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黑马狂飙

2013-04-29 00:44罗梅芳
投资有道 2013年9期
关键词:受益权受让方俊杰

罗梅芳

素有金融机构“高富帅”之称的信托机构,近来规模逼近10万亿元大关,一跃成为金融业内仅次于银行地位的“老二”。

今年以来,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量正在以惊人的速度飙升。据相关数据统计,信托受益权在今年上半年的交易量达到了202款,以受益权为标的的信托产品,占总发行量的比重超过了10%。

一般而言,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受益人则是取得信托利益的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

所谓信托受益权,就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受益权不仅包括请求支付本金与收益的权利,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

根据华宝信托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朱俊杰的介绍,信托产品到期,除了本金之外,投资人(即受益人)一般还能得到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投资收益。

对于信托受益权的投资人而言,他们不需要深入了解信托投资项目具体的环节,他们的重点在于了解信托利益的支付,和取得收益所必备的条件。

随着投资人对信托产品的追捧热情升温,收益相对较高的信托产品的受益权近来大受欢迎。因此,信托受益权的交易变得十分火爆。

银行也“受益”

“我在信托公司买了一个年化8%收益率的固定收益信托产品。今年由于现金吃紧,买完半年之后就把受益权转让出去了。我以5%的年化收益率转出,不光解决了我的燃眉之急,还保留了3%的收益。”今年年初在某信托公司购买300万元信托产品的王先生表示,对于这样的结果他很满意。

“今年以来,我大部分的资金都投入到购买信托受益权上了。”作为受让方的张先生向记者介绍,对于风险较小的受益权,他已经投资了2000万。

之所以得到投资人的认可,大部分原因在于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较为方便:投资了,享受收益;需要变现时,也能较快实现。

据业内人士透露,信托受益权已成为兴业银行重点增持的投资品种。“信托受益权投资在‘应收款项类投资中增长速度最快,在兴业银行今年上半年对外投资中的比重从年初的28%飙升至43%。”华澳信托某高管称。

手续费利润不菲

在信托受益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获得部分收益和现金流的同时,受让方也能通过投资较快地获取其中的区间收益。

“根据规定,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完成后,受让人在15个工作日左右会收到《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成为新受益人。”华澳信托一位信托经理介绍,这种快捷的方式,让不少投资人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趋之若鹜。

不仅如此,在进行信托受益权交易时,各渠道方也实现了“共赢”。根据朱俊杰的介绍,在进行信托受益权交易时,一般是信托公司对信托受益权的相关项目进行评估后,再对其受益权进行估值。

“在这样的基础上,信托公司会给出一个报价,委托人如果愿意接受这个价格,就可先行卖给信托公司,而后信托公司找到相应的人再卖出去。”

在这个过程中,通常信托公司会双向收取转让手续费,也就是说,转让方与受让方都需要向信托公司支付转让金额的0.1%作为手续费,可谓利润不菲。

与此同时,如果转让方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向客户推荐,“成交后转让方需要向我们支付0.5%~1%的佣金。”一位第三方机构负责人王圣(化名)表示,目前他们通过向客户推荐信托受益权获利上百万。

朱俊杰认为,信托受益权从一定意义上说能够化解风险。“本来这是非标准债券,一旦转让出去了,无论是对信托公司还是信托投资人,意味着风险也转移了。”尤其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受益权转让市场可以有效地缓解信托刚性兑付的问题。

近期陕国投公告称,拟以自有资金约5.98亿元受让裕丰信托项目信托受益权,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保全该受益权项下对应的资产,而后将适时采取多种措施处置该部分资产,完成对该项目的“刚性兑付”。这或许是“化解风险”的一个例证。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还可以让增值的资产得到价值体现。朱俊杰介绍,固定收益信托产品属于非标债权类产品,由于资产五花八门,其难点就是区间估值。

“比如有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两年到期,300万的本金加上收益,等产品过了半年或是9个月之后,所投项目抵押资产的价值,在受益权转让的时候,已基本知道到底值多少了,这是市场的供需关系在发生作用。有的抵押资产本身比较有价值,原本收益是7%,但是受益权在转出时,有人愿意出8%,这就是资产增值。”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催生了信托受益权的火爆。

信息不对称是最大风险

虽然信托受益权的交易市场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但并不代表它没有风险。相反,受益权转让对于项目本身和渠道方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过程中,非常考验信托机构对项目的了解程度,信托机构需要对项目和产品进行谨慎的挑选,目前还是以固定收益信托产品为主,将来如果要过渡到投资类项目,对项目进行估值时,需要更强的实力才能完成。”

朱俊杰介绍,“在此基础上,信托受益权转让和信托产品转让有区别,信托机构在短暂接受信托受益权产品时,是不是有自有资金接手,然后找到愿意接手的受让方,也取决于信托机构是否有资金实力。”

毕竟,与信托产品的转让不同,“信托产品的转让只需要转让方或受让方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信托机构提出转让或受让申请,并根据信托机构发布的转让或受让信息进行配对或自行配对。”

北京某信托公司高管介绍,信托受益权转让在操作过程中,需要由信托公司短暂承接,作为桥梁过渡到受让方。“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流,就会错过不少信托产品受益权的交易。”

朱俊杰介绍,一般情况下,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信托公司的信托受益权(非标债权)很难在市场上买到,在购买信托受益权时,投资人主要需要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最关键的是,投资者应首选注册地发行的信托受益权。”朱俊杰认为,最理想的是信托公司、项目以及投资者都在注册地。只有这样,投资者对于项目信息才会比较了解。

“除了看资料,还可以到项目所在地查看。在涉及到信息披露问题时,投资人与信托公司的沟通就比较通畅;在清算的时候,即便不能够百分百兑付,与信托公司沟通的成本也比较低。”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机构对于投资人也会有自己的判断,对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也会进行调查。此前的“雷曼债”事件可谓是前车之鉴。根据朱俊杰的介绍,雷曼债是个高风险的产品,在做风险调查的时候,银行对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进行了赔付,而对于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银行选择让他们自己承担。

“这件事告诫我们,投资人在购买产品的时候,不要因为产品而改变自己的风险偏好。”朱俊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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