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永禄 青海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施工环境与施工技术方面。不同地域所具备的水文气象条件、地质条件等具有一定的差异,比如软土的地质特征相对就比较特殊,且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进行之前的准备不一,图纸供应不及时或设计变更等现象十分常见,施工技术不能够得到及时协调等,均会为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问题。
2.合同方面。合同在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中占有重要的作用,合同方面存在的风险问题将直接影响工程的整体效益,主要表现为:①存在缺陷的合同:建筑工程中涉及的合同条款不完善、不全面、语言不严密、文字不精炼,导致合同内容存在漏洞。例如,合同中存在不具备风险担保、保险、索赔的相应款项,缺乏因第三方影响导致经济损失或工期拖延的款项等。②发包人的资信情况:发包人的经济实力减弱会降低其履约和支付工程款的能力。若发包人的信誉程度不高,则经常会出现不按照合约时间进行工程款结算的情况。③分包方面:若在建筑工程中不能够合理的选择分包商,或分包商违约,不能够按时完成工程等将会影响工程的整体效益。
3.经济方面。第一,管理要素的市场价格也对建筑施工管理具有一定的影响,管理要素主要包括设备、材料、劳动力市场等,上述市场的价格变化,尤其是价格方面的上升,将会直接影响工程的承包价格。第二,招标文件是招标的主要依据,尤其是图纸设计、招标者须知、合同条款、工程质量要求、工程量清单等均潜在一定的经济风险,需加强分析和研究。第三,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备、材料和资金的供应方面的短缺或质量问题会影响施工的经济效益。第四,国家在建筑工程方面的相关宏观调控同样会对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带来影响。
1.垫资工程的风险防范。在建筑工程中,一旦垫资行为发生,则存在较大的款项拖欠风险。为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应主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应要求业主请第三方提供出适当、充分的担保,例如,抵押或银行保函。第二,可将工程风险转移至分包商或给材料商。《合同法》中对债务、债权和合同转让做出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可在通知业主的情况下将建筑企业的工程款项转移给材料商和分包商。
2.劳务分包和材料的风险防范。材料商对承包者进行起诉的案例经常发生,法院对工程项目材料员对工程的欠条、收据等进行确认,最终做出建筑企业承担的判决。但是,其证据的真实性则很难被证实,所以,在合同中做好材料的数量确认以及保证其由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否则将不能够作为其有效依据。
3.项目法人的风险防范。部分业主为规避可能承担的责任或加强对工程的管理设立“发包人”,特征主要表现为由真正业主提供注册资金,资金通常与工程标价的欠款数目相差甚远。而项目法人的人员属于真正业主的工作人员,甚至部分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为真正业主的主要负责人。建筑工程的用地多由真正的业主进行办理,其土地的使用权限也大多从属于业主,而其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资格。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应在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的核实,确定其是否为工程的项目法人,若为项目法人,应尽量避免垫资。在工程进行期间一旦有进度款拖欠的事件发生,应向发包人提出要求真正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要求。若建筑工程已经结束应立即起诉。
4.建立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有效、可行的管理体制是保证建筑工程施工有效进行及企业获取最大利益的有效保证。然而,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的建立需要从管理层着手,不断的提高管理层中领导人员的素质,制定和落实管理责任制,保证企业中每个部门、每一名管理人员都能够承担管理工作的责任。同时,应加强对下属阶层的监督和管理,一旦发现工程中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应在第一时间中将相应的负责人找出来,以便于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
5.用法律武器索取赔偿。在合同实施的整个工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对非自身过错,且属于合同对方承担的责任情况引起的损失提出补偿,是一种有效转移风险的主要措施。建筑工程的施工索赔是法律、合同赋予权益受损者的权力,建筑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建筑损失和增加经济收益的有效手段。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可参考《合同法》《民法通则》等中关于工程索赔的条款进行索赔。其中《合同法》第286条及司法解释可作建筑工程的维权依据。
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建筑施工企业要想提升自身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必须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鉴于当前我国建筑施工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施工管理的需求情况,有必要针对建筑施工中的风险问题进行探讨,并给予一定的防范策略,保证建筑企业得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