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晖 刘晓阳
[关键词] 后疫情;东北亚合作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际法;应急处理
[中图分类号] R1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007(2021)02-070-08
2019年是中日韩三国合作启动的20周年。20多年来,三国建立了多个部长级会议和对话机制,成为三国深化合作的主要平台。在2019年12月24日于成都召开的第八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确定了三国未来10年合作发展的八大方向。
在此基础上,三国将更加深入交流合作公共卫生及重大疫情的应对,其中官方的高级别会议有助于形成重要的法律文件,也可以推动民间的交流合作。
同时在此次的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中日韩三国政府不仅在物资方面相互援助,而且在抗疫经验上相互交流。由于中日韩三国有着相近的地理位置、相似的文化渊源和共同的发展需求,因此在后疫情时期可以借助在疫情期间已形成的合作机制,不断深化合作模式,拓展合作途径,以更好地应对后疫情时期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
一、合作的国际法基础
(一)有关防控传染病的国际公约
有关防控传染病的国际公约主要是《国际卫生条例》,其源于1926年第13次国际卫生会议通过的《国际卫生公约》。2003年由于非典型肺炎的传播,条例中增添了紧迫性一项。2004年1月和9月,世界卫生组织又先后两次提出《世界卫生条例》修订草稿,广泛征求各成员国意见;2004年3月至2005年5月,WHO(世界卫生组织)先后召开各区域会议和两次政府间工作组会议,磋商修订《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5月,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国际卫生条例》的修订。
新的《国际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1](68~70)新《条例》在第二编中规定了信息和公共卫生应对措施,具体规定了传染病的监测和通报、
信息核实和提出建议、传染病的检疫措施、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以及相互合作和援助机制,全方位规范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条例》扩大了监测和通报的对象范围及信息来源,但由于该条例的执行主体是各主权国家,是否向外界透露以及如何开展合作由其自行选择,各国的做法各不相同。
此外,新《条例》首次强调了国家公共卫生能力的建设,对缔约国发展、加强和保持其发现、评估、通报事件的能力建設提出了期限要求,需要在条例生效的五年内完成。其中,《条例》第二编第7条规定了在出乎预料或不寻常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信息共享,由缔约国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疾病信息,之后经世界卫生组织进行信息分析,再向世界通告。
(二)其他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条约
1.《国联盟约》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成立的“国际联盟”,也曾把健康和卫生问题纳入其工作议程。如《国联盟约》的第23条规定,成员国“将努力采取措施,加强对疾病防治和控制领域的合作”。同时,成立卫生问题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2](11~33)
2. 《奥斯陆部长宣言》和《全球卫生和对外政策》
2007年3月20日,巴西、法国、印度尼西亚等七国外长在奥斯陆召开专门会议并共同发表了《奥斯陆部长宣言》,该宣言旨在力求通过外交合作促进全球卫生治理。之后,在2009年11月26日的第66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决议《全球卫生和对外政策》。该决议第一次使用了“全球卫生外交”这一概念,旨在敦促成员国在制定对外政策时将卫生问题考虑在内。
此外,中国也与周边国家签有双边卫生合作条约,如1992年4月26日在马斯喀特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阿曼苏丹国卫生部关于卫生合作的议定书》。这一议定书是根据中国和阿曼苏丹国政府1981年8月15日签订的文化、卫生及新闻合作协定第5条和第8条的规定,为促进健康和发展卫生事业,考虑到在卫生保健领域里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和继续发展各自国家的卫生保健事业的愿望,从而在卫生和医学方面签署该议定书。[3]该议定书包含了八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交换情报和立法资料、互派专家、医疗机构合作、人员培训、招聘人员、科学研究及执行计划。
(三)《条例》在中日韩三国的适用
新《条例》修订后,加大了对各缔约国所承担义务的规定,包括各缔约国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的传染病增加了三类,即瘟疫、霍乱、黄热病;要求各缔约国使用国际标准来评估是否达到有影响国际的风险;要求疫情国及时评估传染病的风险,并在24小时内将疫情情况通报给归口国。此外,修订后的新《条例》拓展了世界卫生组织的职权,其主要体现在,当重大的传染病出现时,世界卫生组织可以向疫情国提供技术、医疗等援助,向疫情国发布临时或长期建议,各缔约国应当遵守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采取措施并避免疫情进一步扩散。
为了符合《条例》的规定,中国对1988年出台的《国境卫生检疫法》进行了扩充,增加了相应的传染病种类。同时,将《国境卫生检疫法》中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更改为国际通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将卫生部(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为中国的国家归口单位,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供信息并收集意见。2003年,中国为了应对SARS病毒,在应急体制、救援及信息报告制度等方面均加大了管理力度,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2014年,中国已达到《条例》规定的履约标准。[4]
日本和韩国也同是《条例》的缔约国,其中,日本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有着完善的应急管理体制。目前其国内关于传染病防治的法律主要包括《传染病预防与传染病患者医疗法》《预防接种法》《检疫法》《结核病预防法》《狂犬病预防法》等,并不断进行修改以适应《条例》的要求,同时规定国家归口单位为厚生劳动省。
韩国自1948年建国以来,出现多次灾难性事件,为此建构了应急管理体系。为了与公约相衔接,韩国不断完善其国内法,如1954年颁布实施的《传染病预防方法》经多次修改,并于2009年更名为《感染病的预防及控制相关法律》,主要包含了疾病控制对象的扩大、传染病控制支援的对策、传染病监测举报体制、传染病预防措施及范围、对高危险病原体加强控制以及新设罚则六个方面。《应急与安全管理法》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也经历了多次修改,最近一次是2014年12月进行的修订。主要是修改法律体系架构、完善检疫制度以及为公共卫生措施提供实行依据等。同时,《政府组织法》也增加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条款规定。
二、合作的国内法基础
(一)各国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国内法规定
1.中国
目前,中国有关突发疾病应急的立法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均有规定。其中,《宪法》第67条第21款、第89条第16款就有紧急状态方面的规定。在法律层面,中国出台了《突发事件应对法》(2003年),主要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国境卫生检疫法》主要是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在行政法规层面,主要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其主要目的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各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日本
日本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所以日本坚持立法先行的理念,建立了完善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日本在20世纪中期就颁布了《灾害救助法》,明确规定了灾害救助的实施体制。[5](44~49)其后又颁布了《灾害对策基本法》,以灾害管理法律为基础,有效地提高了日本整体应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日本的厚生劳动省也制定了《厚生劳动省健康危机管理基本方针》和《厚生劳动省健康危机管理调整会议设置章程》,进一步规范和系统化应对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
在应对传染病问题的法律中,日本对《检疫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其中,1956年进行了2次修改,1970年进行了4次修改,1998年进行了7次修改,而在2003年更是进行了多达10次的修改。主要修改内容为:[6](54~56)
3.韩国
韩国应对传染病的防范法律主要包括《检疫法》《传染病预防法》《结核病预防法》《寄生虫疾病预防法》等,其规范内容从“单灾种”应对逐渐转变为“全灾种”的应对。[7](16~22)同时,韩国政府还设立相应专门机构来保障在灾难状态下的有序应对。其中,《传染病预防法》主要规定了五类传染病,具体见下表:
针对上述规定的五类传染病,韩国的《传染病预防法》明确规定均不得在恢复健康之前继续工作。同时,该法规规定,地方政府在防止第一类传染病传播时,可以采取禁止各种集会、封锁交通,暂停健康诊断以及尸体检查,命令有可能传播该疾病的行业停业、禁止运送或强制焚烧有可能传染该疾病的货物,下令改造、更新、禁用上下水或垃圾处理设施等措施,还可以对医疗工作者发布动员令。
(二)各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
1.中国
中国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实施垂直管理,国务院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最高领导部门,由隶属于国务院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称“卫健委”)组织协调工作。卫健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来决定是否成立国家应急指挥部,例如针对此次新冠肺炎,即成立了国家应急指挥部。国家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卫健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他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在地方层面,在省、市两级设立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人力、援助物资、物流运输等,根据国家应急指挥部的命令下达和分配任务。同时,省市两级的卫健委负责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以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从而便于国家应急指挥部在最短时间内掌握第一手资料,研讨相关政策和措施。
2.日本
日本由于其地理位置四面环海且位于地震带上,经常遭受地震、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的侵袭,因此日本出台了一系列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通过纵向的医疗卫生管理系统和分区域的地区管辖来共同应对。日本突发公共卫生体系主要是由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分级应对。在中央主要是由厚生劳动省及健康危机管理对策室及相关机构协调负责,地方应急管理系统则由都道府县卫生健康局、卫生试验所、保健所、县立医院、市村町及保健中心负责。[8](65~72)
同时,日本还成立了一支由厚生劳动省组成的灾害医疗救援队,这一救援队为中央提供第一手资料,而且,这一救援队提供的信息是中央下达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当然,日本的突发公共卫生体制不仅仅是医疗卫生部门独自参与,同时還有法律体系的保障、资源体系的供给、信息资源体系的收集以及全民参与,从而共同应对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
3.韩国
韩国的应急管理体制经历了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从建国(1948年)至1995年,这一时期是韩国的单灾种应对阶段,主要的法律是1975年颁布的《民防卫基本法》。在这一法律规定的防卫措施中,对应急措施作了具体规定,即行政自治部长官或各级行政长官在确认发生民防卫事态时,可采取应急措施,下达组织居民避难、交通管制、转移人员物资、灯火及音响管制等命令;对有碍执行民防卫任务的设施、物品、工程项目,向其业主下达发行、动迁、疏散、转移命令;限制或禁止有碍民防卫行动的工程项目。
第二时期从1995年至2004年,这一时期是有限整合期,主要法律是1995年颁布的《应急管理法》和《自然灾害对策法》。同时,韩国在1995年进行了政府的内部改革,将隶属于内务部的民
防卫本部转换成民防与灾害控制本部,主要管理民防局、灾害管理局、防灾局和消防局四局。相比第一时期,这一时期的应急管理体制和预防灾害的措施更加完善,但还存在着制度上的瑕疵。
第三时期从2004年至2014年,即全面整合期。2004年,韩国政府在《应急管理法》的基础上颁布了《应急与安全管理法》,其后分别进行了四次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是将内务部中民防与灾害控制本部合并为国家应急管理署,并下辖规划与管理局、减缓与规划局、响应与管理局及恢复与支持局,不再以灾害的种类进行分类管理,而是以应急的职能进行分类,这大大地提高了应对突发情况的效率。
第四时期从2014年至今,属于完善期。这主要体现为韩国政府在2014年再次修订了《应急与安全管理法》,这次修订新设立了国民安全处和人事革新处,并直属国务院,从而解决了在应急管理中的组织交叉、不协调的问题。[9](114~118)无论是中国的垂直管理应急管理体制、日本的三级两系统应急管理体制,还是韩国的综合应急管理体制,均是结合本国国情而制定的管理体制,体现了三国不同的特点,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总结完善。
三、中日韩三国防控疫情应急处理的共性
(一)应对的及时性
此次疫情爆发之后,中日韩三国均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应对突发的疫情。其中,中国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涉及抗疫各领域的综合性措施,具体的应对措施如下:
日本政府相继修订或出台了部分法律以及多方面的紧急对策。自新冠疫情蔓延以来,日本政府依据《传染病法》《检疫法》《新型病毒等对策特别措施法》进行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其中,规定采取停办活动、停课措施,要求公交系统对工作人员采取彻底的防感染对策,在车站、机场等地应设置消毒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高价倒卖口罩等行为,强化病毒检测能力。[10]《检疫法》追加新冠肺炎(COVID-19)为检疫传染病。同时,日本的内总理大臣针对此次的新冠疫情召开了多次会议,其中传染病对策专家会议召开达8次之多。[11]
韩国国会在疫情发生后,于2020年2月26日通过了“新冠肺炎三法”即《传染病预防法》《检疫法》《医疗法》。首尔市长根据《传染病预防法》的相关规定发布了集会禁令,根据现行法规的第四十七、四十九条的规定,韩国对妨碍防疫的行为可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但韩国出现了宁愿被罚款也不遵守相关隔离措施的情况,故韩国政府在《传染病预防法》的修正案中,提升了对此类行为的处罚,罚款额度最高至1000万韩元,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1年。在《检疫法》的修正案中,将检疫对象范围扩大为从疫情管理地区入境者或者经过的人员。在《医疗法》的修订案中,规定了医务人员有义务对拒绝检查的传染病疑似病例人员进行举报。法律的修订使得韩国加强了国家应对传染病的能力和力度,减轻了因新冠肺炎疫情给民众带来的不安。同时,韩国政府也将这次的疫情预警调至最高级别的“严重”,从而采取各项措施来应对疫情。
中日韩三国在短时间内做到了避免传染人数的持续高涨,三国政府有效及时的应对是关键原因。由此,三国的相关措施,一方面保护了民众的生命健康;另一方面,避免了国家陷入疫情的被动局面,为战胜此次疫情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执行的统一性
由于中日韩三国都构建了本国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在疫情开始蔓延之际,三国均立即启动了应急管理。在纵向管理上,三个国家均由中央政府的卫生部门牵头主导,中国是应急指挥部、日本是厚生劳动省、韩国是国家应急管理署,负责信息的公布、治疗方法的制定以及预防命令的下达。在横向管理上,中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区域疫情出台各自的防控方案;日本地区两系统依据具体规定及疫情情况开展了统一的预防和治疗;韩国依据法律规定,授权各地方管理抗击疫情。无论在纵向层面还是横向层面,三个国家均是统筹计划,统一管理,避免因管理部门的职权不清导致分工不明的情况出现。[12](104~108)
(三)理念的互助性
中日韩三国是邻邦,且在历史上同属汉文化圈,这就使得中日韩三国在文化上有着共同的文化底蕴和共同的价值观基础。因此在此次抗疫過程中,中日韩三国在政策及应对措施上,有着高度的相似性,同时又有着互助性。三国均崇尚“和”文化,中国的“和”理念是家庭和睦,孝敬父母,友爱兄弟,国家和谐,以仁爱之心待人,团结一心;韩国的“和”体现在各地区使用相同的语言文字,同时民族的凝聚力强劲;而日本在崇尚武文化的同时,又不失和顺、谦恭、顾人的思想。三国在“和”上虽有着不同的理念,但也有着共同的价值观,提倡互帮互助。此外,三国人民都敬畏自然,服从指挥。在疫情传染人数不断攀升时,三国均提出了暂时“封闭”相关区域,民众在家自我隔离的要求,不仅为自己也为他人的安全着想,还体现了对客观规律的尊重。与此同时,在疫情期间,三国不仅相互提供抗疫物资,还相互交流预防和控制疫情的经验,从而使得中日韩三国在此次的疫情中能够及时抑制疫情人数的爆发,减少疫情对国内乃至对国际的影响,为世界各国抗击疫情做出了贡献。
(四)实施的有效性
在疫情蔓延肆虐的同时,世界各国政府及卫生部门都在积极研讨应对此次疫情的有效方法及减缓疫情蔓延扩散的措施。而在世界卫生组织对此次疫情的危险程度由中风险调整到高风险时,中日韩三国政府及卫生部门在安抚民众、缓解社会压力的同时,及时下发相关的治疗方案,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全方面、立体化遏制疫情的蔓延。
首先,在法律制定上,三国均以《条例》为指导原则,依据《条例》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法律,缓解疫情带来的社会压力。其次,在法律实施上,各级政府自上而下地认真贯彻相关法律以及诊疗建议,确保其落实到位,而且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实施各项措施,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管理预案,在控制了疫情蔓延的同时,也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支持。
四、合作路径的建构
在当今社会中,国际合作机制存在三种主流的理论范式,分别是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而现实主义又分为“古典现实主义”和“新现实制度主义”两个阶段。“古典现实主义”强调国际制度是国家权力与利益的“附属品”,“新现实制度主义”则认为在权力结构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国际制度能够促进合作,增进相关方面的利益。而自由主义坚持人的理性具有根本作用,人在本质上趋于合作,但由于理性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会受到一些因素的限制,所以需要通过制度设定来克服这些不利影响。建构主义则认为国际制度的重要性主要是通过制度的规范基础表现出来的,规范是行为主体对彼此适当性行为的稳定预期和共有信念。[13](92~97)三种主流范式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国际合作制度的重要性,其理论为国家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指导。经过此次疫情的考验,中日韩三国政府加强了沟通,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未来可以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建构国家之间的合作路径。
(一)建立国家间防疫合作沟通机制
随着全球化的到来,世界各国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在疫情面前,每个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特别是作为同一区域内的国家,需要在国家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从而在疫情未发生时及时预防,在疫情出现时及时化解。国家间的防疫沟通机制可以从两个维度建构:一是国家政府部门主导的官方沟通机制;二是国家政府支持的民间沟通机制。
官方的合作沟通机制可以借鉴达沃斯经济论坛形式,建立专门针对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沟通论坛,旨在研究和探讨传染病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及控制问题。论坛可以首先在中日韩三国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工作交流。同时设立基金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前者负责制定发展方向和目标,后者负责日常管理。而活动合作可以分为论坛年会、区域会议以及活动倡议,同时,发布研究报告,定期总结医疗卫生研究情况。举办时间和举办地点可以协商确定,由三国轮番主办,通过论坛各方充分进行探讨和意见交流,加快相关领域的合作研究。
民间的合作沟通机制主要可在医疗研究机构、大学、相关行业企业之间展开,成立类似于协会或联盟的组织形式,既有负责日常的秘书处,也有负责安排交流的执行处。通过交叉领域的探讨,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展开合作。这样,一方面相互交流信息,另一方面为技术研发和政策管理提供理论支持,也为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奠定基础。
(二)构建区域应急处理机制
目前中日韩三国都已构建了本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并各具特色。在此基础上,三国可以建构区域间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形成涵盖不同层次、涉及众多领域的协调机制。[14](55~58)
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一是设定法律框架,出台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协议。协议以《条例》为指导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目的、指导原则、协调部门、管理职责等。二是设立统一管理机构,该机构可以效仿欧盟的管理模式,机构内部设立不同的职能部门,如信息部、物资协调部、公共卫生部等,具体与各国的相关职能部门保持联系。同时,为避免职权纷争,可以采取轮值国主席制,对于重大事项采取投票制,从而保证机构有效运转。此外,负责与世界卫生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一方面为其提供数据信息,另一方面争取得到其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总体而言,区域性的应急处理机制应包含会议机制(政府首脑、部门领导人)、常设机构(秘书处、地区医疗应急机构)以及辅助机构(东北亚应急处理合作论坛、专家小组、民间企业组织)三大部分。
(三)建构救灾物资和信息共享平台
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一方面有助于减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相关国家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互联互通,可以使得合作国有时间来应急协调相关事宜。
其中,跨国症状监测系统信息平台就是有效方法之一,此平台的症状监测系统类似于美国军队所用的症状监测系统(ESSENCE)和美国公共卫生系统所用的实时爆发与疾病监测系统(RODS),其工作的原理是依据不同的症候群所设定的最高临界值进行密切的数据监测,当某一区域所在人员达到峰值时,系统会自动发出警报。相关疾病控制中心、医院等部门就会依据平台数据进行会诊,并给出恰当的建议。相关国家则会依据平台随时更新的信息,就疫情的危险程度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向本国人民发出疫情指南。当然,如果疫情国的危险程度达到国际卫生组织标准的高风险时,也就意味着此疫情有国际传播的高风险性,合作国应在第一时间启动本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及时着手准备疫情所需物资,减少疫情因信息闭塞而导致疫情在本国传播的危险性。同时,平台的信息共享,可以使得疫情国在第一时间上传有关预防疫情所需物资,此信息的发布也会给合作国准备援助物资提供充分的时间。[15](16~24)救灾物资的到位程度一方面会保护医护人员的安全,避免医护人员受到二次传染,另一方面为未被感染人员的预防提供便利,有助于切断传染源的传播途径。
五、结语
在此次疫情当中,中日韩三国相近的地理位置、相似的文化背景,使得三国在处理应对疫情方式上采取了相近的处置方法。无论是应急管理体系建构还是具体防控措施,中日韩三国都体现出及时性和有效性。但就整个区域而言,东北亚地区缺乏一体化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或体系。在这样的背景下,合作途径的建构,可以使中日韩三国在面对之后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时,从预防到治疗再到管控,形成有效的解决方案,减少因疫情给各国带来的损失。建构合作途径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区域内各国的共同发展,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当下,政治、经济、文化等均相互联系,交错发展。此次疫情,使得各国的经济发展受到了阻碍,人民生活受到影响。面对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现实状况,中日韩三国在各自完善本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能力和应急处理机制建设的同时,更应当建构区域间的协调处理机制,同时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交流合作。最终形成“中日韩+N”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合作机制,以共同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并推动区域合作乃至全球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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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