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处方服务模式现状与发展

2021-01-26 05:44刘德阳王静周乃彤武志昂胡明
中国药房 2021年1期
关键词:文献研究服务模式互联网

刘德阳 王静 周乃彤 武志昂 胡明

摘 要 目的:為我国“互联网+”背景下电子处方服务模式的发展提供思路。方法:检索国家和各省地方政府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等官方网站及相关网络资源(截至2020年6月),对电子处方服务模式相关政策、配套文件、实施现状等进行梳理与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结果:我国当前电子处方服务模式共有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模式、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共享服务模式、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服务模式、医药电商电子处方服务模式等4种。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模式试点覆盖省市范围最广,但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参与不足,尚未形成综合发力的格局。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共享服务模式主要为“梧州模式”“福州模式”“甘肃模式”3种典型示例,但在技术标准、准入条件、退出机制、执行流程等方面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目前该模式仍处于小范围探索试点阶段。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服务模式受限于互联网医院医保支付的普及和对应规章制度的完善,目前还处于谨慎试点探索的阶段。医药电商电子处方服务模式法定服务范围内药品种类有限,同时目前电子处方服务的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均处于缺失状态。结论:电子处方服务模式作为创新服务模式,契合了药品零售行业、医疗机构和患者的现实需求。各试点模式均顺应了“互联网+”这一发展趋势,并崭露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但总体来说尚处于积极探索初期,亟待围绕主导部门、利益相关机构、处方流转程序等进一步探索研究。

关键词 互联网+;电子处方;服务模式;文献研究

ABSTRACT   OBJECTIVE:To provide idea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prescription (e-prescription) service mod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METHODS: Retrieving official websites and related online resources of the national and provincial governments, health committees,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 and medical security bureaus (up to Jun. 2020), relevant policies, supporting documents and implementation status of e-prescription service mode were sorted out and analyzed, and the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RESULTS: Current e-prescription service modes included four modes, such as pharmaceutical retail enterprise e-prescription service mode, medical institution e-prescription information sharing service mode, internet hospital e-prescription service mode, and medical e-commerce e-prescription service mode. The pilot of e-prescription service mode of drug retail enterprises covered the widest range of provinces and cities, but the participation of health departments and medical institutions was insufficient, and the pattern of comprehensive power had not been formed. The medical institutions e-prescription information sharing service mode was mainly composed of three typical examples, namely “Wuzhou mode”, “Fuzhou mode” and “Gansu mode”. However, it had not been unified in terms of technical standards, access conditions, exit mechanism and execution process, etc. At present, this model was still in a small scope of exploration and pilot stage. The internet hospital e-prescription service mode was limited by the popularization of internet hospital medical insurance paymen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correspond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which was still at the stage of cautious pilot exploration. Medical e-commerce e-prescription service model was limited by the types of drugs within the legal service scope. Meanwhile, the industry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of e-prescription service were in the absence at present. CONCLUSIONS: As an innovative service mode, the e-prescription service mode meets the real needs of the pharmaceutical retail industries,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patients. Each pilot mode conforms to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Internet+” and shows a strong development momentum, but overall it is still in the early stage of active exploration. It is urgent to further explore and research around the leading departments, stakeholders and prescription transfer procedures.

KEYWORDS   Internet+; Electronic prescription; Service mode; Literature research

电子处方是一个广义术语,表示使用计算机设备输入、审查、修改、生成药物处方,并直接或间接通过电子媒介等中介向患者传递用药相关信息[1]。电子处方具有减少用药错误、改善患者用药依从性、提高医疗保障效率等优点[2-3],对改善医疗环境也有重要作用[4]。

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国家政策的出台和引导[5-7],“互联网+药品流通”“互联网+药学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等相关概念应运而生,并成为“互联网+”电子处方服务相关政策的制定依据和实施背景。同时,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更是加速了不同类型电子处方服务模式的形成及发展。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医疗健康、药品流通领域的广泛应用,我国部分地区逐步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医药服务模式试点,不同类型的电子处方服务模式初步形成。

电子处方服务对医疗保健提供者、患者、零售药店、医保支付方以及政策制定者等具有巨大的潜在获益,同时也存在相应的实践挑战。本研究将归纳分析目前我国部分省(区、市)探索试行的电子处方服务模式及发展现状,为我国“互联网+”背景下电子处方服务模式的发展提供思路。

1 资料与方法

采用文献研究法,以“互联网+”“电子处方”“远程药学服务”“社会药房”“零售药店”“医疗机构” “医院”等为关键词,检索国家及各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等部门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相关网络资源,检索时限为各网站自建立起至2020年6月,对国家和省级层面所发布的电子处方服务、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管、处方流转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文件、试点实施工作进展等进行系统梳理,归纳分析我国目前试点探索的电子处方服务模式、实施现状、应用逻辑及政策导向。

2 我国电子处方服务模式发展现状

我国目前试点探索的电子处方服务模可归纳为: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模式、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共享服务模式、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服务模式、医药电商电子处方服务模式等4种。

2.1 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模式

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模式的实践环境以零售药店(包括连锁药店和单体药店)为主体。该模式为零售药店与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合作,由平台与医疗机构对接或直接签约执业医师,通过互联网信息系统为零售药店消费者提供在线问诊咨询、电子处方开具服务(即电子处方服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或第三方平台配备的远程执业药师及驻店执业药师提供在线审方、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即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最终消费者在零售药店完成处方药购买。

2.1.1 各省市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及试点实施情况 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是电子处方服务模式的核心业务板块,其目的在于解决零售药店处方来源不足、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等问题,并为消费者提供在线服务,一定程度上满足消费者用药需求。因此,这一模式中的电子处方可定义为:零售连锁总部或第三方平台机构采取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或执业医师对接的方式,通过互联网信息系统将执业医师在线开具的处方,流转到零售藥店所形成的电子文书。

2016年9月,成都市率先在全国印发了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中推进电子处方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选择具备相关网络技术、硬件设备条件的第三方平台机构合作建立远程医师诊疗、电子处方应用平台[8]。随后,西宁市、西安市、海口市于2017年[9-11],济南市、兰州市于2018年陆续发文[12-13],对电子处方服务的开具范围、适用人群、保存期限、操作流程、监督管理制度、药品零售企业及第三方平台需具备的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要求。

截至2020年6月底,除了上述城市外,全国共有6个省级行政区出台了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试点政策。各省(区、市)电子处方服务相关政策文件及要点内容详见表1[14-19]。

2.1.2 典型示例——“成都模式” 成都市作为四川省省会城市,也是各项健康促进和管理试点工作的先驱者。2013年5月,依据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对执业药师配备的要求,结合执业药师配备数量不足的实际情况,成都市开始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中探索每10个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专职从事远程门店处方审核及用药指导服务,这也是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的先期探索[20]。2013年10月,成都市药品监管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相关工作的通知》[21]。2016年9月,依据“互联网+”医疗总体策略,并基于前期试点基础,成都市在全国率先探索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中开展电子处方服务试点[8]。2017年9月,全市范围内扩大执业药师远程药学和电子处方服务试点工作,鼓励连锁药店及单体药店自愿申请参加试点;并允许第三方平台公司自建药学服务平台为零售药店提供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作为连锁企业总部远程执业药师和驻店执业药师的补充服务。至此,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模式基本形成,简称“成都模式”。

在“成都模式”中,零售药店消费者若自带纸质处方,可由驻店执业药师拍照或扫描上传给远程执业药师进行处方审核;若消费者购买处方药时无处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将引导其使用第三方平台,由远程执业医师进行在线咨询问诊并开具电子处方,之后由驻店执业药师或远程执业药师进行在线审方和用药指导,患者支付后凭处方完成购药流程。“成都模式”流程图详见图1。

2.2 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共享服务模式

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共享服务模式的实践环境为实体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是医院处方流转的重要手段之一。该模式是在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之间建立信息系统,电子处方信息通过APP、微信、网页等途径同步共享给患者和药店,患者可自行选择到医院内或者医院外药店购药。该模式的核心要点是保证处方信息的真实、合规、有效,杜绝虚假处方、一次处方多次购药等问题。

2.2.1 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共享服务模式试点情况 2016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梧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2],提出建立医院处方共享网络平台,实现医院处方与有条件的社会零售药店信息共享,让患者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社会零售药店购药。2018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23],鼓励医院处方外配、信息共享,改造传统药品保障流程,为患者提供“一站式”药事服务。2019年3月,福建省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福州市电子处方流转试点工作方案》[24],明确患者可凭医院流转处方和智能提示信息,自主选择在院外药店购药,药品费用由医保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2019年9月,甘肃省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启用,探索医疗机构电子处方数据共享与流转试点,开展医院处方外延、智能线上审方、慢性病续方、合理用药监测、基层用药指导等[25]。随着我国“互联网+医疗健康”政策的出台,各省市相继响应提出建立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平台,基础数据平台建设要求越来越明确且具有落地性,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共享服务模式的试点范围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2.2.2 典型示例——“梧州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于2017年5月开始在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探索试点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平台,当年11月扩大到20余家二级及以上医院和百余家药店,并于2018年7月开始试点处方共享药店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由医保直接结算[26]。在这一模式中,就诊患者需绑定个人身份证、社保卡、健康卡;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登陆医院信息(HIS)系统,选择开方类型“外延处方”,并在患者同意后进行开具处方;处方通过合理用药审核后上传至共享平台进行二次人工核验及处方信息的脱敏加密,之后平台将发送给患者取药短信(包括患者姓名、处方单、取药码、药店信息);患者到达系统推荐或自主选择的零售药店,凭借短信下载打印纸质处方(仅能下载1次),经药店药师审核后完成购药流程。“梧州模式”流程详见图2。

2.2.3 典型示例——“福州模式” 2019年3月,为了促进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提升运营效率,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福建省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电子处方流转试点工作方案,确立电子处方的获取渠道为实体公立医院,以慢性病患者长期口服药品为主。此外,该试点方案还对电子处方流转监管措施、公立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接入条件和“一票否决”退出机制、业务流程、运行管理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模式主要包括“医师开方、医患沟通”“在线查询、知情选择”“网上下单、药店响应”“到店取药、扫码确认”4个业务板块,并遵循处方共享平台和零售药店“双重”处方审核的基本原则。“福州模式”流程详见图3。

2.2.4 典型示例——“甘肃模式” 为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2019年9月,由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主导,第三方平台、公立医疗机构、药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参与的全国首个省级电子处方信息共享平台开始启用。该模式下,医师为患者开具处方后,前置审方系统通过“智能+人工”的方式进行处方审核;患者收到包含取药码、处方总金额等信息的短信,根据提示选择“到店买药”或“配送到家”,在“医院处方共享平台”标识药房扫码购药;慢病复诊患者可通过视频向医师在线问诊开方,并选择就近药房购药。“甘肃模式”流程详见图4。

2.3 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服务模式

2.3.1 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服务模式流程 在“互联网+医疗”背景下,互联网医院作为新兴产业对傳统的医疗服务模式起着变革的作用。互联网医院具有咨询、随访、慢病管理等功能,在实体医院作为强有力支撑的基础上,将医师线上和线下开展医疗服务紧密结合,满足了患者多元化的需求。

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服务模式实施流程不同于实体医院,执业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在线开具电子处方前,执业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27]。

2.3.2 典型示例——“微医模式” 2015年12月,由微医集团主导,与桐乡市政府和桐乡市第三人民医院合作成立的乌镇互联网医院作为我国首家互联网医院正式上线运行,并同时推出乌镇互联网医院官网及APP[28]。医师通过多点执业或自由执业的方式注册到乌镇互联网医院,并在当地卫生管理部门备案,为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预约挂号、线上诊疗、电子处方、检查复诊、手术预约、药品配送、医保结算等服务。患者通过官网、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渠道进入互联网医院;医师通过图文、电话、视频进行线上问诊后填写电子病历,开具包括诊断结果、医嘱、药品用法用量的电子处方并电子签名;药师在线审方后,患者线上购药并支付,平台提供送药上门服务。“微医模式”流程详见图5。

2.4 医药电商电子处方服务模式

2.4.1 医药电商发展情况 医药电子商务(简称“医药电商”)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应用模式[29],是指以医疗机构、医药生产企业、医药流通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银行、第三方机构等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主体,通过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产品交换及提供服务的商务活动,具有成本低、中间环节少、选择性高、全天候交易等特点[30]。随着“互联网+药品流通”和“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深入推进,医药电商行业逐步进入转型升级的创新发展阶段。2017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和《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出台,国家先后取消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的资格审批,至此,医药电商A证、B证和C证正式退出历史舞台[31],医药电商行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2018年6月,商务部《2017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32]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医药电商企业销售额为736亿元,同比增长22.5%。同时,在新技术、新动能的驱动下,医药电商发展模式主要分为了4类:一是O2O模式(线上到线下),可引导消费者形成线上支付、线下使用的购药习惯;二是B2B模式(企业对企业),可实现从医药厂商到流通企业的无缝对接;三是B2C模式(企业对客户),可向患者售药的同时提供健康咨询、用药提醒、资源共享等服务;四是    FBBC模式(工厂-企业-客户),可实现医药全产业链的链接。

2.4.2 医药电商电子处方服务模式 基于“互联网+”背景,一些有实力的医药电商企业也在积极探索社会资源整合,为患者提供“处方药+电子处方”模式的专业服务:(1)阿里巴巴、京东等企业通过线上医药平台,并与互联网医院合作,吸引各种医药厂商及线下零售药店的自营电商入驻。患者可通过线上提交需求,由互联网医院的医师对其线上问诊,开具电子处方;药师在线审方通过后,借助原有物流或医药专业物流,完成线下配送服务。(2)饿了吗、美团等企业与互联网医院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合作,通过O2O模式,并依靠广泛分布的线下零售连锁门店,为患者提供线上购药、线下即时配送的闭环服务。(3)上海医药大健康云企业则通过电子处方平台对接医药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平台将处方转化为订单,支持院内发药、药店自取、送药上门等多种购药方式,同时通过大数据分析为患者提供后续服务。

3 讨论

3.1 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模式分析

从各省(区、市)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试点情况可以看出,在“互联网+”创新成果与药品零售行业深度融合的背景下,藥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服务模式促使零售药店由传统的线下交易服务转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健康服务,由此得到药品零售行业的青睐,并迅速成为我国目前开展最为广泛的一种电子处方服务模式。但是,与其他类型的服务模式相比,由于该模式均是由各省(区、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推动实施,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参与程度不够,尚未形成综合发力的格局。

3.2 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共享服务模式分析

本研究针对“梧州模式”“福州模式”“甘肃模式”这3种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共享服务模式的典型示例进行了分析,可以看出,各示例模式的实践环境和应用场景基本一致,在实施规模、服务流程上略有差异。任俊龙等[33]的研究显示,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共享服务模式有利于平衡医院销售药品的垄断地位,有助于实现药品的合理流通,满足市场需求,符合医药分开和处方流转的发展趋势,并与发达国家的服务模式目标、方法、路径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然而与美国73%(2013年)[34]和日本67%(2014年)[35]的电子处方服务开展率相比,我国仍然处于小范围的医疗机构探索试点的初步发展阶段,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准入条件、退出机制、执行流程等,未来在建成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处方信息共享平台之际可针对现有不足进行优化改善[36]。

3.3 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服务模式分析

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服务可视为实体医院的一种补充,旨在减少患者看病就医的附加成本、改善患者的就医购药体验、提高医疗服务效率[37]。与欧盟国家、美国、印度等国的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不同[38],我国现有政策文件规定了互联网医院仅适用于慢性病、常见病的复诊,还处于谨慎试点探索的阶段。在互联网医院医保支付尚未普及的背景下,各种规章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从而推动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服务模式在制度约束和监管下快速、规范地发展。

3.4 医药电商电子处方服务模式

目前我国的医药电商电子处方服务模式以“处方药+电子处方”为核心。基于线上药学服务、线下药品配送的服务流程,该模式得到迅速发展和应用探索。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医药电商的法定服务范围随着国家利好政策的出台而在逐渐扩大延伸,但相关研究显示,处方药和国家特殊管制药品仍然不在医药电商的法定服务范围内,医药电商电子处方服务的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均处于缺失状态[39-40]。因此,在医药电商行业蓬勃发展的机遇下,如何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药品的及时配送,是其电子处方服务模式未来发展的重点任务。

4 结语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药流通体制改革、医保体制改革,且随着一系列“互联网+”电子处方服务发展利好政策的出台及市场需求,电子处方服务模式应运而生。电子处方服务模式作为一种创新服务模式,契合了药品零售行业、医疗机构和患者的现实需求,使得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的常规诊疗和用药得以快速、简便、有效地进行,节约了患者的时间和费用。各试点模式均顺应了“互联网+”这一发展趋势,并崭露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但总体来说尚处于积极探索初期,亟待围绕主导部门、利益相关机构、处方流转程序等进一步探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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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0-07-15 修回日期:2020-11-19)

(编辑:刘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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