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 莲,王振锋
(安徽建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许多农村人口进城定居,大量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房闲置。根据《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到2019年末我国农村户籍人口55162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占31.59%,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60.60%,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却只有44.38%。由此说明,多数农民进入城市,却仍在农村拥有自己的宅基地和农房,而这些农村户口的农民长期在城市居住,宅基地则大多处于闲置状态,进一步加剧城乡发展不平衡,严重影响经济发展,损害农民自身权益。
为推动城乡均衡发展,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从根本上缩小城乡差距,然而要想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就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土地。因此,解决闲置宅基地问题,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市化进程,完善土地制度,发展国民经济都有着重大的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的现状、危害及成因,梳理乡村振兴战略对闲置宅基地的影响机理,对一些地方创新模式“共享农房”进行案例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国外学者关于闲置土地的研究较为深入,认为闲置土地包括由自然原因造成的不能开发的土地,也包括之前开发遗留下的小而不规则的土地[1],产生闲置的原因主要有空间规划、环境、经济、社会等因素[2],盘活闲置土地可以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与用地门槛、激励存量土地开发以及清理闲置土地等措施[3]。
而国内更聚焦于闲置宅基地的研究,从闲置规模来看,全国闲置宅基地比例约为10.4%[4]。从闲置的原因来看,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传统文化因素。农民对祖宅的迷信[5]、建新不拆旧[6]、攀比的虚荣心理[7]等;二是经济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富裕的农民对住房和生活环境有新的需求,从而建新房,闲置旧宅[8]。三是法律制度。现有的法律制约了农村宅基地的自由流转[5]。目前,我国许多学者针对闲置宅基地,提出的建议主要集中在完善法律制度,公众参与,方式创新等措施,例如建立充分利用宅基地的法律配套措施[9],在宅基地相关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7],以及土地整理、流转、闲置宅基地退出等举措[10]。
综上所述,国内外关于闲置宅基地方面研究丰富,但还存在一些研究上的不足:一是西方专家学者研究内容和方向主要是闲置土地,没有系统科学地研究宅基地闲置问题;二是国内的研究更多的是集中在当前宅基地所存在的问题上,主要是因为我国是土地公有制,现行法律限制宅基地流转,宅基地出现了很多矛盾。因此通过多角度分析,考虑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宅基地闲置问题的解决办法,能够给我国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从规模来看,我国农村宅基地空置率达10.7%,闲置农房至少有7000万套,农村居民点空闲和闲置地面积达到3000万亩左右 (数据来自于《中国农村发展报告2018》)。从分布来看,偏远农村地区闲置的较多,城郊宅基地闲置的较少。因为偏远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户大多外出打工,宅基地闲置比较严重。而在城郊农村,土地比较稀缺,另外进城的农民不能接受城市的高房价,会在离市区近的地方居住,因此导致城郊土地经济价值的提升,从而不会有大量宅基地闲置。另外,农村宅基地的闲置率东部最高,西部次之,东北第三,中部最低,这也是和经济发展有很大关系。由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最快,城镇化率及城乡协调水平更高,农民转为市民的成本支付能力更强,由此引起的宅基地闲置更为普遍。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不得不外出务工来维持生计,且较为落后的经济水平又阻碍了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导致了大量的宅基地闲置。因此,宅基地闲置状况具有较为明显的地区差异,对宅基地利用的对策需要充分考虑各地实际。除空间分布外,闲置宅基地也呈现出季节性的特征,在各种节假日期间,外出务工的农民愿意回老家住上几日,在这个时候家中闲置的农房又利用起来,等这些季节一过,农房还是处于闲置状态。
宅基地闲置会给我国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在我国快速发展,资源紧缺的今天,却有一大笔闲置的资源因种种原因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宅基地闲置不仅会浪费土地资源,还会占用耕地面积,更是破坏了农村的生态环境,阻碍村镇规划的合理布局。
第一,农村闲置宅基地浪费资源。宅基地闲置,使得稀缺的土地资源更加紧张,不仅会挤占耕地,更是危害到我国的粮食安全,另外宅基地的资产功能日益凸显,这一大笔闲置的资产,不仅损害了农民自身的利益,也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农村闲置宅基地上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这些房屋因长期无人居住,大多年久失修,易倒塌,对过往村民构成安全隐患,并变成卫生防疫的死角。同时,大多数村民并不关心这些家中无人的闲置房屋,盗贼便惦记上这些房屋里的财产,长期以往,当地的治安情况变得更加恶劣,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影响社会稳定。
第三,农村宅基地闲置容易引发纠纷。许多村民都认为宅基地是属于村民占有的个人财产。宅基地闲置就无法合理地规划和分配宅基地,一旦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分配好,影响到村民的个人利益,他们就容易争吵,严重影响了乡村的和谐。
第四,农村宅基地闲置不利于该地区的发展。许多通往闲置宅基地的道路因长期无人行走,杂草丛生,不能行走,造成村中交通十分不便,相应的各种基础设施的安装也受到了影响,增加了难度。当地村集体受此约束,经济发展跟不上,贫困人口增多,严重影响了农村地区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五,农村闲置宅基地不利于乡村规划的实施。早期的宅基地规划不是很合理,现如今宅基地闲置又得不到有序退出,使得村庄难以规划,规划又难以实施,影响了农村的整体风貌,更是阻碍了建设美好乡村的愿望。
关于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3.3.1 观念因素
一是传统文化的影响,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就意味着一切,中国人讲究“落叶归根”,祖宅是一个家族世世代代传承居住的地方,无论将来人飘在何处都想要要回到家乡,所以大多数农民不愿意处置老家闲置的农房及宅基地。二是封建迷信的影响。许多农民封建迷信,认为宅基地选址风水不好,会选择废弃闲置或重新选址建新房。三是小农思想的影响。宅基地是集体无偿分配给农民使用的,有些农民只顾自身利益不考虑集体,多占宅基地又不肯归还集体。
3.3.2 人口因素
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只有节假日或有大事才回家短住几日,而当经济基础改善后农民更愿意选择在城中买房定居,这是造成农村宅基地长期闲置的主要原因。此外,之前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农村人口出生率降低,对宅基地的需求也减少了,原有的宅基地不利用就会闲置,有的家庭父母去世,女儿出嫁,无人继承宅基地,这样的宅基地也会被闲置。
3.3.3 经济因素
自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水平显著提高,为追求更高质量的生活环境,许多农民选择建造新房,但新房建好后旧宅却放置在那,不去住也不去处理,更有许多农民进城买房定居,在城市环境中生活,家中的旧宅任其闲置。另外,进城务工的收入更高,农民愿意进城务工维持生计,此时家中的宅基地则处于闲置状态,但家中的宅基地又是一份高价值的固定资产,农民自然不会放弃家中的农房及宅基地。
3.3.4 社会因素
导致宅基地闲置的社会因素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新中国刚成立时,我国农村和城市界限明显,农民不得随意向城市流转,农村建设用地也比城市用地大得多。之后,我国发展城市,重视工业,农民可进城打工定居,而原来农村的房子就处于闲置状态。并且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在城市享受不到同等的社会保障,所以农民不敢放手农村宅基地。其次,地方政府大多重视城市建设用地管理、轻视农村宅基地管理,导致宅基地闲置现象更加严重。
3.3.5 制度因素
现行的法律制度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转。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流转只限本集体内转让,转让人有两处以上农村住房,受让人没有住房,地随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这大大限制了宅基地流转,造成大量闲置宅基地。宅基地退出机制的缺失也是一个主要原因。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闲置宅基地如何管理和合理退出没有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没有严厉地加以处罚,另外许多农民认为宅基地是私有的,对宅基地只占不退。即使农民在城镇定居,农村旧宅基地也长期闲置无法退出。
在我国城乡发展过程中,城乡发展差距逐渐扩大,事实上就是人口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关系,城市需要解决人口增长带来的资源配置问题,而农村是解决人口减少带来的资源配置问题。由于城乡资源配置不平衡,导致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通过吸引城市资本,完善基本设施建设,在平衡人地关系的基础上,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农业现代化。因为土地是农村发展的基础,所以我国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逻辑是基于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通过优化调配人口与土地资源及其他资源的关系,实现城乡融合协调发展。
土地是农村发展的基础,要实现乡村振兴,必须要先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合理优化人与地的关系。因此,乡村振兴战略会推动土地利用变化,促进土地整治和有效流转,让土地资源更加集约利用,土地效益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后,为了发挥土地的综合效应,会对整片土地进行整理和合理规划,改善了农村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实现生态宜居。土地流转最主要还是给农民创收,农民通过转包、租赁、入股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获得流转资金。土地流转也会给当地创造许多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生活富裕。
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土地整治。土地整治可改善自然环境,保留当地传统文化和民俗特色,打造特色田园风光,实现生态宜居。土地整治也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建设单位可雇佣当地农民。在整治后,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引进先进产业,实现生活富裕。
基于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首先就是要合理充分利用宅基地。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对闲置宅基地的利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产业兴旺需要盘活闲置宅基地。将闲置的宅基地充分利用起来,腾出多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引进新型产业落地,带动地区发展,提供就业机会,从根本上实现生活富裕。
生态宜居需要盘活闲置宅基地。当前农村宅基地不按规划随意审批,农房随处建设,杂乱无序,严重降低了农民的生活环境质量,破坏了乡村的生态环境。要实现生态宜居,必然要合理规划宅基地布局,整合土地资源,严格审批宅基地的取得与建设,对于闲置荒废的宅基地鼓励有偿退出,村集体负责整理,重新规划。
乡风文明需要盘活闲置宅基地。因此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户有所居,增加农民财产收入,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实现乡风文明。
治理有效需要盘活闲置宅基地。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盘活闲置资源,激活宅基地的财产功能,提高集体和农民经济水平,为乡村治理有效奠定了经济基础。此外,农村宅基地问题复杂,牵涉到每个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村民自治组织需要在宅基地分配、流转和权益保障等多方面发挥作用,履行职责,这有利于提升乡村自治组织的治理能力。
生活富裕需要盘活闲置宅基地。当闲置的宅基地被充分利用,宅基地能够抵押、流转,农民能够获得大量的土地增值收益,农民收入明显提高,实现生活富裕。
安徽省合肥市三十岗乡处于城郊,距市区约15公里,其依托美丽的风光和悠久的历史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较为成熟。最近,当地政府调查发现,乡内有40%的农房没人住,一整年都无人住,完全闲置。有三成的农房在重要节假日会有人住,处于半闲置。十九大以来,安徽省政府出台多项政策助力乡村振兴。2017年末,安徽省政府出台 《关于支持利用空闲农房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吸引城市资本发展农村经济,加快土地整治,完善基础设施。在这样的情况下,当地政府摸索新模式,与企业达成合作,共同建立云平台,用大数据盘活闲置宅基地。农民可将自己的闲置农房上报给政府,由政府整合,审核通过后在云平台上发布房屋信息,让租房者一目了然地看到房屋的情况,在网上下单支付租金,完成交易。
虽然“共享农房”借助“互联网+”,能够有效利用闲置农房和宅基地,但其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乡村的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缺乏吸引力吸引市民来此旅游休闲;网络平台管理不到位,租房信息混乱不能传达有效信息,不能保障农民和租房者的权益;乡村特色不够突出,农房装修风格奇怪,没有充满趣味的农事体验活动。因此政府应当加强监管力度,首先保障农民权益,其次完善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突出当地特色,注重共享农房的品牌建设,发展多样的体验活动,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目前北京郊区有闲置农宅的农村高达81.3%,借助共享模式,数量巨大的农村闲置住房不再是“沉睡的资产”。闲置农房既可以长租,也可以短租。有的村民把自家闲置的农宅改造成民宿,通过与信息交易平台合作,专业的民宿设计师帮助农民对院落进行了重新改造,并负责推广运营,农民在手机上就可以收取房费。不过,“共享农房”毕竟是新模式,对保护农户和租户的权益还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北京市政府从权益保护、经营方式、规范管理等方面为盘活农村闲置房屋划出了“红线”,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变。
铜陵市结合闲置农房点多面散、全市旅游起步的特点,针对现有闲置住宅,试点探索“共享农房”模式,即让闲置农房与当地旅游特色项目资源结合,积极对接旅游企业和宾馆,充分运用“互联网+资源”,选择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的美丽乡村中心村、乡村旅游示范村、4A级景区周边村、特色小镇周边村共10个乡镇25个村庄闲置农房纳入首批试点范围,各试点因地制宜,通过市场化运作,形成了“旅游公司+农户+农房”“村集体+社会资本+农房(宅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房”等三种模式,并且在全省率先研发“共享农房”信息发布平台,村民自主发布闲置农房信息,供投资者自由挑选合适的房源创业,有效盘活农村闲置资源,让各方受益。铜陵市政府先后出台多个政策措施,给予农民补贴,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不断优化闲置房屋租赁外部环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并对参与经营的企业、村民给予工商登记等公共服务政策支持。
通过对全国各地的“共享农房”模式的案例分析来看,目前的“共享农房”模式大多呈现出这几个特征:一是地区具备发展旅游产业的潜力。“共享农房”是面向城市居民、游客等对象,只有当地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才会吸引游客来此观光,在此租房,若是毫无特色的乡村,市民也不会到这体验乡村生活。因此,“共享农房”需要当地能够发展旅游,吸引游客。二是当地政府给予政策支持。任何一个新的模式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首先要验证这一模式的可行性,能够发展这种模式后,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村民发展新模式,引进技术先进的互联网公司,研发共享信息平台,对平台进行运营维护。其次,向农民宣传新模式的好处,鼓励农民将家中的闲置农房挂在平台上对外出租,同时政府要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农民权益不受损害。三是农民自愿出租闲置农房。农民在了解情况后,愿意将家中闲置的农房对外出租,并在企业的帮助下,对农房装修改造,改善生活环境,提高收入。
此外,要想通过发展“共享农房”模式来盘活闲置宅基地,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大量农村房屋和宅基地闲置。据统计,我国的建设用地面积为19万平方公里,而宅基地面积占据了70%,如今进城务工的农民达到了2.8亿,在农村闲置的住宅面积目前有3000多万亩。大量的农房和宅基地闲置,是一笔不小的资产。
第二,潜在的乡村旅游市场。许多市民向往农村的生活,喜欢去农村旅游,所以乡村农房的需求大大提升。据相关数据显示,如今乡村旅游人数已达13.6亿人次/年,收入高达4000亿元,这是一个巨大的旅游市场,未来还将不断增加。这么多人来乡村旅游,住宿成了难题。这一潜在市场给“共享农房”的发展提供了机会。
第三,政府的政策扶持。针对宅基地闲置现象,政府也在探索,2018年初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农民可流转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使用权,合理有效地利用了闲置宅基地。
本文阐明我国宅基地闲置的现状、成因及危害,分析了乡村振兴战略下宅基地制度改革对闲置宅基地再利用的影响,结合“共享农房”模式案例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农民思想观念还是落后,不愿放弃闲置的宅基地,而且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让进城农民得不到相应的社会保障,使得农民更不愿放弃宅基地的保障。第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能够推动农村土地改革,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促进宅基地流转。第三,在创新模式中,政府起主导作用,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农民参与闲置宅基地再利用,充分保障了农民权益,同时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
6.2.1 农民参与层面
第一,转变农民传统观念。我国农耕文化历史悠久,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思想的进步,农民需要转变传统的观念,改变小农思想,树立市场经济意识,将家中的宅基地及房屋出租、流转,自愿有偿退出。
第二,提高农民公众参与。在制定宅基地相关政策时,应当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优势。宅基地是村民建造房屋用来生活的土地,也是农民的一笔巨额财富。宅基地政策的制定关系到农民的生存权益,也关系到集体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所以政府应当充分征求农民的意见,发挥公众参与决策的价值,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6.2.2 政府引导层面
第一,明确宅基地产权。明晰产权是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的基础。大多数农民认为宅基地分配给自己后就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即使闲置,村集体也不得无偿收回。面对这种产权不明晰的情况,政府应当进一步明确宅基地产权,推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的工作,将村内所有的闲置宅基地逐个排查,登记造册,如果长期闲置,依法收回其使用权,在规划土地时,优先考虑。
第二,因地制宜合理利用闲置宅基地。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以盘活闲置宅基地。对具有特色的村庄充分发挥当地的优势,借鉴“共享农房”模式,将闲置的农房出租出去,同时加强监管力度,保障农民的利益。而对其他没有特色的村庄需采取其他办法,以产业发展和村庄规划建设带动宅基地利用,鼓励村集体和农民利用闲置的宅基地发展新产业。其次,加强乡村规划建设,完善公共基础设施,提高生活环境,留住村民在村内生活,吸引城市居民度假或回村生活。
第三,加强农村闲置宅基地管理。政府应加强对闲置宅基地的管理,尤其是对进城定居而长期闲置宅基地的村民,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比如收取宅基地闲置费,取消这些人的相关福利等,让他们主动放弃宅基地。此外,政府应重视乡村规划,合理规划宅基地布局,对于乱占乱用宅基地的现象采取强制执法手段,维护乡村的整体风貌,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率。
6.2.3 制度完善层面
第一,完善宅基地相关法律。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闲置宅基地的概念和类型,详细规定宅基地的取得条件和程序,提出闲置宅基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更要从法律上明确宅基地流转和有偿退出,推动宅基地流转有序进行,扩大流转范围,建立完善的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目前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中,仅限农村经营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只能在集体组织内部流转。限制流转范围会降低土地价值,不符合市场配置资源的规律。所以要扩大宅基地的流转范围,允许向本集体外流转。但要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要始终保障农民权益,坚持集体所有,建立更大规模的统一交易市场,循序渐进地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
第二,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完善农民社会保障。城乡二元结构阻碍了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资源流通,农民进城打工后不愿意放弃宅基地,主要是在城市的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等各方面得不到保障,而以宅基地最后养老、归根的保障。因此,要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首先要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打破我国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障碍,加快农民进城的相关保障配套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