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跃进
作为一名律师,我希望国家的立法更加完善,“遗产税法”应当成为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种。从一般意义来理解,征收遗产税的功能主要有:增加国库收入,提升政府财政能力,改善社会公共事业;帮助贫困人员解决生存、生活困难,鼓励贫困的年轻人读书奋发;减少浪费,调剂社会财富,充分发挥财产的实际效用和多元化功能;鼓励和倡导参与劳动,开发智力,奉献社会等,其意义积极而重大。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经济状况有了普遍的改善和提高,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已率先步入富裕阶层,同时第一代的创业者逐步步入老年,遗产分配已是一个现实问题,征收遗产税具备客观基础和条件。
当然,“遗产税”的立法和开征又是一个相当复杂和艰难的事情,它涉及各个利益群体的切身利益,几乎覆盖全体民众。征与不征、起征点的高与低、税率的标准等等问题,众口难调,也各有其道理。要破解这个难题,应当引入“法治思维”,这是中国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们高度共识的改革经验和智慧财富,也是理性和文明的产物和标志。
立法者的“法治思维”首先要树立科学立法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必须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立法,并且充分反映民意;立法机构必须以立法专家为核心,避免非专业的不合理干预。
执法者的“法治思维”首先要树立敬畏法律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执法者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授权,也受制于法律的约束。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利;树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工作准则。法律是用来规范社会和管理社会的,不是摆设,更不允许违反法律行事。目前,我国在征税方面已有多部法律,但执行的情况并不理想,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是我们当今社会管理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税法的执行状况直接导向各纳税主体的纳税行为,客观上助长不纳税、违法纳税,有时不得而为之,无可奈何……这种状况严重偏离了税法的立法意图,也扭曲了纳税人的纳税心里和行为。
纳税人更要有“法治思维”,拥有较多财产的富人应当树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今天我们之所以会富裕,是因为我们这个时代、这个国家赋予我们机会、平台和帮助,把自己富余的财产部分奉献给国家和社会理所当然。
司法机关是我们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法制是它们崇高的职责和使命。必须树立“独立审判、依法审判”的行为规则,避免非法干扰,守住最后一道防线。否则,一泻千里,难以收拾。
法治思维的目的是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四位一体”,即立法者、执法者、公民、司法机关四个方面共同认知、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国家机器运作有了经费的保障会健康、壮大,社会管理有了经费的支持会稳定、丰富,这些状态是我们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