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徐 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牟利型犯罪率不断上升,洗钱犯罪也日益猖獗,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我国相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形成了我国反洗钱领域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建立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等制度。其中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在其中处于基础地位,是反洗钱预防制度的第一道关口。
对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方面金融机构自身缺乏对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主观能动性,首先,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实施后无疑增加了柜面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因而从主观上就对客户身份识别存在抵触情绪。其次,金融机构对员工的绩效考核与收入紧密挂钩,一些柜面员工难免会出现“反洗钱工作做的好无正面激励,做不好又要承担责任,影响个人收入及晋升”的消极想法。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反洗钱意识淡薄,一些客户对金融机构进行的身份识别工作不理解甚至存有抵触心理,这种不配合使得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无明确标准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对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无明确标准,划分标准由各金融机构自行把握,只要求金融机构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大都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但在实施细则上还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此外,各金融机构对同一类型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可能存有差异,这对金融机构和客户都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有待完善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和核心,这一制度贯穿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每个领域、每个产品以及办理业务的每个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和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公安部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尚存在少量误差数据,金融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经常会出现照片无法显示、身份证有效期显示异常或者不显示等情况,大大降低了客户身份识别的效率。
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过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并进行登记核对。这表明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并不是唯一的,身份证、军官证、港澳通行证、户口簿、护照等都在其涵盖范围内,这种多样化的身份证明方式无疑加大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而且不少柜面员工并不具备鉴别身份证之外证件真伪的能力,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很容易出现差错,大大增加洗钱犯罪风险。
提高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
首先要提高金融机构对反洗钱的认识,使其认识到这项工作对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尤其要注重提升柜面人员反洗钱道德和法律意识,让其明白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和自己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时要通过全面、系统的培训,提高柜面员工识别和处理可疑交易的能力。其次要注重对社会公众反洗钱知识的宣传,使其认识到配合反洗钱工作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减少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误解,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成效。
制定明确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开展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判断的前提条件,是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重要的一环。金融机构要提高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重视程度,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可以采取区别对待方式,便于有效找出可疑交易,提高反洗钱工作成效。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统一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促进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序开展。
提高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公安部门需优化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原有公民身份信息进行更新和完善,新增身份证办证时间、有效期等有关信息。此外针对以往系统容易出现崩溃、照片显示异常等情况,技术人员要尽快查明原因,尽可能避免由于系统问题而出现的客户身份识别的差错。同时,建议人民银行与工商部门进行协调,投入资金对工商数据系统作进一步的改良,实现工商数据系统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提高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质量和效率。
统一客户身份识别证件种类
针对目前我国身份识别方式过多的情况,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对原有多样化的身份识别文件进行限制,统一客户提供的身份信息种类及相关证明文件、凭证等。建议将身份证作为唯一的客户身份识别方式,减轻金融机构柜面员工审核压力,降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难度和误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