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唐书·懿宗本纪》疑义考辨

2021-01-08 17:01尤炜祥
台州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侍郎中书尚书

尤炜祥

(浙江警察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53)

唐懿宗为宣宗长子,即位后在政治上毫无作为,反而使得宣宗“大中之治”一度出现的清明政治迅速滑向了腐败。懿宗本人游宴无度,怠于朝政,骄奢淫逸,任用非人。先是咸通元年(860年)浙东裘甫起义,咸通九年,又发生广西庞勋反叛,接着是徐州、四川相继动乱,边境不宁。与此同时,懿宗不惜花费巨资,不顾群臣苦苦相谏,遣使赴法门寺迎取佛骨,说:“朕生得见之,死亦无恨!”[1]1739本为祈福,不料咸通十四年七月,即在迎取佛骨的四个月后,竟一命呜呼。鉴于《懿宗本纪》错讹较多,在此笔者不揣浅陋,据所掌握的史料,举其中荦荦大端之错者加以考辨,并求教于方家学者。

(大中十三年)十月癸未,制以……门下侍郎、兵部尚书、同平章事萧邺兼尚书右仆射,中书侍郎、礼部尚书、平章事夏侯孜兼兵部尚书。

按:萧邺兵部尚书兼右仆射,夏侯孜中书侍郎兼兵部尚书。然兵部尚书只一员,内中必有一误。《新表》:“大中十三年八月癸卯,孜为中书侍郎兼刑部尚书。”[2]1735除月份有小异外,夏侯孜乃中书侍郎兼刑部尚书。《唐大诏令集》收懿宗《白敏中弘文馆大学士等制》:“银青光禄大夫守中书侍郎兼刑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充集贤殿大学士上柱国谯县开国男食邑三百户夏侯孜,材为国桢,望贯人表,济物之用,彰于重任。”[3]267《全唐文》卷八三同。颁制时间为大中十四年正月十六日。内中涉及夏侯孜的正是“中书侍郎兼刑部尚书”,故《旧纪》夏侯孜“兼兵部尚书”当是“兼刑部尚书”之误。

(大中十三年)十二月,以户部侍郎、翰林学士杜审权为检校礼部尚书、河中、晋绛节度等使。

按:大中十三年(859年)十二月,杜审权以兵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并非为“以户部侍郎、翰林学士杜审权为检校礼部尚书、河中、晋绛节度等使”。见《新纪》:“(大中十三年)十二月甲申,翰林学士承旨、兵部侍郎杜审权同中书门下平章事。”[2]256《新表》《通鉴》卷二四九同。丁居晦《重修承旨学士壁记》:“杜审权(大中)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加通议大夫、兵部侍郎、知制诰,依前充承。其年十二月三日,守本官同平章事。”[4]46

又,杜审权出镇河中在咸通十一年(870年)正月。亦并非在大中十三年十二月。见《旧纪》下文:“(咸通)十一年春正月甲寅朔,制尚书右仆射杜审权为检校司徒、河中尹,绛慈隰节度观察处置等使。”[5]674《旧传》亦记:“(咸通)十一年,制曰……可检校司徒、同平章事、河中尹、充河中、晋绛节度观察等使。”[5]4611据吴廷燮《唐方镇年表》,大中十三年河中节度使先后为崔璵、令狐绹[6]。《新表》亦记:“大中十三年十二月,绹为检校司徒、同平章事、河中节度使。”[2]1735疑《旧纪》把原本两条不同年月的史料杂糅在一起,且又有误、夺。

(咸通二年)九月,以前兵部侍郎、判度支毕諴为工部尚书、同平章事。

按:《旧传》:“其年,入为户部尚书,领度支。月余,改礼部尚书,同平章事。”[5]4610盖据《旧纪》上文及《旧传》,毕諴自大中六年起一直出镇在外,先是出镇邠宁,接着移镇泽潞,大中十三年(859年)十月,改镇宣武。《新传》:“懿宗立,迁宣武节度使。召为户部尚书、判度支。”[2]5380故入朝当为户部尚书,领度支,并无兵部侍郎一历。据严耕望《唐仆尚丞郎表》,时兵部侍郎为杜审权[7]967。《新纪》亦记:“(咸通元年十月),户部尚书,判度支毕諴为礼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2]256《通鉴》卷二五〇同。如此,“工部尚书”亦当是“礼部尚书”之误。年份在咸通元年,并非二年。

(咸通三年五月)毕諴兼兵部尚书。

按:《旧传》:“改礼部尚书,同平章事,累迁中书侍郎、兵部尚书。”[5]4610未系年。《新表》:“咸通三年二月,諴为中书侍郎兼兵部尚书。”[2]1736据此,疑“兼兵部尚书”前当有“为中书侍郎”五字。又,月份从《新表》,盖《旧·懿宗本纪》咸通三年,缺二、三、四月。疑将二月事误移至五月。

(咸通四年)三月,以兵部侍郎、判度支杨收本官同平章事。

按:《新表》:“咸通四年五月己巳,翰林学士承旨、兵部侍郎杨收守本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2]1736《唐大诏令集》卷五〇《杨收平章事制》文末署咸通四年(863年)五月。《通鉴》记在咸通四年五月戊辰。丁居晦《重修承旨学士壁记》:“杨收(咸通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加承旨。其月二十六日,迁兵部侍郎充,兼知制诰。四年五月七日,以本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4]47咸通四年五月癸亥朔,七日为己巳,与《新表》一。如此,疑“三”当是“五”之形近误,反观《旧纪》四月后直接七月,并无五、六月记载。疑将本作“五月”形讹为“三月”,又误移至二月后。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唐代史实,武宗以前大抵完具。”[8]信然。又,据《新表》,时判度支为曹确。严耕望《唐仆尚丞郎表》:“曹確盖咸通三年末,以兵侍判度支。四年闰六月,以本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7]777综上,疑“判度支”当是“知制诰”之误。

(咸通四年十一月)以中书侍郎、平章事毕諴检校吏部尚书、河中尹、晋绛慈隰节度使。

按:“中书侍郎”当作“兵部尚书”,“检校吏部尚书”当作“检校兵部尚书”,“平章事”当放置在“检校兵部尚书”下。盖咸通四年(863年)四月,毕諴已罢相。至于出镇仍带平章事,实为使相。见《旧唐书·毕諴传》:“在相位三年,十月以疾固辞位,诏守兵部尚书,以其本官同平章事,出镇河中。”[5]4610亦见《新表》:“咸通四年四月癸巳,諴罢为兵部尚书。”[2]1736《资治通鉴》:“中书侍郎同平章事毕諴,以同列都徇私不法,称疾辞位,夏四月罢为兵部尚书。”[1]1726懿宗《授蒋伸毕諴节度使制》:“银青光禄大夫守兵部尚书平章事上柱国河东县开国男食邑三百户毕諴,峻同岳立,注若川渟,……諴可检校兵部尚书平章事兼河中尹充河中节度观察处置等使,散官勋封如故。”[9]

(咸通五年二月)以门下侍郎、兵部尚书、平章事杜审权为润州刺史、浙江西道节度使。

按:杜审权罢相,出为浙江西道节度使在咸通四年(863年)五月,并非在五年二月,《旧纪》误。见《新纪》:“咸通四年五月戊子,杜审权罢。”[2]258《新表》:“咸通四年五月戊子,审权检校吏部尚书、同平章事、镇海节度使。”[2]1737《通鉴》卷二五〇同。傅璇琮《唐翰林学士传论·晚唐卷》:“(咸通四年)五月,杨收已以翰林学士承旨、兵部侍郎入相,当按例制,又任又免,杜审权即于该年五月免相。”[10]傅氏所言极是。

(咸通五年五月)壬寅,……兵部侍郎、平章事高璩为中书侍郎、知政事,余并如故。

按:“知政事”,即为宰相。又,高璩为中书侍郎、知政事当在咸通六年(865年)四月,并非咸通五年(864年)五月。见《新纪》:“(咸通)六年,萧寘薨。四月,剑南东川节度使高璩为兵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2]259《新唐书·宰相表下》亦记:“咸通六年三月,寘薨。四月,剑南东川节度使高璩为兵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2]1738《通鉴》卷二五〇同。咸通六年三月,萧寘卒。四月,高璩补宰相位。

(咸通六年)二月,制以御史中丞徐商为兵部侍郎、同平章事。高璩罢知政事。

按:“御史中丞”当是“御史大夫”之误。见李骘《徐襄州(商)碑》:“大中十年春,今丞相东海公自蒲移镇于襄,四十年诏征赴阙。今天子咸通五年,公为御史大夫,自始去襄,于兹六年矣。”[11]4591“四十”当互乙作“十四”,即大中十四年(860年),徐商从襄州刺史任上入朝,咸通五年(864年)为御史大夫。故称咸通六年二月徐商为御史中丞必误。《新表》:“咸通六年六月庚戌,御史大夫徐商为兵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2]1738可资佐证。月份从《旧纪》。

又,把“高璩罢知政事”放置在“(徐商)同平章事”后当有误。据上条考辨,高璩为兵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在咸通六年(865年)四月,但只三个月就薨于任上,见《新唐书·宰相表下》:“(咸通六年)六月庚戌,璩薨。御史大夫徐商为兵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11]4591据此,知徐商是高璩死后继任为兵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亦见《新唐书·懿宗本纪》:“(咸通六年)四月,剑南东川节度使高璩为兵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六月,高璩薨。御史大夫徐商为兵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2]259《通鉴》卷二五〇同。

(咸通六年九月)以吏部侍郎萧倣检校礼部尚书、滑州刺史、御史大夫,充义成军节度、郑滑颍观察等使。

按:据《唐摭言》卷一四,萧倣咸通四年(863年)权知礼部贡举,后有舞弊行径,贬蕲州刺史,“(咸通)五年五月,量移虢略”[12]。《旧传》:“(咸通)四年,本官权知贡举,迁礼部侍郎,转户部。以检校工部尚书,出为滑州刺史,充义成军节度、郑滑颍观察处置等使。”[5]4482严耕望《唐仆尚丞郎表上》吏侍条据此认为,咸通六年,萧倣当从陕虢回京为户部侍郎,《旧纪》“吏部侍郎”当是“户部侍郎”之误[7]738,当可从。又,“检校礼部尚书”,疑当作“检校工部尚书”。

(咸通七年十月)右仆射、门下侍郎、平章事夏侯孜检校司空、平章事,兼成都尹、剑南西川节度等副大使、知节度使。

按:夏侯孜罢相为剑南西川节度使在咸通元年(860年)十月,疑“七”当是“元”之形近误。又,时夏侯孜未有“右仆射”衔,据《新表》,夏侯孜两度为相。大中十二年(858年)四月至咸通元年(860年)十月为检校右仆射、同平章事剑南西川节度使,此为首任;咸通三年七月为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至咸通五年十一月戊戌,出为检校右仆射、同平章事、河中节度使,此为再任。即“大中十二年四月戊申,兵部侍郎、诸道盐铁转运使夏侯孜本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咸通元年十月己亥,孜为检校尚书右仆射、同平章事、剑南西川节度使。”[2]1734-1735《通鉴》卷二四九、卷二五〇同。如此,《旧纪》“检校司空”亦当作“检校右仆射”。

(咸通七年十一月)以翰林学士承旨、户部侍郎路岩为兵部侍郎、同平章事。

按:“咸通七年”,《旧传》作“咸通三年”。然当是“咸通五年”之误。见《新表》:“咸通五年十一月壬寅,翰林学士承旨兵部侍郎路岩本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2]1737《通鉴》卷二五〇同。丁居晦《重修承旨学士壁记》:“路岩……(咸通)四年正月九日,迁中书舍人。五月九日,赐紫。十六日,加承旨。九月十八日,迁户部侍郎、知制诰充。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迁兵部侍郎、知制诰充。十一月十九日,以本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4]48年月日记载在在清楚具体。咸通五年(864年)十一月甲申朔,十九日正是壬寅,与《新表》合。如此,《旧传》《旧纪》均误。疑《旧传》“三”当是“五”之形近误。

(咸通八年三月)制以门下侍郎、兼户部尚书平章事、上柱国、晋阳县开国男、食邑三百户、赐紫金鱼袋杨收检校兵部尚书,充浙江西道观察使。

按:《新纪》:“(咸通七年)十月壬申,杨收罢。”[2]260十分简略。《旧传》:“(咸通)八年十月,罢知政事,检校工部尚书,出为宣歙观察使。”[5]4599《新表》:“咸通七年十月壬申,收检校工部尚书、宣歙池观察使。”[2]1738《通鉴》卷二五〇同,只是记为十月甲申,有小异。裴坦《唐故特进门下侍郎兼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弘文馆大学士太清太微宫使晋阳县开国男食邑三百户冯翊杨公(收)墓志铭并序》:“公讳收,字成之。……后数日,罢相出为宣州观察使。未期月,重贬端州司马。”[13]69-70据《唐大诏令集》卷五八《杨收端州司马制》:“宣歙观察使检校工部尚书……杨收,……可端州司马员外置同正员。”[3]309文末署咸通八年(867年)八月,可知杨收罢相当在咸通七年十月,咸通八年八月又贬端州司马,与裴坦《杨收墓志铭》“未期月”,即不满一年合。《旧纪》记杨收罢相年月误。又,“检校兵部尚书”当作“检校工部尚书”,“浙江西道观察使”当作“宣歙观察使”。据严耕望《唐仆尚丞郎表》,咸通六年至八年,户部尚书先后为曹确、路严所兼[7]662-663,杨收并无兼户尚一历。

(咸通八年三月)以浙西观察使杜审权守尚书左仆射。

按:据《旧传》,杜审权为浙西观察使时,曾参与了对叛将庞勋的征讨,即“时徐州戍将庞勋自桂州擅还,据徐、泗,大扰淮南。审权与淮南节度使令狐绹、荆南节度使崔铉,奉诏出师,掎角讨贼;而浙西馈运不绝,继破徐戎。贼平,召拜尚书左仆射。”[5]4611然平庞勋在咸通十年(869年)九月,见《新纪》:“咸通十年九月癸酉,庞勋伏诛。”[2]261《资治通鉴》:“(咸通十年九月)贼惶惑不知所之,至县西,官军大集,纵击,杀贼近万人,余皆溺死,降者才及千人,勋亦死而人莫之识,数日,乃获其尸。”[1]1726故称咸通八年(867年)三月,杜审权由浙西入朝为尚书左仆射有误。盖时庞勋未平,何来入朝?

(咸通八年十月)宰相、门下侍郎、户部尚书曹確兼吏部尚书,门下侍郎、礼部尚书路岩兼户部尚书,中书侍郎、工部尚书徐商兼刑部尚书。

按:《新唐书·宰相表下》:“咸通七年十一月戊辰,岩兼刑部尚书。……咸通八年十月,岩为门下侍郎兼户部尚书。”[2]1738路岩在咸通七年(866年)十一月之前衔为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据《新表》例,七年十一月戊辰,路岩实为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刑部尚书。八年十月,路岩为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改兼户部尚书。故疑《旧纪》“礼部尚书”衍。据严耕望《唐仆尚丞郎表》,时礼部尚书为崔璵[7]839。至于未出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八字,因上句为“宰相:门下侍郎、户部尚书曹確兼吏部尚书”之“宰相”二字已统贯路岩、徐商,故无误。又,点校本在“宰相”下用顿号不确,当改用冒号。否则,“宰相”二字只管曹確,不能统贯路岩、徐商。

(咸通九年九月)乙未,庞勋陷徐州,杀节度使崔彦曾、判官焦潞、李税、温延皓、崔蕴、韦廷乂。

按:“焦潞”“李税”“温延皓”,《旧唐书·崔彦曾传》分别作“焦璐”“李棁”“温廷皓”。《新唐书·艺文志二》:“焦璐《唐朝年代记》十卷。徐州从事,庞勋乱遇害。”[2]1461《通鉴》卷二五一同。又,《新唐书·温廷皓传》:“弟廷皓,咸通中,署徐州观察使崔彦曾幕府。庞勋反,以刃胁廷皓。”[2]3788《通鉴》卷二五一作“温庭皓”。疑“潞”当是“璐”之形近误。“延”当是“廷”之形近误。“廷”通“庭”。

(咸通九年十月)贬浙西观察使杨收为端州司马同正。收弟前浙东观察使、越州刺史、御史中丞严为韶州刺史。

按:据上“杨收”条考辨,“咸通九年十月”当作“咸通八年八月”,“浙西观察使”当是“宣歙观察使”之误。又,“韶州”,《旧唐书·杨严传》作“邵州”,《新传》同,当为是。《元和郡县图志》:“邵州……秦为长沙郡,……贞观十年改为邵州。”[14]唐时邵州属潭州。韶州,秦属南海郡,在今广东省北部。陈垸《故韩国夫人韦氏墓志铭并序》:“先是,相国爱弟中书舍人、浙水道观察使、中丞公亦坐贬中。至是,自澧阳移佐临汝,因得护二輤由湘南归于伊洛。”[13]70韦氏为杨收妻,“相国爱弟”,即杨收弟杨严。“亦坐贬中”,指杨严由浙东观察使贬为邵州刺史,故得以自澧阳护二輤由湘南归于伊洛。疑“韶”当是“邵”之音近误。

(咸通十年正月)以门下侍郎、兼刑部尚书、同平章事徐商检校兵部尚书、江陵尹、荆南节度使。

按:徐商罢相在咸通十年(869年)六月,并非正月。“检校兵部尚书”当作“检校尚书右仆射”。见《新表》:“咸通十年六月癸卯,商检校尚书右仆射、平章事、荆南节度使。”[2]1739《通鉴》卷二五一同。又,“检校兵部尚书”当作“检校尚书右仆射”,亦见《旧传》:“(咸通)六(当作‘十’)年罢相,检校尚书右仆射,江陵尹、荆南节度观察等使。”[5]4667

(咸通十年正月)责授端州司马杨收长流驩州,与严譔并赐死于路。

按:《唐大诏令集》卷五八《杨收长流驩州制》文末署咸通十年(869年)二月。又,同《集》卷一二七《杨收赐自尽敕》文末署亦为咸通十年二月,与《新纪》《通鉴》卷二五一同。然《旧传》记:“寻尽削官封,长流驩州。又令内养郭全穆赍诏赐死。九年三月十五日,全穆追及之,宣诏讫。”[5]4599-4600如此,杨收当于咸通九年三月十五日被赐自尽,与《旧纪》《新纪》《通鉴》《唐大诏令集》均不合。裴坦《杨收墓志铭》:“后数日,罢相出为宣州观察使。未期月,重贬端州司马。又明年徙驩州。方理舟抵日南,三月望,薨于端溪,享年五十有五。……公夫人京兆韦氏,……后数月,竟殁于公丧。”[13]70“又明年”,在时间上并不确定。据上上条考辨知杨收贬端州司马在咸通八年。明年,即咸通九年。“又明年”是否指咸通十年?如是,与《旧纪》《新纪》《通鉴》《唐大诏令集》均合。杨收墓志与其妻韦氏墓志同时发现,刊刻于咸通十四年(873年),质地、形制相同。陈垸《故韩国夫人韦氏墓志铭并序》:“□国夫人讳东真,……咸通十一年十月十二日,薨于端州。”[13]70既然杨收死于三月望,后数月,韦氏又殁。据韦氏殁日上推数月,杨收当卒于咸通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唐大诏令集》等所记当相差一年。

(咸通)十一年春正月甲寅朔,制尚书右仆射杜审权为检校司徒、河中尹,绛慈隰节度观察处置等使。

按:据上“杜审权”条考辨,咸通十年(869年)九月平庞勋后,杜审权由浙西入朝为尚书左仆射,何来十一年以右仆射出镇河中?疑“右”当是“左”之形近误。《旧传》亦记:“贼平,召拜尚书左仆射。”[5]4611又,据《全唐文》卷八三懿宗《授杜审权河中晋绛节度使制》,“河中尹”前当有“同平章事”四字[5]528,盖为使相。“绛”前当有“晋”字。

(咸通十一年正月)以兵部侍郎、翰林学士承旨、扶风县开国子、食邑五百户、驸马都尉韦保衡本官同平章事。

按:“咸通十一年正月”,丁《记》《新纪》《通鉴》卷二五二均作“咸通十一年四月”,反观《旧纪》该年并无二、三月所记,四月后又不存五六七三个月,疑该条本应在四月,误移至正月。

主以大中三年七月三日生,咸通九年二月二日下降。

按:“主”,即同昌公主。《旧唐书·韦保衡传》:“(咸通十年)正月,尚懿宗女同昌公主。公主郭淑妃所生,妃有宠,出降之日,倾宫中珍玩以为赠送之资。寻以保衡为翰林学士。”[5]4602《资治通鉴》:“(咸通十年正月)丁卯,同昌公主适右拾遗韦保衡,以保衡为起居郎、驸马都尉。”[1]1733又,丁居晦《重修承旨学士壁记》:“韦保衡咸通十年三月十三日,自起居郎、驸马都尉入,守左谏议大夫、知制诰,充承旨(傅璇琮认为充承旨当在同年十一月十日,迁兵部侍郎时)。”[4]51亦即韦保衡尚同昌公主两月后,即为有内相之称的翰林学士,与《旧传》“寻”合,表明懿宗对同昌确特爱之。故同昌公主出降当在咸通十年(869年)正月,并非在咸通九年二月。

(咸通十一年九月丙辰)翰林学士、户部侍郎、知制诰、上柱国、赐紫金鱼袋郑畋为梧州刺史。

按:上文为“制以正议大夫、守中书侍郎、兼刑部尚书、同平章事、充集贤殿大学士、上柱国、彭城县开国侯、食邑一千户、赐紫金鱼袋刘瞻检校刑部尚书、同平章事,兼江陵尹,充荆南节度等使”。时郑畋为翰林学士承旨,之所以被贬梧州刺史,正是懿宗认为郑畋草刘瞻罢相制“过为美词”,故使刺梧州。如此,郑畋之贬当在刘瞻罢相镇荆南之后,并非同一日。《通鉴》卷二五二作“九月丙子”,当为是。咸通十一年(870年)九月庚戌朔,丙辰为七日,丙子为二十七日。

(咸通)十三年春正月壬寅朔。

按:咸通十三年(872年)正月壬申朔。“寅”当是“申”之误。《旧唐书·张允伸传》:“(咸通)十三年,允伸再上表进纳所赐旌节。朝命未至,其年正月二十五日卒。”[5]4680壬申朔,正月二十五日为丙申。《资治通鉴》:“(咸通十三年)春正月,幽州节度使张允伸得风疾,请委军政就医。许之,以其子简会为留后。……丙申,薨。”[1]1739正作“丙申”。

(咸通十三年)二月,幽州牙将张公素夺留后张简会军政,自称留后。

按:“牙将”,即亲兵。然据《旧传》,时张公素为幽州节度使辖下平州刺史,并非为幽州牙将。即“咸通中,为幽州军校。事张允伸,累迁至平州刺史。允伸卒,子简会权主留后事,公素领本郡兵赴焉。三军素畏公素威望,简会知力不能制,即时出奔,遂立为帅。”[5]4680《新传》同。《新纪》:“(咸通十三年)三月癸酉,平州刺史张公素逐简会,自称留后。”[2]263《通鉴》卷二五二同。故称公素为“幽州牙将”不确。

(咸通十三年二月丁巳)以御史中丞赵隐为户部侍郎、本官同平章事。

按:“御史中丞”,疑当作“刑部侍郎、判户部”。见《新纪》:“咸通十三年二月丁巳,刑部侍郎、判户部赵隐为户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2]262《新表》《通鉴》卷二五二同。

望准故事,如未朝谢,须于都亭驿。

按:“须”下,《册府》卷五一六、《全唐文》卷八〇五均有“俟”字。《唐会要》:“望准故事,如未朝谢,须于都亭驿俟日。”[15]虑及《旧唐书》史料与《册府》大多出于同源,从《册府》。疑《旧传》“须”下脱漏一“俟”字。

(咸通十四年四月)以吏部侍郎萧倣为兵部侍郎、同平章事。

按:据《旧传》,萧倣咸通六年(865年)九月出镇滑州,充义成军节度使,在镇四年,“入为兵部尚书、判度支,转吏部尚书,选序平允。咸通末,复为兵部尚书、判度支,寻以本官同平章事。”[5]4482咸通九年,义成军节度使萧倣入朝为兵部尚书。据《通鉴》卷二五一,咸通九年十一月由康承训接替义成军节度使。又何来咸通十四年为吏部侍郎?严耕望《唐仆尚丞郎表》以为“吏部侍郎”当是“吏部尚书”之误,“兵部侍郎”当是“兵部尚书”之误[7]352,可从。如此,“同平章事”当作“判度支”。此为再判度支。见《新传》:“以兵部尚书再判度支。”[2]3960据《新表》《通鉴》卷二五三,萧倣拜相在咸通十四年十月,与《旧传》“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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