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 迅
(淮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安徽 淮北235000)
女权主义作为西方世界的舶来品,在20世纪初来到了中国。1902年,由著名翻译家马君武先生翻译的哲学大师斯宾塞的《女权篇》在中国出版,这是最早被译介到中国的西方女权主义作品。此后,《女人压制论》《女权宣言书》等著作相继在中国发行,一时间女权主义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快速生根发芽并且获得了一定的发展。在民国时期,由于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徽州地区的女权主义运动也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婚姻自主是女权主义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女权主义者认为,女性应该拥有和男性一样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最终的目标是实现男女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而婚姻自主则是对女性最起码的尊重。反对封建婚姻、追求婚姻自由遂成为这一时期徽州地区女权主义运动的一个显著特点。
长期以来,在程朱理学占据绝对统治地位的徽州地区,女性在婚姻中几乎没有话语权。在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的文化熏陶下,她们是婚姻的附属品,是繁衍后代的工具。“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式的婚姻成为当地婚姻形式的常态,这种封建式的婚姻给女性带来的不幸和痛苦远大于幸福和快乐。众多徽州女性在少年时期就被父母许配给一个毫无感情基础的男性,这种婚姻形式常常导致女性地位的极度边缘化,沦落成男性的附庸,女性必须按照男性的意志行动,成为照顾家人生活起居的贤妻良母和传宗接代的生产工具。“女性在出嫁前就长期受到不平等的对待,故而在出嫁后自觉地处于低下的地位,依附于男性”[1],许多女性对待不幸婚姻也是忍气吞声。礼教对徽州百姓特别是当地妇女思想的禁锢十分严重,“可怜又可敬的徽州女子,她们为封建礼教牺牲了青春,耗尽了生命,却不能有丝毫的反抗”[2]。民国时期,由于西学东渐的浪潮和国民政府的积极推动,女权主义等西方思潮传进中国,众多的徽州女性也受到了新思想的洗礼,精神的枷锁被打破,婚姻自主意识逐渐增强。
这一时期,由于国民政府政策上的支持、鼓励和外来先进思想的不断涌入,徽州女性的婚姻自主意识渐呈茁壮成长之势。首先,离婚现象日益增多。离婚现象的不断出现有力地说明当地女性婚姻观念的转变。《徽州日报》是徽州当地颇具影响力和代表性的报纸,上面就刊登了很多离婚的启事,可以说是时代现象的忠实体现。1943年4月2日的报纸就刊登了一则离婚声明《歙南大石坦谢丽英声明婚约无效启事》,此女子由父母完全做主许配给他人,和自己的丈夫没有任何感情基础,且丈夫长期在外,离婚原因是这样写的“外出谋生五年未归,无确息”。[3]其次,徽州女性在婚姻中的自主选择权逐渐增强。“1941年后的《徽州日报》上开始出现了大量的女性否认年幼时由双方父母定下的婚约的内容。在她们看来,这是封建势力的残余,这样封建式的包办婚姻早已成为了社会的遗弃品,自己作为新时代的女性应该拥有婚姻自主的自由”[4]。在女权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徽州女性对待封建包办式婚姻的态度也有了明显的变化。封建式的包办婚姻越来越没有市场,越来越多的徽州女性期待更多的婚姻自主选择权。
此外,当时徽州地区还多次举办了集体婚礼。集体婚礼在当时是新兴事物,是对封建婚俗的消解和反抗,具有移风易俗和反对封建婚姻的作用。受封建婚姻影响较大的徽州女性在这场反对封建婚姻、争取婚姻自主的运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其对中国女权主义运动的影响重要且深远。
女性只有接受教育,才能不断拓宽眼界,有效提升自己的能力,挣脱封建礼教的枷锁,具备与男性实现同等权利的基础。在封建社会,女性没有受教育权,人们普遍推崇“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思想,导致女性缺乏接受教育的机会,接受教育成为封建时代中国女性的一种奢望。民国时期,政府的治国理念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治国思路和封建王朝相比有一定的进步性。国民政府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准则,这一准则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对于女学而言,国民政府决定继续实行《壬戌学制》,大力提倡女子教育”[5]。统治者的教育理念较之以往有了巨大的进步,特别是“男女平权”的思想越发深入人心,借着这一时势的东风,女子教育、女性和男性一样应该享有平等受教育权等话题提上了议事日程。
由于自古以来文风昌盛,徽州地区的女子教育较之其他地区要发达一些,但是和男性的受教育状况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民国时期,经过徽州众多女性和徽州各地妇女组织的积极争取和不断努力以及国民政府、社会的多方联手,女子教育取得了不小的成绩,有序地推动了徽州女权主义运动的发展。一方面,适龄女子入学率显著提高。“绩溪县1945年小学已达到109所,学生7611人,其中,女生数量达到了2170人,占到学生总数的28.5%,创造了绩溪县有新学以来女子入学率的最高纪录”[6]。适龄女子入学率的提高,最能体现男女受教育权的公平性,这也表明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等保守观念已渐渐被人们所摒弃,女权主义思潮的影响力在渐渐显现。另一方面,女子受教育的层次越来越高。1922年,安徽省立第四女子师范学校在徽州设立,对徽州地区的女子教育来讲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民国时期,安徽省立第四女子师范学校几易校名,“1934年,第四女师改为徽州初级中学,……又恢复了高中部,校名改为安徽省徽州女子中学”[7]。安徽省立第四女子师范学校校名的改变表明徽州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得到了明显提升,女性和男性一样获得了中高层次的受教育权,在学历层次上和男性的差距在逐渐缩小,这也是男女受教育权公平化的重要体现。
女权主义者认为教育的不平等实质上是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而女性是受男性剥削和压迫的一个群体,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使女性获得和男性一样的社会地位,就必须让女性接受良好的教育。中国的女权主义者进一步强调男女应该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要改变人们脑海中存在已久的“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刻板印象。民国时期徽州地区的女子教育开展得有声有色,徽州女性的受教育权获得了普遍的提升和优化,在当地社会产生了良好的效应,为安徽乃至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作出了不小的贡献。
妇女参政议政是衡量一个社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杆,也是女权主义运动追求的核心目标之一。女权主义者认为女性参政议政是女性发展的中心问题,也是解决性别歧视、提升女性社会地位的主要手段。
然而,中国女性的参政议政之路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中国女性真正萌发参政意识是在戊戌变法之后,奇女子卢翠向光绪帝上书提出了关于女性参政等七条建议,但是孤掌难鸣,没能得到其他女性的热烈响应,在当时并没有形成一股参政议政的潮流。民国时期中国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指出“天赋人权,男女本非悬殊,平等大公,……女子将来之参政权,盖事所必至”[8]。这时中国女性才作为一支独立的力量登上了政治舞台,并且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1934年,国民党中执会通过《妇女运动指导纲要》,指出:“妇女运动须使妇女养成独立生活能力,增进政治智能,参加社会事业,并使其熟练四权而成为完善之国民”①。民国政府以法令形式规定女性享有和男性一样的政治权利,这些法令在徽州地区得到了很好的落实,1936年8月15日的《徽州日报》就登载了这样一则《启事》,“已婚妇女未在夫籍可参加本籍选举”[9],这些法令为徽州女性参政议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铺平了道路。徽州女性参政议政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成立了大量的涵盖面甚广的群众性妇女组织,这些组织如同一个个战斗堡垒,如“歙县妇女工作委员会向徽州女性宣传新时代的男女平等精神”[4]39,“江湾新运会则是‘因感江湾妇女解放运动之急需,特提请举办妇女剪发运动’”[4]39,在群众中有着不错的口碑和良好的导向作用,对妇女运动和当地政治的发展走向起到了非同小可的影响。休宁的妇女工作委员会还积极响应民国政府的号召,劝告当地妇女不要再缠足,劝告社会摒弃蓄婢、虐婢的恶习,强调男女平等,在当地社会起到了舆论导向和价值引领的作用,有效地配合了民国政府的政策宣传。
徽州是一个地形闭塞、节烈之风盛行、有着特殊文化含义的区域,徽州女性在反对封建婚姻、争取女性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和积极参政议政三个方面的表现非常值得后人肯定。在女权主义思潮广泛传播和国民政府积极推动的背景之下,经过众多徽州女性和当地妇女组织的努力,女权主义运动在徽州地区“开”出了灿烂的花朵,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成为民国时期女权主义运动浪潮中一朵耀眼的浪花。
注释:
①参考自《妇女运动指导纲要草案》全宗号722,案卷号第394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