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困境、定位与展望

2021-01-28 21:41郭雪慧
社会科学家 2021年11期
关键词:裁判审判司法

郭雪慧

(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一、引言

历史上的每一次技术革命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新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给整个行业带来巨大的冲击,这种变化需要很长的适应期才能为社会所接受。当今人工智能革命对司法审判领域的冲击也同样如此。为了尽快掌握人工智能的前沿技术,我国政府正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应用的研发。根据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司法审判领域中的人工智能分为初级和高级,初级的司法人工智能只是司法审判的辅助手段而已[1]。随着人工智能日益深入人们的生活,如何实现智慧司法已经成为时代的热点,其中,人工智能可否取代法官进行裁判,如何打造“智慧法院”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从实际情况看,在不久的将来人工智能技术必然会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司法审判领域,但是,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司法审判与人工智能的结合仍需要进一步地探索,文章认为应以更开放与主动的姿态迎接人工智能的介入。

二、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困境

有些人认为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的运用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甚至可以决定未来科技发展的方向。但也有人认为,在短期内人工智能技术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司法办案手段,很难用于司法工作的核心领域——案件的裁判。毕竟,法律领域的数据库资源并不足以支持人工智能的应用,而且在法律领域也并没有开发出非常完美的大数据运算技术。

(一)各法院在发展人工智能司法审判上的不统一与负面影响

智慧法院建设的初衷是为了实现高效、快捷的审判,实现信息共享。但是,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当前智慧法院建设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各地方法院信息化的程度各有差异。

1.各法院在发展人工智能司法审判上的不统一

第一,各个法院在人工智能建设过程中的硬件配置并不统一。由于受地方经费、辖区规模以及人才水平等方面的影响,各个法院的发展程度不同,各个法院在人工智能建设中的智能化水平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从全国范围来看,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不均衡性。第二,技术标准不统一。法院之间往往会出现因技术标准不同与系统不兼容而造成的问题,这也成为阻碍智慧法院建设的巨大瓶颈。因此,加强顶层设计,实现各法院之间的互联与互通,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是促进司法信息化健康发展与提升智慧法院的必由之路[2]。

2.智慧法院建设不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随着司法信息技术的应用,法院与法官对于信息化的过度依赖客观上影响法官原有的判断与推理过程。基于以上原因,在当前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下,司法信息技术的引入在增强法官司法判案能力的同时,客观上也弱化了法官的推理与判断能力。打造以人工智能为司法审判辅助的智慧法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新事物的产生必然面临诸多问题。

首先,其拉大了办案水平的差距。司法均衡是司法统一的重要体现。司法信息化是法院办案的辅助性手段。但是,当前法院之间信息化建设的差距越来越大。一些发达地区的法院能够通过提升法院的司法信息技术不断地完善自身的司法办案水平,而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法院始终处于弱势地位[3]。其次,难以实现信息共享。当前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不统一,难以实现信息共享,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不过硬的技能与匮乏的法律数据

毫无疑问,在人工智能迅速发展过程中大数据的增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人工智能的发展将无从提起。事实说明,一切人工智能的灵活运用都基于大数据的精确运算,其关键在于掌握优质的大数据资源。我国法律领域的大数据能否支撑当前司法审判领域中人工智能的应用,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客观上来讲,由于我国的国情和司法领域的特殊性,在我国很难实现司法数据的完整性。

1.法律界对人工智能掌握的欠缺

法律学者对数据统计与分析并不太熟悉[4]。尽管近几年实证研究逐渐兴起,但采用实证研究进行定量分析的法律学者寥寥无几①而少数采用实证研究的学者也仅仅局限于使用描述性的方法,如百分比、增长率、图形描述等方法,缺乏对数据统计方法的应用。。其次,法律界对大数据算法了解较少。在传统的人工运算时代,法律研究工作者想要进行实证研究,只要进行基本的运算就可以了。但现在很多法律研究者对于新型的数据运算来讲基本都是外行。

2.法律数据不充分

我国法律领域的大数据能否适应当前司法领域人工智能的应用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曾经轰动一时的棋类机器人之所以能取得成功,主要归功于其拥有一个数量庞大且相对完整的数据库,这一数据库几乎包含了人类迄今为止所有高深的棋谱。这种现象说明,只有具备了充分的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才能够发挥它的作用,而我国现在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我国用于人工智能开发的法律数据资源主要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文书,而其只占了审结案件的50%,这也就意味着还有将近一半的裁判文书并没有上网[5]。除此之外,从时间跨度来看,有些法院在建设裁判文书数据库时采用的数据只是最近的案例,并没包括所有的裁判文书,也就是说,数据库主要只包含当下的数据而历史数据匮乏。由于难以收集到完整的数据与资料,法律人工智能在我国的运用具有长期性与艰巨性。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信息公开平台分散。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息公开网站来看,信息平台将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审判信息分成不同板块公开信息,这既不利于当事人对信息的查找,也不利于当事人了解整个流程。

也就是说,实践中现有的司法数据满足不了智慧司法的需要。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提升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在我国当前智慧司法建设的过程中,要实现人工智能与司法实践的深度融合,进而达到智能化阅卷、庭审、法律文书的自动生成、类似案件推送、量刑辅助等一系列司法实践活动,那么,海量而优质的司法数据是不可或缺的,但当前我国的司法数据现状还不足以支撑司法智慧化的需要。第一,从数量上无法满足司法智慧化的需求。人工智能司法系统的开发与应用依赖于充分、全面的司法数据。依据相关机构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年份裁判文书公开概况的考察可以得知,线上公开文书的数量不全,因此,有效信息难以全面地得以获取。由此可见,仅仅依靠公开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来源存在着严重的数据来源不足问题。第二,数据来源的单一性。我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一般仅记载简单案件的事实与法院裁判结论,反映司法裁判过程的重要决策信息在很多裁判文书中难以体现,这势必会影响智慧司法建设。法律数据的不完整是目前人工智能用于司法审判领域中很大的障碍。由于现有的司法数据与资料不充分,使得人工智能只能使用有缺失的数据来进行运算,在这样的背景下,难以构建普遍适用且精确的人工智能司法审判模式[6]。

(三)面临着信息安全的挑战

信息安全又称为数字安全,是指在网络传输与运用过程中要确保数字的保密性。然而,在人工智能时代司法审判领域中传统的数字安全将受到极大的挑战。比如,通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探索司法审判领域防御系统的薄弱环节,从而对系统进行破坏。采用人工智能对审判系统进行探测时,攻击时间会大大缩短,且更加精准。此外,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人工智能学习速度也迅速加快,网络黑客入侵司法数据库,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识别攻击对象也更加精准[7]。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审判领域的运用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个人信息安全仍然存在着以下障碍:

1.信息安全意识的缺乏

网络交易已经融入生活的方方面面,生活中的很多事情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但是,却很少有人关注网络安全。大部分人的信息安全意识较差,在使用网络时对于个人信息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造成了网络安全隐患。并且,大数据网络平台建设的初期,平台建设者也并没有对信息的提供者进行安全教育,以至于很多信息被收集者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意识。

2.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不健全

构建强有力的安全保护体系是确保企业与个人信息安全的根本。现实生活中,各企业在使用个人数据信息时并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相关部门也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并且,有些企业在使用大数据的过程中,有时并不用专业人才进行操作,这样容易造成由于操作不当而引发信息的泄露。企业自身的约束力不足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也容易造成企业使用个人信息后信息泄露的问题。企业在使用大数据的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也往往不会主动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同时政府也没有填补这一信息安全防护的漏洞,从而造成了对企业数据信息使用的监管真空地带[8]。一旦企业信息泄露,轻则给企业造成损失,重则会造成巨大的信息安全事故。

总之,如果需要人工智能进行工作,那么,就可能会涉及到人的隐私被泄露的问题。毕竟人工智能的使用需要搜集大量的数据。这样,在披着合法外衣的情况下,公民的个人数据被收集似乎成了自愿的事情[9]。司法审判中一旦发生数据泄露问题会影响到社会秩序与安全。当前法律人工智能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各种与人工智能相联系的产品迅速运用到法律服务领域以及司法裁判之中。严谨地来说,这些现象并不能说明当前已经进入了法律人工智能时代。恰恰相反的是,人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法律人工智能在我国的运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成熟的法律人工智能裁判模式,主要因为人工智能界对法律行业的重视不够,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者对于法律行业的认识不深,许多纯技术型人才尽管拥有高超的技术,但其之前从未接触过法律相关行业。当前法律人工智能复合型人才的短缺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发展。只有越来越多既懂法律又懂人工智能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加入进来才能够推动这一领域的发展与完善。实践中人工智能裁判还存在一些问题①比如,存在着大数据采集困难等问题,这些都阻碍了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发展。,如还会对一些法律职业造成冲击[10],产生智慧法院建设等问题[11]。

三、域外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中应用的经验借鉴

各国都非常重视人工智能的发展,我国可以结合自身特点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国外对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中应用的研究很早就被重视了,当前,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着,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已经在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然而,各国仍不属于“强人工智能”时代,大部分时候人工智能只是发挥着辅助司法审判的作用。从国际视角来看,除了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德国、法国与日本等也日益重视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的运用,而且,越来越多的科研成果被应用到司法审判领域中,促进了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发展。

(一)美国与英国

美、英在人工智能发展战略中也日益重视保障信息安全,努力做到透明和可信,尊重道德和隐私。为了避免造成个人信息安全隐患,美国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网络安全,并制定了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着力培养网络安全方面技术人员[12],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领先于世界,我国在司法审判领域可以借鉴美国的发展经验以促进我国人工智能的高质量发展。美国曾一度发布《美国国家人工智能研究和发展战略计划》,该计划提出要确保人工智能系统的安全与可靠,提倡大力开发用于人工智能的公共数据,强调重视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挑战,并加强监管。同时,加大人工智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全面推出国家网络教育计划。另外,美国政府对司法人工智能带来的伦理及社会安全问题也非常重视。英国在其发布的《机器人技术和人工智能》报告中提出将对人工智能的发展进行规范,并强调要注重个人信息安全[13]。2016年,英国政府发布了《人工智能:未来决策的机遇与影响》,该报告涉及了人工智能应用对个人信息、就业和决策的影响,并对其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出了对策。英国非常重视数据分析与信息技术,并致力于扩大人工智能数据库建设。

(二)日本、欧盟与法国

日本政府发布了《人工智能战略(2019)》,其致力于人工智能研究,开启了人工智能发展的新阶段[14]。在司法领域,日本研制出了可以检索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人工智能系统,一些人工智能系统能够进行法律推理,并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预测。同时,其也重视人才培养,努力使更多的国民接受人工智能学习与培训,在中小学就开设人工智能相关课程,在大学阶段进一步对学生进行跨学科的综合培养。

欧盟发布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并加强对人工智能的监管和问责,努力保护个人信息并促进行业发展[15]。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赋予了个人删除权,即当事人有要求删除本人数据的权利,此权利是非常强大的,它只是给了数据控制者有限使用个人数据的权利,用户随时有权要求撤销。

此外,法国在20世纪80年代成立了一批人工智能研究室[16]。考虑到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对个人隐私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法国加强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早在2004年,其出台的《数据处理、数据文件及个人自由法》就对个人信息的收集、运用和处理做了细致的规定[17]。

四、人工智能在我国司法审判领域中的展望

面对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困境,应做好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定位,加强人工智能信息安全保护,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对人工智能进行科学而有效的监管。人工智能只能作为司法审判的辅助工具,审判的主导权要始终握在法官的手里,因此要做好传统法院与智慧法院的融合。

(一)统一技术标准,强化顶层设计

如果一省范围内的信息化建设能实现统一和均衡,那么就可以助推动全国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要发挥全国高院在信息化技术方面的顶层设计作用。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规定各级法院信息建设的技术标准。

(二)加强人工智能监管

如果在司法领域对人工智能的使用不制定统一标准的话,将会严重影响司法秩序。同时,世界上不存在绝对安全的技术。对于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风险,可以通过政府积极地引导从而实现风险的规避[18]。同时,为了防止法官滥用人工智能,需要对人工智能的适用范围加以监管。一方面,凭借大数据的实时监测平台,进行智慧监管;另一方面,运用新时代的监管措施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明确监管的要求与分工,实现监管的全覆盖。欧盟的法律事务委员会建立了一个旨在保护大数据的监督机构,这一由政府部门、法律行业代表以及非政府团体组成监督机构是非常有意义的,其对司法数据的保护可以有效地维护公民的隐私权,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积极构建以人工智能审判为辅助的智慧法院

“智慧法院”建设将会给法官审判案件提供有力的支持,提升法官的办案能力。因为随着“智慧法院”的运用,借助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技术来辅助案件的审判与执行,实现了新技术与传统审判的有机融合。通过智慧法院的运行,在案件审判中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系统随机分案、诉讼与调解对接、当事人远程补充证据、智能化案例的推送、裁判文书智能分析等,从而为法官高效而智能的分析与裁判提供支持。智慧法院建设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使诉讼更加贴近民众,可以达到快捷的效果,有利于提升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度。当前,我国杭州、北京、广州等地的智慧法院建设相对超前,在那里很多案件都实现了网上审理,实现了整个诉讼环节的在线完成,在某些领域甚至使用人工智能可提供全天候的司法服务,满足了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打官司的诉求,有效地解决了传统模式下打官司不仅繁琐、耗时、耗费金钱,而且效果不显著的弊端。智慧法院建设给司法机关破解司法低效的难题提供了突破口,通过智慧法院建设构建了便民、高效的智能诉讼平台,让更多老百姓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完善。智慧法院建设是一项综合工程。这就需要在智慧法院推进过程中遵循目标一致原则,以法官为中心,强化顶层设计,统一技术标准[19]。

1.构建统一的司法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

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在通过运用公开的裁判文书等方式建立司法数据库,司法数据量少和质量不高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基于此,要大力提高司法数据的数量与质量。同时,努力实现法院内部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法学科研部门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数据共享,同时对新旧数据进行有效的整合。通过有效地利用司法数据平台的优势,促成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另外,也要努力保证司法数据的真实性,做好司法数据的鉴定与抽查工作。

2.提升审判效率

通过构建以人工智能审判为辅助的智慧法院来提升审判效率。首先,裁判文书的自助生成节省了法官的时间。裁判文书是案件审理最终结果的呈现,其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信息进行了高度概括,可为其他案件提供精准的审判数据。其次,庭审及办公语音自动识别系统节省了庭审时间[20]。庭审作为案件办理的中枢环节,无论对于传统的法庭审判,还是对于当今的智慧法庭来讲,都无法避免需要书记员又快又好地记录庭审过程,但由于书记员有限,导致需要审理的案件与审判人员数量有限的矛盾突出。而随着智慧法院的引入,庭审及办公语音识别系统能够有力地破解这一矛盾,既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又提高了庭审效率①苏州法院就在庭审及办公语音识别系统应用方面取得了很好的经验,其庭审时间平均缩短20%至30%,复杂庭审的时间缩短了50%,这是其他法院可以借鉴和利用的地方。。

3.做好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司法文明与进步的表现,打造以人工智能审判为辅助的智慧法院需要进一步做好司法公开。当前,以公开促公正的司法改革思路已初见成效,这主要得力于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运用。打造以人工智能司法审判为辅助的智慧法院,应该构建立体化的司法公开平台,确立统一的司法公开与不公开的情况,消除司法公开技术障碍和认知壁垒,划定公开与不公开的边界。

此外,人工智能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再复杂的算法也无法解决数据不足的问题。”所以,要想使人工智能进行复杂的分析工作,还是有很长的路需要走。其中,要大力完善司法数据的搜集。而且,因为对人工智能进行管理需要既懂法律又懂人工智能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因此,既要加大对复合人才的培育力度,同时,又要注重对这方面人才的引进[21]。

当前智慧法院建设的重点是深入研究人工智能审判辅助系统与裁判文书校对系统,这些系统的运用在减轻法官负担与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能够极大地缓解当前人案失衡的紧张局面。此外,要注重根据法院的业务需求来确定人工智能司法审判为辅助的智慧法院的重点和难点。最后,人工智能司法审判辅助功能的开发和应用应当遵循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新的技术产生后要先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广应用,不断提升设备的适应性与应用性。

(四)把握智慧司法与司法伦理的平衡

智慧司法与司法伦理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司法机关既不可以只强调智慧司法的准确、客观、高效性,而忽视司法的伦理性,也不可以为强调司法的伦理性而拒绝司法信息化的推进。要把智慧司法与司法伦理有机结合起来,尤其要防止只强调智慧司法的技术运用或者只强调司法伦理的片面行为。如果根据大数据对类似案件进行判决,可能会出现机械化的判决而得出与社会伦理认知大相径庭的结果。因此,在推进智慧司法的过程中,不仅要保障数据来源的客观性、全面性,还需要引入司法伦理的相关准则。实现智慧司法不能逾越道德底线,司法伦理的实现离不开智慧司法的技术支持,二者是互相促进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的。总之,以人工智能为辅助的智慧司法与传统的司法模式各有利弊,如何趋利避害,实现二者的有机融合值得深入研究。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重视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动作用,实现智慧司法与传统司法的有机融合,以全面推进司法制度改革。

五、结语

当前,我国引入人工智能对未来司法的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不论接受与否,人工智能技术引入到司法领域已经改变了传统的司法理念和行为模式,司法智慧化在现代司法转型过程中的作用已经无可替代。因此,最重要的是思考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如何审慎而理性地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来辅助司法审判的路径。人工智能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再复杂的算法也无法解决实践中数据不足的问题,为了有效地推动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发展,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建立完善的现代化司法数据库。而要建立现代化的司法数据库,就需要挖掘当下与历史的司法数据。要加大对地方各级法院裁判文书数据库的数据共享以及平台合作,进一步地推动裁判文书完整、及时地在网上公布[22]。要大力运用大数据,加强人工智能在案件审判中的作用。比如,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与分析上的作用,从而最终实现司法审判体系的智能化。总之,尽管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会伴随着一些问题,但是,通过加强监管力度,积极构建以人工智能审判为辅助的智慧法院,可以使司法实践与人工智能更好地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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