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她言说他言
——宁夏旧方志女性言语分析

2021-03-03 02:10
吕梁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方志意图言语

方 璐

(宁夏大学 西夏学研究院,宁夏 银川 750021)

方志是记述地方情况的史志,方志中蕴涵着丰富的信息,近年来有关方志的研究不断深入,对方志中所记载女性的研究也涌现出了许多研究成果。如,马俊亚从两性关系的角度讨论方志中阶层的异化等。陆宁、马建民《明代宁夏方志修纂与地方女性之旌表》一文首次针对宁夏方志中的女性群体和旌表问题进行了探讨,目前学界尚未有涉及宁夏旧方志中的女性言语的研究。一般认为语言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女性作为社会群体无法避免与自我以外的对象进行接触和交流。交流以言语为载体,言语是人对语言形式和规则的具体运用。John Langshaw Austin认为词语、表达式和句子不是存在于真空中的,它们总是在实际情境中为了某种目的或意图由人类创造、生成和使用的。[1]113方志中女性言语是一种以她言说他言的记述,这种记述不可避免包含着对她言的剪裁、加工,探究方志中记述的女性言语本身及记述者的心理,对认识文本背后“真实的”女性及社会文化有着重要参考价值。我们以2018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宁夏珍稀方志丛刊》中所记载女性内容为样本,试图就宁夏旧方志中所记女性言语及言语行为的分析,探讨展现在其中的生死观、教育观等问题,兼论方志中女性言语的表达意图以及背后书写者的动机、意图。

一、词语的重复使用

言语包括了说的过程,也包括了说出来的话。在宁夏旧方志中,既有对女性说的话的书写,也包括说话过程的书写。通过对《宁夏珍稀方志丛刊》中所有记载女性内容的搜集,整理出1115条记录女性的事例,对其中59则明确记载女性言语的事例进行统计分析,我们发现:在现存的女性言语记录中,对言语过程书写的用词出现词语重复使用的现象,具体统计如下:

表1 言语过程部分用词统计

词语出现重复使得处于言语活动中的说话人在形象上产生了一定的相似性,具体表现为:这些重复的词语是具有修饰性的。其中,在“骂”的部分,面对敌寇时基本以“骂不绝口”为修饰,有五次重复使用了“骂不绝口”,塑造了女性勇敢、不屈服的形象。再如“厉声”一词,写出了女性的刚烈。“哭曰”“呼之曰”等又写出了女性的脆弱。说话过程所用词语的重复,从侧面反映出在书写编纂的过程中,书写者对特定女性形象的塑造。比如,“厉声”一般出现在女性呵斥、训诫对方,“骂”一般出现于面对贼寇之时。从这一角度,修饰性用词的多次重复,一定程度上展现了书写者在女性形象塑造上趋于模式化和规范化。

通过整理,共统计出宁夏旧方志中69句女性说出来的话。我们发现语句的内容围绕着亲属展开,其中不同的亲属称谓出现频次不一,统计如下:

表2 亲属称谓出现频次统计

依据上表,“夫”和“子”出现的频次较高,“子”和“儿”实际可以看做是一类,但“子”中包含了“女”。丈夫和子女出现的次数最高,其次姑翁,再次是父,最后是父母。在父母中是包括了父的,但在统计中,单独提及“父”的情况要多于“父母”,故此单列为一类。我们考虑了这些被书写言语的女性是否处于婚姻生活中,发现只有3.28%的女性处于未事实婚姻的状态,其他均处于婚姻生活中。未事实婚姻包括已经订婚但是未能正常出嫁。通过对女性言语中所说出来的话语,依据这些亲属称谓出现的频次,可以验证,被书写的女性在婚后生活所围绕的对象多是丈夫、子女,也包括翁姑,存在一定的依附性。

据此我们有理由去推断,在宁夏旧方志的书写过程中,通过言语的书写,用词的重复,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女性的形象。在女性形象的塑造上,有一定的模式化和规范化。词语的重复也间接说明,女性在方志中的形象是存在一定的依附性的。

二、言语意图的相似

通过分析材料,宁夏旧方志中所记载女性言语的片段虽然在用词、用句上不全然相同。但是,所书写的事件很大程度上有较为固定的模式,可以被归纳为不同的事件类型。造成这种现象其中的原因之一是由于社会环境、社会背景相同等因素,女性所遭遇的事件一定程度上展现出一些时代的特征,使得所遭遇的事件有一定的相似性。宁夏旧方志中被书写的女性事件通常呈现出“不幸”,可以概括为女性遭遇变故。变故可以区分为:社会动荡和家庭变故。而遭遇这些变故的同时往往会面临生死的选择。

通过对宁夏方志中记载的女性言语进行考察,发现尽管女性所遭遇的事情不尽相同,但是在同一类型的事件中,言语的意图却呈现出了较高的相似性,也就是言外行为有一定的相似性。不同的事件对应不同的意图展现,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社会动荡

1.抵抗

该类型事件大体上可以描述如下:女性面对侵害时,通过自己的方式进行抵抗。书写者通过女性与敌寇对抗的言语,展现女性形象中的“烈”。在言语的意图上呈现的是对暴行的抵抗、不屈服。

李氏、王氏,先同张伏三等执至,被贼支解,二妇至死骂不绝声。[2]218

党氏,杜培梓母,家本城。道光中,夫亡,暂志抚孤。同治二年(1863),回兵(1)原文作“回匪”。踞城,培梓巷战不支。氏叱之曰“毋退缩”。贼入庐,氏骂不绝口,仰药死。时守节已十五载。光绪初,旌表如例。[3]195

以上两则事例中,被书写的女性展现的是脱离了柔弱的形象,展现出了无畏的勇气与气概。党氏在遭遇敌寇时,即使儿子“不支”,她的选择是毋退缩。这其中党氏的形象是勇毅的。这类型的事件,女性无畏的言语和行为都展现了对暴行的对抗,是对立的状态。在宁夏旧方志中,女性人人勇敢且无畏,不惧生死。从人性的角度出发,苟活也是一种选择,但是,这种价值取向并不符合当时儒家的价值取向,因此方志中并未书写女性面对贼寇时单纯祈求生命的言语。

但有一类言语,则展现的是先妥协,当达到女性保全他人的目的时,则又出现反抗的状态。

某氏,清阮某之妻,佚其名字,宁夏人,其夫系业银匠艺者。同治之乱,城陷,贼搜至其家,夫潜伏后院积薪下,掠其妻,氏曰:“若能庇吾夫,吾即相从。不然,惟一死耳。”贼问夫所在,吿匿薪下,乃引之出,给以衣食,付以百金,仍理故业。一日,贼赴乡掳椋,傍晚始归,饥甚索食。氏约夫以砒霜末置食中,贼食之,夜半毒发,狂呼叫号,吐血而死。阮偕妻遁,群贼侦知毒害状,逻获之,献于贼首,叱问曰:“汝二人被恩,留养未杀,不思图报,反同谋设毒,罪当寸磔。”氏厉声曰:“汝贼辈杀官占城,罪当万死,吾所忍辱以偷生者,欲杀贼以救吾夫耳。设毒之谋是吾自为,吾夫无与焉。”贼首大怒,并其夫杀之,氏至死骂不绝口。[4]437

在这则事例中,阮某之妻,先是有条件的妥协,当其夫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的时候。其后的言语又显示出了抵抗的意图。“吾所忍辱以偷生者,欲杀贼以救吾夫耳。”言语中展现了其真实的意图,仍旧是与“贼”势不两立的态度,但却要保全自己的丈夫,所以有妥协。我们发现,在宁夏旧方志中所有记录女性言语的事例中,女性即使先妥协,其后的言语展现的仍旧是抵抗的意图。

2.舍生取义

就宁夏旧方志的统计情况来看,该种意图是在女性遭遇变故时,为了丈夫、子女或者翁姑等选择舍生取义壮举时所说的话。实现的是舍弃自己,保全他人的目的。以下是举例。

蔡氏,刘奇化母,家平远所。同治初,回兵(2)原文作“回匪”。据堡,奇化负氏遁至下马关。关复被围,氏曰:“我老且惫,死亦何惜,汝应速逃。”奇化泣不忍行,贼队忽蜂拥来。氏引刀自刎,奇化瘗其骸奔走。光绪初,旌表如例。[3]199

因为年老,蔡氏在躲避贼寇中选择自我牺牲,保全儿子,展现了其想要家族生命继续传承的意图,体现了女性在“义”上的取舍。“义”的概念随着程朱理学的巩固到明清被发展到极致。对家人的保全而选择牺牲自己的心理,展现了舍生取义的意图。

该类事件中,女性往往选择牺牲自己去保全其所依附的男性或者男性的家族。除了因为依附关系的牺牲之外,还反映了儒家的价值取向中对“生”的选择。儒家讲究的是生生不息,生命的传承是印刻在族群的记忆之中的,方志的书写中,女性的选择,实际也是对生命延续的选择。由于女性并没有科举之事,大多数时候,女性处于一种文盲的状态,她们并不见得会明白“舍生取义”“生生不息”,但是处于文盲状态的女性自发选择了儒家中的价值。从这个角度来说,宁夏旧方志中的女性言语存在一定的虚构性。其实,这样的价值取向也是方志的书写者的价值选择,适用于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

3.报效国家、选择大义

宁夏旧方志中的女性,在书写者的书写过程中,所说的话也展现了面对艰难境地时希望丈夫或儿子报效国家的意图。

计氏,知县擢升知府魏相臣之妻。相臣宰湖北应山县,署房篆,氏随之。嘉庆丙辰(1796)丙辰二月二十日,贼围房县城,氏率婢女制大弹铅丸为御寇具,且告相臣曰:“满城生灵托命于君,须尽力守御,勿以室家为念。”及二十四夜,讹传城陷,氏自缢死。氏母萧氏无子,就养于氏,亦自缢死。氏与相臣合传,载《艺文》。[5]105

该则事例中,我们发现该女性展现出了大义。尽管计氏最后选择了死亡,不能忽略的是,在其言语中对于大义的选择,对“满城生灵”的爱护。她言语中的意图是,希望丈夫尽力守护,保全满城的生命。

杨氏,梁才妻,家州城。才有膂力,投提标充马兵。道光间,奉调换防叶而羌,以积劳卒于军。氏教子有方,次子满福保游击。同治回变(3)原文作“回乱”。,氏嘱其子曰:“为国尽忠,无二心也。”乃自缢,时守节已十余载。[3]196

该则事例中,杨氏告诫其子说的是“为国尽忠”。在儒家的观念中,血缘的概念不局限于父母、儿女,而是将其扩大化,国也可以被认为是扩大化的家。从这个角度,“忠”和“孝”是可以连接起来的。尽忠也是尽孝,所以在这些所记载的事例中,被记载的女性在遭遇社会动荡时,选择大义、劝诫丈夫和子女的意图也就不难以理解。

(二)家庭变故

家庭变故,是女性遭遇丈夫、未婚夫去世、子亡等所要面对的一系列有关家庭的变故。以下结合具体事例分析。

1.明志

这类言语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为了某个决心,表明某种目的所说的话。该类型中意图较多,宁夏旧方志中的女性在遭遇丈夫或未婚夫去世、子亡等问题时,或赴死,或终身守节,或供养翁姑、抚育幼子成人。其言语所展现的主要是女性或坚守、或殉情、或尽孝的意图。所要表达的意思,仍旧是基于儒家话语体系下的价值取向。以下是部分举例。

刘栋妻辛氏。栋,县诸生,早卒。年才十八,栋上有父母,遗孤二,在襁裸中。辛泣曰:“父母饥寒,嗣续存灭,尽在我身。”遂矢死自守,奉养翁姑,抚育二子,人无间言。后二子俱成立。辛年九十卒。[6]68

这则事例说的是辛氏在往后的生活中供养父母、抚养幼子的意图。辛氏认为这是她的责任,话语展现了辛氏的选择和意图。

陈氏,千户刘镇妻。镇御虏战殁,陈方二十六岁,父母欲夺其志,陈抱孤济曰:“背夫为不义,弃儿为不慈,吾安忍?”为誓不再醮。抚济成立,终始无异议。[2]216

“背夫”“弃儿”是有违当时社会所推崇的价值取向的。不论是对于女性本身,还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女性需要做到抚育幼子,不背弃丈夫,从一而终。但是社会并不禁止女性再醮,女性可以有选择。该类型中,女性的言语意图所反映的其实是占据主导地位的政治、道德所崇尚的价值观念,但并非是社会底层民众所必须遵循的价值。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在儒家话语体系下,宁夏方志中记载的女性言语,其言外行为主要展现的是女性供养翁姑、抚育幼子、坚守贞节、舍生求义的意图。而这些意图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其实也适用于其他地方志中女性群体言语的记载。不仅是宁夏方志中女性的言外行为,甚至各地的女性言外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相似,这从侧面印证了宁夏地区至少从明代开始,社会、道德的价值取向已经融入到儒家的话语体系中。

2.教子

教子,被认为是女性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女性失去丈夫之后选择守节而不是殉夫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翁姑尚在,幼子尚需教养等原因。对子的教诲上,多数仍旧以教子成人、上进、报效国家等。以下是举例。

罗文源之母于氏,隆德县人。年三十二夫亡,家贫作苦,教子成立。文源或偶游惰,即腐嘀嗃嗃终日,不进饮食,子认过,乃言笑,戒之曰:“居城不同居乡,门近市,易染恶习,汝看谁家子弟,非烟酒赌博引坏者。我家只有三四十亩田土,万勿与浪子交,荡汝先人薄产,即子之孝,我愿足矣。”农家妇女,能知礼法训子,岂非裙钗中之表表者乎?[2]266

该则事例中,于氏之子的行为并非不知礼法,而于氏的教育并没有一定要求子上进,只是希望保住先人薄产,具有劝诫的意图。

孙氏,董宽妻,家牛营。乐善好施,侍姑以承顺。生子升官,氏诫之日:“汝父奋黩武功,汝宜继其志。”每谈述古人忠孝事实,至宵分不倦。光绪中,征甘军人卫,升官以母老为虑。氏严斥之曰:“吾家世受宦禄,今正图报之日也。可速行,毋留恋。”升官洊总兵,皆氏教诲之力。[3]204

孙氏,有一定的文化素养,能够诉古人忠孝事实,所以在言语中展现出来的是劝诫子上进、报效国家、继承父辈的意志的意图。相比较起来,她的言语更符合社会对人成长的要求,所培养的子女也是符合社会要求的。

遭遇社会动荡、面对家庭不幸时,不同人的选择意图往往会有不同,但是在这些事例中,我们发现,女性面对各种困难时,展现的往往是无畏的凌然,对义的选择,既忠君又尽孝,似乎人人无惧生死,然而被记录下来的仅仅是少数的一部分,并不能使我们对整个社会的现状有更为清晰的认识。但是我们仍然能从这些被记录的言语中看出,这些女性所展现的品质,所展现的意图,是被社会提倡和推崇的。

三、言后结局

言后行为指的是某些话所导致的行为,它是话语所产生的后果或所引起的变化。宁夏方志中,女性言论导致了某些后果,在某些方面显示出了相似性。比如,遭遇贼寇、遭遇战乱等多数情况下,根据数据的统计,我们发现在所收集的事例中,女性的抗暴言语所导致的结果,均是被杀。以下是举例。

某氏,清阮某之妻,佚其名字,宁夏人,其夫系业银匠艺者。同治之乱,城陷,贼搜至其家,夫潜伏后院积薪下,掠其妻,氏曰:“若能庇吾夫,吾即相从。不然,惟一死耳。”贼问夫所在,吿匿薪下,乃引之出,给以衣食,付以百金,仍理故业。一日,贼赴乡掳椋,傍晚始归,饥甚索食。氏约夫以砒霜末置食中,贼食之,夜半毒发,狂呼叫号,吐血而死。阮偕妻遁,群贼侦知毒害状,逻获之,献于贼首,叱问曰:“汝二人被恩,留养未杀,不思图报,反同谋设毒,罪当寸磔。”氏励声曰:“汝贼辈杀宫占城,罪当万死,吾所忍辱以偷生者,欲杀贼以救吾夫耳。设毒之谋是吾自为,吾夫无与焉。”贼首大怒,并其夫杀之,氏至死骂不绝口。[4]437

该则事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儒家话语体系下,女性是依附于男性的,自然她们要维护的是所依附的男性(或家族)利益。为了维护这种利益,她们或哄骗贼寇、或是先妥协、或刚烈,言语中展现了抵抗。即使在生命的最后一刻,其言语仍旧表达了该意图。但是往往这样的言语会导致自己的灭亡,通过统计,发现在该类型下的女性“抗暴”言语的言后行为,往往会给女性自身带来不好的结果。书写者们通过强烈的对比,其实是更进一步的宣扬了与暴行相对抗的思想,以及面对生死境地中的价值选择。同时,也通过惨烈的言后行为进一步彰显女性形象中的“烈”。

四、言语背后的书写

根据以上分析,发现在宁夏方志中记载的女性言语,多数属于宣告、表达、承诺的范畴。宣告自己的志气、表达自己的心愿、对以后人生(幼子、翁姑)的承诺。宁夏方志中女性群体的形象,尽管依据方志中原有的分类有差异性,但是,通过对不同类型的言语行为中言内行为里面的句子、用词上的分析,发现在某一固定分类中的群体形象上,是存在模式化的。这种模式化的体现是宁夏旧方志中的女性群体形象的划分依照大多数方志中的女性群体划分,大体上分为:烈、节、贞等。儒家话语体系下,在自给自足的基本生产方式的传统社会中,以血缘关系、自然情感等为纽带的生产生活空间里,生活、生活空间、生活成员是相似的、稳定的。在这种情形下,用于约束个人的话语体系是固定的,有其一定的惯性。宁夏方志中对女性“言论”的记载篇幅不多,其中的寥寥数言却反映出了对这种惯性的进一步维护。即便宁夏地区所处地理位置较为偏远,与中原地区存在着距离,但是至少在明清时期,随着程朱理学话语体系中男性话语权不断的加深、深化,使得宁夏地区方志中所呈现的女性群体的形象与中原地区方志中的女性形象相似。从这个角度来说,宁夏旧方志中对女性言语的书写是有选择性的,一定程度上是旨在构建一种符合特定话语体系的女性形象。

中国传统的社会模式下,儒家话语体系一直维持着其权威性及有效性。这种权威性和有效性并非全面扼杀了普通人表达意志的可能性,是给与一定的表达意志空间的。但是意志的表达较弱,被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而限定这种意志表达的话语体系既包括了道德话语体系也包括了政治话语体系。作为精英阶层的读书人群体是话语权的垄断者,通过道德与政治话语体系的结合,从而获得了普遍而有效的效力。宁夏方志的书写者们通过记载女性言语,用女性自己的“言论”展现该话语体系下,被政治话语权、道德话语权约束下的女性群体的自我意志的表达。这种自我意志的表达,依附在传统的、核心的、权威的话语体系下,实际表达的依旧是维护儒家话语体系的言论。

然而就宁夏方志中的记载来说,记载的事实在某种程度上又有一定的建构性,表现为所展现的形象的相似上。其实重要的不是记载的是否真实,重要的是让民众对此信以为真。民众在掌握话语权的精英阶层的不断潜移默化下,既没有对记载内容质疑的意愿,也没有对内容质疑的能力,更深层次来说,并没有质疑的机会。在宁夏方志中,女性群体的意志表达、女性群体的言语,配合了儒家的话语体系,让与该话语体系相匹配的话语权的权威性与真理性进一步的提升。从这个角度来说,被书写在方志中的女性言语,是社会中男性群体意志的间接表达。

我们认为宁夏地区方志中被记录的女性言语行为是具有一定的恰当性的,而女性实施什么样的言语行为才能被称为是恰当行为,则需要考虑到该行为的执行者、行为动机、意图及社会文化等。对方志的书写来说,被记录的女性言语是需要符合特定的话语体系的。社会的道德话语体系让被旌表者或被书写者的行为需要符合且满足当时的社会环境。所以,宁夏地区方志中被记录的女性言语行为展现了书写者进一步深化宣扬社会价值取向的行为动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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