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庭卉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网络时代已经到来,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已经不能够离开以网络为代表的各种移动技术。网络技术给人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增加了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担忧,无论是网络服务商还是网络黑客的侵权行为都会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构成侵害,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需要完善民法规范,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民法典;侵权责任
一、网络隐私权概述
(一)网络隐私权的含义
网络隐私权指的是在网络空间中公民所享有的隐私权内容,即在网络空间中,相关主体所享有的不受他人干扰的一种人格权利,又被称之为网络安宁权。网络隐私权包含的范围十分广,包括公民的个人信息等隐私内容。
(二)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构成
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分析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具体内容。首先是主体,一般情况下认为网络隐私权同隐私权一样,其主体是公民,即自然人,但是一些学者主张法人等主体也应该享有网络隐私权;其次是客体,网络隐私权的客体范围相比较于隐私权而言有着相应的扩张,主要强调个人的网络私密空间不被他人打扰,以及网络中相关的个人信息不会被他人非法利用;最后是具体内容,网络隐私权具体而言包括知情权、选择权以及赔偿请求权等。知情权指的是对于用户的隐私权涉及的内容被他人收集和使用需要获得该主体的同意;选择权指的是用户可以自行选择自己的网络隐私权相关信息是否授权给他人进行收集和使用;赔偿请求权指的是当出现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时,相关主体可以要求侵权主体对自己受损的利益进行赔偿。
二、现阶段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民众和机构的隐私权保护意识淡薄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一直以经济的发展为中心,忽略了法律的建设,因此,在大多数公民的思想中并没有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再加上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很多偏远地区的农民,对法律几乎是一无所知,也就无法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正如法制节目中出现的内容,出现在法庭上的农民不仅不了解法律,而且他们畏惧法律,这无疑是文化教育的悲哀,也是国家法律发展不健全的直接体现。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网民的隐私权显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其中既包含了信息技术有待提高和完善的因素,也受到了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的影响。
(二)网络行业自律不足
在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过程中,网络行业是否能够做到自纠自查,拥有良好的纪律性,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然而,对于我国来说,整体的网络行业纪律性还有待加强。首先,很多网站不符合国家的要求,尤其是规模较小的网站,他们缺少自律意识,无法形成统一的联合体,也没有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行业之间的约束规则对他们起不到任何效果。其次,网络为很多开发商带来了巨额的利润,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很多网站把持不住道德的底线,利用网民的隐私信息来换取巨额的经济利益,这对网民的隐私权产生了严重的伤害,也导致网络之间的主流价值观偏离了正规的轨道。
(三)法律规定不完善
虽然我国正在逐步的落实网络实名制政策,可是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对网络实名制提供可靠的法律基础,所以,在实施网络实名制的过程中,会遇到诸多阻碍,导致网络实名制无法顺利地推进。从法律系统的角度来看,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说明网络实名制与隐私权之间的联系,只是在部门的规章或者是地方的立法中,零散的出现了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的内容,内容既不完整,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所以,对于我国的立法体系而言,存在明显的滞后性。近几年以来,我国的多部立法中都已经出现了和网络隐私权有关的内容,但是这些内容过于分散,尚未形成完整的机制。因此,遇到类似的问题无法明确的寻找到管辖的主体,从而阻碍了网络隐私权保护工作的执行。
三、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一)提高民众和机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
1.技术角度
以网络实名制为前提,用户可以将一些安全性过关的防护软件安装在使用的计算机上,这也可以对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一定的便利条件。一般情况下,我们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来做好隐私权的保护工作:第一,利用防护软件和防盗、反间谍软件的结合来保护好个人的隐私信息。第二,运用防范网络跟踪软件。
2.思想角度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大力推行集体主义,对公和私之间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隐私观点没有在人们的思想中占据过多的分量,一旦发现了个人利益冲突集体利益的情况,一定是以集体利益为主。再加上民法中强调的是财产之间关系之间的调节,忽略了人格权的保护。要想确保网络隐私权得到更全面的保护,国家和社会在努力的同时,也需要强化公民的隐私保护意识。
(二)加强行业自律
很多对公民网络隐私权进行侵害的行为都是由网络服务商造成的,因此需要加强对网络行业的规范,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一是需要制定完善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准则进行规范,减少侵权的可能;二是需要推动行业协会的完善,通过行业内部的自律对此类行为进行有效的杜绝。同时鼓励民众优先通过行业自律机制对出现的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进行自我救济。
(三)进一步推动法律规定的完善
1.制定单行立法
在制定专门的保护个人信息法律的过程中,可以从两种不同的模式分别入手,一种是特别立法模式,另外一种则是综合立法模式。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所以,需要出台专门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隐私给予全面的保护,尤其是通过特别的立法模式,可以有效地规避立法一刀切的弊端,让法律的弹性空间更大。而且,它也可以从设计制度的角度出发,保护好侵权的行为与个人的隐私信息。
2.规范网络运营商的运行机制
网络运营服务商需要保持中立的态度。网络服务商不得对用户的信息产生任何的干涉行为,用戶信息的传递和交流都不应该有网络服务商的参与。但是如果网络服务商发现用户在信息传递和交流的过程中产生了违法行为,此时就需要打破不参与、不干预的原则,要及时地将网络违法行为反映给相关部门。
合理监督,避免损失的结果出现扩大范围的情况。网络服务商如果发现了侵权行为,必须要积极地采取应对措施,可以将相关信息屏蔽在外,也可以禁止外来用户的访问。
充分配合权力机关的调查工作。权力机关在对网络侵权行为调查的时候,网络服务协作上应该将自身掌握的情况,真实、完全地反映给权力机关,积极地配合好调查。同时,需要将相关的用户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
3.强化执法的力度
网络实名制的背景之下,完整的法规内容是保护隐私权的先决条件,同时也应该做好法规内容的执行工作,由专门的执法机构来落实法律的内容。对此,我国可以以欧盟为学习对象,建立起适合我国的个人信息数据管理库,由行政主管机关来负责管理,保障个人信息能够得到行政权力的监督与保护。此外,在法律法规中,还应该针对工作的程序、职能的范围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需要接受信息主体递交的信息查询、变更等申请,此外还应该调查好个人的信息权情况,以及个人受到行政处罚时采用的救济手段。
4.加快司法的工作脚步
我国需要成立专门的司法机构负责个人隐私侵犯的问题,以确保在网络实名制的背景之下,能够给予个人隐私权充分的保护。例如:当个人隐私信息遭到侵犯时,个人有权利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要求司法部门及时处理,这是个人维护自身信息安全的合法手段。一旦发现存在真实的违法行为,被侵权人也有权提出获得赔偿的要求。
四、结论
我国在2020年通过了《民法典》,完善了民事法律规范,其中也涉及到加强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但是《民法典》的规范仍旧不够完善,同时民众对保护隐私权的意识不足,网络行业的自律水平也不高,这些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造成了不良影响。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存在问题的分析,尝试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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