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类别股权”嵌入乡村振兴农地流转的思考

2021-01-28 21:41曹兴权杨士民
社会科学家 2021年11期
关键词:农地企业家区块

曹兴权,杨士民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乡村振兴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机遇,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深化农业的供给侧改革。总书记为此进一步强调,要推进适度规模的经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和产生新的贫困。在实施乡村振兴的历史关键转型期,消除土地碎片化弊端,加快农地流转,实施必要的土地集约化,推进现代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

早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三权分置”的改革思路,成为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举措[1],其核心思想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经济权能分离出来,以便使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流转与集约利用。2020年新生效的《民法典》第339-341条规定了土地经营权制度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9条、340条、341条的具体规定。,在立法层面成功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制度成为解决土地碎片化问题,促进农地流转的制度依靠。本文聚焦农地流转问题,在实践层面就如何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关于“三权分置”的指示精神,落实《民法典》中有关土地经营权制度的内容进行了系统性的思考。认为可应用区块链技术与类别股权制度解决农地流转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在深入分析“区块链+类别股权”的制度特征、优势的基础上,探讨高效解决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地流转问题的可行性制度路径。

一、土地供应方的权能冲突与集体行动困境

从土地供应方农民面临的问题来看,重点需解决的难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问题,体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冲突;二是农民集体行动的困境问题。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冲突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功能来看,该权利具有公、私法意义上法益复合性的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公法层面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其一,政治意义上体现为维护国家政权稳定与村民自治中“社员权”等行政管理的功能[2];其二,社会意义上则体现为落实宪法保障广大农民劳动、医疗、养老、失业等最低保障的基本生存权[3],形成了过往中国农村以家庭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4]土地承包经营权私法层面的功能则体现为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性权利和基本的生产资料。

1.土地的社保功能与经济功能的冲突

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是农业的核心生产要素。不言而喻,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极其珍贵的自然资源型权益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在乡村振兴的战略布局下,促进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化经营,提升农业的生产效率是“三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实现以家庭农户为单位的落后生产方式向现代化的农业公司型生产方式的转化。但在此过程中,规模化导向的农地流转必然带来土地的兼并,而伴随土地的兼并则会造成农民失地这一负面的社会现象。如何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我们在农地流转的实际操作中必须深入思考、谨慎对待的重要问题,否则不仅难以完成土地集约化等现代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还潜藏着难以评估的不良风险。

从土地的社保功能来看,农村土地并不能被单纯地看作一种纯粹的财产性权利,它还具有某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梦想拥有自己的土地,体现了中国农村社会的群体文化逻辑。土地为农民的生存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农民耕种土地是一种最原始有效的获取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这不仅解决了农民的就业问题,也满足了其基本的生活保障,还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家庭养老的压力。随着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发展,农村人口大量地向城市流动,农民不愿意继续耕种土地造成土地撂荒,土地对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开始出现一定程度的弱化。但是,进城务工的农民的工作并不稳定,家里的老人、妇女、儿童等留守人员依然需要耕种土地为自己的生活提供基本的保障。此外,在身份转化上,户籍制度也是影响农民市民化进程的一个因素,其在城市中的工作并不能使其完全地放弃土地的权益。

可见,即便是在新时代,对农民群体而言,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依然十分重要。如果不能解决好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就不敢轻易地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这种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文化心理将不利于农地的适度规模化流转,还可能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济功能与社会保障功能之间的结构性冲突。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治功能与经济功能的冲突

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经济功能的冲突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将引发土地的政治功能与经济功能的冲突。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将土地的政治功能与经济功能的冲突看成是土地的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冲突的严重形态。有学者提出,没有一种农地制度完全是政治追求的结果,也没有一种农地制度纯粹是效率逻辑的产物[5],这种观点可谓精确地概括了土地的政治功能与经济功能的结构性矛盾关系。

从历史的维度来看,因土地问题处理不周引发的社会矛盾常常导致社会动荡,甚至成为革命或政权更迭的根本原因。[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之所以能成功,很大程度上也是得益于党的土地政策对农民土地利益诉求的精准回应[7],可见土地问题的政治意义非同一般。为了维护社会的政治稳定,党和国家一贯高度重视土地的政治功能,因此实现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我国农村社会虽然不存在政治稳定上的问题,但另一个问题却不容忽视,那就是土地的行政管理功能与经济功能的冲突问题。当前,土地的政治功能与经济功能的结构性冲突主要体现为农民与村委会干部之间基于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诚信问题。

(二)农民集体行动困境

集体行动的困境是指基于集团规模人数多、内部价值追求的异质偏好、“搭便车”行为等导致的集体利益与目标难以实现的现象。[8]具体到农地流转而言,集体行动的困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民群体人数众多,素质参差不齐,而土地流转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不可避免地存在集体行动不便导致的协商成本高昂问题。[9]由于土地的碎片化,有意向流转农村土地的企业家要实现规模化的经营,就必须面临与该片区土地相关联的众多农户就土地流转事项的协商问题。在农地流转上,每家每户对此不仅态度不同,而且对流转相对应的权益的要求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问题的存在可能令许多有志乡村振兴的企业家望而却步,为此,降低流转过程中基于农民群体人数多、需求异质化导致的集体协商成本将成为农地高效流转的关键举措。

其次,农民属于弱势群体,土地流转过程中其存在谈判博弈能力不足的问题,基于弱者保护的基本法理,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也是农地流转中急需思考的重要事项。农业农村部一份农村人口文化程度现状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农村劳动力中,小学文化程度及以下占比40.31%,初中文化程度占比48.07%,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占比11.62%,大专以上只有0.5%。①见张宝文在农民培训暨中国农民大学发展研讨会上发布的农村人口受教育调查报告。可见,农民群体整体而言文化程度不高,对未来长远发展没有明确的计划,比较缺乏权益意识,谈判能力不强,反映了农民群体整体博弈能力较弱的。为此,我们就有必要采取适当的办法提升农民的博弈能力,为其在农地流转中赋能,确保谈判过程的基本公平。

再次,农地适度规模的流转需要相应的组织行为才能降低农民群体为协调一致所产生的必要成本,将农地流转事项委托村两委班子是一种切合实际的可行选择,但农民个体选择将土地流转事项委托给村委的党支部书记、主任等领导时,也会产生新的利益冲突,表现为组织法上的代理成本问题。代理成本即农民作为农地流转的委托人在监督代理人过程中产生的监督成本,以及代理人的决策偏离委托人的福利最大化决策导致的剩余损失。基于土地流转中的代理行为导致的土地经营权与土地经营代理权的两权分离,我们需要设计相应的制度对策实现二者之间的监督制衡,从而有效地降低农地流转中的代理成本。

二、土地需求方的诚信诉求与智识尊重

(一)农村社会营商环境的改善:企业家对诚信的诉求

如果将研究的视角切换到土地流转的需求方,即有志于到农村创业的企业家而言,首要面临的就是农村社会的营商环境问题。而营商环境对农地流转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诚信问题,背后的主要原因是乡土社会自身的封闭性导致的商业文明缺失,表现为农村地区普遍缺乏创新活力。[10]诚信社会建设问题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是优化农村营商环境的关键抓手,是吸引高端创新型人才的环境基础,也是吸引投资,促进创新发展的基本条件。

从商业文明缺失的角度来看,封闭会导致行政管理上的专制,专制会导致村干部的权利行使缺乏有效制约,封闭、专制潜藏的负能量容易导致村干部的不诚信行为。例如,在竞争农业项目国家政策性补贴的过程中,“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此外,农村营商环境问题中的另一种现象为乡镇一级政府的不诚信。例如,在履行合同方面,存在前后继任者脱节,没有及时履行合同,由此引发相应的矛盾冲突。此类因社会诚信缺失导致的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信赖问题会成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严峻考验,基层某些干部的不诚信行为危害农村社会的营商环境,将成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巨大绊脚石,我们对此应该予以必要的重视。

(二)农村人才匮乏的瓶颈突破:企业家的智识尊重

除诚信问题之外,另一制约农地流转的重要因素则是创新型企业家人才的缺乏。从时代的特征来看,当前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强调创新与智识。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乡村振兴最宝贵的生产要素是人才。但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创新型人才匮乏的问题比较突出。

从人口流动变迁来看,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进程导致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迁徙,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农村青年中有潜力的智识型劳动力不断地向城市输出,但农村社会很少有外来智识型劳动力流入,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人才匮乏的问题。有学者指出,中国农村的人口结构呈现“城市化”与“逆城市化”并存的两化现象,“城市化”特征是指农村人口出现少子化、老龄化等与城市人口相似的特征,“逆城市化”则是指人口外流、教育水平低、人口匮乏等城市不存在的人口特征。[11]

三、农地流转中公平与效率价值冲突的思考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对农地流转中的问题进行总结。从农民的立场来看,土地的权能冲突问题背后体现的是公平的价值理念,集体行动的困境则反映了农民对效率的需求。如果我们转化视角,从企业家的角度来看,企业家对诚信的诉求体现了其对公平营商环境的要求,而全社会对智识的尊重则反映了我们对效率的追求。因此,在农地流转的过程中,无论是供应方的农民存在的问题,还是需求方的企业家面临的问题,背后体现的本质问题是公平与效率的冲突问题。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企业家的效率与农民的公平如何平衡,企业家的公平与农民的效率如何协调,这些问题都是乡村振兴背景下农地流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农民公平与企业家效率价值平衡的思考

1.确保农地流转中农民公平的思考

从目前农村的现实情况看,农民外出务工后,要么选择用闲暇的时间耕种土地,要么把土地托付给亲友耕种,更有甚者干脆撂下土地不管,这都从侧面说明农民耕种土地收益对其收入的影响甚微。但这种现象并不能说明农民不再依赖土地,相反土地对他们而言是一种心灵上的依靠,与微薄的收益相比,心灵上的生存安慰对其更有意义。要让农民没有后顾之忧外出发展,就需解决其心灵上的顾虑问题,否则农民将不敢轻易地转让土地权益。另外,我们应从农民基本生存权动态思考的层面考虑农地流转的公平问题,不仅要考虑农民本人,还要考虑其子孙后代的土地发展权益,防止当代农民透支其子孙后代的利益。比如,土地流转的对价虽足够这一代农民的基本生存需求,但后续的子孙将没有任何土地权益的保障,如此这般的土地流转方式我们必须警醒,否则未来大量农民后代的生存权将得不到基本保障。

为实现农地流转中农民的公平,一种可行的办法是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作为农地流转的最低对价,在此基础上,允许市场主体通过私法自治自由协商。在目前的情况下,设定农地流转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作为流转对价的底线规则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首先,基于弱者保护的基本法理,农民是社会的弱者,法律应该对其予以必要的倾斜保护,而设置农地流转的底线对价规则可有效兼顾农民的利益,确保农地流转过程中的社会公平。另外,基于农村社会集体组织的公共利益属性,农地流转过程中也需考虑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问题。

从发展集体经济这一公共利益的角度而言,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符合共同富裕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符合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宪法规定。根据“三权分置”的思想,土地经营权与所有权有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要求土地需为集体经济的发展做出必要的贡献。我们只有将代表公共利益的集体所有权与代表农民生存发展利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起来考虑,才能清晰地在法理上辨明集体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可见,从农民的立场思考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公平问题,以发展集体经济为导向并设置农地流转最低生活保障对价的底线规则,可较好地解决农地流转中的公平问题。

2.促进企业家效率实现的思考

从企业家效率的角度来看,培育农业领域新的经济增长点要靠创新与智识,需要现代农业领域产、学、研、政的体系化推进,更为关键的是需要金融市场资金的大力支持。为此,全社会必须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在制度创新上为涉农企业家的智识转化为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与服务提供支持。如此,才能吸引仁人志士、有才华的年轻人投身乡村振兴事业,凝聚起全社会振兴乡村的磅礴伟力。为实现这个目标,有两个问题值得深思:一是如何处理智识与资金的关系,二是如何解决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融资。

在企业家智识与资本的关系上,农业类公司与科创型企业一样,也需要尊重企业家的智识与技术,在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上应允许企业家自由选择差异化表决权等控制权强化机制,允许其实施智识多数决而非传统的资本多数决,以此体现对企业家智识的尊重。在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融资问题上,考虑到抵押权的客体并非所有权,权利本身存在的权能缺陷会严重影响其抵押评估,导致融资上的困难,同时也会对土地资源利用的长远规划以及经营中排除外在不良干扰等问题的解决造成诸多不便。因此,对于涉农类的公司来说,其对经营土地拥有的最好是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对外能排除一切不利干扰的完全所有权,而不是存在权能瑕疵的土地经营权。这需要我们创新制度路径实施村集体与农民双重同意的土地流转策略,即可使企业家实现获得完全意义上土地权益的目的,彻底解决土地的权能冲突问题。

(二)农民效率与企业家公平价值平衡的思考

1.农民效率价值实现之破解集体行动困境的思考

为破解农民集体行动的困境,可充分发挥县级政府与村委会的组织管理职能,辅之以区块链等现代信息管理技术的应用。首先,该策略充分地体现党的领导这一中国最大的制度优势,通过信息技术促进群体信任,形成农地流转的共识。其次,降低管理的成本,也契合简政放权理念下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再次,县级政府的介入有效地解决了集体行动的困境问题,可弥补农地流转工作中组织性的不足。

2.企业家公平价值保障之优化农村营商环境的思考

农村营商环境的改善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制度改革的关键领域,是确保农地流转中企业家公平的核心举措,体现为企业家对诚信的诉求。本文展开文献分析后发现,诚信不彰的原因与农村商业文明的缺失形成的封闭型路径依赖不无关系。新中国成立后经历的“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等一系列剧烈的经济社会变革与政治运动,使得国家行政权力向乡村基层社会的渗透和延伸达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12],虽然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无法适应当前的现代商业文明发展需要。从保障企业家合法利益的角度而言,解决农村社会的现代商业文明缺失问题重点在于防止农村地方势力借道土地的行政管理功能对企业家实施不法危害,应在制度上免去企业家处理复杂乡村人际关系的运营成本[13],才能为企业家创业提供平安、稳定、高效、诚信的营商环境。

另外,农民群体的诚信状况也有待改善。受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与地域闭塞的影响,小农思想根深蒂固,违约、不履行债务等不诚信的行为时有发生。加之责任制度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力不强,导致农民失信的违法成本不高,农民整体的诚信意识有待加强。因此,农村社会的信用制度建设十分重要,只有使其成为优化农村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才能保障农地流转中企业家的公平权益。

四、农民公平与企业家效率平衡的路径:类别股权的应用

针对农民土地权能冲突中的公平问题与企业家智识尊重的效率问题,本文主张类别股权制度在农地流转中的应用作为一种新的制度路径以实现农民公平与企业家效率的平衡。

(一)类别股的概念、特征与优势

类别股是《公司法》上公司股权结构中权利内容差异化配置的股权,适应了现代社会股东异质化的需求,主要体现为表决权和财产权的不成比例。类别股是相对普通股而言的,指股东权利在某些方面扩张或限制的股份类型,此乃类别股的狭义定义。[14]类别股权可能体现为股东获取股息、参与管理和剩余财产分配,甚至股份发行、转让和持有时享有的各种特殊权利。

从类别股权制度在农地流转中的优势来看,优先股制度与特别表决权制度能从不同的主体层面精准解决农地流转中的矛盾冲突。农民并不需要参与农地流转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核心诉求在于土地保障其生存、养老的基本收益,在制度创新上完全可创设一种以上述权利内容为内涵的农民类别股权即可解决农民的需求;对村集体而言,农地流转的目的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实现共同富裕,类别股权制度的灵活性完全可以创设相应的集体类别股制度,能较好地解决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问题;对企业家来说,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受到影响,目前在科技型公司广泛运用的特别表决权制度就高度契合企业家的需求,能实现社会、资本对智识的尊重。

在市场机制的激励下,类别股权制度嵌入乡村振兴,不但可以消除土地的权能冲突,还能高效地促进农业科技研发领域高水平成果的诞生与有效的产业转化[15],鼓励更多的研究机构、高校等人才投身农业科技领域的研发创新与涉农创业,如此则能形成中国农村经济的良性循环局面,促进乡村振兴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嵌入农地流转的类别股权制度建议

1.农民优先股

以《公司法》修改为契机,建议将农民优先股作为法定的类别股种类之一。具体内容可设计如下:在方式上,以农民自愿同意出让土地经营权为对价获得公司专为农民发行的农民优先股。农民优先股不仅赋予农民优先分配的赢利权,还需通过法律强制规定农民优先股的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分红制度。公司章程条款设计的农民分红数额只能高于最低保障分红的底线,如果公司的正常分红没有危及农民的分红底线,具体的分红可充分尊重章程的意思自治。

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分红,则应该在破产的财产中优先给农民分红,财产不足时按比例。如果公司发生土地的转让、抵押等权属变更,新的受让人依法自动承担转让人在土地优先股上的义务。如果公司或者受让人不履行法定的分红义务,则土地经营权回转给农民。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如果土地因抵押融资被金融机构行使抵押权,因土地没有进入公司化的经营,农民的收益权只能依据法定的底线标准分红。当土地进入下一家公司开始经营前,可赋予新受让人以选择权,如果选择前公司与农民商定的分红标准,则一经选择就立即生效,避免协商过程的繁琐带来的高昂成本;如果新受让人选择重新商定,则农民需在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之上进行新的协商。

2.集体优先股

建议《公司法》规定农地流转中的集体优先股作为法定类别股种类之一,以促进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赋权村集体优先股的权利设计上,集体优先股收益权与农民优先股收益权不同,村集体组织作为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人,其具体分红的内容不宜由法律强制。基于村委会在农地流转中发挥着组织与招商的重要职能,应该充分赋权村集体组织高度自由的谈判博弈权,如此才能符合招商引资工作对灵活性的特殊要求。

3.特别表决权股:融入现代农业智识元素的制度创设

特别表决权股在“三农问题”上的应用能有效解决农村人才与智识方面的短缺问题,作为一种高效的激励机制不断提升现代农业创业领域对年轻人才的吸引力,既能培育农村社会匮乏的商业文明,又能孵化出现代农业的领军人才与龙头企业。特别表决权制度以赋予企业家在表决权方面享有特殊权利而著称,在功能上,该类型类别股能帮助创始人锁定公司控制权,发挥人才优势,还能遏制短线投机与抵御敌意并购,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16]该制度的本质特点是通过为企业家发行具有不平等表决权的高表决权股,进而帮助其实现企业家经营的特质愿景。[17]该制度可以成为解决农村缺乏现代商业文明的精准对策,有效缓解人才短缺,作为一项激励机制有助于提升现代农业的吸引力,可为乡村振兴事业吸引更多的创新型人才。

五、农民效率与企业家公平平衡的路径:区块链的应用

农民集体行动困境的效率追求需要构建农民委托村委会代理的农地流转机制,而代理问题的关键在于解决农民与村干部之间的相互信任问题。可见,农民效率背后的集体行动困境与企业家公平对诚信的诉求都需要寻找有效的办法解决农村社会的诚信问题。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数据真实、高效透明等优势特征,该技术在农地流转中的应用可有效地解决农村社会的诚信问题。

(一)区块链的概念、特征及优势

区块链技术源于比特币的公共账本技术,以分布式记账、多方共识机制、加密算法、时间戳为核心技术特征,其生成的数据形成一种不可篡改、不可伪造的分布式存储的链式数据结构[18],成为目前信息技术领域可以实现数据保真与快速共享交换的最有法治应用价值的技术之一。

以高效透明著称的区块链技术运用共识机制进行加密签名和时间戳验证,而区别先前单一中心的信息模式,信息不可篡改、不可消除,记录数据具有真实性。[19]区块链网络中的任何一个节点都可以记账,每个节点上的数据被记入块中,每个块都使用上一个块的加密签名进行信息验证,从而创建一个不可变的顺序块链。[20]且每个区块节点之间能保持记录的同步性,网络节点上的每个参加者都是信息验证者进而能形成群体共识机制,实现了从传统的中介信任到整个系统信任的技术性飞跃,数据可相互验证避免了数据造假的问题。[21]

区块链技术在农地流转中的应用能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可信,提升了农民、村委会、企业家之间的相互信赖与制度效率,降低了缔约与交易的成本。区块链嵌入农地流转不仅实现整个操作过程的数据真实、透明高效,还能形成便捷可信的证据集成系统,从而能有效地解决农村社会的诚信缺失问题,维护企业家公平合法的投资权益。另外,区块链的应用可以形成“技术信任机制”降低土地流转中农民群体集体行动的协商成本[22],激励农民提高参与的积极性,缓解集体冷漠现象。在技术上,区块链可以将分类账或数据分发给各地无数节点上的参与者,这些参与者分布在公有网络或私有网络或者联盟链上。农地流转中区块链的应用可适应农民工外出务工的情况,方便其参与农地流转,加之签订的文书以区块链存储,可最大程度地消除农民事后反悔的可能。区块链上的“块”中可含有自动执行交易命令的智能合约,将土地流转中农民需签署的合同权利与义务设置成事件驱动的计算机代码,可实现去中心化的自动执行机制[23],有效地提升农民签署法律文书的效率。

(二)区块链嵌入农地流转的制度路径

1.构建农地流转的区块链信息管理系统

以县级地方政府为主体构建农地流转的区块链信息管理系统是实施乡村振兴,实现农地高效有序流转的可行路径。首先,以县政府为主导能充分地体现党的领导这一中国最大的制度优势,通过创新社会管理的体制与机制促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其次,体现了政府对土地流转工作的行政指导,有利于形成公私协调发展的合力,县级政府对土地利用的规划、乡村用地的调整布局与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可实现无缝对接,既能降低管理的成本,也能优化营商环境。

在技术应用的可行性上,区块链应用于农地流转完全可行。目前,区块链已实现在股权登记上的适用,美国特拉华州①See 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219.、中国的证券交易所②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17条。都广泛的采用了区块链作为证券等法律文件的存储方式,复杂的证券管理领域的应用尚且不存在问题,农地流转中应用区块链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在技术上完全可行。

在功能上,区块链技术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权属登记、委托协议、招商协议、谈判会议纪要、类别股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中的应用可以确保数据的真实可信,且土地流转信息数据的分布式存储与高效的传输共享,能及时准确地向农民披露政府部门、村委会招商工作中的重要信息,从而增进政府、村委会与农民之间的信任。另外,线上智能签约的模式高效便民,契合农民外出务工的社会现实。

2.构建农地预流转程序制度

为了解决农民集体行动的成本问题,提升土地流转的效率,依托区块链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构建农地预流转程序制度。通过村委会组织、村民自愿的方式发起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的土地预先流转程序,通过区块链信息管理系统向农民征集农地流转意愿,有意向的农民在区块链信息管理系统中签署预流转授权委托书,授权村委会代表其与土地受让方协商。设计预流转程序制度可以事前形成土地流转的规模并对土地的使用进行必要的项目规划,经过县政府各行政部门批准后精准对接县政府的招商部门。这种方式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县级政府的行政指导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功能,降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建设与运行成本,提升制度运行的效能。

区块链技术在预流转程序制度、招商谈判机制中的应用能第一时间将重大信息披露给农民,正所谓信息公开是防腐的阳光和警察。[24]区块链信息管理系统构建的信息披露机制能对县级政府、村委会的土地招商过程实施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监督,既可解决制度运行的营商环境问题,也能有效地破解农村社会的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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