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继龙 马成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点播影院,也称为私人影院、微影院、影吧,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观影空间私密性、时间灵活、片源丰富等特点,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观影服务的文化娱乐场所。点播影院是在娱乐产业的繁荣以及大众娱乐需求不断增加背景下产生,并迅速成为公众的观影选择。点播影院在满足公众个性化需求的同时,其中出现的各类治安问题也应当引起足够重视。2018 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标志着点播影院正式进入规范化发展轨道。该规定中对点播影院的影片来源、消防、治安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但该规定内容偏重知识产权保护,在治安治理方面规定薄弱,点播影院存在隐患依然突出。学术界研究集中于点播影院的影片侵权问题,对点播影院的治安治理研究相对薄弱。基层治则天下安。点播影院的规范化发展对于基层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检验基层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准。鉴于点播影院发展过程中治安问题诱因具有复杂性特点,本研究将从社会资本的视角,通过社会资本经典分析框架,分析探索点播影院资本流失原因及培育优化路径,保障点播影院规范化发展,推动基层治理创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社会资本一词由皮埃尔·布迪厄率先提出,于20 世纪70 年代逐渐被社会学、经济学以及其他学科关注。帕特南研究指出“社会资本是指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其能够通过促进主体间的信任与合作以提高社会效率。”[1]该理论准确归纳出人类社会中主体之间合作互动模式,对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社会治理具有借鉴意义。在我国,有关社会资本的研究相对丰富。有学者指出社会资本是一种新的研究视角,它促使学术界不断探索新的解释范式,引起人们对现实中至关重要的社会信任、社会规范和关系网络等问题的关注[2]。很多国内学者以帕特南对社会资本的分析框架为基础,探索提高社会治理实效路径。由此观之,帕特南的社会资本理论能够很好地用来解释中国社会治安治理中的现实问题。根据帕特南对社会资本的定义与分析框架,可以为解决中国社会治理中的现实问题提供有效方案。
社会资本主要包括社会信任、社会规范和社会关系网络三大要素[3]。其中,社会信任能够减少、消除主体交流、互动过程中产生的不确定性因素,构建多元主体互动合作的心理基础;社会规范通过限制主体活动范围,规定主体行为边界,进而增强主体行为的可预测性;作为社会资本嵌入社会结构的载体,社会关系网络对于促进主体间协作与交流,并促进集体行动具有重要意义。帕特南针对社会资本所提出的分析框架系统展示了社会资本的不同构成要素及其内在结构,指出主体间合作的组织与制度、心理基础,同时对主体间行动价值取向进行分析,呈现出社会资本发挥作用的内部作用机理。结合该框架审视、培育社会资本以提升点播影院治安治理实效的可行性体现在如下方面:
帕特南认为,社会繁荣发展需要不断提升社会信任,是构建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心理基础。在我国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原子化”趋势不断增强的情况下,社会信任在协同治理中重要性日益显现[4]。良好的社会信任使得不同主体在情感认同的心理基础上开展社会互动,促进合作与责任意识的养成,实现不同主体在社会治安治理中有序开展协作。点播影院治安治理,需要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培养、强化合作与责任意识,而这些意识的养成源于彼此间的社会信任。社会信任是协作治理的前提,只有在坚实的信任基础上,协作治理机制才会顺利运行,否则会严重影响社会治安治理效率的提升。因此,社会信任是确保点播影院治安治理多元参与的心理基础[5]。
社会规范作为一种行为标准与行为规制,是社会主体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增加行为的可预测性,经过长期博弈形成的用以约束不同行为主体互动交流的行为规制框架,包括正式规范(如法律、制度等)和非正式规范(如习惯、道德等)两种类型。社会规范通过提供主体间交往原则与制度,进而约束和调节主体的行为,增强主体行为的可预测性,进而促进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与信任[6]。在点播影院治安治理过程中,主体之间合作实效取决于社会规范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统一的社会行为规范,各主体则倾向于追求各自利益,不利于点播影院治安治理整体效用的提升。多元主体在社会交往互动过程中形成的正式与非正式规范能够有效约束主体行为,减少投机倾向,打破集体行动的困境,避免混乱无序,提高协作的可能性,提升整体效益。所以,社会规范是维持点播影院治安治理多元参与有序性的制度基础。
社会关系网络是指主体间互动合作形成的社会关系的集合。不同主体活动目标在互动过程中渐趋一致,进而确立密切合作的关系,使得各类治安资源在不同主体间高效流通,形成运行高效的多元化立体网络,提升集体行动的有效性[7]。点播影院治安治理,应当积极培育非政府组织,发掘市场、社会力量参与治安治理,弥补政府部门治理短板,通过多元主体之间广泛有效的合作关系网络提升治理的整体效能。社会关系网络通过连接不同的社会主体,协调主体间利益差异,通过不断加强价值认同,促进各方积极参与点播影院治安治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社会关系网络的培育与壮大,能够促进主体间沟通与协作,为公民参与提供渠道保障,提高治理效能。因此,社会关系网络的广泛存在为点播影院多元治理奠定了组织基础。
在点播影院治安治理实践中,社会信任下降主要体现在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在现代“原子化”社会中,个体行为理性逐步异化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个体间联系逐渐减少,导致对公共事务的冷漠态度,社会凝聚力下降,治安治理资源整合难度加大[8]。首先,社会转型造成人口大规模的流动,同时,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激发公民“经济人”特性,一切为了自身的利益,以最少代价获得最高回报的社会交往倾向明显,最终导致不诚信、不守信行为,降低社会信任水平[9]。其次,传统建立在小农经济上的信任文化无法适应现代化社会模式。传统信任文化无法适应社会发展,而现代精神文明建设缓慢,不诚信行为屡屡出现,降低社会信任水平[10]。第三,部分媒体工作者不忠于事实报道,冲击社会正义情况频繁发生,造成媒体公信力降低,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引发社会信任危机,激化社会矛盾[11]。第四,法律制度对于各类不诚信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与惩戒措施,间接助长了社会的不诚信行为,造成社会交往成本畸高。同时,现实中由于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导致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破坏法律制度的权威,损害社会信任。
公民间信任度的下降,一方面导致社会力量分散,集体行动困难,公民间的合作难度加大,另一方面造成在治安治理过程中缺乏凝聚力,社会参与效率低下。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表现为政府与公民的沟通机制的不完善而导致一方面政府很难将治安治理的要求及时传达至公民,并及时转化为公民的行动;另一方面公民的合理建议无法及时传达至政府,并转化为政府部门的合理决策,最终导致公民与政府在开展社会治安治理时步调不一致。
社会规范通过规制主体行为,协调主体利益取向,进而反映共同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体间开展互动合作,为社会治理提供制度根基。点播影院治安治理的正式规范发展滞后表现在法律规范无法适应点播影院发展需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中对点播影院的运营管理作出相关规定,但对于建设规模、运营管理以及岗位规范等方面都缺乏完善规定,导致点播影院在发展过程中涉黄,经营场所赌博、暴恐隐患突出,火灾隐患亟需消除,侵犯人身安全类案件频发。点播影院治安治理的非正式规范缺位是指主体间价值取向的差异导致道德失范。在治理过程中,政府目标在于监督引导点播影院的规范化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市场主体参与治理目的在于确保点播影院的安全发展,进而使得利益最大化;社会主体希望通过消除治安隐患进而使得点播影院更好的满足公众娱乐需求。价值取向的不同难免出现“九龙治水”现象,影响点播影院治安治理实效。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要求公安机关与其他社会主体协调配合,发挥能动性,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依据法律制度与道德准则解决社区公共问题。但是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开展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时,往往面临行为受限难题,具体表现为消极设计、执行治理方案;在激励制度方面,面对有限的激励,缺乏工作积极性[12],而压力型体制下冗杂的考核使其难以采取灵活高效的方式开展治理,降低工作实效。
社会关系网络是各社会主体在互动合作中形成的内部关联。社会关系网络作为培育社会资本的组织基础,依赖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参与。一方面,基层政府部门在实际开展点播影院治安治理工作中,往往面临权力资源受限问题,最终导致管理、服务目标异化。以公安机关为例,基层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承担了大量的基层行政性工作,但是往往面临资源限制以及考核压力,最终导致其在实际开展工作过程中,不得不将工作重点放在已发案件的处置工作中,导致其无力兼顾点播影院治安治理的常规性公共服务[13],压力型体制不可避免会导致管理与服务目标异化。管理目标异化表现为基层公安机关片面将应对考核作为实际管理目标,忽视政策、制度的实际效果;服务目标异化具体表现为基层公安机关将证明自身具备提供公共服务与维护治安秩序能力作为工作目标,导致真正用以改善服务质量的资源有限。另一方面,我国非政府组织滞后于经济与社会发展,难以有效参与社会治理。在点播影院治安治理过程中,虽然社会组织对治安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但相对而言,公安机关掌握更多的治安资源,其居于绝对中心。而社会组织在其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只能是参与者,影响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以及工作效率。以社区居民参与点播影院治安治理工作为例,在主观层面,由于政府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出现片面注重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忽略社会治理实效,导致居民参与的主观意向不足;同时,基层政府过度利用“低保”等福利政策捆绑社区居民以及对社区积极分子的过度使用,导致社区居民参与的被动性凸显。在客观层面,基层政府以及公安机关鼓励公众成立各类组织,丰富居民生活,参与社区治理。而在实际工作中,相关组织异化为空有政府资源占据而无实际项目设计的“空壳”,造成工作流于形式[14]。
信任是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心理基础,互惠是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行动目标,信任基础与互惠目标可以促进各主体内部以及主体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进而促成各方合作,提高点播影院治安治理实效。首先,要注重信任与互惠意识的培养,明确不同主体间的价值取向,进而有效调整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利益分殊,夯实各方的信任基础,推动形成良性的人际互动与交流[15],提高点播影院治安治理效能。其次,治理主体应当加快民主协商机制建设,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提高主体间信任程度,特别是处在主导地位的政府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听取其他主体意见建议,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决策,打造互相信任,互惠互利以及目标一致的组织氛围,强化非政府组织的信心,推进点播影院治安治理进程。最后,建立治理主体行为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能够保障治理工作高效进行。建立多元主体行为监督机制,是巩固点播影院治理成果、促进文化娱乐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点播影院治安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点播影院行业本身也应当积极接受来自各方监督,从业人员主动报告内部经营管理情况,确保该行业健康发展[16]。
点播影院适应时代发展,对于满足公众观影需求,社会文化多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政府首先应当认识到点播影院行业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和积极意义,从而通过制订出台相关政策制度为点播影院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在点播影院治安治理过程中,需要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双重规制。正式规范的健全与完善需要以政府部门为主,从以下方面保障点播影院规范化发展。首先是政治方面,在点播影院治安治理工作中,各级党政领导需提高认识,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加大教育力度,做好点播影院隐患的预防工作,积极引导点播影院行业的健康发展。其次是政策环境,政策环境包括与点播影院发展相关的政府举措、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文件[17]。当前我国有关支持、规范点播影院行业法律规范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尚不健全,政府应当在充分调研基础上,为点播影院行业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通过政策倾斜,以及简化审批手续等,为点播影院的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同时,政府应当保证政策制度的稳定性,确保相关政策制度严格贯彻,最大限度地规范点播影院行业在大众娱乐文化产业中的过度逐利行为。
非正式规范的保障作用表现在通过培育健康积极的娱乐文化激发各主体创造美好生活的动力。点播影院的健康发展,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充分调动市场与社会的积极性,促使其以更大的热情和资源投入,满足公众娱乐需求,促进大众娱乐文化产业多元化、高质量发展。与此同时,要以防止点播影院行业市场恶性竞争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为导向,以消除点播影院市场无序竞争导致的低俗内容传播为重点,破解点播影院低质化同质化泛滥难题[18]。
点播影院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部门、市场、社会在合作基础上,构建多元主体协作机制,共同参与点播影院的治安治理工作。首先,点播影院治安治理需要政府各部门积极开展互动协作共同参与监管。因此,需要通过构建政府部门间利益共同体引导多部门参与治安治理工作,通过严格实施考核制度,调动部门工作积极性。同时推动不同部门主体间的坦诚沟通与深度互动,构建情感共同体,唤醒公共情感,减少主体间隔阂,增进部门团结[19]。其次,应当积极挖掘调动市场与社会力量参与治理[20]。“原子化”社会中,市场、社会公众的公共精神有待培育,以利益为导向不失为调动其参与积极性的有效途径[21]。市场与社会力量主要关注的是自身的经济利益与娱乐需求的满足。点播影院治安治理工作应当通过规范市场运行机制,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经济利益与治安治理链接,调动市场、社会力量参与。最后,建立主体间信息资源沟通共享机制。在大数据逐渐成为社会治理工作重要工具的背景下,通过建立多元主体之间的信息资源沟通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重要作用,加强点播影院治安治理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网络沟通平台,确保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畅通交流,提高治理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