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传统乡规民约及其现实意义

2021-01-28 07:01杨寿川
民族艺术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封山山林云南

杨 庆,杨寿川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传承和弘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是文化振兴的基础。在乡村传统文化中,乡规民约是一份优秀的乡土文化,也是一份极具时代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它对于振兴乡村文化、培育文明乡风、继承和发扬中国孝道,对于强化乡村生态环境保护、乡村走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和建设美丽乡村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乡规民约,简称 “乡约”或 “乡规”,即同村人共同制定和遵守的规约。

乡规民约始于北宋时期。据 《宋史·吕大防传》载:“(吕氏)尝为乡约曰: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至明代,乡里间仍 “立约以整顿风俗”(沈德符 《野获编补遗·词林》)。迄于清代和民国,乡村订立乡规民约的传统一直延而未变,而清代更是遍及全国广大乡村。

云南乡规民约出现于明代。当时,中央朝廷在云南设立卫所、实施屯田之制和大力开发矿业等,内地大批官员、军民人等纷纷进入云南,将订立乡规民约的传统也带到了云南。清代与民国年间,云南与内地联系大大加强,内地人口大量入滇,推动了云南广大乡村 (包括少数民族村寨)普遍订立乡规民约。

云南历史上的乡规民约有五方面的特点:一是自发性。纵观 《云南乡规民约大观》(上)收录的、明清至民国三个历史时期的245份乡规民约,都是村民自发公议订立的,未见任何奉官府指令而订立者。兹举例说明。其一,宜良县 “万户庄乡规碑”是乾隆三十年 (1765) “乡中父老议立”的。其二,官渡区阿拉彝族乡是康熙五十三年 (1714)“同村众人置酒公议设立乡规禁条”。其三,安宁市八街镇 “高桥村乡规碑记”是道光四年 (1824)9月20日高桥等 “四村老幼共同着议”订立的。二是普遍性。清代与民国时期,云南大部分汉族乡村和少数民族村寨,都订立了自己的乡规民约。特别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少数民族的成文或不成文的 “习惯法”中还列有 “寨规”“族规”“家规”“寨规民约”或 “家教族规”等。三是时代性。明代,云南的乡规民约较为简略;清代与民国则较为详备。明代涉及当时推行的卫所与屯田;清末民初则涉及当时出现的三民主义与乡村自治等新思想。四是针对性。大部分乡规民约,都是各个乡村或村寨针对其长期存在的弊端、陋习以及纠纷,抑或新近发生的不良行为等,经过村民公议之后订立的。因此,不同乡村的乡规民约,其内容与形式各不相同,各具特点。五是广泛性。清代与民国时期的乡规民约涉及的范围较广,包括乡村家庭、教化、伦理、风俗、环保、法制以及保甲、民族、教育、寺院等。

一、云南传统乡规民约的主要内容

云南传统乡规民约的内容颇为丰富,主要有四方面,兹分述于下。

(一)注重自我教化

云南传统乡规民约中,关于村民注重自我教化的记载较多,其中主要的教化,就是要求村民必须学习四书五经,领悟和践行儒家的伦理思想。不少乡规民约的第一条都明确提出 “敦孝弟以重人伦”,或 “尽孝弟以敦人伦”“人之立身以孝弟为先”“敦孝弟之行,明礼让之节”“圣王之治世,以孝弟忠信为先”等。 “孝弟” (亦作 “孝悌”),出自《论语·述而》,谓: “其为人也孝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宋代理学家朱熹解释说:“善事父母为孝,善事兄长为弟。”由此可知,所谓 “孝弟”,就是孝顺父母,尊敬兄长; “孝弟”是儒家思想的核心 “仁”的根本。乡规民约注重用儒家伦理思想的 “孝弟”对村民进行教化,认为只要村民做到“尽孝弟” “入孝出弟”,就可以达到 “敦人伦 (即注重和妥善处理人际关系)”“明礼让(懂得各种礼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目的。兹举例说明。例一,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大仓镇 “有食上村村规民约碑” (立于清咸丰五年,即1855年),其第一条为“定国课”,第二条即为 “定人伦。人生之百行,以孝弟为首,倘子弟有负性愚顽,如不入孝出弟者,必究”。例二,剑川县 “新仁里乡规碑” (立于光绪二十三年,即1897年)首条谓:“家常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兴家之兆也。凡为子弟者,务须各务生理,出恭入敬;倘有不孝不弟忤逆犯上,被父兄首出申言者,合村重治。”例三,官渡区阿拉彝族乡“小麻苴村乡规碑” (立于康熙五十三年,即1714年)首条谓: “本村风:为人子者,务要孝顺父母,尊长敬上,不得忤逆父母,欺压街邻。如有违者,以乡规处治,议罚市斗一石,入寺备用。罚之不服,报官府治罚。”乡村以儒家孝弟伦理思想进行自我教化,并伴之以相应的惩罚,自然取得一定成效;培养孝顺父母、尊敬兄长的品德,逐渐成为当时乡村社会的良好风气。

(二)改良乡风民俗

云南传统乡规民约大力倡导改良乡风民俗。许多乡规民约都首先陈述当时乡村出现的伤风败俗和 “败常乱俗”的种种弊端,称:“近今以来,世风不古,人心泼恶,有不法之辈,图一己之安,滋众人怨。”这些 “不法之辈”和 “无赖之徒”“不安本分”“不安生理(生计)”“寡廉鲜耻”。他们偷盗、赌博、酗酒、吸毒、奸淫、嫖娼;他们游手好闲、混骂街坊、欺辱邻里、成群滋事、入家抢财、交结匪类、诬告善良、拐带人口等。此外,一些乡村的婚俗、丧俗、礼俗等也存在买卖婚姻、勒索多取、巧取机变、群聚痛饮、趁醉闹事、混闹斗殴等。面对不同程度存在的败俗恶习,许多乡村认为必须 “勒定条规”,禁革所有陈规陋俗,以 “除害安民” “挽回颓风”“永敦风化”。为此,一些乡村在其乡规民约中,订立了相关的 “禁条”,有的还专门 “勒石垂碑永资遵守”。这些专门的石碑包括 “正俗碑”“禁革陋规碑”“禁止浇风恶俗碑”“永除流弊碑记” “禁赌碑” “防盗碑”“防火碑”等。在 “禁条”和石碑所刻的内容中,对所有陋规恶俗,都规定了明确而严厉的多种惩罚办法,而若罚之不服,则 “禀官究治”。

乡规民约中,关于改良乡风民俗的内容,可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认为 “欲厚风俗,先正人心”。这是说,若要改良乡风民俗,首先要有正确的认识,才可能真正革除陈规恶俗。二是主张士农工商各务本业。村民 “各安生理,小心务农……手足勤而号饔飧有年,衣食足而礼让兴;男耕女织,世代相承”。如此,乡村里就不再有游手好闲之人和胡作非为之辈,也就能形成良好的 “亲睦之风”“仁厚之俗”。三是倡导邻里和睦。 “乡风宜和睦”, “左邻右舍不得借事生端,不和不睦”;“方里之内,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杖,亲睦之风,昭昭于古”。四是禁革陈规陋习。云南传统乡规民约中,关于这方面的记载颇多,兹举几例说明。例一,云龙县“长新乡乡规民约碑”(道光十七年,即1837年立)谓:“乡间子弟,父兄各宜严禁非为,以归正路。如不严禁,罪归父兄。左邻右舍,不得借事生端,不和不睦。”例二,曲靖市麒麟区三宝镇 “雅户乡规民约碑” (道光二十六年,即1846年立)谓: “戒忤逆父母,戒欺压善良,戒蛊惑愚昧,戒流毒地方,戒连朋结党,戒聚赌窝赃,戒酗酒滋事,戒唆论纷争,戒收藏盗贼,戒贩卖芙蓉。”例三,红塔区北城镇 “乡规” (光绪三十二年,即1906年立)谓: “议不准窝放采赌,引误良家子弟,一经查明,送官究治”;“议村屯内,遇有不平之事,不得自行吵闹殴打,准其通报首事,自有公论”;“议村屯内子弟,不得估买估卖,以及借故搕骗等情,违者公议重罚。”例四,剑川县 “蕨市坪乡规碑”(道光二十一年,即1841年立)谓:“训子弟以禁非为,败坏风俗:凡拐带人口、成群聚赌、偷盗牲畜、嫖奸窝赌等严治重罚,不得徇情”等。此外,婚俗方面: “同族不得通婚”。“凡办婚事,无论贫富,必须从俭”,财礼、聘物、嫁妆均各有一定标准,不得贪心倍取。丧俗方面:“凡办丧事,无论贫富,以十天内从俭速葬,并不得暴棺、停尸数年、浅葬。犯者罚米三石,作宗祠公用。”戒赌方面:“今夫赌之为害,彰彰矣。小则废时失业,大则散产破家。贫穷之源,奸盗之薮。” “尔后有无知小子不事正业,徒以赌博自娱……以家法处之。如其不服,管事族人定出具公呈,鸣官究处。”“窝家放赌者,罚银三两,责打四十板;犯赌者,罚银二两,责打三十板。”防盗方面:“村内偷鸡盗狗,不论男女,如有查获,乡规处治。” “凡远近邻人,俱有守望相助之责,遇有盗贼偷抢,不论同在邻村,以鸣锣为号,此鸣彼应,互相围合,盗贼自无所遁逃。”防火方面:“寨内遇有火灾,各家应出水桶一对,挑水相救,不得坐视。违者事后查出,公同议罚。”上述四方面即为改良乡风民俗的主要内容,其目的是希望乡村能 “挽回颓风”“风清俗美”;村民 “讲信修睦”“安居乐业”。

(三)保护山林水土

历史上,云南乡村和村寨的民众都很重视其周边山林水土的保护。他们订立了多种专门的乡规民约,并勒石立碑,以永资遵守。这些保护山林水土的石碑有 “封山碑” “禁山碑” “种树护林碑” “禁伐碑” “护林碑”“封山育林碑”“护林公约碑”“植树碑”“护松碑”“公山碑” “保护树木鸟兽六禁石碑”“水例 (利)碑记” “班水碑记” “水碑记”“水规记” “水利碑” “海塘碑记” “水寸(分水)碑记” “论水碑记” “水沟合同”“水份及水规碑” “用水碑” “岁修水规章程碑”等。上述保护山林水土石碑上镌刻的规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兹分述如下。

在清代云南的乡规民约中,有许多反映了村民强烈的护林保水意识,主要有这样一些记载: “盖闻天地有自然之利……封山蓄水,灌溉田亩,上关国赋,下系民生,其利甚大,其事更切要焉。” “尝闻育人材者,莫先于培风水 (环境);培风水者,亦莫先于禁山林。夫山林关系风水,而风水亦关乎人材也。”“从来山林者乃关系之风化也。水源者乃人民之依赖也。山林盛则水源长,水源长则人民乐,势所必然。”这些记载,成文于道光、光绪年间。可见,早在130多年前,我们的祖先已经懂得 “封山蓄水”攸关国赋、民生与环境,是 “其利甚大、其事更切要”的大事;还懂得 “水固生木,而木又足以蓄水” “树木为水源之本”的道理。因此,在乡规民约中,他们呼吁 “封山”“禁山”“禁伐” “育林” “护林”,并制定 “水规” “水班”“水利”“论水”等规约。这说明护林保水已成为当时广大村民的共识。

在清代云南的乡规民约中,有不少关于封山护林的记载,兹举几例说明之。例一,景东彝族自治县 “者后村封山育林碑” (道光二十二年,即1842年立)载:“禁纵火焚山,犯者罚银三十三两;禁砍伐树木,伐枝者罚银三钱三分;伐木身者,罚银三两三钱;禁毁树种地,违者罚银三十三两;有在公山砍柞把者,每把罚银三两三钱。”例二,楚雄市 “摆拉十三湾封山碑记” (乾隆五十一年,即1786年立)载:“定例:每年十一月初二开山,正月初二封山,如违,罚银一两”;“定例:盗砍大树一棵,罚银一两;砍小树一棵,罚银五钱;砍枝绑罚银三钱;摘松头一个,罚银三钱;采正顶松叶,罚银一钱;见而不报者,照例倍罚”;“定例:家主纵放男妇牧童,硬行砍伐、践踏,不遵碑例者,照例倍罚”。例三,通海县 “芭蕉乡封山碑”(同治十年,即1871年立)载: “封营中山林,各色树木果园,不准私窃;务要取讨,若不报明私偷、若见者不报公者,罚银三两三钱;若报者,尝银一两作工资”等。上述记载说明,乡规民约中关于封山护林的规定,既面广又严厉。严禁砍伐大树、小树、树枝、松头、松叶等;罚金,纵火烧山者3两,毁树种地者也是3两;砍伐树木,多者3两3钱,少者5钱不等。乡规民约中关于对恣意砍伐行为见而不报者予以 “倍罚”的规定,将产生较大的警示作用。实施严厉的封山护林措施,目的是 “一则以关村中风水,再则以济后人之柴薪”,能获得 “栋梁之材,柴薪之用,桩木之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也”。

在清代云南的乡规民约中,有一些关于保水用水措施的记载,兹举几例说明。例一,牟定县 “庄子村水规记” (道光二十九年,即1849年立)载:“盖闻力德服田,为人之本,开沟放水乃耕作之根源……无论男女妇人,不着自己面分之水而横行乱放,皆理所不容;尤有未至挖水而遂截断水尾,亦所不容;……一经查出,定罚银十八两入公。”例二,腾冲市樊家营 “大沟水寸碑记” (乾隆五十四年,即1789年立)载:“庶放水种田,上资国赋,下养民生,水之为用要矣。我樊家营三寨,同放之水……将各分水寸,逐一载石,俾守永久。”由此可知,每年春耕栽插之时,需引坝塘沟渠之水灌溉;为避免争水、盗水和 “越分放水”,即制定规则 (水规),妥当分配水量,使用水农户 “各守水分”。

在清代云南的乡规民约中还订有明确的山林保护办法。如:江川区土官田村为保护山中树木 “公同妥议:……请看山人 (守护山林),每年用谷子两石”。楚雄市紫溪山丁家、徐家村为防盗砍树木,“着巡山之人,时加稽查,不得徇情纵放”。禄丰县川街阿纳村为了保护山林,“请立树长,须公平正直,明达廉贞;倘有偏倚贪婪,即行另立” “山甲须日日上山巡查,不得躲懒隐匿,否则扣除工食”。丽江市古城区象山村也 “设立看山二人,每人给麦子三石”等。可见,不少乡村都设置专人保护山林,有 “看山人” “巡山之人”“树长”“山甲”等,供给 “工食”,要求他们“日日上山巡查”“以防盗砍树木”。

(四)重视法制功用

云南传统乡规民约中,有一些关于重视法制功用的记载。如:昆明市官渡区阿拉彝族乡 “小麻苴村乡规碑”载: “窃惟朝廷有法律,乡党有禁条;法律维持天下,禁约严束一方。”又如,石林彝族自治县 “封山碑记”载:“盖闻国有法,其国必治;里有规,其里必善。”这是分别记载于康熙五十三年(1714)和民国三年 (1914)的两条规约,说明从清初到民国初年的两百年间,云南乡村一直都很重视国家法制的功用,认为国家有了法律,社会就能获得治理。同时,广大乡村也认为乡规民约能 “严束一方”,治理好乡村。

许多乡规民约中都规定,若违犯规约,首先村里按乡规 “公议处治”,但若 “罚之不服”,即 “禀官究治” “赴官惩处” “报官府治罪”。

关于村里处治不服而 “报官治罪”的范围较广,乡规民约中有以下一些记载:“为人子者……不得忤逆父母,欺压街邻。如有违者,以乡规处治……罚之不服,报官府治罪。” “越界砍树者,按照树株之大小议罚……如有不遵者,准其禀官究治。” “水例(水利)原照田亩,有此一分田即有一分灌溉之水……有村人恶俗,仅有一分之田,霸两分之水者,诉村人禀究……敢有村民人等抗傲不遵者,许中里老指名具报以凭详道解究,决不姑贷。”今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于光绪三十一年 (1905)订立的乡规,记载了 “送官治罪”的十余条规定:“偷砍树木”“攘取鸡猪鹅鸭等物” “偷取黑靛叶” “偷牛盗马”“窝贼养盗”“窝放采赌”“黑夜闯入人家偷取物件”“希图便宜,接买盗物” “村屯内子弟提刀动棍,生惹事端”“村屯内子弟三五成群,烧香拜把” “村屯内子弟收留夷妇女弹唱跑山”等。总而言之,乡村将违反乡规禁条,被村里处治而不服,送官府惩处治罪的人,包括忤逆父母、偷砍树木、违反水规、偷盗行窃、横行乡里、伤风败俗者等,其目的在于依靠国家法律,惩治乡村这些 “不法之徒”“无耻之辈”,“以靖地方”“正人心而厚风俗也”。

云南的传统乡规民约从明代宣德年间出现至民国时期,传承了约五百年,其涉及的范围较广,内容甚为丰富。它凝聚着历史上乡村民众的共识与智慧,是一份不可多得的优秀乡土文化。

二、云南传统乡规民约的现实意义

在当前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中,必须深入挖掘、充分保护和利用乡村传统文化。传统乡规民约是乡村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是一份优秀的传统文化。它在乡村振兴中,具有明显的传承与弘扬的时代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云南传统乡规民约是村民自发订立的乡土规约。它是村民共同制定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觉订立、相互交往行为的规则,体现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理念,凝聚着历史上乡村民众的共识与智慧。传统乡规民约为增强村民文化自信,提供了一份优良载体。

第二,云南传统乡规民约是乡村一份厚重而优秀的乡土文化。它涉及历史上乡村文化的诸多方面。在今天乡村文化振兴中,对传统乡规民约加以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从而成为重塑乡村文化生态、编制乡村文化振兴规划和编写新时代乡规民约的基础,并成为村民永远记住的一份乡愁。

第三,云南传统乡规民约注重以儒家伦理思想自我教化,培养孝顺父母、尊敬兄长的品德。在今天实施公民道德建设中,可以将传统乡规民约作为珍贵的乡土教材,并赋予时代内涵,倡导继承和发扬孝顺父母、尊敬兄长的优良传统,在广大乡村构建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从而形成弘扬中国孝道,强化孝顺父母、尊敬长辈的良好社会风气。

第四,云南传统乡规民约重视改良乡风民俗,主张革除陈规陋习,倡导邻里和睦、村民各务本业,以培养乡村 “亲睦之风”和“仁厚之俗”。在今天持续推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中,传统乡规民约可作为最佳乡土教材。依托这一教材,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农村社会心态;不断提高乡村社会的文明程度,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和淳朴民风,建设邻里和睦、守望相助、诚信重礼,以及遵纪守法的文明乡村。

第五,云南传统乡规民约十分重视乡村周边的山林水土保护,制定了不少封山护林的措施,体现了历史上广大乡村民众强烈的环保意识。在今天实施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乡村战略中,对于编制乡村发展规划和乡村走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传统乡规民约都是可供借鉴的珍贵乡土教材。充分依托这一教材,持续强化村民的环保意识,进一步保护好乡村周边的山林水土,切实保护和修复乡村的生态系统,不断整治和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将云南乡村 (包括民族村寨)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生态宜居,望得见青山、看得到绿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乡村。

注:本文所引史料,均出自黄珺主编:《云南乡规民约大观》(上)(下),昆明:云南美术出版社,2010年版。因为数甚多,恕未一一注明页码,特此说明,谨向编者致谢。

(责任编辑 苏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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