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 鸣
(西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陕甘宁边区地处交通封闭的黄土高原山区,降水稀缺气候干旱,且饱受水土流失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困扰,当地人民生活困苦,物资极度匮乏。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边区妇女生活更加悲惨,当地谚语有“女人不是人、母猪不献神”“打倒的婆姨揉到的面”“官凭印、虎凭山、婆姨凭的男子汉”等,这些充分说明了边区女性毫无尊严的悲惨处境。直到近代,当地妇女仍有缠足陋习,妇女地位低下可见一斑。在整个文盲率达到95%的陕甘宁边区,妇女根本没有受教育的机会,她们的生活就是伺候夫家养育孩子,没有属于自己的时间和精神生活,她们甚至对这种压迫习以为常,没有学习文化知识的自觉性。
由于陕甘宁边区妇女从小缠足,很难进行正常的生产劳动,也就丧失了争取经济独立的机会,并且在封建思想的影响下认为妇女参加劳动是可耻的,使得她们缺乏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在这种社会环境下,男子赚取家庭所需日常开支,妇女没有经济来源只能依靠男子生活,这就形成了男尊女卑的格局,注定妇女无法获得行动和精神上的自由,甚至在日常言语中也备受欺压,只能被迫忍气吞声。边区妇女深受封建夫权和父权压迫,从小就被父母包办婚姻大事,无法自主选择婚姻对象,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甚至是童养媳都是常态,妇女就这样长期作为附属品在婚姻和家庭中被奴役。当新婚姻观念的浪潮在中国大地蔓延开来的时候,陕甘宁边区由于地理环境封闭,文化发展落后,难以接触到先进的思想,封建父权依然像座大山一样压在边区妇女的身上,她们依旧遵守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反抗意识。长期以来封建旧婚俗束缚着一代又一代的陕甘宁边区妇女,直到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的开展和陕甘宁边区的建立才开始有了改善。
陕甘宁边区政府建立后,中共中央开始实行民主政治,于1941年5月1日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中包含保护妇女权益的政策,第一次提到“依据男女平等原则,从政治经济文化上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发挥妇女在经济上的积极性,保护女工、产妇、儿童,坚持自愿的一夫一妻婚姻制”。边区妇女在政府带领下,增强了反抗封建礼教旧俗的意识,开始用实际行动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妇女解放的步伐也更加掷地有声。
中国工农红军经过二万五千里长征到达陕北后,为了建立稳固的革命根据地以及反围剿和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需要,吸收了大批当地青壮年男子加入红军,劳动力因此出现缺口。战时的社会经济不能停滞,而边区妇女多数因为缠足没有劳动能力,且处于社会底层,因此,为鼓励妇女参加生产劳动,提高社会地位,放足便成为首要任务。
1939年3月15日,边府民政厅布告指出:妇女缠足这种封建遗毒,不但妨害了身体的发育,而且减少了她们生产的能力。1939年8月1日边区政府正式颁布《陕甘宁边区禁止妇女缠足条例》,明确规定:“凡边区妇女年在18岁以下者,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律禁止缠足。”[1](P43-44)条例颁布后,边区群众根据条例开展了一次历史性的反缠足运动,各级妇联深入到各个乡村、住户中进行动员,一些先放了足的妇女群众也加入到宣传动员工作中,她们亲身体会的宣传对放足运动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经过边区各级妇联和已放足妇女群众的努力后,越来越多的小脚妇女有了放足意识,开始自愿放足,一些小女孩的家长在明白缠足的危害后也不再给孩子缠足,根深蒂固的缠足陋习被革除,为改变陕甘宁边区社会落后旧俗迈出了坚定且有效的第一步。
陕甘宁边区婚姻习俗落后,父母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童养媳等陋习长期存在,青年男女没有婚姻自主权,妇女更是被当作商品一样买卖,在这种情况下妇女们对婚姻状况的改革需求十分迫切。对此,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了《婚姻条例草案》,提倡以婚姻自由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紧接着,于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中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并于4月4日公布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男女结婚须双方自愿,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童养婿。[1](P40-42)婚姻登记制度让婚姻事实有了书面证明。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旨在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提倡婚姻自由。妇女在婚姻中被解放,是实现男女平等道路上重要的一步。边区政府还提倡要自由恋爱,主张打破男女授受不亲的封建思想。男女之间平等交流,互相选择,共同创造美好的婚姻,这也是边区社会进步的一大体现。
陕甘宁边区妇女生育条件极差,婴儿成活率很低,产妇在分娩时会因为卫生问题患上妇科病甚至死亡。因此,为了使妇女能平安生育、婴儿成功存活,边区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措施,并作出“关于保育儿童的决定”,其中包括:广泛宣传妇幼卫生知识、培养妇幼卫生工作人员、改变旧的不卫生不科学的接生法,推行新接生法等。同时,为了保护产妇与儿童的健康,还明确规定:一般的产妇应在产前休养一个月,产后休养一个半月。在产妇休养期间生活由男子或家庭负责,如果因休养影响到正常生产生活的贫困家庭,应当在休养前求助乡政府,由政府动员当地群众对其进行适当帮助,民间若是有贫穷无依靠的孤儿需送到附近托儿所抚养,使幼童生活能得到政府保障。私自打胎被严令禁止,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医生证明及当地政府批准才可以到正规医院打胎,私自打胎者以犯罪论处。“关于保育儿童的决定”还规定了男子不能与孕妇和正在哺乳的妇女离婚,如符合边区婚姻条例中离婚条件者,在妇女产后一年才可以提出。这些措施的实施收到了很好的成效,解决了以往妇女深受困扰的健康问题。
抗日战争前的陕甘宁边区不只经济水平低下,文化教育方面也十分落后,边区学校数量很少,识字的人极少,处于社会地位底层的妇女没有学习文化知识的机会。为了使边区妇女摆脱愚昧,接受教育,培养社会意识和民族意识,边区政府明文规定妇女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积极组织并鼓励妇女识字学习。如冬学、夜校、半日校和识字组等。[2]识字组把教学重点放在日常实用上,首先教妇女写她们和家人的名字,家乡的地名,日常用到的长度、重量、数量等词汇,以及油盐酱醋葱蒜、衣服鞋子等平日接触较多的事物的写法,后来教一些短句或者长名词,逐步提高妇女的识字水平。识字组、冬学、夜校这些社会教育,不仅仅局限于教妇女识字,还包括保育知识、妇婴卫生知识,以及简单的政治教育等,通过教育使妇女摆脱愚昧迷信和封建落后观念的束缚,提高了社会意识和民族意识。
为了摒弃“妇女劳动可耻”的落后思想,中共中央指出了妇女社会劳动的必要性,认为妇女解放的基础在于妇女参加社会劳动,获得真正的经济独立。194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中指出:“动员妇女参加生产是保护妇女切身利益最中心的环节。”[3](P185)在经过文化教育和政府动员后,妇女们积极参与社会劳动,包括纺织业、家庭手工业,放足运动后农业生产中也有了妇女的身影。她们劳动的劲头丝毫不输给青壮年男性,涌现出一批女性劳动英雄和生产模范。[4](P260)妇女们自食其力,不仅增加了家庭收入,还建设了边区经济,并因此而提升了家庭地位,获得了社会尊重。
陕甘宁边区有着完善的选举制度,选举条例里明确规定凡居住在边区境内之人民,年满18岁者,不分阶级、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与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规定极大地鼓励了边区妇女的参政热情,许多小脚妇女,甚至年迈的妇女都不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不管行路多不方便都要去参与选举大会。[5](P160)不仅是选举,妇女更是参与到议政中。她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敢于提各种意见和建议,更有突出者在各级政府部门任职。如:1941年绥德分区妇女主任邵清华被边区政府任命为安塞县县长,这是边区有史以来第一位女县长,她的才干被党和人民群众认可,也说明了妇女有管理国家大事的能力。此外,边区妇女还加入了妇女救国会的组织,积极开展抗日救国活动,为前线战士提供后方物质和精神支援,如做军鞋军衣、写慰问信等,妇女们真正做到了参与到战时活动中来。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实行民主政治,赋予了妇女民主自由的权利。通过中国共产党发布的一系列法令法规极为有效地推动了陕甘宁边区妇女的解放。边区妇女学习文化知识,切实改变了长久以来被封建社会压迫的命运,家国民族的概念也深入她们心中,使之成为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份子。参加生产劳动使她们获得经济独立,从而更加积极地劳动,形成良性循环,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自身也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家庭的尊重,以往的依附形象逐渐消失,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显著提高,拥有了社会价值。党和政府提倡和支持妇女参政议政,妇女不再受封建社会夫权父权压迫而敢于为自己发声,这是党在陕甘宁边区民主政治先进性的一大体现。与此同时,边区政府在各方面的制度改革,将妇女从残酷的生理束缚中解救出来,使妇女重新拥有人格尊严;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的确立,彻底摒弃封建旧社会陋俗,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和自由得到保障,妇女保育工作的实行更是从妇女切身利益出发,妇女和幼儿健康受到重视,为强大国家和民族打好了基础。陕甘宁边区政府各项举措的推动及实行改变了昔日的破败陈旧气象,社会得到长足发展,走向了光明的新民主主义道路,将原本贫穷落后的陕甘宁边区建设成了中国别具特色的民主进步的抗日革命根据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