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前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5)
史学界对晋绥抗日根据地(以下简称晋绥边区)以货币斗争为主要形式的对敌经济斗争的研究已经取得一定成绩。(1)相关研究参见:王志芳:《抗战时期晋绥边区农村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王志芳:《抗战时期晋绥边区的货币斗争》,《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杜承武:《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的货币金融》,《内蒙古金融研究》,2003年第S2期;等等。但是,现有研究尚未注意到,货币斗争不仅是金融领域的斗争,而且是需要各经济领域,特别是对外贸易领域加以密切配合的全方位的对敌经济斗争。晋绥边区的货币斗争,首先直接表现为金融范畴的、确立边区货币金融本位的斗争。其次,作为边区货币斗争重要实践领域的对外贸易统制政策,不仅包括贸易统制这一强制性的以行政命令形式贯彻的实践环节,而且包括经济杠杆性质的具有贸易优势的土产物资对外输出环节,以及内部物资调剂环节。笔者不揣浅陋,拟以上述思路为线索,从金融和贸易两个方面,全面考察晋绥边区货币斗争的发展脉络和基本规律,以期增加学术界对抗日根据地经济史的学术认知。
晋西北农民银行,作为边区统一指挥金融工作的政府机关,“属同级政府领导,专署县级的银行机构与贸易合并”,具有“执行货币政策”“办理汇兑”等职能。[1]297边区的银行机构,“行署级设总行,专署级设分行,县级设办事处,各重要市镇设兑换所”。在专署以下,各级银行机构“均与贸易部门合一”[1]299。
建政初期,边区金融秩序混乱。194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晋西北经济考察报告称:晋西北“通货紧缩,法币缺少”。其原因首先是“顽固派的军阀收藏法币,无限制的滥发纸币”,加之“敌人的倾销仇货,吸收法币,于是形成法币更形缺少”。地方货币晋钞(大花脸票)反而大量流入晋西北。其次,“晋钞的发行都是十元或五元的钞票,以至流通不便,时起纷扰,于是不得不发行‘单元辅币’,而以‘十元之大花脸’作基金。现因大花脸跌价,而各县的所谓‘单元辅币’成为今日紊乱因素之一”[2]12。
边区党和政府积极寻求对策,以摆脱金融混乱的被动局面。尽快实现边区独立发行本地区的货币,并确立其金融本位地位,相应限制甚至禁止其他货币在根据地的流通,就成为解决货币危机的必然选择。
晋西北行署“为了整顿晋西北的金融,在该区内建立一种单一的币钞,于是以献金运动所献之三百万元法币作为准备基金而发行晋西北农民银行的统一货币”[2]12。1940年6月29日,中央财政经济部建议,“巩固西北农民银行钞票”,“建立各边区各根据地金融的联系,但各应保持其独立性”[3]469。1940年11月27日,《抗战日报》社论指出:货币斗争的最基本目标是“保存与发展我们的经济力量,限制事敌以至驱逐日寇汉奸的经济力量,发展我们独立自主的经济以走向自给自足”。在金融领域,应首先“严格禁止法币白洋与一切我所需用之土产出口,禁止非必需之仇货奢侈品入口,严格禁止敌区周围敌伪钞票的流行”。其次,“禁止白洋杂票在市场流通”,一方面“可防止日寇汉奸吸收白洋”,另一方面要求部队机关团体“更应绝对的无条件的提高西北农钞,使西北农钞与法币做到同一价格”。再次,“必须使西北农钞与群众利益联系起来,与生产事业联系起来,才会使它信用提高与巩固”。最后,增设兑换所,“规定部队以及公务人员不得兑换,只能兑换给群众”。[4]13-151941年1月15日,屈健撰文提出:应向社会宣传“白洋是中国货币,我们作为本位,征收公粮收款,可以打击与贬价伪票,充实农币的基金,防止敌人大量吸收,同时金融投机者及汉奸也无法乘机捣乱。在执行中必须正确估计,某些敌占区,农币有若干即可酌量以银行挂牌市价折合吸收农币。这样可以使得敌占区不会以为我们的票子是废纸”[5]。1941年4月9日,晋西区党委指示:为摆脱“金融紊乱,人民日用品缺乏,致使西北农钞跌落”的困境,首先要提高农钞价格。为此应“吸收农钞,减少农钞在市面流通的数量”,特别是“各机关部队的农钞应封存起来,暂停使用”;“各种税收、村摊款、去年的田赋及公营工商业只要农钞,绝对不收法币白洋”;“各政府机关、各群众团体、各武装部队必须拿出法币来买人民的日用品出卖”,最后形成“用农钞可以买到土货,土货出口可以换来日用品,卖了日用品再买土货”的农钞使用市场循环。其次,严格禁止法币、白洋流通,要求“法币、白洋不能在市面直接使用,必须到银行兑成农钞再使用。且不准私以法币、白洋流入敌占区,但人们可以保存储藏”。再次,坚决肃清伪钞,“限于半月二十天内将伪钞兑成农钞”。最后,“各党政军民机关,须将其现有农钞数目,按级向其领导机关报告” 。[6]1-3
相继颁布相关政策法令。为了配合对外贸易统制政策,1941年11月1日颁布的晋西北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凡到根据地以外购买货物而需要外汇者,得按管理对外贸易办法,先经贸易局之许可,到西北农民银行之营业机关请核外汇”;“凡向根据地以外汇款而非购运货物者,得直接向银行请核外汇,但款项不得超过农钞二百元”;“申请外汇者如系往本行不能通汇之地区,得请核购买所需之生金或兑换非本位货币,或票据,如白洋、法币以及敌寇汇票等,购买或兑换价格按银行挂牌价格商定之”;“凡因出外购买货币而携带自行保存之法币或其他非本位货币出境者,须先经贸易局之许可向银行请发非本位货币出境证明文件”;“凡因转移财产或其他关系携带自行保存之法币,或其他非本位之货币出境而非购运货物者,必须向银行申请核发非本位货币出境证明文件”;“凡由境外汇来本根据地之款,如非本位货币,须按银行挂牌价格折给农钞。如系法币,在未以命令停止周使以前,得应取款人之要求登记后照数发给”;“凡由境外自行带回生金银或非本位货币,须先到银行按挂牌价格出卖或兑成农钞,或存入银行”;“凡因故将敌伪货币或票据带回本根据地内者,须一律按银行定价卖给与存入银行。如系出口商人带回者,须先经原批准之贸易局登记,然后卖给或存入银行”;“在银行存有敌伪货币或票据之商民,如欲售出该票据或伪币时,须保证购票人从境外购回等值之必需品,经贸易局证明无误后,始得向银行收回票据价格”。[7]1942年2月15日颁布的补充办法进一步规定:“凡因出境购货拟以本币向银行申请外汇者,必须先经贸易局依照管理对外贸易办法核准,再经银行允许后给予外汇”;“凡因故拟本币申请外汇,而非出境购货者,得经向银行申请之,惟金额不得超过本币二百元”;“凡民商机关部队团体等,自行保存之非本币出境者,一律以购回等价之必需品为原则,先经贸易局依照管理对外贸易办法核准后,再向各地银行之营业机关请领非本币出境证明文件”;“凡因特殊情况,拟将自己保存之非本位币,输往境外,而非购货者,除法币在拾元以内不究外,得经向银行营业机关请领本币出境证明文件”;“凡携带非本币入境者,一律经手续费百分之五,惟商民机关部队团体,以食粮输出而换回之非本位币,必须全部卖给银行”。[8]1941年11月1日颁布的晋西北修正扰乱金融惩治条例规定:“晋西北农民银行所发行之纸币为本区唯一合法之本位币。包括银洋现金及其他非本位币除准储蓄保存外一律禁止在市面行使”;“为便于对外贸易防止敌伪夺取外汇,对法币采取保护办法。在一定时期以前暂准周使,但不得贩卖”;“携带银洋法币出境须依本区管理对外贸易办法及管理外汇办法之规定履行手续取得银行之证明文件”;“原有之银洋及其他非本位之货币在准备使用前必须持向就近之银行依该行挂牌价格兑换为农币使用之”[9]386;“在根据地内为保存或到银行兑换而移动银洋者,在五元以下领取具村公所证明,十五元以下区公所证明,十五元以上县政府证明,百元以上专署银行分行或总行证明”;“在根据地内绝对禁止敌伪货币及其票据之行使及私藏”。[9]388
在货币斗争的实践中,边区党和政府深刻认识到,一方面边区市场并不能根本禁绝法币、白洋、伪币等非边区货币的流通,另一方面,对外贸易领域更需要非边区货币的存在以作为开辟敌占区市场的工具。因此,如何妥善而有效地管理和利用非边区货币以满足维护边区货币本位地位的斗争需要,就成为货币斗争成败的关键。
1941年10月1日,晋西北行署第三次行政会议决议指出:首先,原则上“根绝伪钞,禁止白洋周使,逐渐禁止法币流通”。但“因为目前对外贸易不能平衡,所以对法币周使,不能立刻禁绝”,只是对法币“暂准行使,贩运者处罚。调换在五百元以下者不究,因为这可便利于小商人营业”[10]12。其次,汇兑工作,“由各分行之间订定,约定按本行流通准备数目,量力而行,并努力找商人关系,以活动银行业务”。再次,外汇管理,原则上“根据地必须行使农钞,其他货币一律不准行使”,但目前只能变通处理,办法是:“从外面带来非本位货币,一般的要交银行,如要出外卖货时,经贸易局批准后,可向银行再按银行挂牌价兑成非本位货币,如白洋法币。这就是供给外汇。其原则为一半供给贸易局与合作社,一半供给商民”;“农钞发行还不普遍,对法币暂时准许在根据地行使,所以往进带法币,只登记就行,但白洋必须交银行兑成农钞”;“对伪钞根本禁绝,如有带入敌伪票据,亦须交存银行”;“携带白洋法币出境购货者,必须先经贸易局批准,并带有银行之许可证”。[10]14-15第四,利用财政收款支持金融,做到:“严格收农钞概不赊账,其他任何货币,均要严格拒绝收用,田赋也是如此。如有要交白洋、法币者,可令到银行去换农钞交纳,绝不准代收其他货币与暂时赊欠”。最后,平衡各地农钞价格,调剂农钞流通量,为此须“集合各种力量一致行动,银行的、贸易的、财政的以及军政民自力更生的力量都应一致起来,服从于金融上的要求,特别是贸易局应配合此点”;“银行发行农钞与各部门花农币时要有计划地进行”;“贸易局与合作社,要负责组织肩挑小贩,到各村乡吸收农钞,提高农民对农钞的认识与信心,使农钞普遍流行于广大的乡间”。[10]17-18这要求“贸易局合作社卖货,一定要农钞,不要动摇”;“帮助小商摊贩,供给货物,接收农钞”;“推动商业联合会,评议物价”。[10]261941年11月10日,晋西区党委指示:首先,“目前巩固金融中最主要的方向是严禁白洋的流通”。其次,“立即健全各分行、支行的组织机构,开始营业,统制外汇基金,大胆地给中小商人以外汇;坚决执行统一购买的决定,以免向机关部队无计划地大量抛出农钞”。[11]1641942年,牛荫冠在晋西北临时参议会工作报告中指出:金融工作今后要“切实进行管理外汇,以开展对敌货币斗争”;“配合各项工作,有计划的提高与稳定本币”。[12]3921942年1月27日召开的银行经理贸易局长联席会议决议案决定:“根绝伪钞,禁止法币以外之非本币的行使,并打击法币的畅流,促使农币下乡,以提高农币、稳定农币,为今后金融政策的中心内容”。但当前情况下,对非本位币的政策必须变通处置。首先,主要的非本位币白洋及生金银,“为富有保守性的强大的农民所溺爱,如若骤然不准保留,恐妨碍了统一战线的政治原则”,因此,“准其保存,不准周使”。其次,由于“市场铺行转为法币市面,农币在信用及数量上尚不克负担全部交易媒介的作用,深恐骤然禁止周行,有碍商业的发展”;“对外贸易的入超尚大,贸易局、合作社及其他合营工商业的自身尚不能运销土产,达到出入贸易的平衡,骤然禁用,不是货物奇缺,便要顾虑拥挤外汇,更促使农币波动不稳”;“银行外汇基金薄弱,骤然禁周,在外汇上无力担负全部入超的损失”,因此,应“暂准法币在市面流通”。[13]1942年9月,晋西北行署鉴于“白洋在市面始终没有禁止住,由于我之物力薄弱,目前欲愿绝对禁止白洋流行将势不可能,而事实上特别自放松白洋以来,白洋在市场买卖中逐渐形成为主币”,特决定:“不如开放白洋禁令,使其周使或可于繁荣市场有益。开放的形式,不必明文宣布,将已往一切禁缉办法暗行取消即可。白洋开放后可使农钞成为附币,形成‘复币制’”。[14]1942年10月,晋西北行署报告提出:首先,“确定西北农民银行钞票为晋西北根据地内唯一的本位币”;其次,对法币“改变过去禁止,暂准行使”。对白洋,“严格禁止其行使”;对伪钞“彻底根绝”。最后,“实行管理外汇,对非本币之出入境规定一律经过银行管理”。[15]
在货币斗争实践中,边区经济管理部门认识到,边区货币稳定与否最终取决于边区生产事业和贸易状况的实际业绩,换言之,边区经济力量的日益强大才是稳定边区金融的基础。为此,在坚决贯彻对外贸易统制的原则下,边区经济管理部门把掌握重要战略物资和对敌占区贸易具有相对优势的物资,作为进一步开展货币斗争的关键武器。
1943年1月1日,晋绥分局决定要求:“金融上,必须做到确实巩固农币,使农币真正成为晋西北的唯一本位币,并深入到广大农村的流通中去。”为此要“扩大农民银行业务,尤其是注意多投资于生产事业”;“银行应与贸易机关密切联系,管理外汇市场,充实外汇资金并且有计划的供给物资,帮助合作社活跃市场,以提高农币信用”;“采取具体步骤,准备禁止白洋的流通”。[16]4721943年7月,晋西北行署指示:金融工作的目标是“用全力维持农币的稳定”,以及“积极准备在秋后适当时机禁绝银洋流通”。为此首先掌握内地物资,特别是“运用粮食、布匹、盐、碱等实物。把这些东西有计划地吸收进来,组织公私商运到适当经济支点(城或镇与集市之地),以便农民随时能以农币买到货物”。其次,加强外汇管理,“对于输出一般货物所换回之金银非本币务必一律严格管理,必须照管理外汇办法切实卖交银行,银行按挂牌价付给相等的农币”;“输入货物,不论公私均须切实依照贸易局许可之范围,最好是输入棉、盐、军用品等,药品或货物出口后所填回之大批外货,必须先取得贸易局的允许,始得入境”。其次,要掌握与调剂内地物资,“要有计划,着重在几种重要货物的掌握与调剂上”,如岢岚、五寨的粮食运往河曲、保德,临县、离石的土布运往兴县、岢岚、河曲、保德、偏关等地,以及卖出粮、布、盐,以维持农币,帮助购买药品等。[17]33-34
抗战后期,在贸易统制政策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边区政府开始强制执行禁止使用银洋,确立边区货币金融本位地位的斗争进入攻坚阶段。
1943年9月,晋西北行署指示:首先,“十二月一日开始,彻底禁绝银洋行使”,要求10月1日起开始向人民宣传,“发动人民将其现存银洋卖交银行,银行照牌价兑给农币并酌给奖金,务使人民不吃亏;其不愿卖交者,允许保存起来”。11月1日后,“凡一切财政收入、货物交易、账簿计算、资本计算、预算决算、讨价还价均不准使用银洋,必须完全用农币。已往银洋往来必须一律折为农币”。[18]181-182其次,巩固农币信用,“使农币与日用品密切结合”。各地估计禁绝银洋两三个月内军民必需品情形,在11月1日前“动员公私民商力量将这些货物如期运到各专员适当地点,供军民购买,维持本币”。[18]187再次,严格管理外汇,要求“今后一切境外带进之非本位币,一律全部卖交银行,任何人不准私自带进来”;“现在各军政机关、公营商店所存银洋在十月二十日前,必须一律卖交银行,银行照牌价兑给本币,并加付奖金”。[18]1891943年10月21日,晋西北行署通令:由于反“扫荡”斗争的影响,银洋禁止行使“延期一月,至十二月一日起开始禁止”。[19]同时,进一步强化对外汇的管理。1944年10月14日颁布的晋绥边区管理对外汇兑办法规定:“凡由境外带入之银洋,或非本位货币均须兑卖给银行,不得私自在境内携带与使用,兑卖价格由银行依市价决定”;“凡由境内贷出银洋及非本位货币,均须银行批准,不得私自带出”;“欲出外购货者,需要外汇者,经贸易局批准后,可到银行兑买银洋及非本位货币,兑买价格由银行依市价决定,外商出境购货时,亦与此同”;“凡带出之银洋及非本位货币,均须在限期内购回等价之物品,因故不能购回的,须将原带出之银洋及非本位货币,照数兑卖给银行,不得浪费外汇”;“赤金的出入口与在内地交易,须经过银行登记管理,不得自由流通”。[20]1945年6月20日,晋绥边区行署通令:“凡携带或出口金子、白洋均需到贸易局办理非本位币制携带或出口护照,否则以走私论,予以没收。”[21]429
边区经济管理部门要求各地区一方面有效沟通经济信息,做好边区内部的物资调剂和对外外汇管理;另一方面扩大农钞流通范围,不仅要深入农村市场,而且要向游击区、敌占区扩展,以提高禁绝银洋政策的效果。
1944年1月31日,晋绥边区行署指示:为稳定本币价格,“各分支局所存粮布棉花及其他物品,应在市场上出售。出售价格比市场低百分之五为原则,以免助长市价高涨”;“除三分区行署已发公粮一千石在市场出售,稳定金融外,决定再发给兴县公粮三万石。此粮由政府交贸易局出售,出售所收回之本币应报告行署”;“二分区在春季至少应购进盐六十万斤,外汇可以药品出口抵”;三分区“从绥德运进盐六十万斤,神府需购进三十万斤,外汇由总局付给银洋或药品。盐购进后要很好的掌握,有计划的卖出,防止奸商投机捣乱,更需要有计划运到六、八等地区去”;“布的供给,除总局发给二分区布一千匹,兴县五百匹外,三分区应负责雇公私的牲畜大量的从绥德运布回来,供给市场需要;二、六、八、塞北等分区除从临县买进一批布外,还应加紧掌握土产出口,使之换进些布来”。除以上充实市场战略物资的措施外,还应加强外汇管理工作,“对土产出口不论多少都需要经过一定管理手续使之换必需品来。对从境外贩必需品进来之商人,其外汇除土产抵补一部分外,不足者,各地银行负责供给”。为保证银行外汇储备,“可以通知公司将所存之外汇卖给银行,在此期间,各地牌价不变,买卖外汇比牌价超出部分,以贴水与奖金名义行之”[22]37-38。1944年3月10日,晋绥边区行署指示:首先,要保障外汇供给。“分支局除本局设法要吸收外汇外,不足数可向总局要,商人可向银行要,但必须不浪费,用在对各军队有利的地方,也必须现付本币”。外汇比价,“对私商依黑市;对机关部队合作社,比黑市低百分之五收本币”。[23]42其次,深入农村彻底查禁银洋,同时对现流通的本币实行伸缩办法,“最好的办法是使游击区的贸易局组织公私商民运货到内地出售,周而复始的进行,同时对游击区流行之本币,当地银行随时供给外汇,使本币有信用而畅流”。最后,充实市场货物,稳定本币价格。“贸易局即拿出一定数量的存货,或新买来的货物,在市上出售,维持本币。货价不能太低于市价,在本币波动时,贸易局售货价低于市价百分之五,平时与市价同”。[23]44-451944年8月5日,晋绥边区行署决定:“今后必须使本币在根据地内全面的巩固与提高,贯彻禁绝银洋;在游击区坚决驱逐伪钞,推广本币”,特别是“使本币深入农村,成为很重要的工作”,这要求“各地必须与农民的群众合作社密切结合,提高本币在群众中的威信,抓住关键地方消除银洋的暗流,突破一点,取得经验,指导其他,首先使农村市场,转为本币市场”。此外,还“必须向游击区推广,把伪钞挤出去,把本币更进一步深入敌占区,才能使本币真正巩固与壮大”。这需要“与群众的合作社、民兵等结合起来,必须有计划有准备地建立我们的集市,进行艰苦的深入农村的市场争夺斗争”。甚至可以“利用银洋的力量先把伪钞挤出去,巩固本币。但对银洋的态度,也必须有联合有斗争。伪钞被挤为劣势之后,又必须迅速以全力打击银洋”。同时,“一切物资交易,应该超过本币。只有这样才能扩大了本币流通范围,也便利了生产”。[24]132-1341944年8月15日,晋绥边区财政经济会议提出:“5%的公粮折收本币,分期收,契税工作定期于十一、十二、一月进行。也纯系巩固本币而决定。”[25]1111945年4月,晋绥边区行署总结指出:本币深入农村,首先“须要有充分的物资,供给群众,组织本币的市场”;其次,还要“进一步吸收群众土产,使本币深入到广大农民手中”。最后,“放发农贷、青贷、合作社贷款组织群众生产推动纺织”。为推广本币,“最主要办法是合作社或商店,物资及本币三位一体的向前推”。[26]149-153为掌握本币价格,须“在淡月旺月的照顾上,应在淡月收存货物”,以“促进生产,平衡物价”,以及“给旺月准备了物资”。总之,“货币的流通,只能调剂,而不应阻止的;只能通过经济的形式,而不能加以人为的经济以外的办法来处理”。[26]154-155今后应“进一步把本币深入到广泛的农村,从思想上对干部群众进行宣布教育,消灭对银洋的留恋,把银洋驱逐出流通范围;广设兑换所,兑回银洋”;“求得各地区之间、城镇与乡间之间币价平衡”;“把本币推广到游击区沦陷区,使本币成为对敌经济斗争的有力武器,配合全面的对敌斗争,把伪币挤回据点去”;“认真地管理外汇”。[26]157
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即绥察区的货币斗争与晋西北基本区基本同步,但是具有鲜明的游击区特点。原则上,绥察区也坚决贯彻确立边区货币金融本位的政策,执行边区政府的贸易汇兑管理办法。1944年10月28日颁布的晋绥边区管理对外贸易汇兑办法施行细则规定:“凡拟贩运外货入境者,须先列入境物品之品名数量,具保向当地贸易局申请审核,贸易局可依当时当地对敌斗争之要求,批准其全部或一部入境”,经批准者发给境外购货证。需要外汇者,“凭此购货证向贸易局兑买一部或全部银洋及非本位货币,并由该贸易局发给非本位货币证明书,凭此证携带出境”;“贩运外货者,因故未能购入必需品或原批准之物品时,须于限期内将原运出之银洋及非本位货币,全部兑卖给原批准之贸易机关”[27]419。但是,由于游击区环境的特殊性,上述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得不有所变通。1941年,绥察行署指示:“它可以推行法币、巩固金融。”[28]1451942年6月2日,一二〇师师部在电令姚喆等指示绥察地区货币工作时指出:“法币不仅在敌区不能购买必须用品,而且因价值过于保存已有危险。你们尽可能不要法币,以免吃亏。”相反,对于伪钞,“你们用各种方法打击伪钞,使它失掉信用,但并不是绝对不用。因而你处主要的还是流通伪钞,使用伪钞”。因此,“法币尽可能不用。伪币虽是合法的大批使用,但还要打击。故你们收各种税款时,应以白洋为计算标准,没有白洋者交伪钞,若有法币者,应把法币价值贬到很低,缴白洋者更不能拒绝”。[29]1942年7月,绥察行署训令:停止征收和使用法币,“各级政府所保存之少数法币,应悉数交行署,而战士工作人员所发之法币津贴有保存者,先行登记,可逐渐至兑换法币”。今后“政府一切征税标准,皆折为银洋计算”;“银洋暂定每元可兑伪币三元”。[30]
边区货币斗争成功的关键,是必须与对外贸易管制政策相结合。在晋西北行署组织结构中,贸易局承担着“管理对外贸易”;“团结私商,扶植合作事业,发展内地贸易;运销土产,供给原料,扶导土货生产;调节物价,巩固农钞”的职责。[31]
边区党和政府坚决贯彻对外贸易统制政策,配合维护边区货币金融本位地位的货币斗争。边区经济管理部门在领导货币斗争的实践中深刻认识到,要维护边区货币的本位地位,首先要取得边区对外贸易的优势地位。这需要边区经济管理部门能够掌握有利于对外贸易的战略物资和畅销货物。
1940年2月5日,山西省第二游击区行署布告宣布:“实行对外统制,对内自由的贸易政策,稳定金融,繁荣商业。”[32]1940年11月27日,《抗战日报》社论指出:“切实执行统制的贸易政策,有计划输出我之非必需品以及剩余之土产品,向敌占区向各个根据地换取我所缺乏的群众必需品,广泛的发展供给群众需要的运销合作社,这样使人民能够以西北农钞换取到他所需用的物品,而不是缺乏,这样农钞价格自然可以平定以至提高。”[4]131941年4月9日,晋西区党委指示:“各区各行政村必须建立合作社,成为农村中的经济堡垒。其主要任务是供给人民日用品,平抑物价,巩固农钞。”对敌占区,出口货“须在贸易局登记,买回同等价格的入口货;如不买回货来,须将其卖得的法币、伪钞在银行兑成农钞;购买入口货时须统一于各贸易分局,不得自由竞争,免被敌占区商人操纵”[6]3-4。1941年10月1日,晋西北行署第三次行政会议决议指出,“入超是金融工作不能巩固的基本原因,要巩固农钞,必须减少入超,争取出入口贸易的平衡”[33]5,因此,“巩固金融的基础是要发展生产组织贸易。只有生产品增加,才能减少入超,也只有组织贸易,才能出入口平衡”。这要求“对外贸易,也要有计划的来管理,才能使生产开展,金融巩固”,同时“一定要把政府所有的财富,作为银行的实物准备,与金融工作联系起来才行”。[33]7-8为减少入超,对出境土货采取奖励精神,做到“今后奖励贩出土货,但必须换回等价之日用必需品,不要奢侈品”;对入境货物采取限制原则,“如果有人到外买货,必须带出土货三分之一,不准完全带钱。外商来内地贩货,亦必须补带土货五分之一,不得完全拿出钱去”;使生产与金融联系起来,“必须在出卖货物时要农钞,贸易局合作社都要配合努力”;“银行本月在发行上要与生产联系起来”。[33]10-11今后晋西北对外贸易管理办法除对输出土产采取奖励、对输入货物采取限制两项原则奖励外,首先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做好货物调剂工作,如二区“往出调剂之物,以麻油、麻籽为主;往进调剂物,以土布、盐为主”;三区“往出调剂之物,以粮食、木材为主,往进调剂之物,以土布、油、盐为主”;等等。其次,“为了争取出入口贸易平衡,要大量输出土货。各行政区贸易局输出之土货半年内不得少于其输入货物之半数”,尤其要“注意发展纺织事业,帮助购买纺织机器与原料,以贸易局入口货物五分之一进行贩运纺织之必需品”。最后,“在河东与河西之间,在政府指定范围内,以粮、盐互换为原则”。[33]29
相关政策法令相继颁布。1941年11月1日颁布的晋西北管理对外贸易办法,首先确定如下原则:对于出境贸易,“自给有余之货物或有利于本区土货生产之发展者奖励其出境;货物之输出尽先向非敌占区输出;自给不足者,酌情限制出境,起资敌作用之货物经明文规定者,不许输往敌占区,但该项货物如能换回我方迫切需要之必需品,经贸易局之特许者,不在此限”。对于入境贸易,“有助于本根据地生产建设之工具原料以及我根据地无有或自给不足而无代用品之必需品,奖励输入;货物之输入,尽先输入其他根据地或敌占区民间之产制之货物;可能自给或已有代用品之物品限制或不许输入;奢侈品非必需品,严禁输入,但该项货物如有特殊需要,经贸易局之特许不在此限”。其次,出境贸易方面,“如有携带禁止出境货物者,贸易机关认为是输往敌占区而携带者报称内地贸易时,由携带人具保或交付一定比例之保证金,候卖货归来时持有销货地点区村之证明确保未输往敌占区者,经审核无误退还原保证书或保证金”;“凡运销土产货物出境时,于起运前应该详列出口物品名、数量,具书申请当地贸易局审核,经核准后,发给贸易局颁发之货物出境许可证及往返护照”;“出口商品如因物价关系,当时不愿购货或未购到货物归来时,应将所得本区货币或票据等送交入境第一次所遇到贸易局登记,依管理外汇办法卖给或存入银行。如系存入,银行可应出口商之邀请随时支付原存货币或票据”。最后,入境贸易方面,“凡根据地出境购货者,应于申请前三日内负责运出本根据地土货,其数量至少不能低于申请购运货物总值的三分之一。但过境贸易不在此限,只履行出入境登记纳税手续即可通过”;“凡本根据地出境外购运贸易者,在未出境前应详列购运货物品名、数量,并呈验运出土货证件,申请当地贸易局审核,经查明确已运出三分之一本根据地土货,核准境外购外货后,寻觅铺保,填具保证书,然后,发给贸易局颁发之境外购货证及往返护照;候货物购运归来,经查验货证相符后,退还原具保证书”;“因特殊情由采购货物经贸易局特许者,准予在输出货物之后补行输出规定数量之土货”;“凡本根据地出境购运我根据地急切需要之必需品者,如必需携带本根据地所流通之货币时”,须持境外购货证到银行申请许可证,“准予携带非本币出境”;“本根据地购货人归来,须持证及购货清单,向入境第一次所遇之贸易局所请求查验登记;查验准后,发给入境许可证”;“凭证向稽征局完纳税款;纳款后,到原批准贸易局所撤回原具保证书”;“非根据地内之贩货入境者,应将入境货物详列清单,向入境第一次所遇之局所具书申请入境;经核准后,发给货物入境许可证及单程护照。到达销地时,须呈报当地贸易局;经登记后,寻觅铺保,填具保证书,准予销售”;“本根据地贩货入境人,其货物如超过原境外购货证所允准之数量时,其超过部分以新入境论”;“本根据地之境外购货人与非根据地之贩货入境人,其所运出土货之出口方向不限于货物入境之方向”;“入境货物如中途分发各地出售,应于分发前,向就近局所申明理由,领取分运许可证”。[34]1943年3月6日颁布的晋西北行署禁止粮食输往敌占区办法规定:原则上“根据地及游击区之粮食,禁止输往敌占区,根据地之粮食,禁止输往游击区”。游击区境内禁止3斗以上粮食转移,但3斗以下,“在本自然村内得自由买卖;出村买粮时,须先持有该村村公所之证明单,方可运回;粮食运往外村出卖时,须先持有该村村公所之证明单,售出后,取得销地村公所之证明单,交原发证村公所注销”。[35]1943年6月颁布的晋西北食盐统一入口办法规定:“本区食盐之入口由贸易局之盐业机关统一经营”;“由根据地外输入之食盐应在入境第一次所遇之盐业机关呈报并卖给之,不准私自贩运入境货卖给他人”;“境内商民凡在各地盐业机关购得之食盐准予在内地自由运销”。[36]1944年5月14日颁布的晋绥边区管理对外贸易办法规定:出入口物品分允许、禁止、特许三种。允许进出口物品,“经贸易局登记后,即可贩运出售”。禁止物品,“严行稽查,违者处罚”。特许物品,“对于禁止进出口物品,如有情形批准始得经营”。食盐进口,“由贸易局统一进行,内地贩运可自由经营”。允许入口物品包括土布、洋布、日用品、牲畜、文具、棉织品、运动品等。允许出口物品包括毛绒类织物、丝麻织物、皮革等。严禁入口物品包括棉织类、毛织类、丝麻类奢侈品、服饰、化妆品等。严禁出口物品包括粮食、牛马驴骡、母羊、金银铜铁锡铅铝及其制成品、棉花、土纱、军工器材、通讯器材、印刷器材、军火用品、牛羊油。[37]1944年10月28日颁布的晋绥边区管理对外贸易汇兑办法施行细则规定:“凡拟贩运内地物品出境者,须先列出出境物品之品名数量,具保向当地贸易局申请审核,贸易局可依当地对敌斗争之要求,批准一部或全部出口,必要时并得指定其换进某种物品,经批准后由该贸易机关发给货物出境运输证,凭证运货出口”;“输出内地物品者,必须在三个月内换回等价之必需品,不得浪费土产”;“外商贩运入境者,须于边境上第一次所遇缉查机关或贸易机关详列所贩运物品之品名数量,申请入境,由该查缉或贸易机关转请附近贸易支局以上之机关审核,经批准后由该贸易机关发货物入境运输证,凭证运货入境”;“凡拟贩运禁止物品出入境者,须先列出入境物品之品名数量,申请行署或专署批准后,带有特许证者始得运行”。[26]418-420
边区经济管理部门在贯彻贸易管制政策的过程中,不断深化自身对边区战时经济规律的认识,提高领导经济斗争的能力。首先,边区经济管理部门继续强调贸易统制在对敌经济斗争中的重要意义。
1941年11月5日,晋西北行署总结两个半月贸易工作指出:“必须严格进行对外贸易的管理,这一工作的关键首先要深刻研究敌伪及友区的商业动态以及我根据地的具体需要与土产。”[38]1942年,牛荫冠在晋西北临时参议会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后要“切实管理对外贸易,以发展根据地经济”[12]392。1943年1月1日,晋绥分局决定要求:“在贸易上必须做到有效地反对敌人的封锁与倾销,依据我们需要去管理对外贸易,争取出入口平衡以至出超,发展根据地的商品流通,平抑各地物价”。为此首先“严格禁止奢侈品进口,多方鼓励必需品输入,对于我根据地已有一定数量生产的非奢侈品,应限制其输入并增加其进口税率”;其次,“由贸易局及公营商店动员自己力量并发动根据地的合作社与商人收集大量土产出口,应给这种出口以重大奖励”。再次,“对陕甘宁边区,应切实建立经常的亲密的贸易关系,并须由统一的机关领导”。最后,“公营商店应以执行政府贸易金融政策,运销土产,平抑物价,低价供给机关部队及群众的必需品为首要任务”。[16]471-4721943年1月8日,晋西北行署通令:“凡非必须之货物自二月十日起,绝对严格禁止入境,惟因有特殊需要经贸易局特许者例外。对各商号旧存之禁止输入货物,通令尽速推销罄净或售交贸易局统一输出境外。三月十五日以后市上严格查禁,禁止再入境之货物销售。”[39]1943年7月,晋西北行署指示:贸易统制工作的目的是“做到主动的掌握输出与输入,使根据地生产发展,公私贸易增加”;贸易机关“对外必须争取主动,积极建立对外的贸易关系”。为此首先要求“一切输出必须由贸易局统一管理”,特别是“抓住几项重要的物资,如药品、粮食、黄油,此外其他土产或过境物品只要能够换回急用的物品合乎贸易条例可尽量输出”。其中,“一般的土产用许可出口的办法,贸易局管理;对于全晋西北的粮食及岢、宁方面的黄油,只有贸易局特权经营,私人不得直接输出”。其次,“一切输入必须由贸易局统一管理。首先,抓紧几项急用的物品,如棉花、盐碱以及其他急用品”,其中,“一般许可入境货采取贸易局许可制度,但对食盐则由贸易局特权经营”。最后,集中经营对敌占区、友区直接贸易,“主要目的是为了赚钱增加财力”。经营范围“不限于许可出入境货,只要有利即可经营”,但“禁止入口之奢侈品,只能在敌友之间经营从中取利,绝不能卖在内地”。[17]31-331943年7月,武新宇指出:半年来,“对敌占区贸易实行统一管理,由入超变为出超,严禁敌货倾销,使仇货绝迹,给土货开辟了市场,如岢岚市场上土布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内地贸易和市场调剂方面,“修改了税务条例,使外货价格提高,土布得以畅销,将临县布二万余匹,运往兴保神岢等地调剂”。[40]1944年8月5日,晋绥边区行署决定:“巩固金融的许多基本工作,又必须从贸易方面着手,所以使金融工作与各种贸易工作密切结合,是很重要的。”[24]1341945年6月20日,晋绥边区行署通令:“严禁任何人捣贩粮食出口”;“严禁洋布及以前禁止之各项非必需品入口,除特许者外,一经查获即予没收”;“特许证,只有行署委托税务总局有权办理”。[21]429
其次,边区经济管理部门要求各地区根据自身资源优势,主动寻求对外贸易出路,大力向敌占区推销具有贸易优势的土货。同时,注意做好根据地内部的物资调剂。
1941年11月10日,晋西区党委指示:“贸易机关应大量购买必需品,收集土产,成立土货商店,以必需品供给合作社。”[11]1641943年9月,晋西北行署指示:首先,“为了在有利条件下购进必需品,使贸易金融主动权操在我手,必先把根据地土产严格管理起来,勿使敌区友区将我之土产直接向人民私自盗去”。同时,“为了使农币能保证买出货来,并调剂根据地必需品,贸易局必须在适当时期掌握一定数量的某几种土产”,如“十二月、一月间,各分支局购存一些粮食、棉花、油籽等,以备每年春出售”[18]188。最后,要求公商必须与贸易局密切配合,“在贸易局指挥下,进行出入口贸易,调剂内地物资”;“到游击区及其附近供给群众必需品,以对抗敌人的经济掠夺”;“遇机会做敌友间禁物品之直接交换以求得赚钱”。[18]1901944年1月31日,晋绥边区行署指示:“团结组织内外商人,使之贩货运来与运土产出去”;“组织土产出口。在春季革命根据地所产之羊毛、猪鬃、鸡蛋、葫油、药材、大麻油等等要组织合作社商贩收集,经贸易局管理出口,换回必需品来”。[22]381944年3月10日,晋绥边区行署指示:首先应“积极主动地开辟敌区顽区贸易,积极主动地沟通晋察冀、晋冀鲁豫两边区的贸易,一定要大量买回外边的各种必需品来”,原则上争取多进来有用的货,克服缺货现象。“只要能进行有利的交易,货不怕多,愈多愈好”。具体而言,二分区“应开展榆林、府谷的路线”,三分区“开展绥德、延安、榆林与离石”,六分区“开忻、崞与晋察冀”,八分区“开敌区与晋冀鲁豫”,塞北“开蒙疆区”,神府“开顽区”,兴县“开阳曲与绥德”。其次,发动私商,组织群众,输出产品,“除粮食外,其他土产输出的愈多愈好,愈能刺激生产,对根据地愈有利”。[23]40-41同时注意“调剂内地物资,把市场搞活,繁荣市面,供给军民日用品特别是人民必需品。需要建立集市的地方,可设法建立,过去有集市的地方应恢复起来”。[23]42-43再次,发展游击区贸易,“把食盐、布匹等日用品推销到游击区去,使那里群众在经济上与我们结合”,从而“扩大我之经济范围,挤走敌人”。[23]441944年8月5日,晋绥边区行署总结指出:“目前贸易工作的中心环节,是沟通各地区间的物资交流,组织与掌握物资,特别是几种主要的商品”。这需要“对于物价的掌握与指导,根据各种不同的物资流转的规律,使其价格保持经常的正常状态”。[41]448-449对外贸易的目标,是“争取出入口平衡”,中心问题则是“积极支持土产出口”。这要求“一切能出口的土产要大量的输出”;“一切过去大量出口过的东西,应努力恢复出路”;“一切能出口而生产数量过小的土产,应一面扩大产量,一面以更有利的销路,推动其增产”;“一切销路不畅的土产如粉条、瓜果、海红、草帽、本地茶等,都可尽量开阔销路,或指导其改制别的产品输出”;“禁止输出的东西,也可以在某些地方,某种有利无害的情况下,有管理有组织地输出一些”。同时,“有计划地输入必需品,一切奢侈品如纸烟等,应坚决严禁输入。可能代用与可以节省的物品,都应尽量少输入以至于不输入”。[41]452-4531944年8月15日,晋绥边区财政经济会议提出:“为了平抑三分区的金融波动,发展纺织工作,及使三区土布流向兴县、神府、二分区、六分区等地。”[25]1111945年4月,晋绥边区行署总结指出:首先,“今后要做到推销土产,达到有利的交换,减少入超。而有利交换要在推销土产的前提下争取,要既推销又有利,不能因为有利交换而放松了土产的推销,特别是那些难于推销的土产,更要费力去做”。其次,“沟通各根据地贸易,在敌、友、邻区及根据地之间做过境生意,求得利润”。过境生意“不仅可以获得利润,并且可以帮助调剂我各根据地的供销”,如“神木的碱过境推销到晋西南与沦陷区;晋察冀的土布要找出路”等。[42]
最后,边区经济管理部门促进与邻区特别是陕甘宁边区的经济一体化,协调两个根据地之间的贸易政策。
早在1940年6月29日,中央财政经济部即建议:“实行计划贸易;与东西两边区建立贸易上的联系,特别与陕甘宁边区建立密切联系,如陕甘宁的食盐在晋西北的统销,陕甘宁在东边采购必需品等;加强事业贸易上的管理,设立晋西北‘军’‘政’‘民’‘商’的统一机关(或统一采办机关)贸易局(或由该经济局管理)。”[3]4691943年4月1日,晋西北行署、陕甘宁边区物资局签署物资交换议定书,商定:“双方以绥德分区之螅蛎峪为物资交换地区”;“议定甲方(晋西北)在河东采购土产之价格以十成货为标准,每月终五日前议定一次,纯属代办性质,甲方概不赚钱,但乙方(陕甘宁边区)每月付给甲方白洋二角手续费。关于收买价格,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则报请西北财经办事处裁决之”;“双方议定甲方之交货,乙方之交款或物资,每月清算一次,清算地点在延安物资局。乙方交款由物资局与晋西北行署直接办理,交付地点为延安绥德螅蛎峪;交付物资以螅蛎峪为主,延安绥德亦可交付一部分,均以当地市价作价计算”。[43]为进一步协调晋绥和陕甘宁两根据地的贸易政策,统一两区财政经济,1945年7月10日,西北财经办事处决定:“两区之允许与禁止出入过境之物资,应尽可能求得统一”;“两区不同规定之物资,如一区为允许出口,而另一区为禁止出口,当允出区运往禁出区时,禁出区如不能收买而准许允出区持证明文件通过禁止区出境,如一区绝对禁止运出本区之货物(如粮食),而另一区有必要之需用时,须经禁出区之最高政府批准,并由需用区之最高贸易机构购运”;“两区之土产品互相运输,在两区内各地销售,与本区之土产同等看待。两区之土产互运时,全凭产区证明,有产销税者凭税证,无证者即作外货论”;“禁止入境而要过境之物资,或入境税高于过境税之物资,均须向第一区第一税务机关具保,保证不在两区内销售,而运往外区”。[44]
绥察区的对外贸易统制政策与晋西北基本区同步。1941年10月1日颁布的绥察行政公署施政纲领宣布:“禁止原料出境,防止入超”;“提倡正当自由贸易,反对居奇垄断,保护中小商人,对小商人不课税。”[45]1941年,绥察行署指示:对敌经济斗争的中心是发展合作事业,“可以统治产品,限制敌人低价收买,它可以平衡物价,使私人无法提高”;“它可以起调剂作用,粉碎敌人封锁政策”。[28]1451943年2月25日颁布的绥察行署敌占区贸易管理办法规定:“凡对敌占区出口贸易之经营均由贸易局直接办理之,任何政府、机关、部队之采购人员及所属之商店,均一律禁止经营,否则以违法贸易论”;“根据地商民与机关部队采购人员及所属之商店想向敌占区购进或售出货物时,须申请当地贸易机关代为办理之”;“敌占区民商想来根据地内购货或出口货时,须申请当地贸易局代为办理之”;“根据地内机关部队如因特殊需要,须由敌占区购买,而贸易局不能代为办理,得申请贸易机关特许径自采购。贸易机关接到此类申请时可酌量发给特许证,但被许可者必须于限定时间内将采购之货物送交原许可机关查验,并将特许证缴回”。[46]
综上所述,晋绥边区党和政府积极寻求对策以摆脱金融混乱的被动局面。尽快实现边区独立发行本地区的货币,并确立其金融本位地位,相应限制甚至禁止其他货币在根据地的流通,就成为解决货币危机的必然选择。在货币斗争的实践中,边区党和政府深刻认识到,一方面边区市场并不能根本禁绝法币、白洋、伪币等非边区货币的流通,另一方面,对外贸易领域更需要非边区货币的存在以作为开辟敌占区市场的工具。因此,如何妥善而有效地管理和利用非边区货币就成为货币斗争成败的关键。在坚决贯彻对外贸易统制的原则下,边区经济管理部门把掌握重要战略物资和对敌占区贸易具有相对优势的物资,作为进一步开展货币斗争的关键武器。抗战后期,在贸易统制政策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边区政府开始强制禁止使用银洋,确立边区货币金融本位地位的斗争进入攻坚阶段。边区经济管理部门要求各地区一方面有效沟通经济信息,做好边区内部的物资调剂和对外外汇管理;另一方面扩大农钞流通范围,不仅要深入农村市场,而且要向游击区、敌占区扩展,以提高禁绝银洋政策的效果。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的货币斗争与晋西北基本区基本同步,但是由于游击区环境的特殊性,事实上被迫默认法币、白洋等非本位货币的现实地位。边区党和政府坚决贯彻对外贸易统制政策,配合维护边区货币金融本位地位的货币斗争。边区经济管理部门在领导货币斗争的实践中深刻认识到,要维护边区货币的本位地位,首先要取得边区对外贸易的优势地位。这需要边区经济管理部门能够掌握有利于对外贸易的战略物资和畅销货物。边区经济管理部门在贯彻贸易管制政策的过程中,不断深化自身对边区战时经济规律的认识,提高领导经济斗争的能力。首先,边区经济管理部门继续强调贸易统制在对敌经济斗争中的重要意义。其次,边区经济管理部门要求各地区根据自身资源优势,主动寻求对外贸易出路,大力向敌占区推销具有贸易优势的土货。同时,注意做好根据地内部的物资调剂。最后,边区经济管理部门还推出了促进与邻区特别是陕甘宁边区的经济一体化,协调两个根据地之间的贸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