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价值趋向、现实问题及路向选择

2021-01-11 00:44陈志杰徐兰李玉春
教育与职业(上) 2021年12期
关键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

陈志杰 徐兰 李玉春

[摘要]实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是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实践,对推动我国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地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实践中,存在认证制度不完善、利益主体的诉求实现难、校企合作深度不足、监督与评价机制不健全等现实问题。因此,需要加快完善认证制度,把好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认定“入口”关;建立利益协调机制,探寻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主体的“最大公约数”;创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促进校企“双元”育人;健全监督评价机制,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提质增效”。

[关键词]产教融合型企业;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认证制度;机制;标准

[作者简介]陈志杰(1981- ),男,广东揭西人,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助理研究员;徐兰(1985- ),女,湖南岳阳人,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广东  东莞  523808)李玉春(1964- ),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常务副校长,教授。(广东  东莞  52396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工业4.0背景下深化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以物流管理为例”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YJC880109,项目主持人:徐兰)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1)23-0012-08

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要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全面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条件、程序以及管理措施做出了详细的部署。当前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正处于全面深入推进阶段,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但是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现实问题。对此,文章围绕当前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面临的若干问题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相关建设主体提供有益借鉴。

一、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价值趋向

(一)凸显职业教育的社会价值

职业教育作为与经济社会联系最紧密的教育类型,具有直接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职能。通过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在职业教育范围内能够进一步拓展产教融合的模式及路径,更加凸显出职业教育的社会价值。一方面,推动职业教育的正外部性提升。外部性又称溢出效应,具有正向和负向两种效应。职业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既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又具有私人产品的属性,这种特征决定了职业教育办学和育人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借助国家政策的扶持,能够夯实职业教育办学的物质基础,优化职业教育教学条件,促进职业院校学生就业能力与综合素质的提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能显著增强我国职业教育的整体正外部性,使国家、社会乃至行业企业享受到更高质量职业教育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这正是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社会价值的体现。另一方面,推动职业教育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和国计民生。我国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并非在全行业产业领域“漫天撒网”,而是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实施办法》明确指出,重点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有三类:一是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二是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三是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以上企业,涉及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充分说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承担着与职业教育共同服务国家战略和国计民生的任务,明确了这些企业“做什么,怎么做”的总方向。

(二)兼顾市场经济主体的营利属性

产教融合型企业尽管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责任,承担了辅助职业教育提供准公共产品的功能。但归根结底,产教融合型企业依然是企业,其市场经济主体的属性和定位没有改变。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需要把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建設摆在突出位置,使其具备优良的创收能力,才能确保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要合理利用国家各项政策“红利”,夯实经营基础。为鼓励广大企业主动申报认证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如对于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政策,尽量减轻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经营压力,使其能够与一般企业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因此,产教融合型企业要充分合理利用国家释放的各项政策“红利”,保持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要发挥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优势,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产教融合型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并不是只有付出而没有回报,依托校企合作而奠定的人力资源优势和品牌建设优势,可以间接地增强企业的利润创收能力。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实现了企业岗位标准与人才培养标准的精准对接,大大提高了人才培养的对口率和适用性,有助于企业降低人才选拔、录用和培训成本,间接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产教融合型企业主动承担了更多社会责任,所培养的人才流入业内的各个企业,有利于扩大企业自身的行业影响力、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为企业的品牌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必须高度重视、努力发挥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优势,强化企业的创收能力。

(三)成为实用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主阵地”

以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职业院校通常起着主导作用,企业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内生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受限,容易造成校企合作流于表面化和形式化。在这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模式下,校企联合开展人才培养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弊端:一方面,企业的育人主体作用式微,职业院校学生的能力素质结构与企业的实际用人需求不匹配,企业接受职校毕业生入职以后,仍然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对其进行二次培训,才能正式上岗。另一方面,企业难以投入大量的资金资源用于实习实训场地和设施建设,也不愿让企业内部的高级技术人员过多参与职业院校主导的实践教学活动,导致校企合作“有名无实”,培养的技术技能人才缺乏实现高质量就业的素质和能力。国家启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正是针对以往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充分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而出台的针对性措施。基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定位,企业成为名副其实的办学主体,主导着整个校企合作的走向。企业更清楚自身在校企合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生产和经营模式更加清晰,更有动力和意愿深度参与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体系建设、师资力量配置、实训项目开发实施等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办法》也明确提出,鼓励支持企业多种方式参与举办教育,推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企业办学的重要主体作用。由此可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是要把企业作为产教融合模式和制度创新的“主战场”,使企业成为实用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主阵地”,这是国家的政策意图,也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方向。

(四)树立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典范

《实施方案》要求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社会环境,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也明确指出,要优先考虑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可以说,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不仅是国家、社会和民众的共同期待,也是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根本要求。对于广大企业而言,通过兴办产教融合型企业,也是其树立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典范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要积极投身职业教育事业建设,主动参与职业教育改革。与一般企业相比,产教融合型企业是与职业教育深度融合的企业,是与职业院校形成命运共同体的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表现为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积极响应国家教育政策的号召,贯彻落实国家一系列产教融合政策的精神,主动与学校共享职业教育资源,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保障职业院校实践教学、实习实训工作的顺利进行。还表现为主动参与职业教育改革,与职业院校共同探索股份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协助推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深化“三教”改革,积极参与现代学徒制、1+X制度试点工作等,充分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为办出高水平的职业教育助力。另一方面,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服务,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行业企业一直是实施社会性培训的重要主体。产教融合型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突出表现为广泛开展企业员工职业培训和社区职业培训。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共享教育资源、共同开发课程、共同培训师资、共建实习实训场地等,这为产教融合型企业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服务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面向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技术技能培训,面向社区开展再就业培训,举办技能比赛,帮助社区解决就业问题等,更加突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担当意识。

二、当前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现实问题

(一)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和标准有待完善

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其主要包含谁来认证、如何认证和以何种标准进行认证三方面的内容,它们共同圈定了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属性、范围、规模等要素。当前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和相关标准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

第一,国家尚未出台明确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充分体现了加强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工作的重要性,如《实施方案》指出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实施办法》要求研究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和评价办法,并规定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应来自的重点领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然而,我国现行的教育政策文本中只是就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证工作做出了一些原则性指导,为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框架和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大致的工作思路,而对于具体由哪个部门来承担认证执行工作,认证的流程和环节应如何设计,都缺乏明确的说明和规定。在实践层面,《实施办法》也只是提出由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省级政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未进一步明确时间表。现阶段,虽然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但仍有很多省、区、市没有出台相关文件,影响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工作的整体推进。

第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证标准尚不明确。产教融合企业认证涉及相关企业的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社会责任等众多方面的要素或者资质。从《实施办法》赋予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任务和使命来看,相关企业必须是业内资金实力雄厚、管理水平高、生产安全有保障、场地设施充裕、技术型人才占比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尽管《实施办法》已经明确指出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但这些条件仅是对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的定性描述,缺乏相关定量标准。加强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建设,还需要制定出具体量化的认证标准。通过认证标准的完善,遴选出一批综合实力突出,能够发挥出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承担起产教融合型企业被赋予的任务和使命,助力于职业教育的创新发展。

(二)利益相关主体的诉求实现存在逻辑困境

产教融合型企业依照国家教育政策要求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承担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任务,以深化产教融合为目的的示范企业。基于职业教育活动与产教融合实践本身的特性,产教融合型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复杂程度大为增加,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直接相关的利益主体也更加多元。由于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属性不同、立场各异,各方利益诉求的实现存在一定的逻辑困境。

第一,企业自身利益诉求实现难。从企业自身视角出发,参与认定和兴办产教融合型企业,一是为了享受国家政策“红利”,二是为了享受校企合作带来的附加收益,而这两种利益诉求的实现都存在一定困难。在享受国家政策“红利”方面,由于现阶段我国尚未出台关于产教融合的专门性法律,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发展的激励政策较为宏观,地方性的配套支持政策还不够完善,造成企业享受国家政策“红利”时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在享受校企合作带来的附加收益方面,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建设过程中需要承担职业院校教师挂职锻炼、学生实习实训等工作任务和场地支持,还需要帮助职业院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和教材,以上工作需要企业付出大量资金和人员投入,而短期内校企合作为企业带来的附加收益有限,间接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第二,职业院校利益诉求实现难。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发展的过程中,职业院校的利益诉求主要依托企业的资源和力量强化内涵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而这两项利益诉求的实现同样存在一定的困难。《实施办法》明确要求产教融合型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与深化职业教育改革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但相关企业如何发挥作用,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需要做到什么程度,都未做出明确说明,并且相关企业是否充分履職,也缺乏完善和细化的衡量标准,这就使得职业院校依托企业强化自身内涵建设存在着一定的阻隔。同时,在人才培养方面,由于我国大部分企业缺乏教育资源和教育能力方面的积累,对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内在规律缺乏足够的认知,加之广大中小型企业普遍缺乏专业化的教育培训场地,能够提供的实践岗位有限,难以满足合作院校的人才培养诉求。

(三)校企合作深度尚未彰显出人才培养的示范效应

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本质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型企业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关系。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还存在着深度不够、层次偏低的问题,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的示范效应不明显,不利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有序稳定发展。

第一,校企合作关系松散,形式单一。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仍未完全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很多地方的校企合作实践中,政府的主导、统筹和协调职能并未充分发挥作用,大量校企合作关系依然建立在人际关系的基础之上,一旦职业院校领导与行业企业高管发生人事变动,就极易造成校企合作关系的疏远甚至破裂。在校企合作形式上,部分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仅仅是建立了简单的人才培养与输送关系,即企业帮助职业院校完成实践教学任务,职业院校为企业输送准员工,学生的实训仅仅是作为单个企业的岗前培训而存在,不利于从根本上提升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

第二,校企合作深度不足,层次偏低。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涉及人才培养、教育资源联合开发、顶岗实习、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众多内容。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都呈现出“三低”现象:学生参与校企合作比例低、企业技术人员参与授课比例低、企业参与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程度低。校企合作表现为短期化、表面化、不规范的低层次合作,导致校企合作办学与育人的成效不足。

第三,校企组织文化融合不畅。当前我国大部分校企合作的学校和企业都对组织文化的融合缺乏足够的关注。职业院校学生在进入企业实习实训之前,学校通常缺乏专门的企业文化培训,学生进入企业之后,对于企业的管理制度、部门规章和纪律守则需要一定时间的适应,由于学生对企业文化缺乏认知,对企业的认同感偏低,一旦出现不适应企业工作环境和管理方式的问题,就极易引发抵触甚至抗拒的心理,严重影响校企联合育人的成效。与之相对,当企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院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开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时,同样常常因为对于学校的教育理念、文化氛围等缺乏深入了解,影响合作成效。

(四)监督与评价机制不健全

监督与评价是审视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实践成果的重要途径。企业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目录以后,如何避免企业内部的腐败和懈怠,如何保证企业励精图治,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科学完善的监督与评价机制进行引导。目前而言,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监督与评价机制尚不完善,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第一,监督机制尚未建立。现阶段,《实施办法》是指导全国各地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和建设的主要政策文件,也是内容最全面、措施最具体的政策文件。然而,在该文件的全文中,“监督”一词仅仅出现了一次,具体文本内容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的政策统筹、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该文本仅仅是从总体上明确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监督工作的最高权力主体,未对具体的执行部门做出明确的界定,并且对于监督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流程环节、问责方式等问题也未能做出详细的说明。当前产教融合型企业监督机制的建设基本处于初始状态,监督机制的缺失导致难以从根本上保障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评价机制不健全。《实施办法》明确指出,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评价办法,指导省级政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支持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第三方评价。由此,确定了产教融合型企业评价机制建设的主体和管理办法。不过,评价机制的建设与监督机制建设一样,涉及多元主体、多工作侧面以及多流程环节。现有的职业教育评价机制是否适用于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评价机制的构建具体如何开展,第三方评价主体的资质如何确定,仍然是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三、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路向选择

(一)完善认证制度,把控好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认定的“入口”关

确保入选企业的资质符合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是申报企业资质和质量的“试金石”。因此,要加快完善认证制度,从源头上把控好企业资格认定的“入口”关。

第一,加快产教融合型企业相关的认证制度和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已经明确了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的建设主体,在国家层面是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地方层面是省级政府。因此,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尽快启动产教融合型认证制度的顶层设计工作,出台适用于全国宏观性的认证制度建设框架。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要求,立足地方行业企业发展实际,结合区域职业教育建设发展的现状,拟定地方性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切实承担起认证制度建设者的职责。在认证制度建设实践层面,各省级政府应依照《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成立专门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认定和管理支持部门,进一步细化地方产教融合型企业入选的具体条件,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自主申报、递交材料、组织评审、限期公示等各项流程,并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

第二,加快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体系建设。《实施办法》明确指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证标准建设工作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体系,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发挥指导和统筹作用,牵头组织职业教育界专家学者、职业院校管理者、产业界资深人士共同组建认证标准建设委员会,尽快研究制定出台《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在认证标准体系的建设实践层面,应按照对接行业发展动态,满足企业发展需求的原则,建立量化和可視化的企业认证标准。为此,一方面,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建设委员会可利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手段,分析预测行业、产业的发展动态,调研采集各行各业中各类企业的发展需求,细化和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另一方面,在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认定的硬性标准上,应采取量化和可视化指标,使得认证过程更加科学化、系统化与合理化。

(二)建立利益协调机制,探寻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主体的“最大公约数”

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一种多元主体共建共享的市场经济组织,利益协调是企业建设发展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的一项工作。在当前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体制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利益协调机制,要从制度保障和利益平衡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增强职业院校社会服务能力,保障企业合法经济权益。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性约束,各级地方政府在执行国家针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上,力度不一,部分地区成效大打折扣。为了保障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合法经济收益,应从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入手。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应尽快启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门法律的立法工作,完善企业依法享受国家政策优惠、政府依法依规履行政策落实主体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保障企业合法诉求奠定制度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各级政府落实国家产教融合相关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履行职责,鼓励产教融合型企业积极反馈国家相关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强化国家政策落实的硬约束。此外,还需要职业院校加强社会服务能力建设,强化内涵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加强学校科研能力建设,与企业共建成果转化机制,通过多种途径保障企业的经济价值诉求。

第二,完善激励机制建设,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保障职业院校的发展权益。在校企共建产教融合型企业过程中,职业院校利益诉求实现难,主要是因为产教融合型企业通过认证之后,是否会尽心竭力履责难以衡量,且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要保障职业院校的发展权益,就应当从激发企业内生动力的角度着手。一方面,各级政府应在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加快企业激励机制建设,如制定专项土地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专项经费支持,推动社会融资等金融服务的优化,提高税收抵扣与减免额度等,丰富企业激励的手段,提高企业激励水平,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强动员各类官方媒体,引导社会媒体和网络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关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扶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在企业界树立先进典型,宣传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和先进事迹,引导广大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

(三)创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促进校企“双元”育人

第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涉及不同類型主体之间的社会性合作,地方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应强化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职能,帮助职业院校和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维护校企合作秩序。同时,各级政府还应设立专门的校企合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校企合作的政策框架和路线方针,建立校企合作制度规范,完善校企合作管理办法,并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和绩效考核办法,形成统筹校企资源、合作过程规范、校企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第二,发挥学校和企业主体作用,建立互惠共赢机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深度不足、层次偏低,根本原因在于学校和企业之间没有建立起互惠共赢机制,对此,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都要切实增强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完善沟通交流机制,通过平等对话、真诚沟通、协商解决校企合作实践中存在的“三低”问题。此外,学校和企业应秉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建立人才共育机制,共建共享教育教学资源和技能培训资源,确保为双方带来正向收益。

第三,提高思想认识,共同推动校企文化融合。组织文化对人的思想和行为都有着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基于主体属性的差异,文化融合既具有必然性,又具有艰巨性,要促进校企文化融合,学校和企业的管理者首先要充分认识到校企双方组织文化融合的必要性,提高重视程度,在校企合作之初就应将文化融合摆在突出位置。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主体应积极邀请职业院校师生“入企”观摩,向学校师生传达企业的经营理念、发展愿景、价值追求等文化要素,讲解企业的管理模式、经营特色、规章制度、纪律规范等,使学校师生充分了解企业的组织文化。同时,职业院校应不定期邀请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到校举办讲座、开展培训,使企业主体了解学校的校园文化、办学理念、管理制度等文化要素,促进文化融合。

(四)健全监督评价机制,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提质增效”

建立健全产教融合型企业监督评价机制,保障产教融合型企业各项建设工作按照国家所倡导的试点方向推进,推动企业建设“提质增效”。

第一,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公开系统。《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监督职能,严格执行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加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工作以及人才培养工作的信息公开,使各相关利益主体乃至社会各界能够及时了解企业建设状况和进程。由国务院主导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征信信息查询平台,动态收集全国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过程中的征信行为,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诚信目录,加强内部监督,及时纠正企业在建设发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第二,建立社会多元监督体系。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社会多元监督体系,应由社会多元监督主体和社会多元监督制度两部分构成。在监督主体构成上,应积极吸纳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员工、职业院校师生、新闻媒体、社区等主体的参与。地方政府搭建区域性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监督网络平台,鼓励各类监督主体反馈监督意见。在监督制度建设上,地方政府可规划制定集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督于一体的地方性产教融合型企业监督制度,定期公开发布监督结果报告,并就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公布整改办法、步骤和时间表。

第三,建立“三位一体”的评价机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主导和监督管理主体,职业学校、企业是利益直接相关的实施主体,都应赋予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成效的评价权。《实施办法》明确提出,支持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第三方评价。因此,要形成集政府评价、企业自评和第三方评价“三位一体”的评价机制格局。在具体评价工作安排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负责评价原则、评价指标、评价流程、评价方法等的规划设计工作,完善评价制度。在职业院校、企业开展自评的基础上,再分别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生成相应的评价报告,并通过进一步的反馈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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