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敬德
(郑州城轨交通中等专业学校,河南 新郑 451100)
现在学界普遍认为,阴阳观念的产生与“生殖崇拜”和“自然物象”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赞成生殖崇拜的学者认为,原始卦象中的“-”与“--”符号分别代表男性和女性的性器官,反映了生殖器崇拜时代的符号特征。正如郭沫若所说:“八卦的根柢我们很明显地可以看出是古代生殖器崇拜的孑遗。画一以象男根,分而为二以象女阴,所以由此演出男女、父母、阴阳、刚柔、天地的观念。”[1]33而阴阳观念产生于自然物象的观点,则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普遍认识。原始社会的人们通过观察天象、气候、河水、日月等自然物象的变化,产生了最初的阴阳观念,“古者包牺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2]621-623伏羲画卦的传说正体现了这一观点。与此同时,教育已经产生,但原始社会的教育活动主要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后经过夏商时期的发展与完善,在西周时教育才趋向系统化、规范化。春秋后期,阴阳观念开始盛行,诸子百家竞相论述,阴阳观念已不是单纯的自然哲学,而是趋向伦理化,并于战国时期与教育思想逐渐结合。
据现有史料记载,阴阳概念最早是由西周末年的伯阳父提出的,他说:“夫天地之气,不失其序;若过其序,民之乱也。阳伏而不能出,阴迫而不能蒸,于是有地震。”[3]28阴阳是存在于天地之间的两种气,阴阳二气的失衡将会引起地震的现象,此时的阴阳概念已经初步呈现出自然哲学的意义。春秋时期的老子在此基础上提出“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4]117的思想,他认为一切事物都具有阴阳对立且互相转化的属性,有着浓重的自然哲学意义,但在老子的阴阳哲学里,还没有呈现出阴阳观念与宗法等级相融的现象。直到战国时期,学者对于阴阳观念的思考已不仅限于自然哲学方面,而是逐渐与宗法等级相互融合,特别是与男女关系的融合直接影响着男尊女卑教育思想的形成。
在战国中期之前,学者强调的更多是男女之别。孔子说:“夫妇别,父子亲,君臣严。三者正,则庶物从之矣。”[5]1260男女有别乃人伦之始与王化之基。《礼记·经解》说:“昏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5]1257婚嫁之礼正是表明男女之别。墨子说:“是故古之圣王,发宪出令……男女有辨。”[6]270古代圣王颁布宪令,其内容之一就是“男女有辨”。法家商鞅也说:“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7]113强调男女有别的重要性。从中可以看出,男女有别是此时诸子学派的共同认识。正是在男女有别的伦理规范下,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内”的现象,伴随而生的便是男女的不平等。《礼记》中强调的女子三从之礼,正体现着女子对男子的顺从,已经隐含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这一表现在战国中期后尤为明显。孟子说:“丈夫之冠也,父命之。女子之嫁也,母命之,往送之门,戒之曰:‘往之女家,必敬必戒,无违夫子’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8]417其中“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一句就说明了女子应具备顺从、贞节等品质。韩非子也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9]466尽管对女性顺从的强调,已经暗含着男尊女卑的思想,但通过探究仍然可以看出,此时的主流思想依然是男女有别,而男尊女卑的思想并不凸显,也没有被明确地提出来。与此同时,阴阳观念与宗法等级中君臣、父子、夫妇关系的融合也正在产生。特别是在战国中后期,阴阳观念与男女关系的融合逐渐盛行,是直接影响中国古代男尊女卑教育思想出现的主要因素之一。《易·系辞上》说:“一阴一阳之谓道”[2]558世间的一切现象都具有阴阳的性质,又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2]541“乾道成男,坤道成女”[2]544阴阳代表天地,亦可以代表男女,因此天尊地卑已经包含着借阴阳之道来表明男尊女卑的思想。《黄帝四经》中说:“主阳臣阴。上阳下阴,男阳女阴。父阳子阴。兄阳弟阴。长阳少阴。贵阳贱阴。达阳穷阴。”[10]332明确表示男为阳、女为阴,借助贵阳贱阴宣教男尊女卑的思想。至汉代时,阴阳观念更加盛行,其被更多地运用在政治的吉凶征兆中,甚至成为政治抉择的决定性因素,这直接促进了阴阳观念与男女关系的完全融合,进而推动了男尊女卑教育思想的正式确立。阴阳观念与男女关系的彻底融合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确立“天人感应”的哲学思想时才正式完成。董仲舒说:“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不生。独阴不生,独阳不生。阴阳与天地参然后生。”[11]410天包含阴阳之气,阴阳与天地相参才能生育万物。此外,不仅天有阴阳,而且人亦有阴阳,“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11]350明确将阴阳观念赋予伦理道德中,并说:“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贵阳而贱阴”[11]324-325极力宣教男尊女卑的思想。董仲舒借助阳尊阴卑推行男尊女卑的教育思想,使其上升到天命论的角度,成为一个不可动摇的法则,对后世的教育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班昭在教育女子时即说:“夫妇之道,参配阴阳”[12]7夫妇之间的道义,应符合阴阳参配的道理。唐代郑氏也说:“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阴阳刚柔,天地之始;男女夫妇,人伦之始。”[12]164借阴阳观念宣扬男尊女卑的教育思想。
在先秦时期,受“男外女内”思想的影响,教育的对象往往以男子为主,女子只是接受简单的家庭教育。但是自西汉时期男尊女卑的教育思想正式确立起,男子享有的受教育权获得了更多的理论支持,而女子的受教育权利被完全限制。东汉学者进一步借助阴阳观念论述女子教育,推动了女子“持家”的教育目的,“三从四德”教育内容的正式确立。
班固在男尊女卑教育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借女为阴的理念,论述女子“持家”的教育目的。班固说:“妇人无爵何?阴卑无外事。”[13]21因为女子地位阴卑,所以无家外之事,只需辛勤持家。班昭也说:“夫妇之道,参配阴阳,通达神明,信天地之弘义,人伦之大节也。”[12]7夫妇之间的道义,符合阴阳参配的道理,与神明相通达,是天地间的大义,人伦的大节。因此“男能自谋”,而女子需要专心正色,辛勤持家,“礼义居洁,耳无涂听,目无邪视,出无冶容,入无废饰,无聚会群辈,无看视门户。”[12]14班昭同样借助阴阳观念论证女子持家的合理性。由于班昭自身的女性身份和她作为著名史学家、文学家的影响力,使她基于阴阳观念倡导的女子“持家”教育目的,对后世的女子教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唐代宋若莘、宋若昭姐妹在其所撰的女子教育书中说:“内外各处,男女异群”[12]77“营家之女,惟俭惟勤。勤则家起,懒则家倾。”[12]92女子需要守内持家。清代王相母也说:“乾象乎阳,坤象乎阴,日月普两仪之照。男正乎外,女正乎内,夫妇造万化之端。”[12]103总而言之,东汉学者借助阴阳观念论证女子“持家”教育的合理性,推动了中国传统女子教育目的“持家”论的正式确立。
正如上文所言,班固曾借阴阳观念强调女子教育应以“持家”为目的,此外,他在此基础之上还详细地论述了女子的教育内容。他说:“妇人所以有师何?学事人之道也。”[13]485女子接受教育,就是要学会事人之道,何为事人之道?他解释道:“妇人无爵何?阴卑无外事,是以有三从之义: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13]21因为女子地位阴卑,所以必须恪守三从之义,三从之义即是事人之道。班昭在其兄长班固的思想基础上,更为详细地借阴阳观念论述女子的“三从四德”教育内容。《诗经·小雅·斯干》中记载:“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14]548女子在出生后,应该睡在地上,并让她玩纺缍,每天围着锅台转安排酒饭。班昭解释说:“古者生女三日,卧之床下,弄之瓦砖,而斋告焉。卧之床下,明其卑弱,主下人也。弄之瓦砖,明其习劳,主执勤也。斋告先君,明当主继祭祀也。三者盖女人之常道,礼法之典教矣。”[12]5这一事实就是要表明女子出生即卑弱,应遵从“三从四德”的礼法。但班昭又进一步借阴阳观念,从天命论的角度突破了这一事实。她首先说:“夫妇之道,参配阴阳,通达神明,信天地之弘义,人伦之大节也……夫不贤,则无以御妇;妇不贤,则无以事夫。夫不御妇,则威仪废缺;妇不事夫,则义理堕阙。”[12]7夫妇之间的道义,符合阴阳参配的道理,是天地间的大义,嫁夫从夫是自然之道。然后班昭详细说道:“阴阳殊性,男女异行。阳以刚为德,阴以柔为用,男以强为贵,女以弱为美。”[12]9阴阳之性不同,男女之品行也有差异,阳以刚为德,男子以刚强为贵,而阴以柔为用,女子以柔弱为美。正因女子属阴,所以需要卑弱顺从,恪守“三从四德”。班昭借阳刚阴柔附会男女关系,极力论证女子的卑弱,寻求女子遵守”三从四德”的合理性。并对女子的“三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她说:“舅姑之心,岂当可失哉?”[12]15不可以失掉公婆的心,“然则舅姑之心奈何?固莫尚于曲从矣。姑云不尔而是,固宜从令;姑云尔而非,犹宜顺命。勿得违戾是非,争分曲直。”要顺从公婆,不可以争辩对错,争强好胜。还应“然则求叔妹之心,固莫尚于谦顺矣”[12]19顺从叔妹。此外,班昭不仅借阴阳观念论证女子“三从四德”教育内容的合理性,而且还借助基于阴阳基础之上的“天”来监督女子,她说:“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行违神祇,天则罚之;礼义有愆,夫则薄之。”[12]13女人要绝对的顺从丈夫,恪守“三从四德”,否则就会受到天的惩罚。从中可以看出,东汉学者通过借助阴阳观念来论证女子“三从四德”教育内容的合理性,推动了中国传统女子“三从四德”的教育内容正式确立,并持续影响着后世的女子教育内容。宋代朱熹说:“一家之中,须是内外各正,方成家道。利女贞,非女自贞,是齐家之君子正之也。论正家之道,责任在男;论正家之化,必先观女。门内恩胜之地,倘妇顺不彰,就成为阳教之累,所以正家莫要于利女贞。”[15]241女子能否恪守“三从四德”的教育内容直接关系着家风的是否纯正。明代郑太和也在《郑氏规范》中教育子女“家之和与不和,皆系妇人之贤否。何谓贤?事舅姑以孝顺,奉丈夫以恭敬,待娣姒以温和,接子孙以慈爱,如此之类是也。”[16]2同样认识到“三从四德”的教育内容对家庭和睦的重要性。
以道德为主、法律为辅的教育思想是中国传统教育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思想的产生与阴阳观念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竞相争鸣,民间私学兴起,涌现一批私学教育家。其中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者、以邓析为代表的名家学者都曾宣讲自己的道德和法律主张,对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推广和普及起到了重要作用。崇尚道德治国或法律治国一直是春秋战国时期诸学派争论的焦点,也是诸侯国统治者管理国家的必然选择。但是,无论是学术争鸣,还是治国理念的实施,都需要大量的人才参与,这也就促进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发展。自先秦齐法家最先用阴阳附会刑法、道德起,以道德为主、法律为辅的教育思想已经初露端倪。至两汉时,学者发展丰富了这一思想,阴阳观念与刑法、道德完全融合,这也是影响以道德为主、法律为辅的中国传统教育思想正式确立的主要因素之一。
据史料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17]4438夏朝就已经有了刑法,“刑名从商”[18]411商朝的刑法比夏朝更为完整,已经成为后世刑法名称的标准。但夏商时期在法理学上盛行的是神权法思想,“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19]399统治者借助天命来稳固自己的统治,并假借天意进行立法。到了西周时期,神权法思想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认为殷商灭亡的原因是“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19]399而周王有德,因此“大命文王”[19]360周朝建立。周朝统治者借助“德”来沟通政权与神权的联系,“以德配天”体现着西周统治者对神权法的改造,他们已经意识到人心的重要性,注意“怀保小民”[19]433,并注重推行道德教化。至春秋后期,随着诸子百家的争鸣,重民思想的兴起,神权与法逐渐分离,子产于郑国的“铸刑书”、赵鞅于晋国的“铸刑鼎”都显示着法的权威由“上帝”转向自身。此时,法律思想得到进一步的普及,法律人才逐渐被重视,法律教育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至战国时期,阴阳观念与刑法、道德逐渐融合。齐法家最先借阴阳附会刑法、道德,他们说:“是故阴阳者,天地之大理也。四时者,阴阳之大经也。刑德者,四时之合也。刑德合于时则生福,诡则生祸。”[20]838认为阴阳是天地的根本道理,因此刑德需要适应四时与阴阳变化,“阳为德,阴为刑,和为事。”[20]855阳是德惠,阴是刑罚,二者相和即是政事。同时又说:“先德后刑”[20]888-889注重德治、德教,而把刑罚作为作为德治、德教的辅助手段。黄老思想也同样认为:“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章”[10]300由此可见,在此时的齐法家与黄老思想中,阴阳观念已经与刑法、道德完全融合。之后的《吕氏春秋》则更为详细地论述阴阳观念与刑法、道德的融合,“夹钟之月,宽裕和平,行德去刑,无或作事,以害群生。”[21]137夹钟之月,阳气正在升动,应懂得宽容和平,施行仁德,减轻刑罚,不可以劳师动众,以损害众生灵。“林钟之月,草木盛满,阴将始刑,无发大事,以将阳气。”[21]138林钟之月,草木正生长丰盛,阴气开始滋长刑杀万物,不要举行大事,以此来蓄养阳气。从中可以看出,战国时期阴阳与刑法、道德相融合的观念已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此时的人们已经逐渐意识到,道德与刑法并非上天所生,而是与阴阳一体,是天地之间的阴阳之气,是世间本就存在的,与自然协调的物质。诸侯国的统治者也倾向借助阴阳观念来解释道德治国为主与刑法治国为辅的合理性,这也就促进了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发展。
秦代奉行以律治国,因此在教育上,推行“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政策,推行法律教育。然而,秦代的法律教育并没有随着秦的灭亡而彻底结束,汉承秦制,汉代对秦代的法律教育有所继承。从文翁兴学,“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22]3625可以看出汉初对法律教育的重视。自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借助阴阳附会刑法、道德后,汉代确立的道德为主、法律为辅的教育思想成为汉代之后中国古代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准则。董仲舒说:“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迹阴阳终岁之行,以观天之所亲而任。”[11]341阳为德、阴为刑乃天地间的根本规律。但在他看来,阴阳有主次之分,因此德与刑亦有主次之分,他说:“天之志,常置阴空处,稍取之以为助。故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阳者岁之主也”[11]336刑法只可以作为德治、德教的辅助手段。董仲舒借阴阳与刑法、道德的融合,使德主刑辅的政治思想上升到天命论的角度,成为不可动摇的国策。由于政治与教育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阴阳观念与刑法、道德的融合实质上不仅体现在政治方面,而且也体现在教育方面,成为直接影响汉代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教育思想确立的主要因素之一。这一教育思想的确立不仅体现在此时的意识形态领域,而且逐渐以间接的实际政策反映出来。汉时令郡国推举人才,设四科:“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复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材任三辅县令。”[23]311其中对人才明达法令的要求,即是选拔法律人才的体现,只是参加考试的人多是儒家学者,这主要是因为,汉代的官方学校并没有法律学科,法律教育的传承多存在于家学与私学之中,并多依附于儒家道德教育中,这一现状也正是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教育思想的真实体现。此外,道德为主、法律为辅的教育思想不仅彻底使法律教育依附于道德教育中,而且也开启了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董仲舒首先提出了“引经决狱”的思想,强调在审理案件时要以《春秋》为主体的儒家经典为法律的最高本源。“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平亭疑法。”[24]2639张汤决狱的措施也正是法律儒家化的体现。总而言之,阴阳观念与刑法、道德的融合实质上也是与道德教育、法律教育的融合,在这一融合之下,以道德为主、法律为辅的教育思想在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产生与发展后,在董仲舒的倡导下正式确立,并成为中国古代道德和法律教育的准则。东汉学者荀悦即说:“故凡政之大经,法、教而已。教者,阳之化也;法者,阴之符也。”[25]5借助阴阳观念来形容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总而言之,由于阴阳观念是古代中国哲学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阴阳观念与古代教育的融合,也是促使汉代时所确立的男尊女卑教育思想、女子教育思想和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教育思想成为天命所定,不可动摇准则的主要因素之一,并对后世古代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