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朝,张亚珍,余恺齐
(1.浙江树人大学 经济与民生福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2.浙江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8)
党的十八大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当前的社会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美好的生活必然包括物质的富裕与精神的崇高与充实,也必然涉及物质富裕与经济增长,涉及社会分配的公平与公正,涉及国民教育的普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等。一言以蔽之,美好生活必然涉及所有民生领域的改善。
如何衡量这种理想的生活状态?福利既可以看成是一种凝练,也可以看成是一种扩延。因为它既联结了物质富裕的基本条件,也衍及社会改善的前提与可能之所在。对于当前大多数国家来说,福利的发展彰示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那么,福利本身的价值基础在哪里?应以怎样的标准来衡量福利的发展?
我们先来看何者可称得上福利(welfare)。人类社会有着悠久的赈灾和救济传统,但是一般意义的福利起源于近代工业革命之后出现的严重的阶层分化与社会矛盾的激化。由此,政府、社会开始对大量涌进城市的生活无着落的人群实施系统化的救助与扶助。随着时代的进步,现代福利由最初的救济、救助进一步衍及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就业、慈善、救济、社会服务等确保民众生存、生活以及社会化所必需的所有社会支持。福利的覆盖对象也由最初的城市贫民逐步延及所有公民。
公平、正义、正当均可以之衡量福利之价值。而且,正义性与正当性之间关联紧密。概略而言,福利具有两种正当——作为社会政策和治理机制的施政合法性,可称其为“外部正当”——即外界环境赋予其存立的合法性基础;作为社会制度平衡、调节个体利益的确当性,旨在确立福利体系内部之成员所得的公正,这种内部正当性可称其为“福利公平”——即福利本身内蕴的成员之间的社会调节功能之正当。
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最先区分了公民身份(citizenship)的三种要素(公民、政治、社会)的意涵,同时也为福利界确立了清晰的法理基础。他指出,由于社会要素的现代彰显——“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等一系列权利”,[1](p11)使得福利政策具有了历史性的正当基础。著名福利学者蒂特马斯将社会政策划为三种模式,以此对应三种规范性价值——“剩余模式”对应着自由交换;“成就模式”对应着工作努力;“再分配模式”对应着社会平等。[2](p14-16)这是两种奠基性的对福利合法性的考察。
20 世纪70 年代石油危机的爆发,政府不堪重负、经济衰退、民众生活水平下降,这些变化使得福利合法性受到广泛质疑。考夫曼指出了来自人口、经济、社会、国际以及文化等多方面的挑战。[3](p56,69,84,97,121)奥菲从意识形态角度指出危机来自“左”“右”两种思潮的指责:右派认为福利既抑制了投资也抑制了工作动机;左派认为其无效力且无效率,并且是压制性的,使得工人阶级对政治现实的理解处于虚假状态。[4](p3-8)进而,吉登斯提出超越左与右,实行“中间性”的实现国民幸福的道路。[5](p189-196,264-265)柯文·M.布朗等学者也主张通过志愿结社迈向“积极”的福利,激活公共领域和社会资本。[6](p53,194-199)
可见,福利面临的困境既有外部环境的变化,也深受意识形态与结构性的社会变迁因素的影响。它表明,我们必须紧合时代呼唤,寻找出其在现代社会存立的新的合法基础。也可以说,福利之外部正当日益受到现代性因素的挑战,一种更为沉实的法理支撑的确立变得日益迫切。
权利与福利之间的紧密联系可以有效呼应这一迫切的合法性。它不仅有着深远的理念源流,而且其现代意义值得更深层次的发掘。
这可从两方面看——一即主权(尤其契约主义传统)得以确立的因由,二即民众由此获得的生存与生活保障的承诺。诸如,亚里士多德将公民权利与城邦之“善”紧紧相连,[7](p154)霍布斯、洛克等契约论者将公民的利益、自由与权利诉诸主权的保障义务,[8](p133)[9](p77)卢梭之“公意”将权利、自由的本义导向社会共同体。[10](p18,19)而马歇尔赋予公民身份的现代契约性使得福利的权利基础愈趋复杂、多样而具有系统性。这些理念都为福利之现代法理基础的确立赋予了某些线索和启示,虽然其内涵的坚实支撑还须更细致的解析,尤其必须借助现代分配理念的进展。
在进一步深入这些理念之前,我们先来看福利的另一种正当。因为,除了政府与民众的责任与权利的划定与平衡,还存在另一种规定性——即民众之间利益分配的合理与切当。它属于一种内部的正当性,一般将其称为福利公平。
福利公平与社会保障及其具体的政策、制度设计密切相关,对此中外学者已有许多深入、广泛的探索。安东尼·哈尔、詹姆斯·梅志里、尼尔·吉尔伯特、多亚尔、高夫等学者将社会政策与人的需要、发展紧密联系起来。我国学界结合中国实践也提出不少深刻、更具操作性的论思。
譬如,他们提出“底线公平”概念,即福利至少要确保贫弱者的最低生活水准。[11](p12)公平应该建立在权益平等的基础之上,制度安排应有助于消除歧视、援助弱势群体,[12](p2-11)讨论了社会保障必需的公平基础。[13](p1-9+191)学界提出建立适度普惠型福利体制,[14](p58-65)普惠型社会政策、社会服务体系有助于培育人们的团结理念,淡化阶层差异。[15](p226)还有学者指出社团、社区的日趋重要的福利功能,关注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承认诉求,[16](p204)探讨公平实现的法律、制度基础。[17](p81-85)
对于福利而言,公平(fairness)的含义既指通过制度的安排和设计,在不同阶层实现最低限度的普惠;同时,也指涉资源应该优先向弱势者倾斜,确保困难民众的基本生活水平。此外,福利应该具备收入调节功能,通过各项社会政策给予分配秩序必需的弥补和调整。
公平可谓福利必须参照的应然,意味着制度应该“一视同仁”而不应有所偏欹。就福利而言,即每个人都能获得公正、平等的支持,都能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因此可以说,公平偏重于强调制度的“同一性”。
如果将两种正当(外部正当与公平)置于福利这一语境之中,即外在基础与内在价值的调适,也即条件与目的的关系。外部正当赋予福利存立、运行的合法性基础和条件。但是福利的本义价值旨在平衡民众的利益与所得,确保民众生活的安定,从而形成良性社会秩序。在此意义上看,外部正当可谓内部正当的前提。但是,如果内部正当不能实现自身价值——无法实现社会公平,这将会影响福利的合法性基础。
那么,何为福利之正义?
从其词源上可知,就本质而言,正义(justice)反映着一种恰然的因果秩序。如果溯其渊源,柏拉图指出正义是公民的美德,意味着“做其应做,为其应为”——即城邦的每一部分都“做其天性最适合的工作”。[18](p172)亚里士多德同样视正义为美德之核心,[7](p393-394)并且首次将权利分配视为正义之主要呈现——正义意味着“得其应得”。这两种观点都属于美德正义,强调基于美德而做该做的事,得到该得到的物品。
随着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等神性正义观将基督信仰融入世俗哲学,中世纪西方世界的社会、政治秩序被注入强大甚至终极的价值关怀——上帝的意旨成为衡量秩序是否确当的判准。在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契约论者看来,缘于社会契约,政府有责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民众由此安享自由自在的生活——此即契约正义。在现代社会,这一契约合法性延伸为治权的福利义务:政府有责任推行一系列社会政策并且适当地组织社会资源以确保民众的基本生存与自由。边沁以来,正义诉求更向功利性过渡——社会立法应该最大限度地实现民众的幸福。
但是现代正义由契约的形式合法性转向社会分配的实质承诺开始于马克思。马克思主义按劳、按需分配观之于权利理念的巨大冲击,促使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阿玛蒂亚·森、沃尔泽、米勒等学者围绕分配的应然——社会分配的正义性作出不同角度的再解释。无论这些理念有着怎样的区分,正义的实质是一目了然的——即由于一种缘由或者一种原因,某些特定的主体得到合适、恰当的结果。
就现代社会而言,社会分配的正义性涉及的益品(social goods)涵括权利、自由以及物质利益。而福利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简要言之,福利之正义即福利益品的分配必须遵循的“适得”原则——作为社会过程反映的所得与因由之间的因果切当。作为社会分配的显质,它也就是一种恰适与恰得性,一种公正、适当、恰如其分的质性。它蕴藏于供体、受体、资源以及将之粘合在一起的社会机制之间,反映着社会分配的另一种应然性质。[19](p37-44)正义(justice)在本质上亦即一种正当(justification),即事物发展之应当如此、恰然如此的确当与合理性。但是二者之间显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正当、公平分别与正义有着不同层次的洽接。正义有着价值的广涵性——首先它也是一种正当——秩序的确当、合理与平衡。就福利而言有着两个基础。法理基础即公民获得充裕的生活、生存资源的“契约”保证——一种源于外部环境的合法性。社会基础即社会交往、关系的平衡——即分配的恰适与恰得,它与福利公平之间有着深刻的价值衍射。因为,福利正义可谓公平所要求的制度秩序在社会关系层面的表达——两者都彰显着秩序价值,尤其“平等”即两者共具的价值要素。相对而言,公平集中于制度对待每个人的“同一性”,而正义集中于缘由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恰然。
福利的正义性与两种正当是深度连通的。一方面,福利分配的法理基础反映着外部正当。另一方面,分配过程的恰然、恰适必然蕴合于普适性的制度基础,从而与公平有着交融的内涵。福利的恰适与恰得即供给、受体、益品与机制之间的合理与平衡,因此它既容纳了制度因素(公平),也涵有社会分配的关系调适,当然也指涉为这一过程提供担保的法理基础。
如果更细致一些,如何衡量福利分配的恰适性?正义如何既与两种正当衍连,又保有其自身的价值特性?这必然要求溯及现代分配的理念渊源。
罗尔斯基于“无知之幕”假设以康德主义、社会契约同时回应平等主义关怀以及功利主义分配观,为福利奠立了新的学理基础。[20](p47)现代分配之价值指涉,大体围绕罗尔斯正义观进行阐发。
社会分配必然要求一种正当的依据,对于福利益品更是如此。比如在穆勒看来,劳动与土地、财产等其他因素一样,是社会分配的应然依据。[21](p265)但是,对于那些超出个体努力之外的因素却存在诸多分歧——比如,先天的遗承、运气等。最容易引起分歧的是对“他人”所得的申索。比如,一个穷人是否有权要求社会、他人给予接济?在现代社会,仅凭一种社会成员的资格——公民身份,是否足以享有公共资源?
极端的自由主义者持反对立场。诺齐克提出了“最小国家”理论(Minimal State Theo⁃ry)[22](p26-28)——国家的职责只限于保障公民的安全以及维持一个社会所必要的秩序。哈耶克也倾向相似的立场,主张通过基于“理性”的交换达成“自由自发”的秩序。“最小国家”必须由自由、自愿的公民组成,自由交换是唯一合法的资源配置原则,甚至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也应采用这一原则。
此论可谓一种比较狭隘的应得论。产权的合法性是一种悠久的法理传统。早在洛克的权利论中,产权就与自由、安全一样被视为基本的自然权利。这一传统经由苏格兰启蒙思想的传递,一直延续到现代自由主义的分配理念之中。问题在于如何处理产权合法性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其中涉及社会不平等的激化以及社会调节的必要,也涉及政府适当的秩序平衡功能。如果单纯依照这种观点,福利在公共政策中绝无容身之处。
或许,正如诺齐克自己已经意识到的,“最小国家”存在着现实性难题,而只能作为社会分配的一种“超理想”模型。其实,现代制度经济学者如科斯、威廉姆森等并没有否认产权的基础性地位,而是主张一种更为积极的制度建设,其中公共秩序的调节是不可或缺的。那么,在现代政治哲学看来,福利的合法性源自何处?
依照财产、交换、让与等与产权有关的途径来分配社会资源只是一条与应得密切关联的途径,它强调的个体异质的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与之截然对立的是社会平等的诉求,一种无视个体差异而要求一种共享文明成果的正当。
德沃金不仅指出政府的不同作为模式,同时,他也对“福利平等”与“资源平等”作了区分。他认为,福利平等迹近于一种社会所得的“平均”,因而是“消极”的。而资源平等关注个体不同的目标、不同的偏好,虽然也受道德、伦理观念的制约,但会带来不同的“成就感”。[23](p22)暂且不论这两者的异殊,资源平等的提出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因为,虽然市场、政府两种主导性的资源分配方式存在不同的平等效果,但是社会平等应体现这种原则——即应给每个人平等的资源以实现自己的目标。由于公民的天赋、知识、技能的多样性以及不同的偏好,也由于公民的多样性并不局限于个人的偏好,市场将无法纠正由于某些天赋或能力(遗产、残疾、技能)等因素产生的不平等,甚至会将其放大。因此,通过再分配机制予以纠正就是必要的。[24](p21-248)这其实在侧面赞同了福利的合法性。
进而,资源平等只是提供了一种起点的可能性——人们在“起跑线”上同等的出发条件,而每个人的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到达的终点也会截然相异。是否应对此予以干预?
在阿玛蒂亚·森看来,无论罗尔斯基于道德感的利益调节或德沃金主张的资源平等在现实中都未必会达到真实的社会平等——因为每个人所拥有的资源或条件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即以此获得社会生活的自由,这种能力大相径庭。每个人的社会角色、地位的差异,以及各人不同的身体以及心理基质,[25](p63)足以影响可以实现哪些目标、实现的程度如何。给予每个人相同或相似的条件和资源未必可以形成一种社会平等的真实效果。关注每个人的实践能力,提升每位成员的“可行能力”,才是实现平等的关键。正义原则也应建立在这种平等的意义之上,社会发展也应该基于个体能力的提升。[26](p63)
无论是资源平等还是“可行能力”的平等,都提出了一个极为严肃的命题——社会不仅要干预因个体异质性产生的结果,还要干预有可能导致这些异质性的社会条件。在这里,德沃金与森有着相似的立场:政府必须保证公民的命运不受经济背景、性别、种族、特殊技能或不利条件的影响;政府应努力使其公民的命运与他们自身的选择紧密联系起来。[23](p7)这些有选择性的“干预”立场其实已经与福利的本质比较接近了,因为它们都含有对弱势者的补偿与弥补的吁求,而此恰恰是福利的意义所在。
但是,这样的诉求必然会涉及自由竞争的秩序基础,即个人合法的正当所有权如何得到确保?对平等的追求是否会损及劳动所得、自由交换等秩序价值?
沃尔泽提出,成员资格、安全与福利(这里仅指“狭义”的福利如救济、慈善等行为)、货币与商品、公共职务、自由时间、教育、亲属关系与爱、宗教、社会荣誉以及政治权力等有待分配的物品彼此存在着明显的质性差异,因此也存在清晰的可彼此判明的边界。不同领域应该对应不同的分配原则。
但是,之前的平等主义者主张通过某种合理化制度的设计,将某些占据支配地位的物品平等地分配给每位成员由此实现社会正义(也包括福利之正义)——这只是一种简单平等。因为这样的平等并没有动摇支配性分配要素的地位,因而只是对支配性要素的共享。如要回归社会事实的本来属性,我们就要依据社会物品的性质实行不同的分配原则,避免某种支配性分配力量的形成,从而达致“复合平等”。[27](p22-28)
既然社会分配应该甄别不同的类属,那么就出现一个问题,甄别的标准是什么?除了沃尔泽提出的社会益品的性质,是否还有其他的标准?
继霍布豪斯之后,戴维·米勒更清晰地指出社会分配应然的要素。他认为,罗尔斯正义论的“无知之幕”假设存在“反事实”的弱点。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应对自己以及与己相关的人家庭背景、天赋才能、性格偏好、享有社会资源的优势和劣势有着充分的了解。正义原则应该从实实在在的社会生活中才能推导出来。[28](p35)
比如,在社会交换中,人们以“工具性”方式联结在一起,如经济行为、组织内部的协作与合作,与此相适的原则是应得。团结性社群的最大特点是共享着某种亚文化理念,包括家庭、亲属等初级关系,俱乐部、宗教团体、工作小组、职业协会等中间层次的联结,或者某些更大的社群。需要原则适合这类关系模式,它也由于更大程度的资源共享而接近福利模式,但是,仍然远远不及现代福利的内涵。
另一种更加广泛的关系模式——公民身份,在马歇尔的权利理念中已有较充分的阐释。与之相似,在米勒看来,一个民族共同体内部共享着一系列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职责,与这些社会联合相应的分配原则是平等。[28](p35-42)
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平等——分配意义的平等,即平等地分配某些权利和资源;社会平等,即平等地共享合法的权利和地位,即一种“身份”意义的平等。[29](p342)作为身份的合法性象征,公民共享政治权利、教育、医疗资源、通讯、交通、公共服务等社会文明成果。社会平等首先具有分配的含义,要求最为重要的联合建立在实质性的资源或益品的平等之上,同时也能在某种程度上矫正身份性、阶级性的“标识”不平等。[28](p354-355)前者与福利分配联系紧密,而后者与公民的基本权利较为接近——实际上,后者已初显出作为前者之法理基础的性质。
在上述理念的辨析中,一些具有共识性的要素逐渐显现出来。就如同霍布豪斯一样,[29](p72-77)米勒视应得、需要、平等为分配的基本原则,而且有着更清晰的具体内容。在诺齐克、德沃金或沃尔泽的理念中,这三个要素也有着不同程度的体现,只不过有着不同的欹重。
总之,不同于宏观的秩序标识之公平、正义、正当的区异,在这些不同角度的正义阐释中,我们看到了社会分配的微观意义的价值涵源所在,并可将其归结为需要、应得、平等三项要素。如果将视角进一步凝聚在福利分配中,它们应有更细致的质性和含义。
首先,人的需要是福利的首义价值,它具有生理与社会双重属性,涉及“普适性”的人性与社会的本质。
何谓“人性”?霍布斯、休谟假设了一种“激情心理”,但是都偏向于某种利益性的行动导向,而没有深入其更为多元的属性。休谟虽然较之霍布斯更前进了一步,但是,他提出的人纯粹的心灵机制——知性与情感,尚未将需要视作人性的一种实质来衡量。
现代心理学的兴起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比如,马斯洛试图超越文化、道德、环境、人种、社会差别等因素,提炼基于人性之上的需要实质。他认为,人的需要可分为生理、安全、归属和爱、自尊、自我实现五个层次,相互之间由低级向高级递进,低层次的满足是高层次需求的前提。[30](p40-54)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不仅要解释人的行为动因,还意在解释社会进步的基础,即立足于需要有序满足之上之人性完善的可能。
相较于心理学传统的精神因素的强调,马克思更为关注需要的物质与社会基础。在马克思看来,在理想的社会,劳动超越产权而处于更优先的地位。马克思强调,只有实现了对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从而生产和消费合理地实现平衡;只有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在社会财富充分涌流之后,人们才可以在社会共同体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人的需要才能从根本上获得满足,人作为“类的存在”才能获得完美实现,从而实现真正意义的人的自由和发展。[31](p158)[32](p364-365)
其次,应得(Welfare Desert)在本质上具有某种社会交换的性质而注重个体的禀赋差别。
比如,雇佣者和受雇者一般会就工作内容、组织目标达成一种合意。作为回报,雇主或工作单位将为员工提供充足的福利报酬和待遇。双方互相认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各取所需,形成工作关系的“合意”。在此,人际的“关系合约”与市场的初次分配在某种程度上是叠合的。前者源于一种共性的身份资格,或言之,由于员工身份而分享“单位”、公司或其他法人的福利和利益。后者单指员工与其所属法人之间的一种法定的“合约”关系,并不具有前述的“归属感”。
这些影响因素是显然的——市场性的互惠,组织目标实现的功绩,社会生活的荣誉和地位,共同体的身份,个人的禀性、天赋和能力,有待实现的机会,能够带来社会改善的资源等。在一些特定的情境中,某种因素起着毋庸置疑的主导性作用,但是,在大多数条件下,是由几种因素综合而成的一种合力。
当前社会应得作为分配之要素尚且存在一些不平衡因素,涵括行业、产业之间的报酬不衡和差异,以及与从业者身份挂钩的不同待遇。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市场、社会和国家的协同努力。诺齐克偏重产权的赋权应得,沃尔泽将自由交换与资格、能力和贡献等资质性的因素并置,而米勒主张的应得依据则是各种要素之于社会目标的“功绩”或功用。这些不同的强调可能有所偏欹,因而必以一种稳定的评价机制来平衡。
需要立足于人性本质和社会认同——或者,以黑格尔的话,是一种“承认”因素,[33](p119,120)是福利的基础性价值。但是,由于观念、家庭、社会关系等人口、经济、社会指征各不相同,需要的实现程度显然有异。同时,应立足于社会交换的衡等与互惠,更为强调个体的秉性、能力、功绩、荣誉、资格等资质异质性,也因此带来福利不均。这些不均衡的后果必以一种更加全面、深刻、合理的原则予以整合。
再次,平等有着超然的价值意义,不仅有着自身特性,还具有对前二者的调节和平衡功能。
实际上,现代政治哲学的实质即如何达成一种合宜的社会平等而进行的论思——无论罗尔斯、德沃金、沃尔泽或阿玛蒂亚·森等学者,不甘就平等的内涵作出不同角度的论析。在不同领域,平等有着不同的意义,大致可分为政治、经济、社会三个方面。比如在政治领域,尤其在罗尔斯看来,平等大致可看成是一种权利的平等,指涉一种权益的自由度及其实现的可能途径。在经济领域,譬如在德沃金、弗雷泽的再分配理念中,更多指向一种经济利益、财富或机会的均衡。而社会平等,无论是马歇尔的社会权利理念,或是在米勒的公民身份的关系模式中,既含有身份性的非歧视性待遇的解除,也含有实质性的共享资源的权益伸张。
那么,究其何谓“平等”?就福利而言,它有哪些维度?
这些维度的区分是显然的——如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之间,身份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等。前者的分界在于“起点的”或“结果的”资源均衡之间的一种选择性;后者的分界在于形式的身份标识与实质的利益获致之间的一种选择性。但是,无论是经济平等、政治平等或是社会平等,都隐含着一种假设——即,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导致某种不平等的因素和可能性,或是已经存在由于这种因素或缘由而导致的不良结果。平等的宗旨就在于对这些不良因素进行干预。
对于社会平等的实现,沃尔泽有着近乎完美的设计。他认为,在社会益品的分配中往往有一些独特因素起着主宰性作用,比如金钱和权力。如果仅仅将这些主宰性的因素平等地分配给社会成员,这只是单向度的简单平等。为了一种更加合理、公平的效果,应在不同领域践行不同的分配原则以实现复合平等。[27]
在德沃金的“资源平等”与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平等之间有着一种可以类比的共通性。前者是指应该给予每位成员同等的资源,使其能按自己的意愿和偏好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24](p237)“可行能力”——一种实践能力的平等理念,是对罗尔斯的“结果平等”和德沃金的“初始平等”的回应。由于个体各自的禀性、文化程度、智力、体力、观念等基质存在较大差异,社会分配应有助于实现个体之间“可行能力”的平衡——一种实践能力的普及化。[25](p48-71,63)
可见,平等作为正义之核心不仅具有自身之正当,还有对需要、应得的调节与平衡功能。不同维度之间的平等张力,隐含于不同情境中相应不同的调节、维护与平衡。
譬如,在福利的身份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前者倾向于一种“资格”应得,后者要求分配的实质平衡,既可能基于生活、生存的需要,也可能是纯粹的秩序诉求。那么,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之间也有类似的权衡与取舍——要求依据具体情形对公民的名义利益与实际利益、个体的同质与异质的合法性进行实事求是的甄别。而积极平等与消极平等的权衡,意味着对个体自主性的认可程度,以及公共政策的介入程度的界定。这些调节都可以视为对不同需要、应得元素的抉择,如个性、偏好、资格、机遇、禀赋、能力、努力等元素的选择与欹重,乃至对政府干预范围的划定。
因为平等给予的可能调节因具体情形而异,实际上已经含有对不平衡元素的某些修正。也是就此而论,平等具有“超然”的价值特性而成为政治哲学之核心指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平等就可以涵括所有的价值域——无论需要抑或应得都有着平等无法覆替的独具内涵,在特定情境中有着相称的不同质性的社会关系与之适应。
概言之,福利有着两种价值层次:其一,正义与正当、公平并列而构成的本性层次,表征着宏观社会的秩序价值;其二,就微观的人际关系而言,正义内涵的需要、应得、平等三项要素构成一个相融互补的有机体系,而平等具有统合的调节意蕴。这两个层次的有机组合体现着社会进步的意义基础。
第一,需要、应得、平等的实现意味着公民获得更充分的自由。马克思指出,社会联合体(共同体)的最终目标是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从而实现人的本质。[31](p308-309,422)[34](p239)柏林的“消极自由”旨在免除一切外在束缚,“积极自由”旨在获得自主行动的选择性。[35]福利兼有两种效应,既可摆脱贫穷、疾病、无知等带来的困扰,也带来自主、积极的实践能力的提升——如以森的理念,即社会成员“可行能力”的完善。无论罗尔斯、诺齐克、哈耶克、德沃金、沃尔泽或米勒的观点多么迥然相异,福利均意味着为更充分的自由提供更切实的现实基础。
而权利为其不可或缺的保障。就个体而言,福利的外部正当体现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而公平意味着公民更扎实的自由基础。需要、应得、平等的实现,以及因之获得的生存境况、社会参与能力的改善,使得个体更好地发展、实现自我,同时也带来社会改良。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主权赋予的福利保障,还是宗亲、宗教、社区、社团或其他团结形式给予的承诺,均意味着一种社会契同——基于社会团结的人格和意义建构以及共同体或者更为广阔的公民身份。对于国家而言,这是一种契约义务;对于社会而言,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如果概括起来,权利是福利的合法性支撑,公平是福利表达的制度目标,需要、应得、平等作为个体层面的价值义涵,其最终的实践后果即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实现。
第二,权利与价值导向不同的社会诉求。外部正当本质上属于一种“权利论”,强调主权的职责与义务,要求更为沉实的政策和制度依凭。而福利之公平与正义可视为一种“价值论”,前者要求在社会践行规则、规范的同一、普适与普惠,后者更多地将目光投向社会的文明成果在民众之间公正、合理、平衡的分配。如果民众需要得到满足、社会得其应得、在不同维度实现着平等,福利可谓实现了其本具的价值。
但是二者须臾不可分离。权利要求治权的合法性建立在民众生存得到保障、基本自由获得实现的前提之上,人们因之获得幸福生活的靠望。生命之尊严、自由之实现为福利奠下了坚实的法理根基,权利合法性确保了福利的切当。从另一方向看,价值的实现亦成为衡量权利的标尺——民众需要是否得到满足?社会所得是否合理?在哪种意义上实现了平等?可以这么说,价值体现着权利——透过价值在某个时点、空域的实现程度,可以知晓民众生存与发展的实质,进而观省公民权利之彰显。福利正义愈发深衍,权利与价值愈加紧密而弥合。
当代社会转型仍然存有不可回避的矛盾,诸如收入差距、贫富悬殊尚未根本缓解、公平与效率的两难、生存境迫与生活的得体与尊严、国民素质的提升、公民道德的形塑、社会潜力的发掘等等。这些问题都要求对社会进步的意义基础进行深刻反思。
在人类前进的步伐中,福利至关重要。应该建设什么样的福利?我们能够通过福利达成什么样的目标?福利之正义及其正当性考察,或许可予以有益的启示。对福利内涵之价值及其基础的深思,不仅有助于判明个体幸福之渊薮,也有助于观瞻何为整体层面的社会整合与团结,一个文明的良序社会之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