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四重维度

2021-01-12 13:41刘渠景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中华文化共同体中华民族

刘渠景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创造性地提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课题。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1]。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从总体上看,意识并不等于认识,因为意识包含着知、情、意三者的统一。”[2](P59)共同体意识又不同于个人意识,具有文化历史性,并呈现高度的理性化与理想化特征。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仅仅是中华民族在人脑中的主观反映,更是全国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的精神皈依和情感依恋。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之由隐性走向显性,由感性走向理性,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心聚力,可从文化、历史、政治以及法治等四重维度着手。

一、文化维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根基

与近代以来欧洲社会独特的历史文化背景下形成的民族观念不同,中华民族是基于各民族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而非特定的种族、习俗或语言等外部性特征。“中国人之所以是中国人的特性,中华民族之所以是中华民族的特性,不是生理的,而是文化的、精神的;没有中华文化,中国人就不成其为中国人,中华民族就不成其为中华民族。”[3](P195)中华民族与中华文化互为一体,共存共生,不可分割。

(一)认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基因

马克思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4](P139)中华民族与中华文化是在人的社会历史实践中生成和发展的。在50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华儿女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同时也塑造了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儿女是中华文化的创造主体和延续主体,而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根基和灵魂。“文化是一个国家的灵魂。五千年中华文化体现的中华民族的精神追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精神标识,其中的核心观念构成了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其基本价值已积淀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3](P195)

德国哲学家雅斯贝斯将公元前800年至公元前200年称为人类文明的“轴心时代”,认为“轴心时代”是人类文明精神的重大突破期,在此期间产生的诸多伟大思想家奠定了各自文明精神的基础。[5](P9-10)中华文化的基本精神、基本价值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基因基本形成于这一时期。在“轴心时代”,中国的伟大思想家直接或间接地提出了天人合一、天下为公、仁者爱人、和而不同等基本文化理念和命题,在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处理上确立了共同体本位、群体优先的基本文化精神和价值取向,最终积淀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基因。

天人合一、天下为公的中华文化理念塑造了中华民族内敛而非外扩、追求和谐一体而非分裂与对立的独特民族性格与思维方式,推动满天星斗般分散的中国各民族最终走向多元统一和融合。仁者爱人、和而不同的中华文化蕴含着强大的人文关怀和民族向心力,吸引着周边各民族文化不断向文化中心靠拢、汇聚,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其和合共生、天下大同的发展理念,求同存异、兼容并包的处事方法,振兴中华、民族复兴的爱国情怀,惠民利民、安民富民的人文精神等,在世界文明的历史进程中独树一帜,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6]

(二)把握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文化格局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由众多民族在长期历史文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创造了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我国历史演进的这个特点,造就了我国各民族在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7]其中,“一体”即中华民族共同体,“多元”即中国各民族。中华民族与中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观点,最早由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提出,他从人类学、考古学、语言学、历史学等多学科视角对中华民族的历史形成过程、特点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中华民族是“由许许多多分散孤立存在的民族单位,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同时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8]。

费孝通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一把认识和理解中华民族总特征及其内在基本特点的钥匙。其中,“多元”主要体现于各民族文化在起源上的地域性、风格上的多样性以及形式上的差异性,“一体”则指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各民族文化相互交往交流交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共同塑造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多元一体格局既具有“一体”的规模优势、整合效应,又不失“多元”的活力与创造力,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永恒的魅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是先人们留给我们的丰厚遗产,也是我国发展的巨大优势。”[9]

(三)坚定文化自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根基

绵延5000多年的中华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最核心的价值理想、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中华文化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的文化养分和文化根基。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5月召开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说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说到底是要坚定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10]

坚定文化自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根基,需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中华民族的血脉中自古以来就流动着天人合一、天下为公、仁者爱人、和而不同等文化基因。这些文化基因是中华民族5000多年来不断开拓绵延、兼容并包、融合同化、生生不息的精神密码,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根基,是我们坚定文化自信的底气。

中华文化既是历史的也是当代的,既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坚定文化自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根基,需要推动中华文化在当代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中华文化在当代的内在延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即当代的中华文化,是中华文化的当代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各族人民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是对中华文化多元共生、群体优先的价值理念的继承和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天下为公理念在当代的自然发展,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价值取向上的同向性和心理结构上的同构性,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自然延伸。

二、历史维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基础

历史是过去的现实,现实是将来的历史,现实与历史共存于时间之维,脱离历史就无法认清现实。如果说5000多年的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本源与文化根基,那么近代以来100多年的历史则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的历史条件和历史前提。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形成

费孝通认为:“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8]对此,可以理解为: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但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则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所谓“作为自觉的民族实体”,即指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觉醒和形成。这个过程是一个“先觉”带动“后觉”的过程。一方面,一部分先进分子先知先觉,体悟到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文化共同体的伟大,感知到与西方强势物质文明遭遇后整个民族所面临的生存危机,并怀着强烈的担当意识和忧患意识将这种体悟和感知结晶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此启蒙大众共担道义。另一方面,在先进分子的感召下,人们的内在道德良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被激发出来,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构筑之中,最终促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

意识总是要借助语言、词汇、概念等载体才能得以表达。“中华民族”的概念就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基本的表达载体。“中华民族”一词,最早出现在梁启超1902年发表的《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一文中。[11]1905年,梁启超又在《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一文中多次使用“中华民族”一词。[11]此时的“中华民族”尚不具备现代内涵,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尚处于萌发、酝酿以及构建阶段。1907年,杨度在他的《金铁主义说》一文中写道:“今日之中华民族,则全国之中除蒙、回、藏文化不同,语言各异而外,其余满、汉人等,殆皆同一民族。”[12](P374)他所谓的“中华民族”“实已基本具有了中国国内各民族总体的现代含义之雏形”[13](P70)。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不久,孙中山在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发布的《对外宣言书》中郑重表示:“盖吾中华民族和平守法根于天性,非出于自卫之不得已,决不肯轻启战争。”[14](P8)这是中国官方文件首次使用“中华民族”的概念。此时的“中华民族”主要内涵是“五族共和”,对“多元”的强调多于“一体”。之后出现的军阀割据、国家分裂使孙中山痛定思痛,认为“五族共和”使各民族之间界限太过分明,导致国家整体的无力、无能,主张“举汉、满等名称尽废之,努力于文化及精神的调洽,建设一大中华民族”[15](P29)。这又偏向于以“一体”同化“多元”。总的来看,不管是强调“多元”多一些还是强调“一体”多一些,都是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前提的局部调整,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过程中很难避免的情况。直到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以及全国各族人民的普遍参与下,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最终形成。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的历史必然性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既是一个人为的建构过程,又是历史规律发展的必然结果。从横向看,中华民族雄踞东亚,自成一系;从纵向看,中华民族绵延千年,一脉相承;从内部结构看,各民族互嵌互融,多元一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构是各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陈来认为:“这个力量就是我们的中华文化和它所滋养的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它赋予了中华民族伟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3](P195)伟大的民族精神是决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然形成的内在精神力量。近代以来特定的外部形势和历史背景,则是决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然形成的外在客观力量。

熊锡元认为,民族意识包括以下两个基本方面:“第一,它是人们对于自己归属于某个民族共同体的意识;第二,在与不同民族的交往关系中,人们对本民族的生存、发展、权利、荣辱、得失、安危、利害等等的认识、关切和维护。”[16](P113-114)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二方面。如果不是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华民族可能还处于自在的“沉睡”状态,人们也无从在与“他者”的对比中意识到“自我”的得失荣辱、生死存亡。“中华民族自我意识是在1840年鸦片战争后,尤其是1895年甲午战争后,随着中华民族危机的日益加深而逐渐形成的。”[17]特别是甲午战争引发的民族危机,直接刺激产生了“合群救亡”“保国保种”的民族共同体意识。

1931年9月18日,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在与敌人的殊死搏斗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彻底觉醒、形成。1937年7月7日日本全面侵华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通过文件、报刊、杂志、学术著作等媒介在中华大地广泛传播,如同天地间一股正气,扩充至全国各族人民心中,成为支撑全国各族人民抗战到底的伟大精神力量。诚如有论者所言:“血与火的共同抗争让各族人民深刻认识到,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各民族只有把自己的命运同中华民族的命运紧紧连在一起,才有前途,才有希望。”[18](P4)

(三)加强历史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基础

历史由各个民族、各个国家的特殊性所决定,属于各个民族、各个国家。中华民族的历史,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同记忆,联系着中华民族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中华民族的历史不但可以告诉我们从哪里来,还可以告诉我们应该、可能到哪里去。历史是一个民族安身立命的基础,关心着人心聚散、国家兴亡、民族盛衰。“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抛弃了或背叛了自己历史文化的民族,不仅不可能发展起来,而且很可能上演一场历史的悲剧。”[10]

加强历史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基础,首先要培育历史意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史学传统。从孔子《春秋》的“明大义”到司马迁《史记》的“通古今”,再到司马光《资治通鉴》的“鉴于往事”,无不体现着中华民族深沉的历史意识和民族忧患意识。其次,要加强中国近代史教育,铭记我们共同的苦难史、奋斗史。中华民族从自在走向自觉,进而获得新生,与中国近代100多年的屈辱历史休戚相关。近代以来的受压迫受剥削的民族命运促使中华民族最终实现政治觉醒,形成生死与共的命运共同体。“这种政治命运的共同体,即生死与共的政治斗争共同体,会在各个群体当中产生共同的记忆,这种记忆往往比单纯的文化、语言或人种共同体的纽带具有更深远的影响。”[19](P1038)最后,要勇于同各种历史虚无主义以及割裂历史的错误认识作斗争。一个民族一旦忘却自己的历史,割裂自己与历史的联系,便会失去自我理解与自我认同的基础,进而失去生存和发展的共同体纽带。

三、政治维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保证

中华民族从自在走向自觉,既是文化上的觉醒,也是政治上的觉醒。近代以来,面对西方列强的侵略,为了完成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共同富裕这两大历史任务,中华儿女前仆后继,先后提出各种政治方案,最终都未能彻底改变旧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中国人民的悲惨命运。而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深刻改变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前途和命运。

(一)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的主心骨

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具有5000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又经历了近代以来的百年历史屈辱,要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必然需要伟大的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是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必然要求。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华民族就有了主心骨。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要永远保持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本色,永远走在时代前列,永远做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主心骨。铿锵话语,照见了中国共产党人的赤诚初心,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使命担当。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民族实现了民族独立。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华民族面临着生存危机。以曾国藩、李鸿章为代表的洋务自强派,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变法图强派,都因缺乏正确的指导思想而走向失败。1911年的辛亥革命,极大促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觉醒,但也未能彻底改变中华民族受压迫受剥削的命运。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曲折中探索了100多年的中华民族,终于在1949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了民族独立,开辟了走向民族复兴的历史新纪元。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民族实现了国家富强。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征程。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创造了人间奇迹,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国自2010年后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0万亿元,多年来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30%。同时,我国还是制造业、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外汇储备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累计减少8亿多人,谱写了人类反贫困史上的辉煌篇章。

(二)中国共产党构筑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演进逻辑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等近代以来不同的政治派别都提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构设想,但都因与中华民族的客观实际以及全国各族人民的意愿不尽符合,而未能被广大人民所接受。而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本身就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觉醒的体现。中国共产党诞生之前,党的重要创始人李大钊、毛泽东等人就表达出强烈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1917年7月,针对日本人所宣扬的以日本民族为中心的“大亚细亚主义”,李大钊针锋相对地提出了“新中华民族主义”的主张,认为“大亚细亚主义者,当以中华国家之再造,中华民族之复活为绝大之关键”[20](P107)。1919年8月,毛泽东在《民众的大联合(三)》一文中写道:“我们中华民族原有伟大的能力……中华民族的社会,将较任何民族为光明。”[21](P359)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确立了中国现阶段的革命任务之一是“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这高度体现了党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毛泽东1939年12月撰写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在中国共产党构筑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探索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该文不但将“中华民族”作为第一章的第一节的标题,还明确指出“中华民族的各族人民都反对外来民族的压迫,都要用反抗的手段解除这种压迫。他们赞成平等的联合,而不赞成互相压迫”[22](P623)。这既承认全国各民族都属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又承认各民族的“多元”以及他们之间的平等地位。与当时的国民党当局相比,中国共产党构筑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符合当时中华民族的实际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意愿,为之后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筑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2014年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使用“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概念,指出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格局”,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为“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7]。从“中华民族”到“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的一体性更加牢固,主体性更加突出,话语表述更加有力。从“中华民族的各族人民”到“多元一体格局”以及“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形象比喻,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涵更加丰富,理论更加成熟,逻辑更加严密。

(三)坚持党的领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保证

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一直为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独立和民族复兴不懈奋斗。同时,“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既是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引领者和践行者,又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1]。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成为中华民族的主心骨,是因为党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从此,中国人民谋求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斗争就有了主心骨,中国人民就从精神上由被动转为主动”[1]。构筑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中国人民从精神上由被动转为主动的重要体现。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逐步深入人心,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基本共识,激发、汇聚了全国各族人民参与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热情和力量。中华民族一扫近代以来被动、落后和挨打的局面,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定不移引领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前进。“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1]行百里者半九十。当前,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关键时刻,更要坚持党的领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没有变,但人类文明发展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层出不穷,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变局中危和机同生并存,这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带来重大机遇,也带来一定的挑战。面对未来的风险和挑战,我们一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另一方面要继续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只要我们牢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任何人任何政治势力可以挑拨我们的民族关系,我们的民族团结统一在政治上就是有充分保障的。”[8]

四、法治维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5000多年中华文化孕育的,是近100多年无数中华儿女历经艰难铸就的,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是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这一共同选择和共同意志需要政治保证,也需要法治保障。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法律支撑

意识问题首先是道德、认识领域的问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首先要以宣传教育为手段,靠中华民族每个个体自身固有的良知去自觉体认和践行。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仅仅是作为个体的意识,更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集体意识。可以说,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华民族每一个成员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最基本的道德义务。这一道德义务由于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存续休戚相关,因此有必要被确认为法律义务。

实践证明,由于人的欲望过度膨胀或人的认识存在误区,人的道德良知也容易被遮蔽甚至泯灭,最终导致人的私欲或偏执认识对共同体意识的侵蚀和侵害。一方面,道德良知要求人要有共同体意识;另一面,现实社会中人的道德良知又很难抵挡各种利益诱惑和不良思想的影响。“在良知行为和利己行为的交互活动中,良知行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于是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23]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原则而实现的。”[24](P374)因此,需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嵌入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之中,通过法定程序、法律权威宣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促使其转化为国家意志、社会准则、人民共识,并对那些严重损害、破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行为予以制裁,从而为个体的道德良知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生长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宪法法律中的体现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使“中华民族”这一概念与相关内容一道,被正式写入宪法。“中华民族”的入宪,意味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通过全国人民的意志获得了最权威的法律表达。“可以说,‘中华民族’入宪开辟了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新境界,必将在坚决打击民族分裂势力、促进两岸和平统一及增强国人身份认同等方面提供宪法根本法的保障。”[25]

我国宪法的其他相关条款也体现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宪法序言的第十一段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其他宪法性法律中也有诸多体现。《反分裂国家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宣言书。国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义勇军进行曲》不仅在激发全民族抗战意志方面功绩卓著,而且在‘中华民族’的全民族认同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6]国家安全法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相关规定,《英雄烈士保护法》关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等规定,都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体现。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

“中华民族”以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入宪,表明党和人民希望用宪法的最高权威和最高效力来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安全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将宪法中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落到实处。

其次,要依法打击危害中华民族共同体安全和发展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约束力。道德是柔性的自我体认、自我觉悟、自我践行,源于人的良心感召与正确认识。对于那些道德良知被欲望或偏见遮蔽的人,道德的软约束就显得软弱无力,这时候就需要法律的强制约束。对于那些泯灭道德良知、置民族大义于不顾、伤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族感情、恣意侵害中华民族共同体安全与发展利益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惩治,从而彰显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最后,要依法保障全国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不但要依法打击危害“一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要依法保障“多元”的合法权益。民族平等权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要依法保障全国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消除各种形式的民族歧视,建构有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法律机制,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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