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梁援墓志》补考

2021-06-11 04:35刘晓飞
关键词:侍郎中书墓志

李 阳, 刘晓飞

(辽宁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

《梁援墓志》于1979年在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一辽墓中出土,墓志原石现藏辽宁省博物馆。志文及考释文首次发布在《北方文物》[1]上,后《辽代石刻文编》[2]519《辽宁碑志》[3]140《辽代墓志疏证》[4]231等书亦有收录志文,胡顺利在《辽代梁援墓志补说》[5]一文中对梁援的家世及其北面宫官任职等做了补充考证。笔者研读上述成果,发现墓志所涉及的中书相、蒙养教育等问题仍值得进一步讨论,故再撰文考释,并对以往墓志录文中存在的讹误进行校勘。

一、志文所涉“中书相”职官

《梁援墓志》志盖题为“大辽国故中书相梁公墓志铭”,其中“中书相”一词辽代资料仅此一见,今人龚延明解释“中书相”为宋元丰改制后,右仆射兼中书侍郎的简称[6]。但通览梁援所历职官,只见其“正授兼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并未兼任“尚书右仆射”与“中书侍郎”。以此来看,《梁援墓志》所载“中书相”与宋代元丰改制后所谓的“中书相”有所不同。这其中究竟有何含义与联系,本文旨在针对以上问题展开论述。

揆诸载籍,“中书相”最早见于苏辙的《龙川略志》,其卷七《议修河诀》中载:“元祐初(1086)……吕晦叔时为中书相,予为舍人”[7]。由此可以明确,宋哲宗元祐年间已出现“中书相”这一职官称谓。据《宋史·宰辅表》:“(元祐初年)四月壬寅,吕公著自金紫光禄大夫、门下侍郎依前官加右仆射兼中书侍郎。”[8]结合《龙川略志·议修河诀》所讲内容,可知苏辙所谓“中书相”即指《宋史·宰辅表》中“右仆射兼中书侍郎”。此说亦有佐证。宋人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建炎元年五月)癸丑,中书舍人孙觌充徽猷阁待制、知秀州。觌闻李纲且至,上疏言:‘靖康初,任侍御史,首论诸生伏阙之罪,责知和州。今纲为中书相,而臣预省属,典掌书命,职在论思,设有愚见,因事纳忠,则益不安位,请得罢去。’故有是命”[9]。相应地,《宋史》记载:“改元建炎,甲午,以李纲为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趣赴行在”[10]。从以上两条史料可知,确如龚延明所言,宋代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为“中书相”。

但需注意,宋代亦有将“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称为“中书相”的说法。参看北宋史学家吴缜《新唐书纠谬》中“刘瞻入相”一条的记载:“《刘瞻传》云:为翰林学士,拜中书舍人,进承旨,出为河东节度使。咸通十一年(870),以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昌公主薨,懿宗捕太医韩宗绍等送诏狱。瞻上疏固争,帝大怒,即日赐罢,以检校刑部尚书、同平章事为荆南节度使。今案《懿宗纪》咸通十年(869)六月翰林学士承旨,户部侍郎刘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十一年八月杀医待诏韩宗绍,九月丙辰,刘瞻罢。又《宰相表》:瞻自承旨为相与《纪》同,又云:十年九月瞻为中书侍郎,十一年正月兼刑部尚书,九月丙辰罢为检校刑部尚书同平章事荆南节度使。以上并无为河东节度使一节,又无咸通十一年为中书相一节,未知孰是。”[11]

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在吴缜的认识中,刘瞻咸通十一年所任官职“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亦可称为“中书相”。《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的一则材料:“自元丰改官制,肇建三省,凡军国事,中书揆而议之,门下审而覆之,尚书承而行之,三省皆不置官长,以左、右仆射兼两省侍郎,二相既分班进呈。自是首相不复与朝廷议论。”[12]这即是说,在元丰改制以后,宋廷形成了以中书相(右仆射兼中书侍郎)、门下相(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为真宰相,分班奏事的制度。因此在吴缜的眼中,所谓“中书相”就是真宰相。

而据《新唐书·百官志一》:“自高宗已后,为宰相者必加‘同中书门下三品’,虽品高者亦然;惟三公、三师、中书令则否。其后改易官名,而张文瓘以东台侍郎同东西台三品,‘同三品’入衔,自文瓘始。永淳元年(682),以黄门侍郎郭待举、兵部侍郎岑长倩等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平章事’入衔,自待举等始。自是以后,终唐之世不能改。”[13]可知刘瞻咸通十一年所任“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也是唐代的真宰相。再兼,刘瞻本官为中书侍郎,加平章事入相,与宋代右仆射兼中书侍郎相似。所以吴缜就用宋代真宰相来比拟唐代的真宰相,将刘瞻视为“中书相”。宋代以当时之官称比拟古代官职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现象。如叶梦得《石林燕语》:“乾德二年(964),赵韩王以门下相监修国史。”[14]宋人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乾德二年正月)庚寅,赵普拜相自枢密使、检校太保、授门下侍郎、同平章事、集贤殿大学士。”[15]可知叶梦得亦将“门下侍郎、同平章事”称作“门下相”。这与吴缜称刘瞻为“中书相”是一种情况。

明乎上述缘由,再来看梁援的情况,述其墓志云:“寿昌六年(1100),冬十月一日,正授兼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监修国史、知枢密院事,加开府仪同三司,进封赵国公,食邑一万户”[2]522。梁援于寿昌六年(1100)拜“兼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与刘瞻官职相同,正是吴缜所认为的“中书相”。

另需说明的是西夏也有关于“中书相”一职的记载,据《宋史·夏国》:“九年,夏人陷府州。灵芝生于后堂高守忠家,乾顺作灵芝歌,俾中书相王仁宗和之”[16]。史金波在《西夏社会·上》中论述“兼职与差遣”一节时说:“崇宗时有此职务的只有梁太后之兄中书相梁乙埋。”[17]这与宋朝“右仆射兼中书侍郎”的含义也不大一致。

综上所述,“中书相”是元丰改制后,宋人对“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这一真宰相的简称,但也被宋人用来比拟元丰改制前以“中书侍郎”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衔入相。辽与西夏用此说法均在宋之后,应是受宋朝影响,但因官制不尽相同,所以与宋朝又有一些区别。这既是宋与辽、西夏之间文化制度上横向交流的一个例证,又体现了宋、辽、西夏在纵向上对唐代文化制度的继承。

二、梁援的神童经历与辽代蒙养教育

墓志载志主“五岁诵《孝经》《论语》《尔雅》,十一通五经大义,十三作牵马岭碑文,人颇异之”[2]520。此为梁援的神童经历,细究其意,从侧面反映了辽代蒙养教育的进阶性:一是五岁诵读古文经学,二是十一岁通五经大义,三是十三岁属文,或可将其看作是辽代蒙养教育的三个阶段。

所谓“五岁诵《孝经》《论语》《尔雅》”,可推测梁援在五岁前已经开始学习文字,辽代史料不足,涉及教育的史料文献更是匮乏。1974年山西省应县佛宫寺木塔第四层佛像内发现的辽代《蒙求》一书,是目前唯一可知的辽代蒙养教育使用的教材。《蒙求》作者为唐人李翰,是古代儿童识字的课本。结合《梁援墓志》所提供的进阶信息,我们大致可以将辽代蒙养教育划分为四个阶段,即识字、诵读、通义、属文。其中,识字、诵读是积累阶段,而通义、属文则是在积累之上的应用。梁援曾因“首解《周易·乾卦》初九潜龙勿用之义”[2]521“(奉)诏撰天池神堂之碑”[2]521而被赏识。可见属文尤其重要,对个人为官及仕途影响深重。《辽史》记载了许多因善于属文而被赐官并得到重用的著名人物,现取一二作例证。如《辽史·耶律资忠传》:“(耶律资忠)兄国留,善属文,圣宗重之。”[18]《辽史·王棠传》:“(王棠)博古,善属文,重熙十五年擢进士。”[19]《辽史·刘辉传》:“(刘辉)好学,善属文,疏简有运略,大康五年(1079),第进士。”[20]

辽代蒙养教育使用的教材种类广泛,梁援除诵读《孝经》《论语》等儒家经典外,还要习“五经”。“五经”作为蒙养教育教材,在辽代史料当中亦有记载。《辽史·杨皙传》云:“杨皙,字昌时,安次人。幼通《五经》大义。圣宗闻其颖悟,诏试诗授秘书省校书郎。”[21]“五经”即《诗经》《尚书》《礼记》《周易》《春秋》,是古代贤王治理国家的根本依据。正如归崇敬在《辟雍议》中所说“五经六籍,古先哲王致理之式也。国家创业,制取贤之法,立明经,发微言于众学,释回增美,选贤与能”[22]。因此,辽代儿童在诵读儒家经典进行开蒙教育后,要进一步学习“五经”。

至于辽代以《论语》《孝经》及“五经”等经典古籍为蒙养教材,其目的有二。第一,用儒家的礼文化,加强忠孝思想教育,提高品德修养。如辽代《耿崇美墓志》述其次子曰:“幼闻孝悌,长许公忠”[23]14。“孝悌”为儒家所推崇,出自《论语·学而》:“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24]。辽代《张郁墓志》:“教子训孙,儒术相传”[25],即蒙养教育的首要目的为锻炼才智以及提高道德行为的修养。《耿崇美墓志》所言“公忠”出自《庄子》,《庄子·天地》:“吾谓鲁君曰:‘必服恭俭,拔出公忠之属而无阿私,民孰敢不辑!’”[26]意指尽忠为公。上述内容与《梁援妻张氏墓志》所载“於家存孝,於國竭忠”的忠孝思想遥相呼应。又《契丹国志》:“圣宗雅爱诸侄,每诫之曰‘汝勿以材能陵物,勿以富贵骄人。惟忠惟孝,保家保身’。”[27]可知无论是皇室蒙养教育还是世家大族的私学蒙养教育,都折射出辽代蒙养教育所包含的“忠孝”思想。第二,如《中国科举制度史》言:“辽代科举仍袭前代做法,在考试内容上仍以对儒家经书的考试为主,在此后的辽代科举考试中,也十分强调对经书的考察”[28]。《梁援墓志》志文第十九行述梁援“始弱冠,与兄揀同举进士,因有所得,固以试卷易名以奉其兄,扵是预中甲奏籍。清宁五年(1059),公二十有六岁,乃登甲科。”[2]520此外,《梁援妻张氏墓志》载:“长男曰庆先,幼志於学,才行兼备,五赴御试”[2]566。以上史料中尽管没有直接指出辽代蒙养教育为科举取士的目的,但从梁援父子的幼学与入仕可以看出科举取士是辽代蒙养教育的另一目的。查阅其他辽代墓志,这一说法亦可得到证明。辽代《韩师训墓志》:“志慕儒术,好穷经史,备进士举业。”[23]280这里直言读经书、属文章就是为考科举、求功名。

值得一提的是,隋唐五代以来的蒙养教育思想,对辽代蒙养教育的形成影响深远,这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蒙养教育的教材选用一致。上文提及的辽代西京应州木塔中发现的辽代《蒙求》雕版印刷品,是很好的例证。高福顺在《教育与辽代社会》一书中也认为:“辽代蒙养教育当沿袭于唐朝五代,因而辽代蒙养教育所使用的教材的大体上应与唐朝、五代教材基本一致”[29]。此外《新唐书·后妃传上》:“四岁通《论语》《诗》,八岁自晓属文”[30];《南史·襄兄子云公传》:“云公五岁诵《论语》《毛诗》,九岁读《汉书》”[31]。可见儒家经典著作是隋唐至辽代所通用的教材。其次,蒙养教育的实施模式相似。唐代李恕《戒子拾遗》:“男子六岁教之方名,七岁读《论语》《孝经》,八岁诵《尔雅》《离骚》,十岁出就师傅,居宿于外,十一专习两经。”[32]从中可以看出,唐代蒙养教育分识字、诵读、属文、专习四个阶段[33]。同时,唐代除诵读《论语》等儒家经典外,也同样使用《尔雅》进行文学教育培养。据此可知,梁援所受蒙养教育无论是内容还是模式都与隋唐时期的蒙养教育有直接联系。这体现了辽代蒙养教育制度既是历史的沿革,也是民族文化交融的产物。

三、《梁援墓志》所载赠官问题

赠官是古代朝廷对功臣本人或其先人死后进行的追封官职,是职官制度的重要内容。赠官制度源自赠爵制度的演变,其形迹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的追尊制度。目前,国内对古代赠官制度研究成果丰硕,唐宋的赠官制度因其制度完善,资料翔实而备受学者关注,研究成果较多。对于辽代赠官制度,学者李月新强调辽朝建立后,受到中原礼制文化的影响,契丹统治者开始了包括赠谥在内的王朝制度文化的创建[34]。张国庆认为辽代高官显贵死后,在其丧葬礼仪举行的同时,皇帝还要敕命“有司”根据死者生前的身份地位、军功政绩等,对其追赠官爵或名号,封赐相应谥号,并派遣传达旨命的使臣,将书有追封赐赠内容的“圣旨”颁赐给死者亲属。此亦应属丧葬礼俗内容之一[35]。关树东认为辽代为死去的高官辍朝、赠官、加谥号、遣使祭奠、赐予赗赙,这是辽朝的制度性安排[36]。

以上诸文虽涉及辽代赠官,但并无专门论述。辽代赠官制度混杂,史料既零散又不充足,当前对辽代赠官制度做专题研究的成果较少。现结合辽代石刻资料,试对辽代官员赠官制度做点讨论。兹将出土辽代墓志中所见赠官相关记载按照年代列于表1。

表1 出土辽代墓志所见赠官情况一览表

表1整理了出土辽代墓志中对官员有明确赠官的记载,从表中的赠官种类可知,辽代赠官主要包括职事官、使职。《梁援墓志》所载“赠侍中”一职,唐时“侍中”已经成为阶官化了的职事官[37]。王玉亭认为,到辽朝许多传统意义上的职事官也阶官化了,用作了标示其官吏的本官[38]。王滔韬将“侍中”看作是辽代的四等优宠官之一[39],与赠官制度本身所涵盖对已故官员的恩宠是相一致的。需要注意的是,辽虽承唐制,但略有不同,辽代节度使在设置上一般为实职,但“节度使”亦可赠予已故功臣作为象征身份的虚衔,如萧铎卢斡“乾统初,赠彰义军节度使”[40]。

查阅其他辽代文献,如《辽史·赵思温传》载:“二年(939),有星陨于庭,卒。上遣使赙祭,赠太师、卫国公”[41]。由此可见,辽太宗时已有将三师赠予功勋大臣的情况。另,《许从赟暨妻康氏墓志》首体:“□契丹国故大同军节度□□观察处置等使、特进、检校太保、右领军卫上将军、兼御史大夫、上柱国、高阳县开国男、食邑三百户、赠太傅许公洎夫人康氏墓志铭并序”[23]19。《萧袍鲁墓志》载:“大辽故北宰相、赠潞州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萧公墓志铭。”[3]136可知,辽代赠官种类还包括中央的三师(太师、太傅、太保)和地方的节度使、刺史等官。

通过表1可知,辽代有单赠爵、单赠官、赠官赠谥等方式。单赠爵,对象主要为契丹贵族或皇室宗亲。单赠官,包括职事官、使职,涉及范围较广,有宗室贵族及汉族大臣。除表1中墓志资料外,《辽史》中还有同时赐予赠官、赠谥、赠爵的记载。如《辽史·萧孝穆传》:“父陶瑰,为国舅详稳。重熙十二年(1043),复为北院枢密使,更王齐,薨。追赠大丞相、晋国王,谥曰贞。”[42]上述赠赐方式划分,并无明确标准。但史料有载辽代设“太常议行”[3]130“太常考行”[3]132等职,结合《韩德让墓志》中记载圣宗诏枢密使对韩德让封赠的内容,可见辽代对官员的赠赐是需要经过太常寺议行,根据官员身份及功绩,由皇帝诏文臣议定后,再进行赐赠。

梳理《辽史》及出土辽代墓志材料可以发现,单赠官方式多在圣宗朝以前,且以契丹贵族及王公大臣为主;圣宗朝以后,汉族大臣开始逐渐增多。随着辽朝政治制度的完善,同时赐赠官与谥号的情况也随之增多,赠官对象亦有所扩大,至道宗朝,地方将士有功及战死者,也给予赠官。如《辽史·道宗纪》载:“己卯,诏录西北路有功将士及战殁者,赠官。”[43]此外,还有一特殊情况,据《梁援妻张氏墓志》:“天圣故宰辅、开府仪同三司、左仆射、兼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知枢密院事、监修国史、赵国公、追赠侍中、谥号忠懿,复赠中书令、梁府君赵国夫人,享年六十有七”[2]566。梁援除被追赠侍中外,又复赠中书令。而《梁援墓志》并未记载此事,应是在其埋葬后,统治者为表彰梁援的功绩以彰显皇恩厚重而又一次对其进行追赠。

附志文校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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