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菲,肖雪
(上饶师范学院 历史地理与旅游学院,江西 上饶334001)
婚姻作为两性之间的结合,是了解一个社会家庭或亲属结构,乃至社会特点和政治变动等方面的关键因素。从朝鲜王朝建国初期开始,士大夫就通过《朱子家礼》(《朝鲜王朝实录》中也称之为《文公家礼》)和《小学》,以建立嫡长子为中心的家庭秩序的名义,试图参照中国的宗法制家族秩序对朝鲜王朝士大夫阶层进行改革,从而使得冠婚丧祭等习俗均发生了变化,如强化一夫一妻制和禁止妇女再嫁、三嫁,然而当时的一般百姓仍保留男归女家婚习俗。韩国学者金斗宪[1]、朴容淑[2]、崔槿默[3]、具玩会[4]、太守敬[5]、赵康熙[6]等对朝鲜王朝时期婚姻制度有所关注,但相关主题的时间上限为17世纪,且相关研究内容较多关注同姓婚、士族孽子女的赎良和婚姻、岭南地区的婚姻状况,而忽视了16世纪朝鲜王朝的婚姻实况及相关问题。故笔者不揣谫陋,在整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朱子家礼》所蕴含的婚姻观、《朱子家礼》在朝鲜王朝的普及过程、《朱子家礼》对朝鲜王朝婚姻制度法制化进程的影响等三个方面来探讨《朱子家礼》对朝鲜王朝婚姻制度所造成的影响。
朱熹是宋明理学的集大成者,其文集虽有涉及婚姻程序的条目,但没有明确表明其婚姻观的条目,然而婚姻观并未逸出朱熹以道德更新社会的视野。婚姻观是朱熹理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内学者吴全兰[7]、汲军[8]、彭华[9]、朱杰人[10]、孙倩[11]、冯兵[12]等从不同角度对此展开了研究,主要观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品德方面。朱熹认为女子应保持贞静的品性,从而鼓励女子保持娴静与追求自我的贞节。朱熹大为赞赏贞静专一的女性,认为在两性缔结婚姻后,这一类女性宜室宜家,能够促进家庭的和谐与繁荣[7]。此外,在《朱子家礼》中,朱熹亦曾借司马光的教导反复告诫人们:在议婚时不仅要看女方的德才,也要看男方的德才,而非男女双方的家世背景与财富状况[12]。
第二,婚姻程序方面。朱熹强调两性之间的结合应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一程序,自由恋爱、自寻配偶的行为则有违礼仪纲常。《朱子家礼·昏礼》将结婚程序记录为议婚、纳采、纳币、亲迎、妇见舅姑、庙见、婿见妇之父母七项[13]65。此外,朱熹认为“生有定偶而不相乱”,主张配偶固定,以避免两性之间的相互淫乱,从而构建起抑制私欲、恪守理性的社会秩序[7]。
第三,婚姻生活方面。朱熹认为,女性应恪守礼仪伦常与三从四德,要内省自身的言行举止,避免陷入社会舆论的漩涡。除此之外,朱熹亦推崇以“夫为妻纲”作为夫妻日常生活关系的准则[11]24—28,强调女性婚后要并入父系家长制度中,壮大以父系家长制为基础的家族宗庙祠堂体系[11]28—32。
第四,再嫁方面。国内学者李承贵、卫羚在其《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贞节”观》一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贞节”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为,秦以来,女子在丈夫去世后,不能改嫁,得从一而终[14]。因此,朱熹认同程颐“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观点,极力反对寡妇再嫁。朱熹的家族一直崇尚儒学,受此影响,朱熹也倾向用儒家的正统观念来看待寡妇改嫁的现象。当然,朱熹极力反对寡妇改嫁也与宋代社会现实有关,当时的改嫁之风盛行,带来了一定的社会弊端。从其亲身经历来看,朱熹获益于其父明智的托孤安寡的做法,也因其母亲恪守礼制的守节行为[8],以及刘子翚、刘勉之、胡宪的悉心培养才使自己年少有为、获取功名、成就大事。母亲守节的品德进一步深化了朱熹的贞节观念。基于以上几个因素,朱熹特别反对寡妇改嫁。此外,孙倩认为,《朱子家礼》婚礼中的盖头、马车等都是受贞节观影响下的代表性物品,清代将这种贞节观念发展到了极致。比如,未嫁女性容貌,乃至手脚、手臂等身体的一部分被男性看到,都会被判定为该女子失贞,从而不得不嫁给对方或者承受失贞的惩罚,而失贞的惩罚往往极其残酷[11]33。
中国学者杨志刚[15]、张品端[16]、黄成[17]、喻小红[18]等对《朱子家礼》在韩国的流传与影响有所探讨。他们均认为,朝鲜王朝前期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受到朱子学的影响,当时的朱子学尚处于普及阶段,且普及的社会阶层有限。根植于百姓日常生活的风俗习惯并非如政治制度那样,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采取相应的行政手段使其发生根本性改变。因此,朝鲜王朝虽从前期起就将朱子学视为治国理念,但直到16世纪,朱子学才开始与一般社会伦理风俗相互交融。换言之,《朱子家礼》《小学》等书籍在16世纪后才逐渐成为朝鲜王朝社会伦理的实践规范书籍,并深入影响当时的士大夫阶层。鉴于此,在探讨《朱子家礼》对朝鲜王朝婚姻制度法制化进程影响之前,有必要先对朝鲜王朝自建立之初至16世纪为止,其普及《朱子家礼》的情况作一简单介绍。
《朱子家礼》为记述儒家礼仪礼节和天下纲常伦理的书籍。该书以冠婚丧祭及相关事宜为中心,旨在确立和加强族裔间的纽带联系,维持社会秩序,让社会风俗逐渐走向一元化进程[19]。在中原王朝与周边国家的交流往来中,《朱子家礼》也传播到周边各国并对其产生了深远影响。
高丽末期,具备理学素养的部分知识分子开始接受《朱子家礼》;朝鲜王朝建立后,统治阶层则逐渐将《朱子家礼》《小学》视为落实儒学社会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实践纲领。按《朝鲜王朝实录》所载,朝鲜王朝初期士大夫多次上疏,要求依据《朱子家礼》改革朝鲜现有礼仪制度,尤其是葬礼制度[20]第一册,537。但这些记载中出现的政策只是由执政者或者王室所采纳的浮于表面的政策,它们从侧面反映出当时《朱子家礼》未能浸透到普通民众中间的事实。换言之,即使16世纪之前存在依照《朱子家礼》践行的礼仪,其也仅仅是为王室所实行的一种模范样式而已,并未能完全摆脱高丽时期遗俗的影响,朝鲜王朝还未能对《朱子家礼》中诸多礼制内容获得正确理解,真正落实《朱子家礼》的内容还需要更长的时间。至朝鲜王朝太祖至成宗时期,向往儒制立国的朝鲜王朝将《朱子家礼》纳为国家礼仪[21],并依靠礼曹和司宪府等中央权力机构,在以士大夫为中心的阶层内强制实施《朱子家礼》。朝鲜王朝最先强力推行《朱子家礼》中与祭礼相关的家庙制,因为家庙带有象征性、持续性的特点。《朱子家礼》的推广者认为,改变沉浸在佛教及民间信仰中的士大夫和普通百姓习惯的最好方法就是用家庙代替佛教及民间思想[22]8。
与此相比,同样在《朱子家礼》中占重要地位的婚姻制度即亲迎制,要直到朝鲜王朝后期才得以实行,且实行的是折中的半亲迎形态,并非完全的亲迎制。婚礼与冠礼一样,均是在遵循《朱子家礼》内容之下而实施的。在婚姻制度方面,亲迎制为本质内容。亲迎制如同家庙制,与宗法制、男尊女卑理念的形成存在紧密联系[23]。移风易俗并非一朝一夕之事,统治阶层依照《朱子家礼》改革婚姻程序的意志虽十分强烈,但当时未能完全实施亲迎制,不仅是因为下层阶级拒绝新式的婚姻缔结形式,也与男归女家婚习俗在婚姻风俗中仍占较大比例有关。
受到《朱子家礼》的影响后,朝鲜王朝统治者从制度上限制女性的社会活动,鼓励女性充实自己的家庭生活。当时统治者认为,高丽时期的上寺活动为女性提供了接触男性的机会,是造成女性失节的危险行为之一,因而极力要求限制女性一切外出活动[24]8—9。此外,在摘取儒家经典中以妇德涵养为中心的诸多内容的基础上,朝鲜王朝王室编纂了女性训诫书,积极向女性展开教化活动。世宗十四年(1432),为普及儒家的实践伦理,以一般百姓为对象刊行了《三纲行宝图》。至世宗末年(1450年左右),该书甚至在穷乡僻壤的妇女儿童间都得以广泛传播。成宗六年(1475),成宗之母仁惠王后认为,当时未有指导宫中或者士大夫阶层妇女教养的书籍,这样免不了会产生无知思想。因此,她以《小学》《烈女》《女教》《明鉴》等书籍为底本,摘取称得上教范的内容,编纂成《内训》。
值得一提的是,由高丽末期禁止女性外出禁制转变而来的内外法,到了世宗时期,随着朱子教化政策的强力实行而备受推崇。强调夫妇有别乃至男女有别的内外法,赋予了男性主外、女性主内的社会观念。另外,女性还被要求“除父母、亲兄弟姊妹、亲伯叔、舅姨外,不许相往”[20]第一册,30,即对家人或亲戚以外的男性保持谨慎态度,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通过中间人来传达信息。由于女性被禁止参加社会活动且不能拥有自己的名字,因而只能在拥有堂号或者宅号的情况下为自己丈夫及其家族争光而努力奋斗,这对女性来说,无疑是套上了一层枷锁。
与此同时,为了达到强化家族间的纽带,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风俗一元化的目的,朝鲜时期新兴士大夫们以立足于宗法原理、建立以父系家长制为中心的家庭秩序的名义,推行《朱子家礼》中所蕴含的婚姻观念。换言之,朝鲜王朝为了整合社会意识,采取强有力的手段实行儒家婚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以父系家长制为中心的家庙体制,同时也强调贞节观念。基于《新增东国舆地胜览》内容可知,当时朝廷对孝子、孝女和烈女的褒奖形式大体上包括旌闾、旌门复户、复户、赏物、赐予官职及身份上升等方面;守节者和保持贞节者也均能得到免除贱民、复户等方式的褒奖,这些褒奖均以牺牲女性为代价[25]13。由此可见,在《朱子家礼》婚姻观影响下形成的一系列新的社会制度,对女性来说无疑是一种精神上的盘剥,同时也从社会伦理层面加强了对女性的约束力。
前文已提及,《朱子家礼·昏礼》记载的结婚程序由议婚、纳采、纳币、亲迎、妇见舅姑、庙见、婿见妇之父母七项构成。从建国之初,朝鲜王朝便试图依据中国古典文化,从整体上对现有婚姻制度进行全面改革[20]第二册,42。但直至朝鲜太宗时期才开始表明依照《朱子家礼》来践行婚礼的强烈意愿,儒家婚制的普及逐渐推动了朝鲜王朝婚姻制度法制化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结婚年龄上,高丽时期之前对此并无明确记载,丽末鲜初依据《朱子家礼》开始制定相关法令。《经国大典》婚姻条记载:“男年十五,女十四方许婚嫁。子女年满十三岁许议婚。若两家父母中一人有宿疾,或年满五十而子女年十二以上者,告官婚嫁。”[1]446《世宗实录》卷八十八中也记载:“议政府据礼曹呈启:‘谨按《家礼》,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方可成婚,此朱文公所以参古今之道,酌礼令之中,顺天地之理,合人情之宜而言也。’……后自今三月初八日以后,一依《文公家礼》,男年十六以上,女年十四以上,方许昏嫁。其父母年过五十,情愿子女昏嫁者,依本国预壻之例,男女年十二以上,乃许告官成婚。”[20]第四册,273—274据此可知,当时男子年满十五或者十六、女子年满十四以上均可婚嫁,如父母年过五十岁或者一人有宿疾的话,子女年满十二岁禀告官府后,即可婚嫁。此外,《太宗实录》卷八和《世宗实录》卷三十七中分别记载:“愿自今,士大夫婚姻之家,皆法《文公家礼》,违者痛治。议政府议:‘父母丧三年内及期年丧百日内,禁婚嫁;有期以上丧,主婚者勿禁。’”[20]第一册,303“谨按《朱文公家礼》云:‘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丧,乃可成婚’。”[20]第四册,273—274鉴于此条记录可知,当时可成婚的男女亦不得处于衰绖期间。
第二,在婚姻形式上,以亲迎制取代男归女家婚制。建立朝鲜王朝的士大夫们在普及《朱子家礼》的同时,试图将民间礼法转换成儒家礼制,而在婚礼制度上最重要的表现为,用中国盛行的亲迎制习俗代替高丽时期乃至朝鲜王朝初期仍沿用的传统男归女家婚习俗。
所谓男归女家婚指的是,新郎在岳母家举行婚礼并生儿育女,直到孩子长大为止这一时间段一直在岳母家居住的婚姻习俗,韩国学界一般将这一传统婚俗作为其传统社会的特定风俗[26]。极力推崇《朱子家礼》伦理的大臣则指出了男归女家婚习俗中的弊端,即男性的社会优势与奉祀权未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因而建议像中国一样,实行亲迎制。
所谓亲迎制,指的是新婿亲往女家迎娶新娘的制度,也被理解为符合儒家名分论的婚礼形态。亲迎制并非是古代韩国遵循自然规律所实行的婚姻习俗,而是朝鲜王朝士大夫们将《朱子家礼》中的各种礼仪转变为统治理念过程中逐渐实施的婚姻制度。
在确认以亲迎制为基础的婚姻礼仪之后,君臣父子的纲常也能逐渐得以确定下来,礼乐制度进而得以完善。这时,未能实行亲迎制的事实加重了执政者的统治焦虑感,因此有必要强调实行亲迎制的重要性。归根结底,敦促实行亲迎礼的根本目的在于,借助礼节的实施来达到确定君臣、父子、夫妻之间纲常的目的,这也是当时政治的最大理念。
第三,在婚姻约束条件上,强化一夫一妻制,严正维持“礼无二嫡”原则,明令禁止有妻娶妻和一夫多妻现象的出现。建立朝鲜王朝的改革派士大夫怀着建设新社会的坚强信念,在确立家族伦理方面做出了相当大的努力,铲除了自高丽末期以来的多妻风俗,开始确立一夫一妻制。换言之,允许继续保留妻妾制,但只能拥有一名正妻,以此来整顿家庭内部的纲纪。在朝鲜王朝初期的实录记载中经常会发现禁止有妻娶妻的记录,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嫡庶有别的开端,此与宗法的普及不无关系。所谓有妻娶妻现象指的是,在妻子还尚在人世的前提下,再次迎娶其他女子为妻,从而产生两位或者两位以上正式夫人的情况,也称之为一夫多妻制形态。基于朝鲜王朝初期的记录可知,在拥有多位妻子的士大夫阶层中,经常存在多位妻子争夺嫡妻和子女争夺财产问题,这是与高丽末期社会风俗紊乱状态密切相连的现象[20]第二册,23。有效解决有妻娶妻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嫡庶差别。朝廷对有妻娶妻问题进行整顿后,社会上将不存在二嫡问题,后娶的妻子只能降为妾身份[20]第七册,674。从太宗十三年(1413)开始,官员在没有与妻子正式离异的情况下,无论以何种形式再次迎娶其他女子为妻,都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在诸多违法事例中,大都为前妻未能生育子女,为了获得子嗣而又娶妻子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之下,企图将后妻所生子女认定为嫡子的士大夫的有妻娶妻行为也逐渐变得非法化。该行为与当时国家所颁布的在与前妻未能正式离异情况下,再次迎娶的后妻只能视为妾身份的政策相冲突。当时国家坚称:并蓄的后妻即使为士族女,也要降为妾身份,即禁止并蓄二妻行为。但由于“士族女不能成为妾”这一阶级观念深深扎根于社会之中,导致朝鲜王朝在处置后妻方面表现出犹豫不决的态度,甚至在认定并蓄二妻行为方面也呈现出不相一致的状况。最具代表性的事例为世祖朝处置金泂的后妻都氏①陈贤雅在其论文《基于朝鲜前期婚姻制度所见的女性地位》(硕士学位论文,京畿大学共同社会教育系,2003,第15页)中指出,金泂在其前妻(即闵汝翼女儿)无法生育子嗣的前提下,再次迎娶了都以恭的女儿,并生育有坚和原二子。此后,都氏的二儿子金原欲诉讼,希望将生母认定为正妻。当时司宪府大司宪金从舜对此提起上诉,强烈反对此事,司宪府一个月后呈现的上诉文中也表明了相同立场。但随后司宪府突然改变立场,提出“然都氏亦士族,泂于闵氏无子,请以都氏为后妻”,并得到了朝鲜世祖的首肯。和成宗朝处置洪云成的后妻金氏①陈贤雅在《基于朝鲜前期婚姻制度所见的女性地位》(同上,第15页)中指出,洪允成在其前妻南氏未能生育子嗣的前提下,将士族女金氏并蓄为二妻,由此引发了妻妾分辨问题(该问题主要发生在洪允成去世以后)。本来洪允成将金氏纳为妾氏,所以司宪部和司谏院的官员们主张将金氏定为妾身份。但郑麟趾、韩明浍等大臣们则以“南氏无子,据律应出,又有父命,大义已定”,“金氏为命妇已久,其为后室无疑”等为由,主张将金氏认定为正妻。最终,朝鲜成宗将金氏认定为后妻。等事例。除了以上极少数例外情况外,太宗朝之后的有妻娶妻行为,即使后娶的妻子为士族女,也会因“有妻娶妻罪”或者“无故弃妻罪”受到处罚,只不过在受到处罚的轻重方面多少有所差异。
第四,在婚姻居住原则上,逐渐淡化男归女家的传统婚姻观念,而转向结婚后女方居住在男方家繁衍生息的方式。在亲迎制逐渐落实之后,相应的居住重心也转移到了男方家庭,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一系列以男性为中心的家族宗法观念,女性在家族中的话语权逐渐消减,其地位也大幅度下降。
第五,对于妇女的再嫁问题上,由原先对妇女再嫁问题的模糊与松散的管理转变为从法律条文和社会道德层面禁止妇女再嫁。对于该问题,笔者已在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论16世纪朝鲜王朝社会的贞节观念》中多有详述[24]9—21,在这里只做一简要回顾。高丽时期随着朱子学的传入,在统治阶层里面,失行妇女所生的儿子一般会受到轻视,且朝廷也开始探讨再嫁禁止和称颂守节的事情。朝鲜王朝建立之初,继承了高丽时期法制,但为了安抚百姓,只是严惩三嫁者。太宗时期,两班正妻三嫁被视为失行,此事记载在《恣女案》②《恣女案》是高丽和朝鲜时期将失节女子或三嫁以上女子的名字及其行为记载于官衙的文书。里[20]第二册,360。此外,与《恣女案》相关的是,世宗时期开始对三嫁女后代所任职的官职进行限制。世宗十八年(1436)规定,赃吏和淫乱者的子孙只许任用西班官职,三嫁女的后代除台省(司宪府、司谏院、弘文馆)和政曹(吏曹、兵曹)外,其余东西班官职都可以被任命[20]第三册,688。由此可见,并没有将三嫁女的失节行为等同于淫乱女给予严惩。之后,随着《朱子家礼》的普及,至成宗时期,不仅对三嫁女的子孙处以惩罚,甚至将再嫁女亦设定为制裁对象,制定了再嫁禁止法,对失节女性的子孙开始实施严厉处罚。再嫁禁止法的制定,反映了成宗强有力的婚俗教化意识[27]251。成宗八年(1477),朝廷把女性再嫁视为社会问题,且在《经国大典》诸科条中规定,再嫁失行妇女之子及孙、庶孽子孙,勿许赴文科生员进士试。从法律上对三嫁女子孙的叙用范围进行明确记载始于成宗二年(1471)编纂成的《辛卯大典》。从成宗三年(1472)后开始对失节女子孙实行制裁措施,在引用《大典》时,经常出现“更适三夫者同”等字眼[22]20—22。
总之,建国伊始,朝鲜王朝的士大夫们就借由普及《朱子家礼》的方式,试图确立基于理学名分论的家族观、女性观和婚姻观。在此基础上,士大夫亦通过推行禁止两班阶层的妇女外出和强化内外法等政策来构建限制女性社会生活、强调男女有别的社会形态,对整个朝鲜王朝时期的婚姻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