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凯思
(上海大学 上海 200444)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拓宽,金融司法的相关监管规定和网贷平台的准入审查制度日益严格化[1]。网上仲裁逐渐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站稳脚跟,为即将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相关网络金融公司提供了合规化纠纷解决模式[2]。其即将从理论走向现实,走向当前网贷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沿,成为便捷高效的小额批量化网贷纠纷解决的最好归宿。目前,学界对网上仲裁的研究热度较高,代表性成果多集中于网上仲裁协议的形式效力、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地分析以及新冠疫情对仲裁带来的挑战、区块链在网上仲裁中的运用等方面,研究方向侧重于法理分析与机制变革,实现了网上仲裁与当前热点问题的结合,但较少谈及具体程序运作问题。此外,学界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侧重于技术层面与基本运作模式[3],更多经验来源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在国际金融纠纷领域的研究较国内领域更为成熟,多从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可行性与优缺点、适用的基本原则与意义进行分析,较少涉及与我国当前现金贷密切相关的国内维度,较少论及网上仲裁与我国当前网贷纠纷解决现状的结合与突破。本文力图弥补先前研究的部分空白点,从具体程序运行角度出发,结合当前我国网贷纠纷具体特性,对症下药,与我国当前借贷市场密切结合,从运行机制层面分析契合性,深入系统地对网上仲裁解决机制进行研究。
与网贷纠纷相关的法律较多,但这些法律规定往往不是专门针对网贷纠纷解决机制的,而是其他网贷纠纷相关方面的,例如关于网贷纠纷的相关基础理论以及违法性界定、关于网贷平台在运营与交纳费用方面的相关规定,投借双方借贷行为的法律依据[4]。此外,《合同法》对于居间合同订立规则作出相关规定①。P2P网贷平台作为同样的居间平台,也受到《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的制约。且相关法规②也区分了合法与无效的借贷关系,界定了相对合理的利率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关于激励网贷行业发展的规定③对前期如何鼓励网贷行业健康发展与界定违法网贷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为提升民间资本地位、展现中介价值奠定了理论基础,有利于实现平台公共化、安全化与可信化,但较少提及网贷纠纷产生后的解决与救济机制,仅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中对网贷纠纷解决的途径、网贷纠纷具体内涵与相对方做出规定[5]。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认定仲裁机构在纠纷真实出现前预判的“先予执行”案件脱离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此类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类似合同见证,不可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出现此种批复的原因正是专门法律的缺失。由此可见,专门针对网贷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亟待完善。
在较多经济发达城市,网贷纠纷案件数量日益上升。由于传统诉讼方式较为权威与规范,这些纠纷常以该类方式解决。近些年来上海当地各个法院受理的网贷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北京市各个辖区与层级的法院在网贷纠纷案件收案与结案率上也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主要以一审为主,案件多与借贷合同关系密切,且收案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以2015年为转折点,2016年为鼎盛期,案件数量一路飙升,踏上破万的道路[6]。相比之下,仲裁与调解所占比例较小,适用范围与群体较为局限。
学界对传统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主要侧重于英国、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个性化解决模式,另有针对调解问题侧重于对中国香港地区金融消费纠纷ADR 的考察。在传统的解决机制中,调解地位举足轻重。调解固然满足了中国文化中的中庸与和谐要求,与内心良知密切相关,但缺乏外在强制性与执行力。但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并不局限于调解。单一的调解机制不能适应网贷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高难度的特性,其生命力恐难以持久,需要网上仲裁的加入与支持,实现调仲一体化、流程化。在平台自身方面,传统机制包括平台投诉、协商和解、索赔等。介入纠纷的第三方主体包括监管机构、司法机构以及其他中立者。具体方式选择需考虑金融纠纷案件的具体类型、标的物大小以及当事人具体情况、两方矛盾深入程度、是否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案件性质以及法律关系复杂程度等情况,并进一步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具体各类解决机制的弊端由下文阐述。
近年来,金融机构的网贷行业与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完成了全流程对接,互仲链也是在此刻应运而生的。广东互仲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互仲链实现了互联网、仲裁与证据链的完美融合,契合了网贷纠纷发展的需要,专业为司法机构提供证据链整合,批量处理仲裁案件,是当前新兴的合同纠纷一站式服务平台。互仲链平台将在线的立案、缴费、送达与应诉、裁决、审理都归于一体,展现了仲裁的短期性、自由转换性、不公开性,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平台的商誉,将互联网与仲裁模式相结合,解答借贷之前的合同备案制与借贷之后的资金审查等问题,将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公司、民间借贷公司以及大型银行进行分类,将贷前与贷后法律服务相结合[7]。此外,互仲链平台提供了合同备案的法律对接服务。传统借贷超期后,借贷公司会通过电话、信函、委外等方式进行催收。当此措施无法产生资金回流效果时,公司会采取诉讼、仲裁等替代性法律措施解决纠纷。传统仲裁全程时长少则需要一个月,多则需要四个月,法院诉讼时长需要近一年[8],而网上仲裁实行全程线上化,送达裁决书只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且裁决书效力类似于司法判决[9]。正是由于考虑到网贷纠纷诉讼需要耗费巨大的时间与金钱成本,所以许多网贷公司倾向于选择网上仲裁方式[10]。
协商解决这一途径,虽然节省了大量纷繁复杂的程序,并且也能不给患方增加新的情感伤害。但此类做法对当事人情绪稳定性以及矛盾可治愈性提出极高的要求。当事人情绪不稳定,可能适得其反,导致矛盾深化,当然网贷纠纷也难以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协商需要巨大的地域与时间成本,所花费的金钱成本较高,网贷纠纷难以创造线下协商的条件,线上协商由于缺乏实地现场感而容易搁置、程序冗长且复杂,持续时间长,难以达成预想结果,且协商结果难以确定地得到执行,容易激化网贷双方矛盾,投入产出比较小,且各地文化、政策、法律、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11]。此外,协商没有强制执行力与法院的刚性标准,相对较为柔性与人性化,可能使得协商效果不会太理想,需要重蹈覆辙,抑或是重走诉讼或其他替代性途径。总之,协商本身的长期性、过程性与最终预想结果相差甚远,且难以满足网贷纠纷的无纸化、半现实性等特性,缺少平等互信的现实基础。
调解必须是出于原被告两方的本真意愿,且调解第三方需保持独立与中立。虽然第三方的参与增加了谈判成功的可能性,能够控制谈判进程,抓住谈判要点,双方出于对企业名声的影响容易做出让步妥协[12]。但是,第三方本身就是增加的成本,其在网贷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服度、其本身的品德名望、可中立性都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且外人介入容易侵犯双方当事人隐私或者将双方私人之间的矛盾通过外界宣传扩大化。且调解缺乏强制性与专业性,双方难以都难以让第三方信服。
传统仲裁是当事人在案件所涉及金额较大,且穷尽了前面的协商、调解等途径仍未解决纠纷的情况下采用的解决机制。在传统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相对平等,但因为传统仲裁需要有现场版的仲裁庭以及相关人员配备,成本较高,仲裁裁决如果需要强制执行还需要法院的参与,现实可操作性较低[13]。仲裁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而合意的背后究竟是否为完全自愿却无从查证[14]。此外,传统仲裁管辖的门槛较高,涉及的案件标的额较高,且效率较低,其本身仍不能适应网贷纠纷发展的需要。
网贷纠纷的诉讼情况与监管状态、行业发展状况、互联网行业发展概况息息相关。网贷纠纷的跨地域性,使得诉讼案件被告人缺席概率偏高。诉讼程序繁琐、诉讼周期冗长、诉讼成本高昂会拉低上诉率。当网贷平台也作为诉讼主体一方参与时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比较复杂,对于其是否为真正诉讼主体的质证辩论需要花费巨大的人力、时间与场地成本[15]。此外,平台相关违规操作涉及问题过于综合与跨领域化,不同的网贷协议对于许多附加费用存在不同的规定,例如会员费、违约金以及咨询费,法院在自由裁量权运用上也存在难度。诉讼的成本相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更高,程序持续时间长,证据保全困难,法院审判的效率性不高。法官在一些金融专业或技术问题上不够专业,审判灵活性较低,且在群体性纠纷的解决中缺乏熟练的应对能力,无法应对如此繁杂分散且远程虚拟的网贷纠纷诉讼,如果每一起网贷纠纷都需要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则成本难以承受,且会增加法院诉讼负担,即使使用简易程序也难以负担,诉讼文书送达具有极大的不便性,法院开庭以及证人到庭作证都极大地受到地域性制约。一些网络贷款集资诈骗的集团或者共同诉讼案件在判决之后的实际执行相对困难。
纠纷主体的利益性与网上仲裁的经济性极度吻合,网上仲裁降低了经济成本,避免了诉累,节约了时间和法务人力成本,可将成本降至传统诉讼的十分之一,符合网贷纠纷双方当事人低投入解决纠纷的初衷。纠纷解决的时间性与网上仲裁的高效性极度吻合,网上仲裁可实现一键立案,最快七天极速裁决,解决纠纷的效率可达到传统诉讼的十倍左右金额,达到了批量处置与一裁终局的效果。相比而言,传统仲裁程序上虽然是一裁终局,但也要经过立案、组庭、开庭、审理、送达等环节,时间一般为四个月左右,是网上仲裁所需时间的二至三倍。线上程序化、相对模式化的处理方式为网贷纠纷以及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高效的解决途径。纠纷发生的跨地域性与网上仲裁的开放性具有高度吻合性,审理方式相对灵活,纠纷证据实现无形化。在很多环节上,书面审理都取代了线下仲裁庭的方式。
纠纷内容的多样性与网上仲裁的专业性相匹配。网上专业仲裁服务保障每个案件合法合规,其系统与仲裁委对接,在线获取证据,当事人无需线下出庭。且网上仲裁服务在全国都设立网点。网贷纠纷争议焦点各异,游离于各大领域,其中可能会涉及许多经济学、金融学等专业性问题。而传统诉讼将这些争议都交给债务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或强制执行,其法院在网贷纠纷相关案件审理上的专业性受到限制。从电子证据、电子签名的搜集认证到电子协议的审查,实体法院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所配备司法资源具有普适性,缺乏网贷纠纷专属性。而诸如互仲链之类的网上仲裁与证据链审查平台则是解决网贷纠纷的最佳专业平台[16]。此平台有专业仲裁员、高级法官顾问、金牌律师团队,专业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申请执行,给申请人带来一整套安全保障服务。
网上仲裁在网贷纠纷解决中的程序设置不够完善,主要包括审理前期的申请渠道与主体审查、审理中的案件审理模式与调仲衔接制度、审理后的裁决书作出与送达方式等。
在案件申请环节上,网络交易主体身份审查问题日渐突显。在当前网上仲裁审理机制中,审查标准较为模糊,在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之间徘徊,未确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标准,未明确个人隐私信息的保密制度。在申请人直接注册登录网上仲裁平台或通过中介信息平台登录时,登录认证制度未有相关制度加以明确规定,未明确在运用身份证时附加人脸识别、指纹认证等环节,无法实现对真实身份的认证备案,容易产生申请泛滥与重复申请,浪费仲裁成本。此外,未明确信息储存与记忆机制,未针对同一原告与同一被告的批量同类案件或者群体网贷纠纷设置专门服务平台,无法实现批量化处理此类争端,难以实现案件具体特性与模式化高效处理的统一。
在审理中,当前机制未对案件适用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未界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类型,为将隐私保护重要性加以明确,忽视了网上仲裁仲裁员数据库记忆存储与选择机制构建,网上裁决生效时间、生效标志问题尚无定论。此外,当前机制未明确网上仲裁与诉讼、调解等步骤的内部联系、优先位次以及前置程序,也未明确规定网上仲裁裁决在线下仲裁开庭时是否具有同等效力,容易出现审理漏洞。诸如此类的实际操作问题将会在未来实际操作中多次涌现,需要超前的算法技术与应急措施去应对。在网上仲裁后期阶段,当前机制未明确规定官方标准送达方式,也未对官方通知主体进行明确界定,未确定送达方式变更后的通知机制,未界定已送达的标准,在仲裁裁决起算点上存在模糊性。后期救济机制和各平台衔接机制的系统化构建仍是一片空白。
网上仲裁素来以高效经济著称,这与其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如出一辙。网上仲裁机制在网贷纠纷解决中采用全新的运作模式与一站式服务模式,实现仲裁委和互联网平台的对接,形成完整证据链,实现线上证据整合与电子送达,实现与被申请人的实时交流沟通,将业务规划前置并进行合规性预判,定制仲裁方案,实现批量处置、申请与裁决,从而助力专业调解与强制执行。从业务接洽到全面合作,从定制方案到服务对接,从批量仲裁一键提交到批量获得裁决书、批量处置、获得裁决书,网上仲裁各个环节环环相扣,力争实现高效便民。与此同时,运行机制中容易产生损害公正与当事人利益的问题。线上虚拟性同时也受网络资源有限性、庭审的抽象性、规则的缩减性、仲裁庭组成的随机性等各方面的制约。但如果将仲裁程序利益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适当缩减冗杂繁琐的程序,便不会产生因过度追求商业利益而忽视公正中立的负面影响。人工智能以及区块链技术带来的信任危机令当事人对网上仲裁产生了心理困惑,且网上仲裁本身因网络技术产生的安全性问题也令当事人产生担忧。此时,实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至关重要。“仲裁宝”的开发、应用有助于实现两者平衡。仲裁宝伴随网上仲裁的证据规则的智能化改进而产生,引入了电子证据的鉴别能力,更有效制裁老赖。仲裁宝在引入4.0 智能仲裁系统后,展现区块链现场应用场景,极大降低了废弃债务的概率,实现了电子证据保全、文书异地生成与案例智能匹配。
程序正当对仲裁裁决的结果公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程序之所以正当是因为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答辩、参与庭审、提交证据、发表评论等程序权利。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与仲裁员的专业性对实体公正影响较大,然而在过度追求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则可能忽视实体公正。根据网贷纠纷案件标的额的大小以及案件复杂程度,网上仲裁程序应采取其系统内不同的应对机制,此处可借鉴诉讼程序中的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分流应对机制。在不同的应对机制中,自动化程度与仲裁员专业化水平应有所差异。而在虚拟程序中,公正基本要求的实现存在诸多障碍。网上仲裁在线通知与法律上的通知存在规定的空白化,电子送达完成标准缺乏相应制度加以规制,网上庭审通过视频等进行实时陈述存在难以保证当事人的充分陈述权的风险,电子证据与签名的审查存在较大难度,身份认证、合同有效性与案件关系等事实的调查取证存在技术障碍。且电子证据存储、保全过程依靠时间戳、数字认证服务等技术,其中有中间第三方技术公司参与,难以确保证据不失真与不被篡改,影响公正裁决的得出,从而影响实体公正。
网贷纠纷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企业信誉。在网上仲裁中,当事人提交的相关电子证据都需要遵守保密原则。保密原则存在于当事人、专家与非专家证人、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仲裁员等主体之间。但若一些网贷纠纷案件涉及群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此时案件信息则需要选择性加以公开。而当前并无法规对网上仲裁的保密义务、具体保密项目与范围加以明细化规定。在当前网上仲裁机制中,并没有相应法规明确规定这一保密事项: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的使用方式与用途。由于网贷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网贷纠纷案件信息与裁决结果一般实行事前承诺型严格保密。保密符合当前网贷纠纷商业化模式的机密性,但同时也削弱了程序透明度。网上仲裁机制如若过度重视一方隐私权则会侵犯对方当事人知情权。且网上仲裁根源于传统仲裁,囿于传统仲裁范畴,自然也难逃传统仲裁程序保密性与结果公开性的矛盾怪圈。
在审查电子协议签署主体时,网上仲裁平台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标准应适应现状并不断放宽,凸显事实合同理论与效率性,需结合具体案情考虑。应将处分权、对方当事人善意、银监会的金融许可、借款实际支付性、借款人被披露率等考虑在内。
在当事人在线申请阶段,网上仲裁纠纷解决平台应设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的固定模板,并通过指定的形式与要求进行提交与分类归档,系统自动反应为“已提交”或“未提交状态”,并针对缺少或不合格材料进行反馈,通知相关当事人进行增补与重新提交。此外,平台对申请人资格也应进行详细审查,判断是借贷合同中明确的出借方还是背后的实际出资人,对借贷时借款人是否知道借款事实进行调查,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核对借款人姓名、基本情况、借款本金、借款利率与逾期利率。应判定通过网贷平台订立的合同是否存在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砍头息,初步审查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出借人本身是否系网贷平台股东、是否出现财产人员混同、是否存在投资人通过网贷平台进行民间委托理财等情形。平台应使用不失真、还原性技术对提交的电子数据进行记忆、存储与认证。应对不同类型的证据以及证明内容进行精确匹配。此处可以借鉴联合国独特的仲裁体系——通用仲裁程序,建立全流程线上化模式,针对当事人联系方式建立系统化、分类化的独特规模体系,确定提交申请书的专设便捷渠道,设置受理事项专项筛选渠道,对收到申请书之后的反馈机制进行相当明朗的设定,同时考虑当事人调解意愿。此外,应对仲裁答辩、证据提交以及分类管理系统进行相当系统全面的规定,对不同类别的证据诸如书证、物证以及电子证据设置不同的密码与存储方式[17]。
在网上仲裁审理中应实行分级筛选与分流机制,建立多元争端解决方式的选择路径。此时应设立纠纷解决方式分流机制与案件初步审查制度,通过筛选制度从仲裁平台上清除出对于已经通过非必须性前置程序解决的案件,对相关案件标的额、复杂程度、涉案当事人人数进行预判。应开通与网上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衔接通道,借鉴韩国电子商务振兴院的电子商务争议调解系统,使用网上视频、音频进行实时斡旋与调解。此外,应建立电子数据库与电子信息系统,使当事人在解决机制上有多项选择。应根据案件不同的严重性进行书面审理与线上开庭审理的区分。当案件涉及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领域,也应引导公安机关等涉入其中,建立相关程序转接机制。
在仲裁庭组成上,应对仲裁员的资格审查以及备案入档进行流程化规制,建立人才储备库。在裁决作出上,应明确相关电子裁决书必备要素与范本,引入防伪技术,将仲裁员电子签名纳入其中,承认其合法性与有效性。仲裁资料应进行定期整改、检查、更新、入库,在协议宝、借贷仲裁宝等平台上实行联网[18],利用其专业性优势,实行系统化管理模式。应配备多种语言系统与仲裁员库,跨越地区与国界障碍,也应设立相应的仲裁员人才储备库。此处可以借鉴美国通用仲裁程序中关于仲裁员的选任、更换、监督机制规定,明确区分仲裁裁决的终局与非终局性,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异议以及临时保全措施作出明确规定[19]。且仲裁庭需考虑到网络惯例并保持中立。所提交的文件必须附上可靠性保证书,在文件传送中采取一定的加密手段以及安全措施,举行听证会时采用电话或者视频会议方式,并承认仲裁员电子签名与电子仲裁书的有效性,规定相应的救济机制[20]。
应设置网上相关文件材料的传输与送达快捷渠道,设定不同送达情形下确认已送达的标志。此外,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应设立相关的监督救济机制,判断裁决错误是否由于本质性原因产生,从而进行分流筛选[21],针对裁决书书写瑕疵等非本质错误,可通过仲裁平台自行解决。如若是对作为凭证的电子证据不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员枉法裁判等本质性错误的救济,可与诉讼途径相衔接,或者设立专门的证据认证系统,例如互仲链的电子证据认证系统。此外,应开通当事人匿名投诉机制,设立仲裁平台服务评价与提议机制,并根据裁决执行情况建立当事人征信系统和信用评级系统,与网贷平台监管、财务审计系统进行联网。
总之,网上仲裁较好地规避了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在网贷纠纷解决中的缺陷,与网贷纠纷具有极强的契合性。只要从程序、立法与技术各个层面实现全方位提升,网上仲裁在网贷纠纷中的适用便能恰如其分、刚柔并济、博采众长。
[注释]:
①相关法规主要有《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和《合同法》第426条规定。
②相关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合同法》第198~2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
③相关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0条规定;2010年5年1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