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媒介体”信用建设的公法规制探讨

2021-01-12 11:14严新龙朱德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信用原则主体

严新龙,朱德华

(1.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江苏泰州 225300;2.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江苏泰州 22530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网络“媒介体”又被称为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网络信用中介,是互联网信息的重要载体。网络“媒介体”包括学习强国平台、央视新闻、腾讯、爱奇艺、优酷等在内的官方主体与私主体相结合的信息开放式发布平台,不包括封闭式网站信息发布平台,也不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等传统信息发布平台。网络“媒介体”单方面、持续向不特定的网民发布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新闻信息,这在“互联网+”时代逐渐成为一种社会常态。网络“媒介体”每日发布海量信息,充斥着人们的生活空间。网络“媒介体”发布的信用信息有利于拓展人们的视线与眼界,缓解基层民众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反之,网络“媒介体”虚假信息的发布将会导致“造谣传谣”,不断吞噬国家、社会逐步建设的社会诚信环境。官方网络“媒介体”与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缺乏良好的协作,对于争议较大的公共卫生事件,官方“媒介体”并未及时发布消息予以证实或辟谣。官方网络“媒介体”已发布的公共安全信息(如新冠肺炎信息)被私主体网络“媒介体”转发的“背书”现象,在一定意义上弱化了官方网络“媒介体”的信用性与权威性。

一、网络“媒介体”的信用危机

网络信用体系水平是一个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网络“媒介体”的信用在公法上属于网络制度信用,网络“媒介体”应当具有特定的信息发布规则体系。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在权属、归集与查询、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旨趣各异。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应当以发布市场信用信息为主。官方网络“媒介体”应当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对官方网络“媒介体”已发布信息的“背书”行为在一定意义上弱化了官方网络“媒介体”的信用性与权威性。网络“媒介体”信息发布的非契约性同样是造成网络“媒介体”信用危机的重要原因。

(一)网络“媒介体”信息发布规则的缺失

网络“媒介体”信息发布规则的缺失必然导致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信息发布的治理危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应当具有统一性。《信用建设纲要》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这有利于提高信用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保障信用信息异议权,规范信用惩戒权,完善信用惩戒的法律救济。网络“媒介体”的信息发布规则不应成为网络“媒介体”信息自由的障碍,其目的在于实现网络“媒介体”信息发布的规范化。让信息发布规则转化为现实的制度红利,就要在实现网络“媒介体”信息发布规范化的前提下,鼓励网络“媒介体”信息推动、发布的积极性。网络“媒介体”信息发布规则的制定应当有利于网络诚信、网络信用的建设。网络信用由道德向法律的转化有利于实现网络信用的固化,有利于解决网络“媒介体”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的虚假信息发布的问题。在司法实践领域,诚信区分为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信息发布规则致力于实现网络“媒介体”的客观诚信,网络“媒介体”的主观诚信则需要道德与法律的共同引导。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诚信表现为诚实信用原则,1931 年德国帝国法院的一个判决也宣示:“对于一切包括公法的法律界,皆得适用诚实信用原则”[1]。

(二)官方网络“媒介体”的被“背书”现象

自新冠肺炎爆发以来,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对官方网络“媒介体”的“背书”现象较为严重。腾讯、爱奇艺、优酷等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与学习强国平台、央视网新闻均有关于新冠肺炎的报道。这在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公私合力,产生舆论共振的效果,引起人们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关注与重视。但在另一方面,官方网络“媒介体”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信息被报道大量娱乐新闻的私主体网络“媒介体”“背书”,必然导致官方网络“媒介体”权威性弱化,可信度降低。官方网络“媒介体”发布的新冠肺炎信息在时效性方面要优于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官方网络“媒介体”的信息发布往往与官方信息渠道处于同步。而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往往是援引官方信息渠道的网站,与官方网络“媒介体”的信息发布相比具有滞后性。因此,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具有了“背书”官方网络“媒介体”的时间条件。同时,在网络技术上,官方网络“媒介体”(比如学习强国平台)的信息发布具有时间周期(新冠肺炎的信息发布周期为1 天),超过周期将自动在网络平台上撤销。而私主体网络“媒介体”除非被查阅或删除,将长期保留。这为私主体网络“媒介体”“背书”官方网络“媒介体”提供了网络技术条件。虽然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关于新冠肺炎信息的报道并不一定直接来源于官方网络“媒介体”,但官方网络“媒介体”关于新冠肺炎的信息报道无一例外地被私主体网络“媒介体”所报道。这在事实上形成了私主体网络“媒介体”“背书”官方网络“媒介体”的现实效果。总之,虽然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信息发布不一定来自于官方网络“媒介体”,但是在时间、技术、事实上形成了对官方网络“媒介体”“背书”的客观效果。

(三)网络“媒介体”信息发布的非契约性

网络“媒介体”的信用属于社会诚信的范畴,其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市场信息与社会公共信息,新闻性是两者的共同特征。网络“媒介体”发布的信息与基于市场性的广告具有本质性的区别,呈现非契约性的特征。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单方面发布信息,其直接目的并不在于盈利,而在于扩大私主体网络“媒介体”自身的影响力,进而促销其衍生产品。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基于扩大自身影响力的商业考量,其发布的信息有以下几类:(1)重大的公共事件。近期,腾讯新闻持续发布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信息;(2)具有高度新闻性信息,如新冠肺炎的个案信息、娱乐圈的“雷人”信息等;(3)公共国际关系信息,如多国爆出因新冠肺炎疫情向中国索赔的信息。上述三类信息的发布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非契约性。这导致通过市场经济规则促进网络“媒介体”的信用建设将力有不逮。不过,我们可以借鉴欧洲的社会诚信体系的国家驱动模式,强化政府在征信系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在《信用建设纲要》的基础上,严格网络信用的制度化建设,为网络“媒介体”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然而,网络信用建设既需要他律,更需要自律。网络“媒介体”应本着社会诚信的理念,推送网络信息,自觉遵循网络信用法治,遵守行业规则。

二、网络“媒介体”信用建设的公法规制目的

“网络技术逐步生成了一定的网络自主空间,形成一套新技术治理方式,该方式以技术编码和自治伦理为主体。”[2]官方网络“媒介体”与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二元共治结构给传统的网络社会治理带来了挑战。网络社会的公法治理遵循法治国家向合作国家的转变。

(一)网络信息安全

法律是社会的最大公约数。《网络安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规范和发展网络安全技术”。网络“媒介体”在信息发布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网络安全法》,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加强对网络“媒介体”的法律监督、部门监督及舆论监督等。坚持网络安全,网络“媒介体”首先应当保证发布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互联网+”社会存在一定的网络风险,包括网络信息失真、网络信息侵权,较为典型的例子为美国BBC 报道失真以及美国的棱镜门事件。韩国仿照美国和日本建立了自己的信用信息保护体系,如《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1995)、《信息及通讯网络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2000)。由于网络“媒介体”发布信息的不确定性、不可逆性、人为性,这为网络环境带来较为严重的显性或隐性安全危机。为确保网络“媒介体”发布信息的安全性,应当建立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基于网络“媒介体”信息发布的频繁性与无规律性,难以针对个别信息、部分信息或阶段性信息进行网络预警。

(二)网络社会诚信

网络“媒介体”应坚持网络社会诚信的目标,发布网络信用信息,注重信用道德、信用意识、信用文化的培植,营造醇厚的信用环境。市场力量本身需要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其公信力。信用体系是网络交易的生命。“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社会的信用缺失瓦解了社会认同的基础,增加了交往的不确定性。”[3]关于网络“媒介体”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信用信息,存在一个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情形。在现实中,由于客观真实建立在科学性的基础之上,需要有一个逐渐认识的过程,如新冠肺炎的源头问题。这与网络“媒介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有效性、新闻性存在一定的张力。与客观真实相对应的是法律真实。法律真实并不是对客观真实的否认,而是客观真实的必要补充。法律真实依赖于一定的社会共识,一定的社会共识构成了法律真实的事实依据。社会共识经过法治程序上升为法律真实,如通过司法裁判、行政程序等。行政程序认定即属于一种确认法律真实的法治方式。在客观真实阙如的情况下,经过行政程序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网络“媒介体”信用信息发布的依据,属于网络社会诚信的范畴。由于司法裁判的法律真实确认效力要高于行政程序认定,如果对行政程序认定确认的信用信息存在较大的争议,难以形成社会共识,则需诉诸司法裁判。基于官方网络“媒介体”发布的信息经过了一定的行政程序认定,因而官方网络“媒介体”发布的信息一般被认定为信用信息。如果难以达成社会共识,可诉诸于司法裁判。根据网络社会诚信的目标,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应当发布客观真实的信用信息或法律真实的信用信息。同时,基于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市场经济属性,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应尽量避免发布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包括转载官方网站或官方网络“媒介体”发布的社会公共信用信息。

网络“媒介体”真实信息发布的公法规制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网络社会诚信,确保网络社会信用。网络信用作为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有利于实现“互联网+”时代民众生活的重构。

(三)官方网络“媒介体”与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公私合作与公私协作

“二十世纪之国家,为福利国家,而非夜警国家,国家之目的,在于为人民谋福利,务期所有人民,均获适当之物质与精神生活,并促社会之进步与发展。”[4]“然而自上世纪80 年代以来,公共行政的垄断地位在多国被打破,出现了国家公共行政任务的社会化趋势,即国家将部分公共行政任务交由私人或社会组织行使。”[5]这一阶段方兴未艾,成为公法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二十一世纪初,我国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萨缪尔森指出,“在许多情况下,非合作的经济行为导致经济无效或社会不幸”[6]。在“互联网+”时代,官方网络“媒介体”与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公私合作、公私协作成为网络空间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式。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网络“媒介体”的行政治理应当体现政府治理、市场治理与社会治理的统一。网络社会的信用建设不仅需要政府推动,也需要社会共治,包括监管者、运营者、行业组织和网民。

“‘互联网+’时代个人信用纳入全社会信用体系后,个人信用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在互动状态下呈现维度关联性和相互制约性,社会信用体系的公共性愈加彰显。”[7]网络信用的达成离不开官方网络“媒介体”与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公私合作与公私协作。如上所述,官方网络“媒介体”主要发布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主要发布市场信用信息。然而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如基于新冠肺炎的高度传播性,很难区分特定的新冠肺炎个案属于市场主体信息还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官方网络“媒介体”与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存在相互合作的空间。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可将具有重要理论价值、现实意义的新闻信息推送给官方网络“媒介体”加以发布。因此,官方网络“媒介体”可充分利用自己的信息筛选能力,帮助私主体网络“媒介体”摒弃虚假信息。其目的在于提高网络公信力,实现和维护网络信用,充分发挥网络空间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软实力。

三、网络“媒介体”信用建设的公法规制原则

“社会信用体系的公法属性,必然使之受制于公法原则,即社会信用建设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信用监管应当避免与比例原则相冲突。”[8]“公法基本原则既体现一种法律的精神,将公法的所有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构成体系;它又是至高无上的,任何公法规范及其实施都不得与基本原则相抵触。”[9]在国家任务社会化背景下,行政行为仍应遵循公法规制原则,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维护。公私合作、公私协作应当致力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维护。信用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并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官方网络“媒介体”与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公私合作与公私协作应当致力于网络信用这一网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维护。

(一)依法行政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 年7 月颁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网络“媒介体”的信用建设应当纳入依法行政的范畴。行政规则有利于确保法的安定性和明确性。虽然网络“媒介体”并非全然遵循“经济人”“理性人”的行为模式,同时也不排除个别网络“媒介体”“公共人”的实践,但是网络“媒介体”抉择中最为重要的刺激因素是追求利益与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网络“媒介体”的利益与权利。“法治就是国家的诚信。”[10]网络“媒介体”的信用建设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人们畏惧的不是法律关于诚信的规定,而是隐藏于法律背后的利益获得与损失。依法行政原则的目标在于国家权力规制网络“媒介体”应当严格遵循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为信用法治化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体现了网络“媒介体”信用的非道德评价。法律信用是制度信用,其适用不针对特定的网络“媒介体”,而主要调整陌生人的生活方式。欧美国家公民遵守信用的因素为法律强制力的威慑与信用利益的吸引。依法行政原则在于把两者结合起来,有效推动网络“媒介体”的信用建设。建立严密的网络信用机制包括网络征信机制、网络信用评估、网络信用管理。

(二)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网络“媒介体”作为一种信息发布平台,存在大量的信息转载现象。官方网络“媒介体”限于转载官方媒体,如官方网络“媒介体”报道新冠肺炎疫情方面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腾讯、爱奇艺、优酷等私主体网络“媒介体”,既转载官方媒体信息,如国家或省级的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环球网、央视新闻网、光明日报等,又转载非官方媒体信息,如扬子晚报、南充小语、潇湘晨报、盖饭娱乐等。网络“媒介体”对极少的转载新闻进行了编辑,大部分则全文转载。基于“博弈论:纳什均衡”理论,很多私主体网络“媒介体”一般不会选择编辑,而选择全文转载。因为如此既能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又能降低信息失信的风险,毕竟虚假信息的发布者与虚假信息的制造者有所不同。据不完全统计,私主体网络“媒介体”90%以上发布的信息来源于官方渠道。如此私主体网络“媒介体”风险更小,影响则更大,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官方网络“媒介体”的信用以及官方媒体的公信力。私主体网络“媒介体”频繁发布社会公共信息在一定意义上还会造成社会不利影响。私主体网络“媒介体”频繁发布新冠肺炎的统计信息、个案信息(包括国际和国内)在一定意义上造成了民众恐慌。因此,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应当主要发布市场信息,其主要发布或转载公共信用信息属于不当联结,应当予以禁止。行政主体基于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对于无节制、无底线地转载社会公共信息的网络“媒介体”应当处以一定的行政处罚。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并不意味着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完全不能发布社会公共信息。在官方网络“媒介体”与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相互合作与协作的过程中,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可以发布一定数量的社会公共信息。一般而言,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网络“媒介体”的信息发布规则。在公私合作的大背景下,官方网络“媒介体”与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在社会公共信息与市场信息的发布上往往并不存在明确的界限或不可逾越的鸿沟。社会公共安全与经济效益往往存在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而“重复博弈则有利于促进相互合作与社会诚信”[11]。

(三)比例原则

到目前为止,比例原则(又被称为禁止过分原则[12])已成为国内外行政法通行的原则,具体包括适当性原则(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均衡性原则三大子原则。由于网络“媒介体”向不特定的网民发布海量的网络信息,网络“媒介体”的信用建设应当在过程导向上遵循比例原则。“如果比例原则具备普遍性,要么它是理性化的一般要求,要么因为它是一种程序。”[13]比例原则往往基于一定的有限理性,体现一定的价值宣示。在网络“媒介体”信用观念、信用制度、信用体系相对缺失的背景下,引入比例原则将有利于逐步推动网络“媒介体”的信用建设。妥当性原则要求网络“媒介体”在信息发布的过程中应当符合信用经济的目标。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信用经济,网络市场也不例外,信用是经济的命脉。网络“媒介体”信息发布的行政法原则的适用应当符合信用经济这个目标。违反此目标将有违比例原则中的妥当性原则。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是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表现,但失信惩戒机制应当与信用修复机制相结合。网络“媒介体”发布虚假信息的行政法律规则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原则。网络“媒介体”的失信行为应当被给予最小侵害,即只要能遏制网络“媒介体”的失信行为,应采取对网络“媒介体”侵害最小的手段。必要性原则不仅体现了行政合理性的要求,而且对行政效率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发布的疫情虚假信息如非故意且未造成公共安全,应进行行政约谈或警告。为更好地保护网络市场的土壤,不宜适用能达到“处处受限”的行政处罚。

均衡性原则要求行政处罚获得的利益应当大于行政处罚自身。均衡性原则体现了一种外部信用引导,即失信惩戒的行政处罚达到的网络“媒介体”信用利益应大于行政处罚本身。社会信用立法既具有保障公共利益的功能,又具有维护私主体信用利益的价值,这给网络“媒介体”的行政法律治理带来了难度。均衡性原则有利于化解这一难题。公法规制实现的公共利益应当高于公法规制的必要侵害,在有效维护网络利益的前提下,适当降低监督成本、执行成本。同时,比例原则的三大子原则并不是截然分立的,而是相互协调、共同推进的。共同致力于实现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有效结合。

四、网络“媒介体”信用建设的公法规制进路

《信用建设刚要》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原则是“政府推动、社会共建”,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着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

(一)网络“媒介体”的信息发布规则

“社会信用立法游走于公私两域,具有相当高的立法技术难度,务必慎思而行。信用立法须辅之以信用文化的培植,持续用力,方能实现信用法治良法善治的目标。”[14]网络“媒介体”的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官方网络“媒介体”的信用体现了国家公信力,而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信用则适用于市场机制。市场力量本身需要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其公信力。国民经济在本质上属于信用经济与法治经济。信用经济与法治经济并非相对应的二元概念,而是相辅相成的。信用经济体现了法治经济必要的道德内涵,法治经济则是信用经济强有力的保障。网络“媒介体”尤其是私主体网络“媒介体”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同时符合信用经济与法治经济的客观要求。信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信用关系的严格性与有效性,要靠严密规定而且严格执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网络“媒介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则。该规则主要致力于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信息发布,具体包括网络“媒介体”信息发布的宗旨、目标、转载方式以及虚假信息的责任承担形式等。网络“媒介体”的信息发布则严格遵循信息发布规则,这体现了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客观要求。韩国于2000 年制定了《信息及通讯网络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作为网络“媒介体”重要的信息规则,韩国在信用监管机构的设置方面建立了广播通讯委员会,专门负责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制定准则,以制度管事、管人、管社会,将网络信用逐渐转变为制度信用。“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在权属、归集与查询、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旨趣各异。”网络“媒介体”的信息发布规则应当对这两类信息加以区分,官方网络“媒介体”主要发布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应当发布市场信用信息,在此前提下,加强官方网络“媒介体”与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的公私合作与公私协作。“浙江省完善了政府推动组织体系,建立省信用中心,具体承担省区域范围内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发布任务。”[15]

(二)网络“媒介体”的信用评级

信用管理已经成为风险社会管理中最重要的手段之一,网络信用的脆弱和贫困成了各界人士关注的热点。网络“媒介体”的信用评级主要包括三部分:网络“媒介体”信用资料的收集和登记;网络“媒介体”信用数据的加工处理和信用评估;网络“媒介体”的信用发布。“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是网络信用评价的综合权衡价值。”[16]网络信用包括信任与被信任,“信任”同时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信用结构一般包括信用主体、信用行为与信用评价。信用代表着诚实交易、公平竞争、共享信息和公开咨询等理念,是企业的灵魂,能给企业带来活力。“网络信用不仅仅能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而且还能影响政府施政。”我国2019 年已发布《信用信息分级规范》(征求意见稿),根据不同的信息信用评级,网络“媒介体”发布不同类型的信息。官方网络“媒介体”一般发布的信息,其信用级别应当高于私主体网络“媒介体”。网络“媒介体”应当被进行非道德评价。这既是诚信法治化的必然后果,又是网络“媒介体”的信用评级的客观要求。

网络“媒介体”应当进行行政信用评级。“推动信用报告在政府各部门的应用,以强化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约束”。网络“媒介体”的信用评级应当坚持一定的法律原则,遵循特定的行为规则。如何在公法意义上建立网络“媒介体”的信用评级,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索的问题。网络“媒介体”一般包括官方网络“媒介体”、准官方网络“媒介体”与私主体网络“媒介体”。其中,准官方网络“媒介体”主要指接受官方网络“媒介体”的委托,发布一定的信用信息。网络“媒介体”的信用评级应当引入行政认证制度。行政认证是行政确认行为的一种,“是指由行政机关认可的机构对网络‘媒介体’既有的信息发布状况等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给予证明的活动”[17]。“行政认证本身并不设立、变更或终止网络“媒介体”的权利义务,而是通过授予网络‘媒介体’某种公共符号或标志,通过声誉机制激励网络‘媒介体’改善守法表现。”[18]

(三)网络“媒介体”信息发布的行政检查

现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对网络“媒介体”进行微观治理。行政检查对企业构成一种潜在威慑,对守法监督不可或缺。“在网络社会秩序中,行政检查人员应对网络‘媒介体’进行有效地监督与检查,构建以网络信用为核心的行政监督、检查制度。”[19]“行政检查虽不能直接影响网络“媒介体”的权利、义务,但其结果可能成为行政主体针对网络‘媒介体’作出行政决定的前提与依据,且能够课予网络‘媒介体’一定的程序性义务或负担,故也是一项颇为有效的执行措施。”[20]行政检查的结果可分为优良、合格、整改三级。同时,为更好地落实网络“媒介体”信息发布的行政检查制度,可在国家层面设立网络信用基金制度。相关行政机关对网络信用优良的网络“媒介体”进行行政奖励,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资助;对网络信用合格的网络“媒介体”给予行政认证;对需整改的网络“媒介体”处以一定的行政罚款,该行政罚款应纳入网络信用基金,专款专用。经过行政检查的网络“媒介体”应当纳入征信系统,以防止行政重复检查所导致的行政成本过高。

结语

网络信用的体系架构包括健全的信用法律法规、发达的信用技术、严密的网络信用机制、信用意识的培养、信用监督与管理。人作为信用体系的主体往往被复杂的社会关系异化,这导致网络“媒介体”在发布信息的过程中出现信息失真。为克服网络管理困境,网络“媒介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法律监督、部门监督与舆论监督的统一。运用公权力以及公权力的延伸去实施市场与社会的治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安定,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21]。网络“媒介体”信用建设的公法规制之道在于确立正确的公法规制目标,遵循正确的公法规制原则,实现有效的公法规制路径,寻求建构由政府、行业协会、网络“媒介体”企业等组成的多元、协同、共治模式,以更好地实现社会信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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