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下收入分配公平性的理论、逻辑与价值导向

2021-02-22 06:55廖海亚

廖海亚

对于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根源,无论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罗默认为来源于机会不平等和努力不平等两部分(Roemer,1998),功能收入分配理论认为来源于要素收入与要素贡献的不匹配,而政府干预理论认为来源于制度漏洞。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同时带来了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象,使得收入分配改革的迫切性日益凸显。如何看待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不平等,如果不能在理论层面厘清,则实践层面的改革很难取得实效。本文试图从市场经济下涉及收入分配公平性的两大理论和市场经济本身的逻辑入手,基于市场经济自身的特性来探寻市场经济下的收入分配改革,以此厘清目前困扰收入分配改革的相关争鸣。

一、市场经济下收入分配公平性的两大理论辨析

(一)功能收入分配理论难以指导收入分配改革实践

“功能收入分配也被称为要素收入分配,它是探讨各种生产要素与其收入所得的关系,是从收入来源的角度研究收入分配,主要关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程恩富 等,2011)功能收入分配一直是古典政治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收入分配问题时的考察对象,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各种收入分配理论试图证明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各种要素的报酬是按其对产出的贡献分配的(裴小革,2003)。在对收入分配不平等的认识上,学界多认为主要是功能收入分配不平等所致,“中国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功能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龚刚 等,2010)。按此逻辑,功能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各种要素所取得的收入与其贡献之间的偏离。但是,各种要素的贡献在实践中只可以做基本判断而无法进行准确衡量,故而理论界在研究各种要素所得是否公平的时候,很多学者采用了要素市场上的价格扭曲(AE)作为标准,即“相对于一个部门要素禀赋而言的某种要素价格对其均衡价格的偏离”(蒋含明,2013),或者“要素的边际生产力与要素的市场价格之比”(刘会来 等,2018)。很多学者都认为,中国收入的不平等主要就在于要素价格扭曲,“中国要素市场上资本和劳动要素价格均存在负向扭曲,资本价格的绝对扭曲程度更高,劳动力价格的相对扭曲程度则更为严重”(余东华 等,2018),“中国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工资性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越来越小,利润所占比例越来越大”(龚刚 等,2010)。

(二)政府干预理论对于收入分配改革更具现实意义

“经济学研究表明,收入分配领域必须探索和处理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问题,因为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关系的背后,实际反映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进而反映的也是收入分配领域中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问题。”(权衡,2018)“从一定意义上说,一部市场经济理论史就是一部政府和市场关系争论的历史。”(秋实,2018)在是否应通过政府干预市场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学术界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正是由于政府的过度干预,市场化不足,使得部分群体或者行业可以获取特殊利益,加大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所以,应该推进市场化而非政府干预;另一种观点认为正是由于政府干预太少,天生资源禀赋的差异加上市场失灵,最终导致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所以,政府必须介入。

哈耶克(2001)认为政府只应在为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过程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框架方面可以有为,自由导致的不平等是一个自然的结果,不应该有一种劫富济贫的政策,改变不平等只能靠自愿捐助。诺奇克(2008)提出“持有正义”的三原则,认为除非来源和转移不正义,否则不能进行矫正,只要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留给其他人共有,确保其他人的处境不变坏,占有一个无主物就是合法的。二者皆认为只要是基于合法的、正当的、通过市场竞争而得来的财富就是正义的,政府不应采取干预措施。但他们的正义内含一个前提:市场经济本身的公平性没有任何问题。而现实情况是,没有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规则完全公平。而且在一个资源有限的现实世界中,如何做到既占有稀缺资源,又保证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留给其他人共享?

斯蒂格利茨提出了市场失灵和政府经济职能理论,主张政府应当按照完全竞争市场的理想对市场进行干预,以减少收入分配不平等(张衔 等,2020),强调通过政府干预实现“帕累托改进”,最终达到“帕累托最优”。事实上,在现实中,在财富分配的既有格局下,任何关于财富分配政策的调整而带来的分配状态变化,都必然会涉及利益的调整,想做到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基本不可能,而且何谓“变坏”本身也存在争议。既得利益者做出必要的让渡,相对于其现状而言是否是一种“变坏”?现实中,可分配资源整体上逐步增多,增量资源在不同的人群中打破原来的分配比例而按新的比例分配,尽管部分人所获得的比例降低,但是仍然获得了增量资源,这种比例降低实质上是分配权利减少,是不是一种“变坏”?斯蒂格利茨的理想市场根本不存在,期望通过干预达到“帕累托最优”也显得有些理想化。张维迎(2012)认为“怎么通过使别人幸福,自己也变得幸福,这叫市场的逻辑”,并认为“自由放任的,没有政府强制干预的政策应该是最好的政策”。通过使别人幸福自己也变得幸福,即双赢或多赢,这是可能的,但是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经济,能否必然带来双赢或多赢,则是让人怀疑的。

总体上,反对政府干预的一方认为市场可以自己解决问题,其所期望的市场是一种理想的市场,哈耶克的市场自发秩序本身也是理想市场的秩序;主张政府干预的一方认为市场无法自己解决问题,期望通过干预达到“帕累托最优”,也很难实现。“市场机制的基本特征就是收入分配由参与者的博弈均衡决定,而这种市场博弈均衡根本是取决于博弈各方的权力对比。”(朱富强,2015)理想的市场是不存在的,由于视角不同,关注的核心点不一样,关于政府和市场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定论,故而用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理论来指导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问题就更多的是具有理论意义而已。

从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平或贫富差距过大的原因来看,一个基本的结论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不论是调整所有制结构、改变经济增长模式,还是规范权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都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事实上,在一个既定的非理想状态的市场经济下,从现实的角度看,过分强调通过市场竞争而得来的财富的正义性,有利于维护既得利益者的既得利益,不利于收入分配改革的进行和贫富差距矛盾的缓解。收入分配改革之所以步履维艰,原因就在于难以打破具有固化倾向的利益格局,也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加大改革力度。显然,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争论虽然在理论探讨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现实中,探讨政府究竟需要在哪些领域进行干预和如何干预,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更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著名教育家陈鹤琴先生曾提出“强国必先强身,要强身应注意幼年的儿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也明确提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首位。”“培养幼儿对体育活动的兴趣是幼儿园体育的重要目标,要根据幼儿的特点组织生动有趣、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吸引幼儿主动参与。”由此可见,体育活动在幼儿园一日活动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

二、市场经济中隐含的逻辑与伦理考量

(一)市场经济中隐含“强者挤压”和“累积效应”

所谓“强者挤压”,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强者基于其能力和对资源拥有上的相对优势,更容易利用市场规则获利,使得市场经济中自发形成强者对弱者的挤压,并最终造成弱者对强者某种程度的依附现象。挤压会造成机会和资源进一步向强者集中,为了不被市场淘汰出局,弱者被迫依附于强者以换取机会和资源,强弱差距越大,挤压和依附现象越明显。

所谓“累积效应”,是指由于“强者挤压”的存在,从功能收入分配的角度,在财富分配中出现的贡献与收入之间不成正比的现象:随着贡献的逐步增多,贡献的回报呈逐渐上升趋势的加速增多。以一分贡献对应一分收入为基础,收入越高,贡献和收入之间的比例值越大,强者的财富积累相对变得更为容易。“累积效应”是“强者挤压”的自然体现。

市场经济中为什么会隐含“强者挤压”和“累积效应”呢?市场经济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依靠价格、供求、竞争等市场要素的相互作用实现资源的配置。“自由竞争”与“优胜劣汰”构成市场经济两大运行机制,“自由竞争”激励了劳动,“优胜劣汰”带来了社会阶层的变化(林志友 等,2014)。从理论上讲,要保证“自由竞争”的结果公平,需要每一个参与自由竞争的主体具有同等的竞争能力和机会,但是现实中不同的自由竞争主体之间却有着较大的能力差距和不同的参与机会,这种情况下的“自由竞争”必然就是“优胜劣汰”的竞争,“优胜劣汰”遵循的就是“强者挤压”,进一步扩大了自由竞争主体之间的差距,扩大的差距又进一步强化了“优胜劣汰”,加剧了两极分化。在竞争主体具有差异情况下的市场博弈均衡,其结果必然对强者有利,财富积累中的“累积效应”也就逐步显现出来。由于“优胜劣汰”的外延效应,事实上使得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必然受制于市场博弈均衡的限制,这种博弈均衡是一种动态的均衡,本质上是实力博弈的结果,对弱者而言,在这种均衡下的竞争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加之,由于垄断和权力腐败等的存在,以及市场经济本身发育的不完善,进一步加剧了自由竞争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放大了“强者挤压”和“累积效应”。事实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阐述资本积累理论时,提到的资本家通过把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进而占有更多的剩余价值,就暗含了“强者挤压”和“累积效应”的原理。

由于“强者挤压”和“累积效应”,双赢或者多赢是可能的,但是各方所赢的质和量则肯定不同,从短期来看可能是赢,从中长期来看可能未必是赢。弱者如果不接受强者制定的规则,比如价格规则,弱者的产品完全可能卖不出去,被迫接受不公平的价格规则,比产品卖不出去或许对弱者有利,但是这种不得已的接受带来的双赢是否是真正的双赢,是值得怀疑的。历史上欧洲殖民者对非洲国家原材料掠夺性的贸易,对非洲中长期的发展是否有利也是众人皆知的。所以,由于“强者挤压”和“累积效应”的存在,“市场的逻辑”中必然渗透着强弱博弈的印记,期待通过市场的自发秩序来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就显得有点镜花水月。

“强者挤压”和“累积效应”自然导致弱者和强者之间付出与回报的差异变化,加速拉大弱者和强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是造成贫富差距的深层次原因。从功能收入分配理论来看,要素收入增长的比率逐步高于要素贡献增长的比率,并没有完全体现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从伦理上看,弱者应与强者享有同样的生存与发展机会,而事实上,弱者的这种机会由于其弱者的身份常常遭受强者的侵蚀。所以,“强者挤压”和“累积效应”表明市场经济的形式公平之下内含着实质上的不公平。

(二)“强者挤压”与“累积效应”的伦理考量

亚当·斯密不但写出了《国富论》,在此之前还写出了《道德情操论》,尽管德国历史学派提出了所谓的“亚当·斯密问题”,即《国富论》与《道德情操论》之间、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问题,但是,亚当·斯密之后,“主流经济学集诸多英才之智慧试图寻找一个保障绝对自由、社会公正和经济效率三者共存之铁律的努力在遗憾中宣告失败”(陈琳,2017)。然而,这并不否认经济学需要考虑伦理关怀。“从经济学史来看,大凡能称学派并对当时及以后的经济思想发生影响的经济学,都与同时代的政治伦理观念相结合”,“从现实的经济实践活动来看,经济与伦理也是紧密相关的”(何建华,2006)。所以,市场经济需要伦理关怀本身毋庸置疑,需要思考的是,需要什么样的伦理关怀或者说伦理关怀到什么程度。

完全的自由竞争必然是“优胜劣汰”,由于“优胜劣汰”,弱者在“自由竞争”中的“自由”不可避免地带有“被强迫”,“被强迫”的“自由”下的竞争必然非真正的“自由竞争”,所以,“自由竞争”与“优胜劣汰”这两大市场经济的机制看似一致,实则内含矛盾。从市场经济实践来看,“被强迫”的“自由”下的机会必然不平等,“强者挤压”与“累积效应”本身也没有完全体现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最主要的是,还带来基本权利保证的困难。因为资源的稀缺性,“强者挤压”和“累积效应”很容易导致强者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对有限资源进行价格抬高而从中获利,如果这些资源属于非生活必需资源,对弱者造成的影响也许有限,但是如果这些资源属于生活必需资源,那么将很可能给弱者的基本生存权利带来严重影响,进而造成弱者对强者的依附。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理论化假设:人口数量为10人,资源总量为20块面包,货币总量为20元钱,货币数量与资源数量挂钩,资源增加,则发行相应数量的货币;每人维持生存所需要的面包数为1块,保持舒适所需要的面包数为2块;按资源和货币数量,1块面包1元钱。原始公平的状态是:1人2块面包2元钱。现实情况是:富人2人每人拥有5元,中间阶层者4人每人拥有2元,穷人4人每人拥有0.5元。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下,结果将如下:2富人可以买10块面包,4中间阶层者可以买8块面包,4穷人可以买2块面包;富人保持舒适后还可剩余6块面包,中间阶层者保持舒适后没有剩余,穷人不能维持基本生存。为了生存,穷人只能向富人寻求面包,但是穷人无钱,于是富人要求穷人工作,工资每天2元,生产新的面包,货币数量也相应增加。按原价格,穷人工作一天本可以买2块面包,但是由于富人拥有更多货币,基于资本的逐利性,富人可能会用3元或者4元钱去买2块面包,再次造成面包稀缺,通过抬价而获利。于是面包涨价,本可以维持舒适的穷人仍然无法维持舒适。如此循环,最后的结果就是穷人被迫接受涨价的现实。在这种关系中,穷人因“强者挤压”和“累积效应”,其所拥有货币的实际购买力降低,富人却因之迅速地积累了财富。而市场经济奉行的市场对资源的自发配置,客观上造成以金钱的数量决定对资源的占有量,沦为按金钱配置资源,富人因而占有大量超其维持舒适所需的资源。因此,如果缺失伦理的关怀,放任这种“强者挤压”,穷人中的一部分人完全可能因不能获取必备资源而出现生存困境,中间阶层者也会被迫参与其中并因参与方式等不同而最后发生分化,部分沦为穷人。马克思在论及资本主义贫富分化的时候也对此有所提及。

从保证人的生存权等基本人权的角度,完全通过“自由竞争”来分配资源的后果不言自明。所以,从伦理上看,诺奇克所说的通过自由竞争最终导致广泛不平等本身并非不正义的观点就值得商榷,何况他的辩护是基于其认为资源最初具有无主性,而科恩却认为外部世界最初是无主的假定是轻率的(段忠桥,2013)。另外,从伦理上看,由于“强者挤压”和“累积效应”隐性的不公平性,收入越高,其收入中与贡献不成比例的部分所占比例也就越大,根据功能收入分配理论设定的公平性,应予剔除的收入部分也就越多。而且,根据经验,我们发现,社会公共资源中大多数高端资源事实上主要为富人享有,进一步加剧了伦理上的不公平性。但是,在市场经济法则下,弱者无法阻止“强者挤压”和“累积效应”内含的隐性不公平及其负面影响,这就需要进行一次分配后的再调剂。然而,伦理上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主要是初次分配造成,如果不尽量缩小强者和弱者之间在能力和机会上的差距,这种不平等将有扩延的趋势,还将造成收入差距的代际传递,而这,更是弱者难以通过自身力量实现的。所以,政府的适当干预不仅具有伦理上的合法性,更具有现实上的必要性。

三、市场经济下收入分配改革的价值导向

(一)以激励奋斗和限制浪费为方向进行税收改革

税收改革是收入分配改革的核心环节,目前的税收制度在破解收入分配不公平和激励创新等方面仍然有改善的空间。“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收入不平等和财富不平等的双向反馈机制同样值得重视,需要采用征收财产税的方式遏制财富不平等。”(刘伟 等,2018)在论及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的时候,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和房地产税是讨论较多的话题。个人所得税直接调节收入差距,但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一直存在争议。遗产税和房地产税主要调节“财产”带来的贫富差距,恩格斯在论及共产主义原理的时候,就提及征收遗产税,但是目前学术界对于是否征收遗产税仍然存在分歧。关于房地产税,尽管有人认为开征房地产税需要解决土地所有权等问题,认为房地产税起不到降低房价的作用,并以此为由反对开征,但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的表述,表明开征房地产税已是大势所趋。事实上,收入和财产息息相关,在收入和财产差距较大,且大量财产集中在房地产等领域的现实下,遗产税和房地产税通过对“财富”的调节进而调节“收入”分配,在当下的中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对个人所得税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税收起征点和税率上面,主要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幅度远远小于收入增长提升的幅度,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远远高于企业所得税,导致很多私营企业主和高收入人群采取各种手段避税,使得个税沦为工薪阶层税,限制了普通百姓的生活质量,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也不明显,不利于个税收入的增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动态提高个税起征点,降低税率、扩大税基、刺激消费,更有利于税收总量的增加(黄奇帆,2020)。

是否应开征遗产税,用其他国家的情况来对我国是否开征进行合理性的论证并不合理,我们需要考虑的是我们应树立一种什么样的理念。对国家而言,如果大量的人把发展寄托在靠财富的出借或租赁来收取利息和租金上面,国家将最终失去竞争能力,近代历史上法国作为高利贷帝国主义最后落后于后起之秀的德国就是典型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商业门市的租金过高使得中小创业者大多沦为房东的打工者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大众创业”。从个人发展来说,靠坐在祖辈父辈的财富上享乐,将扼杀自身的勤奋和努力,不利于激励自己成为社会的人才,同时,部分“富二代”的负面新闻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而且,基于历史的原因,社会上对部分富人财富的合法性一直存有质疑,加之中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和市场经济内含的“强者挤压”和“累积效应”,开征遗产税在我国具有伦理上的合法性。所以,应该思考的是开征的时机和税率问题,而非拘泥于是否开征的讨论。

至于房地产税,涉及住房和商业用房,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是住房的税收,为了避免房地产税名称带来的合理性争论,用房屋奢侈税的提法似乎更为合理,何况对有限资源奢侈消费进行征税本身也具有伦理合法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剥削包括职能性剥削与奢侈性剥削,如果奢侈性剥削占据社会统治地位,社会就会产生两极分化与阶级对抗,有必要对奢侈性剥削进行限制。况且,消费行为的外部性有可能导致市场失灵,也需要政府适当介入。因此,基于中国国情,必须树立这样的观念:对于必需的、紧缺的、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有限资源不允许炒作和浪费,也必须限制奢侈性消费,这是房屋奢侈税和对其他关涉老百姓利益的有限资源奢侈性消费进行征税的伦理基础。需要提及的是,部分学者在对住房刚性需求的认识上存在偏差。具有投资属性的商品,其价格和需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预期,完全用供需理论来解释房价的合理性是错误的。城市化发展将带来大量刚性需求是一种理想预期,从农村走向城市的人大多数并不必然具有支付能力,反过来,如果房价维持高位,城市化目标能否完成本身还将成为一个问题。而且,背着一身的债务把潜在需求变成现实需求的刚需,短期内或许可以刺激经济,但是这样的经济增长方式显然与国家提出的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相去甚远,更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背道而驰。另外,任何交易环节的税收最终都会转移给购买者,只有增加保有环节的成本才能根本扼制奢侈和浪费性的消费。所以,根据房屋奢侈情况在保有环节累进征税,每个家庭按人头计算享有一定的免税面积,对超过面积者实行按年累进收税,应该是理性的方向。

(二)以规范市场经济环境为重点改变不公平现状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的性质决定了其内含的“强者挤压”和“累积效应”无法避免,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会出现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但是,肯定不平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不等于认可不公正的合理性,不致力于追求结果的公平并不等于否定致力于追求造成结果不公平的环境的相对公平。因为市场经济性质而出现的不平等无法避免,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不完善而加剧的不平等却可以改善。虽然一般认为初次分配更多的关涉效率,但是事实上“强者挤压”下的初次分配本身就不太公平。

目前需要重点解决三大问题:一是以破解民营企业如何实质性实现公平竞争的难题为突破口,全面优化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的环境;二是破除对中低端劳动力的就业歧视,提高中低端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并提升其工资收入水平;三是优化以部分国有垄断行业等为重点的不合理的工资分配规则,构建靠能力而非身份决定收入的机制。

公平竞争环境方面:必须尽快实现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市场参与、融资、基本权利保证等方面的均等化,破解实践操作层面各金融机构事实上对民营企业设置的重重障碍,稳定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必须让农民的土地从静态的权利受限的资产变成动态的权利开放的资产,盘活农民土地,让土地要素获取应有的收入;必须用法律的方式对权力进行规范,明确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具体权利与权力,给予市场主体明确、放心和稳定的预期。

破除就业歧视方面:必须对劳动力市场进行规范,限制用工单位对求职者性别、年龄、文凭、地域等设定超出岗位需要的条件,同时出台政策激励用工单位解除此类限制,改变用工单位和求职者之间力量失衡的状态;必须对中低端劳动力的培训给予财政支持,构建用工企业和国家联合培训的机制,解除企业因担心“作嫁衣裳”而不愿培训中低端劳动力的顾虑;必须破除用工单位和中低端求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拓宽中低端劳动力的就业渠道,提升其就业水平。

工资分配规则方面:必须构建职工工资与资本投入回报之间合理比例的联动机制,实现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共享利润的原则,避免资本回报挤压工资的现象;必须建立高管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奖惩机制,破除现实中部分存在的依靠身份而“亏损仍拿高工资”的不合理收入分配现象;在国有企业中建立主要依据利润率而非利润额来决定工资基本水平的制度,同时以最低行业工资做基数,对垄断行业平均工资实行最高比例限制。

(三)以保证弱势群体利益为核心完善相关制度

弱势群体是社会的“最不利者”,罗尔斯认为,产生“最不利者”的原因主要是机会不平等,“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意志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Rawls,1971)。但是,在市场经济下,弱势群体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获得机会平等,进而基本无望在初次分配中获得与非弱势群体一样的基本权利保障。从理论上说,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对弱势群体分配的不公平,社会再分配本身就是为解决初次分配不平等、为了平和社会矛盾而做出的努力。保证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理应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虽然一般认为再分配不关乎效率,事实上通过再分配缓解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有利于提升效率。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命制度”,但是,这个制度中仍然存在着“贫富分化”。由于社保费的领取数额与个人和单位的缴费数额有关,不同单位和不同收入的人群缴费数额差异较大,初次收入分配的诸多不公平因素造成的结果在这种缴费中延续下来。很多弱势群体要么就业单位效益差,收入低,缴费很低,要么处于失业状态,根本无钱缴纳相关费用,自然领取的社保费极低,收入分配不公平和贫富差距被传承。而且,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之间养老金的“双轨制”仍然存在,城乡普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还存在较大差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仍然局限于省级层面,不同身份的人士最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存在天壤之别。作为国家福利,应该对所有人平等。作为基本保障,应确保社会最底层能够基本生存。所以,不仅需要加快养老金的“双轨制”改革,尽快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还需要在基础养老金方面实行全国城乡一视同仁,并做大幅提升,尽快将高龄农村老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中来。在医疗保障方面,大致存在类似问题,由于没有设置个人负担的最高限额,加之医保的报销类别和领域有诸多限制,尽管有大病保险、贫困人口看病报销和慢性病医疗报销的特别规定,但是,如果出现大病,一般的中低收入家庭依然难以承担,时下常见的网络“水滴筹”等众筹现象即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般家庭在大病面前的困境。所以,有必要扩大医保中大病超额报销兜底制度的适用人群和适用病症。住房保障方面,住房公积金本是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设,但是现实是不仅不同单位之间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数额差距较大,不少单位甚至根本不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且很多单位尤其是国有单位把其变成了职工的巨大福利,通过高额住房公积金变相提升收入,很多解决了住房问题而且享有奢侈性住房的人依然享有丰厚的住房公积金,导致出现收入越高、越不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人住房公积金越高的现象,住房公积金被“异化”,初次收入分配的诸多不公平因素造成的结果在这里被延续和放大。所以,应该让住房公积金回归“本位”,对于已经解决住房问题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中单位缴纳的部分应按一定比例划入统筹,同时限制部分单位将住房公积金异化为职工福利、忽略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的错误做法。

罗尔斯认为要改变“最不利者”的“最不利”状态,需要给予机会的平等。但是,如果不改变现状,这将是一对矛盾。目前我国人口结构中呈现出人口素质和收入等级结构相对固化的趋势,其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弱势群体家庭在教育上也处于弱势。目前的教育“贫富分化”日益严重,教育在地区、城乡之间不均衡,在城市内部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之间也不均衡。从幼儿园开始的各种训练以及各种补习班已成常态,且明显影响到各个阶段的升学,于是,不同收入水平家庭孩子的教育从起点开始就逐步拉开了差距。加快教育均衡化步伐,加强公立教育的数量和质量,将高中阶段纳入义务教育,从制度上保障弱势群体家庭的孩子能顺利地从幼儿园读到高中,将有利于消除教育领域的贫困代际传递。

四、结 语

从效率来讲,市场经济是目前最好的制度,但是从公平来看,市场经济中的“强者挤压”和“累积效应”本身就暗含了不平等。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体系无法解决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问题,功能收入分配理论试图解释造成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根源,但是无法给出科学的判断收益和社会贡献是否一致的量化标准,马克思没有,斯蒂格利茨没有,其他学者也没有。而且“生产要素仅仅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难以真正实现劳动贡献与劳动报酬相对称,这是因为剩余价值的分配是由所有制形式决定,而不完全是由市场决定”(李松龄,2020)。所以,功能收入分配理论更多的仅具有理论意义,政府适当干预具有伦理上的合法性和现实上的必要性。

从现实来看,“福利分层的现象在中国社会政策发展过程中依然长期存在,不仅制约了社会保障再分配效应和社会保护效应的提升,也在某些制度范畴内加剧了收入不平等的程度”(岳经纶 等,2020)。收入分配改革应考虑这种现实,需要在理念上明确的是,制度的设计必须有利于激发个人奋斗而非导致坐享其成,必须有利于限制资源浪费而非导致奢侈性消费,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有限资源绝对不允许炒作。在实践操作层面,目前需要解决竞争环境的公平性、中低端劳动力就业的歧视性和垄断行业工资的不合理性,必须以关怀弱势群体为重点,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再分配的主要内容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