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雨勃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6)
分工(Teilung der Arbeit)本身是一个经济学的实证概念,这一概念在马克思进行经济学研究过程中进入了他研究的领域。就《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一文本而言,分工概念在使用频次和逻辑地位上都非常重要。假如说,马克思哲学新视界的天才提纲为《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那么《德国意识形态》就是此新世界观的首次系统且具体的一个阐发。[1](P422)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分工概念是理解这一世界观,即唯物史观的关键。
分工这一概念在唯物史观中所具有的核心性和基础性的地位已经取得广泛共识。如张一兵在分析《德意志意识形态》时写道:“分工将之前在人本主义话语当中的异化规定取代。”[2]又如王南湜指出,“从分工来说明私有制的起源,便构成了一种唯物主义的逻辑”。[3]再如韩庆祥提出,“马克思主义分工理论与唯物史观形式,内在的联系是不可分割的——形成唯物史观与具有科学的分工理论不可分割,科学分工的理论仅在唯物史观指导下才能制定。”[4]总体而言,分工概念及围绕这一概念所产生的理论无论是就马克思思想进程总体而言,还是对于唯物史观自身而言,都有着逻辑上的重要地位。
但是,诚如阿尔都塞所言,人们“可能在分工的问题上受骗”。[5](P20-21)分工概念作为经济学概念被横向移植进入唯物史观,其概念内涵及演进逻辑都值得考察。因而有必要回答的问题是,《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的马克思究竟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分工概念,而“消灭分工”命题的内涵又是什么。
分工概念在马克思的视野中并非一直处于重要地位。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前,马克思已注意到分工概念。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写作过程中,马克思开始意识到了穆勒对于“分工”和“交换”这两个概念的讨论,这种注意的兴趣也在后续的较长一段时间保留在马克思的脑海中。他说道:“考察分工和交换是很有意思的。”[6]但是,这种兴趣仍然服务于当时马克思所关注的人的类本质之“丧失—复归”或“人性—非人性”的逻辑,所以马克思在表述这种兴趣之后仍然回到了对于人本质概念的叙述上:“分工与交换为人活动与本质的力量——作为类的活动与本质力量——的显著外化表现”,同时指认“分工和交换是私有财产的形式”。[6]由此可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前的文本中,分工概念属于从属性地位,它还不是作为劳动过程的重要形式, 构成各时代的社会基础,制约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存在,而是一种从属于人本主义异化劳动史观的一般概念。
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理论语境下,分工概念成为了分析和解释历史的基础概念,这也就意味着马克思的理论取向从哲学批判转向科学批判,理论建构从价值评判转向了对现实经济社会结构的理论分析。在马克思自身的理论架构中,对“人”“人的意识”以及所谓“人本能的意识”,或者说“人被意识到的本能”,这几者的变换和发展,与生产效率的提升、需求的增多和作为两者基础的人口的增加相互关联且在一定比例上成正相关。这意味着在讨论意识本身时,马克思已将其置于生产情境的基础之上进行阐释,而进一步来讲——“分工只有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才真正成为分工”,而“它是与现存实践的意识不一样的某种事物”。[7](P26-27)
在撰写《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时期,马克思仍认为,“动物与自身生命活动为直接同一。动物不将自身同自我生命活动进行区别。它仅是自身的生命活动,人则让自身生命活动本身演变成自我意识的对象。”[8](P57)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注解到:“之所以人们存有历史,就是由于他们一定生产自身生命,且一定用相应的方式来表达:这被他们自身肉体组织所牵制,人的意识也因此受到制约。”[7](P25)可以看到,对于人、人的意识而言,马克思已不再预设存在一种具有先验本质的(自由自觉活动)抽象的人,取而代之的是“有生命的个人”,并从其物质生产形式——分工进行解释。从这个意义而言,分工不再是一种与人的本质相对立的生产组织形式,而是一种进行实证历史分析的基础。
此外,笔者认为,分工概念同时也是“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的逻辑构件。这集中体现于马克思对历史不同阶段的划分是从不同历史阶段中分工的逻辑划分的。按照社会分工逻辑的逐层演变,马克思将西欧非原始社会时期的历史分成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部落所有制”时期的历史,这个时期分工的逻辑还没有完全形成,现实的分工状态不发达,但在家庭成员中自然的分工已经形成,并在进一步扩大;第二阶段是“公社和国家所有制”时期所代表的历史,此时分工的形式已经相对发达起来;第三阶段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开始兴起。在这一时代,封建制度繁荣,但“分工是很少的”;第四阶段就是“资产阶级所有制”或者说“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在这一阶段,分工的逻辑已经发展得逐渐完备。事实上《德意志意识形态》“相当于改写了一部资产阶级社会经济的发展史,也是一部当代生产发展致使交往关系产生变革的历史”。[1](P481)这一时期由于生产方式和货币制度的原因,资本的流动仍然相当有限,最后进入到马克思所谓的“大工业”发展阶段,也就是“生产力的要素主要是劳动力、土地、机器、设备和资本等”时期。[9]因此,资本主义或资产阶级社会瓦解的原因也不再是因为其与“类本质”的对立,而是依循分工逻辑得出的必然结果。“整个人类社会历史,不过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交互作用中,在人与自然的矛盾和人与人的矛盾的斗争中,不断通过创造性的历史实践而自我诞生和不断生成的过程。”[10]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福柯指出:“马克思用对生产的分析来代替对掠夺的谴责。”[11](P37-38)
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所使用的分工概念首先是实证意义上的批判基础,另外则是在历史解释意义上的“逻辑”。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尚未对分工进行社会分工、劳动分工和企业内部分工的区分(这一部分在1857年后的经济学研究中才完成),但是仍然可以从马克思对消灭分工的经典表述中确定其所针对分工类型——“只要不是自愿分工,属于自然所形成的,那么人自身的活动对于人来讲,就是异己的、和他对立的一种力量,此力量压迫人,而非人在驾驭此力量。”[7](P19)可见,马克思在这里所针对的分工就是自发性的社会分工。
值得考察的问题是,马克思为何要消灭这一种分工,又或者说马克思怎样提出“消灭分工”的命题。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为何要消灭掉分工,马克思这样进行解释:“由于分工不但使精神活动与物质活动、享受以及劳动、生产还有消费通过不同的个人进行分担此情况成为一种可能,而且成为现实,而要使此三因素彼此不产生矛盾,则只有再进行分工消灭”。[7](P28)
具体而言,分工的以下特性是消灭分工的根本原因:其一,分工导致劳动及其产品最终走向了分配的不平等,也就是产生了所有制。以家庭为例,作为分工的家庭实质上构成了丈夫对于其他家庭成员的奴役,或劳动力的支配,而这正是现代经济学对私有制的概念。所以,“这有力的论述表明了一种思想 :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分工只能是一种束缚人的奴役性的异己的社会分工。”[12]其二,分工致使个人、家庭与一切人的共同利益相对立,在国家、法之中,统治阶级将“自己的利益也说成是普遍的利益”,[1](P477)但是在现实中,所谓普遍的利益往往与个人相对峙。其三,自发性的社会分工也就是说“社会活动的固定化”会让社会中重新出现对自由人的奴役。马克思对此进行了单独的解释:“受分工所制约,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形成一种社会力量,就是扩大了的生产力……关于此种力量的起源与发展趋势,他们了解的非常少;所以他们不再对此力量有驾驭能力,相反此力量现在却在经历着一系列独特的、不仅对人们意志与行为没有依赖性,反而成为能够支配人们的意志与行为的一个发展阶段”。
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在论述分工之后在反面意义上使用了“异化”概念,这种反面意义体现在他指出之所以采用“异化”概念是“用哲学家易懂的话”,表明“异化”概念并非一个具有实际意义的逻辑规定,同时也意味着存在一个新的逻辑规定取代了它,这就是分工。
另一个被遮蔽的,但却非常重要的线索是马克思思想中对黑格尔历史主义的继承。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于古典经济学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黑格尔对于市民社会的基本态度——黑格尔将国家与法律界定为对市民社会的“否定性的制约和超越”。他将亚当·斯密理论中“看不见的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市场规律视为绝对精神异化自身的一种体现,而相对的绝对精神在这一层面如果想要向自身归附,就需要一个更高阶段的“绝对精神”来对上一层面的自由精神进行归附。“国家与法的自觉调节”是绝对精神实现自我的一种呈现。这样的观点再回到马克思广义的唯物主义哲学上来说,《德意志意识形态》在同等意义上指出导致自发性社会分工的客观力量同样不是永恒性的,而是历史性的。而二者的差别在于,黑格尔所运用的是抽象的思辨逻辑,在物化的必然王国之后是观念的自由王国,而马克思则从还原于实证的经济现实出发,在物化的必然王国之后是现实的自由王国,但是可以从中看出二者共有的历史主义基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时期,对于“消灭分工”这一概念的表述,其实质上是对于历史过程中自发形成的社会分工的一种批判性分析,而“消灭分工”的命题源于经济学科学中的确认而非价值判断,同时这种经济学科学的研究中伴随着黑格尔式历史主义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