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制度审思

2021-01-27 12:05:27吕帆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消费导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受益权信托公司信托

吕帆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当前,对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在我国的制度认可层面尚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在实务领域针对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已经开展了较多的研究与探索,表现出了较为突出的“制度滞后”与“实务先行”特征,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制度建设,实现对市场创新进行回应下的回应型制度建设,即针对规范实务中已经存在的问题,对其中不与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形成抵触、且市场业已形成的惯常性操作实现制度化处理,这也是当前对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有关研究与实践中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同时,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实务层面的研究与探索,也为其制度建设提供了基础性支持。下文将通过对我国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现状的分析,对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及其具体路径进行研究。

一、我国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现状分析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的具体内容,均无对信托受益权的质押担保权利的列举,而当前我国有关行政法规中也不包含对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可行性肯定。在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问题未实现系统规范情况下,其制度建设也必然处于缺失状态,但实务界针对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研究与探索则开展较多,其具体特征表现如下。

首先,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主体类型表现较为多样。当前,实务界中,不仅包含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而且包含P2P网络金融平台与个人在内的多个主体,均在具体实践中开展了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有关的业务内容,对其在实务领域的研究和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其中,根据其在实务中的主体表现不同,能够实现不同的类型划分,即信托公司型、商业银行型、P2P网络金融平台型与个人型等。其中,信托企业在有关业务开展中,其业务形态表现出多样并且复杂的特征,甚至存在采用类TOT模式(信托中的信托)进行投融资双方链接情况;而P2P网络金融平台中有关业务开展的形式较为灵活,以通过灵活的方式实现对各方需求缺口的有效链接;银行是最早实现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业务开展的主体,其在有关业务开展中具有较为明确且固定的模式,并且对风险控制措施也相对严密;与上述主体类型相比,个人作为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主体在实践中相对少见,但也具体存在。

其次,其在实践中的操作模式存在一定的创新性特征。根据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具体实践情况,以质押期间的作为被质押的信托受益权是否发生变更并登记在质权人名下为例,对其进行分类研究,即可对其具体实践中的有关业务情况划分成典型质押与类质押两种不同模式。其中,在进行入质权利具有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及其质押担保业务形态开展中,其权利虽然被设质,但对出质人仍然认定为入质权利所有者,并且在对定限物权质押担保中双方以签订质押合同或者是通过在主合同中对有关质押条款进行约定等方式,来实现质押登记或者是作为进行权利交付的凭证来实现质权设立,上述情况在实践中被称为典型质押模式。对类质押模式则可以理解为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来实现债权寻求以进行担保的一种操作模式。类质押模式中权利双方对入质权利进行了转让和登记,使其权利的名义持有者在质押期间变更为质权人。

此外,其业务形式在实践中还存在两分情况,并且这种情况主要针对信托公司以及P2P网络金融平台的有关业务开展,一般情况下,其在具体实践中对有关业务开展,主要是通过以下两种身份进行参与实现的,即债权人与信托公司或者是P2P网络金融平台在向融资方进行借款提供中,是以自有资金为其提供资金支持,而融资方则以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为其融资提供担保,其中,债权人对其质押担保内容及形式均持接受态度;另一种则是由中介方和信托公司或P2P网络金融平台对债权人与融资方的有关业务开展提供通道服务支持,以实现双方的有效链接提供支,同时其在该业务开展过程中是以质押登记的登记名义人存在,对双方业务开展进行促进和形成。

二、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首先,结合上述分析,其在实践领域的快速发展与其制度上的缺失,导致其在权益保障的可预期性相统一方面表现出较为强烈的需求。受其在实践领域的业务开展价值优越性与市场逐步常态化形势影响,对当事人参与到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实践起到了较大的推动影响,但我国的制度建设方面仍以《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原则内容为准,导致其在法律法规认定的可行性方面存在缺失,这种情况导致法律在实现公民对未来的可预期性保障方面的基本功能与本质要求形成违背,不仅会对其交易效率以及创新发展形成阻碍,而且会造成质押人制度投机行为存在,扰乱市场以及国家治理的良好秩序和环境,因此,其制度构建十分必要。

其次,其制度的缺失对社会经济的良好与持续发展也会形成制约。由于其在实现信托产品流动性提升以及促进个人投融资、为实体经济融资制度安排服务等方面均具有较为突出的价值作用,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各主体的多项限制设置,而 制度建设方面的缺失,造成其真实的市场需求受到了抑制,对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有关风险遏制也明显不足,使其在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增长与发展方面的价值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迫切需要进行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制度建设。

此外,其制度建设的缺失还对司法裁判的有效判定以及促进其在市场经济中的有效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形成了不利影响,需要通过有关制度建设,对其运行框架以及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交易规则等进行严格控制,以在实现交易安全的最大限度保障同时,实现其运行的交易费用大幅降低,促进融资效率提升。

三、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制度建设路径分析

结合上述对我国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现状以及进行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制度建设必要性的分析,由于信托受益权具有财产与非财产性的双重权益保障型权利属性,并且其权利的权值受政策以及市场、融资方信用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存在较大的浮动性特征,而信托受益权是依托信托公司进行运行实现的产品,并非自生性的权利,因此,在进行有关制度构建中,结合其上述基本属性和特征,需要通过专性规则制定,将其作为特定调整对象,在单独的法律条文规定与内容限制下,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内容与运行体系,对其制度建设起到相应的推动作用,促进其在市场中的规范发展与价值优势充分发挥。

首先,其制度建设中,应以对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提升作为制度建设的目的,来进行有关法律体系与制度建设,以促进信托业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服务作用充分发挥和实现。结合当前我国信托业发展情况,由于信托产品流动性不足,导致其发展出现瓶颈,而其作为信托产品的临时变现方式,在实现社会资源使用效率的有效提升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制度建设中,以促进信托产品流动性提升作为其制度建设的核心,从而促进资金流动向实体经济方向转变,以对实体行业的投融资需求进行满足,推动其良好发展。

其次,在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制度建设中,应以风险管理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通过全面与分类监管,对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形成持续、动态与差异化管理,以满足其制度建设的需求。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实践中,其权值的浮动性对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效能的有效性有着直接影响,而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受政策、市场以及利益冲突、操作等多重风险因素影响,存在更大的入质物无法实现全部债权偿还风险,针对这一情况,虽然在制度建设中对信托受益权的权值浮动性不能完全避免,但能够通过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设计来减少甚至是避免信托受益权权值下跌对担保效能产生的分析工为案影响,进而对其风险事件的发生形成有效控制和全面防范管理。

此外,在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制度建设中,还应对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主体地位进行明确,并对信托公司管理人的责任进行强化,从而在实现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制度的具体内容明确与制定基础上,促进其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四、结束语

总之,对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制度建设的研究,有利于结合我国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现状,对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制度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认识下,促进其制度建设的有效推进,从而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的价值优势及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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