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超,孙祖金,蔡黎明
(1.望谟县水务局,贵州 望谟 325200;2.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610)
全国不少省份及直辖市先后出台了有关水利建设领域的工程总承包的地方性规范文件,或出台了涉及水利建设领域的工程总承包指导文件。这显然是水利建设领域工程总承包时代来临的显著标志。
从事水利建设行业已有不少的设计单位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设计牵头的工程总承包方在组建现场管理机构时,应加强与设计人员的主动沟通协调,发挥设计方的技术资源优势,同时在满足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的条件下,充分优化设计服务和设计交底,确保总承包项目建设实施的有序推进[2]。姜韶阳[3]对水电设计院的EPC 合同分包管理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刘思华[4]对水利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合同特点、条件、管理等进行了探索。蔡文勇等[5]对EPC 合同计价模式进行了分析总结。丁继勇等[6]就风险性较大的水利建设项目,分析了水利工程总承包模式创新及其应用中的相关技术难点。马龙等[7]就EPC 总承包模式在水利水电工程中应用的合同管理方面进行了分析与总结。
合同不仅可以维护交易双方的经济效益,而且也可以作为约束工具,实现企业的管理能力。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总承包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规范性不足的问题,如何提高合同履约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成为目前需要克服的难题。本文拟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分析,给出一些措施与建议。
水利工程领域工程总承包就是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工程总承包方对整个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等多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直到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建设管理模式。该模式促进了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避免过多的设计变更对工程建设进度产生影响,有利于缩短工程建设周期,有利于提高工程实施的效率,有利于发挥工程建设的效益。但此模式,对项目管理的专业性与一致性要求较高,工程总承包方必然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面临更多的风险。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总承包合同通常包含设计、采购、施工等两项以上部分(如EPC、PMC、D-B 等合同模式),存在多重合同关系,其性质问题一直倍受争议,相关分析如表1 所示。
由表1 可知,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有关性质,还没有统一认识。而从法理上看,相关法律法规在较短时期内也较难修订与完善。显然在将来一段时期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总承包依然会面临无法可依的风险。工程总承包合同本质上可以看作承揽合同,同时也应该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而不是单一地认定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表1 合同性质分析
相比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方,工程总承包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大得多,需要面临的不可控因素多得多。与其他工程项目相比,工程总承包项目具有规模较大、周期长、涉及面广、风险高等特点[8]。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履约过程中,为减少风险分担问题方面的争议性,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时,发承包双方应明确约定风险分担方面各自承担的范围、方式等。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不仅对发承包双方风险合理分担和价款、工期调整等有利,而且要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有利。
国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依然处于起步阶段,各省及直辖市对于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风险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9-10],如表2 所示。
由表2 可知,相比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方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多角度分析,从而实现有效的防范风险。承发包双方应做好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风险分担管控工作,可以考虑以下建议:
(1)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方均应深入分析项目实际建设条件,并且选择较为符合工程实际的合同文本;
(2)工程总承包方应确保具有与项目实际建设需要相适应的人员配备和技术力量;
(3)工程总承包方应通过保险、分包等途径进行适当且有效的风险转移。
表2 典型两地承发包双方风险分担界定标准
表3 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选用标准
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转分包问题,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了立体式多层次规章制度体系(包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范等)。在基础性的法律法规上,《建筑法》第24 条、第29条表明了我国对建设工程总承包及其转、分包的态度,但尚未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否与再发包的承包单位明确二次专业分包进行明确,这已成为制约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费用投资较大、实施期较长、涉及专业较广。如果第一次分包后的施工总包单位没有相应专业资质,就无法进行专业分包,则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与进度存在不利影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也存在不利影响。因此,在总承包模式创新与实践过程中,需要灵活处理专业分包问题,而不是单一的采用《建筑法》第29 条第3 款的相关规定,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二次专业分包看作“再分包”,否定其效力。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招标阶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之后,建设单位对前期的主要功能指标要求掌握较好。而对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的具体要求都没有明确,甚至在合同订立时,对工作内容也未明确。基于此前提形成的固定总价,要求工程总承包方报价前,需要充分了解建设单位的需求。同时基于工程总承包的特性,建设单位倾向于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计价模式来规避投资风险。
一般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应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计价,不仅有利于建设单位的投资控制,而且工程总承包方采用科学管理或优化设计节约的费用均构成其利润。对激发工程总承包方优化工程和提高管理的积极性是有利的。并对工程造价和工程建设周期起到有利控制。这也是工程总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关键优势
为实现工程总承包合同履约的有效性和可控性,宜重点考虑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所具备的标准,如表3 所示。
除此之外,为减少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的合同风险,工程总承包方应对招标文件、设计施工图及合同条款特别注意,尤其是合同义务方面,明确建设需求和承包范围。在投标报价时,除了考虑工程费用外,还应结合项目现场条件、可能的设计变更等因素,适当地增加一笔风险费用。
兴利除害的水利建设行业对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并且具有较高的生态、环境及经济效益。在水利行业“补短板、强监管”的大环境下,要求水利工程建设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
有序推进工程总承包在水利建设领域中应用的优势:有利于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相互融合和资源的合理配备,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提供了可行性;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统筹设计、施工等力量,降低建设管理成本,提高了投资控制的有效性,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效能最优化;有利于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发挥工程建设参与方的技术资源优势,促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效益的发挥。
然而,机遇和风险相互依存。在完善与改进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应用的同时,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应对自我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