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行动研究的两种范式之争:焦点、反思与重构

2021-01-12 13:55陈小锋
湖北社会科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小农道义范式

陈小锋

(延安大学 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陕西 延安 716000)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农民行动的特征,常见的有“斤斤计较”“势利”“非理性”“自私”“散漫”“小气”和“抱团”等描述。学理上的农民行动研究也有相应的概括,不同概括各有其切入点、内容和观点,因而时常引起彼此之间的质疑和争论。一些研究将农民行动特征从常识上升到理论层面,继而进行系统化的解释,意图实现范式化的研究,其中比较典型的有“理性小农”与“道义小农”“善分”与“善合”等研究范式之争。

如何看待这些范式及其争论?库恩认为“一个范式就是一个科学共同体的成员所共有的东西,而反过来,一个科学共同体由共有一个范式的人组成”,[1](p9)研究范式是一个科学共同体在某一专业或学科中所持有的共同信念,共同信念规定了科学共同体的基本观点、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也就是说大部分共同体成员遵奉相关理论、假设、原则和方法,并以此来指导相关问题的研究。

无可否认,已有研究农民行动的范式及其争论有益于理解农民行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然而,此类范式是普遍适用还是有特定语境?是否可以用来解释农民的其他行为?如果所谓争论并非在争同一问题,那么,所谓的范式之争还存在吗?表象上看,理解农民行动的范式之争愈是激烈,愈是表明了范式共同信念、基本共识的缺失,不仅如此,在农民行动研究方面还呈现出一系列混乱和矛盾的景象。[2](p20)

当然,泛泛地评判某一范式之争是无法触及其争论的实质,那么,批判一些没有区分前提而引用范式并提出结论的做法,应明确每一种范式或范式争辩的焦点是否一致,各自指向是否相同,不同范式的语境有无差异等,以此来验证已有范式的有限性与被构建的特点。通过梳理与回顾有关范式争论的焦点,对照各范式视域中农民行动的缘起、特点,反思各范式的使用语境与既有的认识局限,勾勒出认识农民行动的“棱角”,进而构建超越二元主义范式之争的解释原则与方法。

二、农民行动研究的两种范式及其争论焦点

西方语境中的“理性小农”与“道义小农”之争和本土化语境中的“善分”与“善合”之争作为两种代表性的农民行动研究范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影响和制约着农民行动研究的理路,梳理两种范式之争的内容和焦点,有益于从根本上厘清它们的具体指向,而进一步思考它们的解释限度。

(一)“道义小农”与“理性小农”之争。

20 世纪20 年代以来,围绕农民行动的理性化和伦理标准问题,西方的农民学研究逐渐形成一场经典的争论,即斯科特与波普金之争,又称“道义小农”与“理性小农”之争。

斯科特与波普金都研究了前资本主义时期的东南亚农业社会,但是二者的结论截然不同。前者认为在生产水平低下、衣食资料短缺的情况下,农民行动中蕴含了一定的生存伦理,“富裕农民要仁慈待人,主办较多的开销和较大的庆典,救助暂时贫穷的亲戚邻居,慷慨地捐助当地的圣祠庙宇……抛弃的穷人很可能成为富裕村民的真正和现实的威胁,然而,这些适度而关键的再分配机制,确实为村民们提供了最低限度的生存保障”。[3](p6-42)

由此可见,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是小农群体与其他富裕或统治阶层的共有责任,他们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依赖关系,这种依赖关系并非是一种制度化的规定,而是一种彼此之间默认的理念,抑或是一种相安无事的状态,他们促成了农村社会内部有序、可持续运行的整合机制。

当然,传统社会中的农民也可能会暴动或起义,但这并不能表明农民天性就是“自我”或不安分,农民反抗有其前提条件,历史证明,农民的反抗行为往往与生存权利相关。斯科特发现“农户为了保障基本的生存权利,宁可舍弃较高的平均收益而去选择一种稳定的收益模式,那是因为收益的稳定比平均利益或被取走的收获量更具有决定性”,[3](p42)也就是说,如果可以在安全和收入之间选择,农民更看重的是生存安全。因此,严苛的经济逻辑或剥削概念在一个有着长期依赖关系的村庄社会中的解释力是有限的。

波普金则把农村社会现象简化为个体行为,他以“经济人”作为分析工具,认为小农是使其个人福利或家庭福利最大化的选择主体,农民即使在困难时期也在进行长期、短期利益的平衡考虑,可能就连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也被看成是对未来养老的投资,而不是被群体利益或者道义伦理所驱使的行为,[4](p18-19)他甚至还认为共同的农业安排、价值观念最终也会被利己主义所消解或重塑。

进而言之,“道义小农”与“理性小农”的范式之争都以最小化的概念解释农民行动,但“道义小农”是基于农民行动的群体性特征,其重点在于小农群体与富农、统治阶层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亦即道义小农观着眼的是小农群体行为的理念,而理性小农观则基于个体行为选择的理念取向,而且社会现象都可以被还原为个体的理性选择,“有利可图”是个体行动的根本原因。

(二)“善分”与“善合”的范式之争。

“我们对处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社会的解读,尤其是对相对完整地保存了中国传统文化因子和地方性知识的中国乡村社会的解读,就更需要一种‘本土性视角’”。[5](p62)从近代社会开始,关于“善分”与“善合”的讨论是解释农村社会本土问题的重要范式。

费孝通认为传统社会中的农民行动凸显出“善合”的特点,农民聚村而居,小农经营模式的生产力水平不高,家户之间横向联系出于现实的考量,“需要水利的地方,他们有合作的需要,在一起住,合作起来比较方便;为了安全,人多了容易保卫”。[6](p65)

就当代农民而言,曹锦清指出中国农民历来善分而不善合,“中国农民的天然弱点在于不善合,他们只顾自己的眼前利益,但看不到长远利益。更看不到长远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各户间的共同利益,因为看不到共同利益,所以不能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建立起超家庭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7](p153)不难看出,曹锦清之所以得出农民“善分”而不“善合”的结论,关键原因是农民自私自利的本性使然。

不过,黄祖辉等人的结论恰好相反,他认为中国农民是善合的,因为“单个的农户(农民)总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单个的农户如果仅靠自身的力量从事市场交易,在谈判中必然处在弱者的地位……农民的合作可以形成一种抗衡力量,以改变原子化的单个农户在市场谈判中的弱势地位”。[8](p4)

可见,“包产到户”之后,农民由“集体中的个体”转变为“自由的个体”,[9](p62)农村社会恢复了活力,但农民需要面对新市场环境中“单打独斗”的困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发展,这成为推动农业生产从“分”到“合”的重要动力,[10](p8)亦即新的市场环境倒逼农民采纳合作模式,新的形势为合作提供了可能。

总之,从形式上看,“善分”与“善合”之争是当前农民希望采取家户经营模式还是合作社模式问题,或者是解释农民群体自在还是自为状态,抑或分析农民是“自私自利的个人”还是“协作的共同体”。从内涵上讲,“善分”可以是农民之间独立存在、没有横向的联系,也可以是对立和冲突,“善合”指的是农民能安分守己或相安无事,也指向为了共同目标而展开的相互协作。因此,在没有明确“善分”与“善合”的含义与指向的情况下去解释农民行动,其结论自然是模糊不清的。

三、对农民行动研究范式及其争论的反思

究其本质,上述两类争论是基于农民行动解释标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而形成的形式论与实质论的认识论之争。形式论以追求普遍性作为其基本特征,“形式主义者进行高度抽象和提炼,用简单、抽象的方法去说明复杂、具体的经济关系,认为人们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普遍的、超越时空限制的行动模式”,[11](p18)它极为重视逻辑推理;而实质论的基本特征是强调特殊性,认为社会科学的最终发展不是简单化,而是对复杂性的解释,“人类社会的本质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必然意味着人类经济行动的差异性和多样性,这不仅体现在交往方式上,还体现在经济社会交往方式背后所隐含的文化体系、社会形态和制度关系的逻辑中”。[11](p21)

由此,个体化农民行动逻辑不同于群体中农民的行动逻辑,小传统视野下的农民行动与大传统背景下的农民行动也有差异,局部范围内农民行为的有效性在其他地区可能会大打折扣。那么,若是以个体化行为逻辑来解释农民的群体行动、以小传统环境中农民行为机制去解释更大背景中的农民行动或者把只适用于某区域的农民行为模式没有区分地进行复制和移植,此类做法无疑是一种形式论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当然,批判形式化范式不合理,并不是要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实质论坚持了农村社会复杂性和农民行为差异性特征,特定的环境机制决定了特定的行为模式,但过分强调实体主义认识论也会容易淡化样板模式和共有规律的参考意义。

总而言之,形式论夸大了一般性规律,而忽视了差异性特征,这种范式把农民完全放在客体的位置,并将农民从生活场域中抽离出来,而与农民行为密切相关的主体经验、文化网络、乡村伦理和地方规则被有意过滤;而实质论则突出农民的主体特点,强调农民经济不同于工业经济、农民行动有其地方性特质,其过分地强调实质性地理解农民的主张可能会使农民研究“囿于一隅”而出现“内卷化”研究倾向。[12](p15)不同地理单元的农村社会在自然环境、经济水平、文化观念和发展机理方面有明显的差异,但也存在共有规律,如精神与物质需求是农民行动指向的两个基本方面。因而,农民行动的驱动因素呈现出多样性和普遍性相统一的特征。

农村社会是一个由复杂结构和多种因素织成的大场域,农民本身具有多维性和立体性的特征,二元对立思维并不适宜揭示农民行动的真实逻辑和深层意义;[13](p123)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化、市场化因素的浸入,农业模式及其结构发生了转型,多数农业是极其多元而又迷乱混杂的,既有传统的小农农业,又有家庭农业还有企业农场等,他们可能意味着完全不同的逻辑。面对复杂含混的农民行动及其农业模式,二元思维难以有效应对农民行动和农业模式的复杂性和动态性问题,正如黄宗智所言,“我们这个世界充满对立的、相互排斥的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目的不是要证实某一种理论,而是要借助多种不同和对立的理论来检验经验证据,依赖证据来决定不同理路的取舍,或依赖证据来与不同理论对话,从而创立或推进适合新证据的新概括”。[14](p1)

那么,“从处于多元社会中的农业经济和农业经济社会行动的实践状态出发来认知农民经济社会关系实践,是超越形式论和实体论小农学派的基本路径和必然选择”。[15](p171)不过,超越已有范式并非要创造出完全不同于前述范式的新范式,而是寻求理解农民行动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共同信念”。理论应有益于实践,悬置已有的范式之争,是否可以勾勒出类似于感知物体所固有的“棱角”?进而构建出认识农民行为的解释框架。

四、农民行动解释框架的重构

农民行动具有复杂性、情境性等特征,继续坚持其中某一方面,而否认或排斥其他方面是没有意义的。黄宗智主张小农是多方面的综合体:小农既是一个利润追求者,又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当然更是受剥削的耕种者,[16](p5)延伸黄宗智的综合体理路,从多维角度出发,在多重空间里把握农民行动的综合体特征,寻求更为全面、更为真实的解释路径,多维度的解释框架体现了农民行动“立体化”的特点,应是理解农民行动的有效参考。整合已有争论,多维度的认识框架至少包括农民的行动层次、行动目的、行动理念和行动情境等维度。

(一)“内外兼顾”——农民行动的差序层级。

农民站在哪个层次里来决定自己的行动?费孝通的“差序格局”概念对此有形象概括,即农民的社会关系网如同有亲疏远近之分的一层层波纹,每一个人站在波纹形成的圈外向内看都是“公”的,向外看都是“私”的,即“分”与“合”由群己界限决定。如农村社会里的分家行为,有两个男孩的核心家庭在分家之前是农村社会的最小单元,家庭成员内部无疑是“善合”的,但当这两个男孩成家之后就要分家,分家时要算清原大家庭的财产,先由“说合人”进行财产分割及调节,随后“代书人”写好分家契约,最后“立约人”签字画押,整个过程还需“中见人”出面作证,正所谓“亲父子、明算账”。由此原家庭分成了2~3 个核心家庭,但这种分不是彻底分开,在他们之间依然有亲情、血缘维系着的亲密互动,每逢重大“生产仪式”和“过渡仪式”,他们又是“善合”的。

事实上,“家庭虽然是农民行动的主体单位,但是在经济条件、生产和劳动力的社会化等因素的影响下,农民的行动单位会有所偏离”,[17](p65)农民有时作为个体发出行动,有时以村庄整体成员的身份和意识做出行动,多数情况下,个体行动中也隐含了与他人或集体的关系。总之,实践中的农民行动始终处在个体与他人或集体的相互关系之中,只是行动的个体性、他人性或集体性所占比重不同而已。

(二)“远近平衡”——农民行动的目的指向。

生存伦理概念论述了农民行动的“第一原则”,即采用低风险的作物和技术,确保稳定的食物来源,这对农民而言是头等大事,一定程度上,生存伦理决定了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关系状态,也塑造了乡村社会的运行机制;理性决策者的说法是指农民根据利益来决定自己选择合作还是竞争的行为,即农民在满足了基本需求之后或是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同时,愿意尝试那些有风险但又有较高利润的作物和技术,也就是追求进一步的利益和发展。生存观主张农民只有一个基本的生存需要,他们并不奢望通过合作或是对立来改善自己的生活状态或是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而发展观认为农民行动无利不往,他们也同样地追求财富的增加、地位的提高。

现实场景中,农民并不是“二选一”式的行动取向,同一活动之中可能同时蕴含着当下生存和长远发展的目的,一般而言,活下去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而发展就是为了更好地活下去,二者并不矛盾。如格尔茨在爪哇岛的斗鸡游戏中发现,尽管斗鸡活动给人们带来的兴奋感是短暂和象征性的,但也表明困境中的农民也会追求荣誉、意义和自我实现。在此,至少可以说农民行动始终处在动态选择过程中,农民也在进行“远”和“近”的权衡。

(三)“义利皆有”——农民行动的驱动理念。

行动源于理念的驱动,但理念并非完全出自个体的心理,它受历史、阶级、环境与文化等因素影响,乡村社会中的行动理念隐含了这些影响因素。在脆弱的传统社会中,人们对生命的敬畏、对灾害的畏惧,使得农业社会形成“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基本共识,与之对应的道义、伦理与乡村礼俗是生存安全、秩序维系的重要保障,因而,道义之于农民而言具有先验的合法性;经济理性放大了农民功利性的一面,它认为农民行为标准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人与人之间不存在所谓的道义与伦理,一切行动都是利益的派生物,即使存在道义或伦理,也会因利益争夺而被侵蚀得支离破碎。

无论基于人性还是实践,那些将人的经济理性与道义伦理撕裂的认识与事实不符,其本质是一种非人的市场逻辑,[18](p27)农民不是冰冷的没有道义伦理的自我利益至上者,也并非是纯粹的道义至上者。不难发现,日常生活中的农民作为社会人主要受到社会逻辑的支配,而生计行动中,农民一般面对的是自然和“陌生人”,较多地受到效率逻辑的制约,因此,不可简单地归为某一方面。[19](p61)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基于市场伦理的经济指标被奉为行动的至高准则,而道德伦理的滋养功能越来越被漠视,由此造成了农村社会畸形的发展现状,那么,乡村振兴不应只着眼于发展经济,还应包含重建乡村道德的内涵。

(四)“纵横交错”——农民行动的实践情境。

农民行动的实践情境指行动发生的时空条件,包括了纵向的历史因素,也有横向的区域化的差异特征。传统小农之间同质化程度较高,以家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是行之有效的生产模式,“自给自足”是其运行常态,农户之间既有相互独立的需要,也会为了共同生产和防御而进行一定程度的联合。然而,传统农村社会状态最终被打破,新的因素嵌入了农业社会的方方面面,农民群体内部已出现明显的社会分化,分化增加了个体之间彼此独立的程度。在新时期,农民群体的阶层、技能、态度、知识水平等方面已明显不同,农业专业合作经营是基于农民个体差异的合作,合作模式也是多种多样,比如“有钱出钱”“有力出力”,还可以用土地、技术、信用或经验作为资本进行合作。尽管如此,新的合作不只是横向的新因素促成的,新合作的实践还需传统力量的支撑和润滑。

那些横向的“切片”分析专注了结构与形式的解剖,而忽略了纵向的时间因素;绝对的动态研究强调行动的多变与过程,但又使结构化、想象化的认识变得困难。实际上,“纵横交错”才是农民行动的真实状态,农民新的行为模式蕴含了历史和时间上的生成逻辑,看似变化无常的行动也离不开社会结构的作用机制。因此,要准确地理解农民行动,应当将行动置于其发生的实践情景中进行分析。

需要强调的是,理解农民行动应参考多维度的认识框架,但实践中的农民行动不一定都完整地包括了这些维度,可能是其中某一个或几个。尽管实际的情况不一定完整,但是作为一种理解框架,应充分考虑认识维度的代表性和完备性。另外,每一个维度不同程度的解释过程都应客观,不应存在主观的解释偏向,多维度的解释价值在于提供认识框架,而不是做实际选择。

五、结论与进一步讨论

理解农民行动需借鉴已有范式,还应检视它们的解释限度。总括而言,无论西方的“道义小农”与“理性小农”还是本土化的“善分”与“善合”等范式之争,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农民行动背后的动机和特征,也启发了学者们的进一步思考,不过,应当注意的是,非此即彼或单一维度的模式并非足够有效的理解范式。

综上而论,那些不同语境中农民行动的争论,是站在不同维度瞄向不同“靶心”的争论,没有共同靶心的争论往往看似激烈,却没有实际意义,甚至给人带来认识上的矛盾和混乱。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关于解释农民行动的一些问题可能是基于各自立场而被构建的议题,上述范式争论其实是具体维度之争,所谓范式之争本质上同样也有被建构的特征。

我们需要的是能够解释中国实际的概念,而不是削足适履,[20](p10)理解农民行动需要结合农民的实际情况。现实中的农民行动具有复杂的实践性特征,涵盖了理性与感性、历史与现实、传统与现代等多维因素,农民本质上是“立体化”的农民,理解农民行动也需多维度的解释框架,各维度类似于触摸农民行动的“棱角”,这些“棱角”既是认识框架,也是范式概念所寻求的“共同信念”“基本意识”,它一定程度上弥合了二元观念,也淡化了范式争论中的标准唯一性问题,相对有效地构建了理解农民行动的认识原则。

换言之,多维度的理解框架是对前述理论范式的再认识或再扩展,它对于认识农村社会问题、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和探索适合农民特征的乡村振兴之路,有一定的实践价值。当然,关于理解农民行动“棱角”的讨论还不止于此,随着农村社会转型的逐渐加剧,农民群体的内部差异化特征日益明显,多维度的解释范式在维度的涵盖面、操作化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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