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下社工机构的发展困境与路径

2021-01-16 14:09
关键词:共治社工主体

赵 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中最具活跃性和潜能的主体要素。(1)江必新、王红霞:《论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共建共治共享的意蕴、基础与关键》,《法学杂志》2019年第2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习近平同志更是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中提到“要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支持广大社工、义工和志愿者开展心理疏导、情绪支持、保障支持等服务”,强调了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肯定了社会工作的职业价值,表达了对社会工作服务的认可。据报道,2019年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的数量超过80万家。(2)徐汉明:《社会治理法治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78页。作为社会组织组成部分的社工机构,应紧随时代趋势探索符合自身发展的道路。

社会组织也称“非政府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之外,在社会领域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活动的社会组织。”(3)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社会组织超过80万家》(2019年1月4日),http:∥sn.people.com.cn/n2/2019/0104/c378287-32489027.html.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研究在近年兴起,学界普遍承认合作治理是新形势下解决公共问题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路径。(4)郑佳斯:《和而不同:基层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合作治理》,《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社工机构在共建共治共享下的改革发展是顺应当前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趋势,也是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重要举措,是当前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对社工机构的研究成果集中于具体的机构服务或者服务项目方面,从而以社会工作的专业视角作微观探讨、以整体视角来反思社工机构发展的研究较少。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强调摒弃单干、分割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构建统筹联动、无缝对接、协调配合的治理新范式。(5)徐汉明、邵登辉:《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东方模式”》,《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8第4期。有关共建、共治、共享与其他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也给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带来启示。本文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视角,结合当前我国社工机构的发展困境,从较宏观的视角对社会工作的发展找寻契机,以期为提升我国社工机构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提供参考。

一、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下社工机构的内核

十九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单独将社会保障作为一个部分提出。同时,提出的共建共治共享不仅对各行业各阶段的发展提供了指导,催生了一批批新型产业,更是与社工机构的发展规律不谋而合。共建共治共享与社工机构的发展具有一致性,与社会组织的宗旨契合,让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融会贯通,这是时代发展的使命和趋势,也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要的重要举措。

(一)共建:激活社工机构的主体动力

共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包括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元主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事物的范围,(6)徐汉明:《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思想研究》,《法学杂志》2017年第10期。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逐步强化了社会组织在国家转型建设发展时期的重要地位,赋予社会组织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让社会组织作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主体之一的优势逐渐彰显,从而对社会组织这一治理主体进行高效整合。社会工作有着整合各方资源的需求和优势,从机构项目的诞生到服务活动的开展再到各阶段的考核评估,必然少不了各方力量的参与,尤其在服务活动的实施阶段表现得更为明显。在社会工作发展日益成熟的今天,亦有着日益稳定多元的协助主体参与,这不仅是社会工作专业职能的体现,也是“共建”最好的时代说明。

社工机构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需要多方的协助,但不局限于某一个阶段。如社工机构的注册阶段主要是严格按照国家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条例到当地民政部门做好登记注册,因此社工机构的诞生主要是政府严格把关。接下来社会工作的系列活动少不了除机构以外的主体参与,主要是与政府或者社区村(居)委会发生紧密的关系,而作为机构运营服务中掌握着一定的行政话语权的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是必不可少的参与主体。绝大部分的社会工作项目都是政府和团体委托,在项目的竞标阶段主要是向委托单位竞标。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在项目竞标阶段并不知晓具体内容,他们主要是在前期的需求调查中参与项目的需求评估,机构通过对服务对象的系列评估再作出具体的服务规划指标。社会工作倡导助人自助的价值宗旨,以增能(enpower)来促进服务对象的自觉和自助,但在项目竞标阶段形成了机构与委托单位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关系。除了社会工作与服务对象之外,还会有委托单位如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参与,他们一方面是协助机构开展服务,另一方面是该服务内容与自身的工作职能存在部分重合。在实践中,除政府与社区两大坚定的参与主体外,还有着众多的参与力量在不同阶段和不同的场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社会工作机构的服务一般都有志愿者,包括高校志愿社团、社区志愿者和社会义务工作者,他们的加入丰富了机构的队伍建设,也让志愿者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另外,入驻特定单位的机构,如企业社工有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参与、医院社工有医务工作者的参与、社区矫正社工有社区、公检法的参与,等等。

(二)共治:配置社工机构的治理责任

共治是多方主体共同治理,强调多方主体参与到社会工作服务中,体现各参与主体的通力协作。社工机构是社会公共服务中的有机部分,政府对其进行管理是在行使自身职能。当前我国社工机构的发展较之前有了较大进步,在各涉公共服务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社工参与到重大灾后心理援助,关注老年人、留守儿童、农村妇女等特殊弱势群体,甚至在企业、医院、监狱和检察院等机关中都有社工的项目服务。“实质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各主体间的互动取决于‘各方地位平等下的互动认知以及对彼此间行为协同和利益互惠的预期’”。(7)李慧凤:《公共治理视域下的社会管理行为优化》,《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政府与社工机构参与到社会服务中时,双方不再是行政上的主导与被主导关系,而是在地位平等的情况下发挥各自优势,尽可能最有效地开展服务,以期最大效率地增加人民福祉,最终实现为人民服务的目的。 在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格局中,“政府主导”向“政府负责”的转变是顺应当代社会治理思想而作出的关键性转变,也是政府行政职能方式逐渐完善的重要体现。

政府参与到社工活动中,政府的行政优势可以为社工活动的开展带来极大的便利,社工机构可以整合这一主体优势。政府与社工机构在社会服务领域都是治理主体,二者相互整合资源,共同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在共治理念中,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成立有着严格的管控,这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社工机构的直接受益人是民众,首先应该是让社会大众看到社工机构的项目服务内容。在项目评分中,公众的评分和接受度应该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多元主体与机构一道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是对共建理念的最好诠释,也是共建理念在机构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完美体现。另外,机构在整个服务中享有专业上的优势,不论是项目的制定实施还是项目过程中的调整评估,主要是机构的计划和文件材料作支撑。尽管社工秉持助人自助的服务态度介入,从事着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但当前有不少的社工机构打着“社工”的旗号(事实上也是按照程序注册过的社工机构),办起了商业培训活动,将社工的工作技巧和服务理念当作商业资源来从事营利性活动。这让项目申报内容与具体的操作严重不符,但在考评中根据机构的有关活动的文字图片材料却可以通过考评。这与社工发展轨道相悖,也严重影响了社工机构在公众中的形象,究其原因是机构本身的考评机制不完善有关,更为重要的是缺乏多元服务主体共同参与考评。共治在社工机构中是关键的,每一环节的开展都离不开多元多方服务主体力量的参与,这不仅是共治的内涵,也是对机构的监督和鞭策。

(三)共享:分享社工机构的服务成果

共享是社会各主体分享治理成果,是共建、共治的必然结果。共享理念要求各方参与力量都能够感受到自己在参与活动中有所收获。机构服务的直接受益者是服务对象,机构在每次活动结束后都会对其定期随访,调查服务对象的改变和对服务效果的评估,以便社工能够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作出方案调整,这是机构不断提升服务效果的重要环节,也体现了服务对象对机构每一次服务成效的分担。

社工机构的每一次活动,受益主体是多方的,包括委托单位、社区、志愿者和相关单位的管理者及工作人员。各方主体每参与到一次机构的活动中都会有收获,这也是成效共享的体现。共享主体除了共建、共治的力量主体外,还有社会福祉的增加,这也是机构发展的终极追求。委托单位主体在加入到机构的服务行列中,能够在社工的启示下以新的视角看待服务对象,反省自身的意识行为,同时在参与过程中加深与服务对象的沟通和理解,有助建立更加亲密的相处关系。不论是服务对象还是各参与力量,在共建、共治理念的指引下加入到机构的每一环节,不仅是对自身的反省与升华,也为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增强社工机构服务的社会效果,扩大了社会对机构的认识度。服务活动的结束只是机构在特定时空参与治理工作的暂时完结。服务效果的评估,包括服务对象的改变和对服务的满意度、服务项目的中(终)期成效评估。机构服务的成果有些部分是无法直接衡量的,一般都将各过程的改变与反馈记录于文本上,这些由机构记录整理的文本和图片音视频资料成为对自身考核的重要参照。考评材料不仅仅依据机构所呈现的材料,还有服务对象、参与主体和第三方反馈意见的综合,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让每一个参与主体都享受到社会治理中的成果。不仅能够相互促进发展,也对机构的项目服务进行了严格而公正的评价,有利于促进机构不断吸收各方合理建议,获得更长远的发展。

二、社工机构的发展困境

近年来,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发展拥有了越来越广阔的发展空间。据报道,2018年底我国已成立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达7500多家。(8)公益时报:《我国持证社工达44万人 社工机构7500多家》(2020年11月13日),http:∥www.gongyishibao.com/html/yaowen/16083.html.这与国家不断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尤其是关于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和慈善法领域的完善密不可分。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起步较晚,经验较欠缺,再加上民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不充分,社会组织在公众视野并未像西方一样发展成常态。 我国自2006年开始大力推动社会工作发展,但总的来说,许多地区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比较缓慢。(9)于铁山:《竞争策略视角下的社工机构发展路径——基于CGSS(2010)与CLDS(2014)数据的实证研究》,《社会工作与管理》2017年第1期。此外,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水平和地域分布也存在着不平衡,在东部沿海或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获得了较迅速的发展,但在内地或者偏远农村地区,社会工作不仅数量少,服务水平也较落后,不少的社工机构虽然在数量上填补了空白,但在服务上缺乏专业人才而无法提供专业的社会服务,或者有些社工机构为了生存,打着公共服务的名义变相地从事着商业盈利活动,这些弊端在改革中将会逐渐得到解决。

(一)多方力量博弈引发服务难题

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公益性或互益性三个特征。(10)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页。有研究将社工机构的发展分为“嵌入型”和“内生型”两种类型,(11)“嵌入型”社工机构指政府依托专业社工机构,购买其服务来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需求;“内生型”社工机构指赋权于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居民,专业社会工作者提供技术和方法,从居民需求出发建立社区居民自己的组织,内生社区社工,建立社区共同体。陈伟东、张继军:《社区治理社会化:多元要素协同、共生》,《社会科学家》2016年第8期。这基本上是当前大多数机构的生存方式,而政府和社区居委是与社工机构发展资源密切相关的力量。社工机构为了生存,除了接受社会和个人捐助外,大部分的机构生存主要依靠以政府为主导的资金支持,然而政府支持难以维持其运转,如广东省粤东西北地区占全省7%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数、年度资金投入不足仅占全省2%。(12)社工观察:《广东社会工作发展报告(2014)》(2019年12月),https:∥www.sohu.com/a/238663690_674923.这一方面增加了社工机构的生存压力,另一方面凸显出政府在社工机构发展中拥有着重要的权力。在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中,政府拥有着最终决定权,对于某些新成立的机构来说,政府是否购买本机构服务决定了该机构能否继续运行下去。在项目竞标中没有获得政府项目扶持的机构,若要维持运行,一部分机构会与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合作,比如加入到民营养老机构中,另一部分会打着社工服务的招牌,实际上从事着商业化的营销活动,比如开办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讲座等。这些活动中尽管有社工的影子,但专业的服务理念却被扭曲。而政府力量对机构的影响还表现在某些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私下让家人或者亲属开办社工机构向政府申请资金支持。

为改善民生,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各地政府加大了对社会服务的投入。获得政府的项目支持,意味着机构暂时获得了机构运行的资本支持,这不仅让社工机构有了运营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也强化了政府的服务形象。有学者研究项目指出政府购买在社会组织的生长方面所具有的独特功能,提出“诱致性社会组织”,研究了其发展面临的困境及不可持续性。(13)诱致性社会组织是指在政府提供制度条件的诱导下,由政府创造“需求”,社会力量主动“迎合”而成立的一类非政府社会组织。陈尧、马梦妤:《项目制政府购买的逻辑:诱致性社会组织的“内卷化”》,《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而“诱致性社会组织”的发展困境其很大一部分甚至是绝大部分的原因可以归结为政府主导的机构发展中,政府拥有绝对的主导权,有学者通过内地多家社会工作机构的实证研究,发现内地社会工作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主要面临着机构与政府间非均衡依赖等困境,(14)许小玲、彭华民:《资源与权力:多元互动中社会工作机构发展模式研究》,《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5年第5期。机构除了在资金力量上需要尽力争取外,在服务成果方面还要与政府和社区居委会“争夺”自己的贡献。因此,很多社工机构的服务项目被参与到机构工作的政府和社区居委作为宣传材料,而政府传媒的受众中难以包括大多数的普通民众和边缘弱势群体,此举措虽说是提升了政府形象,但给民众一种错觉:项目服务是政府主导的,社工就是助手而已。这压缩了社工机构的服务宣传空间,甚至对社工机构来说是不公的。虽然大部分的政府购买服务都能够为民众提供较高质量的服务,但有些机构是趁机获得政府的项目支持,开展的服务却因专业性无法保证而难以实现预期的服务效果。这也严重损害了其他社工机构的竞标权益,让社工机构发展处于稂莠不齐的地位。因此,政府、村(居)委员会与机构的权力博弈和资源配置方面面临难题,不利于社工机构的良性发展。

(二)机构独立性缺失弱化专业效能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是让公民和政府以外的社会组织生成主体意识。(15)江必新、王红霞:《论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共建共治共享的意蕴、基础与关键》,《法学杂志》2019年第2期。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协同治理的重要主体,应该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加入到社会治理中,而不是将依附行政及其他相关主体作为其生存的主要途径。各种社会服务机构处于政府主导的治理体系中,导致行政压力与机构价值的矛盾日益凸显。(16)陈思懿、张瑞凯:《“场域-惯习”视角下政府与社会服务机构的合作——以鄂尔多斯市的实证研究为例》,《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社会工作从西方引进,最早在香港发展成熟后再逐渐引入内地,并在东南沿海和一些省会大城市获得了较快发展。社工服务是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导向,在精准捕获服务对象的需求中不宜“先入为主”,而是秉持中立的态度对服务对象自身情况和周边环境进行客观评估。社工的专业性要求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本着中立的价值观为服务对象找寻最优的服务方案,实践中社工在服务中完全保持价值中立却很难实现,其中不乏自身缺乏独立性的原因。为了顺应我国的发展特色,社工机构也作出了自身的改变以更好地服务社会。一般的社工机构都是受政府团体的委托开展服务,政府和团体也会加入到具体的服务过程中。尽管社工诞生的初衷是整合社会资源为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从而增强服务对象的自我功能。但在具体的实践中,社工机构在整合相关资源时并不顺利,当政府权威介入后,活动开展更加顺利,这让力量较薄弱的机构对政府产生强烈的依赖。有研究发现社工机构在处理与政府间关系的过程中处于被动,专业优势难以突显, 且承担了大量的行政性工作, 易偏离发展宗旨。(17)顾湘:《我国社工机构发展模式及比较》,《学会》2015年第11期。虽说政府部门不乏通过了社工资格考试的人员,但政府部门始终是行使着行政职能,不可能与机构的服务理念完全重合。如果机构过于依赖政府,那社工的专业性将逐渐被削弱,反而会逐渐发展成为政府行政职能的辅助部分,长此以往,当今国家鼓励社工发展的愿景可能很难有实质性的发展了。

社工机构服务毕竟是以机构为主导开展的,机构的主导并不是排除其他参与主体,相反机构能够在具有自身专业性方面的环节始终保持自己的主导地位,协调多方力量的参与,这才是社工机构能够更好诠释社工服务的发展方向之一。相反,如果机构在成立阶段一直依赖政府,在服务阶段离不开社区和其他委托主体,甚至是在志愿者力量不稳定和社工人数有限的情况下而致服务过程草草开展的情况,或者是在服务计划不断受行政调整和评估的影响中刻意去迎合大众口味,这不仅在逐渐丧失机构的专业性和服务主导性功能,甚至会给机构的生存带来风险。因此,社工机构在具有专业性的环节中必须坚持、保持社工服务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坚守自身的发展方向。

(三)服务评估受限影响成果传播

社工机构在我国一般被称为“非政府组织”或者是“非盈利机构”,有时被简称为“NGO”。社工机构从成立到项目申报再到活动开展至中(终)期检验评估,每一个环节都有政府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政府参与到社工机构的每一个环节有利于对社工机构的管理,其宗旨就是促进社会福利的增长。社工机构作为新兴社会组织,虽然没有如红十字会和相关慈善团体有着成熟的声望,但其现代化的服务理念及专业的工作方法却在社会服务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社工机构开展的服务如若获得了民众的关注和认可,将对机构的发展产生推动力。我国传统的行政本位观念影响下,社工诞生之时,社会是持观望的态度。社工服务在东南沿海和内陆中心城市率先发展起来并取得不俗的效果后,逐渐被大众认可和接受,但大多停留在对名称的熟悉上。在服务效果输出上,除了机构评估审核外,还有政府的审核,而成果也会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部分。社工机构作为非政府组织,在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因为双方都有发挥过各自的优势,社工机构在成果分享上虽然有自己的宣传渠道,一般都是自运营的公众号或者宣传手册宣传板,相比政府的传播渠道明显不足,这样实际的服务效果输出在社工机构看来是打过折扣的,也削弱了公众尤其是参与主体(包括服务接受者和可能接受服务的群体)对社工机构的社会认可。

社工服务是一种试图去挖掘服务对象自身潜能、增强社会和谐的一项公益性的服务工作,其成效并不像其他可以对经济效益产生立竿见影成效的扶助举措,在成效考评上的量化的指标体系无法完全客观涵盖,主要依靠机构的文字、影片类的支撑材料和参与力量的主观感受来衡量,这也影响到了机构成效在社会中的可接受度。在项目评估这方面,深圳走在前列:在近两年的深圳社工机构绩效评估执行中, 过程性评估与结果性评估分别占总分权重的30%和70%,过程性评估是机构终期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在评估指标设计上, 逐步删除纯主观性评价指标, 实现量化评估指标及评分维度, 保障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及准确性。(18)董美辰:《完善社工机构绩效评估 促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中国社会工作》2019年第18期。尽管很多政府部门和事业团体有持证社工,持证并不一定意味着可以灵活运用社工方法和服务理念开展活动,他们往往将持证人数作为工作考核标准和加薪参考之一,持证工作人员一般会加入到社工机构的项目中协调机构完成项目服务,在最后的成果分享中将其参与活动转化为政府部门或者社区的成果。另外,由于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可能会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预而不断地改变服务内容和服务方法,如尽管机构秉持着客观的价值对每一份记录都真实记述,但在强大的行政力量的审核下,不乏有机构为了迎合考核而对服务指标结果进行篡改或捏造,在这样一种靠机构垄断表述项目成效的形式下,服务的真实效果会受到影响,这让机构的服务成效并未受到大众尤其是服务对象的内心认可。

三、社会机构发展的路径

(一)培育社工机构以激发治理主体活力

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是推动“共建”社会的逻辑起点。(19)张国磊、张新文:《基层社会治理的政社互动取向:共建、共治与共享》,《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8年第3期。社工机构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是共建意涵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机构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进程里,首先是机构数量的繁荣。政府将养老、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功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社会治理的成本,还可以提升社会治理的效率和效益。(20)张诚、刘祖云:《公共领域视域下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宁夏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我国行政区域众多,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社工机构的分布也不均匀,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社工机构不仅入驻数量少于东南沿海和大中城市,服务难度相对也较大。社工机构在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与当前共建、共治、共享的服务理念完美契合,其作为重要的社会主体之一有必要在服务我国的中西部地区和广大的农村中增加机构数量,以发挥其专业服务的优势。

培育社工机构,尤其是中西部和农村地区的机构。除了政府的支持外,社工机构更应该发挥自己力量,不断孵化社会组织,加强同各机构的交流合作。机构也应该认识到服务不仅是局限于资源较丰富的地区和领域,服务弱势群体的使命让社工机构向偏远地区辐射,增派服务小组入驻,共同商讨服务难题。社工发达地区的社工机构要主动承担起扶持孵化机构的重任,向资源贫乏地区倾斜,向涉足稀少领域进军,让自己作为社会共建主体之一投入到国家的各地域和各领域。社工机构不是独立存在的组织,也需要其他主体的参与。社工机构还要发展自己的储备力量,比如活跃的志愿者队伍、社区服务工作者和涉服务领域的人员,这给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般机构都会与当地高校志愿服务团队和社区居民有着稳定的合作关系,除此之外,还有之前的服务对象也可以被纳入到志愿队伍中来。这不仅是让服务对象享受到服务成果的一种体验,当服务对象以志愿者的身份加入到服务中时,他(她)不再是服务的被动接收者了,而是作为他者参与到服务中,更客观地感受到了社工的服务理念和工作,真真切切地享受到机构的服务成果。

(二)明确社会工作权责以促进专业优势发挥

共治是一个实施过程,承接着共建和共享的关键环节。社工在服务过程中注重对服务对象的增能,机构的发展也需要赋权和增能。政府与社会之间增强信任,将涉及机构公共服务的职能逐步下放于机构,让政府与机构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本身就是政府下放的职能之一,这也注定了二者不可能是完全不相干的关系,相反会存在众多丝丝缕缕复杂的关联。西方学者萨拉蒙曾提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潜藏社会组织独立性缺失、社会组织以政府的意志作为自身使命和过度的官僚化使社会组织逐步蜕变成“准政府组织”的风险。(21)[美]萨拉蒙:《公共服务中的伙伴: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田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115页。尽管这三类风险在我国当前并未显现,但机构对政府的依赖性继续下去,机构独立性的丧失和将政府意志作为机构使命的情况不会不出现。

有学者提出部分社工机构能够借助积极的行动策略,与政府实现有效合作,达致一种“微妙的平衡”状态。(22)“微妙的平衡”, 是指社工机构既能保障自身生存需要,又能掌握一定的自主权;既不触碰到政府底线,又能对政府产生一定影响,虽然与政府之间并没有达致完全的平等, 但是至少能够获得政府对其组织目标的认可, 并且在保证自身组织目标的基础上掌握一定的“讨价还价”的资本,从实质上使得互动关系朝着对自身有利的方向发展, 而不走向冲突或者完全依赖的关系状态。参见郑佳斯:《和而不同:基层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合作治理》,《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机构在协同治理中,因为缺乏权威和资源,不管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还是机构入住社区项目,都需要对政府和社区形成一定程度的依赖。在项目竞标阶段,为了顺利获得竞标,机构在具体的服务指标中会强调政府和社区的喜好,暂时将专业性放一边而迎合行政喜好;在项目开展阶段,因为对各种资源的利用和享受,一方面二者是相互合作的,另一方面在资源的享有上是相互争夺的。这也需要国家层面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机构在竞标、服务和评估过程中的角色,在合作中赋予机构的主体权利。这样让机构在实施中有了专业主导的底气,政府和社区及其他单位部门是协助角色,他们参与到了社工的服务中,以服务为中心而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协调各方资源。这样不仅减轻了当前机构的行政依赖,赋予机构更多的主导权利,而且社工有了更广阔的自主空间来发挥自己的专业性优势以开展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机构只有在明确自身的权责后,才能在共建、共治、共享中真正发挥自己的专业性优势,让自身的服务理念得到更好地发挥,真正地为每一位服务对象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方案。这样也让社会公众看到机构在每一领域和地区的专业特色,在每个环节中更加清晰地看见机构在公众服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规范监督管理以增强社会合力

机构的健康发展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服务供给,让社会享受到更优质的服务输出。共建、共治、共享三个环节是一脉相承的,机构的每一个环节也都离不开“共”字。从机构的项目申报到项目实施再到项目评估,只在实施过程中才有真正的多方参与,而申报与评估环节主要是委托单位和机构二元参与,虽然也会引入第三方机构考评,但第三方的考评结果基本上作为参考。往往是申报与评估更能够反映社会需求,因此,多元主体应该贯穿于机构的每一个环节中。项目申报阶段,尽管委托方会在网上公布公示各竞标项目,民众若不是主动去查看网站,基本上都不会知道机构竞标的详情,只有在项目开展时才知道该项目存在,而民众对被淘汰的项目也无所知晓。若对该项目的实施有不满或疑问时,只能通过反馈给提供服务的社工进行改善,这种改善一般是小范围的微调。如果做大规模调整,项目的实施情况与申报时的计划会出现重大误差,影响项目的实施和评估考核。甚至有地方机构会在竞标过程中商量,撰写的项目申报书为某一机构项目做“托”的情况出现。若在项目竞标阶段引入被服务者的评估考核,让服务对象的决定作为项目是否被采纳的参考,既让民意得到了展示,又有利于后期服务的开展。在项目评估考核阶段,各参与主体的主观感受也应该作为项目评价的参考。尽管机构在某一阶段项目后期会有成效检测和工作评估表,在一整套的服务后,各主体基本上已经回归各自的生活,不会被纳入到考核。因此,在考核中不仅是委托单位根据书面文字作出考核,还应该对服务对象、志愿者和其他协助单位进行抽查走访,将其意见作为音视频资料做综合考核。

(四)借助科技支撑,建设共享平台

科技尤其是信息通信技术和大数据计算显著改变了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和互动模式。新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工作的发展离不开与各服务主体的互动,包括政府、社区工作者、其他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居民等。无论是个案中的干预还是社区活动的开展,并不能靠社会工作一方进行,而是给其他社会力量提供相应的需求信息,以便提供准确化的治理。同时,在治理中的信息资源可以成为事件其他活动的重要资源,减少对事后类似事件治理收集信息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成本,以最快的速度根据对象前期的信息资料制定更为准确的服务方案,而这些都少不了大数据信息共享数据库。信息技术在当前社会工作的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新冠疫情中社会工作利用网络和微信公众号开展线上信息统计和服务。作为社会治理中的社会工作,信息技术为其专业服务提供了重要的工具,能够及时反映实情和传达信息,最重要的是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各治理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社会工作的活动开展需要对各种消息的汇集和分析,各参与主体也根据自身的服务目标和现场情况对各种信息进行收集,如果各种信息能够快速有效地整合并共享到有关平台,这样就可以避免后期的重复收集,更重要的是为各方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信息。对于社会工作而言,共享的信息是其开展“助人自助”服务的重要参考,不仅能够更加全面地制定服务计划,也能够在共享平台发展出自助互助组织,以有效地实现其目标价值。

四、结 语

我国社会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已经趋向成熟,并在各种公共服务中发挥着显著的专业优势,但不乏出现各种困境的态势。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工作要结合时代背景,把握共建共治共享的内涵,抓住发展改革机遇,发挥其在现代社会治理格局中的专业优势,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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