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经富 申南乔
(1中共龙岩市委党校 哲社教研部 福建 龙岩364000;2中共新疆区委党校 政治学教研部 新疆 乌鲁木齐830002)
百年来,以人民幸福为己任、以民族复兴为使命的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初心不改,把握形势、顺应规律,在中国社会建设、发展、治理之路上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不断创新。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社会管理”改为“社会治理”以来,我们党不断深化拓展社会治理理论,先后提出了“社会治理体系”“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社会治理共同体”“市域社会治理”等新概念新提法。其中,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阐述“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时明确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并首次对“人人”的意涵作了方向性规定,丰富和发展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概念内涵,也成为我们党不断深化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和把握的重要体现。不仅如此,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又特别强调“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向基层放权赋能,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减轻基层特别是村级组织负担,加强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建设”,[1]这也使得基层社会特别是乡村基层社会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领域。面对中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二元格局,习近平总书记从战略高度强调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并提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也使得乡村振兴这一宏观战略和社会治理这一重大课题融合于乡村基层社会,二者彼此建构、相互促进,为我们研究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了现实基础。
近些年来,关于乡村社会治理的相关研究成果极为丰富。在浩瀚的理论成果中,对乡村社会治理的研究是多角度、多层面的,既有学者关注乡村社会治理的困境与出路,又有学者研究乡贤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既有对乡村文化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功能的探讨,又有对乡村社会治理变迁的审视。而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以来,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便成为社会治理这一大课题中的重要内容,部分学者也开始致力于将这一概念嫁接到乡村社会场域,试图寻求理论与实践的契合,进而生发出符合乡村实际、具有本土特色的乡村社会治理理论。
实际上,在中国长久以来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下,城乡社会性质具有截然不同的特点,而基于不同的社会性质,城乡社会治理所依赖的力量不尽相同,城市和乡村分别致力建设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理论上看,具有“陌生人”特征的城市社会治理,应重点立足契约达成上的法治,在法治思维和法律框架下来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半熟人”特征的乡村社会治理,应“法”“礼”并重,在“法”“礼”思维下来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然而,在诸多有关乡村社会治理的研究中,将焦点集中于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研究却并不多见。其中极具启发意义的是孟祥瑞博士的研究,他认为价值认知偏差引发乡村社会的认同困境、利益博弈激烈引致乡村社会的融合困境、参与能力不足给乡村社会带来行动困境,进而从“价值—组织—行动”的逻辑耦合角度分析了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挑战与构建路径。[2]涂龙峰、秦瑶等学者认为筑牢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根基关键在于培育乡村社会共同体意识,并从认同感归属感的养成、道德规范的塑造、价值观和互助精神的培育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3]这种深入乡村社会运行机理的理论分析,对我们研究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有很强的启发意义。闪兰婧认为“民族”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在民族地区打造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具有特殊意义,她提出通过资本要素的价值整合,将村治资源、村治秩序、村治权利、村治参与、村治文明等整合为一,从而形成强有力的治理共同体。[4]以上学者从各自研究旨趣出发对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从不同侧面展开了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究,为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然而这些学者的研究在构建出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路径或关键环节的同时,却往往忽视了乡村社会不同维度的现实转向,而这恰恰是我们探讨或者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逻辑起点。另外,即便是对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路径的分析,已有研究在关注价值、道德等主观因素培育或者对社会资本要素的强调和整合中,容易忽视乡村社会的地域空间、公共价值、社会情感、利益追求的诸多要素的特殊性。因而,立足社会变迁视野,从传统乡村社会到当代乡村社会多维度的现实转向出发阐释当代乡村社会的流变,聚焦于乡村社会中空间、价值、情感、利益等要素的特殊性,从而在此基础上开展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研究将会视野更加开阔,研究也更有针对性和包容性。
不同时代的社会有不同的时代特征,探讨当代乡村社会治理必须立足当代乡村社会性质来展开。历经几十年变迁的中国乡村社会在当下呈现出许多异于传统的鲜明特质,而对这种特质的把握与阐释显然是当代乡村社会治理所依赖的现实基础,亦是当代乡村社会治理实践的逻辑起点。
1.“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的转向。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先生在对中国传统社会作深入研究和审慎思考的基础上精辟指出,中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差序格局”基础上的熟人社会。这个社会的主体——农民是直接靠农业来谋生的,是粘着在土地上的。“终老是乡”是农民的常态生活。这种生活使传统乡村社会的人际关系呈现出“熟人社会”的特点,“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5](P9)费孝通先生笔下的乡土社会是一个信息对称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户与户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大情小事是相互熟知的,这种熟知渗透到乡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居住设施到生产资料、从生活习性到个人品格,甚至田地分亩数、家禽家畜种类只数都是相互清楚的。同时,这是一个靠地方性共识维系的社会。这种地方性共识是“生于斯,长于斯”的乡村社会成员从小以来就逐渐习得并内化于心的维系着社会顺利运行的规矩、规则,以及这个场域内大家公认的具有本体性价值的精神追求。建立在信息全对称的关系基础之上,在公认一致的地方性共识影响下,传统村民的日常生活表现出高度一致的乡土逻辑,传统乡村社会被有效地组织起来。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严苛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严密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严格限制了人口自由流动,乡村场域处于一个较为封闭的自循环状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全球化的趋势加剧,伴随户籍制特别是票证制度的逐渐放开,城市的虹吸效应使大量农村人口具有了向城市迁移的强大动力。流动性已然成为日常生活的一种常态和中国社会发展情境的一个重要特征。[6]1990年代以来,随着机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流动的动力在不断增强,特别是乡村之间流动和乡村人口往城市流动。乡村人口的快速流动,必然带来社会交往的表浅化,乡村社会交往的频度、广度、深度都在发生变化。以往靠血缘关系深度维系的浓厚“人情”在稀释,邻里之间彼此知根知底的信息对称局面在打破,因自然节气而展开的传统乡村生活内容在流变。在往城市流动的过程中,村民在活跃的城市经济中从事各种各样的职业,思想观念受到异地文化的洗礼和再造,逐渐出现收入、交往、兴趣、品位的分化,村民异质性日渐凸显。流动带来的长期“不在场”,也使得村民对村庄的整体性(人、事、物,乡村振兴背景下日新月异的硬件、被日渐淡忘的礼俗规矩、村民缺位的村庄公共事务等)熟识程度在降低。传统熟人社会的半熟人社会转向,是当代乡村社会性质的转变,这样一种转变撼动着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的现实根基。
2.农民主体性意识由强到弱的转向。“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5](P111)费孝通先生从乡村社会的生发机理角度分析了乡村社会主体在传统中的稳定性。传统乡村社会的稳定性特征,最为直接的表现就是村民群体的稳定性,而结构化的乡村社会生活使村民在一个村庄安定生活、接续繁衍的稳定性特征得以加强和巩固。由“自己人”构成的村庄是“自己的”村庄,“自己”是村庄的主人。但是,主体并不意味着必然的主体性。“主体性”是相对于“客体性”而言的一个哲学概念,它必须借助劳动实践这一媒介来实现。在实践论看来,“所谓主体性就是崇尚社会运行过程中的人的认知主体性或实践主体性,谋求人的主体能力、主体地位和主体利益”。[7](P31)进言之,农民主体性是指农民在日常社会生产生活中所展现出来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农民群众在处理对象化关系和对象化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种主体能力。[8]在传统乡村社会里,“皇权不下县”的管理体制使得外来影响因素少,干预力量小,乡村社会保持着自适应性极强的自我管理、自我满足的运行模式。在这种社会运行模式之下,每一位村民都通过劳动实践自我展示、自我维系。分田到户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中国农民的积极性被空前调动,拥有充分自主权的农民在生产上精耕细作、在村级事务中积极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村民的乡村社会主体性角色得以充分展现。
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化程度不断推进、社会流动日趋频繁、国家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乡村社会农民主体性意识却不断退化。在市场经济推进过程中,农民接触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并且在市场上获取利益的机会大大增加,经济收益远大于来自小农经济的产出,因此强大的市场引力完美地战胜了传统农民“安土重迁”的习惯,乡村社会成员目光齐聚城市。在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封闭许久的农民受到绚烂多彩的城市文化影响,思想观念发生巨大变化,追求城市生活、最好能在城市安身立命成为多数进城农民的奋斗目标,农民努力的方向转向城市。近年来国家实施的“工业反哺农业”政策为农村获得大量转移支付赢得政策空间。然而,当前一些乡镇政府在处理与村委会关系时的“越位”行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一种单向度的互动,农民实际处于“被安排”地位,缺乏内在的主体性感受,甚至认为自己可以不用、也不需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乡村公共事务参与的缺位,在进一步弱化村民的主体性意识。乡村社会成员主体性意识的弱化必将影响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如果作为乡村社会主体的村民不能积极投身乡村公共事务,那么要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就可能遇到诸多困难。
3.乡村文化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向。“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9](P9)梁漱溟先生对文化的内涵作了深刻的概括。审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文化可以发现,立身广袤的自然地理环境、长期的小农生产方式、深厚的儒家思想传统根基,传统乡村文化呈现出恰合往日社会现实的鲜明品质。[10]农村社会依赖土地而存在,在漫长的农耕劳作中逐渐形成。由于生产力低下,土地产出极为有限,附着在土地上的传统农民深知劳作果实获取不易,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深刻意识到“利无幸至,力不虚掷,说空话于事无补,做实事必有收获”的道理,形成了传统乡村文化注重实际、务实劳作、勤劳节俭的品格。囿于无法超越的历史局限,当面对变化多端的自然现象而无从解释时,只能借助精神世界的力量给予阐释和理解,形成敬畏神灵、顺从心理世界的鬼神文化。自秦汉以来,为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地位,帝王将相将儒家伦理思想确定为整个国家的主流意识文化。儒家伦理文化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礼”的突出与强调,“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传统乡村社会的有效运行都是依“礼”而往的:年节礼、婚丧礼、日常礼等,整个社会在“礼”的作用下表现出超强的顺从性。
现代性解构传统乡村文化起始于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在之后的历史进程中遵循“入侵——抵制——妥协——余存”的文化变迁逻辑接续演进。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极大改变了中国乡村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政府用新的政治文化重塑了传统乡村社会生活,并用社会主义价值观逐渐消解传统乡村文化的意识传统。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与文化之间的碰撞更加强烈。市场经济进入农村社会,引发农民人生态度和价值观的转变。现在的中国农村,农民在消费上赶时髦的程度可能已经不逊于城市,原因是消费主义文化(以无孔不入的广告为典型)对于缺少“文化”的农民来说,是一种更大的“政治正确”。[11](P264)在现代性冲击之下,中国乡村社会缺少了文化主体性,而主体性的缺失则为消费主义文化腾退出巨大的生存空间。今日中国乡村文化的镜像是:一方面主体性文化缺位,另一方面具有极强消解传统能力的消费主义文化大行其道,一退一进之间,维护传统乡村文化秩序的村规民约、士绅精神、伦理道德等文化实体式微,猜疑、冷漠、逃避、利用等反常心理却日渐滋生。传统乡村社会中,文化作为社会整合的粘合剂、关系调整的润滑剂,在联结乡村社会有机体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代乡村社会的文化转向,为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带来巨大挑战。
4.社会联结从“有机团结”转向“原子化”。涂尔干关于社会成员联结的方式有“有机团结”和“机械团结”两种类型之说,前者是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后者是为了要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5](P9)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是“有机团结”的。依靠农业为生的传统乡村社会成员是附着在土地上的,一代一代传下去,不太有变化。“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5](P7)以农为生的人因为土地的不可迁移性而被牢固地定在一地,而通过人口的繁衍机制——“一生二二生三”,原始单一的家庭初级群体逐渐衍生为结构较为繁杂的家族初级群体。这种社会群体的关系维系或称关系联结靠的是极具差序格局特质的中国传统伦常。费孝通先生关于传统中国社会差序格局的阐释可谓是精彩的,他认为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是不相同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5](P26)在由上述家族初级群体所构成的传统村落,这种关系特质极为明显,它的联结方式正是我们所谓的“有机团结”。“有机团结”的社会,依照一整套传统的礼数有序运行,社会成员有强烈的传统规范意识、情感归属和地域认同。
改革开放以来,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整合力量日渐式微,“有机团结”的乡土社会逐渐发生“原子化”转向。“原子化”这个概念,是一些学者和思想家借用原子可以独立存在且相互之间联系微弱的这一特性,来比喻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围绕某个核心抱团、团内结构严密、团与团之间关系松散、团外人与人之间孤独冷漠的变动趋势或状态。[12]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承包制度的推广和不断强化,农村社会中传统的互惠经济逐渐瓦解,单独的农户成为可以自我经营而独立存在的生产者;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快速流动、现代城市文化的强烈冲击,村民自我意识不断增强,逐渐发展成为不再依附传统本体性价值而独立存在的精神个体;社会交往方面,日渐多元的社会交往方式、便捷丰富的交通方式使乡村社会成员的社会交往半径得以延伸,进而促使社会交往广度更加宽泛、深度却变得愈加表浅。发生“原子化”转向的乡村社会,实则是乡村社会共同体弱化甚至瓦解的另一种表达。传统乡村社会共同体的瓦解,是传统社会整合力量的式微,所有这些转向都对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立足我国社会发展实际提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命题,强调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作了进一步阐释。郁建兴认为,共同体指的是“个体、组织等基于相似的价值认同、目标追求等,自觉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且关系稳定的群体”。[13]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们认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指基于相同或相似的社会秩序观和社会发展观,自觉或者在外力组织下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且关系稳定的行动施与和成果共享的群体。而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则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在乡村场域开展共同行动的群体。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既要遵循社会治理的普遍规律,又要充分考虑当代乡村社会场域的特殊性,一要突出空间要素,因为治理是在一个一个有范围、有边界的乡村场域内进行的;二要突出价值要素,因为治理共同体是一个有着相同或相近价值追求的人群聚落;三要突出情感要素,毕竟当代中国乡村社会尚处于“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的转型过程,还保留了很多熟人社会的情感特质;四要突出利益要素,包括社会治理带来的秩序红利、社会发展带来的经济红利,都是要让这个群体的成员共同享有的。结合当代乡村社会的现实转向,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具体展开。
1.立足村落空间,培育乡村社会地域共同体。我们所谓的乡村社会治理,就是在乡村这样一个异于城市的场域进行社会关系协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矛盾化解、社会问题解决等社会活动的,从农村社区构成要素来看,地域是核心要素之一。唯有在一个特定区域内来谈论治理,才有讨论有效性的空间。有研究认为,地域共同体的形成与维系取决于一种特殊“铰合”机制的持续作用。[14]“铰合”机制的要素包括历史渊源、地域毗邻、交通往来等,历史渊源为地域共同体的形成提供文化环境,地域毗邻为地域共同体的形成提供空间可能,交通往来则为地域共同体的形成提供最为直接的动力。
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培育乡村社会地域共同体就是要在特定的区域内来强化社会成员的归属感和地域认同感,让属地村民以居于此地为荣,形成深深的故土眷恋。这种共同体的培育和巩固,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增强社会成员的社会互动,强化地域性文化在村落共同体塑造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为乡村社会成员提供更多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机会增进干群交往和村民交往,让乡村社会成员在公共参与和社会交往中树立并保持村庄主体性意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复兴地方优秀民俗来增进村内交往与村际交往,让乡村社会成员在继承和弘扬村庄传统文化中增强认同,强化归属。
2.立足公共价值,培育乡村社会价值共同体。乡村社会公共价值是乡村社会成员价值认同的最大公约数。在当代中国农村,以“传宗接代”作为基本诉求的传统的本体性价值已经或正在被证明是不正确的,[11],新的正确的公共价值必须加快培育并引领新乡村共同体发育成长。所谓公共价值是指同一客体或同类客体同时能满足不同主体甚至是公众需要所产生的效用和意义。[15]公共价值是乡村社会共同体得以有效整合和巩固发展的内核所在,是特定区域内的村民达成一致并认为同一的理念归从。
新时代的乡村公共价值培育,应该立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乡村社会实际进行特色凝练与精准表达,切实解决好宏大叙事与乡村生活细微体验之间的关系。“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从向上、向善的角度来说,所有这些都应该成为新时代中国乡村社会成员的公共追求,而这种精神的表达或者价值的塑造,应该落实到百姓日常的生活体验、感官刺激和心灵感悟中。一方面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宣传,通过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教育;另一方面要在日常事件特别是重大事件的处理中,展现、灌输是非曲直、善恶美丑的价值评判标准。
3.立足情感共通,培育乡村社会情感共同体。尽管经历了时代变迁,但中国乡村社会仍处在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中。“变迁”即意味着更替与保留,在诸多变化了的社会要素之下,中国乡村社会的“人情”“关系”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将继续存在。正是这种“人情”“关系”使乡村社会成员之间保持着很强的黏连性。“差序格局”下的“圈子”之间有众多交集,盘根错节式的“缠绕”构建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复杂社会结构。正是在这样一种“盘根错节”中,形成了相似的是非观、善恶观,形成了对于故土的深厚情感,形成了近乎相同的对于同一事件痛苦或快乐的感知。指向情感共通,培育巩固的乡村社会情感共同体,将为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打下坚实基础。
从治理的角度看,乡村社会情感共同体的培育,一是要在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下充分发掘乡村社会成员宗亲家族同根同源、地方信仰同神同教、祭拜先人共同哀思的先天自赋元素,使之产生深沉的情感联结;二是通过对乡村生活中的婚丧嫁娶、年节礼庆的正确价值引领,使村民保持为人生别离而伤感、为喜添新人而欢颜、为年节礼庆而喜乐的传统情感;三是治理主体要注重共情方法的运用,在乡村社会中形成“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情感共同体格局。
4.立足村民获得感,培育乡村社会利益共同体。新时代的乡村社会治理是在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而进行的生动社会实践,共享是这一行动的最终目标。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闹革命、搞建设、谋发展,最终目的都是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也应时刻谨记为人民谋幸福的价值旨归,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就要求我们在提供尽可能丰富的公共产品(物质的和精神的)基础上,做好利益分配,让每一位乡村社会成员都能在合理的制度安排下公平地分得利益、共享成果。
首先要保证充分供给,不断做大乡村公共产品供给蛋糕。在全面解决了贫困问题的基础上,我们党着眼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在农村地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其中提出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目标为保证农村充分供给提供了厚实的政策空间。其次要分配公平,不断消减甚至消弥成果分配中的被剥夺感。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作为乡村社会共同体的每一位乡村社会成员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成果分配权和享受权,不能优亲厚友、顾此失彼,人为制造区别。再次要注重人文关怀,在绝对贫困得到全面解决以后,对乡村社会中确实缺乏致富能力和条件的困难群体给予兜底关照。治理主体要通过调动治理空间内外资源让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情感资本薄弱的乡村弱势群体得到尽可能多的成果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