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奂 赵雨潇
(成都体育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1896年在希腊雅典举行的第1届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游泳比赛是现在竞技游泳运动开端的标志,国际泳联(FINA)也在1908年的第4届现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正式成立。从第1届奥运会只有自由泳项目的游泳比赛,直到2016年里约奥运会拥有34枚的金牌大项,竞技游泳运动得到了飞速的发展。
游泳竞赛规则作为游泳竞赛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都要从不同的角度去遵守规则,同时规则的存在也保证了所有竞赛者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创造优异成绩,充分发挥着其独有的价值。
游泳技术随着时代的变革而飞速发展,游泳竞赛规则也因为游泳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更新。本文将根据近三次游泳竞赛规则:《游泳竞赛规则 2010-2014》、《游泳竞赛规则 2014-2018》、《游泳竞赛规则2019-2022》中不同泳式竞赛规则的变化进行比较、分析、研究,目的在于找出规则演变的因素与所产生的影响,阐述竞赛规则与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之间的关系,促进游泳运动的发展。
自由泳英文称为“freestyle”,因此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自由的游泳,即不受任何姿势的限定或约束,因此自由泳的竞赛规则是最为简洁的。比较近三次竞赛规则发现,《游泳竞赛规则2010-2014》中描述 “允许运动员出发和每次转身后不超过15m的距离内完全没入水中,但运动员的头部必须在15m之前露出水”,但在《游泳竞赛规则2014-2018》中明确运动员在15m之前(含15m)头的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并延用至今。可见这一竞赛规则的修改更加降低了规则对于自由泳的限制。
同自由泳一样,在《游泳竞赛规则2014-2018》中修改为15m之前(含15m)头的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同时对仰泳转身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在《游泳竞赛规则2010-2014》中说到“肩可以转过垂直面至俯卧姿势此后可做一次连续的单臂划水或双臂同时划水动作以开始转身”,而在《游泳竞赛规则2014-2018》的版本之后,规则明确强调转至俯卧姿势后应立即做一次连贯的单臂划水或双臂同时划水动作。此条规则的补充,即否定了之前转成俯卧姿势滑行后再进行转身动作的技术。
第一,在《游泳竞赛规则2010-2014》、《游泳竞赛规则2014-2018》的规则中允许运动员在蛙泳出发或每次转身后,身体可以完全没入水中并做一次手臂充分向后划至腿部的动作(大划臂)。在第一次手臂动作完成过程中允许打一次蝶泳腿,后接蛙泳蹬腿动作,如这条蛙泳规则所说,蝶泳腿的时机必须在第一次手臂动作完成过程中进行,只可同时,不可先后。但是实际竞赛中,运动员打一次蝶泳腿的时间五花八门,裁判在鉴定中也存在一定工作难度,因此为了使裁判员的工作能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尺度,也为了游泳技术动作的多样性发展,2015年中国游泳协会根据国际泳联的条款,将该项规则修改为“出发和每次转身后,在第1次蛙泳蹬腿动作之前,允许做1次蝶泳打腿动作。”即一次蝶泳腿与一次长划臂先后完成(先蝶泳腿后长划臂或先长划臂后蝶泳腿)和一次蝶泳腿与一次长划臂同时完成均符合规则的规定,并且这一条款已列入《游泳竞赛规则2019-2022》中;
第二,在《游泳竞赛规则2014-2018》中增加了一项条款,允许运动员在触壁后用任何方式转身,只要运动员身体呈俯卧姿势蹬离池壁即可,在之前几个版本的规则中并没有这一点。这一规则的改变允许了蛙泳可以在双手俯卧到边后进行滚翻转身,提升了竞技游泳运动技术动作的多元化与观赏性。
研究发现近三次蝶泳部分竞赛规则的演变较少。第一,修改为“运动员出发和每次转身后15m之前(含15m)头的一部分必须露出水面”,同自由泳、仰泳类似;第二,增加了一项条款,允许运动员在触壁后用任何方式转身且俯卧姿势蹬离池壁,与蛙泳类似。
在《游泳竞赛规则2010-2014》、《游泳竞赛规则2014-2018》中说到“个人混合泳和混合泳接力项目中的自由泳是指仰泳、蛙泳、蝶泳以外的任何泳式。”但在某一届游泳世锦赛上,美国运动员罗切特在200m个人混合泳的自由泳段仰卧蹬离池壁后打反蝶泳腿至15m处出水接自由泳游近,最后被判了犯规。因此在《游泳竞赛规则2019-2022》的规则中对混合泳规则进行了补充,明确在自由泳段,除做转身动作外,身体须保持俯卧。在做任何动作前必须恢复成俯卧姿势。换句话说,即是混合泳中的自由泳段必须是俯卧姿势,而且不能游蝶泳、蛙泳、仰泳。
众所周知,现代竞技体育都具有商业化的现象,因此观赏性的提升必不可少。例如,允许把任何方式的转身动作运用到蛙泳、蝶泳的到边转身动作中。这一条款的补充,让滚翻式蝶泳、蛙泳转身技术为运动员提供了另一种转身技术的选择。促进了游泳技术动作多样性的同时,也提升了游泳竞赛的观赏性。
规则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必然是为了更高的公平性。比如,蛙泳出发和每次转身后,裁判员在鉴定长划臂与蝶泳腿配合的时机上存在一定难度,从而修改规则。同时研究结果表明,蛙泳在每一次出发或转身蹬离池壁后,“先做一次蝶泳腿后接一次长划臂”优于“一次蝶泳腿一次长划臂同时进行”和“先做一次长划臂后接一次蝶泳腿”。因此这一竞赛规则的演变就充分体现了公平性,将配合时机的自由组合权利交给教练员与运动员自身。
竞赛规则的不断演变会让教练员、运动员更加重视在日常训练中的各个细节,在设计训练计划时教练员也要根据竞赛规则的修改来布置针对性的练习,这样才能使教练员明确竞赛规则改变后游泳技术动作的关键所在和发展趋势,进一步减少比赛中出现的犯规,从而取得优异成绩。就比如,蛙泳出发水下蝶泳腿时机和蝶泳、蛙泳到边转身的规则改变,就给了教练员、运动员更多动作排列组合创新的机会,更加要求教练员、运动员要具有广阔的创新思维,发挥自身所具有的优势,挖掘运动员运动潜能,进一步创造优异成绩。
2015年对于蛙泳出发水下一次长划臂加一次蝶泳腿修改后的条款,解决了之前由于出发入水水花过大裁判员无法准确判断长划臂和蝶泳腿是否同时进行的问题,这一修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裁判员的工作压力,有利于裁判员临场的判断和值裁。其他规则的修改,也进一步减少了模凌两可的情况,进一步规范了各个泳式的技术动作,使裁判员有法可依,判罚更加明确、精细。作为裁判员,不仅要熟悉掌握各个泳式的规则,具有自己对于竞赛规则的理解和感悟,也还要能熟练运用裁判工作方法。
(1)教练员与运动员应及时熟悉规则、理解规则。
规则不是始终不变的,而会随着实际的需要进行修改与调整。教练员、运动员作为竞技体育的主体之一,则需要对随时变化的竞赛规则进行熟悉并充分理解,只有在对规则足够理解之后,才能保证在竞赛中不犯规,从而取得优异成绩。教练员、运动员假如对规则理解不透彻、不深刻,在竞赛中出现犯规的情况,那么再高的竞技水平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2)教练员、运动员应充分利用竞赛规则。
正如同一句古话所说“法不禁止即可为”。同理,在竞技体育中,对于规则没有明确说明禁止的事项或技术动作,教练员、运动员就可以通过自身的创新去实现技术动作的多样性;其次,教练员、运动员可以根据竞赛规则,制定多变的技战术或心理战术;最终从多方面利用竞赛规则,创造优异成绩。
(1)裁判员应深刻理解竞赛规则,保障竞赛的公平、公正。
裁判员就是竞技体育比赛中的法官,没有裁判员的存在,竞技体育比赛也就没有公平可言。运动员技术、战术水平的发挥情况与竞赛心理状态的起伏都与裁判员执裁水平的高低有关,裁判员在比赛中的判罚甚至可以直接影响竞赛结果。如果裁判员因为不熟悉规则,在竞赛中产生误判,从而导致竞赛结果的改变,那就是对所有教练员、运动员的“公平、公正”不负责。因此裁判员在不断变化的竞赛规则中,更应该认真学习竞赛规则,及时掌握、理解规则,从而保障竞赛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顺利进行。
(2)裁判员应及时总结,完善规则。
在竞赛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规则中为详尽或没有明文规定的争议内容。因此在竞赛结束后,裁判员应迅速总结相关问题,对于有争议的内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借此在之后的规则中得以补充或完善,保障竞赛的“公平、公正”。
所有事情都是动态变化、不断发展的,游泳竞赛规则也不例外。游泳竞赛规则在服务竞赛、约束竞赛、限制竞赛的同时,也促进了游泳竞技水平的提升;竞技游泳中所创新出来的技术动作也在推动游泳竞赛规则朝着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向演变。通过如此的相辅相成,再结合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不同身份人群从不同角度的不懈努力,游泳运动的发展必将前景无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