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安机关深挖网络诈骗犯罪探析

2021-01-15 21:06丁柯伟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诈骗嫌疑人

丁柯伟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河北 廊坊 065000)

网络诈骗是一种隐蔽性极强的诈骗方式,多采用团伙作案的形式,手段多样,分工明确,犯罪工具智能,受害人群不特定、分布广,通常没有犯罪现场可供勘查,侦查和取证较为困难。近年来随着电商和网银的迅速发展,网络诈骗案件大幅增加。据360 公司互联网安全中心发布的《2014 年中国网络诈骗研究报告》显示,其用户在2014 年因网络诈骗损失总金额近五千万余元,人均损失两千多元,而2019 年的报告中显示,损失总金额竟高达3.8 亿元,人均损失两万多元,五年时间,损失总金额和人均损失的增幅创下新高。

一、当前网络诈骗犯罪形势、类型、深挖现状及必要性

(一)网络诈骗犯罪形势

网络诈骗案件发案量大,已呈现出产业化、跨区域或跨境发展的特点,实践中很难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有的甚至漏掉了同案犯和重大犯罪线索。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发展,网络诈骗犯罪手段进一步升级,使得公安机关面临立案难、侦查难、索赔难,甚至对于单笔诈骗金额不大而受害者又分散的案件,立案都十分为难;受害人只知道对方的银行账号或社交软件账号,而这些账号通常都是犯罪嫌疑人冒用的,侦查起来很是困难;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责任心不强,网络相关审查制度滞后,导致受害人索赔难上加难。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与360 公司互联网安全中心在2015 年5 月联合成立了猎网平台,这是中国首个网络诈骗举报平台,该平台反网络诈骗专家裴智勇介绍:通过对近年来的网络诈骗案件研究分析后发现,即使是作案手段最简单的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也至少需要十人以上,从制作开发到诈骗的实施再到分赃,涉及“钓鱼”网站开发、木马植入、在线推广、网络诈骗策划、财务会计等多个不同工种,他们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形成了完整的网络诈骗地下产业链条。因此,网络诈骗犯罪是有别于普通诈骗的智能犯罪,其隐蔽性和渗透性强,并以有组织的跨区域或跨境团伙作案形式为主。2016 年7 月,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打击防范网络诈骗”新闻发布会,网安总队总工程师瞿伟放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点,从侵害对象来看,由以往“广撒网”的诈骗方式转变为利用公民隐私信息有针对性地来实施诈骗,使得诈骗得手的概率大大增加。从资金流向来看,由过去单一的转账和异地取款模式转变为通过网银或第三方支付转账到异地取款,甚至是将赃款“洗白”。从犯罪手段上看,由以往纯粹的在网络上进行诈骗犯罪转变为与网站编辑、木马盗号、非法入侵等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的诈骗方式,并形成了地下黑色产业链。

(二)网络诈骗犯罪类型

常见的网络诈骗类型有网上兼职诈骗、网络钓鱼诈骗、网络购物诈骗等。网上兼职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各大网站或论坛发布虚假的兼职和招聘信息,通过制作诱人的高薪兼职和招聘噱头,以向求职者索要押金、手续费等为名实施诈骗,目前常见的有网络刷单、网络求职等。网络钓鱼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技术将“钓鱼”网站伪装成金融类网站,若访问者通过该网站进行交易,其账号和密码就被犯罪嫌疑人所窃取,目前常见的有网络贷款、网络投资等。网络购物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互联网各交易平台上开设购物网站,或在社交软件上兜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为了增加可信度,通常声称商品来路特殊,或是非正常渠道来源,诱使受害者付款。当前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不容乐观,犯罪活动具有组织性、隐蔽性、智能化等特点,涉及地域广、受害人数多,已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三)网络诈骗犯罪深挖现状

深挖,是指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已暴露的犯罪事实上继续追查余罪、漏罪和同案犯,发现其他犯罪行为或线索,查破积案、隐案,扩大战果而进行的一项侦查活动。当前,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网络犯罪这个大领域中,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深挖,还有待研究。另外,由于我国网络发展起步晚,网络诈骗本身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使得法律上还存在许多方面的争议,导致网络诈骗犯罪理论的研究存在功利化选择倾向,甚至不屑于研究此类“见效慢”的领域,从而忽视了对网络诈骗犯罪深挖的研究。在侦查实务中,工作重心逐步向基层基础工作转移,尤其是派出所,日常任务繁杂、警力不足、侦查手段及相关经费有限,导致基层公安机关对网络诈骗这类非传统犯罪案件力不从心,往往只能打击网络诈骗的边缘犯罪,既无法追赃也无法打击诈骗产业链条的上层,更无暇顾及对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深挖,致使此类诈骗案件破案率低,发案量居高不下。据《经济参考报》2015 年5 月报道,网络诈骗犯罪真实的发案量可能远远大于现有统计,一方面,很多受害人因损失不至于影响生活而没有报案;另一方面,此类案件的侦破在成本、技术、取证等方面面临诸多难题,受理该类案件的部分基层民警处于一种“小案不愿办,大案办不了”的窘境。因此,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率低,深挖率更低,而新骗术又在不断“行走江湖”,应接不暇。

(四)深挖网络诈骗犯罪的必要性

1.网络诈骗犯罪问题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重视。2016 年10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中指出:“要严密防范网络犯罪特别是新型网络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2021 年3 月,公安部部署深入推进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上,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杜航伟出席会议并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公安部党委部署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坚持典型引路,强化系统观念,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全力构建“全警反诈、全社会反诈”新格局,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高发态势,以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 周年。可以看出,网络诈骗犯罪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但新型网络诈骗犯罪依然呈高发态势,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

2.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现实所需。财产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人民群众行使其他权利和自由的物质基础,随着互联网与工作、生活的深度融合,个人信息泄露及相关诈骗活动也成为社会公害。因此,从网络诈骗本身特点出发,深挖网络诈骗犯罪是提高公安机关在社会转型时期应对新型犯罪、改善公安机关形象的迫切之举;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深挖网络诈骗犯罪还是切断网络诈骗背后的利益链条,铲除网络毒瘤的亟需之策。

二、网络诈骗犯罪深挖率低的原因分析

(一)侦查员主观深挖意识不强

在我国,侦查人员长期秉承着“就案办案”的狭隘思想,一方面缺少对案件的深挖意识,另一方面为民服务的理念不够深入,从而忽视了对案件的深挖,漏掉了同案犯等线索,影响社会稳定。基层公安机关办理的网络诈骗案件,通常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刑事拘留一些诈骗产业链的下游犯罪嫌疑人后即呈报破案,真正幕后人却逍遥法外,涉案资金也难以追回。事实上,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具有产业化等特点而普遍具有深挖价值,要把深挖意识和深挖职能融入到侦查工作中去。部分侦查人员责任心不强,有的还因此类案件涉案人员多、地域分布广、资金流水杂而存在畏难情绪、懒政思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深挖的成效。

(二)客观因素的影响

法国哲学家柏格森说过,秩序是主客观间的一致,是在事物中发现自我的精神。因此,客观因素是影响事物发展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疏于对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深挖,其客观原因也无外乎以下几点:

其一,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等特点使网络诈骗犯罪更加隐蔽和复杂多变。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网络诈骗犯罪及其下游犯罪的隐蔽程度越来越高,涉及到的地域大部分已延伸到国外,给公安机关办案增加了许多成本,取证也极其困难。其二,网络诈骗案件深挖的奖惩机制不够健全、不够统一,且常态化效果不明显。不同单位有不同的奖惩措施,有的重视“奖”,有的重视“惩”,有的侦查员认为事情做得越多,出错受罚的几率就越大,那么不如不做。导致案件深挖率低,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整体效能。其三,近年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基层公安机关首先面临着警力不足的重大现实问题,以及对于社会转型时期应对新型网络诈骗犯罪所需的办案经费的紧缺,侦破手段的滞后。这些都将成为长期制约公安机关对于社会转型时期应对新型网络诈骗犯罪的几大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三、深挖网络诈骗犯罪对策思考

网络安全不仅攸关网民利益,更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当下,网络空间早已成为各国竞争的重要领域,我国要参与互联网的国际竞争和治理,就需要拿出切实可行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回应网民期待,也是维护国家安全。

(一)强化为民服务理念,树立深挖意识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对在职民警的教育培训多以业务为主,重过程而轻结果。因此,完善民警在职培训内容,将为民服务理念等思想教育纳入在职民警培训内容,定期对民警开展政治思想教育,明确历史使命和工作职责。改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招录体制,由偏重业务素质考核转变为对思想教育和业务素质的综合考核准入,提高侦查人员的责任感和为民服务意识,促进侦查人员对案件的深挖。定期开展“人民评警”等活动,促进为民服务理念的深入,让案件深挖的意识和民生理念融入到侦查工作中去,使深挖犯罪作为侦查破案的一个重要环节,消除社会隐患。

(二)落实问责监督和奖惩机制

落实问责监督机制是解决公安机关部分侦查人员办案效率低、责任感不强的有效手段。当前部分侦查员职业荣誉感缺失,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逐渐淡薄,办事拖拉,不作为或者消极作为,甚至还出现了害群之马站在了人民的对立面。因此,要亟需改善现状,关键在于以下两点:一是完善并落实内部问责监督机制,增强内部问责监督的公开性,推进内部问责监督法制化、常态化,并将案件深挖情况作为民警职责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案件深挖不力的民警参照不作为的惩处规定进行惩罚,同时增强内部问责监督机制的可操作性,提高民警责任感。二是完善深挖犯罪的奖惩机制。在新形势下,加强对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视程度和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深挖犯罪的奖惩机制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我们除了细化奖惩措施外,还要将奖惩措施落实到位,以群众认可为导向,在实施过程中不能让奖惩存在错位,使奖惩措施的效用适得其反。因此,要使奖惩措施落实到位,就必须要求奖惩措施有一定力度的同时还要有所差别,这种差别不一定体现在物质上,而是体现在个人进步的多少和群众的认可上,同时适当建立容错机制,遏制“做得多错得多不如不做”的不作为思想蔓延。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民警从改变自身作风上下功夫,使网络诈骗案件的深挖率逐步提高,形成一种比学赶帮的良好工作环境。

(三)加强合成作战力度

根据目前网络诈骗案件地域管辖争议多、跨域取证难以及各自为战的特点,必须由上级公安机关甚至是公安部统一研判和串并案,开展专项行动,提高各地公安机关对网络诈骗案件的打击合力,推动建立全局性的合成作战工作机制,实现资源整合,促进效益倍增,从而大大提高各地公安机关对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效率和深挖能力。一方面要加强各地公安机关合作和信息共享,树立警务协作“一盘棋”的共识,这就要求领导干部靠前指挥,各警种同步上案、定期会商、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从而及时有效地打击并深挖网络诈骗犯罪。另一方面要完善办案协作机制,简化合作程序,逐步实现由过去的委托行使刑事侦查权办案向共同办案过渡,从而提高办案协作效率,以应对网络诈骗案件中瞬息万变的作案手法,抓住稍纵即逝的侦破时机。

(四)促进专业手段向服务基层倾斜

针对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上级机关多、基层少,应用需求上级机关少、基层多的矛盾,亟需加大专业手段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力度,实现先进侦查手段主要服务于大案要案向服务于普通案件拓展。在基层实践中,大部分网络诈骗案件都属于一般的侵财性案件,就案件性质而言算不上大案要案,而侦破此类案件需要网络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手段支持,深挖更是如此。另外,随着信息化的飞速发展,网络诈骗案件线索稍纵即逝,而基层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派出所是守护人民平安的前哨站,对上级公安机关整合的情报信息资源,适当放宽基层公安机关获取的权限是时代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提高深挖网络诈骗案件效率的需要。

(五)通过网络阵地控制获取深挖线索

加强网络阵地控制和网络情报研判,提升公安机关获取网络情报的能力,这既是公安机关获取网络诈骗犯罪深挖线索的有利渠道,也是目前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的要求。首先,公安机关对网络上重点案发领域和环节加强监管,出台网络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打造专门的网络监管人才队伍。其次,加强技术手段建设,以信息化为引导,将基层公安机关传统经验与现代科技手段紧密结合起来,提升情报信息研判的能力,扩宽情报信息来源渠道。为此,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建立健全网络情报信息运行机制,打造专业情报研判队伍,鼓励基层公安机关在已有数据库上开展情报信息实战研判探索,确保网络情报信息来源广泛、分析快速、判断准确、更新及时。第二,人民群众是情报信息的重要来源,做好群众工作,重视基层,深入基层,开展落地侦查,广辟情报信息来源,畅通情报信息渠道。第三,在网络重点领域和网络信息传递环节上,培养网络秘密力量,多方面地深入挖掘网络情报,获取深挖线索。

(六)提升固定网络诈骗犯罪证据的能力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的隐蔽性、分散性、专业性等特点,网络诈骗案件的证据易破坏、难固定,公安机关对网络诈骗案件进行取证时,往往遇到很多困难,这些困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网络诈骗犯罪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也就没有物理上的作案痕迹和现场遗留物,无法通过传统的现场勘查手段获取证据。第二,破坏网络数据比较容易且快速,对于网络运营公司来说,数据的保全有一定期限,且侦查人员需要前往网络运营公司所在地取证,给案件的深挖增加了许多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第三,互联网具有海量的信息数据,网络诈骗犯罪证据难以甄别和筛选。因此要解决上述困难,必须做到:一要加强电子取证技术建设,培养网络取证技术人才,明确网络诈骗由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管辖为主的原则。二要加强网络数据共享,服务警务实战化。面对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瞬息万变,必须打通互联网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切实提升公安机关履职能力。三要提高甄别、获取网络证据的能力,在尽可能不影响单位、企业工作生产秩序的前提下,不断发展动态电子取证能力,广泛收集、筛选互联网电子数据。

(七)通过预审深挖网络诈骗犯罪

上世纪90 年代末,我国实施刑侦、预审一体化,原来承担主要深挖犯罪职能的预审部门被撤销,公安机关深挖犯罪的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仍然不能忽视传统的预审深挖作用,应该从重新认识预审深挖的职能,强化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

1.确定深挖对象。深挖犯罪、扩大战果,这是审讯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它对于全面彻底地揭露犯罪,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在网络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直接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网络诈骗产业链中的“马仔”,但抓获“马仔”并不能消除社会危害,此时对下线人员的审讯深挖就成为了侦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对于网络诈骗犯罪而言,我们要将那些网络诈骗的惯犯、累犯以及利用互联网远程操作的跨区域跨境作案的职业犯确定为重点深挖对象,这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是偶发性的,且身负数案,有的人为了逃避打击,居无定所,频繁更换作案装备和信息工具;有的具备多层上线,人员分工明确,配合默契,思维缜密等等。这些网络诈骗组织都极具深挖价值,都将是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深挖的重点对象。

2.运用审讯策略。审讯是发现并突破犯罪线索最直接的手段,也是深挖犯罪、扩大战果的要求,它对于案件的深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针对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的审讯策略。

(1)以虚求实、引而不发。这是深挖犯罪中常见的一种审讯策略,使用前提是公安机关只掌握了少量间接证据、没有弄清所有的同案犯。在网络诈骗犯罪产业链条中,除了以团伙作案的形式外,有些“正规”网络公司也参与其中,并为网络诈骗团伙提供技术支持。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很难掌握网络诈骗团伙的上线人员或整体之间的联系,难以形成证据链并抓获所有的同案犯,这种情况下,我们运用模糊语言来巧妙发问,击破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和心理防线,采取虚实结合的方法来“逼迫”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一是自由交谈,迂回讯问。对于身负数案的犯罪嫌疑人,审讯过程中出现抗审的可能性比较大,这时审讯人员可以采用漫谈方式讨论一些兴趣话题,缓和气氛,消除对方的对立情绪,给犯罪嫌疑人创造一种如实回答的良好氛围,并在漫谈过程中分析与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本身有某种内在联系的内容,适机适当地巧妙发问。二是运用模糊语言。在讯问过程中,为了扩大战果,我们可以使用模糊语言来审讯犯罪嫌疑人,使之产生一种“摸不着头脑”的感觉,甚至造成错觉,误以为审讯人员掌握了大量证据,从而交代犯罪事实,供出同伙或上线人员。

(2)发现矛盾、利用矛盾。正确利用矛盾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谎言,这是审讯中常用的方法。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被抓获后,由于在犯罪活动中所处地位不同,为了个人前途命运,他们会相互猜疑、推卸罪责。因此,审讯人员就要善于发现案件中的矛盾和疑点,适时利用这些矛盾和疑点,采取分化瓦解、逐个击破的方法,促使团伙成员相互检举各自罪行,从而达到深挖目的。一是认真审查笔录材料,发现矛盾。网络诈骗的黑色产业链条线长、面广,犯罪嫌疑人相互之间的供词有矛盾或者不吻合的现象经常出现,只要对供词进行比对和分析,就能从中发现可以利用的矛盾和疑点。二是“欲擒故纵、后发制人”。审讯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的矛盾时,不要急于拆穿或驳斥,要让犯罪嫌疑人把矛盾充分暴露出来,然后抓住有利时机,有理有据地予以揭露,迫使其交代网络诈骗犯罪事实。

(3)巧用证据。证据不仅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是审讯过程中揭露犯罪嫌疑人罪行、突破口供并实现案件深挖的有力武器。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精明、心理素质高,他们在被讯问时的戒备心理很重,甚至“确信”公安机关不会掌握他们更多的犯罪事实,也相信同伙之间的攻守同盟,所以审讯人员在出示证据时,不能让犯罪嫌疑人琢磨到意图和证据真实度的情况。一是暗示和明暗相结合的方式出示证据。这种方法是指在审讯中不一定要出示真正的证据,而是向犯罪嫌疑人显露一点案件中的某一情节,让犯罪嫌疑人产生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他尚未交代的罪行的错觉,使其交代余罪。二是选择适当时机出示证据。审讯中一定要在有利的时机出示证据,才能达到深挖目的,否则还会暴露侦查人员意图,增加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一般情况下,在下列情况使用证据易达到预期目的:犯罪嫌疑人思想动摇时、侥幸心理严重时、伪供翻供时、顽固抵抗时,但是在审讯中不能等待时机,要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创造时机,使审讯活动逐步向纵深发展。三是在不同情况下出示不同种类的证据。审讯人员通常以口头形式宣示证据,这种方式具有灵活性和迷惑性,宣示证据时可多可少、可深可浅,运用自如,使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捉摸不透,从而变得被动。有些情况下,侦查人员出示实物证据,它能给犯罪嫌疑人一种强大的威慑,因为实物是客观的、真实的,尤其在网络诈骗犯罪的“虚拟”世界中,实物证据能有效打消犯罪嫌疑人的顽抗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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