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背景下医患关系的法律解决路径

2021-01-16 12:54施慧明马青连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1年9期
关键词: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医患

施慧明,马青连

(安徽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

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获得了巨大发展,人民对自身健康愈发重视的同时,对社会医疗能力水平与相关医疗制度也提出更高要求。因此,对依然严峻的医患纠纷现状,亟待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有效纠偏。

一、我国医患纠纷立法现状

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没有专门用于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现有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大部分是关于医疗纠纷侵权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对仲裁和调解制度的法律法规建设基本为零。《侵权责任法》用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对医疗纠纷而非对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规制,有效统一了医疗侵权案件的案由和赔偿标准,但与《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章关系不明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重新定义了“医疗事故”概念,扩大了医疗事故范围,明确了赔偿标准,变更了鉴定机构,但其中类似于“医疗机构不承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与《民法典》中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存在冲突。《民法典》中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文义上是对《侵权责任法》的明确,并将需要在诊疗中告知患者的规定由“书面同意”改为“明确同意”,增加了患者对“诊疗”的理解;同时也限定了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便于实践。

从地方层面看,我国各级省市都针对医疗纠纷立法,如:《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等等。其立法内容大部分是针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进行规制,基本都涉及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少数涉及医疗纠纷鉴定制度。立法依据上,有的明确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如湖北省;有的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如江西省;有的则含糊阐述以国家相关法律为依据。

综上,我国医疗领域法律体系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于医疗纠纷的预防立法不健全,国家层面没有专门预防医疗纠纷的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位阶不高,遇到现实状况难以实际应用,且与《侵权责任法》有一定冲突,在医疗司法实践中应用率低。虽然很多省市也都出台了地方性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但因其法律位阶较低,且没有高位阶法律的指导与支撑,实际收效甚微。二是,在医疗责任鉴定方面存在二元化现象:第一,鉴定意见不统一,直接导致诉讼成本变高,使百姓产生厌诉情绪,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第二,鉴定主体混乱,易使民众对法律丧失信心。三是,现行立法中医患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苏力先生说:“道义上无可非议的命题——保护‘弱者’——在法律上的局限性,因此必须有所制约。”[1](P210)四是,对过度医疗问题的规制不够完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过度医疗的规定不严谨,将其等同于过度检查,缩减了可规制的行为类型,使不必要的诊疗、护理等行为难以受到法律追责。此外,过度医疗的认定标准存在法律空白,一般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对患方不利,使患方举证责任过重。

二、我国医患矛盾突出的原因

1.公民维权意识的觉醒和医疗机构的趋利性发展之间的冲突。随着新时代法治国家建设的稳步推进,公民的各项权利得到保障,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懂得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因此,公民在就医过程中一旦产生医疗纠纷,自然而然的就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权。但医院的公益性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逐渐被利益性占据,使得部分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选择了过度医疗。而囿于当前医疗水平的限制,高额的医疗费未必能换来良好的医疗效果,使得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更容易产生一些过激行为,从而产生医患纠纷。

2.医患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对权利的尊重,引发情绪对立。由于医学本身的专业性致使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部分患者误以为医生会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隐瞒其在诊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此时如若医患双方没有及时沟通,就极易出现冲突。另外,由于医生每天诊治患者过多,不可能对每一位患者病情和诊疗措施均能做到耐心解释,容易忽视患者知情权和同意权,这也会引发医患矛盾。

3.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导致个人医疗成本高。首先,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较为狭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国企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但仍有一些其他类型的企业员工和社会弱势群体没有被医疗保险覆盖,这就导致这些群体在诊疗过程中可能会因高额的医疗费而与医疗机构产生纠纷。其次,我国未形成有效的多层次的医疗体系。我国没有将职工险或者商业医疗保险推行到农村基层,农村地区公民医保问题依然突出。

三、我国医患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1.明确患者权利,全面推进科学立法。首先,患者有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的权利,健康权包括心理健康和生理健康。所以,医疗机构必须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在救助过程中必须合理医疗,避免对病人造成二次伤害。其次,患者拥有自主决定权,即有一定行为能力的患者就医时,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自主选择治疗方法和所使用的药物等。部分医疗机构存在过度医疗的问题,就是不尊重患者自主选择权的表现。因此,医疗机构要积极了解患者的想法,开展重大医疗救助时要保障与患者有良好的沟通。最后,患者具有隐私权。病人的隐私应受到保护,包括病患的个人基本信息、所患疾病详情、家族病史等。如果未经患者同意将其泄露,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当然,患者的隐私权并不绝对,如:在新冠疫情中,如若感染新冠病毒必须将病情上报,这是对患者的隐私权做出的一定限制。

另外,鉴于我国医患纠纷的立法现状,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第二,调节现有法律整体框架,直接废除不适用的下位法,制定高位阶的法律为地方立法提供法理依据;第三,完善医疗纠纷的配套制度,如:医疗鉴定立法,病历档案保存与管理规范等;第四,大力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与改革。

2.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优势。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医患纠纷的优越之处在于,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有极大的公信力,对司法诉讼结果的确定性高,具有社会说服力。因此,可以根据医患矛盾解决的规律积累司法经验,确立医疗司法诉讼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健全完善公正的司法诉讼机制。第一,完善病历管理制度,院方对病患的病历书写和保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范,为出现医患纠纷时提供完善清晰的证据材料奠定基础。第二,完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完善鉴定体系,统一鉴定机构。[2]我国目前医疗纠纷鉴定机构存在不同鉴定主体:统一司法鉴定和医学会的鉴定,在严格保证鉴定结果公正的前提下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笔者认为,司法机关需要对医疗损害鉴定做出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在司法鉴定程序上,对鉴定过程和环节进行具体规定,同时避免司法鉴定的“内斗”。当然,现今的司法鉴定和医学会鉴定属于不同部门管理,二者实行的原则和程序也是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要实现司法鉴定统一,需要立法部门、司法部门、社会鉴定机构共同协力推进,其实施难度很大,短期内无法取得良好效果,因此可以通过建立鉴定人回避制度,将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结合,把医学会的医学鉴定专家引进到司法鉴定中来,在实际医疗纠纷鉴定中,以医学会的鉴定为主要参考意见,确保医疗事故鉴定人是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学专家;同时通过回避制度保证鉴定的公正性,进而提高司法诉讼的效率,节约医疗纠纷的社会成本,更好的解决医患矛盾。第三,法院可以将审理医疗类案件的法官固定化,有效积累法官审理经验。此外,还可以建立专门法庭,配备专门法官,引进医法兼备的人才,在案件审判中设置医学专家辅助人等,帮助解决医疗纠纷案件中遇到的医学问题。

3.立法保障医疗机构的公益性,推进法治化管理。(1)通过立法保障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严惩医院在经营过程中的违背职责和义务的行为。因为如果医院过度市场化,与医院救死扶伤的宗旨不符,不利于公立医院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因此,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平衡不同地域之间、不同人群之间医疗资源的差异。同时,在制度层面上保障医保的覆盖率,增加覆盖人群和覆盖内容。(2)对于私立医院而言,私立医院大大缓解了我国当前医疗资源供需不对等的矛盾,提高了我国医疗服务的运行效率。同时,在医疗行业形成竞争可以帮助各个医疗机构改善服务,有利于我国卫生事业健康的发展。但不能否认的是,部分民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出现过度医疗、欺诈患者、疫情防控工作不到位等问题。所以要推进民办医疗机构的法治化管理,督促医院自身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保证民办医疗机构法治化运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4.探寻以人民调解为中心的第三方调解制度。第三方调解所采取的调解方式和内容是由当事人双方自主决定的,更灵活,可以减少大量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并且第三方调解更容易出现双赢局面,因为医患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可能会达成一些非经济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如果在司法诉讼程序中需要经由法院审判决定,程序较为复杂繁琐。所以,应将权利救济写入法律中,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如若纠纷矛盾点不大、案情也较为简单,可以鼓励支持医患矛盾双方进行和解。相关部门也要重视调节,简化双方调节程序,节约解决医患矛盾的成本,让权威领域专家、普通公民积极参与到调解中来,确保调解过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实践中,我国已在多地进行了人民调节的试点工作,如:山西省2006年即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因为人民调解制度具有极高的中立性和灵活性,切合我国当前法治资源不足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在全国范围推广。只要解决好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问题,人民调解一定能够在医患纠纷的解决中大放异彩。

在实施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特殊背景下,坚持科学立法、公正司法,在立法中始终保障患者的权益,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在司法中保障公平正义,健全司法程序;将第三方调解作为解决医患矛盾的重要补充方式,必将对缓解我国医患矛盾纠纷助力,打造出和谐的医患关系。

猜你喜欢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医患
汉末魏晋时期的医患关系考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医患沟通的认知及培养需求研究
高校医患关系研究反思
标准化病人在培养全科住院医师医患沟通能力中的应用探索
医疗纠纷中的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到私人诊所就医出现意外,算医疗事故吗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实际步骤
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问答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