作

中西部地区教育基础相对薄弱,发展迟缓。利用东部地区丰富的资源优势,搭建东中西部资源共享平台,带动中西部地区校企合作的发展。

一是继续实施对口帮扶政策。一方面,国家继续投入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来促进中西部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一些发展迟缓的行业、贫困农村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另一方面,东部支援省市鼓励当地职业院校与中西部职业院校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帮扶关系,提升中西部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再者,国家、地方共同协调东部地区大中型企业及用人单位与中西部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探索多种合作模式。

二是跨区域构建“职业教育集团”。将东、中、西部相关产业的“区域型职业教育集团”合并,按照相关的行业组建跨区域行业性职教集团,吸收和借鉴不同区域内校企合作的模式和经验,拓展跨区域合作领域,整合各区域内职业学校和企业资源,实现资源共享、经验互鉴、共同发展。

三是建设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中西部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东中西部地区有关部门、行业、企业等共同加强互联互通校企合作网络化、信息化平台建设[4]。便于采集、储存和管理各方相关信息,打破东中西部地域的局限性,实现信息在线实时信息交互,互通共享,及时帮助东中西部地区解决校企合作中的各类难题,提高跨区域校企合作的质量和效能。

(三)对校企合作中的“企业”内涵重新进行界定

为深化校企合作,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大部分省市紧跟其后发布省市级《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在关于合作企业的条件方面规定:《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1,5-6]。全国部分职业院校依据教育部及各省市颁布的相关文件,结合自身的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制定校企合作管理制度或者校企合作管理办法。根据各院校发布的校企合作管理办法,大多数职业学校都在合作企业条件上做了明确规定: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7][8][9]。根据本文易度(E)指标分析可知,西部地区的E 值大部分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说明西部地区每百平方公里内具有上述规定的企业数量极少,尤其是西藏和青海等地。而现实情况是,一些职业学校选择的合作对象并非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企业,还包括一些本地的非法人企业或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如理发店、餐厅,甚至合作社、农牧民的家庭作坊等。据此,建议中西部一些省(市)根据自身区域经济特点和本地企业的发展情况,重新界定校“企”合作中职业学校合作对象的范畴,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适当扩展到“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范围。以便当地职业院校选择合作伙伴有更多、更灵活的选择余地,促进职业学校和当地经济的共同发展。

(四)建立校企合作分区域评价机制

健全校企合作评价机制,由评价结果反馈校企合作开展中的各类问题和缺陷,进一步促进其改革和发展。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东、中、西部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校企合作的认识和实践水平也存在着较大差异,短时间内无法改变区域间发展不均衡现状的前提下,若使用整齐划一的校企合作评价标准,则不能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区域提出精准的校企合作改革建议,因此实施区域间分类评价机制显得十分必要而且紧迫。面对区域间校企合作的差异,建议在同一评价指标体系下,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建立不同要求的评价标准,即不同的评分等级标准。尤其是像“三区三州”等一些不发达的西部地区,应结合当地的实际发展情况,单独制定校企合作评价指标的评分等级标准,增加评价机制的可调适性和灵活性,使评价反馈结果更具有区域针对性,提高评价机制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五)健全校企合作的监督机制

近些年来,国家出台各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政策文件后,各地区纷纷结合当地发展,出台了各项地方性文件来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要求,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复制国家宏观政策、细化度不足等问题[10]。为促进校企合作政策在地方的落实,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一方面,国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考核机制,监督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校企合作政策的落实情况,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建立校企合作考核监督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校企合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价[11]。定期考核职业学校及合作企业实施校企合作中的成效,并及时反馈以便设计针对性指导方案,进一步巩固校企合作的实施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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