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冲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 成都 610000)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党就宗教管理的立场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积极探索与宗教和谐共存之路。我党旗帜鲜明的表明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立场,1950 年4 月周恩来在全国统一战线工作会议上发表的《发挥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积极作用的几个问题中》指出:“我们的政策是保护宗教信仰自由。”[1]为切实保障宗教合法权利,我国1954 年宪法中明确增加了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成为党日后宗教管理工作的政策基石。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正式开启全党工作的拨乱反正,宗教管理工作正式迈入正轨,直至199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央6 号文件)出台,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了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2]由此开启宗教依法管理的序章。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宗教治理迈上新台阶,由依法管理到依法治理的观念转变是宗教工作法治化发展的光明前程。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 年4 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发表讲话:“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3]在全面推动宗教法治化治理的时代背景下,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宗教依法管理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既可以回顾宗教依法管理历程中的重要学术研究成果,又起到抛砖引玉作用,为致力于宗教治理研究的学者提供文献参考,不断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十一届三中全会围绕左倾错误问题进行全面“拨乱反正”,在经历了建国到“十年浩劫”的历程后,我国宗教管理工作也进入新的时代篇章。针对宗教的管理问题,首要举措是落实我国《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规定,在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相较于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1982 年宪法更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公民从事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或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国基督教徒在进行宗教活动和宗教事务时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不与外国的宗教组织和团体发生组织上的隶属关系。[4]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国结合国内外宗教治理经验得出的重要启示,与此同时中共中央也积极探索依法管理宗教的路径,1982 年中央19号文件明确提出国家要制定宗教管理法规的任务,1991 年中央6 号文件明确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2001 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进一步阐释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内涵、范围、必要性和要旨。[5]在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的政策导向下,学术界对宗教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在针对宗教管理是否应当立法的问题上,学术界持不同意见,有的学者主张宗教管理应制定宗教法,提出支持理由是制定宗教法有利于宗教管理有法可依,有利于将宗教政策具体化、规范化,同时建国以来宗教管理的历程提供了宗教立法经验。而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中国宗教情况复杂,还未就宗教问题进行充分调研,制定全国统一的宗教法时机不成熟。[6]在针对宗教立法问题上,持支持态度的学者居多,实践证明宗教立法是我国宗教管理工作的必由之路。在宗教立法支持者的阵营中,有的学者针对宗教立法提供自己的见解,贺克敏认为加强宗教法制建设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普法三位一体,不断提升宗教法制建设水平。[7]叶小文指出长期以往宗教治理靠政策,现阶段要在坚持宗教自由政策前提下,加紧宗教立法工作,着重推进地方立法和单项立法,待条件成熟制定全国性的宗教事务管理条例。[8]张伟达认为要加强宗教立法首先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要认清依法管理宗教不是完全限制宗教,立法是为了保护宗教利益,限制打击违法活动;第二要认清宗教立法的必要性,宗教依政策管理具有很大的“弹性”,针对宗教治理事业的长期性和持久性,必须用“刚性”的法律作为保障。[9]
华热·多杰针对待制定的宗教法提供自己的立法建议,认为新宗教管理法的原则应包括: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一切宗教活动和宗教组织必须接受国家领导和监督原则;宗教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原则;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宗教活动必须坚持自力更生、独立自主和自办的原则;宗教活动不受国外势力干预的原则。[10]孔祥录、先巴通过针对实践中宗教管理法规存在的问题提出宗教立法方面的建议,认为宗教立法应当以实践调研为先导,倡导率先制定地方性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待时机成熟制定全国性宗教法。[11]杜均宝提出关于规范宗教依法管理的几点构思,首先要提高宗教依法管理的意识,其次国家立法和地方制定法规双管齐下,依法管理和发挥宗教教义教规管理作用相结合,不断推动宗教依政策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12]
党的十七大党章明确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993 年11 月,江泽民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3]党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依法管理统一的论述,不仅指明了党今后的宗教工作道路,也为学术界提供了研究方向,为依法管理宗教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无缝结合提供智力支持。张瑞琨提出在改革开放新时代开展宗教工作一定要用辩证思维看待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依法管理宗教之间的统一性,不能只要宗教信仰自由而不管理,也不能只要管理而抛弃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应将两者统一起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依法管理宗教的基础,依法管理宗教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保障,两者统一服务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时代任务。[14]叶小文指出党宗教工作的基本政策是经过实践证明正确的基本政策,是我党处理宗教事务必须坚持的根本,要将三者协调统一狠抓落实。[15]王作安针对如何处理依法管理宗教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问题作了阐述,认为党的宗教政策是战略指导,依法管理宗教是具体规范,应将两者统一,摒弃将依法管理宗教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立看待的错误观念。[16]
经过漫长的宗教治理探索历程,2004 年11 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宗教事务条例》,宗教管理工作由政策化过渡到法制化,宗教基本法的出台为宗教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引。学术界这一时期研究重点着眼于宗教法实施后各地方管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研究,探索优化宗教法制建设之路。这一时期宗教管理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高岩和邱磊从宗教信仰自由的角度探讨宗教法治化管理的选择路径,认为依法管理宗教首先要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为工作基本方针,在政策引领下开展宗教依法管理工作。通过分析当时背景下宗教依法管理工作的现状,认为存在立法体系不健全、执法水平低、司法救济保障不完善的问题,主张推进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建设,要践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工作路径。[17]于潇通过运用管理学中SWOT 分析模型,分析了我国推动宗教法治化管理的优劣势、在新时代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认为推动宗教法治化治理应当构健完备的法律体系、构建法治化治理体制、培养法治化人才,推动宗教工作由依法管理向依法治理转变。[18]汪燕认为宗教要与社会主义构建和谐关系,必须要走依法管理的法治建设道路,虽然《宗教事务条例》针对宗教管理进行规定,但是对行政主体的管理职责和行为缺乏具体规定,主张通过制定宗教行政法,构建基本法与具体行政管理法相结合的宗教管理体系。[19]陆群认为现阶段宗教事务管理存在法律法规缺少针对性、过度依赖外部规范忽视宗教组织内部制度建设、对民间宗教和新兴宗教缺乏灵活适应性等问题,同时宗教管理队伍法治意识欠缺。针对现存问题,提出要加强宗教管理法律规范;健全完善宗教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培养宗教管理人才、职业人才、研究人才,提高宗教管理队伍法治素养。[20]
孙丽芳介绍了自颁布《宗教事务条例》以来,安徽省推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做法,包括推进宗教法制建设,出台多项宗教管理规定;多途径多形式开展宗教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执法队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等多群体的法律法规意识等举措,推动安徽省宗教法治化管理。[21]库丽努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为例,介绍了鄂尔多斯市依法管理宗教的工作经验,主要围绕加强信教群众法治意识、加强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管理、构建县乡村三级管理网络等方面展开工作。[22]郭蓓介绍了新疆在国务院颁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以来,加强宗教依法管理的举措,新疆政府加强对新疆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宗教活动,遏制非法宗教的犯罪行为,在法制-行政化的宗教管理模式下逐步去行政化,宗教管理工作逐步趋向于宗教法治化治理。[23]
刘金光认为加快建立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制度是新阶段宗教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自2010 年5 月国家宗教局开展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以来,截止到2013 年全国地方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率均超过国家宗教局要求的70%的完成标准。[24]沈祖荣以江苏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为研究样本,提出促进宗教治理法治化进程要探索建立教职人员信息库和查询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定期举办政策法规培训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把针对教职人员的依法管理工作落实到细节处。[25]
2016 年4 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党的宗教工作发表讲话,他指出:“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巩固,宗教工作法治化明显加强,宗教活动总体平稳有序。实践证明,我们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26]“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我们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27]习总书记明确了宗教法治化治理工作的正确性、在宗教治理过程中总结经验的必要性、宗教问题持续研究的长久性。学术界在新时代宗教法治化治理的背景下,深刻领会习总书记关于宗教法治化治理工作的战略方针,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总结宗教依法管理的历史经验及对新时代宗教法治工作的启示研究、藏区与非藏区的宗教治理经验及启示、宗教极端化法治治理研究、宗教法治化治理措施研究等方面。
有的学者从编年史的角度,梳理中国历代发展进程中宗教治理的变迁,从宗教与中国传统宗法关系、中央集权关系的角度概括总结封建时期的中国宗教治理之路。建志栋从中国古代宗教与儒学的关系出发,认为中国古代宗教治理理念受儒学道德观的影响,强调宗教的宗法理念,宗教治理以道德引导、法制规范为主线,宗教自治与国家监管并行;认为传统宗教治理的传统宗法理念与现代社会的个人主义倾向相矛盾,宗教治理未来应建构起社会适应性。[28]张践从多个角度出发梳理中国古代统治者对宗教的治理措施,在对待宗教的理念上突出“敬而远之”,既尊重宗教的存在与发展,又与宗教保持距离,避免出现宗教狂热。在对待外来宗教的态度上,坚守中国宗法传统,外来宗教不可避免的进行宗教中国化;在政权和宗教的关系上,主张“政教乖合论”,政教殊途同归,但是宗教始终服从于政权;在经济上控制寺院经济的规模,规避因寺院经济的发展规模过大而引起的阶级冲突。中国古代的宗教治理政策包含着强制压迫,究其原因在于封建政权下,最高权力的不受制约性,现代社会的宗教治理政策尤为要注意防范权利滥用。[29]于丽娜进一步将宗教细分为正统宗教和民间宗教,并将视角放在封建统治阶级对民间宗教的治理政策上,中国传统政府对民间宗教无一例外地进行严苛的防范和清剿,一刀切式的否定民间宗教的存在,对信众严厉打击,不但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反而封建社会晚期民间宗教结社起义运动使统治者不堪重负,为平复民间结社运动付出惨重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这对宗教法治化治理阶段如何开展民间宗教治理工作提供警示作用。[30]此类学者通过分析中国古代历史长河中宗教治理的发展路径,充分考虑历史发展中的特殊因素影响,探究宗教与中国社会的历史契合性,认为贯穿中国封建特权时期的重要特征是坚持宗法理念,以宗法为主体。宗教作为社会关系当中的一种,无可避免的进行宗教宗法化,中国古代宗教治理理念更偏重于宗教管理,中央集权,政府控教,宗教自由也仅仅是政治利益契合下的有限自由。
有的学者从断代史的角度,着眼于某一具体的历史时期,分析各个时代的宗教治理政策,总结成功的治理经验,为现代宗教治理工作提供历史经验。王思杰以泉州为例,介绍了元代时期封建统治者施行的宗教治理举措,在治理理念上仍是在坚持服从中央管理的条件下施行宗教包容并蓄的发展策略,国家兴修宗教建筑,宽减赋税。元代在治理制度上设立专门的宗教管理机构,并行宗教代理人制度,既保证了中央对宗教的绝对权威,又给与宗教自治的空间。元代的宗教治理智慧为开展宗教法治化工作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治理经验即以制度创新推动宗教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高。[31]张践列举了清朝时期宗教治理相关措施,总结得出宗教治理的战略是“因俗而治”,通过分司分管各宗教的事务。在治理原则上是“恩威并重”,对宗教既给与优惠政策,又强令改革政教制度以维护统治。同时针对外来宗教,清朝政府高度谨慎,严格防范外来思想对中国宗法礼制的冲击。但清朝后期为追求过于理想化的稳定,对宗教的治理政策演变为严管严控,最终导致嘉庆元年五省农民起义,清王朝统治秩序遭受严重冲击。清王朝前后宗教政策的变化所造成的治理效果,对今天如何制定长治久安的宗教治理政策,如何坚守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具有警示意义,宗教治理始终应当将我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摆在首位,不能用行政强制手段管控宗教,同时也不能给予无限制的自由。[32]任杰针对民国时期当权者的宗教治理策略进行了梳理,这一时期虽然政局动荡,但针对宗教的问题,一直奉守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受历史宗教治理经验的影响,民国政府仍通过颁布宗教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中央政府对宗教的最高管理权。民国政府的宗教治理理念同时具备专制与民主的矛盾属性,映射出处于历史变革期的中国,在政治思想处于变革的岁月,其谋求社会治理理念转型的艰苦探索,这也为正处于全球大变局当中的中国,如何坚定宗教政策,维系宗教与社会主义和睦关系提供鉴戒。[33]通过针对各个时代的政治背景、社会背景、国际形势等进行多方位剖析,解释了各个时段当权者施行政府宗教治理政策的特殊成因。法具有传承性,社会本质也具有传承性,中国古代虽然经历朝代更迭,大政方针日异月更,但究其本质都可追溯至同源。宗教在各个时代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自治、宗教信仰自由是封建政权在社会进步、民主意识日渐觉醒的时势下的一种权力伪装,宗教治理政策在封建社会突出维护统治,服从政权的功用。
闵丽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治理政策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从依靠政策到制定全国宗教法,发展道路虽荆棘载途,但发展方向是正确的。要坚定宗教治理法治化的发展理念,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34]何虎生和胡竞方针对宗教治理政策划分为历史三时期,从新中国、新时期、新时代三个历史维度,通过分析三个历史时期宗教治理的战略,提出宗教治理之路要坚定中国化的发展方向,不断规范宗教治理体系,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规范内开展。[35]郑筱筠提出新时代背景下,宗教治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应当提高治理实效和治理水平,宗教治理要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以依法治理为根本,提升法治化治理水平。[36]马庭礼从建立宗教治理体系化的视角出发,提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建立以党为领导核心的组织体系,健全宗教管理法规制度,建构宗教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协同管理机制,同时以风险防控体系为最终保障。通过体系化治理,推动宗教治理的现代化发展。[37]
张桥贵和孙浩然以地域为标准将宗教划分内地宗教和边疆宗教,并认为边疆宗教相较于内地宗教,是兼具社会性和政治性的产物,对边疆稳固、国家稳定具有现实意义。边疆宗教由国家管理到国家治理是时代发展的治理良策,国家战略布局与社会组织参与治理、宗教自治相协同,搭建多元治理平台才能实现宗教和社会主义发展相一致的美好愿景。[38]索南旺杰和鄂崇荣以藏区县域宗教事务治理为研究方向,选取青海省同德县为研究样本,得出同德县宗教治理上存在基层干部对佛教职员身份不明晰、政府对宗教治理缺少联动性等问题,提出要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将宗教活动登记制度和僧尼人员等级制度规范化;探索建立宗教治理四级联动机制,县、乡、村、各活动点协调联动配合,权能责任分配到位。[39]德吉卓玛以西藏民主改革为研究节点,梳理了自废除农奴制改革以来,中央关于西藏宗教政策的变化历程。西藏宗教治理的历史经验具有历史性时代性的特点,对应的不同的时代背景,新时代宗教治理的任务之一即必须提高宗教治理法治化水平。[40]王刚通过调研发现在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治理中存在法治化治理无法律依据、无法准确把控宗教治理“度”的问题、法治治理体制落后、管理人员法治思维欠缺等问题,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法治化治理的路径,首先宗教治理要有法可依;其次建立公民、社会组织多元参与的管理体系;处理好宗教治理法治化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必须要加强管理队伍的法治素养。[41]马天山提出坚持一体化治理是宗教法治化治理的择优路径。他将宗教治理过程中的治理活动和治理对象划分为各个要素,将这些要素有机结合以实现一体化治理,而对法治化治理的要求贯穿一体化治理设计之中。[42]边巴拉姆和张静系统梳理了改革开放40 年来西藏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的历史脉络,西藏宗教事务治理由建国以前的依托国家行政管理权进行宗教事务管理的模式演变为依靠完善的宗教管理体系进行依法管理的方式,在全面依法治国,提高法治化、现代化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背景下,西藏宗教事务治理着力奉行宗教法治化治理的战略。回顾宗教治理发展史,未来西藏宗教治理仍将坚持创新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的发展之路。[43]
黄迸发介绍了福建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开展宗教治理的相关举措。福建省坚决依法治理宗教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统筹省市县乡四级力量,健全管理机制规范民间宗教信仰活动,不断提高宗教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努力开创新时代福建宗教工作新局面。[44]山东省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总结了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在基层宗教治理的经验,提出提升宗教治理水平必须要提高依法治理水平,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立重点治理领域的配套制度;严格依法打击违法的宗教活动;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宗教政策教育和法治意识培养。[45]中共阳泉市委统战部总结了阳泉市关于宗教事务治理的工作经验,阳泉市坚持依法治理宗教事务,制定与《宗教事务条例》相配套的多方位多领域治理规范,涵盖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宗教场所认定、宗教界教风建设和监督等多项治理办法,同时完善组织领导机制,明责分权统协监督,推动宗教治理法治化、常态化、规范化。[46]
王雪莲和戴继诚针对宗教极端主义的法治化治理,提出立法执法普法三维一体,立法提高及时性适应性,为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提供法律支持;执法要坚持有法必依,坚决打击宗教极端主义;普法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推进以案释法的宣传活动。[47]李海滢和付祎从宗教极端主义法治化治理应以惩治犯罪为基点,主张从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执法司法保障和提升公民法治意识三个维度,提升宗教极端主义法治化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倡加强刑事立法,增设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行为罪,同时考虑到宗教极端主义发展的复杂性,针对宗教极端活动的背后资助者应增设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立法。同时要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不仅基层管理干部要依法行政,规范宗教治理行政行为,同时公民要提高爱国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抵御宗教极端主义的煽动和引诱。[48]
张悦、马存孝和张泽洪从网络宗教治理的视角出发,提出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重视网络中宗教传播的治理是完善宗教治理的重要举措。依托互联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网络宗教活动进行依法治理,相关部门要加紧制定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相关条例,确保网络宗教治理有法可依。同时提倡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共治模式,政府依法治理网络宗教活动,网络服务提供商依法依规提供互联网服务,各团体依法依规开展网络宗教活动,信众依法依规参与宗教活动,同时自觉拒绝和举报网络上违法宗教活动。[49]黄竹胜和陈国华认为提高宗教事务治理水平,关键是要建立具有法治化、中国化特色的宗教治理之路,要完善宗教治理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统一;完善相关宗教治理的具体制度体系,加强宗教财产管理以及相关宗教权利保障方面的立法;加强宗教法治教育,培养党政干部针对宗教事务治理的法治思维。[50]刘欣荣提出推动宗教法治化治理首先要明确法治化治理的目的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发展相适应;其次要制定宗教基本法,设定宗教治理法律依据;增强宗教法律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可行性;最后要完善宗教执法机制,增补法治人才,提高管理队伍法治素养,规范宗教法治化治理程序。[51]
总结自改革开放以来宗教治理研究成果,基于目前宗教治理工作发展的现实性和新时代对宗教法治化治理的新要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扩充新时代宗教治理理论体系。
在中国知网以“宗教”为主题进行搜索,1978 年-2004 年间宗教研究成果中文核心期刊的数量为10437 篇,学科分布中“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的期刊篇数为965 篇,占总研究成果数量的9.97%,百分比位居第二;2004年—2017 年间宗教研究成果中文核心期刊数量为30318 篇,学科分布中“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的期刊篇数为3997 篇,占总研究成果数量的12.82%,百分比位居第二;2017 年—2021 年间宗教研究成果中文核心期刊数量为4850 篇,学科分布中“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的期刊篇数为1142 篇,占总研究成果数量的15.05%,百分比位居第二。自1978 年改革开放以来宗教研究成果在“行政学与国家行政管理”学科下数量陡增,占宗教学科研究成果的比重不断增加,这表明从行政学和政府行政管理角度研究宗教渐趋成为宗教研究的重要方向。但多数都是针对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依法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解读,在推动宗教依法管理领域偏重于宗教立法与执法研究,未来可增加关于宗教自治权与政府行政管理权两者边界的研究,不仅将政府的行政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也要注重保护和防范宗教自治权,只有明确两者的权力边界和各自的权属内容,宗教法治化治理工作才能更加规范明晰。
汉传佛教与藏传佛教都属于佛教的一个分支,只是由于历史诸多因素的差异导致两个派系呈现巨大差异性。藏传佛教治理相对比汉传佛教治理具有显著的复杂性和困难性。
学界在针对藏区佛教依法治理研究时要深入剖析和借鉴汉传佛教依法管理的历史路径和经验,在承认汉传佛教治理与藏传佛教治理差异性的前提下,探究治理共性,为依法治理藏传佛教问题挖掘宝贵的实践经验。同时在进行宗教管理研究时注重对宗教教义的研究,以汉传佛教和藏传佛教为例,藏传佛教目前对我国边疆地区的稳定具有现实影响,而汉传佛教则呈现具有明显的社会主义适应性,从宗教历史发展过程分析,例如中原地区佛教密宗派系被彻底废止,汉传佛教以禅宗为主,禅宗主温和、清心寡欲,而藏传佛教以密宗为主,色彩神秘、具有封闭性保守性,从密宗的视角来分析汉传佛教和藏传佛教的发展现状成因,可以以此为突破口深入探究依法治理藏传佛教的战略布局,相较于从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视角制定藏传佛教的法治化治理策略更能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从行政区域角度将处于不同区域的宗教分为农村宗教和城镇宗教,对于开展宗教法治化治理研究是不可或缺的步骤。多数学者将研究视角集中到农村宗教研究,而城市宗教依法治理研究较少,城市宗教法治化治理的规范性可以为农村宗教依法治理提供前景展示,不断推动农村宗教治理的规范化和成熟化,因此不应只注重农村宗教治理研究而忽视城市宗教,明确两者治理阶段的差异,以城市宗教治理经验去指引农村宗教治理的发展前路才能统一地区宗教治理工作。
针对政府部门制定的宗教法治化治理措施进行风险评估研究,是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重要措施,通过对治理措施的现实风险进行估计,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对策,将有效的减少政教冲突,特别是针对边疆宗教的治理,提高治理政策和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对维护边疆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政府部门建立了行政风险评估制度,但利用学者的专业性知识和多样的研究视角,将会起到双重保障作用。目前学界针对宗教治理研究还较少涉及法治化治理措施的风险研究,此项研究的推进和重视对政府部门宗教治理工作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