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母亲文化建构70年回眸
——以边沁古典功利主义理论为视角

2021-01-28 13:42
社会科学动态 2021年2期
关键词:子女建构资本

冯 林

母亲文化建构①是家庭发展任务完成的历史起点和逻辑终点,其建构过程是人力资源培育和社会价值孕育过程。杰里米·边沁的古典功利主义强调:人类最重要的特质是感受快乐(即善,应被追求并达到最大化) 与痛苦(恶,应被减少至最小化) 的能力,立法的过程应该且必须配合“善”的实现。法的效用应当是创造某些善、满足、幸福或利益,同时又能避免或减少痛苦、灾祸或损害。影响母亲文化建构效用的四个重要变量——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与新中国法治体系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在70年来呈显“V”型曲线变化。

一、自由水平影响母亲文化建构成果和善

70 多年来,中国母亲的自由指数不断变化,这主要是因为新中国立法之中的“善”:旨在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富裕和安全,力争减少不平等的立法。其自由水平与母亲文化建构绩效呈正相关,我们具体可从婚姻自由、生育自由、迁徙自由、就业自由四个维度来予以考量。

(一) 婚姻自由提升家庭幸福指数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中国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深刻革命,同时也是一场涉及个人生活、社会秩序乃至国家制度安排的重大社会变革,更是中国社会妇女人权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婚姻法》强调中国公民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受到党和政府高度重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出台,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及其相关的权利、义务成为明确规定。中国女性自此远离买卖婚姻、包办婚姻、一夫多妻制的侵权,大幅提升了女性的生活满意度,使得母亲文化建构具有了良好的起点。婚姻自由的提升过程,与新中国政权权威产生、维持、加强的过程同步。婚姻自由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结婚自由、不结婚自由、一夫一妻自由、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提升人格资本。结婚自由是新中国公民的权利之一,“中国妇女运动从阶级解放走向社会解放,1950年新的《婚姻法》推行并开始产生广泛影响,带来了妇女婚姻家庭的巨大变化”②。法律“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等,成为引导性的标准和评价所有行为的基础。或者说,结婚自由成为女性婚姻行为的基本标准,使其做母亲、担母责、完成家庭发展任务时具有独立人格,进而成为自己核心家庭生活的主导者、配偶的积极合作者,由此提升了母亲文化建构的人格资本。

不结婚自由保障人格独立。新中国成之后,由于宪法法律主张、政治社会推动,旧的婚姻陋习被深度冲刷干净,妇女在公有制语境之下最大限度地参与了社会生产劳动,很多女性得以经济独立,因此有权决定自己是否结婚,这使得与婚姻相关的人权判断能够产生、持有和表达,而且强调任何社会组织、个人不得干涉。当时女性不结婚有两种情况:其一,未婚女性是否结婚由自己做主,即女性有做妻子、做母亲的自由,也有不做妻子、不做母亲的自由,除了法律赋权之外,妇女不结婚自由的关键变量是公有制体制下其相对的经济独立;其二,丧偶母亲是否再婚可以自己做主,丧偶后选择不再婚的母亲,可以对抗来自家庭成员、家族成员的侵权,而解放前的寡妇则很可能被婆家人当作财产卖掉。

一夫一妻制自由捍卫人格尊严。早在辛亥革命时期,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规定了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实际上一夫多妻制依然在当时的中国社会大行其道。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才真正兑现一夫一妻制度。这使得大部分的母亲能更加充分地支配自己的收入、占有和使用家庭的资源,排他性地拥有配偶(情感、身体、时间、资源),进一步提高了家庭任务完成效率。

离婚自由保障婚姻质量。离婚自由是度量婚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新中国的女性离婚自由度也是变量,可分为主观自由、客观自由两维,不同时空自由度不同,根由是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的水平不同,法律对婚姻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程度不同。主观自由,又表现为过错离婚和无过错离婚两个时期。在过错离婚时期,必须是母亲或其配偶一方、或者婚姻当事人双方具有过错行为时方可离婚。在无过错离婚时期,夫妇可在婚姻中没有明确过错行为,只是感情破裂时即可申请离婚。《婚姻法》中即确立无过错离婚。比较而言,过错离婚可能经过长期情感折磨、心理重负,往往严重影响母子(女) 身心健康、家庭发展任务完成效率。无过错离婚则相对地节约了母亲的离婚成本。从过错离婚到无过错离婚,得益于立法的善、对人权的尊重。客观自由维度上,存在离婚必须经过夫妻双方各自所属组织的同意、不经过对方同意、不经过各自所属组织同意且可协议离婚三个阶段。从第一阶段至第三阶段,离婚自由度逐渐提高,离婚成本逐渐降低,相应增加了母亲文化建构的投入,增加了母亲的快乐总量,减少了母亲痛苦总量,彰显出制度理性与人权水准。

(二) 生育自由提升下一代培养质量

新中国的母亲生育自由有两种特征,即技术性生育自由、法律性生育自由。生育自由的正价值是生育率得到控制、家庭规模减小、子女受教育程度提高、母亲劳动力参与率增加、家庭收入提高、家庭发展任务完成效率提高。母亲的社会经济地位提升与生育控制密切相关。法规强制性计划生育,为母亲带来最大福祉,而那些社会经济地位较高、文化资本较高的母亲由此得到的福祉最多③。

技术性生育自由指向少生优育。技术性生育自由指避孕技术在中国社会的普及。避孕技术使用大体分为三个时期:制度引导—少数人主动使用期、制度引导—多数人被动使用期、制度引导—多数人主动使用期。新中国的女性能够享有技术性避孕自由,得益于法律法规的善,即将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活质量相联系。母亲由此影响着生育率控制快乐的强度、持久性、纯度,并预期了控制生育率带来的经济价值。具体而言:制度引导—少数人使用期,即控制生育率的技术、社会和意识形态对母亲或其配偶施加影响初期,城乡母亲既可免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免费领取避孕工具,又可因此受到奖励,这一时期避孕技术的先锋使用者,都是人格相对独立的母亲;制度引导—多数人被动使用期,法律法规将计划生育作为国策,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实行计划生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启了独生子女时代、农村二孩时代,优生优育带来人口素质整体大幅提高,母亲劳动力市场参与率攀升,家庭收入水平、生活质量迅速提升,与生理相关的需求(新陈代谢—维生系统、繁殖—亲属关系、舒适—住房、安全—防卫、运动—活动、成长—培训、健康—保健等) 逐渐得到满足;制度引导—多数人自觉使用期,生育率控制制度已内化为公民的内在需求,进入家庭策略,只生育一孩成为大多数中国母亲的内在要求。现在即使政府引导二孩生育,绝大多数母亲仍然选择只生一胎,此时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法规既是目标又是行为,从而创造了结果的善④。

法律性生育自由带来人口红利。法律性生育自由是指通过人口政策进行计划生育,母亲可借法律强力主导节育,而不因宗教、习俗、家规胁迫无法控制自己的生育率。1982年9月,计划生育被定为国策,同年12月,计划生育被写入宪法。中国母亲整体上告别多子女时代,开始逐步建构中国特色的母亲生育幸福/快乐函数,免受了“母亲惩罚”。母亲惩罚指由于母亲身份而导致工作中断、收入中断或者降低的问题。计生政策对所有中国母亲都是相同的、确定的、可操作的,这提高了每一个家庭、整个社会的幸福感安全感,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公民个体与社会结构的态度和假设。《宪法》第25条、第49 条,《婚姻法》以及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都反复强调计划生育。其结果是,独生子女的养育投资更多,进而创造了更多家庭资本叠加优势,并能适时跟进和促进国家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得人口红利惠及每一个中国母亲。可以说,计生法规体现了中国立法水平、行政效率,保障了农业的、低收入的、人口最多的中国的母亲和儿童的发展权。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边缘群体内文化资本较少的母亲非理性生育现象仍然存在⑤。

(三) 迁徙自由嵌套发展权利

迁徙自由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有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例如日本宪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联合国的《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都有相关规定。1954年至今,中国的法律没有规定自由迁徙,农民母亲的低社会经济地位、低人力资本⑥相应被强制固化,城乡二元制户口曾长期固化公民的终身、世代身份,并通过宪法列定严格的等级制度,将不平等法律化、政治化、结构化、公开化。这是政治建构时的明确经济议程⑦。中国城乡母亲的文化资本有三种鸿沟:文化资本具体化状态(精神和身体的长期配置,比如处理问题的特定方式) 差距、文化资本物化状态(通常可以转化为经济资本的文化对象) 差距、文化资本制度化国家(拥有社会认可的证书,如学位) 差距。

(四) 就业自由影响劳动报酬

70年来,中国就业可分为非自由就业、自由就业两个阶段。

计划经济时期,人口就业主要由国家计划安排,通过公民的出生地、居所地、父母职业、户口四个变量被强制规定。母亲就业常与原生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紧密关联而具有地域性、先天性、阶层性、连带性,根本变量是中国就业的政治化、宪法化。首先是地域性,母亲出生何地,终其一生往往于该地就业。考量结婚变量,乡村母亲迁徙范围多在一县之内,多数在一乡一村之内,城镇母亲则多在一城镇之内。其决定因素是二元制户口。母亲就业地域的固化严重制约中低阶层家庭的资源配置效率、生活质量提高,限制了下一代的发展空间,客观上造成地域不平等和职业歧视,甚至使贫困、歧视代际传递。而且母亲的居住环境在营养结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农村家庭成员发育迟缓的发生率始终高于城市。赤贫和低社会经济地位直接带来计划经济时期农村母亲及其子女的高权力距离:权力不平等、地位和级别被他们视作“自然的”现象,认为这些差异应该得到承认和强调。其次是先天性。母亲的职业在其出生前已基本确定——母亲是农民,其子女基本上仍是农民,母亲是工人身份,其子女往往仍是工人,等等。高考可以改变低位阶青年人的命运,但一度被长时间按下暂停键。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等非农体制内职员的职业,在计划经济时期可由子女接班而将收入水平、工作环境、社会身份、社会福利,以及由此构成的政治歧视、职业歧视、收入差距在代际传递。再次是阶层性。70年来中国阶层分野显著,原生家庭成了早期法规形塑公民社会和经济关系的关键场所,占中国人口总量82.1—87.81%的农村人口痛苦总量增值大于快乐总量增值。改革开放后,城乡母亲均可不断追求更高劳动报酬的职业,从而打通了阶层之间的壁垒。此外是连带性。母亲就业的连带性集中表现为越轨与就业的连带。母亲越轨与就业的关系分计划经济阶段、劳动力市场阶段。如在计划经济消极连带阶段,被打成右派的母亲会受到政治惩罚,是垂直向下社会流动的。一种是由高声望职位被强置于低声望职位,比如由教授被将降级为扫厕所的;另一种是由优势地域被强置移动到边缘地区,比如从大城市被贬至中小城镇参加体力劳动,或从城镇被遣返回边远的农村老家。这种垂直向下流动直接降低了母亲的社会经济地位,导致子女自我意识、自我形象建构受到重创,比如子女被剥夺上大学的权利等。

自由就业时期具体包括:

劳动力市场化自由。改革开放后,为追逐更高劳动报酬而迁徙,成为母亲生活常态,主要表现在终生就业自由、阶段性就业自由、兼职自由三个层面。终生就业自由是母亲一生的就业都是自由的。阶段性就业自由是母亲可以根据家庭生命周期适时改变职业、居所、社会经济地位。兼职自由是母亲可在同一时期从事两种甚至两种以上职业。

就业去家庭化自由。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和政府提倡男女平等,保护女权。由于经济独立、人格独立,母亲不再从属于父权、夫权,不再依附于家庭,而是可以自主参与劳动力市场。去家长制自由,是母亲通过接受教育获得劳动力市场所需专门技能、能参与劳动力市场自由择业,从而摆脱家长的控制。去夫权制自由,是随着意识形态更新、生产资料公有制确立、产业结构变更、义务教育普及等,母亲职业选择已不再受其配偶所钳制。去幼儿照护自由,则是指中国母亲的生育率变化经历四阶段——自然生育时期、计划生育时期、独生子女时期、二孩政策时期,四个阶段对应着四种生育政策、四种公民权,使中国母亲照护幼儿和有酬工作日益兼容。

去雇主自由。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充分发育,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整体提高使其就业去雇主自由成为可能,而母亲作为具有独立人格尊严的人力资源,会不断选择雇主和从事更高劳动报酬的工作。这可从四个维度来考量。其一,去乡村管理者自由。乡村母亲不再仰赖村干部计划经济下的“恩赐”,可自主选择去全国各地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甚至去高收入国家营商。其二,去公有制雇主自由。市场经济语境下中国法律法规表达出更多正义和经济效率,母亲可自由辞掉公有制雇主而寻找更理想的工作。其三,去私有制雇主的自由。在法律赋权之下,母亲通过劳动力市场淘汰不公平甚至侵权的私人雇主。其四,去家族雇主自由。母亲对劳动力市场的参与对抗了来自家族、家庭就业的剥夺和侵权。四种去雇主自由,是母亲在各自家庭遗产和当代生活条件的交叉点上,基于各自的能力方法与社会、市场进行的身份谈判⑧,而这种谈判直接影响到其子女的身份和归属感的预设。⑨

二、财富水平影响母亲文化建构质量和满意度

新中国母亲文化建构在财产上的表现分为两阶段:一是无私有财产或者有极少私人物品时期;二是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时期。第二个阶段的满意度、幸福感明显高于第一个阶段。

(一) 无(极少有) 财产则无(极少有) 人格和自由

改革开放之前,母亲无私有财产或者少有财产。母亲文化建构表现为层内经济资本均衡、层间人格资本波动两种特征。

层内经济资本相对均衡。母亲没有或者极少有私人财产,在各自经济共同体内经济社会地位大体平等,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由于不依附于特定私有生产资料,同一阶层内比如农民阶层母亲个体在财产维度下达到较高平等,建构母亲文化的经济资本均衡。

层间人格资本波动。在几乎没有私有财产的情况下,母亲的人格资本,由于外部政治环境的影响出现三种情况:增值、不变、贬值,“直接影响许多母亲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的提前计划”⑩。如,在“穷光荣”年代,以前低收入阶层的母亲,因属“人民”,其人格资本、社会资本得到提升,可产生获得更多收入、更高福利、更好岗位的预期,比如“贫下中农”身份的母亲有更多入党、提干、招工进城的机会,以及不被社会隔离、政治排斥的预设,其子女因此“根红苗正”。作为以前中等收入阶级的母亲,在此阶段的人格资本基本上未发生较大变化,能够较有效地应对环境压力。这一阶段,那些在新中国建立之前属于高收入阶级、精英阶层家庭成员的母亲,尤其是其中的高文化资本者反而可能受到政治排斥、社会隔离,导致其人格资本的贬值。

(二) 有私有财产则有人格有自由

改革开放后,母亲的收入、私有财产不断增加,保护私有财产被写入宪法,市场经济逐渐繁荣,GDP 上升,人均GDP 提高,家庭收入水平增长,养育孩子的投入增加。

经济资本较快积累。母亲人均GDP 的上升得益于中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对劳动力市场的广泛参与。收入增加解决的不仅是母子(女) 的温饱问题,而且有了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社会资本迅速聚集。随着九年制义务教育和互联网自媒体的普及,女性整体受教育程度提高,母亲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稳定且提高,跨地域就业率不断提高。社会资本迅速积累聚集,远超各自生活、就业的地理边界,进一步增加了其营商机会。各种社交媒体跨地域跨阶层深入、广泛的存在,几乎涵盖了所有地域,传播的点与点之间处于完全平等状态,不同区域、阶层的人可能由陌生人变为线上的熟人、亲密朋友,进一步扩大了母亲的社会资本。

母亲的社会资本按照时间分为婚前获得的、婚后获得的、社会配置的三类。婚前获得的社会资本包括母亲原生家庭拥有的、母亲自致的两种。母亲原生家庭的社会资本是母亲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直系或者旁系亲属拥有的、且可为母亲利用的社会资本。改革开放前农村女性被政治、经济、社会隔离、性别歧视,原生家庭社会资本较城镇女性的经济价值要小得多,比如农村母亲的金融机会要远低于城市母亲,因为其直系亲属基本上都被束缚在土地上。婚前自致社会资本,是通过母亲自我努力获得,主要通过交换获得,包括友谊、劳动、情感、精力、时间投入获得的社会资本。自致社会资本量通常与其人格资本量成正比,受法律、居所地、文化资本、经济资本等变量影响。婚后社会资本,包括母亲自己取得和通过婚姻存续所得两个方面。自我取得社会资本,是母亲婚后通过自己交换所得,包括新人际关系的建立、旧人际关系的加强等。通过婚姻得到的社会资本,是母亲从配偶及配偶原生家庭、旁系亲属方面中获得的社会资本。社会配置的社会资本,是通过法律法规、公权力、公共福利系统专门配置的社会资源,包括相关福利、政策、法律、组织等,比如乡村托儿机构、妇女免费体检、免费避孕工具、免费心理咨询等这些福利一旦被母亲对其进行有效利用,就可转换为其社会资本。

文化资本逐渐丰厚。新中国带来的革命性变化的表现之一是母亲的文化资本大幅提升。文化资本有三种形式:具体化的状态(精神和身体的长期配置,比如处理问题的特定方式)、物化的状态(通常可以转化为经济资本的文化对象)、制度化的国家(拥有社会认可的证书,如学位)。我们主要集中在具体化的状态和制度化的国家。⑪从具体化形态来看,母亲的文化资本从获得方式上分为社会配置、母亲自致、家庭成员获得三种。

社会配置的文化资本包括社会配置、可转化为经济资本的文化对象即物化状态的文化资本以及拥有社会认可的证书的制度化的国家文化资本两种形态,直接配置了母亲文化建构的资源。区域配置差距直接构成母亲文化建构的环境不平等和孩子教育效率的不平等,以至于当母亲有机会获得足够的城市化成本时,总是急不可待地从农村迁徙城市,从小城市迁徙大城市,或者从中国迁徙到高收入国家。自致文化资本是母亲精神和身体长期配置的、处理问题的特定方式即具体化的状态。如母亲从夫家的、配偶方面获得的文化资本越多,自己的家庭发展任务完成效率往往越高,对抗环境压力的能力越强,家庭的组织和互动效率也较高。另外,母亲自己通过受教育学习获得的文化资本,通过对高等教育的融入有了大幅提高。从互联网技术与文化资本之间的关系来考量,互联网和自媒体是当下母亲获得虚拟和现实文化资本的最主要工具、路径,这种技术使用已经打破了城乡壁垒。有数据显示,2015 至2017年,中国手机拥有者比例由92.48%上升至104.58%,互联网接入技术由50.3%上升至54.3%。子女的文化资本,是子女所拥有且可以为母亲所利用的文化资本。文化资本由子女向母亲传递的效度和向度分为三种情况:当母亲和子女的文化资本水平相等时,这种传递是双向的;当母亲的文化资本水平高于子女时,传递的方向主要由母亲指向子女;当母亲的文化资本水平低于子女时,主要由子女指向母亲即反哺。新中国建立至改革开放前,这种传递主要由母亲指向未成年子女。改革开放以后主要由成年子女指向母亲,对于农村母亲尤其如此。

三、安全水平影响母亲文化建构基础和体量

安全主要通过人身安全、政治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生育安全五个维度来考量。母亲安全的系数影响着母亲文化建构基础和体量。70年来,中国母亲的安全系数大体成“V”型曲线变化。

(一) 母亲人身安全嵌套下一代安全感

母亲的人身安全可以从生命、健康、行动自由、人格、名誉、住宅六个维度来考量。70年来母亲的六个指标呈现出“V”型曲线变化。改革开放之前,中国人赶走外国侵略者,结束外战内战,有力地避免了战争对妇女儿童的杀戮、抢掠,但十年政治动荡可能影响了部分母亲的人身安全。改革开放至今,食物充足、行动自由、人格独立、住宅安全、身心健康、人权入宪让母亲安全系数不断提高,对养育效率发生了积极溢出。

(二) 母亲政治安全决定新生代获得感

母亲的政治安全指数即母亲在政治方面免于内外各种因素侵害和威胁的客观状态指标,在70年来呈“V”型曲线变化。改革开放前,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而不是法律法规令母亲的政治安全指数(政治意识、政治需要、政治内容、政治活动等) 变动。决定母亲命运的标准是政治影响,甚至是家长制领袖的个人意志、个人行为和个人预设、个人偏好。改革开放至今是母亲政治安全系数全面提升时期,社会整体开始逐步关注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 母亲社会安全反射政府行政绩效

母亲的社会安全包括与其相关的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生活安全和生产安全。70年来,母亲的社会安全系数成倒“V”型曲线。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社会治安水平不断提高,犯罪率较低,交通事故偏低。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使非农公有制体制内的母亲生活安全、生产安全水平逐步提高。而十年动乱期间则急剧降低了社会安全系数。市场经济繁荣、经济自由系数提高之后,经济犯罪率逐步提高,各级公务员中贪腐现象严重,火灾发生率、工伤事故死亡率、交通事故与刑事案件开始上升。整体而言,安全社会环境关键取决于党和政府的危机决策支持系统与政治意志的方向。⑫这实际上是社会开放、经济繁荣、GDP 迅速提高的结果。

(四) 母亲经济安全保障家庭任务完成效率

母亲经济安全是指母亲能够获得稳定收入或者其他资源,以确保目前及可预见的将来能够维持一定生活标准,包括潜在的持续偿付能力、就业安全或者工作安全、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等金融安全。母亲的收入水平、就业安全能够测量其未成年子女的经济安全。50 岁以上母亲的经济安全取决于其退休金、存款、收入、就业、医疗保险、社会安全福利,中国母亲的经济安全涉及个体未来正面和负面的事件的实际可能组合,都对其所涉阶段生存质量密切相关。⑬

改革开放前,相对于城镇母亲,占中国母亲群体绝大多数的乡村母亲的经济极不安全,尤其50岁以上乡村母亲在此期间几乎都是四无人口:无退休金、无存款、无现金流、无公费医疗,有农业却入不敷出、营养不良,在养育未成年子女时期完成家庭任务的效率相对低下。在养老时则因子女同样贫困而无就医能力,以至于晚景惨淡。这一时期,城镇公有制体制内就业母亲经济安全系数相对较高,有“铁饭碗”和养老金、公费医疗。改革开放之后,母亲经济安全指数整体上不断提高,乡村50岁以上母亲虽然仍无退休金,但逐渐有了一些存款、医疗保险和社会福利。与此同时,其子女的整体收入水平则相对更高。这一时期城镇高收入母亲的经济安全指标提升较快。

(五) 生育安全提升母子(女) 健康水平

70年来,中国母亲的生育能力安全、生育过程安全、生育健康安全和生育保障安全水平逐步提高,总体呈现出逐步上升的变化,这主要得益于公有制、公费医疗和义务教育广泛、深入、持续展开,尤其是改革开放40 多年来,随着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的积极推进,女性的生育安全进一步得到家庭和社会的保障。

四、反抗压迫水平关涉母亲文化建构风险规避效率

农业社会的性别歧视和性别压迫曾对中国母亲产生过深刻的破坏性影响:她们的真实经济身份、主体性被忽略。对于母亲文化建构而言,反抗压迫包括反抗政治压迫、反抗社会压迫、反抗家长制压迫、反抗夫权压迫、反抗成年子女压迫五个维度。

(一) 反抗政治压迫的可能和现实增加

母亲反抗政治压迫,指在遭受政治侵权时能捍卫自己的人权。在过去70年中,男女平等被法律列举并强调,中国女性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拥有更多的参政权。但十年动乱期间,当社会以政治价值作为考量公民行为的标准时,大量出身于高文化资本、高社会资本家庭的母亲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受到政治打压、社会隔离,而乡村母亲则遭二元制户口侵权而无力抗争。改革开放之后,城乡二元制户口逐渐淡化,农村女性也可通过市场参与,不断提升社会经济地位,甚至逐步增加政治影响力,有机会走上参政议政的大舞台。

(二) 反抗社会压迫的情感与力量均衡

70年来,母亲生产、消费、政治、教育行为都是社会主义社会化的结果,对抗来自社会侵权的力度、向度、频度、效度具有浓烈的中国特色。计划经济时期,母亲的阶级地位固化,财富、声望、权利极不平等,子女享受的政治、教育、环境、经济、保健机会差异巨大。对母亲的结构性社会压迫主要表现为乡村母亲世代为社会制度所桎梏,一直与贫困、恐惧相伴,通过巨大工农业剪刀差被剥夺,而且将被压迫看成是理所当然。城镇公有制内就业母亲的社会压迫,则与政治强制关联的物质匮乏和资源低效配置相关。改革开放后,一方面结构性的社会压迫因为法制建设、经济自由、阶级对抗的消除逐步得以解决,另一方面却又造成新的社会压迫,以致出现了70年来罕见的女性反抗社会压迫:通过自媒体、互联网等进行的公开揭露和声讨,如女权主义运动旨在人类成员之间共享权利,以便进一步提升幸福感。

(三) 反抗家长制压迫关照打开能力方式

70年来中国女性反抗家长制压迫成绩斐然,这首先得益于政治强力对传统家长制基础的瓦解。由于女性生存不再从属于家长所有的私人财产,而是更多依赖于公有制生产资料、市场经济,女权主义的新唯物主义以及母亲文化观点通过确定各种母亲与情感力量之间的关系而认可了母亲文化、母亲和技术的能力作用,认识到母亲主体独立的情感力量对于打开或关闭自身以及子女能力的方式至关重要。

(四) 反抗夫权压迫增加母亲文化建构主体性

新中国以来,女性反抗夫权一直比较成功,根本原因是宪法法律对男女平等的强调、政治运动对传统夫权的摧毁和威慑。但相对于配偶,女性往往投入更多时间精力在家务劳动以及对子女的无酬照护。传统的工农业更多依赖于重体力劳动投入,母亲直接经济收入往往低于配偶,致使夫权现象广泛持续存在。但独生子女的法律政策建构和社会化、生活化,让夫权的生存空间大为缩减:独生子女较之于多子女家庭出生者的人格往往更具自由、平等、独立和民主意识,对正义的期望也相对更高。伴随个人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上升和经济独立的离婚率、银行存款女性户主数及房屋女性户主的不断攀升,尤其是母亲的经济独立,使得母亲文化建构的效率更高。

(五) 对抗子女侵权保护母亲养老资源

母亲对抗成年子女侵权表现为两个形态各异的时期,一是改革开放之前,二是改革开放至今,都体现了低文化资本的母亲在社会政治和心理现实之间的身份危机。改革开放之前,不仅居住于城乡母亲对抗成年子女的状况不同,即使同类性质地区,公有体制内外母亲对抗成年子女压迫的方式也各异。这个阶段乡村母亲毕生务农而入不敷出,无存款、无医保、无现金流,因此无养老金,一旦年老重疾,即成为低收入成年子女的生活重负,常常受冷遇甚至虐待,财产和人格尊严受侵。这一时期城镇公有制内就业的母亲,拥有公费医疗、退休金等,有政府规定的节假日休息权利和相应的社会福利,身心往往较农村母亲更为健康,相对更具有自我养老能力,无需成年子女经济支持,因而对抗成年子女侵权效率较高。而其子女往往因其母亲文化建构远较乡村同龄人优越,因而在劳动力市场上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力和较多经济机会,收入水平较高,对老年母亲的经济压迫性相对较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母亲的人均GDP 普遍上升,老年母亲的子女往往比自己收入高,一般与母亲分开居住,对母亲的侵权行为大为降低。而大多数母亲因参与劳动力市场和市场经济发展,开始具有一定养老储备。尤其是近些年农村母亲逐步受益于国家社保制度的人口全覆盖,既减少了养老对子女的依赖,也减少了子女侵权行为。

五、中国母亲文化建构展望

第一,以法律为根本,建构兼顾公平正义、经济效率的法律体系。无论宪法、法律还是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应该、而且必须配合“善”的实现:所有的立法都应该旨在为社会成员提供富裕和安全,力争减少不平等。相关领域的学者应进一步研究与母亲文化建构相关的技术、社会、意识形态问题,尤其是中国乡村母亲的家庭任务完成问题。立法者应在专业学术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如将迁徙自由入宪、彻底废除城乡二元制户口等。执政主体应基于相应的法律基础,配置可操作性的政策体系,以提高母亲家庭任务的完成效率。

第二,以母亲为主体,增加能力方法,提升机会、财富、声望、权力水平。应当不断提升母子(女) 的社会化和社会互动水平即能力水平,充分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权利,以获得更多经济机会。社会阶层存在是必然的,由此可能产生剥削、无序、动荡、情感疏远与社会不满,但市场经济语境下层与层之间是开放的。母亲只有成功社会化,将家庭发展任务与国家发展任务紧密结合,充分参与市场经济、劳动力市场,不断追逐更高的劳动工作报酬,获得更多财富、声望和权力,才能提升家庭任务完成效率。

第三,以公权力为客体,加强制度配套,推进母亲文化建构水平。政府管理者应当充分评估母亲文化建构的基础性、战略性、重要性——母亲文化建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价值同构,涉及社会所有成员生存质量的保持和提升。公权力应以法律配置,优化母亲文化建构必备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比如保障劳动力市场的充分发育和持续繁荣,确保母亲迁徙自由、就业自由。优先配置与母亲文化建构相关的基础设施,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托儿机构,避免学龄前儿童的母亲陷入育儿期贫困陷阱。正如社会学法学之父耶林所言,法律是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生活条件的集合,并由国家权力通过外部强制的手段保证实施。

第四,以配偶为联盟,优化家庭策略,提升母亲文化建构等级。社会应当对母亲文化建构和文化价值予以不断宣传,以促使社会整体认知水平得以提升。女性应当使配偶充分认知到母亲经济社会地位对于家庭发展任务完成的基础意义,以期获得有效支持,使女性能有更多的资本(时间、精力、情感) 投入劳动力市场竞争。母亲应当善于与配偶进行争论和对抗,以确保自己经济独立、人格独立、充分就业,不断追逐更高劳动报酬。母亲应当在配偶支持或者无阻遏的情况下获得财富、声望、权力的分配,以便在自己生命历程中尽早、尽快地完成向上社会流动,因为已婚者普遍认为,配偶提供的支持是他们所获得的社会支持中最重要的一种。⑭

注释:

①冯林、关培兰、王开敏:《大众传播、母亲文化与行为空间的法理学建构》, 《法制与社会》 2015 第4期。

②邓红、王利娟:《1950年新〈婚姻法〉的推行及其影响》,《河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

③⑪Karaolan Deniz, Saraolu Dürdane Irin, Women’s Socioeconomic Status and Choice of Birth Control Method:An Investigation for the Case of Turkey, Journal of Biosocial Science, 2020, 4, pp.1-20.

④张万洪、郭漪译:《最新大不列颠法律读本·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65页。

⑤Kathryne M.Young, Katie R.Billings, Legal Consciousness and Cultural Capital, Law & Society Review, 2020,1, pp.7-32.

⑥ Sofia Vasilopoulou, Liisa Talving, Opportunity or Threat Public Attitudes Towards EU Freedom of Movement,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 2019, 26 (6), pp.805-823.

⑦J.C.Sharf, Equal Employment Versus Equal Opportunity: A Naked Political Agenda Covered by a Scientific Fig Leaf, Industrial and Organizational Psychology, 2011,4(4), pp.537-539.

⑧Jennifer Drummond Johansen, Sverre Varvin, Negotiating Identity at the Intersection of Family Legacy and Present Time Life Conditions: A Qualitative Exploration of Central Issues Connected to Identity and Belonging in the Lives of Children of Refugees, Journal of Adolescence, 2020,10(1), pp.1-9.

⑨ De Munck Jean, Human Rights and Capabilities:A Program for a Critical Sociology of Law, Critical Sociology, 2018, 44(6), pp.921-935.

⑩ Paul Anand, Ambra Poggi, Do Social Resources Matter Social Capital, Personality Traits, and the Ability to Plan Ahead, Kyklos, 2018, 71(3), pp.343-373.

⑫Stanislaw Drosio, Stanislaw Stanek, Building a Safe Society Environment: A Summary of Hybrid Approaches to Crisis Decision Support Systems, Journal of Decision Systems, 2018, 27(1), pp.181-190.

⑬Marek Kony, Maria Piotrowska, Assessment of Economic Security of Households Based on a Scenario Analysis, Economies, 2019, 8, pp.20-24.

⑭[美]鲁道夫·F·韦尔德伯尔、凯瑟琳·S·韦尔德伯尔、迪安娜·D·塞尔诺:《传播学》, 周黎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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