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融组织风险与权力、收益的更精准匹配

2021-02-01 11:37谢华国
生产力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民主决策担保人分权

谢华国

(浙江理工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一、引言

合作金融组织的出现是由农村金融市场“真空”和政府金融“新政”两方面因素共同推动的。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由于对生产投入的加大和对生活水平的需求提升,中国农村居民对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是农户所需资金较少、期限不长、缺乏抵押物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了农村居民贷款的单位交易成本过高[1]。所以在市场化条件下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都在主动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但农民的资金需求并没有因此减少,反而随着时代推进而剧烈增多,致使农村金融市场出现了较大“真空”。农村居民资金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与此同时,近些年来中央在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的同时,还推出金融“新政”等诱致性制度。这些因素使得各地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

振兴乡村经济、走出农村金融困境,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和市场[2]。因此,还需要认真对待“社会”这一重要力量。通过将金融自主权还给农村,合作金融等组织可以有效地与商业性、政策性金融互补,使内生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合作金融组织真正助飞农村的发展。让农村也享受到金融改革的巨大利益,有利于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起源于农村本土的合作金融组织一经出现,就获得了农村居民的热烈追捧,这客观上说明了确实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支撑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

合作金融组织使农户拥有了交易成本较低的融资渠道,放大了普通农户的融资能力,在扶持农民创业、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失位,无法形成有效监管,合作社内部资金合作发展参差不齐。甚至发生了借合作社之名,行高息吸储之实,将农民的血汗钱投资在房地产、P2P 等项目中,最终伪合作社资金链断裂后,组织实际控制人畏责逃跑的事件。就整体而言,合作金融组织在发展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合作金融组织因其扎根于基层,社会影响的覆盖面较广。一旦发生信用崩溃的情况,就会涉及很多参与其中的基层民众利益,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但农村、农民巨量的资金需求是一个客观事实,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因为某些个别的失败的合作金融组织案例就裹足不前,就轻易阻断农村居民使用金融工具的权力。因此,为了走出政府对合作金融组织“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困境,如何引导该类组织的健康成长,成为当前农村体制改革中亟待突破的关键环节。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作为合作金融机构,其实质是以合作社的形式向条件较差的社员提供金融服务。与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不同,合作金融组织必须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坚持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承诺支付固定回报。

二、合作金融组织三种不同治理模式的对比

在人们的理想中,合作金融组织是所有成员的组织,要切实保护每一个成员的权益。组织内的事务应当由所有成员共同商议、组织收益由所有成员共同分享,真正实现“民主”管理,这样的组织形式被称为民主决策模式。但实践证明,采用民主决策模式的合作金融组织往往因集资困难、管理复杂、决策流程繁杂等原因,导致效率低下,发展艰难。所以,合作金融组织的运营模式慢慢衍化出大股东控制模式和分权型模式。

目前合作金融组织在治理体制上有大股东控制模式、民主决策模式和分权型模式[1-3]。民主决策模式依据成员同质性,强调组织内的成员都应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即“一人一票”。权力的具体实施依赖于成员代表和理事会成员。然而在实践中,合作金融组织大多采用的是发起人控制模式或称之为大股东控制模式,即权力集中在发起人或大股东手中。大股东集合作金融组织实际控制者和放贷业务决策主体于一身[4],普通成员基本无法参与到组织决策中。

与大股东控制模式和民主决策模式不同,分权型模式主张将剩余控制权的安排与成员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应。即运用担保机制将成员贷款决策与风险控制联系起来,按照分权化方式实施剩余控制权,并将风险责任分配给具体的放款担保成员。简单说就是谁放款、谁担保,谁就是这笔贷款的负责人。若发生违约贷款,损失最大的是负责放款担保的成员资金,风险不会波及到整个组织。

在利润分配上,已有的研究侧重于强调严格执行按股分红,用以保护小股东和小投资者的利益,但缺乏对按交易量分红对于组织重要性的认识。按交易量分红是指按贷款绩效来对组织成员进行分红的方式。若在收益分配上一味地推行有益于普通社员的制度,必然会损害组织内能人的利益[1]。只强调按股分红势必会打击组织成员的业务积极性,降低组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利于自身的长期健康发展。

合作金融组织在客观上有效地应对了“金融排斥”带来的问题,使农村居民也能够使用金融工具,使农村居民的可用资金增多,可有力地扶持农村居民小微创业、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但是由于存在监管不力,法律规范欠缺,合作社发展参差不齐,还出现了假借合作社之名,以承诺固定分红为诱饵违规吸储的“伪合作社”。但农村的金融市场不同于城镇金融市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要重视其差异性,不可随意地采用“一刀切”的监管方式[5]。总之,运行良好的合作金融组织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目前绝大多数合作金融组织的治理机制都未能实现组织内部风险、权力、收益三者的匹配,这也阻碍了合作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

三、以往合作金融组织出现的棘手问题

一直以来,难以实现有效风控和激励不足都是制约合作金融组织健康发展的两大难题。合作金融组织具有有效降低金融门槛,使长期被正规银行排斥在外的农村居民也能享受金融产品的便利[6]。但是,合作金融扎根于农村,发展在“熟人社会”的土壤中。当资金需求者需要向合作组织贷款时,一般通过血缘、地缘、业缘等关系网,打情面牌获取到贷款。而由于贷款来自于整个合作组织,放款人碍于情面可能出现在放款前放松贷款审查,贷款后无法有力追回贷款的情况。这就导致合作组织难以实现有效的风控,最终使合作组织坏账增多,难以维续。此外,由于缺乏专业金融人才,合作金融组织很难设计出有效、规范的激励制度。这就使得很多合作金融组织成员对开展业务、审查监督贷款项目缺乏工作积极性。

目前,民主决策模式、大股东控制模式和分权型模式都没有在制度上切实做到风险与权力相匹配、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一)民主决策模式与大股东控制模式都难以实现风险与权力的匹配

民主决策模式依据成员同质性,强调组织内的成员都应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即“一人一票”,每个成员都是组织的所有者,成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还在利润分配上实行按交易量分红,主要依靠成员之间相互的社会关系监督借款者来管控风险。这种模式从成员同质性的大前提出发,一旦这种前提不能实现,就可能会出现小股东相互联合“绑架”大股东的行为,进而造成损害大股东利益、打击大股东工作积极性的不良后果。经典互助社模式中的看似民主的“一人一票”“同票同权”等机制使组织信贷决策与利润分配向组织内的投资小户倾斜,而投入资本较多的大户必然不满足于现状,会通过种种方法加大对互助社的控制权[7]。组织内部控制权逐渐被少数社员掌握,普通社员的监督效力降低。这种由成员异质性导致的民主形式异化,最终使“民主决策”模式名存实亡。

大股东控制模式或发起人控制模式在现实运营的合作金融组织中是广泛存在的,这是因为大股东控制模式以成员异质性为前提,大股东同时具有所有权和控制权可避免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由大股东负责信贷审核也可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因此大股东控制模式能解决民主决策模式中存在的决策效率较低的问题,此外还可在组织发起时有效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大股东控制模式虽有利于解决组织融资难问题,提高了组织的决策效率,但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保护小股东与小投资者的利益,还有如何有效地进行风险管控。在治理体制上运用大股东控制模式的合作金融组织一般采用按股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在制度设计上,大部分合作金融组织并没有关于激励放款人在贷前仔细审核借款人资质,在贷后认真监督借款人行为的制度安排。放款人放款后,即便发生了违约贷款,受损失的是整个组织而不会对放款人自身造成额外的损失。若无法约束放款人为增加自己的绩效,从而放松对借款人审核监督的行为,则可能会导致借款人资质劣化,增加借款人违约风险。

由此可见,民主决策模式和大股东控制模式似乎走入了两个极端。相对于成员同质性,在实际运营中,成员异质性才是一种普遍的存在[8]。民主决策模式以成员同质性为前提,在此基础上过于强调“一人一票”便会打击成员积极性,降低组织的活力。大股东模式以成员异质性为前提,在组织决策中大股东占有主导地位,小股东则会在实际操作中被组织边缘化、存在感降低。大股东的“独断专行”可能带来的决策失误、贷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长此以往,小股东必然会逐渐退出合作金融组织。合作金融组织中的“合作”也就无从谈起,组织形式发生“异化”[9]。

过于强调民主决策,会损害大股东利益;而在运营中以大股东为主导,又会损害小股东利益。民主决策模式和大股东模式无法解决合作金融组织中风险与权力、风险与收益的匹配。这似乎成为了一种“魔障”,在很长时间里使得合作金融组织在运营模式选择中进退维谷,无法实现长期有效、健康的发展。

(二)分权型模式未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匹配

分权型模式是不同于民主决策模式和大股东模式的机制创新。分权型模式解决了民主决策模式和大股东模式一直未能解决的一大难题,即如何实现合作金融组织风险与权力的匹配。

分权型模式通过将放款人作为担保人的制度设计,能够实现风险与权力相匹配。放款担保人在日常运营中基本上有决定放款对象、放款金额等权力,这是其他普通成员所不具备的权力。但同时放款担保人也担任着自己所贷出款项最后兜底人的角色,所以如果发生违约贷款,放款担保人必须承担最终的违约责任。违约风险将会被限定在放款人这一层,其他股东的利益会得到保证。这会促使放款担保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激励放款担保人在放款前认真甄别、筛选、审核借款人,在放款后继续跟进贷款项目、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这种机制设计可以大大提高合作金融组织的风险管控能力。

虽然分权型模式实现了风险与权力的匹配,却没有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匹配,没有有效地激励放款人的业务积极性。目前采取分权型模式的合作社,在利润分配上只强调按股分红,不考虑按交易量分红,这无疑会打击放款担保人的业务热情。每位放款人都知道增加一份贷款业务并不会对自己的收益产生较大影响,而自己都会从其他放款人的业务中获取收益。并且由于分权型模式完美地匹配了权力与风险,这意味着自己每开启一项业务,自己的风险便会增多一份。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会使每位放款人都有着“搭便车”的心理倾向,不愿积极开展业务,只想吃“大锅饭”。长远来看必然会使组织业务萎缩,收益降低。

因此,风险与权力、风险与收益的错配是目前合作金融组织发展中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四、促进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两点建议

首先,现有的金融合作组织需进一步完善风险与权力相匹配的制度安排,要在制度上划定风险的影响范围只限于放款担保人这一层面,并可通过利用放款担保人在组织内的资金来保证放款资金的安全性。合作金融组织必须认识到风险与权力相匹配的重要性,如基于股金和担保的风控等。还要在制度上保证如若发生违约贷款,放款担保人肯定能吸收这些违约贷款,从而不影响整个组织运行。已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说明若要有效地控制风险,必须要明确责任承担对象。但无法保证风控责任人真的具有风控能力,或者在制度上可以保证若出现违约贷款,风控责任人肯定能承担损失。发起人控制模式或大股东控制模式和民主决策模式都没有很好地解决风险控制问题,根本原因是这两种模式本质上都属于风险与权力的错配。而分权型模式通过权力与风险的匹配,不仅确保最终放款担保人能吸收掉违约贷款,还在客观上会激励放款担保人在贷款前期认真审核成员资质以保证借款人是优质借款人,在贷款后期注重监督借款人的行为和督促借款人还款。进而促进借款人与放款担保人之间的信息对称,避免可能因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产生的信贷违约风险。在贷款后期,建立的是借款人、放款担保人以及法律诉讼3 道风险隔离墙。实际上最终的信贷风险由放款担保人承担,即在发生信贷违约之后,则放款担保人将承担最终的所有不良贷款风险。

其次,金融合作组织需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以保证风险与收益相匹配。金融合作组织在利润分配上不仅强调要按股分红,同时为促进业务发展,还要注重实行按交易量分红。目前合作组织的利润分配大都实行按股分红,甚至某些合作组织连严格的按股分红也做不到,从而出现了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和普通成员利益的情况。但在利润分配上只强调按股分红,会使得成员的业务积极性降低。放款人的放款业务不能在利润分配上得到合理的回报,放款人便会出于自身的利益而选择搭便车,不会在放款业务的发展中投入精力与时间。这会导致整个组织的业务发展停滞不前,长期必然会有损于组织的健康成长。但若只实现按交易量分红,那股东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所以利润分配仅按交易量分红在实践中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因此,唯有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量分红相结合才是合作金融组织在利润分配上应实行的制度安排。这不仅保证了股东和放款人双方的利益,更有益于将整个组织的“蛋糕”做大,使得组织成员都能享受到更大的利益。

总而言之,实现合作金融组织风险与权力、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可在分权型模式的基础上进行激励机制创新。即将日常处理放款业务的放款人,设计为自己所处理的贷款项目的担保人,实现风险与权力的匹配;在利润分配上实行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量分红相结合,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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