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永怡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培养的是高层次法学人才。我国的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审批始于1981年。(1)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有数据和讨论范围仅限于中国大陆(内地),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按当时的政策,只是批准法学的某个学科为招收博士生的授权点。到了2003年,开始批准法学博士研究生的一级授权单位。截至2021年,有权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的一级授权单位56个(包括西北政法大学2012年获批的法学一级学科“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项目”)(2)我国具有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的一级授权单位包括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由于科研院所只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一家,而且现在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名义招生,因此本文下面提到招博单位,只涉及高等院校,除非因特别需要,不再讨论科研院所。另据最新消息,兰州大学于2021年8月30日公示自主审核增列学位授权点名单,其中包括法学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这不影响本文的统计分析。,每年招生人数超过1 500人,规模蔚为壮观。每一个招收法学博士生的单位,都会发布招生简章。(3)亦有学校称为“招生章程”,如黑龙江大学。参见《黑龙江大学2021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章程》,载“黑龙江大学官网”,http://yjsy.hlju.edu.cn/info/1007/14991.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7月1日。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本文只是讨论分析2021年一年的招博简章,但是在“十三五”收官和“十四五”开局之际,这一年的招博简章大体可以反映我国法学博士研究生招收培养的若干共性问题。招生简章不只是招生宣传资料,还带有一定的软法规范和教育政策属性,内容一般涉及单位介绍、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招生计划、报考条件、报考程序、报名考试时间等。从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可以了解一段时期内我国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专业设置情况、对考生的要求、招生方式、学制等信息,进而可以从中透视法学教育改革落实情况和法治人才培养发展趋向,对于研究我国的法学教育具有重要的价值。(4)在教育学和语言学研究中,“招生简章”是重要的研究对象,能够从中透视机构语言变迁、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政策效果等问题。遗憾的是,法学教育研究中对招生简章关注较少,本文即试图稍作补白。相关研究可参见徐涛:《促销文化对机构语言的‘殖民化’影响——中国高校招生简章之个案分析》,载《南开语言学刊》2004年第1期;汪阳:《对高等教育市场化背景下高校招生简章的体裁分析》,载《凯里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刘阳、林荣日:《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制度的现状、问题与改进——基于2017年6所“985高校”博士生招生简章的分析》,载《研究生教育研究》2018年第2期。为了方便研究,本文所指的招生简章除各个招生单位发布的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外,还包括学校以及学院为实施招生计划制定的实施细则;学校或学院在招生简章发布前制订的与招生工作相关的规定也包括在内。(5)例如,绝大多数院校的招生简章都提到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但在《西安交通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是找不到的,需要到该校其他规定中查找,《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西交研〔2017〕90号)》和《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2020版)》就有博士研究生学制的规定。参见“西安交通大学官网”,http://gs.xjtu.edu.cn/info/1223/6041.htm; http://gs.xjtu.edu.cn/info/1177/6975.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7月1日。
我国首批法学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是1981年由国务院批准的,博士研究生招收是从1982年开始的。当时只是批准法学的某个学科为招收博士生的授权点。由于在改革开放前的大部分时间里,“极左”思潮肆虐,法学备受摧残,法学研究成果被人称为“幼稚”,并贬称法律科学中的“科学”含量极低,因此,在1981年博士点审批时,法学专业的博士点非常少,只有北京大学的法学理论、国际经济法、国际法,武汉大学的国际法,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宪法学专业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到了2003年,国家开始批准法学博士研究生的一级授权单位,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为最早的6个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此后,又经过数次审批,截至2021年,共有55所大学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归属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按大学口径统计)。其中,西北政法大学的“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系招收和培养“服务西北地区稳定发展与国家安全”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在法学一级学科内授予博士学位,因此,本文的统计和研究将西北政法大学视为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的一级授权单位。
在2021年度,实际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单位有54个。2021年获批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福州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招生要等到2022年。因为本文的统计数字截至2021年,所以除非有特别需要,一般不包括这两所大学。
56个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的一级授权单位中,东部有34所法学博士研究生一级授权高校,占比60.7%;中部有13所高校,占比23.2%;西部有9所高校,占比16.1%。不难看出,我国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单位地域分布是不均衡的,东部省份拥有的授权点占比远超中西部之和。东部省份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达的区域,是清末以来高校数量最多的地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出于种种原因把东部的高校往中西部搬迁了不少,但从整体上来说,东部高校的数量仍远远多于中西部。就以985高校来说,39所985高校中东部有24所,占61.5%。“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有42所,比985高校总数有所增加,虽然对中西部高校有所照顾,增加了3所中西部高校,但东部高校仍占57%。由于短期内中西部经济无法超越东部,经济实力的差距越来越大,“孔雀东南飞”的现象继续存在,东部高校的整体水平是中西部难以超越的。20世纪80年代以前,西安交通大学在全国高校的排名远超上海交通大学,现在则正好相反,可谓例证。
如果从南北分布来看,南方拥有法学博士研究生一级授权单位31所,占55.4%;北方拥有25所,占44.6%。我们知道,唐代以前,中国经济、文化的重心在黄河流域的中原地区。自北宋开始,中国南方经济开始超过北方。到了明清,这种趋势更加明显,江南已经成为中国贡赋的主要来源地。经济的繁荣自然会带来文化的兴盛。随着经济重心从黄河流域的中原地区南移至长江流域的东南部地区,文化重心也完成了从中原地区向苏浙、江西、福建地区的转移。北宋时期,河南人才数量尚居全国之冠,而到了南宋,经元明清以至近代,南方人才数量越来越占优势。南方的科举考试中进士人数占比越来越大,尤其是状元人数,在明清绝对领先。如苏州府,有清一代,状元人数达24人(清代中状元总人数114人),而陕西全省只有1人。文学地理学研究显示,文学家中,明代全国有1 346人,清代有1 751人,而江苏、浙江两省,明代文学家有647人,清代有894人,占全国文学家的比重分别为48%、51%。(6)参见曾大兴:《文学地理学研究》,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71页。历史地理学研究表明,明代共有宰相189人,南方人占70%左右。(7)参见张全明:《中国历史地理学导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一段时期内,北方的经济发展是比较快的,这是自宋代以来罕见的现象。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经济总量排名前十位城市中,仍以北方城市居多,但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南方的经济发展迎头赶上,甚至远远超过了北方。目前,中国经济总量排名前十位城市中,南方占绝对多数,北方则只剩北京市,天津市于2020年跌出前十。(8)参见《城市GDP排名中隐含的问题值得思考》,载《文摘报》2020年12月15日。经济优势对大学发展的影响,我们只要举南方科技大学的例子就足以说明。创办于2010年的南方科技大学,只有短短的11年历史,目前已引进和自主培养两院院士32人,学校于2018年获批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9)参见“南方科技大学官网”,http://www.sustech.edu.cn/zh/about.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7月1日。南方科技大学之所以会发展得如此之快,重要原因在于经费充足、教师薪酬高,对优秀人才吸引力大。而地处西部的兰州大学无疑属于近几十年来人才流失最严重的大学之一,该校过去化学系人才济济,在全国高校中名列前茅,现在已经“泯然众人矣”。西北政法大学在20世纪80—90年代,学术实力与华东政法大学不相上下,但现在已经难以望其项背了,大批西法大学术骨干人才“孔雀东南飞”,到东部发达地方去了。
我们再从六大区角度来研究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分布情况。东北地区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4个,占比为7.1%;华北地区15个,占比为26.8%;华东地区16个,占比为28.6%;中南地区12个,占比为21.4%;西南地区6个,占比为10.7%;西北地区3个,占比为5.4%(见图1)。华东地区授权点最多,其次为华北地区,再下来是中南地区。西南地区、东北地区、西北地区授权点占比不大,尤其是西北地区,只有3个,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提出建设“一带一路”经济带,需要法律保驾护航,西北地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稀少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现是不利的。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地予以重视,改变这种学科建设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落后局面。
图1 全国法学一级博士点地域分布
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是法学高层次人才,其招生数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法学的繁荣与否。我们知道,现在高校普遍把拥有博士学位作为进入高校任教的资格(至少一本高校是如此),而在司法部门、律师公证行业、行政部门,就职人员中的法学博士也越来越多。法学高层次人才的加入,无疑使实务部门的人员素质得到提高,使社会治理的水平不断提升。
2021年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的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共有54个,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1 523人(见表1)。
表1 各授权单位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名额
在这里,需要对统计数字加以说明。首先,招生单位一律采用学校名称,不具体到二级单位,因为一些大学除了法学院招生外,还有其他院系,如中国人民大学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的有法学院和深圳研究院。其次,许多高校在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中写明拟招生人数,但有些高校的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中没有这方面的信息,所以,需要从其他公开的信息中查找,如拟录取名单。虽然这不是最终的录取人数,但一般不会有大的出入。再次,许多高校的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的途径比较多,有直接攻博、硕博连读、申请考核与普通招考招生方式。还有高校有“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定向培养研究生计划”“援疆博士师资计划”“对口支援部省合建高校专项计划”“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专项计划”等专项计划,以及港澳台、留学生招生计划,等等。这些专项计划、招生计划有些列入普通的法学博士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中,有些则分开招生未列入,这就给招生名额的统计带来不便。因此,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中拟招生名额与最终招生名额不完全一致。另外,许多高校在其他专业招收法学方向的博士生,由于这些博士生授予的不是法学文凭,本文对此不做统计。比如,华东政法大学在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招收法政治学专业方向的博士生,辽宁大学在历史学院招收法制史专业博士生,西北大学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招收法学方向的博士研究生,这类博士生本文都不计入法学博士生。所以,本文对全国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名额的统计只能是大概,难以做到精确。但我们从大概统计数字中也可了解全国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基本情况,以及各高等院校招生名额,可供广大考生在考博时参考;也使人们对法学博士生的招生规模有进一步的了解,尤其是对各高等院校招生名额的了解,便于摸清各高校的“家底”。
据《201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记载,2019年我国共招收博士生10.52万人。(10)参见《201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载“教育部官网”,http://www.moe.gov.cn/jyb_sjzl/sjzl_fztjgb/202005/t20200520_45675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7月1日。虽然2020年、2021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尚未在教育部网站公布,全国博士生招生人数从别处也未查到,但从2019年的招生人数以及教育部制定的“十三五”发展规划来看,尤其是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2020年、2021年的博士生招生人数应该不低于2019年。(11)参见《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49号(教育类017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载“教育部官网”,http://www.moe.gov.cn/jyb_xxgk/xxgk_jyta/jyta_ghs/201902/t20190220_37045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7月1日。尽管如此,以2019年招收博士生10.52万人为统计底数,2021年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1 523人,占比仅为1.45%。这么低的比例,说明法学博士生教育在我国前景广阔,需要大力发展。法学是应用性学科,法学博士不仅仅法学教学、研究部门需要,实务部门同样需要。只有大力发展法学博士生教育,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理论与实务界提出的招收“法律博士”的动议,某种意义上即着眼于此。
从我国招收法学博士生的数量来看,年招收人数超过30人的院校有13所,30人以下10人以上的院校有26所,10人以下的院校有15所。大多数院校虽然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但整体实力不够强,招生名额少。当然,这里面存在招生指标问题。一些院校虽然实力强,但分配的招生名额少,影响了师资力量的发挥。比如南京师范大学,相比许多985高校而言,法学教学科研力量更强,但学校属于211高校,分配的法学博士招生人数只有15名,实在影响实力的发挥。
法学博士生是作为高层次法学人才培养的,因此,招收法学博士生数量的多少与院校科研实力的强弱关系密切。除了近年来清华大学取消博士生在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要求,其他院校几乎都要求博士生在答辩前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至三篇论文。招收的博士生数量越多,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也会越多,在科研统计上这所院校的科研力量就显得更强。所以,好多实力超强的院校,除了师资力量强外,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博士生数量多,科研贡献力量大。从这个角度来说,每年招收10名以下博士生的院校,其科研力量要超过每年招收七八十名以上的院校,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人多力量大,在这里同样适用。在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中,“双一流”高校有26所,招生名额是713名,占比46.8%。当年的“五院四系”,现今招生名额是751名,占比49.3%。可见,拥有法学一级博士点的院校虽然不少,但真正招生规模大的院校还是老牌政法院校以及“双一流”高校。
“时间是人类生活中一个关键的、决定性的特征。”(12)[美]林恩·亨特:《史学的时间之维》,熊月剑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4页。报名时间对于一所院校来说,往往是精心选择的;对于考生来说,意义非同寻常。因此,对于各个招博院校的报名时间进行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由于许多院校招博方式有好几类,如直博生、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和普通招考,报名时间不完全一样。考虑到直博生、硕博连读的招博方式涉及的人不多,这两类招博方式的报名时间本文不涉及,本文的研究只包含申请考核和普通招考两种招博方式的报名时间。
对各个招博院校的报名时间作一个排列就可发现,各个院校规定的报名时间跨度很大。以2020—2021年的情况为例,报名时间最早的院校是清华大学法学院,于2020年8月21日—9月4日报名;最晚的是海南大学法学院,报名时间是2021年4月30日—5月25日,二者相差8个多月。54所院校规定2020年8月份报名的有1所(报名月份以报名时间的第一天月份计,下同),10月份报名的有5所,11月份报名的有13所,12月份报名的有11所,2021年1月份报名的有11所,2月份报名的有4所,3月份报名的有6所,4月份报名的有3所。不难看出,2020年11月到2021年1月是集中报名时间段,以此为报名时间的院校最多,达35所,占比为64.8%(见表2)。
表2 各授权单位法学博士研究生报名时间
续表月份数量学校报名时间1月1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1年1月1日0∶00—2月15日24∶00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申请考核:2021年1月3日—1月5日普通招考:2021年1月28日—2月28日中南大学法学院2021年1月4日—1月15日吉林大学法学院2021年1月5日—3月5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1年1月5日—1月20日辽宁大学法学院2021年1月8日—1月28日西南政法大学2021年1月11日—3月2日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21年1月15日—2月15日西北政法大学2021年1月18日—3月7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21年1月18日9∶00—3月5日17∶00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2021年1月25日—2月20日2月4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申请考核:2021年2月1日—2月28日普通招考:2021年4月7日—4月15日湘潭大学法学院2021年2月1日—3月5日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2021年2月20日—3月20日云南大学法学院2021年2月27日9∶00—4月16日9∶003月6重庆大学法学院2021年3月1日10∶00—3月31日17∶0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2021年3月5日17∶00—3月15日17∶00湖南大学法学院2021年3月8日—3月31日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2021年3月10日—3月31日3月6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2021年3月15日—3月26日贵州大学法学院2021年3月中下旬4月3新疆大学法学院2021年4月5日—4月25日山西大学法学院2021年4月25日—4月28日海南大学法学院2021年4月30日—5月25日
规定2021年元旦之前报名的院校有30所,其中985高校有17所;元旦之后报名的院校有24所,其中985高校有8所。985高校报名时间多在元旦之前,尤其是中国最著名的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报名时间排列在前两位。这其中有什么奥秘吗?我们从每年本科生招生就可看出,这两所大学为争夺优质生源不遗余力。特别是对于各省的高考状元,争抢已经白热化。在争夺优质博士生生源方面,虽说两校表面上“文质彬彬”,没露出剑拔弩张的架势,但内心可能还是握着拳、较着劲。这就可以解释清华大学的“超常”之举:报名时间定于2020年8月下旬到9月初,9月份即可根据报名情况组织下一步招生录取工作。当别的院校还“懵懂不觉”时,清华大学就已使优秀学生“尽入吾彀中”。从各个院校的报名时间还可看出,实力强、吸引力大的院校报名时间一般较早,而不太知名的院校报名时间较晚。当然,有些学校名气不小,但法学专业实力并不强,他们把报名时间定的也比较晚,如某些传统理工科院校。正如学者所言:“时间秩序在社会中则体现为社会生活的秩序。”(13)汪天文:《社会时间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8页。对招生时间的安排也就是对社会生活秩序的安排。哪所院校对招生时间的安排没经过深思熟虑,带有随意性,其结果就会严重影响生源质量。
总之,报名时间看起来是一个枯燥的数字,但反映着各种力量的对比。广大考生可以根据马拉松似的报名时间(从当年8月到来年4月),拟订自己的考博策略,同时报考几所院校,提高自己升学的概率。
从各个院校规定的报名时间来看,以往对时间的认知不断被颠覆。在以“邮戳时间”为准的时代,报名时间不会具体到某一时刻,往往是截止到某一日。但在互联网时代,有些招博院校比较“任性”,规定的报名起止时间是以小时为准的,这就要求考生必须密切注意,否则就会错过报名时间。比如北京大学的报名时间是2020年10月14日12∶00 —12月4日12∶00,清华大学的报名时间是2020年8月21日12∶00 —9月4日16∶00,如果考生想当然地把18时或24时作为报名截止时间,那就只能等来年再报考了。云南大学的报名时间最为奇特:2021年2月27日9∶00 —4月16日9∶00。照这个时间,4月15日以前考生一定要报完名,可别等着16日,否则早上一觉醒来,9点可能就过了。因此,从有利于考生原则出发,应把报名截止时刻加以统一,或规定某日18∶00,或规定某日00∶00,这样考生就不易搞错,耽误报名。事实上,西南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就是00∶00。大多数学校只规定日期,而没有规定时刻,意味着截止时间就是00∶00。在大多数学校都如此规定时,我们完全可以说报名时间的截止时间00∶00已构成惯例,少数学校何必在报名时间上违背惯例呢?
另外,报名时间的起止日期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区间。大多数院校规定的区间为15天到一个月时间,比较合理。当然,区间超过一个月甚至两个月都有利于报考生。但个别院校规定的报名时间区间太短,如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规定的申请考核制报名时间是2021年1月3日—1月5日,只有短短三天时间,设置的区间不够合理。
我国传统的招生方式就是笔试、面试。笔试上线后方能进入面试,因此,笔试至关重要。但伴随着招生制度的改革,更多的招生方式出现了。目前,普遍采用的是四种招生方式,即直接攻博、硕博连读、申请考核与普通招考。直接攻博就是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硕博连读是在读硕士研究生在二、三年级时转为博士生。普通招考属于传统的招生方式。申请考核制招生方式是近年来我国许多院校陆续采用的招生方式,通过申请报名,提交材料,招生单位审核通过后,再面试、笔试(有的学校不用笔试),最后综合考虑,择优录取。这种招生方式无疑借鉴了国外大学的招生方式,重在考核报考者的综合素质和科研能力。
从各个院校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的招生简章来看,单独采用普通招考方式的院校有6所,单独采用申请考核制招生的院校有37所,还有11所院校既采用普通招考方式,也采用申请考核制方式招生(见表3)。这种“双轨制”院校有的是先采用申请考核制招生,未招满时,再采用普通招考方式。由于不同招生方式要求标准不同,招录的对象也不同。如辽宁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都采用的是这种“双轨制”。有的院校是在一些专业或方向采取申请考核制,在另外一些专业则采取普通招考方式,如华东政法大学,在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法律方法论、党内法规、刑法学、司法鉴定、公安法学等专业采取普通招考方式,而在法律史、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政治学等专业或方向采用申请考核方式。采用哪种招生方式,由各个院校的实际情况而定。不过,从各个院校的招生方式来看,“双一流”院校除了厦门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采用“双轨制”外,其他都采用申请考核制,而采用普通招考方式的院校以普通院校居多。
表3 各授权单位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
我国最早采用申请考核制的院校是北京大学。从2003年起,北京大学招博时就在一些专业实行申请考核制。2013年,教育部等部委提出“建立博士申请考核制人才选拔机制”的改革意见。(14)参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随后,许多高校对招博方式进行了改革,申请考核制在全国高校纷纷被采用。到目前,“双一流”高校除了少数专业外,都采用申请考核制招博。
采用申请考核制是因为这种招生方式有其优点。以往的普通招考方式“唯分数论”,一考定生死,对考生的创新能力和全面素养考察不足,弊病很大。“唯分数论”与现代大学人才培养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北京大学前校长许智宏在与北大新生代表座谈时说:“如果大学还是按这种比考试成绩,比班上谁考了第一名第二名的方式去衡量人才的话,我想我们的大学就没希望了……大学要培养创新型思维,除了教会大家知识以外,还要教会大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批判精神。”(15)许智宏:《大学精神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载余世存主编:《北大读本》,四川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273页。哲学家、数学家怀特海说:“我们讨厌这种考试的理由是十分明确而又具有实际意义的,因为它扼杀了文化的精髓……唤起学生的求知欲和判断力,以及控制复杂情况的能力,使他们在特殊情况下应用理论知识对前景作出展望——所有这些能力不是靠一条体现在各科目考试中的固定规则所能传授的。”(16)杨东平编:《大学二十讲》,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0-91页。如果说在本科招生时这种重知识掌握情况的招生方式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话,那么,在招录博士生这一高端人才时,还把重点放在对基础知识的考察上,其合理性就值得商榷,申请考核制正好可以弥补普通招考方式之弊病。申请考核制在审查阶段重视对考生科研成果的考察,在面试阶段重视对考生创新能力的考察。这两方面的考察是最重要的,考生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就会成为合格的博士生。正因为申请考核制具有这些优势,才会被全国大多数高校采用。
其实,申请考核制不仅会改变本科生、硕士生的课堂教学方式,也会逐渐地树立陈寅恪提倡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因为,申请考核制重在考核考生的创新能力,而创造性思维的形成是创新能力培养的核心。在教学中培养创造性思维需要做到鼓励发散思维、容纳异议、提供自由开放的气氛,(17)参见《教育心理学》编写组:《教育心理学》,西北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26页。导致的结果将是填鸭式的知识灌输方式逐渐被淘汰。世界著名大学如哈佛大学、耶鲁大学都注重培养独立、自由的校风。詹姆斯(William James)说过,哈佛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培养独立自主的人格。(18)参见吴咏慧:《哈佛琐记》,中华书局2009年版,修订版序。学者孙康宜也说:“所谓‘耶鲁精神’至今仍被理解为一种争取个体的独立、为维护学术自主,即使付出代价也在所不惜的精神。”(19)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所以,招生方式由考试变为申请考核制意义很深远,学者期盼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可能由于招生方式的改变而不期而至。
当然,申请考核制也有缺陷,相较普通招考方式容易成为不正之风的温床。如某高校是全国较早实行申请考核制的学校,但由于各种关系,招收了一些不合格的学生,后来新领导上台,就把申请考核制废了,又回到了普通招考方式。所以,不管哪种招生方式都有其缺陷,重要的是采取措施弥补制度的缺陷。一些学校在面试后还有笔试,入学以后还有系列培养过程控制措施,就是为了弥补申请考核制的缺陷。
报考条件是招生简章中最重要的内容,报考条件的设定与院校的育人目标有着密切联系。从一个院校设定的报考条件可以看出该院校的办学特色、办学实力、办学水平以及包容度。每所院校都想广揽天下英才,其目标能否实现与招生简章中报考条件的设定有非常大的关涉。因此,报考条件的设定一定要慎重,要科学、公正,不带有歧视色彩。
从各个院校招生简章中报考条件的内容来分析,大致包括政治条件、国籍条件、学位条件、年龄条件、外语条件、科研条件和身体条件等。
在中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政治条件是最重要的条件。亚里士多德早已说过:“一种政治,有一种政治之特性,在有国之初早已构成;能继续保存,则国命亦可因之而长存勿替。”(20)孟宪承、陈学恂编:《教育通论》,福建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页。政治条件与国命攸关,是核心价值观体现,各个院校都非常重视。如果政治上出现问题,其他方面再优秀也无济于事,招生单位毫不迟疑地会把这样的考生刷掉。
绝大多数院校招生简章中的政治条件都是相同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这段话是教育部有关文件上的原话,各地高校出于“政治正确”的目的,索性就抄下来,放到自己的招生简章中。当然,也有院校对政治条件有自己的表述,如《北京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校本部)》在“‘申请考核制’报考办法”中把“遵纪守法”改为“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还有院校对内容进行精简,如上海交通大学招生简章规定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重庆大学的招生简章把“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的内容也列入政治条件。(21)参见《上海交通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校本部)》,载“上海交通大学官网”,https://yzb.sjtu.edu.cn/info/1018/3079.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7月1日;《重庆大学2021年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载“重庆大学官网”,http://yz.cqu.edu.cn/bszyml/2021/,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7月7日。
不过,政治条件改动大的是一些特色鲜明的高校,如中央党校规定考生的政治面貌必须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党校的性质决定其招录的学生必须是党员;如果是非党员或民主党派成员,在党校内学习、生活会有种种不便。当然,特色最鲜明的要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该校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政治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思想品德良好,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无不宜做公安民警的其他情形。”还有一条规定虽然没在报考条件中出现,但在招生简章后面的“政审与体检”中却写得明明白白:“因私出国(境)留学、工作、生活且连续驻留6个月以上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不予录取。”(22)参见《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载“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官网”,https://www.ccps.gov.cn/bmpd/yjsy2/xwszs/bbs/202012/t20201221_14575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7月1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官网”,https://yzb.ppsuc.edu.cn/info/1005/2353.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7月1日。这一规定其实也可视为报考条件中的一条。可以说,在政治上,对公安人员的要求比对普通公民的要求严格得多,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招生简章上就能看出。
由于我国招收博士研究生往往是内外有别,所以,招收简章往往分开,规定不同的招生条件。在面对国内考生的招生简章中,许多学校都规定这么一条,即考生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要传播中华文化,要使中华文化在世界各地具有吸引力,长远来看,必须发展经济,使科技走向世界前列,这样才会对国外考生具有吸引力;否则,单靠优惠政策不是长远之计。期盼着这种内外有别的招生政策早日改变,真正靠文化、科技和经济实力吸引考生。(23)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2001—2002年录取的26名研究生来自于五大洲的17个国家,美国人只有3名。参见前引,冯建妹书,第10-11页。就像前教育部部长陈宝生所说,到2049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人们最向往的留学目的国。
各个招博院校对学位的要求是不同的。有些学校允许有博士学位的考生报考,如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西大学、武汉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要求考生具有硕士学位,这是共同的。但对同等学历考生,各个院校规定不尽相同:有些院校举手欢迎,有些则拒之门外。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贵州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海南大学法学院就规定不接收以本科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南开大学只允许个别科研能力强、导师推荐的同等学力者报考。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要求同等学力者须为具有高级职称的高校教师或科研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并主持过一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
还有的院校对考生所就读的院校设置了条件,抬高门槛,把部分考生拒之门外。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在制定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中,规定报考的考生就读院校必须是:入选教育部“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法学”学科入选教育部“双一流”建设学科名单以及其他获批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高校;世界大学排名前200或法学院排名前100的大学。(24)参见《凯原法学院2021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载“上海交通大学官网”,https://law.sjtu.edu.cn/xw-tzgg/20210403/522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7月7日。在这方面,北大、清华做得比较好,两所中国最顶尖的高校对报名考生就读的院校没有任何特殊要求,真正做到“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假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在科研方面对考生有高要求,这是正常的,而且面对的是所有考生,但是对考生就读学校作出限制,就是一种公然的歧视。而以消灭歧视、匡扶正义为目标的法律人如此行为实在不应该。(25)美国社会学家伊恩·罗伯逊说:“当优势群体认为自己有权在社会上处于有利地位,并运用它的权力牺牲少数群体的利益来保住这些有利地位时,就出现了歧视。这些有利地位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优势群体可以把政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可以宣布占有环境宜人的居住区;可以要求某些消遣娱乐设施和学校只归它使用;可以宣称有权从事地位高的职业;甚至可以强行对少数群体与其他社会群体实行人身隔离。”拥有法学一级博士授权点的单位可以说是在法学界处于优势地位,制定的政策意在把一些学校的考生排除在外。参见[美]伊恩·罗伯逊:《社会学》(上),黄育馥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86页。在一个社会中,个人可以接受或拒绝某些人,但“作为整体的社会无权对另外一些人加以歧视”。当某些行为涉及社会公共服务范围,歧视别人的行为就应受到限制,不能使“一个本与别人不同的人要承受社会上其他人无端的排斥”。(26)胡玉鸿:《弱者权利保护基础理论研究》,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62-64页。湖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海南大学、东南大学也有类似的歧视规定。(27)多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招聘法官时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北京市户口,一些学者提出了批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性的机构,要求有北京户口,意味着在权力资源分配上歧视外地人口。参见贺卫方:《具体法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在这方面,黑龙江大学的做法稍微好一点,但也存在不平等。《黑龙江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选拔工作方案》规定:“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双一流’建设学科专业或国外高水平大学(经国家教育部认证,并达到国内一流大学建设A类高校相当水平)的毕业生,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后,可免除公开发表论文的要求。”(28)参见《黑龙江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选拔工作方案》,载“黑龙江大学官网”,http://yjsy.hlju.edu.cn/info/1007/14992.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7月7日。
再看年龄条件。有些院校的招生简章上有规定,有些则无。如中国公安大学招生简章规定报考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报考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招生简章规定考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外语条件是招生简章中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衡量一个学校招生标准高低的一个砝码。国内顶尖的高校一般对考生外语水平要求都比较高,比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对考生的英语要求是:国家英语六级考试500分以上;托福90分以上(IBT);雅思(A类)6.5分以上;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证书;在母语为英语的国家或地区参加过英文授课学位项目学习并获得经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学位。北大、清华这一要求可以说是国内许多法学专业国内排名在前大学的普遍要求,如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武汉大学对英语免试的要求最高,规定雅思(IELTS)成绩7分以上,托福(TOFEL)成绩100分以上,GRE成绩320分及以上。
大多数招博单位对外语的要求都比较低,如吉林大学法学院对考生的英语要求是: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托福(TOEFL)考试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雅思(IELTS)考试成绩达到6分及以上;GRE成绩达到300分及以上(新)。四川大学法学院规定申请者外语水平原则上需至少达到其中一项: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成绩≥425分;托福成绩≥80分;雅思成绩≥5.5分;硕士阶段英语成绩≥85分;入学前的三年内在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过硕士或博士学位且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学位认证。
对考生就读学校要求高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对考生英语的要求反倒并不高,规定英语水平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就可:(1) 为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425分或新TOEFL≥90分或IELTS≥6.0分(无有效期限制),或已参加过“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英语水平考试”且成绩≥50分;(2) 曾参加全英文授课学位项目并获得学位(无有效期限制);(3) 曾就读英语专业、获英语专业本科或硕士学位(无有效期限制);(4) 曾参加“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英语水平考试”且成绩≥50。
科研条件可以说是最重要的要求和标准。如果考生的科研能力一般,其他能力再强也不是培养高水平人才所追求的目标。比如要提高实务水平,完全不必攻读博士学位,取得本科、硕士学位后在实务部门磨炼十年八年足矣。所以招生单位对考生的科研能力的要求和考察是严格的、高标准的,尤其是高层次的学校。
对具有硕士学位的报考者,招生简章中的要求并不高,但我们知道,这是一个水涨船高的问题。越是名气大的学校,报考者越多,报考者的素质也越高,科研水平高的考生也越多,从中自然能遴选出高素质的博士生。所以,北大、清华这类学校,虽然对报考者的科研成果要求并不高,但实际上招录的学生科研水平是比较高的。
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等学院对考生设定了学术条件,要求考生提供代表性研究成果。该校《法学院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办法》认为代表性研究成果表明申请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培养潜质。该实施办法对代表性研究成果作了界定,包括申请人已发表的研究成果以及在校期间完成的学术专著、学术论文(含毕业论文)和调研报告等。这样的规定无疑最具有学术性,在招生方面走在前面,值得法学界肯定。
招生简章往往对同等学历报考者科研上要求比较高,因为这类考生没经过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历练,已经走了“捷径”,省却了不少考察环节,在招博时对之规定的标准自然要高一些。北京大学法学院对同等学历报考者要求是: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三名)。清华大学法学院更“狠”,规定同等学力者须在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论文。法学界都知道,在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比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要难得多,因为法学核心期刊只有二十余家,而全国核心期刊有几百家。
华东政法大学对同等学历报考者科研上的要求也比较高,规定近5年内在CSSCI(南核)或中文核心期刊(北核)等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报考学科相关的论文4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出版社独立出版专著;或3年内曾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项。华东政法大学由于地处上海,有地理优势,近一些年发展很快,报考者众多,所以,对考生的要求就比较高。华东政法大学的要求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还要高,后者仅要求3篇论文。
对同等学历报考者论文要求4篇的还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法学院。当然,最高的要数南开大学法学院。南开法学院本只允许个别科研能力强、导师推荐的同等学力者报考,所以,对同等学历报考者规定的标准较高,要求高校师资、研究院所等科研机构的同等学历报考者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他单位的报考者发表论文3篇以上。
其他学校一般对考生科研上的要求都较以上学校低,对同等学历报考者论文数量的要求1—3篇不等,有些甚至没有要求。如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对同等学力报考者要求须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与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相当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发表几篇没有明确指出,也就意味着1篇也行。东南大学法学院规定同等学历报考者近三年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过3篇以上内容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为前五名)。南京大学法学院对同等学历报考者要求在报考学科或相近研究领域国内外核心刊物上至少公开发表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在报考学科或相近研究领域有专著出版(含独著或合著)或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专业奖励。山东大学法学院只要求同等学历报考者须自2017年以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和论文集),对于是否是核心期刊已不做要求了。
相对来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规定比较合理,要求同等学历报考者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取得过较为显著的标志性研究成果就行,标志性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在向中国政法大学看齐。
学制一词有不同的含义,这里的学制是指法学博士生的学习年限。在我国高校中,各个高校的学制不完全一样,而且采用不同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学制也不一样。一般院校规定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学制是5年;也有院校规定是4至5年,如清华大学法学院、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学制是6年的院校也有,如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山西大学法学院。
各个高校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法学博士生规定的学制一般是不一样的。非全日制博士生既要学习,又要工作,比全日制博士生学制一般长1年。定向生与非定向生学制也不同,一般非定向生比定向生学制长1年。有不少院校只招收全日制博士生和非定向博士生。
就读的博士生最长年限多为6年,也有7年的,最长为8年。从54所院校来看,学术型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包括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学制为3年的有28所,学制为4年的院校有26所,院校数量基本上接近(见表4)。
表4 各授权单位法学博士研究生学制要求
过去,全国各个院校一般规定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在20世纪80—90年代,博士生数量少,水平普遍高,3年时间足以写出高质量的博士论文。到了21世纪,法学一级博士生授权点越来越多,招收的博士生名额也不断增加,招收的博士生水平不断下降,3年时间要写出高质量的博士论文越来越困难。于是,一些院校开始把博士生的学制从3年变为4年,比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以前规定学术型博士生的学制为4年,但近几年又改为3年了。招收博士生人数多的传统法学重镇,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等院校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生基本上保持3年学制,而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现在依然是4年。
其实,20世纪80—90年代的博士生优质生源,现在已经无法奢求了。过去由于博士点少,招生名额少,加之出国留学的人数不多,所招博士生水平自然高。现在拥有法学一级博士点的院校数量比过去全国合起来的二级法学博士点数量都要多,招收的博士生名额更是增加了十多倍,而且公费和自费出国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的人数又非常多。因此,博士生质量今不胜昔呈普遍趋势,即使把学制由3年改为4年,对提高博士论文质量恐怕作用有限。不过,随着招生制度的改革,博士生选拔方式从考试制改为申请考核制,利于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博士生的科研水平应当会有较大提高。所以,博士生的学制是3年抑或是4年,不是恒定的,改革招生选拔人才机制才是根本的。
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涉及的内容除了以上所述外,还有不少问题,如考核内容和考核程序、攻读博士学位研究计划书、定向生与非定向生、专家书面推荐意见,等等。由于种种原因,本文不再展开论述。
对于一些院校具有特色的招生措施,在这里再多说几句。笔者在阅读各个高校的招生简章时,发现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院、国际法学院等学院制定的招生实施办法都非常注意考生的教育背景,比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办法》就把学科背景作为考生的一个申请条件,规定考生要有法学专业背景。也就是说,考生的本科专业、硕士专业之一,应为法学专业。这一要求有些院校也有规定,并不稀奇,稀奇的是该实施办法还规定了法学专业背景之外一些专业背景要求,如法学理论专业应具备社会学、哲学、经济学、逻辑学、语言学其中之一教育背景,法律史专业应具备史学教育背景,法与经济学专业应具备经济学、金融学其中之一的专业背景,军事法学专业应具备军事学教育背景。同时,还规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在具备法学教育背景条件下,同时具备法学与行政管理专业、政治学专业之一交叉教育背景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法律职业伦理专业在具备法学教育背景条件下,同时具备法学与伦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管理学之一交叉教育背景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此外,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在招生实施办法中规定,国际公法方向应具备国际事务与关系或国际政治或外语的专业教育背景;国际私法方向、国际经济法方向应具备国际经济与贸易或外语的专业教育背景。这就是说,中国政法大学在招博中,已经有意识地注意学科交叉问题,有意识地招收具有学科交叉优势的考生。其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21年“申请—考核”制及“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也规定,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就读学科、专业应与报考博士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或有很强交叉、融通关系。
我们知道,在20世纪90年代,曾经出现过一些学校(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在硕士生、博士生招生过程中不允许非法学专业考生报考的情况。当时这些学校或许认为非法学专业考生法学基础薄弱,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学业。但事实证明,有交叉学科背景的学生后劲较足,创新能力更强。所以,时过境迁,大家终于认识到不同学科背景对法学研究的好处,在招生简章中方有这方面的内容体现。不过,美中不足的是,这些学校对学科背景还有具体的限制;不加限制会更好,因为谁也不知道哪些学科哪些领域会与法学交叉后发生碰撞从而爆出火花。限制只会故步自封,影响法学的发展。法学专业的学生、考生不应仅仅关注法学,要成为伟大的法律人,就要像波斯纳所言:超越法律。(29)《超越法律》是美国法学家波斯纳的著作,该书“将当代的许多哲学发展纳入了法理,从根本上改变了先前法理的模式,更新了法理”。参见苏力:《批评与自恋:读书与写作》,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86页。
在当今社会,学科之间的融合越来越深,交叉学科出现的越来越多,好多发明、创新就来自于交叉学科。近几年非常火热的人工智能,与其他学科的联系就越来越紧密,已辐射到许多学科,包括法学,同人工智能相关的交叉学科也越来越多。招生单位有意识地招收交叉学科的学生,在法学界是个好现象。法学学科要发展,除了自身内涵需要发展,还要扩大其外延。2020年9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明确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指出到2025年,以国家重大战略、关键领域和社会重大需求为重点,增设一批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大幅增加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数量。期盼法学博士研究生在不远的将来,数量和质量都有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